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信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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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本文试图立足于衡平司法,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司法裁判技术的视角,通过社会现实问题及动态的司法个案分析,揭示中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中适用推定信托规则,以期反映推定信托在民事衡平司法中价值和功能,从而证成推定信托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其具有的现实意义。
     衡平法的目的是实现个案正义或实质正义,衡平法产生的法律前提是作为一种普遍规则的法律无法避免地会出现僵化的弊病。在今日中国,居高不下的涉诉涉访率可以成为判断法律僵化的一个最好的晴雨表,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一套“正义”思想,要求有一个公道,这种思想就是中国人的正义或衡平思想。中国现阶段几乎与英国的衡平法的产生有着相似的背景,因此,对作为衡平法下的物权保护权利机制——推定信托的研究,不会出现西方法律制度、概念体系中装进东方经验所导致的制度断裂的现象,原因即在于衡平司法或衡平救济在现今中国既有历史基础,又有思想动力,还有现实需求。
     推定信托是信托在衡平法中的扩张运用中出现的,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禁止欺诈或不当得利,推定信托不仅能达到当事人之间财产分配的衡平效果,同时还为当事人提供周全的权利救济,在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中,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推定信托的基础理论。本章在对推定信托的概念、推定信托与其他信托的关系作简要介绍后,论述了推定信托产生的背景因素、推定信托的性质及推定信托成立的形态等相关内容。以此对推定信托有一个总括的了解。
     第二章我国引入推定信托的必要性。本章第一、二、三节分别从社会现实问题诸如国有企业财产权、委托理财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所遇问题和纠纷,现有法律制度层面等方面论述了引进推定信托的必要性。在第四节中还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类似推定信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三章推定信托引入之路径。通过动态的个案分析,从婚姻家庭中、非婚姻伴侣之间、商业领域等方面具体论述了推定信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同时还具体论证了推定信托在引入时面临与既有制度的冲突(如推定信托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推定信托与善意取得的冲突、推定信托与不当得利的冲突,推定信托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冲突等),及如何进行协调问题。
     第四章推定信托对我国民事救济途径的完善。对推定信托在完善我国民事救济体系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进而论述了推定信托对我国衡平司法的影响。
On the base of equitable judicature, by the comparative and the practical analysis, and in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techniques, the book tries to reveal the rules of constructive trust, which have been intentionally or unintentionally adop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demonstrate the value and functions of it, and to prove accordingly its possibility,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which constructive trust is introduced to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equity law is aimed to realize the justice in each legal case, or in the other word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it came into being due to the reason that the law, as a general rule, is inevitably inflexible. In now days, the high frequency of appeal in China related to litigation, has become the best barometer to show it. Chinese people long have a systematic thought of‘justice’to demand a fair result, which is just the equity or justice of Chinese people. The status quo in China is similar to the background then in Briton, where the equity law was born, so that the research on constructive trust, as the protective system of the property law in equity, can not face the incompatibility, which will always happen, when we implant oriental experience into law system and legal concept of the west world, because the judicature equity or equity remedy has its historic foundation, ideology motivation, and realistic demands.
     The author makes the point that the constructive trust appears, when the use of equity law is expanded, the main reason of which is that deceit and unjust enrichment are forbidden. It results in the equitable fact that the estates are apportioned between parties, and at meantime comprehensive remedies are available for them, so that it will be extensively applied in the social realit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Except for the preface and the conclusion, the book has 4 chapters, the main content of which is:
     Chapter 1 is the theoretical base of constructive trust. In the chapter, the author briefly intrudes its concept and relation to the other kinds of trust, and then discusses its origination background, characters, and the rules of establishment. Therefore we will have a general idea about constructive trust.
     Chapter 2 is about the necessity to introduce constructive trust. The part 1, 2, 3 in the chapter separately discuss the issues in social reality, such a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financing trust etc.,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 and also the legal system in existence, and from these aspects.
