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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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30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且取得很大成绩,业已成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制障碍和制度缺失,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运行,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透视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种内外部因素,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和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两大诱致因素。理论和实践表明,要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改进和完善包括宏观管理体制在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外部治理环境。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借助多学科的知识,针对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论文首先对目前国(境)内外的同类及相关研究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综述和评价,并从法人治理的核心概念入手,在概述法人制度的缘起、法人的内涵及特征、国内外法人的不同分类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学校法人的类属及其存在的问题。紧接着,论文就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对公司法人治理和非营利法人治理的异同之处作了类比分析,并较为详细地解读了两类法人治理所倚赖的四种基础理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共问责理论。
     基于法人属性和法人治理理论的阐释,论文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基本问题作了提炼。文章认为,我国民办高校需要实行法人治理的前提是因为同时存在“合同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两个条件,同时兼有“公司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某些特征,故可以也应该借鉴两类法人治理相关理论;民办高校实施法人治理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规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公益属性、产业属性、学术属性和行政属性等四大特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重点则在于建立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环境等三个方面。
     论文还就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现状作了实证研究。描述了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程的四个阶段及每个阶段的治理特点:概括了民办高校十种典型的创办方式和五个不良的治理案例;并结合问卷调查,着重就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和内部法人治理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同时,论文选取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样本,分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机制,并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若干可供我国(大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效仿与借鉴的做法及经验。
     论文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构建”。依托相关理论,借鉴境外经验,联系具体国情,文章指出: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应该坚持“兼顾学校法人特殊属性”和“保持教育公益性与市场性相统一”等六个基本原则,其总体框架应由独立完整的产权制度、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专业高效的执行制度和灵敏有效的监督制度等四大部分组成。围绕这四大制度建设,论文分别作了不同层面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设计,并针对每一种具体的制度架构,提出了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对策建议。
     最后,论文就如何有效推进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的实施,从政府、社会和学校三个不同层面,提出了诸多保障条件。其中,政府层面重在提供制度支持,重点在于加强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和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层面重在创设配套环境,重点在于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健全教育中介组织和改善人文舆论环境;学校层面重在增强内源动力,重点在于确立组织使命、明确治理方向,完善法人章程、规范治理行为。
In the past 3 decades, with rapid development and great achievement, th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whereas, owing to the drawbacks of the system and the lack of regulations, there still exist a lot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in its macro management and micro practices as well, so it is currently confronted with many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By probing all kinds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which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we can determine that the defective micro management and unsou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are the main triggers. Both the concern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have demonstrated that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promote the fast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t is critical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PHEI) and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of external governance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with inclusion of macro management.
     This dissertation, based on multi-preliminary knowledge and by means of combining normative approach and empirical study at both the micro and macro levels, focuses on the research of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in PHEI. It firstly makes an overall and comprehensive summary and evaluation of the relevant researche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core concep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the basis of the description of the origin of the system of corporation,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s of corporation, and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study, the dissertation present an analysis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s and its weak point. Some theories related to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an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no-profitable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also analyzed. Four sets of theories on which two typ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based are specifically interpreted, i.e. 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the theory of trusting and agency, the stakeholder theory and accountability theory.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ibutes of corporation and the governing theories, the dissertation makes the abstraction of the basic problems concern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and it asserts th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PHEI because of the two preconditions of " the coexistence of the incompletion of contract" and "the asymmetry of information". Meanwhile, PHEI have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corporation" and "unprofitable corporation", therefore, the theories related to these two types of corporations can and should be applied in this regards. Since the Implement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is based 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have the attributes of public welfare, and attributes of being industry, academic and administrative, the key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l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inancial system of the institute corporati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the improving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governance.
     Empirical stud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in China is also conducted and four stages of PHEI development and their governances in each stage are described. Ten types of establishment of PHEI and five cases of bad governances are included. Based on the questionnaires, an analysis is given about the implement of property right in PHEI and the situation of inter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Meantime, some samples from UK, US, Japan and Taiwan is collected and by comparing the mechanism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of all the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some practices and experiences are provided as references for China's undertak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in Mainland.
     The cor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on the build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which is based on some relative theories and foreign experience but in the light of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It points out that six principles should be adhered to buil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of China,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taking into account of special contributes of institute corpor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ing marketability and public welfare. The outlin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should consist of four parts, i.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lete systemof property right, an 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system, a professional and high-efficient implement system and a sensitive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cusing on the building of these four systems, the dissertation makes some arrangement and policy design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each individual system structure.
     Finally, in order to advance effective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PHEI, a series of ensur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concerning the aspects of the government, the society and the institutes. For government, its key role is to provide system support and to strengthe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aw for the private education, to improve the public policy for private education and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education. For the society, the key role is to create corresponding surroundings, especially to improve the production factor market and to perfect the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in education and to better the public opinion circumstances. For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it is vitally important to enhance their inner dynamics, with more emphasis on the developing of their organizational mission, the fixing of their governance goals, the improving of the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and the standardizing of the governance behaviors.
引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文)[Z],2006-12-21。
    [1]参见本人已发表的文章:董圣足、周星增.上海市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3)。
    [2]目前民办高校在办学定位上绝大多数被限制在专科层次上,而在办学类型上则基本被局限于高职教育。办学层次偏低直接影响到招生工作,且高职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显然,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使得社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得不到保障。
    [1]参见本人已发表的文章:董圣足、李蔚.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教育发展研究,2008,(2)。
    [1]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2-3。
    [1]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指能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大学制度,其办学精神和办学实践顺应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大学自身发展逻辑的运行规律,这种制度不但能够提高大学的办学水平与效益,而且能够促进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外部协调发展,其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参见:袁贵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高等教育改革[J].中国高等教育,2000,(3)。
    [2]宁本涛.中国民办教育产权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3:51.
    [3]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4。
    [1]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5。
    [2]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17。
    [3]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6。
    [4]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3-75。
    [1]《现代汉语词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1126.
    [2]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J].政治学研究,1997,(1)。
    [3]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85。
    [1][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25-226。
    [2][英]马尔科姆·卢瑟福著,郁仲丽译.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
    转引自:高桂娟.现代大学制度演进的文化逻辑[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
    [3]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12.
    [4]本部分内容见本人文章:董圣足,王邦永.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综述[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6).
    [5]在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前,不少文献使用较多的概念是“领导体制”,实质上与“治理结构”含义是相近的,所以在本研究的文献综述中,除特别注明外,两者是通用的。
    [1]U:university,意指校级;S:school,意指院级。“US模式”实指校院两级分制模式。
    [1]这六项政策主张是:(1)对现有产权进行界定,(2)办理资产转移手续,(3)变更民办高校注册资本,(4)取消教育投资公司,(5)妥善处理民办高校的贷款问题,(6)做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存续状况的落实。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Z],2007.3.
    [2]此处所指国(境)外“私立高校”,类同于我国“民办高校”,但后者范围要比前者更宽泛。
    [1]参考:肖洋.大学治理结构的缘起及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3-4。
    [2]Vesna kovac,Jasminkc ledic,Branko Rafatac.Academic Staff Participation in University Governanee:Internal Responses to External Quality Demands[J].Tertiary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9:215-232,2003.
    [3]引用:同上。
    [4]Kerry J.Kennedy.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as a Key Policy Issue in the 21st Century[J].Educational Research for Policy and practice 2:55-70,2003.
    [1]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J].法学评论,2004,(4)。
    [2]高留成.法人制度历史探源[J].社会科学论坛,2006,(2下)。
    [1]高留成.法人制度历史探源[J].社会科学论坛,2006,(2下)。
    [2]这里的“法人独立财产制”是指法人的财产同其成员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法人对投资者投入的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占有、使用、处分等),投资者则享有所有者权益(收益分配权和最终剩余索取权),这对法人来讲,就摆脱了个别投资者的意志和财产状况的影响,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法人有限责任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仅以其投入法人的资金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法人也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自身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有效分散了经营风险,有利于通过法人形式进行筹资。
    [1]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并不仅仅限于参与经济生活,而且也体现了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是实现人们自身各种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现代社会中,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毫无例外地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果人被剥夺了人格,人就失去了生存的能力。但是团体并不如此,团体可以具有人格,也可以无人格,在此时具有人格,而很有可能在彼时不具有人格。也就是说,团体与人格是分离的。当团体被剥夺了人格,它只是从法人团体变为非法人团体,失去了法人资格并不意味着失去其他资格,比如存在资格、活动资格、经营资格等。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非法人团体,包括各种合伙、分支机构,但它们照样可以依照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参见: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22.
    [2]江平,赵旭东.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63。
    [3]转引自:邹亚.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3:11.
