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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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有少部分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侵犯立法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等问题重点分析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现存的有关不合理现象。
     刑法司法解释是法定有权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对刑法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阐明。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法定性、限制性、普遍性、抽象性、解释程序严格性。
     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刑法规范。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要对文本中的字义进行解释,但更重要的则是为待处理案件找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刑法规范只是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并非其全部内容,案件事实也应当是刑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是整个刑法司法解释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其他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的关键,而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则关系到具体解释的合理性、科学性问题。在刑法司法解释中,解释的目标与限度也应该是一个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刑法司法解释的理想模式,从而避免刑法司法解释的混乱。但是,由于刑法司法解释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中外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目标、限度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未达成一致,并且这些历时久远的争议一直延续到今天。刑法司法解释应该追求“解释结论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这一目标,但是在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达到的标准上,理论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于确定这一标准的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立法原意说”、“客观需要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倾向于“客观说为主,主观说为辅”。同时,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律原则和可预测原则。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二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对检察院是否应该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建立和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循刑法司法解释程序、树立程序价值理念、统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刑法司法解释的公开程度。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s been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 s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in it, such as violating legislative power, and running counter to the principle of all criminal behaviors made by statue.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an expla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procedure made by the legal judicial organs,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legality, restriction, universality, abstraction and strictness.
     The conten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norms. Furthermor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volves not only a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but providing a reasonable solution. The norms of criminal law only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for criminal justice instead of all its content in which the facts of the case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As to the standard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ifferent explanation views have caused different explanation standards. There are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Interpret- ation", and "Synthetic Interpretation". Each standard has its limits. The writer prefers the second one. Meanwhile,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self-discipline and predictability.
     The system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China is dualistic and first-class, which means only Supreme People' s Count and Suprem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car. make the interpretation. 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tries to discuss the de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criminal law. The author thinks the following things should be done: (1) Strictly abide by the principle that all criminal behaviors is made so by statute; (2)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mechanism of the crimin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Strictly follow the procedure of the crimin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4)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the procedure value; (5)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explanation promptly; (6)to unify the form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7) to make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known to the public.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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