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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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信服状态。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和其生命力的保证。论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司法的辨证关系入手,深入研究了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特征、结构形态、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评价标准等基本理论,实证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剖析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滞阻因素,提出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总体构思,进而对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于司法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论文认为司法仅指法院依据职权和程序处理纠纷的诉讼活动,其由司法权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方面构成,具有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交涉性、多方参与性、个别性和专属性等特征。公信力是指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具有主体交互性、开放性、制度性、资源性、合法性五方面特征。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是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的必要手段,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
     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包括:社会公众习惯于到司法机关解决公力救济问题;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具有独立性,只依据法律和公理对社会纠纷作出自己的判断;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决充分的尊重,自动及时地履行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得到了充分的确立和尊重。司法公信力有两个评价标准: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质的评价标准。它既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因素,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评价标准。司法满意度是司法公信力的量化标准。司法满意度是指公众对司法有一定亲身经历或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包括程序、裁判、执行)的满意程度,这是对公众法律心理的量化与统计。
     司法公信力在其演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理论层面的论证与支持。从哲学方面分析,实事求是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哲学基础,统筹兼顾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哲学方法,以人为本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哲学原则。在经济学方面,从供给需求理论分析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供求最优效益的途径是加强诉权的保护范围,降低诉讼成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成本效益理论分析司法公信力,司法成本与效益综合优化的途径是确定诉讼经济的基本原则,实施案件审理程序分流,降低司法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经济人”理论分析司法公信力,应当通过规则、程序限制法官权力非正常方式使用,加强法官道德法律意识修养,建设精干高效廉洁的法官队伍,以制度约束来控制“经济人”理性的张扬,以素质提升来引导法官自律“经济人”理性。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通过调查得到的系列实证数据分析来看,社会公众对司法现状的整体满意度是偏低的,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还未建立起应有的信服状态。这主要表现为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较低、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和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五个方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内部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不高、司法不廉洁、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和司法透明度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体制性成因,主要是司法模式行政化、司法权运行地方化、司法活动功利化和内外部监督机制不规范。社会法律文化底蕴不足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原因。一是群众缺乏法治的传统和观念;二是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三是法制不健全及社会对司法的过高期望。
     着力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是本质目标,应注重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推进司法独立是制度基石,要弱化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改革司法权的地方化,实现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提升法官素质是重要内容,应从建立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六个方面,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改革审判机制是内在要求,应从推进审判程序公开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审判效率机制、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和加快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四方面积极推进;优化司法环境是外部保证,应当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的关系,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努力营造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在民族地区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要注意其特殊性。除了具有其他地区司法机关的共性外,民族地区还存在着本身的独特性。一是民族经济发展落后,经费保障严重不足;二是宗教影响较大,民众法治意识薄弱;三是民族地区条件艰苦,人才断层流失严重;四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对民族地区法院影响严重。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加速发展民族经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投入;二是建立健全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审判制度;三是准确执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稳定;四是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培养民族地区群众的法治信仰;五是加强司法人才资源开发,提高民族地区司法人员素质;六是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
The hot topic judicial credibility has been concerned by more and more peopl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the esteem and recognition of public citizens for judicial body, judicial proceeding, operating and its decision, and it is the believable conditions which built up in the mind of citizens. Credibility for justice is just as belief for law. The law without belief can not really work. The short of credibility of judicature will not have authority and come into force, also can not build up its equity and social justice. Credibility is the inner logical requirements of judicature and it should be the guaranty for judicature to work. This article made the deep study about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elements and the judgments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from the beginning of dialectical relations between socialism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judicature. The author empirical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construction in China, promote 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dicial construction and try to study the one in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For the concept of judicature, the academic fields have their own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thinks the judicature should be the law suit activities of the court proceeding by his authority, and it should be composed by judicial power, authority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rminality, independence, natural feature, negatives, negotiable, multi-participates, specific and specialization. Credibility means the ability which the subjects of public rights can obtain the trust through the public affairs, and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public citizens for the public rights.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the condition or the social phenomena which the publics heave trust in and recognize the jurisdiction and its decision, then obey and esteem. It is a kind of dynamic and balanced trusting communication and evaluations; also it shows the degree of trust and esteem of publics. Judicial credibilit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lternation, openness, systemic, resource and validity. It is the important basic of the modern nomocracy country, the way to constitute the steady social order, promote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save the trial resource, is the magnitude act to perfect the invest surroundings.