    [4]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
    [1]参考: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3-75。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法人名义下的财产是法人自身所有的,形成法人所有权。财团法人的成立以创设人捐助财产为基础,创设人自然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捐助财产为财团法人所拥有。而社团法人成员一旦将资产投入法人,该出资将和其他出资人的财产融为一体形成法人自身的财产,由法人按自身的目的和计划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任何出资者都无权干涉。换言之,实际上社团法人出资者是以自己原先对财产的完整所有权为代价换来了相应的法人中的社会权或股权。当然,具体社会权或股权的内容要视各类法人制度中具体法律关系的设定和法人成立时成员之间的彼此约定而定,这是另外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法人制度本身即意味着法人财产与出资者财产的分离。
    [1]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别在于:(1)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列为被告时,提起的诉讼不同,如果被告是公法人,提起的多为行政诉讼;如果被告为私法人,提起的多为民事诉讼。(2)公法人的侵权行为多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专门的归责原则,而私法人的侵权行为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3)公法人着眼于公共利益,而私法人着眼于私人利益。(4)设立、变更、撤消的程序不同。参见:王玫黎。法人法类比较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
    [2]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1.
    [1]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J].法学评论,2004,(4)。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因设立的基础不同,前者以自然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因此形成了两者制度上的重大差别,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设立方式之差异。社团设立须由数名设立人共同完成订立社团章程的法律行为财团法人设立须由设立人完成财产的捐助和订立捐助章程的行为。(2)治理关系之差异。社团成立以后,设立人和依据社团章程的参加者,即成为社团成员,享有社团成员的各项权利,直接决定或者影响着社团的发展或者变动财团成立后,因设立人的意思己经体现在财团章程中,设立人在法律上己经与财团相分离,而具体事务由其聘任的执行者或管理者实施,只有在财团遇有重大变动或解散时,才须由法定机关进行处理。(3)组织结构之差异。社团因由成员组成,其成员大会为权利机关,并设执行机关,有的社团还须设立监察机关财团的意思由设立人决定,所以只设执行机关。参见: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J].法学评论,2004,(4).
    [3]张玉敏.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9-80。
    [4]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J].中国法学,2001,(1)。
    [1]刘亚坤.法人分类体系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4.15。
    [2]同上,P16。
    [3]在英国,由于人们对宗教的热情,常常会把一定的财产捐赠,用于宗教的目的,但又不是把财产直接捐赠给教会。于是,这些财产就成为以宗教事业为目的,但在法律上处于无主状态的财产。为解决这个问题,人们以“向圣人捐赠”的方式实现捐赠的目的。后来,教会组织就一步一步将这一教会职务人格化,而人格化的承担者就是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在后来,就是相当于赋予担任特定职务的某个人一种特定的法律人格,从而最终形成了所谓的“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概念。参见:刘亚坤.法人分类体系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4:16。
    [4]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J].法学评论,2004,(4)。
    [1]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24。
    [1]这里所谓的“公营造物”概念来源于日本法,有的国家(如法国)学者将之称为“公共公益机构”,我国学者在介绍此类性质的组织时,一般称之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
    [2]参考: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32-33。
    [3]公法人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课以义务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公法人分为公法团体、公共机构、公法财团三大类。公法团体是依据公法而成立的人的团体,其组成的目的,是追求和保障公共利益及成员利益,如各级国家机关、律师公会、县、市政府均属之;公法财团是指依照公法设立的具有财团性质追求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基金等;公共机构公务法人则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如公立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
    [1]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2。
    [2]胡劲松.试析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1).
    [3]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教育处.日本的公益法人制度与私立学校的运用[J].教育经济与就业,2004,(1-2)。
    [1]王军.日本私立学校与法制[J].外国教育研究,1996,(1)。
    [2]申素平,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J],比较教育研究,2002,(5).
    [3]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
    [4]参考:申素平.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J].比较教育研究,2002,(5)。
    [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7,
    转引自:申素平.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J].比较教育研究,2002,(5)。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4。
    转引自:申素平.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J].比较教育研究,2002,(5).
    [1]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的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
    [2]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
    [3]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
    [4]本部分内容参见本人文章:董圣足.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其存在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8,(11)。
    [1]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在既有个人会员又有单位会员时,会员总数有50个以上。(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由会员大会决定。(3)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虽可收费或从事一些赚取利润的活动,但各种活动所取得的财产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配给会员。参见:刘亚坤.法人分类体系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4:19。
    [2]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与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虽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同一概念,因为社团法人还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两种,而社会团体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部分由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更像是国外的“财团法人”,而对于大量由纯民间资本举办、具有“股份合作”特点的民办学校而言,因其资本的寻利性和举办者要求经济上的回报,与“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相悖,故不能将其归为社会团体法人。
    [3]该条例由199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1]不少学者认为,对于公立学校而言,由于产权属于国家,学校并不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因而也缺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人。
    [2]虽然现阶段部分被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公办转制学校和公办高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其全部或部分校产确实属于国有,具有一定的事业单位特征,而且前者多多少少还能享受到一些事业单位的政策待遇(如保留部分教师的事业编制,能得到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等),但在实际当中,这两类学校仍然被归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被纳入事业单位行列。尽管不少学者呼吁应将民办学校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解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问题,但如不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将民办学校归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1]李俊飞.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分类制度的思考[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12)。
    [2]高家伟.教育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9-270。
    [1]马德怀.学校、公务法人与行政诉讼[A].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25-428,
    转引自: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33。
    [2]近年备受关注的以学校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有:田永诉北极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此外,也有一些案件时以学校为原告的,如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罚案。参见: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29,注解③.
    [3]参见:李俊飞.对现存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问题的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5:12。
    [1]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4。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少民办学校的资产在财务处理上,仍然被登记在举办者的公司名下或个人头上,而没有按时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造成学校法人财产权虚置,导致了大批“空壳学校”的存在,给民办教育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多隐患和风险。
    [2]李俊飞.对现存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问题的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5:22。
    [3]本部分参考文献除单独标明的以外,主要参考: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在理想与现实之间[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96-197。
    [4]有的地方,如民办学校在创办当初有国有资产参与,且国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则允许学校更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一些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进修学校,如举办者为个人,则可能会在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经营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1]在营业税方面,《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方面,则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依据这一规定,公办学校的预算内收入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都免征所得税。而对于民办学校,由于其收入并未纳入预算内管理也未纳入预算外的资金专户管理,这样一来,即使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民办学校本来就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其收入根本无法纳入到财政渠道之中,如果能纳入,那就不再属于民办学校了。参考: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合理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5,(6B)。
    [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合理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5,(6B)。
    [1]任进.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法律实证和比较分析的视角[M].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07,
    转引自: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4。
    [2]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在理想与现实之间[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98。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4。
    [2]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59。
    [3]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4]罗茨.新的治理[J].政治研究,1996,(154)。
    转引自: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3。
    [1]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4。
    [2]参见: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转引自: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注解①。
    [3]参考: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34.
    [4]让-皮埃尔·戈丹.现代的治理,昨天和今天:借重法国政府政策得以明确的几点认识[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5]威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认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且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1。
    [1]See:Kooiman,J.;Van Vliet,M.,1993." Gover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In K.Eliassen and J.koniman (eds),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2nd ed.).London.
    [2]See:R.I.Tricker,Corporate Governance,Oxford,1984.
    [3]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4.
    [4]参考: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1-13;
    章晓阳.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思考[D].南昌:南昌大学,2005:9-10;
    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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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Williamson,O.,Markets and Hiera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New York:Free Press(1975).转引自: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1-13。
    [3]Fama,E.and Jensen,M.(1983),"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6,3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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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Cadlbury报告第2.5项,Gee and Co.,1992,http://www.ecgn.ulb.ac.be/ecgn/codes.htm..转引自: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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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章晓阳.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思考[D].南昌:南昌大学,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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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章晓阳.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思考[D].南昌:南昌大学,2005:11。
    [2]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8.
    [3]有关“非营利组织”(NPO)的定义很多,目前学界普遍推崇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是指具有组织性、私人性(或者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组织。国内通常理解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互益性活动,享有税收优惠,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依法成立的正式组织。”非营利法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类别,是依法成立、符合法人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系非营利组织中组织最为健全、发挥作用最大、对社会产生影响最大从而也是最受公众关注的部分。按此定义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非企业单位,都属于非营利组织,其中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为非营利法人。参见: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13;
    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8。
    [1]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15。
    [2]See:"Trends in Self-regulation and Transparency of Nonprofit in the U.S",by Robert O.Bothwell,presented at the European Institute of Advanced Studies in Management Workshop:The Challenges of Managing the 3rd Sector,held in Brussels in May 2001.
