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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权威冲突与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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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中的“权威”一直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研究中关注的一个重要视域。民间权威是相对国家权威而言的,反之亦然。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激变”、“改造”、“转型”的重大变迁。现今,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政治后果就是整个基层乡村社会不断走向开放,传统封闭的“熟人社会”也正在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与此同时,基层乡村社会发生的大量民间纠纷,仅仅依靠民间宗教信仰、道德等权威来调整已经难以奏效。随着现代司法制度被国家不断推行下乡,村民也时常于纠纷发生时互相打起官司,法律最终成为乡村纠纷解决的一种权威。虽然当今中国在整个乡村社会中很难找到与世隔绝的完全由习惯法统治的“孤岛”了,但相对汉族地区而言,现在很多跨文化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仍然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法律至上主义”并不见得必然有利于纠纷和争端的解决。这篇文章以法律人类学视角,考察了贵州黔东南一个山村的一起公路诉讼案件,呈现了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庭内外原被告、村委会、乡政府、政法委、法院等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分析了不同权威在纠纷解决场域中的互动竞争状态。通过这一“显微式”个案研究,我们看到法律并不是乡村纠纷解决的唯一合法有效的途径。基层乡村社会中这类纠纷的解决,既不是单纯依靠民间习俗惯例,也不是单纯依靠国家法律,而往往是多个权威同时在场。在权威“多元并存”的格局下,各个权威以相互冲突、交错的方式存在。在多元权威冲突、交错的过程中,达成了各种制衡关系,使乡村社会整体秩序得以维持。
The social authority has always been a wide research perspective among anthropology, political science, sociology, law and other regions. The folk authority is a relative term to the state authority. Since the modern times, Chinese rural societies have been of great change such as Cataclysm, reform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nowadays, one of the consequence of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 is the whole rural socie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pen as well as transformation happening from a traditional acquaintances-society to a semi acquaintances-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folk disputes caused by national policy act that implement to rural society are hard stuffs, which were invalid if it was merely adjusted by the authorities like folk religion, morality and so on. With modern judicature system carries out in countryside gradually, villagers are often engage in a lawsuit when disputes occur, finally and simultaneously, laws become a necessary authority which used to tackle disputes. In terms of the modern law affects on disputes, many minority areas that trans-law cultural areas which acted far less than the Han areas did, though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find out an‘island’which totally dominated by customary law.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overemphasizing“supremacy of law”isn’t necessary good to resolv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So this article inspected a road lawsuit case happened in a village of Southeast Guizhou province prefecture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Anthropology, in order to appear the action logical different subjects such as the defendants, plaintiffs, villagers’committee, rural government, political-legal committee, law courts and so on, and to analyze the competition situation of the unequal authorities at disputes resolving fields. From researching one of the case that looks like a“microscopic type”we can see that the law isn’t the only effective method to solve rural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t neither just depends on folk customs to resolve these disputes, nor only rely the national laws, but should several authorities be on the spot simultaneously. In the authorities multiple co-existence pattern, each of them exists in the way of mutual conflict and interlace. At the same time, the whole rural social order can be maintained and reinforc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multiple authorities conflict and criss-cross.