     Chapter 3 is about the approaches of constructive trust to be introduced to our country. Analyzing the cases in a varied way,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ve trust in judicial practice comprehensively, such as in the case of conjugal family, nonmarital couples, and commercial affairs, meanwhile indicates, in details, the conflicts between constructive trust to be introduced and the legal system now in existence (e.g. constructive trust vs. legal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constructive trust vs. unjust enrichment, constructive trust vs. principle of "one thing, one right" etc.), and the way to settle them.
     The chapter 4 i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civil remedies in our county by introducing constructive trust.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value of constructive trust in improving our county’s civil remedies system, and then discusses its effect on the equitable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引文
①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求是》2007年第5期,第15-17页。
    ②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第5-12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①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173页。
    ②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①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美国Cardozo法官在Beatty v. Guggenheim Exploration Co.(1919) 225 NY 380, 386案评述。具体参见Gary Watt,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and Trusts, 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99.
    
    ①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1.
    ②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页。
    
    ①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45.
    ②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64.
    ③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64.
    ①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65.
    ②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p.64-65.
    ③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 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298.
    ④Hussey v. Palmer [1972] 3 All ER 744, see 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p.65-67.
    ①Eves v. Eves [1975]3 All ER 768, see Philip H.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p.65-67.
    ②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该书指出:消极信托的受托人,仅为信托财产的形式上所有人。
    ③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④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⑤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页。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问题请参见第二章我国引入推定信托的必要性中第一节社会现实之需要中的评述。
    ①张天民:《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相同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3页。
    ②[日]四宫和夫:《信托法》[新版],有斐阁,平成六年,第307页,转引自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②传统所有权观点认为所有权有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也称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依学者通说,所有权还有“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133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124页;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③参见《日本信托法》第31条,《台湾地区信托法》第18条,《我国信托法》第49条。
    ①沈达明:《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②当现实中出现一种新的权利现象时,大陆法系学者本能地套用传统的权利概念(物权、债权、人身权三大概念)去分析与定性,但由于社会现实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若套用既有的法律概念(物权或债权)去解释,其结果是要么扼杀它,要么歪曲它。其实,民法应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应有海纳百川之胸襟,融合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知识产权,及在传统权利体系中无法找到对应物的权利——公司法上股东权的确认,均表明民法所具有的不固守传统,调整和因应社会现实的勇气。同样,兼具物权与债权之权利的受益人权利,民法也应予以承认和接纳。参见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③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①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②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③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④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⑤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68.
    ①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70.
    ②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③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p.292-293.
    ④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定信托主要体现在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终止后财产归属的规定,具体参见:《日本信托法》第63条,《韩国信托法》第61条,我国《信托法》第55条,第72条的规定。
    ①我国《信托法》出台以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TMT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商标信托关系”,被认为是法院首次适用推定信托的案例。随后,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阳玻璃钢风机厂与戴有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判决认定风机厂高管与厂方之间存在“信义关系”,运用推定信托的规则作了裁判。毕竟,法院不仅要实施法律,更重要的是法院必须实现正义。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知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三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
    ②邢建东:《衡平法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①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删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②[美]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③[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①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②高柳贤三:《英美法源理论》,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版,第15页。
    ③[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④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⑤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p.30-42.
    
    ①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②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页。
    ③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5页。
    ④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8-19页。
    
    ①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②沈德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1期,第10页。
    ③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①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页;李进之、王元华、李志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何勤华:《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9页。
    ②百多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途径,然而,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一种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根基,这种由法律移植而导致的制度断裂,及其引发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比如是着重于法律体系完整的营造,还是着眼于解决具体社会问题和纠纷,一直困扰着我们。具体参见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
    ③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①Paragon V .Thakerer [1999]1 ALL ER 400,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46.
    ②Hussey V. Palmer [1972] 3 All ER 744,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45.
    ③当存在不当影响、欺诈、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及违反信义义务而获得财产时,通常设定一个为受害人利益的推定信托,具体参见第四节中“推定信托成立的形态”的论述。
    ①Philip H Pettit,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9th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1, p.65.
    ②AG for HongKong V. Reid [1994]1 All ER 1, see Richard Edwards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2003, p.254.
