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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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公众人物”这一概念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并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虽然这一概念在我国出现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纠纷的层出不穷,如何划分公众人物人格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权利界限,平衡它们的价值冲突,已经成为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在人格权的保护上应有所不同。目前,在我国有关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问题还停留在个别的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层面,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原则和标准。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四个方面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从而为我国立法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与公众人物人格权差别保护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对公众人物概念、特征和分类的阐述,将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的人格权主体与普通大众区分开来。该部分还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差别保护中出现的权利冲突进行分析,阐明了法律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实行差别保护的原因。最后,介绍了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历史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
     第二部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进行法理分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问题,集中体现了它与言论自由等权利相关的价值冲突。本部分首先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公众人物人格权和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然后通过对法的正义性以及人的价值、本性的阐述为公众人物人格权与其它权利的划分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从而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差别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差别保护的比较研究。本部分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英、美、法、德四个国家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一些科学、合理的规定和做法,使我国在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构建上可以有所借鉴。
     第四部分是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差别保护的制度构建。该部分在前三部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的目的出发,结合我国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差别保护的现状,尝试着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差别保护的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方式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阐述,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
In the 1960'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social interests, the term "public figure" has entered our horizon and hence became a new legal phenomena. Although this concept appeared in China rather late,personality protection cases seemed to be more and more common in recent years, How do we distinguish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from the right to know 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How do we balance the conflicts of value among them? Because of the diffrient liabilites to have,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public figure should be protected diffriently with oral person.These are problems that we need to solve.Now, in China,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public figure are still in the stage of individual cases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without any unified legislation standard or principle.Expecting to lay out a practical scheme for the legislation, I will analyse and discuss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from four aspects.
     Part I :This part mainly introduces some basic theories in regard of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From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s and categories of public figure, we will be able to distinguish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public figure from that of the mass. It will also discuss the conflict of right shown in the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e rationale behind it.Finally, from a brief history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protection, I hope there is some experience we can draw.
     Part II :This part mainly focuses on the jurisprudentia of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The issue of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shows its conflict with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ther legal rights. With a method of value analysis ,this article first educe the reason of conflicts between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and other legal rights.And then,through setting forth the justice of law,value and essentiality of people, we could offer some legal bases for the differentia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and other legal rights. Besides,we could strenthen the theoretical base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protection.
     Part III: This part i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By comparing the legislation status related with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public figure in America,Britain,France and Germany, I hope we could find ways to establish our own system of distinguished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Part IV:This part is some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on of this issue.With alalysis of the legislation status related with the public figure's personality right protection and discussion of the principles, the special elements and remedie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public figure,I tried to offer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is issue in China.
引文
3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25页。
    4 参见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388 U.p.130(1967).转引自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5 参见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6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27页。
    7 参见舒劲松:“浅议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8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9 参见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10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1 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转引自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12 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93页。
    13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4 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转引自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15 参见米健:“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期。
    16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17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转引自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18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19 参见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20 参见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21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2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23 参见寿鹏寰:“两起侵犯肖像权案均胜诉,孙悦获赔205万”,载中原网http://zzwb.zynews.com/html/2007-09/18/content_314755.htm
    24 参见[美]安东尼·列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25 参见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p.254(1964)。转引自邵志择:“‘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载《新闻大学》,2004年秋季号。
    26 参见Rosenblatt v.Baer,383 U.S.p.75(1966)。转引自邵志择:“‘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载《新闻大学》,2004年秋季号。
    27 参见Curdis Publishing Co.v.Butts,388 U.S.p.130(1967)。转引自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8 参见Gertz v.Robert Welch,Inc.,418 U.S.p.323(1974)。转引自转引自邵志择:“‘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载《新闻大学》,2004年秋季号。
    29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30 参见[美]R·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转引自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31 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32 参见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3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37、38条。
    34 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35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23页。
    36 参加Plato.The Republic.Anchor Books,1997,p.137.转引自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37 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转引自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38 参见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39 参见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40 参见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41 参见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42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0页。
    43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0—62页。
    44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0页。
    45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1页。
    46 参见[美]阿丽塔·L·艾伦等著:《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发展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47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8页。
    48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2—164页。
    49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50 参见Thomas.McCarthy,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at 5(B)(4),1995.转引自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51 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52 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论我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53 参见王利明:“论一般人格权”,载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辑(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4 参见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55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页。
    56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4页。
    57 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台湾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页。转引自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6页。
    58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39页。
    59 参见郭国松:“‘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保护?”,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转引自南方日报网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30109/xw/szxw/200301090818.asp
    60 参见郭国松:“‘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受保护?”,载《南方周末》2003.1.9。转引自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30109/xw/szxw/200301090818.asp
    61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15页。
    62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63 参见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21页。
    64 参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
    65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66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页。
    67 参见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页。
    68 参见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12页。
    69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转引自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70 参见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转引自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71 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1]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利明、葛维宝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4]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辑(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洪伟著:《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8]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9]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10]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李亚虹著:《美国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4]侯健著:《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刘迪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7]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8]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1]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3]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5]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6][美]阿丽塔·L·艾伦等著:《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发展出版社,2004年版。
    [27][美]T·卡特等著:《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8][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梁宁等译:《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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