引文
1周相卿:《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第148页。
    2习惯法是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的,是依靠某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而实施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民族习惯法是由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参见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第11—12页。
    3有的学者着眼于于现代司法的批判,认为当今中国存在重立法、轻执法,重借鉴国外、轻本土资源,法律下乡面临的种种矛盾问题,这种反思性研究,一度形成中国法学领域的话语高峰。代表著作有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4按照人类学、社会学对于田野调查的真实地名的表述,我这里所说的“东乡”是一个学名,后面接着说到的“南村”也是出于类同的表述。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1页。
    2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3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1页。
    5梁治平:《清代: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6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页。
    7格尔兹曾经看到第三世界和西方的相互关系中,法律乃至其他各方面都产生了歧义纷争,他将这种纷争所致的秩序混乱称为“语言混乱”。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8页。
    8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8页。
    9所谓社会解组,是指“由于丧失了社会联系,社会整体蜕变为一种个体相互分裂的原子式的堆积的状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修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4页。
    1这方面的研究,比如吴大华《民族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徐中起主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
    2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3有的学者将村庄的权威与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原生型、次生型和外生型。原生型权威主要是指村庄内的非正式组织和精英;次生型权威主要是指被体制、制度吸纳而获得力量保证的地方精英(即村、组干部);外生型权威就是指介入村庄生活中的强大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力量。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9页。
    4赵旭东在对华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中,认为乡村纠纷解决的权威是“多元并存”的,但王铭铭对此并不完全认同。王铭铭:《走在乡土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06重印),第174页。
    5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38页。
    1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1单伟章奇刘兴明:《市场化改革与中国乡——村控制的变迁》,载陈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8—186页。
    1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32页。
    1高丙中章韶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40页。
    1高丙中章韶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35页。
    2本文的个案研究属于斯特克的工具性个案研究。斯特克将个案研究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内在的个案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工具性个案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和多个案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 or collective study)。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9页。
    3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对独特个案的描述与分析越来越无法体现整个社会的性质。针对个案研究面临的上述问题,有学者考察了四种主要处理方式:超越个案的概括、个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方法。扩展个案方法旨在建立微观社会学的宏观立场,它试图立足宏观分析微观,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并在实践中处处凸现理论的功能。此外,经由理论重构产生的一般性法则使其较好地处理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参见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页。
    1 Robert E·Stake,Qualitative Case Studies ,In Norman K·Denzin and Yvonna S·Lincoln(eds.),The Sage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Sage Publications,2005,p.444.转引自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119页。
    2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页。
    1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68—369页。
    2内生秩序是一个借用的概念,在这里指的是村落中内生权威维持的基本秩序。贺雪峰、董磊明等学者将村庄的权威与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原生型、次生型和外生型。原生型权威主要是指村庄内的非正式组织和精英:次生型权威主要是指被体制、制度吸纳,而获得力量保证的地方精英(即村、组干部);外生型权威就是指介入村庄生活中的强大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力量力量。国家力量是外生权威,解决家族内部纠纷的家族权威人物是原生型内生权威,村组干为次生型内生权威。参见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8—89页。
    1有的学者也称为“村政府权威”。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我认为所谓“村政府权威”,其实就是村委会权威。在人类学脉络中,“村政府”概念可能更加反映西方学者研究殖民地乡村和部落社会中权力关系的学术历程。但现今中国乡村早已发生巨变,在费孝通指出的“乡土社会”基础上走出了一个遥远而漫长的世纪变迁。而这个变迁是不可逆转的。1998年《村民组织法》颁行后,“村委会”就是国家政制安排下的一个具有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含义的用语。在村治研究领域,现在学者一般都用“村委会”这个概念。我这篇文章不再沿用“村政府”这种概念,而使用“村委会”概念,我所说的“村委会权威”概念也由此而来。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2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49页。
    3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55页。
    1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
    2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
    3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
    1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05年10月24日。
    2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3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一章第十六条规定。