    转引自: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
    [3]里贾纳·E.赫兹琳杰.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信任可以恢复吗?[C].里贾纳·E.赫兹琳杰等著,新华信公司译.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0:23.
    [1]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15.
    [2]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3]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0-44;
    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16-17。
    [1][美]彼得·德鲁克著,王伯言、沈国华译.组织的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88。
    [1]伊恩·泰勒.志愿域的道德准则与管理[C].李亚平、于海选.第三域的兴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5-8。
    [2]Jeavons T H.Stewardship Revisited:Secular and Sacred Views of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1994,23(2):107-122.
    [1]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0。
    [2]Judin R.Saidel,Expending the Governance Consturuct:Functions and Contributions of Non-profit Advisory Groups,Nonprofit and Volunary Sector Quarterly,Vol.27,No.4.
    [3]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4。
    [4]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4,注解②。
    [1]也有人称之为所有权与控制分离理论。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说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因为所有权本身就是(名义上)的控制权,我们只能说是所有权与有效控制权相分离。参见:[美]亨利·汉斯曼著,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
    [2]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1。
    [3]参见: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5,注解②。
    [1]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向为其提供服务或资本的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只是组织的剩余收益不在分配之列,所有的剩余收益必须留在组织的内部,用于支持组织从事其章程规定的业务。参考:[美]亨利·汉斯曼著,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2.
    [2]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1-12。
    [3]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
    [1]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53.
    [2]张前荣,张语桐,曾凤章.基于博弈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上)。
    [1]张前荣,张语桐,曾凤章.基于博弈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上).
    [2]马迎贤.从代理理论的角度谈非营利组织治理[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4)。
    [3]参见: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2-14。
    [1]Freman·R.·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Califonia Management Review,1983,25.
    [2]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59。
    [3]肖洋.大学治理结构的缘起及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13-14.
    [1]肖洋.大学治理结构的缘起及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13-14.
    [2]Drucker P F.Managing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Practices and Principles.Oxford,Butterworth-Heinenamn Ltd.P.ix,1990.
    [1]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59-60。
    [2]Kearns K P.Managing for Accountability:Preserving the Public Trust in Public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San Francisco,CA:Jossey-Bass,1996:7.
    [3]Koppell J G S.Pathologies of Accountability:.ICANN and the Challenge of Multiple Accoontabilities Disord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05,65(1):94-108.
    [4]透明度是指组织必须要能够解释其行动,以避免丑闻的发生;义务则偏向绩效议题,并隐含惩罚的意思;控制能力则是建立在透明度之上,其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控制;责任感是指组织必须受到法律、规则及规范的限制;至于回应性则是指组织直接诉诸顾客或服务对象的需求,它强调顾客的导向途径。
    [5]参见: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61。
    [1]Fremont-Smith M.Trends in Accountability and Regulation of Nonprofits.In Hodgkinson V.& Lyman R.,Eds.The fu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San Francisco:Josser-Bass,1989:75-76.
    [2]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61.
    [3]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61-62。
    [1]See:The Nonprofit Handbook.Management,edited by Tracy Daniel Connors,3rd ed.John Wiley & Sons,Inc.2001.pp.643-644.
    [1]曹光荣,黎嫦娟.关于高校治理结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5,(8上)。
    [2]苗庆红.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民办高校管理中的应用[J].经济经纬,2004,(6).
    [3]曹光荣,黎嫦娟.关于高校治理结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5,(8上)。
    [1]参见:肖洋.大学治理结构的缘起及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14-15。
    [2]“大学教师常常认为他们就是大学。教学和研究是高等教育最重要的使命,而这使命正掌握在他们手中。没有教授,就不成其为大学”;而行政主管则实际上控制着大学;学生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是因为“大学是学校,如果没有学生,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
    [3]因为“他们才是正式决定主要决策的人,他们出钱,因而非常关心他们学校的荣誉”。
    [4]所谓部分是指他们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成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例如,政府是科研经费的提供者、向学生和大学贷款的银行家、学校规章制度的调节者、许多学术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当政府提供经费资助并制定规章制度和评审学术活动时,就产生了与大学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成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
    [1]尽管在现实中存在为数不少的以投资为目的、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目前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都毫不例外地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以从法律层面讲,现阶段民办高校也属于“非营利法人”,而且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由于教育服务本身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故其仍然属于公益性事业。
    [2]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2。
    [1]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67。
    [1]参考: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68-71.
    [2]杨琼.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68-71。
    [1]《教育法》颁布后,1995年8月原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1999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自主办学”。
    [1]陈立鹏.再谈学校章程[J].中小学管理,1998,(10)。
    [2]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J].教育发展研究,2008,(10)。
    [3]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9.
    [1]日本法律规定,学校章程至少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有关修业年限、学年、学期和停止授课日的事项。二、有关部、科和课程的组织事项。三、有关教育课程和授课日时数的事项。四、有关学习的评价和课程修完的认定的事项。五、有关学生定额和职员组织的事项。六、有关入学、退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的事项。七、有关学费、入学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的事项。八、有关赏罚的事项。九、有关宿舍的事项等。
    [2]金建陵.国外制订学校章程的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J].教学与管理,2001,(7)。
    [3]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益”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此相对应,在英文中有“public 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政府举办的公立教育是完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福利”。但在讨论民办教育问愿时,认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显然不是指民办教育提供这种免费的福利,而是指它能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1]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投资,可以产生社会效益,这种投资的收益率被称为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率。萨卡洛普洛斯(George Psacharopoulous)等人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国家,教育投资都具有很高的社会收益率,其中亚洲各国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平均为27%、15%、13%;在中等发达国家分别为13%、10%、8%。参见:George Psacharopoulous.Returns to Education:A Futher Update and Implications[J].Journey of Human Resources,1985:20(4).
    转引自: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
    [2]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
    [3]世界各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都不乏有面向弱势群体举办的慈善性学校,这些学校往往免费或以较低的学费为部分贫困人口提供教育服务。我国民办院校也有类似的“平民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
    [1]目前研究产业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美国经济学家费希尔(Stanley Fishcher)于1935年提出的“三类产业分类法”。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此法,对三次产业划分如下: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了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其中第三产业又包括两大部分四个层次。两大部分分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四个层次分别是:第一层次——流通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业、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各个行业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等;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行业部门,如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军队警察等等。由此分类可以看出,教育产业是第三产业第二部门的第三层次的一个分产业,而高等教育则是教育产业下的子产业。参见:陈爱娟,万威武.高等教育产业特征分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01-202。
    [2]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01-202.
    [1]参见: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03.
    [2]熊映平,郑文娟,蒋永华.走进WTO:教育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19.
    [3]潘懋元.潘懋元论高等教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353。
    [4]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8。
    [1][美]伯顿·R·克拉克主编,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45。
    [2]同上,P44。
    [3]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50-51。
    [4]教育部人事司组编,谢安邦主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
    [5]在20世纪,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强调认识论的人,在他们的高等教育哲学中趋于把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为知识而知识”,“为学问而学问”.而持政治论高等哲学观的人认为,人们探讨深奥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深远的影响。参见:[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3-15。
    [6][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1.
    [1]Yolim Beltran.University Autonomy in the Columbian Publican University.A thesis in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2003,24.
    转引自:徐小洲编著.自主与制约——高校自主办学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1。
    [2]Robert Berdahl.Co-ordinating Structures:The UGC and State Co-ordinating Agencies.In Shattock,Michal.The St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Society for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1983,69.
    转引自:徐小洲编著.自主与制约——高校自主办学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1。
    [3][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6。
    [4]阎光才.识读大学——组织文化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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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165。
    [4][美]伯顿·R.克拉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
    [5]参考:季诚钧.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16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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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刘易斯·科塞著,郭方等译.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307-308。
    [3][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1.