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the ability of judicial power to win the public trust and reliant by its constraining, sense, self-restraint and judicial eliminating. It is shown as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publics be used to find the public relief in judicial offices;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as their own rights to exert, and only based on the law and axiom to made the justice judgments; the publics respect the efficient decision, and perform the judicial decision self-motional and immediately. There are two criterions to evaluating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one is justness, it is not only the value elements to influenc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lso the primary criterion to evaluate. Another quantum criterion is judicial satisfaction which means the satisfactory degree of publics including the satisfaction for proceeding, decision and executing. This is to quantize and stat the situation of publics' legal consciousness.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need the theoretic demonstration and support to evolvement. In the view of philosophy, the base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should be promoted by persisting in the world view of seeking truth from the facts. To persist overall consideration as its philosophical rule, and adhere people oriented to its philosophical principle. In the point of economical view, to analyz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with the theory of supply-demand to obtain the optimal of judicial supply, to lower the suit cost and constitute the multi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By the way of cost-benefit theory to analyz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confirmi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 suit economics, distributing the proceed of case inquisition, decrease the judicial cost and optimiz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re the way to get the integrating optimal of judicial cost and benefits. With the theoretical angel of economic-man, it should limit the judge to perform his rights illegally with the rules and proceed, should enforce the training work of judge's legal conscious and build the high effective and honest staff to control the rational stink of economic-man by rules and lead its ration of self-discipline by advancing the judges' quality.
     By the data analyzing of practical inquisition, the satisfaction of publics for judicial situation is quietly weak, and the judicial agency has not build the due confidence in their mind. It is shown as following points, the lower professional credibility of judges, the lower managing ability of the court, the lower judging ability of the court, the little confidence of judicial proceeding and the lower executing credibility of the court. The inner reasons of credibility absence are the unfair of judicature, the low efficiency, the dishonest, the poor general quality of the staff and seldom opening for the public. The administrating of judicial mode, the localize of judicature proceed, the utilitarianism of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un-standard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ng mechanism are the systematic reas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bsence. The short of social legal culture details is also the important reas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bsence, which demonstrated as the shortage of public's legal tradition and concept, the party's unilateralism misrepresent and misunderstanding, incomplete of social legal system and the high expectation of the citizens for judicature.
     To push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should persist in the idea of serving for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promot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serving the publics, to relief the public's rights with active attitude, to mitigate the burden of publics with the good service, to ease publics' worry with high efficient inquistion, to guarantee the publics' rights with fair judgments, and help the publics' will with powerful execution. The systemic base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construction is to push the 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It should weaker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for judges, reform the localizing of judicial rights, achieve the inner dependence of judicial department. Advancing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s is the core content to construct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t should be build and perfect the serious employing institution of the judges, develop the continuing-study system of the staff, perfect the punishing and lessoning rules, institute the scientific managing system for judicial staff, and promote the professional skill and ethic construction. And try to organize a group of judicial staff with the quality of firmly obeying for the party, highly mastering of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serious disciplining, good behaviors and high quality. The inner demand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construction is to reform the adjudging mechanism. It should reform the opening mechanism of adjudging proceed, build and perfect the adjudging efficiency mechanism, build the scientific managing mechanism and quick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execution. Optimizing the judicial surrounding should be the external guaranty to construct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t should arrang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party agency, the NPC system,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osecutorial office. It should to arrang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medias and try to build a perfect social base and atmosphere to maintain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minority area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articularity to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The judicial agencies in minority areas have their own particularity except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which the judicial agencies in other regions of China. The particularity of judicial agencies in minority areas can be concluded in following four points. One is the backward economic situation of these areas, and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monetary guaranty. Secondary, the weaker consciousness of the publics in minority areas for the social legal system, and they have been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religious belief. The third, the nature condition is so poor there, the flow and loss of the qualified personnel is serious. The forth, the executing of judicial test will seriously influence the system of judicial staff management. To solve all the problems mentioned before, the six suggestions should be adopted. To quick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inority areas and enforce the monetary sustain for the judicial agencies. To build and complete the adjudging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in minority areas. To accurately carry out the particular criminal policy, ensure 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utonomy areas. To publicize the minority's religious policy and legal policy, train the legal belief of the minority nationality. To explore the qualified judicial staff, promote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staff in minority areas. To adopt the available measures, face the execution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test positively.