    ③Korkontgilos V.Soulos (1997) 146 D. L. R. (4th) 214,具体参见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①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②刑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③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④Barclays Bank v.O’Brien [1994] (A.C.180 at 189), see A. J. Oakley, Trend in Contemporary Trust law,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6, p.304.
    ①Pettitt v. Pettitt [1969] 2 All ER 966,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85.
    ②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③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②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③Lord Herschell法官在Derry v. Peck (1889)14 APP CAS 337(at P 374)案评述,具体参见Gary Watt,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and Trusts, 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9.
    ①Barnister v.Bannister [1948]2 All E.R.133, see Gary Watt,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and Trusts, 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9.
    ①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423页。
    ②Keech v. Sandford (1726) Sel Cas Ch 61,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48.
    ③Queensland Mines v. Hudson (1978) 18 ALR 1,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53.
    ①Re Crippen [1911] P 108, see Richard Edwards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p.275-276.
    ①Re DWS(2000)The Times,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76.
    ②Dunbar v. Plant [1997] 4 All ER 289, see 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 Trusts and Equity, 5th edition, Law Press, 2003, p.276.
    ②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317.
    ①具体参见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②参见陈永强:《英美法上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①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②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①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248-249页。
    ②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
    ③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314页。
    ④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①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①选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200页。
    ①选自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3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同时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①赵旭东:《企业和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②参见本人拙作:《委托理财法律性质辨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9期,第75页。
    ③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①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①李永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①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314页。
    ①沈达明:《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5页。
    ①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5-367页。
    ②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9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通则除规定上述四种外,另设代理权授予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为所独创。请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2页。
    
    ①沈达明:《准合同与返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33页。
    ②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68-370页。
    ③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倘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合同行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不因此受影响,买方仍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欠缺给付目的,应成立不当得利,卖方可依据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请注意此处返还的是车辆“所有权”而非“车辆”。关于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论述,请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5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无因管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③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授予、无因管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①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87页;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授予、无因管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德国民法典》第六八四条第一项:本人有义务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管理人返还其因事务管理而获得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管理事务不合乎前条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前条第一项对于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授予、无因管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页。
    ③参见[日]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权各论》(下卷一),冷罗生、陶芸、江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①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①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②Midland Bank Ltd. v.Dobson [1986] 1 F. L. R. 171, see 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325.
    ①Baden V. Societe Generale pour Favoriser le Developpment du commerce et de l’industrie France SA(Note)[1993] I WLR 509, 575-576,see Gary Watt,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and Trusts,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522.
    ②英国伟大的民族英雄,海军大将纳尔逊(Horatio Nelson,1758-1805)曾经在一起海战中被打瞎了一只眼。在另一次海战中,他不顾危险,驱舰奋力追击敌舰,司令官担心他孤军深入敌营遭伏击,乃挥旗命令纳尔逊撤回。部下看到后请示撤退,纳尔逊将独筒望远镜放在那只被打瞎的眼睛上说:“谁说看到了撤退的信号,我怎么什么也没看到。”然后命令继续追击,结果大胜而归。转引自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3页。
    ③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3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①Re Montagu’s ST [1987] Ch. 264 at P. 272, see Alastair Hudson,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Cavendish Pubishing Limited, 1999, pp.324-325.
