行政行为追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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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追认是对瑕疵行政行为的“治愈”,是对不合法行政行为的矫正。该制度顺应于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产生,长期存在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并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它的概念是什么,主体、适用情形、条件、生效规则等问题在各国的行政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中都没有统一的界定。由于我国传统法治观念淡薄,带来了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以致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对于该项制度未涉及,理论上也仅仅是单纯的名词界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立法实践,建构统一的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该制度的介绍,对相关问题一一进行梳理,使这一制度更加明晰和确定,在研究各国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紧构建我国的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行为追认的理论介绍。首先,明确了行政行为追认的内涵,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定义行政行为的追认;其次,对行政行为追认的外延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定义中的瑕疵行政行为分类及可追认的“瑕疵”。再次,讨论了行政行为追认的性质、主体、启动方式及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行为追认的适用积极与消极要件;行政行为追认的生效规则及原因辨析。最后,为加深对追认的理解与认识,将追认与其它瑕疵行政行为效力制度比较,说明了他们之间的不可替代性,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追认。
     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行政行为追认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认为它的产生伴随着行政法由传统向现代演化的历史过程。具体来说,实质法治主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公平与效率协调原则、行政行为确定力原则以及行政经济原则五个方面是行政行为追认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文章第三部分是对行政行为追认与民事追认的比较与借鉴。通过比较分析民事追认与行政行为追认的联系与区别,及行政行为追认对民事追认的借鉴与排斥,使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更加明确。
     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国外行政行为追认制度的实证分析。首先,文章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行为追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行政行为追认制度的主体、适用情形、效力期间、效力起始做了比较;然后分析研究了我国确立行政行为追认制度的可行性,指出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讨论了建立追认制度的可能引发的争议。
     文章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如何构建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提出应当将追认制度规定于行政程序法典中,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就具体构建我国的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及最终应将追认引入司法判决。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hich"heals"the fla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s the curing of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is system comes into being conformed to theories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t has long existed in man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ode in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has played a unique role and function。But the question of its concept、subject condition of applying、rule of going into effect there is short of a uniform formul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ode in all countries. The weaknes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nomocracy delayed the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t present there are no contents about this system in our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theory, so we need absorb th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theory in other countries to establish our own system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is thesis is about to make the system clear and hackle the relative matters through the studying of it. Basing on the studying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ode in other countries, we can form our own system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is thesis includes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theory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On the first step the autho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second step is to define the extension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make the types of flaw administrative action clear, and to make sure which flaw can be ratified; The third step is to discuss the character、subject, way of taking effect、the legal result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discus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factor of applying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to differentiate and analyze the reason of the rule of its going into effect. In the end , to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the concept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ison among systems of the force of the flaw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explain their character of not being substituted, and to make sure which condition can arose the action of ratificatio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thesis explai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author regards it comes into being conformed to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volving from tradition into modern. In particular words, the ism of essential nomocracy、the principle of trusting interests、the objectives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the principle of confirming power about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economy are the basic theories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third part of this thesis compares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 and uses if for reference. Through it we can understand the ratification better.
     The forth part of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other national legislature. On the first step, the author studies and compares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ode in civil law countries; then investigates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our country, points the questions and flaws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our national system, and discuss the possible disputations on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fifth part of this thesis explains the way of establishing the ra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our country, brings it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ode. Basing on the foreign relative experience of legislature, the author makes the primary assumption clear, and claims it should be imported to the judicial verdict.
引文
[1]林纪东:《行政法》,(台湾地区)台北三民书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1][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2][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3][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4页。
    [4]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坂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2][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大、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高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2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大·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页。
    [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1]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6-89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7页。
    [1][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2][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3][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页。
    [1]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123页。
    [1]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5页。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2]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3]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239页。
    [1][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1]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页.
    [3][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1][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1][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2]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2][德]平纳特:《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4]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14页。
    [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1]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
    [2][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郑戈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7页。
    [3]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54-355页。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1]张千帆《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1]应松年、王红:《行政法学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1]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页。
    [2]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2]《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80页。
    [2][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3][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1]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9页。
    [1]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0页。
    [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
    [2]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
    [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4]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5]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页。
    [2]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423页。
    [2]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4]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11-812页。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7-248页。
    [2]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
    [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4]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载《政法论坛》第22卷第5期,2004年9月。
    [5]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载《政法论坛》第22卷第5期。2004年9月。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
    [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1][法]古内尔:《行政法》,江振宵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8页。
    [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2]这单的分类参考了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436页。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
    [2]“非正式程序”这一名次是德国行政法上对程序的分类,是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行政程序不受一特定形式约束,对形式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时依该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力求简单和符合目的。”将有特别法律规定的程序称为“正式程序”;由不受特定形式约束的程序即“非正式程序”。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7页。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4]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269页。
    [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6页。
    [1][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2]叶必丰:《行政行为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3]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1][德]平纳特:《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
    [2]胡建淼编:《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1]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德]平纳特:《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郑戈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法]古内尔:《行政学》,江振宵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林纪东:《行政法》,(台湾地区)台北三民书局出版社,1994年版。
    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金伟锋:《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胡建森主编:《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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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松年、王红:《行政法学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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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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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莉红、孔繁华:《论违法行政行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章志远:《行政行为不可变更力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段红柳:《关于完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载《政法论坛》第22卷第5期。
    张千帆《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季卫东着:《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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