    [4]韦克(Karl E.Weick)认为教育组织是“松散结合的系统”(Loosely Coupled system);科恩(Cohen M.D.)、马奇(Jamgs G.March)和奥尔森(Olsen J.G.)则将大学这类组织的存在状态称之为“有组织的无序状态”;克拉克则认为“一所机构复杂而内部分裂的大学,它的运行实际上可能更像一个联邦而不像一个等级性的官僚体系。”参考:阎光才.识读大学——组织文化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90;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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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刘运根.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J].经济与法,2006,(7)。
    [2]董圣足.关于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思考——基于45所民办院校法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7-8B)。
    [1]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民办高校的产权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还包括了其他更广泛的权利;二是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具有多样性,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法人,学生、教师拥有学校财产的使用权,校长和教职工拥有对学校财产的管理权;三是民办高校产权的本质也是一种规定人们行为方式的社会关系,举办者、办学者、受教育者等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决定了他们对学校发展的影响也不一样。参见:沈美媛,张琦英.探析民办高校产权及其对学校管理体制的影响[J].教育与职业,2006,(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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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圣足.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基于上海建桥学院的个案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6,(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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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肖洋.大学治理结构的缘起及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32。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究竟从何算起,对此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其起点应是1978年10月湖南长沙中山业余大学创办补习班,有的认为是1982年3月北京创办的中华社会大学。目前比较公认的看法是把中山业余大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民办高等教育的雏形,把1982年创办的中华社会大学作为高等教育复兴的标志。其实,无论是湖南长沙的中山业余大学,还是北京的中华社会大学,都只能说是“助学机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历教育。但恰恰是这种“助学机构”,为后来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参考:刘莉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8-29。
    [2]以下内容部分参考了本人重点参与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研究”有关子课题的内容。参见: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制度创新[R],2008:1-3。
    [1]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3-15。
    [1]2006年9月,江西省两所民办高职学院——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和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因文凭不受承认问题引发学生骚动事件。其中,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数千名大学生因学制问题与校方意见分歧,群起打砸教学楼、宿舍及食堂玻璃,砸坏及焚烧警方防暴车,并拦堵校门口道路。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则是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中揭露该学院伪造本科文凭后,在校园内举行大规模示威抗议活动.同年6月间,河南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也有学生因无法获得大学毕业证而发生群起暴动。上述事件均震动了中央高层领导,后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强制干预和努力补救下,才得以平息。
    [2]2005年底到2006年初,全国最大的教育集团——山西南洋教育集团旗下10所遍布全国各地的南洋国际学校接连关闭,这个曾经被誉为“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的民办教育集团,拥有成都南洋学院和北京南洋兴华大学两所民办高校,因为无力偿还数亿元的教育储备金,发生资金链断裂而倒闭。2006年11月,民办北京京城学院因流动资金不足,过度负债运营,开学仅两个月即宣告“崩盘”。这些事件的发生,既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民办高校的整体形象。
    [3]董圣足.转型期我国民办高校发展战略思考[J].民办教育新观察,2009,(5)。
    [1]包括:(1)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2)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3)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4)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5)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1]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家族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老婆夫妻店”式。这种形式的民办高校都以夫妻双方并肩创业、共同管理为基本特征,一般是其中一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主管学校全局,另一人则掌控学校财务、采购和基建等关键业务。二是“老爷父子兵”式。即现有的学校创办人,为不使学校控制权旁落,往往以培养自身接班人为目的,安插自己的子女进入学校关键领导岗位,分兵把守,掌控大局。如江苏某民办高职学院,其创办人自身为学院董事长兼院长,其女为常务副院长主管行政和财务工作,其子则为副董事长兼副院长分管供应、后勤等事务。三是“同宗血缘式”。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其高层领导的亲属化范围更广,对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的渗透程度也更深。如福建泉州某民办高校,其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除了1名校长和1名教职工代表是法定成员外,其余5位均出自同一个姓氏宗族。这样,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使得重大决策的话语权始终控制在内部人手中。参见:董圣足.转型期民办高校发展战略思考[J].民办教育新观察,2009,(5)。
    [1]2000年3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浙江树人大学与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浙江省轻工业学校(舟山东路校区)、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联合组建新的浙江树人大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支持下,2001年6月7日,原浙江勘察工程学校又正式并入浙江树人大学。四所中专学校并入树人大学后,其原先所属行业对各校的经费拨款渠道和事业编制也平行移入树人大学。参见:“浙江树人学院——学院简介”,http://www.hudong.com/wiki/。
    [1]不过,为了获得体制内的好处,万里集团负责人虽然早前承认万里学院系民办高校,后来却又改称自己为公办高校了。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定义,改制以后,万里学院办学经费的主体已经不再来源于财政资金,故也应属于民办高校的范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浙江万里学院通过办学体制、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创造了一种既不同于公办院校,又不同于一般民办院校的独特的现代大学制度,即万里模式。参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课题组.万里模式:一种可资借鉴的现代大学制度[J].高等教育研究,2007,(12)。
    [2]参考:曹勇安,等.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6).
    [1]特别是学校长期发展积累所形成的增值资产之归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不属于创办人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创办者的积极性。
    [2]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民办教育的私人或法人投入中,仅有10%是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捐赠的,其余90%都是谋求营利性与回报的投资。参见:鲁玲.刍议中国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1)。
    [3]因八位创始人分别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三所高校,故校名谐音取做“杉达”,意为“希望学校像杉木那样刚直挺拔,茂盛发达”。参考:浦新.高等教育的一朵奇葩——记全国第一所民办大学杉达学院[J].浦东开发,1999,(5)。
    [1]第一阶段:私立联办。1988年前国家教委批复同意由吴庆星先生及仰恩基金会出资兴建仰恩大学,实行由福建省教委和华侨大学双方联合办学和共同管理(以省为主,地方配合)的管理体制,名为华侨大学仰恩学院,属大专层次,学制三年。第二阶段:私立公办。仰恩学院作为华侨大学直属的一个二级学院,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一些困难和矛盾。鉴于此,前国家教委同意仰恩学院于1989年从华侨大学分离出来,独立办学,冠名仰恩学院,为省属普通高校,由福建省教委直接参与管理。仰恩学院教职工的工资仍由吴先生支付。1992年经批准,仰恩学院改名仰恩大学,学校性质为吴庆星先生捐资兴建,福建省政府领导。第三阶段:独立办学。尽管仰恩学院从1989年实行独立建制,但由于学校体制没有理顺,管理难以规范,其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极大的困难。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原国家教委、福建省政府多次征询吴先生的意见,约请吴先生接办仰恩大学。出于对国家的热爱和国家有关领导对他的信任,吴先生于1994年独资兴办仰恩大学。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将仰恩大学校产移交给仰恩基金会,至此仰恩大学成为独立的私立大学,其办学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参考:邬大光,等.改革有为 追求卓越——私立仰恩大学的办学思想与实践的调研报告[J].有色金属高教研究,1999,(6)。
    [2]现有的捐赠制度束缚了捐款人的积极性,而长期得不到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待遇,学校办学者的热情也急剧下降。
    [1]宁波诺丁汉大学由宁波万里集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学校总投资达6亿元,其中,浙江省政府拨给专项资金5000万元,宁波市政府拨给专项资金1亿元予以支持,其余全部由宁波万里集团投资。宁波诺丁汉大学现由英国诺丁汉大学校监、中国科学院院士杨福家任校长,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高岩任执行校长。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教师、教材、教育体系、管理和质量评估,以及文凭,都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完全接轨,这在我国办学史上是一个创举。参见:沈剑光.跨越式发展的民办学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
    [2]西交利物浦大学(XJTLU)是经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由西安交通大学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强强联手在苏州合作创立的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鲜明特色的新型国际大学。创办这所大学是两校在教育全球化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步骤。该校借鉴中英两国的优秀教育传统,针对世界发展趋势和需要,整合全球教育资源,创造性地建设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国际化的育人、研究、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和大学文化。学校设有企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等多个奖学金项目。对于选择在两年后去英国利物浦大学完成后两年的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校还设有留学奖学金,金额为10~16万元人民币/人,2006年,西交利物浦大学在江苏省内开始招生,2007年将招生计划扩展到浙江、上海、四川等11个省市,并计划在今后开展科研和研究生教育。参见:http://www.xjtlu.edu.cn/about-zh/。
    [3]案例来源:赵一枫.一个办学者的经历[N].中国教育报,2004-7-18(3)。
    [1]案例来源:编辑部.司法案例:三江学院董事会侵权案[J].教育发展研究,2005.(2B)。
    [2]裁定书中这样写道:“三江学院系依法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学校在办学之初确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模式,并由举办者推选出首批董事,原告戚焕林等据此取得了董事资格,其取得的程序及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章程规定,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未经董事会讨论及决议,而仅以召开举办者代表、合作办学代表、教职工代表会议的形式选举成立新董事会,并将5名原告排除在外,这种行为确系非法剥夺5名原告依法取得的三江学院董事资格,其做法显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裁定书同时指出,“此种董事资格与人身并无关系,亦不构成对5名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上诉书认为关于董事的产生及任免均系董事会内部的行政行为,不应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上诉方2000年1月成立新董事会的会议不应进入审查内容,更不该在裁定书中对实体问题发表评判意见,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相应内容,同时维持裁定结论。