    4来自南村所属的东乡政府的统计资料。
    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1王铭铭:《走在乡土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06重印),第173页。
    1参见孙江主编:《事件、记忆、叙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2实际上在黔东南广大山区农村,只要涉及全村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许多农村都执行这种“按农户的责任田数量来分摊劳务”的惯例,所以,后面本文将呈现出来的南村公路纠纷案,因涉及这种惯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承认了这种惯例的合理性,从而对纠纷案的判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1见李国书、李小华向黔东南中级法院提交的“上诉书”。
    2这个小组,李姓有两户,其余为陈姓和罗姓共五户。在后面的公路纠纷中,李家两户为一方,其余五户为另一方。双方都在同一个小组——龙塘沟小组。
    1 2006年9月17日县法院作出X民一初字第81号判决。
    1这件事后来成为针对李家的“下载肥料”事件的先例。
    2对此,后来我得到乡政府一位副乡长的解释,他认为动员群众集资是村委会在“一事一议”程序下的公众行为,是村委会分内的事情。在乡村综合治理下,乡政府要求,各村要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不上交”,并且要求各种矛盾纠纷“要解决在农村,解决在萌芽状态”,所以,乡政府不能过多插手村里的事情。但据我所知,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乡政府认为必要时也会过问村里的事情。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在后来的诉讼中,李空两农户引用这一条规定作为不交纳公路集资的理由。见李国书、李小华的《上诉书》。
    1议论性参与是指村民在非正式场合议论村治过程、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者的参与行为。这种议论性参与村委会的影响主要有:其一,对村级正式组织的决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二;对村干部行使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其三,对维护村公共权力的权威也有一定的作用。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410—412页。
    2“下载肥料”事件发生后,我曾经于是2010年2月初到村里访问龙塘沟小组5户中的罗进明老人,询问他们为什么要直接下了李家的肥料。这位老人说出了此前不久才发生的“下瓦”事件。老人说,他们对李家采取“下载肥料”的行动,主要有两有个原因:一是村委会默许,二是有本村其他村民“下瓦”事件作为先例。
    1超经济强制是指村民(农户)不完成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任务就不准结婚、不准入党、不能担任村干部等连带强制行为。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77—378页。
    2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10,第134页。
    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村民“下载肥料”行为符合“非法扣押他人合法财产”的性质,李国书、李小华两户在报警未果后,就是以这个理由提起民事诉讼的。
    2 2006年9月17日,县法院作出X民一初字第81号判决。
    1这个情节,是我到乡政府调查这个纠纷的时候,在赵书记的办公室里交谈过程中,由赵书记告诉我的。
    2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任务主要有十条:(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四)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五)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六)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七)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八)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九)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十)办理党委和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确保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得到贯彻落实。新时期,党委政法委的一个重要职责是通过领导管理政法部门,使政法工作能够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保驾护航”。见中共中央(199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5)×号文件。
    1县委政法作出的第(3)项决定,其实只是对于“李家拖欠公路筹资”的一种建设性的意见,不排除村委会再次调解,李家两户自愿交纳筹资的情形,但在接下来的第二场官司中,这个建设性的意见成为了乡政府、村委会对五户村民的一种暗示,五户村民根据这种提示,也找到了符合“法律”的理由,将李家两户起诉到法庭。
    1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10,第8—9页。
    2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贝尔:《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郭星华校,商务印书馆,2005。第157页。
    3有的学者认为现在中国乡村社会已从以前的“熟人社会”过渡到“半熟人社会”,并将之作为法律运作的背景,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64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5徐晓光杨戴云:《“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424—425页。
    1见陈必福、陈克章、陈必远、陈必怛、罗进明五户的《民事起诉状》。
    2法院最后在判决书上是这样说的:“本院认为,为了适应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加快农村脱贫致富的步伐,原告响应当地党委、政府的号召积极筹资修路的行为应值得提倡,该路段修成后原、被告7户为该公路的实际受益人,依照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二被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结合地方民俗习惯,按照农户的责任田亩数多少来分摊集资款合情合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见县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1县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2见(2008)黔×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3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8页。
    1罗洪洋:《法人类学论纲》,载《法商研究》第2007年第2期,第130页。
    2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31页。
    1参见杨正文:《制度变革与少数民族身份隶属关系的变化——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为例》(未刊稿)
    2指的是破除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
    3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有学者认为,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建设史的更长远的历程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社会有时采用动员(mobilizing)的模式,有时采用管理式(managing)的控制模式,而且这两个模式已经有过数次的相互替代,但这种权力的发展,并非是从毛到邓的简单演化过程,而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王铭铭:《走在乡土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06重印),第156页。
    5王铭铭:《走在乡土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06重印),第158页。