    ②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①潘勇锋:《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9页。
    ②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③《物权法》第一百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④参见潘勇锋:《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⑤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①崔建远:《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载《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②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转引自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97页。
    ③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自刊)1990年版,第101页。转引自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85页。
    ④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⑤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⑥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⑦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转引自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97页。
    ①蔡立东:《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转引自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98页。
    ②具体观点参见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98-99页。
    ③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99-100页。
    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248页。
    ③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216页。
    ④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⑤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⑥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①沈达明:《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②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
    ①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②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③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④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⑤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⑥所谓法律物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占有表现的动产物权。具体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⑦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当事人享有权利是否是事实物权加以论述,原因可能是受物权法定原则影响,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最早论述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这一问题的学者是我国的孙宪忠、常鹏翱两位学者所著的《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一文,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具体参见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①参见章豪杰:《车辆所有权的确认不以登记为要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4日第7版;常鹏翱著:《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31页。
    ②参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终字第1010号上诉人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凤梅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③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所谓法律推定的归复信托,主要包含下面两种情形:⑴财产的购买者要求将财产转移到他人的名下,或者转移到购买者与他人的共同名下而成为共有财产,且没有证据表明购买者打算让他人实际收益。⑵财产所有者无偿地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转移到所有者与他人的共同名下而成为共有财产,且没有证据证明财产所有者打算让他人受益。此时,财产上的衡平法权益应当分别属于财产的购买者,所有者。此时法律推定施加的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相似,所以有时法院并未严格区分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有时甚至互换使用。请参见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①辛正郁:《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218页。
    ②参见“名实分离之一——规避相关规定的限制”部分的论述。另外,让与担保在房地产建筑领域中成为开发商融资的主要手段之真正动因,系为规避传统抵押制度中硬性规定及抵押权实行程序之繁琐与成本之高昂。如:《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此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必须登记才产生抵押效力。而对于尚未进行初始登记的开发商来说,无法进行产权抵押登记,其欲取得资金难比登天。而将未登记房产备案于债权人名下,并约定债务人一定时日赎回备案房产的让与担保的兴起,既解决了开发商急需资金的燃眉之急,又解除了出借人担心债务人无偿还之虞。房产虽备案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仅在开发商不履行债务时对房产享有变价权,即债权人仅是名义上所有权人,开发商系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对此详细论述请参见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①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②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87页。
    ③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88页。
    ④孙宪忠:《潘德克吞法学的技术规则》,参见王利明、韩大元主编:《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11页。《法国民法典》第131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⑤孙宪忠:《潘德克吞法学的技术规则》,参见王利明、韩大元主编:《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①辛正郁:《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版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0页。
    ③《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规定:在登记前,权利人和相对人的物权合意在经过公证证明时,或者已经向土地登记机关递呈时,或者权利人将依据土地登记法取得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与相对人时,亦为有效。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④[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①有关此时买受人所取得房屋的权利性质,孙宪忠教授对此分析指出: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果有以下情形,比如出卖人将自己的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尽管当事人之间未具备典型的不动产登记的形式,而是采取了上述的其他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形式的,则可以认定买受人此时取得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据此补办登记手续。为论证其观点的妥当性,其引用了德国民法第873条第2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德国民法第873条第2款规定:在登记前,权利人和相对人的物权合意在经过公证证明时,或者已经向土地登记机关递呈时,或者权利人将依据土地登记法取得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与相对人时,亦为有效。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②通过推定信托的施加,让不动产出卖人处于推定信托人地位,令其交出从二次甚至多次转售不动产中得到的利益,以防止“一物二卖”,制裁不诚信行为。参见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③选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①潘勇锋:《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②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③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④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同时参见王泽鉴:《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相对性及物权化》,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59页。该文中引用了台湾地区一则判例。1990年台上字第1543号判例: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不以交付该不动产为其效力发生要件,不动产之买受人虽未交付,而依“物权法”之规定,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之法律行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买受人未交付即谓其所有权未曾取得。不动产之重复买卖,以先办妥所有权转移登记者,应受法律之保护。
    ①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204页。
    ②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300页。该文中对英美法知情原则有着精彩的论述。
    ③对于确定物权归属问题,孙宪忠教授认为,要考虑到物权意思(物权合意)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从法律上说,物权意思要和法律公示相结合,通过登记和交付来实现。在登记之外,也有其他行为也能够物权变动意思的,例如公证、交付权利证书、及占有交付等,这些行为也能表明物权交付意思。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王泽鉴教授主张,物权的意思(物权合意)或登记(交付),均不足引起物权变动,须意思的因素与现实的因素(登记或交付)二者兼具,始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参见王泽鉴:《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7页。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再完美的理论,再精确的概念,应看社会现实有无需求,其对解决现实问题有无助益。实践中,当事人经常采用的一种转让房屋形式是交付,大量的未办理登记。买受人有的甚至居住使用多年,交付占有在他们看来就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了,道理很简单,对方同意卖,我愿意买,并且对方又把房屋交给我。双方如有纠纷,如依据不登记不生效不动产变动原则,因房屋未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的裁判结果显然违背了人们的交易公正观念,损害了真正权利人利益,社会效果如何就可想而知了!