    [1]二审裁定书认为:“综观本案纠纷,其实质为社会团体法人内部董事资格之人事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而三江学院陶永德、丁承敬对原审裁定就实体问题所作出评判意见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2]其首届理事会共由7名成员组成,除理事长外,其中三位理事由原7名董事会成员“抓阄”产生,另三位理事则由“教代会”从教职工中推选产生。三江学院原院长和两位副院长因当时年龄已分别达到76岁和74岁,超出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任职年龄限定,故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3]本案例由南方某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内部情况报告整理而成。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TP学院举办者TP教育公司形式上虽未发生变更,但TP教育公司出资人及股东等实质构成发生了多次变化,实际控制者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举办者内部股权变化能否作为举办者变更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的解释,“所谓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但该依据的法律效力无法确认。因此,对于南方TP学院及其举办者存在的上述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尚难以用现有法律予以约束和规制。
    [1]本案例由某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内部情况报告整理而成。
    [1]本案例来源同上。
    [1]由于ZHJS学院的法人财产权没有落实,其与办学相关的所有资产在财务做帐上都登记在学院的举办单位——ZF教育投资公司法人名下。因此,ZF教育投资公司股权的变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ZHJS学院举办者的变更。
    [2]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1]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本人已发表的两篇相关论文。参见:董圣足.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7,(1B);
    董圣足.关于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思考——基于45所民办院校法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7-8B)。
    [2]即教育部令第25号,2007年2月3日颁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3]参见:邬大光.投资办学:我国民办高校的本质特征[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增刊。既然民办高校的本质特征是投资行为,而非捐资行为,举办者就必然存在一个投资收益与合理回报的问题。
    [1]虽然教育部25号令发布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以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但因单个部门很难解决资产过户涉及到的诸多政策问题,事实上这项工作面临重重阻力,进展极其缓慢。
    [1]土地增值税累进税率:30%-60%;资产转让(交易)税税率:33%;资产评估费:100万以下为6000元,100万-1000万为2.5‰,1000万-5000万为0.8‰,5000万-1亿为0.5‰,1亿以上为0.1‰;验资费:1001万-2000万以下为10000元,2001万-5000万以下为15000元,5001万-1亿以下为20000元,1亿以上超过部分为万分之二。
    [1]访谈中,部分民办高校举办方因对政策预期不佳,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景失去信心,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增加对学校的投资,有的甚至已萌生退意,开始寻找买家。这种动向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不利的。
    [2]据了解,有的由公民个人举办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往往采取“校(院)长负责制”或“校(院)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举办者自己出钱,不愿别人参与内部治理;二是学校规模比较小,不愿多设管理层次。参考: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
    [1]所调查的10所台湾私立高校分别为:台湾昆山科技大学、义守大学、文藻外语学院、大叶大学、环球技术学院、南开技术学院、中台科技大学、吴凤技术学院、中国科技大学(台北)和嘉南药理科技大学。
    [2]参见:台湾《私立学校法》(2008年1月16日修订)第29条。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1]参考:董圣足.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基于上海建桥学院的个案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6,(11B)。
    [1]所谓“机制”,指的是有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作用和调节的方式。而高等教育运行机制,是指高等教育系统的构造及其相互联系、作用和推进其运行的具体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下,高等教育广义系统不仅仅限于高等学校本身,还涵盖了国家和社会有关高等教育的活动。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下高等教育的运行机制,就是国家政府、高等学校和社会市场的组织性质、职责功能、相互关系及其调节方式。参见:陈列.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39。
    [2]之所以选择这样四个国家及地区作为研究样本,原因如下:英国和美国都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们的私立高校治理具有比较一致的法律基础;日本作为亚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私立高校在国际国内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且与我国同属东方文化圈,其私立大学的治理文化更接近我国;而台湾地区与大陆同属中华民族,使用同一语言文字,其私立高校的发展历史、发展经验,对大陆民办高校而言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3]白金汉大学享有完全的自治权,不受政府束缚。由于长期得不到大学特许状,所以白金汉大学的学生无权按时获得规定的学位,直至1983年获得皇家特许状,正式命名为白金汉大学,它的学生才获得这样的权利。参见:谢安邦,曲艺.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3。
    [1]从这点来看,英国的大学并无美国或日本那样严格的公立、私立(美国)或国立、公立、私立(日本)的区分,大学的成立要受到政府或皇室特许状的认可,是一种学者行会组织。参见: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94-95。
    [2]在19世纪以前,英国的传统观念普遍认为,教育是公民个人的权利,是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国家不应干涉,学校应由私人开办,受控于教会或是慈善团体。同时英国又是一个宗教传统悠久的国家,整个国家受宗教影响很深,宗教领袖们认为教育与宗教不能够分离,如若国家接管教育将会导致教会的世俗化,这种观念长期影响着国家对教育的看法。再加上社会上存在着强大的反国教集团,他们担心国家一旦涉足教育,便会有所偏袒,政府与教会联手,会垄断所有的教育,因此反国教集团也反对国家介入教育。参见:谢安邦。曲艺主编.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4-105。
    [3]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私立学校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发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属于18世纪的教会和私人开办的学校,主要面向社会下层和一般民众子女的学校,这种学校一般受到国家资助;另一种是源于中世纪的公学,它纯粹由私人办学,不接受国家津贴。参见:谢安邦,曲艺主编.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4-105。
    [1]杨汉清.比较高等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271。
    [2]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回应[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3:80-81。
    [2]参见:陈列.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47。
    [1]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95-96。
    [2]杨汉清.比较高等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272。
    [3]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回应[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3:83。
    [1]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97。
    [2]季诚均.大学属性与组织结构的组织学分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196。
    [3]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7。
    [1]英国大学的“校长”职位,仅是荣誉职位,历来由达官贵人担任,主事的副校长实际是大学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参见:陈列.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20。
    [2]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7.
    [3]本部分参见本人文章:董圣足.美国私立高校法人治理机制研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1)。
    [1]董圣足.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7,(1)。
    [2]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回应[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3:88-89。
    [3]同上,P89。
    [1][荷兰]弗兰斯·F·范富格特主编,王承绪等译.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5。
    [2]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00。
    [3][荷兰].弗兰斯·F·范富格特主编,王承绪等译.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5。
    [4]美国出于制定国家质量标准的需要,产生了两种基本类型的鉴定机构:院校鉴定机构、计划或专业鉴定机构。其中,院校鉴定机构对包括教育内容、学生服务、财政状况和管理力度在内的整个院校情况进行评 价,它们是一些地区性机构或全国性机构。计划或专业鉴定机构通常评价院校的专门化领域,这类机构一般与某种职业或专业有联系,如法学或医学,而且它们关注的是院校中那些有助于某种专业训练的领域。鉴定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同行评价程序,鉴定机构的那些负责人本身都是教育工作者,而不是政客或官僚.参见:[荷兰].弗兰斯·F·范富格特主编,王承绪等译.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5。
    [1][荷]弗兰斯·F·范富格特主编,王承绪等译.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6-77。
    [2]张宝泉.美、苏、英、德、法高等学校管理比较[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235。
    [1]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91。
    [2][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4。
    [3]即一个围绕某一学科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机构,在垂直结构上具有不太严格的等级性,其职称等级是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有时也有讲师)。同注④
    [4]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0。
    [5]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0-181。
    [6][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7。
    [1]刘宝存.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2]大学一向被称作是“有组织的无政府机构”,尤其是私立大学不属于大型的正式组织网的一部分,它们自己的董事就是最高的主宰者。外部对私立院校行为的监督微乎其微,一般是由各地区负责对普通院校进行审定的自愿性质的协会,采取定期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包括由负责对特殊专业课程和自然科学科学进行审定的专业协会所做的定期评价。这种评价除对那些质量非常低的院校起些作用外,对其他院校没什么作用.参见:[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9。
    [3]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回应[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3:92。
    [4][美]Clark Kerr著,陈学飞等译.大学的功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130.
    [5]从董事会的绩效看,许多美国高等教育权威都认为,在大学日甚一日身不由己地卷入市场和政治舞台的今天,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由专家和校外人士两方面组成,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有的甚至认为当学校内部在学术政策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该由外行的董事作最后仲裁,因为他们最客观公正。参见:[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7-38。
    [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董事会就下设了15个常设委员会。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在董事会开会前一天举行,这样,重要的事项可以先行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执行委员会则需每月开一次会。哈佛大学董事会则通过其各个常设委员会和非常设委员会,了解学校的教育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参见:董圣足.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基于上海建桥学院的个案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6,(11B)。
    [2][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7。
    [3][美]Clark Kerr著,陈学飞等译.大学的功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12。
    [4]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1-182。
    [1]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2。
    [1]别敦荣.中美大学学术管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10。
    [2]民间组织通过联合协调同类或不同地区的高校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资源共享、提升高校地位;通过制订专业标准、评估认证高校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通过不同类型的捐款给予高校经费支持,并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在维护高校自主和学术自由方面充任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缓冲器等。民间组织包括四类,即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基金会。参见:Altbach,P.C,et al.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altimore:The Johns Hopltins University Press,1999.241.