    1关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论断,参见《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我在东乡看到,乡政府对农村工作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制度,领导干部的时间主要在会议、协调等宏观性质的工作上,不经常下村。而包村干部原则上要驻村,村委会都备有包村干部的住处。但实际上,除了迎接上级检查计划生育、检查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开展某项临时性农村动员和农村调查等工作外,包村干部也不驻村。包村的乡干部和村干部、村民关系都很好,村干部和一些村民来到乡政府集市上,乡干部只要碰上了都要招待。包村干部下村的时候,有时候天黑了回不来,则吃住也都在村干部和村民家里。这是一种互惠关系,时间久了,彼此之间也就成了朋友。通过建立“朋友”这种信任,很多时候包村干部都没有进村,但只要打电话把乡政府的农村工作交待下去,村干部都够自觉完成。
    3在东乡调查时,乡司法所杨所长告诉我说,有一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未跟乡政府打招呼就跑到广东打工去了,而留在村里的其他村干,由于农村工作任务太多,有一个村干部也不想干了。但村里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来代替,在乡政府的劝说下,他只好继续干。有一次,一位副县长在东乡另外一个村子检查农村工作,发现村主任家非常贫寒。这位副县长就问陪同的乡长:“村主任如此贫寒,怎么带领全村发家致富?”乡长回答说:“现在这些边远山村,有知识、有头脑、有能力的村民要么外出打工,要么自谋职业,没人愿意当村干部,所以上来的许多村干部,都不是最佳人选,但也没有办法。”
    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9页。
    2虽然从地理位置上看,南村属于是内地偏远山村,在这里所看到的“有能力者不想当村干部”、“村委会权威弱化”等问题,可能会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差异。根据我的调查,南村村委会权威弱化的原因,主要是这几个方面:其一,废除农业税后,村干部的主要工作是配合乡政府开展计划生育,而这项工作容易得罪人;其二,村干部的报酬低,村干部每月为300元,如果村里的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还要受到乡政府的惩罚,每月不能保证领到300元,村干对此很有意见;其三,南村是一个贫穷的山村,没有集体经济,村干无法从中得到好处;其四,村干部同时也是村民,乡政府频繁派下任务,占用了村干部的大量劳动时间,导致村干部辞职。南村2007年底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村主任王家友因担心再次当选村主任而外出打工。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55—256页。
    2在新时期,“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政策”和近年来的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村摆在经国济事的首要战略地位,着力推动农村经济(包括家庭经济)全面发展。
    3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55—256页。
    4这种控制和指导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向村里派驻干部,这些干部通过参加村里的各种会议和直接接触联系村民,传达上级精神,影响村里的重大决策、配合村里的各项工作。二是控制村委会的财权。将村干部中的三主干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秘书的补贴变成“工资制”,由镇政府发放。三是运用行政权力,影响村干部的选举和任用。通过一定方式,将很少一部分人员提拔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对不听话的村干部,采取不同的方式,迫使其离开村干部岗位。这种做法,使村干部在权力层面上与村民形成距离,反过来又强化了村干部在村落中的权威。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67—368页。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第259—271页。
    2南村公路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认为南村修路“是一件好事”。法官的这种判断,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判决。见2006年9月17日县法院作出X民一初字第81号判决书。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3—274页。
    2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4—276页。
    3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5—276页。
    1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6—107页。
    2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8页。
    3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页。
    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8页。
    2这些年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结构变迁,使得更多的农民已经有了“迎法下乡”的需求。这个命题基于以下原因,即乡村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权威真空,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使得传统的公共权威很难再真正复兴,乡村已经越来越期待国家的力量来保障公正与秩序。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9页。
    3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88—389页。
    4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443页。
    5在赵旭东看来,乡村社会秩序是一个存在“差序”的权威多元格局下的系统。“这种权威体系,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是多元共存的,换言之,一起纠纷的解决可以借助于不同的权威,并一起纠纷的解决中,多种的权威可以交织在同一个场域之中,并互相影响。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8页。
    1参见周相卿著:《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3—274页。另外这类分析,参见(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2页。
    2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5—276页。
    3赵书记这种看法是有实现根据的。现今,国家政力在基层乡村的运作,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倡导的以法治为核心观的法律权威的制约,必须禁止行政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司法权对某一项具体行政权力的干预,必须以不得影响到经济建设和大局稳定为前提。比如东乡所在的雷山县,凡是涉及到全县经济建设全局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前或者判决前,必须向当地最高领导机关县委、县政府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再比如,乡镇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一切纠纷,法院一律不得受理,而只能在法庭之外由政府采取其他办法调解。这是一种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控制体系下的更高层面的控制手段,这种国家策略下的行政权威,是可以对抗和排除司法权威的。在后文中,从赵书记跟县法院的接触上,可以证实乡政府抗衡司法权威的情形。
    1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10,第8页。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5—276页。
    2赵旭东对李村的研究发现,村落纠纷一旦发生,由于人们诉诸的权威有先后区分,代表民间权威的能够说“理”的人最先出场。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6页。
    3苏力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却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但又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这使村庄秩序处于极其艰难的地位。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23—37页。