    ④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301页。
    应当知道该类房屋不能买卖。对此评论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邢建东:
    《衡平法下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①对此评论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邢建东:《衡平法下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①参见宋晓明、张勇健、刘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9页。
    ①此种情形下,即公司已经因清算而注销终止时,股东如发现清算组成员执行事务不当造成损失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时股东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主张权利,该认定明显缺乏逻辑和法理上支持。如果变换一种思路,以推定信托理论解释,清算组成员控制公司财产,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而已。参见宋晓明、张勇健、刘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8-39页;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387页。
    ①参见许玮、欣君:《法院可以判决分割没有约定的婚内财产》,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9期,第108页。
    ①选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②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45页。
    ③陈永强:《英美法上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①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233页。
    ②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①参见《日本民法》第175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757条,我国《物权法》第5条。
    ②崔建远:《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载《中国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③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页。
    ④Gary Watt,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and Trusts, 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99.
    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4页;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③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③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
    ①[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②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19页。谢在全教授进而论述:一物一权存在之理由,不外乎有二:其一系在确定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使其支配之外部范围明确化,以便法律对其支配予以保护。为此,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两原则相互呼应,前者确定支配客体的范围,后者确定支配的内容;其二是由因为社会观念认为在物的一部分或者数物上设定独立的物权,既无必要,也无实益,而由于一物一权,间接使得物权易于公示,交易之安全因而获得确保。
    ③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④[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③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④Pollock &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ume 2, Cambridge Uneversity Press, 1968, p.29.
    ⑤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具体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52条、《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瑞士民法典》第667条、《日本民法典》第207条、《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
    ①[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7页。
    ②[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
    ③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6页。
    ①[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②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8页。
    ③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④参见本人拙作:《违反信义义务所获收益应予返还》,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第49页。
    ⑤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另外,传统所有权的概念导致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委托理财问题等至今未有一个清晰的解决思路,请参见本文第二章我国引入推定信托的必要性之第一节“国有企业财产权”和“委托理财”问题有关内容的论述。
    ⑥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页。
    
    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②赵旭东:《企业和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①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②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③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①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0页。
    ②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0页。
    ③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页。
    ①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②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296.
    ③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296.
    ④Jill E. Martin, Morden Equity, 14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 1993, p.294.
    ①请参见[英]D.J.海顿:《信托法》,周翼、王昊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5页;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297页。
    ②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87-588。
    ①[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全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1页。
    ②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83-589页。
    ③陈志远:《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第1页。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也郑重提出,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社会更加公正和谐,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更加幸福而努力。
    ④参见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348页。
    ①陈永强:《英美法上的交易自治与交易安全——以房地产交易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389页。
    ②[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③[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高雪原、廖湘文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④[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高雪原、廖湘文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⑤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求是》2007年第5期,第15-17页。
    ⑥陈志远:《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第1页。
    ①关于拟制,英国法学家梅因有过精彩的论述,他指出:关于使法律与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三种手段,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其中法律拟制,是指用以掩盖或假装掩盖一个事实的任何假定,即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改变,它的文字虽没有变化,但其运用却改变了这一事实。……在社会进步的某一特定阶段,它是克服法律僵化的最有价值的权宜办法。具体参见[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一)》,高敏、瞿慧虹译,九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②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335页。
    ③尽管推定信托是从衡平法的母体中吸取养分得以生长的,但衡平法并非是信托规则的唯一支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不是信托的观点太过于绝对和缺乏逻辑论证,将信托完全作为一个普通法的产物来对待,属于以狭义的视角来理解衡平法的规则,对此,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法律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手段称之为“衡平法”。……这些规定建立在个别原则的基础上,它超越民法的规定,具有无上神圣性,这些规定是任何法律都应当遵守的。具体请参见[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一)》,高敏、瞿慧虹译,九洲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9页。
    ①参见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353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高雪原、廖湘文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10页。
    ③崔建远主编,申卫星副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298页。
    ④[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页。
    ⑤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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