    [1]参考:甘永涛.美国营利性大学发展及其治理结构特征[J].教育发展研究,2007(12B);
    温松岩.美国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崛起[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
    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蒋凯、林小英译.私立高等教育:比较视角下的主题与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2]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为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新增了不少私立大学,已有的私立高校也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以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私立大学为日本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参见:陈永明.当代日本私立学校[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195。
    [1]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11。
    [2][荷兰]弗兰斯·F·范富格特主编,王承绪等译.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06-207。
    [3]王军.日本私立学校与法制[J].外国教育研究,1996,(1)。
    [4]从理论上讲,私立学校也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公立学校同样担负着为全体国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因而也具有“公共性”。由于私立学校的个人所有性质与公共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而法律对私立学校公共性之实现作了相应的规定。参见:张剑,李俄宪.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6)。
    [5]张剑,李俄宪.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6)。
    [6]参考: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13。
    [1]参考:谢安邦,曲艺.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7-21。
    [2]1971年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以便正确、统一地对私立学校的会计账务进行管理,该基准对会计账务的科目、结算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所有私立学校都必须遵行。这是私立学校能够得到国家资助的前提。
    [1]一般要在处罚前事先听取私学审议会或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下达停业或解散命令前必须给处罚学校申辩的机会,要明确通知它提交书面申辩书的最终期限,并准予参加审议会,允许当面申辩。命令解散处理要听取审议会的意见,还要向审议会提交充分的证据和解散原因的书面陈述材料。参见:谢安邦,曲艺.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9-20。
    [2]陈永明.当代日本私立学校[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104。
    [3]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92。
    [4][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39-140。
    [1]本文所称“董事会”与“理事会”,除特别指明的以外,均指在同一语义下的名词概念,相互通用。
    [2]日本《私立学校法》第37条规定,“理事,就学校的所有业务来说,为学校法人的代表。但是法人规章可对其代表权做出限制。”《私立学校法》中没有设定理事及理事长的任期。在日本的私立大学中,理事及理事长4年任期最为常见,满期后可以再选。私立学校校长,或依据章程规定从学校法人评议员中选任的理事,当其退职的时候,其理事职务自然消失。参见:耿萍.日本私立大学经营体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6-7。
    [3]在日本,无论是私立大学还是国立大学,都不主张让那些代表外部利益或公众利益的人进入控制机构。他们认为外部人员永远不能理解一所大学的特殊复杂性。在这个理由的背后,实际上是他们担心外部人员会使取得协商一致的过程更加困难。不过,在私立大学中,内部人员的概念包括代表学校创办人或创办集团利益的人员,如宗教团体等。参见:[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1-142。
    [1]杨淑晶.日本私学“三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15。
    [2]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113。
    [3]耿萍.日本私立大学经营体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8。
    [1][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0。
    [2]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92-193。
    [1]耿萍.日本私立大学经营体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8。
    [2]陈笃彬.台港澳私立大专院校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1。
    [3]解艳华,罗玉晶.台湾私立高校发展现状及退场机制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08,(1)。
    [1]叶鑫军.海峡两岸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04.15.
    [2]参考:陈笃彬.台港澳私立大专院校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6-49。
    [3]该法于1999年6月以“总统令”公布,全文17条。
    [4]该法于1948年1月由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历经1972年8月、1982年4月、1982年7月、1994年1月、2002年5月、2003年2月修正。
    [5]该法于1995年8月以“总统令”公布,全文10章39条,历经2000年7月、2003年1月修正。
    [6]该法于1974年11月以“总统令”公布,已经1984年1月、1991年12月、1996年10月、1997年6月、2000年1月、2001年10月、2003年2月、2004年4月、2008年1月共9次惨正。
    [1]该办法于1977年以“行政院令”发布,并经1980年4月、1991年5月、1999年2月修正。
    [2]该法于1958年1月以“总统令”公布,历经1974年1月、1995年1月、1998年5月、2000年1月、2002年6月修正,全文25条。
    [3]刘少林.台湾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1999,(5)。
    [4]徐小洲.自主与制约——高校自主办学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178。
    [5]根据台湾“教育部”1998年3月4日颁布的《私立学校咨询委员会遴选办法》的规定,该委员会大多数人员由专家学者、私立学校校长、社会人士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其运行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是受台湾当局控制的一个民间组织机构。参见:叶鑫军.海峡两岸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04:22。
    [1]参见:陈笃彬.台港澳私立大专院校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9-51。
    [1]台湾私立高校的评鉴制度以“研究与教学并重”、“量化与质化兼顾”为原则,由评鉴机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评鉴指标,对受评私立高校进行逐项打分,同时辅以“问卷调查”和“观察教学活动”等形式进行补充考评.评鉴指标一般分为两部分:一为办学绩效指标,包含教学、训辅、研究、推广、国际化、行政(含一般行政及会计行政六项);二为校务发展计划指标,包含办学理念及目标、发展策略、学校特色、经费规划、计划可行性、校务计划之执行与管考措施。参见:解艳华,罗玉晶.台湾私立高校发展现状及退场机制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08,(1)。
    [2]叶鑫军.海峡两岸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04:26。
    [1]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学校法人的创办人一般由捐助人或遗嘱执行人充任,但经捐助人或遗嘱执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也可为创办人;法人为创办人者,其职权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为之。法定创办人以1~3人为限。
    [1]陈笃彬.台港澳私立大专院校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52-53。
    [1]这四种情形,同样适用于私立高等学校的创办人和董事。
    [1]劳凯声.中国教育改革三十年.政策与法律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92。
    [1]参考: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109。
    [1]参考: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23-125。
    [2]参考:同上,P126。
    [1]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33-134。
    [2]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1997,(3)。
    [1]菲吕博顿,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C].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5。
    转引自:明航.民办学校办学模式——产权配置与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45。
    [2]明航.民办学校办学模式——产权配置与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45。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175。
    [2]邬大光,胡赤弟.教育产权的产生、运行与大学组织[J].教育与经济,2005,(2)。
    [3]南旭光,罗慧英.基于G-H-M理论的教育产权制度缺陷及优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宁本涛.中国民办教育产权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3:23。
    [5]潘懋元,胡赤弟.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02,(1)。
    [6]参见:邬大光,胡赤弟.教育产权的产生、运行与大学组织[J].教育与经济,2005,(2)。
    [1]明航.民办学校办学模式——产权配置与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23-25。
    [2]参考:宁本涛.中国民办教育产权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3:94-99。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2]张铁明.教育产业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95。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该法对于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只是模糊地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而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定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是: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1]参考: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99-100。
    [1]依据该定义,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甚至不让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进行法人登记。
    [1]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J].教育研究,2007,(1)。
    [2]相比于世界很多国家,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据权威资料显示,我国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23%,不仅低于墨西哥2006年和巴西2004年26%的水平。也低于世界25%的平均水平,与转型国家平均57%和发达国家平均67%的水平,差距更是悬殊。根据有关预测,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在2012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30%和40%。由此推算,到2020年时,我国高等教育在校(在学)生规模将达到3550万人,其中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将达到2700万人。为此,将至少需要新增普通高校基建投入1800亿元,同时财政每年还要增拨高校生均经费100亿元以上。如此庞大的教育投入,如果不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而单纯依靠国家投入,政府财政将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参考: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个专题论证报告[Z],2009:32-36。
    [3]调查中,笔者了解到部分民办高校举办方因对政策怀有不良预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景失去信心,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增加对学校的投资,有的甚至已萌生退意,开始寻找买家。这种动向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1]王娜,黄一琨.地方尝试举办权解套产权难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7-10。
    [2]董圣足,忻福良.民办高校重组与退出路径探讨[J].教育发展研究,2007,(5B)。
    [1]董圣足,黄清云.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7,(1B)。
    [2]《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1]在当初申请建校时,不少地方的教育审批部门都要求举办者必须首先具备土地,并建有校舍。而对于自然人而言,要取得土地、兴建校舍,就必须先成立企业。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许多举办者在学校成立前,都先行注册设立了教育公司,并以教育公司的名义办理征地、建房和财产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这部分学校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法人财产虚置问题。
    [2]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5。
    [1]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8。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60。
    [3]约翰·哈佛于1638年9月病逝于查得斯镇,临死前,他立遗嘱将自己一半的财产(约值780英镑)和所有的图书(约400本)捐赠给这所学院。这是该该学院成立以来所接受的最大一笔捐款。为表示感谢,纳萨诸塞州议会一致决议,将这所尚无正式名称的学院命名为哈佛学院。参考: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2。
    [1]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2。
    [2]在本研究的相关叙述中,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董事和理事、董事会和理事会这两对概念。
    [3]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存在很多差异,但两者董事会和董事的基本义务和职责还是具有不少相同之处的。这将在下面的章节里加以论述。
    [4]See Dennis D.Pointer,James E.Orlikoff,The High-performance Board:Principl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Governance,The Jossey-Bass Nonprofit,and Public Management Series,2002,pp.1-2.