    4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9页。
    1参见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
    1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7—38页。
    1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原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转载朱晓阳侯猛主编:《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2有的学者认为,今天乡村社会越来越期待国家法律或者国家权力来整合秩序。当下农村社会的现实结构也不完全与现代法律体系相匹配,乡村社会中还存在一定的有地方特色的内生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法律对村庄内生秩序强行改造的问题。因此,法律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知识话语体系,肯定会给乡村社会带来某种失序。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100页。
    3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第278页。
    1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10,第8页。
    2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国家的普法工作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1990年代初中国将“市场经济”口号正式写进宪法以来,至今也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至今,也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
    [1]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2]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3]朱晓阳侯猛主编:《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4]王铭铭:《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006年重印)
    [5]梁治平:《清代: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年
    [7]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8]〔美〕格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
    [9]〔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韩丽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
    [1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11]〔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贝尔:《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郭星华校,商务印书馆,2005年
    [12]〔美〕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13]〔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1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
    [15]〔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九洲出版社,2007年4月
    [16]〔英〕罗伯特·莱顿:《他者的眼光:人类学理论入门》,蒙养山人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6月
    [17]〔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
    [18]黄宗智:《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1月
    [19]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1月
    [2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2]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
    [23]吴大华:《民族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
    [24]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2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6]孙江主编:《事件、记忆、叙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
    [27]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28]汪宁生:《文化人类学调查:正确认识社会的方法》(增订本),文物出版社,2009年
    [29]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
    [30]〔挪威〕巴特等:《人类学的四大传统》,高丙中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
    [31]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
    [32]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33]徐中起主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
    [1]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载朱晓阳侯猛主编:《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2]王铭铭:《格尔兹的解释人类学》,载《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4期。
    [3]高丙中章韶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4]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6]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7]杨正文:《制度变革与少数民族身份隶属关系的变化——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为例》(未刊稿)。
    [8]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
    [9]周相卿:《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0]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1]徐晓光、杨戴云:《“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2]罗洪洋:《法人类学论纲》,载《法商研究》第2007年第2期。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
    [2]李国书、李小华两户向黔东南中级法院提交的“上诉书”
    [3] 2006年9月17日雷山县法院作出雷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4]李国书、李小华的《上诉书》
    [5]《村民组织法》
    [6]《民法通则》
    [7] 2006年9月17日,雷山县法院作出雷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8]中共中央(199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5)×号文件
    [9]陈必福、陈克章、陈必远、陈必怛、罗进明的“民事起诉状”
    [10] 2008年1月7日雷山县法院(2007)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11] (2008)黔东南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1]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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