引文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1]《词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64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3]童兆洪:《司法权概念解读及功能探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第85页。
    [4]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前苏联的检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而且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参见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司法评论》2001年第1期,第1页。
    [1]章武生、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2]吴磊:《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3]编辑委员会编辑:《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1页。
    [4]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345页。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7]前者为佐佐木槐语,后者为哈耶克语,转引自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8]贺日开:《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9]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3年版,第12页。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2]【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著、刘北成等译:《马克斯·韦伯的思想肖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异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1页。
    [2]张慜、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3]薄振峰、陈飞:《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及其克服》,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60页。
    [4]【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111页。
    [1]薄振峰、陈飞:《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及其克服》,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60页。
    [2]在此意义上,公信力的主体之一永为具有某种公共职能的机构,而不同于商业或个人信用。一般包括国家、政府、法院、媒体(所谓第四种权力)等。参见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新华字典》(第10版),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3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新华字典》(第10版),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3页。
    [3]张俊宏主编:《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4页。
    [4]【美】伯纳德·巴伯著、牟斌等译:《信任——信任的逻辑与局限》,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1]【英】安东尼·帕格顿:《信任毁灭及经济后果——以十八世纪的那不勒斯为例》,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42页。
    [2]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1]【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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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5页。
    [2]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39页。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为核心的是ADR运动。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原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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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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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6页。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7-112页。
    [2]木桶理论是管理学中一个原理。即一个木桶由许多块木板组成,如果组成木桶的这些木板长短不一,那么这个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一个企业好比一个大木桶,除非这个企业人浮于事,否则每一个员工都是组成这个大木桶的不可缺少的一块木板。这个企业的最大竞争力往往不只取决于某几个人的超群和突出,更取决于它的整体状况,取决于它是否存在某些突出的薄弱环节。而员工则好比是木桶的桶底,这个桶底是由员工的人文素养及他所掌握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构成的。如果桶底不是坚固无缺的,那么当木桶的容量随着木板的加长而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桶底便开始泄露,严重的情况下桶底会开裂甚至会脱落而令木桶整个崩溃。参见李晓君:《木桶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载《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年8期,第39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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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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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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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胜俊:《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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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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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白岱恩:《民事诉讼供求的经济分析》,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第55页。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尹伯成主编:《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范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3]尹伯成主编:《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4]对于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与权利的满足都是重要的,纠纷的解决使冲突的民事关系恢复安静;权利的满足不仅包括实体权利的实现,也包括在诉讼中人的尊严的维护。转引自白岱恩:《民事诉讼供求的经济分析》,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第56页。
    [1]尹伯成主编:《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万全、董正平:《西方经济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1]在一些西方国家近来出现了许多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这往往是由于诉讼成本过高造成的,并非诉权供给短缺的原因。
    [1]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0页。
    [2]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1页。
    [1]【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
    [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辞典》,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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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游劝荣:《司法成本及其节约与控制》,载《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73页。
    [1]见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1]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第75-76页。