    转引自: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6。
    [5]See:William G.Bowen,Inside the Boardroom:Governance by Directors and Trustee,1994,pp.20-24.
    [1]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7-108。
    [2]参考:同上。
    [1]刘宝存.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2]因为美国私立大学具有自治传统,受政府的控制影响较少,故其董事会在职能的微观层次上,比我国民办高校要丰富得多,其主要职责包括:(1)确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2)任命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价;(3)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计划;(4)保障足够的资源;(5)保障学校管理的有效性;(6)审批教育计划;(7)沟通学校与社会的关系;(8)保障学校的自治;(9)裁决校内申诉;(10)评价董事会的工作。参见:刘宝存.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1]丁宜丽.民办大学董事会结构及有效性分析——兼与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比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5)。
    [2]2007年5月28日江西省教育厅发布的《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赣教字(2007)17号文)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实行校内决策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应实行与决策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回避制。”
    [1]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Z],2006.12.21。
    [2]刘宝存.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3]台湾《私立学校法》第24条规定,“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然解任:……。五、董事长在一年内不召集董事会议。……”。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机关得依二人以上现任董事之申请或依职权,制定董事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会议连续两学期未经召集。……”。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从实践经验看,民办高校董事会议一般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比较合适,也相对比较容易做到。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参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750040.html?si=2.
    [1]台湾《私立学校法》(2008年1月16日修正)第31条规定:“董事会议应依捐助章程规定召开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机关得依二人以上现任董事之申请或依职权,制定董事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会议连续两学期未经召集;二、董事长未能推选产生,或董事长经选出后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会议。三、董事会议未能依章程规定召集,致学校法人运作产生问题”。
    [2]邢以群.管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182。
    [1]这样一些规定对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行事是有现实意义的。在美国不少私立高校中,董事会主要由学校外部不懂教育的“外行人士”组成,董事会也往往因此成为各大公司、企业财团在大学内的全权代表。大公司、企业财团实际控制着私立学校的财源,从而也要求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及社会服务方面更多地考虑他们的要求,而不是全面为社会服务。参考:刘宝存.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2]例如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规定,财团法人可以向理事支付与其工作任务和财团的财务状况相适应的报酬,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美国《示范非营利法人法》第8.12条也规定,除章程或者内部规章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确定董事的薪酬。参见: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6。
    [1]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33-34。
    [1]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84。
    [2][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2.
    [3]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85。
    [4]眭依凡.大学校长的教育理念与治校[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1。
    [5]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学(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41。
    [6]Young D R.Executive Leadership in NonProfit Oganization.in W.W.Povell,Eds.The NonProfit Sector:A Research Handbook.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167-179
    转引自: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5:72。
    [1]Heimovics R D.,Herman R D.The Salient Management Skills:A ConcePutal Frameworke for Curriculum for Managers in NonPorfit orgainations.Amercina Review of Publici Administration,1989,19(4):295-312.
    [2]陈至立.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C].教育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领导小组编.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文集[A],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3。
    [3]参考: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77-178。
    [1]熊志翔等.高等教育制度创新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49。
    [1][美]理查德·雷文.大学工作[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4:1-2。
    [2]刘新才.我国当代大学校长职业化的现实路径[J].现代教育科学,2007,(6)。
    [1]参考:汪霞,黄小云,杜侦.民办高校校长职业化初探[J].科学教育家,2008,(4)。
    [2]日本学者安藤尧雄20世纪50年代在其《学校管理》一书中就专章对校长职业作了闸述,并提出了学校经营的概念。他认为,学校经营是指制订教育计划,并且为实现教育计划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
    [1]杨炜长.民办高校治理制度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89。
    [1]郝森林.美国大学校长的职业化取向及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09,(7)。
    [2]牛维麟等.大学校长职业化的探究与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09,(11)。
    [3]郝森林.美国大学校长的职业化取向及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09,(7)。
    [1]栾兆云.美国大学校长职业化发展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08,(1)。
    [2]刘新才.我国当代大学校长走向职业化的现实途径[J].现代教育科学,2007,(6)。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52。
    [2]郝森林.美国大学校长的职业化取向及启示[J].教育发展研究,2009,(7)。
    [3]所谓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S)“,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不在于筹集资金,而旨在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职工广泛享有资本,使他们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4]所谓股票期权制(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是指企业向主要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的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5]所谓的“金色降落伞“,指的是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金色降落伞”在西方国家主要应用在收购兼并中对被解雇高层管理人员的补偿,在我国则主要解决企业元老的历史贡献问题,防止一些高层管理者在年纪大了以后,不必“铤而走险””,出现“59岁现象””,以消除或弥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退休前后物质利益和心理角色的巨大落差。
    [1]Nason.John·W.Presidential Assessment:A Guide to the Periodic Review of the Performance of Chief Executives.Washington: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1984.
    [2]江嵩,宋洪峰.美国高校校长的绩效评价[J].比较教育研究,2007,(7)。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53。
    [2]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企业的客户尤其是大客户特别讲信誉,那么可能不需要跟他签订一个很细的合同,也不需要收集他的信息,这样交易成本就大大节约了。而如果你不讲信誉,对方为了激励你,就需要让你承担风险;如果你讲信誉,对方就可以不用这种手段来激励你,你可以拿一份固定工资,也就没有风险了,而他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节约了所有这方面的风险成本。参考: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53-54。
    [3]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54。
    [4]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2。
    [1]参考: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3,214,222。
    [2]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8。
    [3]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7条第4项规定,法人得设监察人,监察法人事务之执行。《日本民法典》第58条也规定,法人根据章程、捐助章程或者全会的决议,设置监事一人或者数人。参考: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8。
    [1]参考: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9-170。
    [2]该条例第22条规定:“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1]参考:彭宇文.中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16-218。
    [2]“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是社会组织的监督;“行业监管”的主要措施也有三种:(1)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标准;(2)实行行业认证制度;(3)开展参与性或合作性评估。尽管从国外情况看,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在促进非营利法人强化自我约束、规范组织行为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两种监督力量在我国现阶段还显得非常微弱,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培育和发展过程。参考: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29-230。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第29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2]如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先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方式则主要是由民非单位报送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在年检时间上要求,“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而此时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报表可能尚未编制完成,显然有关单位更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26条的规定,“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可见,督导的范围很宽,参与的程度也很深。如果不明确一定的程序,不区分合理的边界,就有可能会干预民办高校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专业设置以及人、财、物管理方面所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这就需要把握好参与管理的“度”,要非常明确,督导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但不能越殂代庖,具体操办民办高校内部事务,干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督导工作应该到位不缺位,不能越位和错位。参考:董圣足,李蔚.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教育发展研究,2008,(2)。
    [2]参考: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1。
    [1]例如,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政部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却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就使得这一被认为是整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大亮点”的规定无法实际兑现。
    [2]第一,直接将独立学院称之为“高等学校”并不完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关于高等学校的定义。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显然,“独立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学院”并不是同一概念。事实上,教育部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也一直未将独立学院的数量列入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院校统计数之中。第二,26号令依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独立学院直接定性为民办学校,也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该《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很明显。公办高校以无形资产投入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包含有国有资产的,因此它已超越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边界。参考:董圣足.独立学院的规制:冲突与调适[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4)。
    [1]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曾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有过激烈争论。其中,将民办学校按照其办学性质与目的,划分为公益性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方案,受到广泛的讨论。考虑到《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继续坚持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公益性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同时,为提高举办者的积极性,明确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参考: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4。
    [1]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有依法设立的学校法人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属于非营利机构。同时,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其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须先设立公司,由公司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实际上都是可以营利的。
    [2]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个专题论证报告[Z],2009:126。
    [1]参考:巩丽霞.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不足[J].现代教育管理,2009,(2)。
    [2]主要表现是过于注重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干预、介入,没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功能。换言之,在民办高等教育问题上更重视运用行政的手段,轻视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就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规范,几乎全部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规范空缺。
    [3]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但《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巩丽霞.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不足[J].现代教育管理,2009,(2)。
    [4]反映在学校法人治理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少规定过于简略,难以付诸实践,甚至有的重要规范缺位。例如,作为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在人员不足或任期届满后的补选问题、决策机构决议出资者退出或转让其出资时的程序问题、决策机构成员的近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回避问题等,相关规定均付之阙如。再如,决策机构成员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一概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漏洞。还有民办学校解散后剩余财产处置的依据没有明确,有关法律法规不知何指。此外,当民办高校一旦违法运营或决策者或某一实际控制者独断专行、任意所为侵害到学校或举办者的权益时,法律也没有为举办者设置任何救济途径。参考:巩丽霞.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不足[J].现代教育管理,2009,(2)。
    [5]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除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是同等的以外,在实质上,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其权利都不可同日而语的,如在人事档案管理、个人养老保险等方面,民办高校教师并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同的待遇,民办高校的毕业学生在档案管理、评奖、评优方面也没有完全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1]参考: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反思与重构[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1)。
    [2]对于学校的分类,国际通行分法都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两大类(当然,也有将公立学校再细分为“国立”和“公立”的),由政府举办的叫公立学校,不是政府举办的一律都叫私立学校。“公”本来是和“私”对举的概念,而“民”则与“官”对举的概念,我们现在把两种概念错位对举,目的是避开“官”字和“私”字”,实际上这是人为的。参见:胡卫,丁笑炯.聚焦民办教育立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3。
    [3]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反思与重构[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1)。
    [1]本部分内容参见本人文章:董圣足,王一涛.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的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2009,(15-16)。
    [1]2008年以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曾试图按照生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其所属的21所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以经常性的经费补助,以帮助民办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扶持有特色的学校优先发展。但虽经该市分管市领导多次协调,财政部门就是不松口,致使这一良好的政策主张至今未能落实。
    [2]丁秀棠.私立教育中的政府资助比较研究—以OECD国家为例[Z].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简报,2008,(48)。
    [3]丁秀棠.私立教育中的政府资助比较研究—以OECD国家为例[Z].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简报,2008,(48)。
    [1]张剑波.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220。
    [1]胡卫,等.探索与选择:开拓创新的中国民办教育[C].从人口大国迈向大力资源强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48。
    [2]参考:张剑波.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220-224。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750。
    [4]戚业国.教育规划的本质、发展与基本模型[J].教育发展研究,2008,(23)。
    [1]马涛.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EB/OL],http://base.lnu.edu.cn/news/slwl.html.
    [1]这种不公平竞争表现在:(1)在初始设置条件上,独立学院较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要低得多,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规定,独立学院初办时的校园占地面积仅需≥15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只需≥4万平方米;而同期普通民办本科院校申报时,这两项指标的最低值分别为400亩和7万平方米(注:按生均14平方米、在校生≥5000人测算)。(2)在办学层次上,独立学院从一诞生开始就可以实施本科教育,而普通民办高校目前主要被限定在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行列里。(3)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可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一般多为公办名校),且可以共享母体高校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因此其在市场竞争中较独立设置的普通民办高校具有天然的优势,致使后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由于这些不公平竞争的存在,在独立学院在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却大大挤压了普通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参见:董圣足.独立学院的规制:冲突与调适[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4)。
    [2]一些由公办转制而来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民办高校,往往都保留有一定的事业编制,而且能够获得相当比例的政府经费资助,如宁波万里学院、上海新桥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和北京城市学院。
    [3]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给予办学条件不达标的独立学院以五年的过渡期,用来“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笔者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但从公平的角度,对部分同样存在办学条件不完善的独立设置的普通民办高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而不是在每年年检时就直接给予“黄牌”或“红牌”警告,并作限招或停招处罚。
    [4]为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民办高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21日专门发布《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通知》强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就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相应分工。
    [1][美]珍妮·巴兰坦著,刘惠珍译.美国教育社会学[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239。
    转引自:赵文华.高等教育系统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64。
    [2]产权交易市场的含义与特征[EB/OL],法商网,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8810.
    [1]张亦春,蔡庆丰.西方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4,(8)。
    [2]参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74723771.html.
    [3]在国内,目前除了“新东方”等少数几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独立法人身份直接或通过其母体间接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外,尚无一家学历教育机构获准在资本市场上市。
    [1]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59。
    [2]参考:刘小强.大众化时期的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J].复旦教育论坛,2005,(4)。
    [1]参考: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72。
    [2]丁笑炯.关于健全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5,(1)。
    [1]参考: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62-171;
    丁笑炯.关于健全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5,(1)。
    [2]谢佐,何颖.青海人文环境与公共关系[J].青海民族研究,1998,(4)。
    [3]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223864.html.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Z].2006.12.21。
    [2]权威资料显示,我国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23%,不仅低于墨西哥2006年和巴西2004年26%的水平,也低于世界25%的平均水平,与转型国家平均57%和发达国家平均67%的水平,差距更是悬殊。参见: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个专题论证报告[Z],2009:32。
    [1]根据有关预测,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在2012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30%和40%。由此推算,到2020年时,我国高等教育在校(在学)生规模将达到3550万人,其中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将达到2700万人。为此,将至少需要新增普通高校基建投入1800亿元,同时财政每年还要增拨高校生均经费100亿元以上。如此庞大的教育投入,如果不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而单纯依靠国家投入,政府财政将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参见: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个专题论证报告[Z],2009:33-36。
    [2]徐志勇.试析我国民办教育投资回报的相关政策[J].教育研究,2005,(9)。
    [1]NPO信息咨询中心主编,黎佳等译.非营利组织的治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191。
    [1]赵文华,周巧玲.大学战略规划中使命与愿景的内涵与价值[J].教育发展研究,2006,(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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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文华,周巧玲.大学战略规划中使命与愿景的内涵与价值[J].教育发展研究,2006,(7A)。
    [4]张英杰.大学的使命与学校的内涵发展[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8,(1)。
    [5]转引自:何云景.对现代大学使命的理解和陈述[J].高等农业教育,2005,(1)。
    [1]李军.大学使命定位中的几种关系[J].理工高教研究,2006,(3)。
    [2]宋福进.大学使命:美英著名大学的分析比较[J].江苏高教,2003,(2)。
    [3]NPO信息咨询中心主编,黎佳等译.非营利组织的治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70。
    [4]显然,理事会的治理不能简单靠使命宣言,它同时需要愿景和价值观。使命解释了组织存在的原因,愿景则描绘了组织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而价值观则体现组织的工作理念。愿景可能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但是对它的追求就已经足以推动组织不断尝试。价值观定义了实现使命和组织具体行为都要遵守的原则和理念。参考:NPO信息咨询中心主编,黎佳等译.非营利组织的治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72。
    [5]赵文华,周巧玲.大学战略规划中使命与愿景的内涵与价值[J].教育发展研究,2006,(7A)。
    [1]宋福进.大学使命:美英著名大学的分析比较[J].江苏高教,2003,(2)。
    [2]NPO信息咨询中心主编,黎佳等译.非营利组织的治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191-192。
    [3]同上,P191。
    [4]本部分内容参见本人文章: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J].高等教育研究,2008,(6)。
    [1]陈于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探析[J].四川理工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18。
    [3]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J].高等教育研究,2008,(6)。
    [1]鲁晓泉.我国高校学校章程及制定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45。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章程草案”等材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等材料。可见,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其举办者。
    [1]还有的学校章程规定“本章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也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为只有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且经登记机关登记,学校章程方始生效。
    [2]此外,部分民办高校章程在相关权利主体职责的规定上,还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况。如上述规定“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党委书记”的民办高校,其章程赋予党委书记具有“主持学院日常工作,聘任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人事工作”等职权;而另一民办高校章程则规定,该校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并赋予其“参加学校重要会议,了解与监督学校全面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等职权。这些条款,都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校长的法定权利。
    [3]李昕欣,张德祥.关于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几个问题[J].高等教育研究,2006,(7)。
    [4]牛维麟.现代大学章程与大学管理[J].中国高等教育,2007,(1)。
    [1]例如,陕西省有一民办高校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职权”和“当董事有重大争议时,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不仅与其“董事会一人一票制”的组织原则相冲突。也因其缺少相应依据而不具法律效力。
    [2]有的举办者集董事长、校长和党委书记等职务于一身,在人事、财务等重大决策上,搞“一言堂”,并未真正实行章程上所写的“民主集中制”;还有的学校虽然章程载明“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暗地里却变相转移办学资金,通过收取校产租赁费和在学校领取高额工资等手段,获取“灰色回报”。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民办学校初始章程的制定主体,应是学校的举办者;而一旦学校正式登记成立,则学校后续章程修改的主体,就应包括有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多方人员在内的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而不再只是举办者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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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adlbury报告第2.5项[EB/OL].http://www.ecgn.ulb.ac.be/ecgn/cod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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