    [1]【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男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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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吴金群:《行政人是“经济人”还是“公共人”》,载《探索》2003年第5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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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2]【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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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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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立新:《司法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载《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11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3]肖扬:2003年12月15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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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市政法系统社会测评调查研究报告(2007年度)》。
    [1]四川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第38-39页。
    [1]主要表现为“四类访”:越级访、缠诉、群诉和暴力访。
    [1]如四川近年先后出现的安国邓国泉、泸州市龙马潭区夏吉华、南充市顺庆区张先志等“卖判决书”现象,以及2005年北京许国珍、沈阳华强建设公司农民_工等卖判决书现象。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页。又如,云安县前锋镇罗坤村委会天堂山村廖永勇等6名农民在广东外商活动中心拍卖法院判决书,26万元的法院判决书以5万元低价拍卖判决书。见2007年7月17日《信息时报》。
    [1]【英】培根、水天同译:《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1]西方法律名谚。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则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聂树斌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农民。1994年8月,康性妇女从孔寨村一片玉米地经过时遭奸杀。1995年4月27日,21岁的青年聂树斌被认定是此案的凶犯,并被河北省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了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孔寨村附近指认当年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告知:这起案件早被警方宣布告破,聂树斌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参见马云龙:《河北青年被定“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详情》,载《河南商报》2005年3月17日,第B3版。
    [5]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指出案件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证据不足,湖北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多年来,佘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被当庭宣布无罪,并被告之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曾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其父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综合新华社、湖北日报、法制日报等相关报道,作者注。
    [1]《法院庭长在公安局旁开赌场赌客称这里安全》,载《齐鲁晚报》2007年3月26日。
    [2]《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被停职》,载《中国网》2008年1月4日。
    [1]《宁夏—法院副院长上班喝酒丢官 群众拍手称快》,载《新华网》2007年8月22日。
    [2]《山西省翼城县法院20余名干部身份涉假》,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9月17日。
    [3]《法官办案期间与女当事人同居被停职》,载《东方今报》2007年11月6日。
    [4]胡卫星:《论法律效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19页。
    [5]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
    [6]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7日。
    [1]《武汉中院原院长周文轩受审庭上哭诉对不起党》,载《楚天都市报》2007年7月20日。
    [2]《山西高院—庭长涉嫌受贿:他身上看不到廉耻心》,载《新华网》2007年2月13日。《聚焦山西高院法官敛财术:床板下铺满钱》,载《山西晚报》2007年4月28日。
    [3]李玉成主编:《司法廉洁教育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4]佟树广:《贪婪,撕开了最后一道防线——阜阳中院腐败窝案全景调查》,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6期,第12-16页。
    [5]叶铁桥、吴湘韩、丛玉华:《武汉中院两任院长前腐后继》,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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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念祖:《21世纪台海司法改革成效的展望》,载《北京大学网》,2002年7月23日。
    [3]【美】汉密尔顿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页。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9页。
    [2]【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和司法独立》,载宋义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3]根据《法官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官分为4等12级,行政职务越高等级越高。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9页。
    [2]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1页。
    [3]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少数滁州政府领导多次干涉办案安徽官员涉嫌致无辜者入狱》,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7月28日。
    [2]《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5页。
    [1]朱文娜:《此案是真的破产案吗?》,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3日,第6版。
    [2]周崇华:《经过司法程序为何仍难解决—一个香港投资商的疑惑》,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18日。
    [1]【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2]近年出现的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等,公众议论最多的不是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而是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至少存在立场上的偏差,要么是被金钱所迷惑,要么是被权力所捕获,没有公正性而言。这说明正是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才给这些指责提供了足够的想象空间和现实可能。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0-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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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2002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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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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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霜:《发展概览与理性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初步评析》,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1期,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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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英】大卫·巴纳德著、袁岳等译:《英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41页。
    [1]北京—中院、广州海事法院已经尝试将合议庭意见包括少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布。
    [2]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审判人员信息,受到广泛关注。
    [3]最高人民法院已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案例,北京、四川、江苏、天津等高级人民法院与昆明、郑州等中级法院已经建立案例制度。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申请再审案件听证暂行办法》,取得了积极效果。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37-538页。
    [3]王允:《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1期,第16页。
    [1]北京市法院自2004年开始进行庭审的网络直播,目前全市25家法院全部具备了将自己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网络上进行同步图文直播的条件,北京法院网上平均每个工作日都选择—到两个庭审直播呈现在网友面前,内容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已将每年的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并公开发行。
    [3]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和民商事裁判文书均通过北京法院国际互联网公开。成都中级法院已将所有裁判文书通过成都法院网在互联网上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其余所有裁判文书全部要在互联网上发布。
    [1]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改革和机构设置及审判问题研究(上)》,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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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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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吴述裕:《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5期,第4页。
    [5]《圣经》“新约全书”中《马太福音》第12章第13节上说:“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现在控制论把这段话称为“马太效应”,它表明了原因与结果之间“越来越”的正反馈机制。
    [1]刘翠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的小康社会》,载陈更圭主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2]曾宪义:《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页。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办案手册》(2006年第12辑),2007年1月编,第2页。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行政办案手册(一)》,2008年6月编,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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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甘肃人民法庭建设的调查报告——兼西部人民法庭建设调查》,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7-1038页。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甘肃人民法庭建设的调查报告——兼西部人民法庭建设调查》,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8页。
    [2]王有星:《处理各民族问题时要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95页。
    [1]李飞:《“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法院!”——代表委员细说法官待遇》,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4日,B1版。
    [2]李飞:《“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法院!”——代表委员细说法官待遇》,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4日,B1版。
    [1]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载《中共云南省委学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7页。
    [2]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载《中共云南省委学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8页。
    [3]宋才发等:《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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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05年5月27日电。
    [1]林宵红:《多民族边疆省区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59页。
    [1]官晋东、张培贵:《关于法官职业化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思考》,载《云南政法研究》2006年第2期,第25、27页。
    [2]林宵红:《多民族边疆省区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总第34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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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2期。
    6.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项基本司法改革的法理分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7.李国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谈法官制度的改革》,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5期。
    8.潘小军:《论司法权威》,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9.叶友华、张亚雄:《对提升司法权威的几点认识》,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10.蒋惠岭:《论法官角色的转变》,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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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薄振峰、陈飞:《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及其克服》,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3.蒋惠岭:《法院体制改革中的理论难点及其出路》,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14.王庆星:《论我国司法权地方化的根源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15.彭丹云:《民事裁判文书的透明性与公信力探析》,载《福建论坛》2004年第9期。
    16.朱永乐:《上访潮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困境》,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
    17.宋利民:《试谈司法改革中法官角色定位与司法公正》,载《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8期。
    18.童兆洪:《司法权概念解读及功能探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19.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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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叶玉秋、李燕山:《论司法公信力塑造—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预设与实现》,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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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张千帆:《让“危险最小”的分支发挥最大的作用—论司法独立对市场经济的意义》,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58.周林彬:《法院调解制度的成本分析》,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
    59.包万超:《试论司法公正中的法官与经济人》,载《青年论坛》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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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徐向东、石志坤:《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7期。
    64.林霄红:《多民族边疆省区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65.廖华:《论民间法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的贡献》,载《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7年第5期。
    66.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
    67.何真、唐清利、彭建景、高晋康:《构建西部和谐社会中民族习惯与法制的冲突整合》,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1期。
    68.岳海勇:《少数民族经济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载《甘肃理论学刊》2003年第6期。
    69.曹建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多元性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载《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70.沈燕萍:《论诉讼成本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软环境构建》,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71.官晋东:《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 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
    72.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73.徐铜柱:《民族地区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公信力提升》,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74.马晓玲:《强行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变通规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10期。
    75.符颖、宋世杰:《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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