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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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灵活性是其天性,但仍需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其中主体间的交涉过程进行结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设计,本文写作目的正出于此。本论文可分为上下两大部分,上半部分对我国法院调解的基本原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下半部分运用前文原理研究的成果对我国法院调解立法的若干关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首先运用历史学的方法,对法院调解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梳理,从历史的沿革中探寻法院调解存在的历史基础;其后,文章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了法院调解存在的宏观基础,又运用实证的、过程分析的方法对参加法院调解活动的当事人、法官、法院进行了研究,说明法院调解不仅是法官的选择,也是当事人出自身需要出发所做的合理选择。法院调解具有政治上的功能,对我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社会纠纷的恰当解决具有特殊作用,有助于维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并能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法制体系与社会规范之间交流的渠道。
     界定法院调解的概念应当反映其基本属性与特征,对法院调解本质属性的认识直接决定其程序设计与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出发点。本文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法律规范出发,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法上权利义务和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两方面的处分行为是法院调解的基本属性,法官说服教育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使(狭义)审判权的行为,认为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审判权共同作用的结果的观点并不正确,法官在调解中应当充分发挥对当事人心理的积极影响,其调解中的中介、评价、影响的功能不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调解中并非没有法院公权力的介入,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调解进行审查确认是法院调解的必要构成要件。
     在论文的后半部分,笔者对法院调解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法院调解的现行立法分布在民事诉讼法之中,这种方式在立法技术上有所欠缺,同时不能有效区别调解与审判的不同程序特点,对两者的立法与司法局产生了不利后果。法院调解应当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并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共同作为统一调解法的构成部分,以促进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等调解方式的相互配合。
     笔者对法院调解的指导原则问题用专章进行了讨论,并认为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基本指导原则,合法原则是其必要限制,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行为的指导,保密原则符合调解的特点并能促进调解的运用,现行法院调解立法中设定的真实原则在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操作性等方面均有所欠缺,应予取消。
     在调解的程序设计上,从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出发,法院调解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由此也决定了法院调解不能适用于某些案件,包括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与纠纷的非诉案件、当事人对纠纷无处分权的案件、处分权受限制的案件,但台湾学界提出的诉讼上和解应排除形成之诉的观点不应套用于法院调解中。
     学界对法院调解的改革方案中多提到建立诉前调解制度,以诉讼上和解代替法院调解或在诉讼中建立独立的调解组织,改变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的现行规定。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可以对弥补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的弊端产生积极作用,应予建立,但否定当前诉中调解及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的观点,在论证上稍显不足,其改革方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并引发新的问题,故难以成立。
     司法审查是法院调解的构成要件,对保障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审查只能由当事人合意提出申请,由法院法官进行,对调解中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处分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或否认。
     对生效法院调解效力的设定应当体现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反映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并与制度内其他规定相适应,如强调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生效调解应当具有相对广泛的效力,除了执行力之外,对台湾学者在诉讼上和解的效力中提出质疑的羁束力、形式上和实质上确定力(既判力)、形成力,笔者认为在法院调解中均应予承认,但调解在查明事实方面有本质的缺陷,故不应承认其对事实的预断力。
     调解中难免出现非正常情况,对法官违法强制调解的行为,在调解中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对生效调解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从法官道德规范、行政管理、刑事等多个领域对法官违法调解行为设定责任。法院调解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禁止行规定的情况时,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应当设定公权力的介入途径,由法院或检察院提起再审或再审抗诉。法院调解侵害案外人权利时,应当允许其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出再审申请,维护自身权利。
This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concerning court meditation in mainland China. By utilizing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in the previous section, in the second section, author puts forwards a few essential suggestions on the topic.
     Firstly, by using historical methodology, this treatise carefully combs through the chronicle of court meditation. Author tries to probe out the historical bases from the evolution of court meditation. Secondly, by utilizing the methodology of sociology, this thesis studies the macro foundations of court meditation. After that, by ways of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as well as process analysis, this paper also researches the parties, presiding judges, and courts who participate in that conciliation procedure. Through all these expounding, it is clearly showed that meditation by court not only is the favorable inclinations for judges, but also is a rational choice by parties which stems from their personal needs. Court meditation has political functions, which make great sense for the fulfillments of the Party's goal: the crea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court meditation will play a special role for the appropriate settlement of social disputes, and eventually to stabilize the social orders and public relations. It can also promote our country's legality development.Court meditation is a useful communicating channel between laws and social regulations.
     The conception of court meditation should reflect its basic qualities and characters. The understanding of court meditation's nature directly determines its procedural designs and the creations of its systems.The procedural as well as substantive dispositions of litigators are the fundamental qualities of court meditation. The persuasive and educational deeds of judges do not possess the natures of mandatory judicial power. It is incorrect to consider that court meditation is the consequence of the joint functions by party's dispositions and jurisdictions. The judges' functions such as mediating, evaluating, and affecting can not hinder the fulfillment of party's dispositions. However, there usually exists the possibility of interfering of official powers in that reconciliation process. In another word, the judicial reviews, conducted by courts, against meditation agreements are the indispensable components of that legal process.
     In this dissertation, author relates and analyzes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meditation. Free will is the basic directive principle in that process. Meanwhile,lawfulness is the former's necessary restriction. Honesty and sincerity should acts as the guideline for the parties in this settlement procedure. Finally, the notion of maintaining secrecy tallies with meditation traits and assuredly promotes its execu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present stipulations concerning court meditation, the so-called principle of authentication should be annulled, because it has many deficiencies in the aspects such as scientificalness, rationality, necessity, justification, characters of operation.
     The current enactments on court meditation are mainly the components of civil procedure law. That kind of legislation method has some technical defects. By that way, we can not effectively draw a clear line between trial and meditation, which will eventually lead to negative legislative as well as judicial results. Court meditation should be detached from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Accompanied with some familiar things such as people's conciliations, should be jointly stipulated in a Unified Meditation Act. By that legislation, various meditations can efficiently and mutually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Decided by its basic natures, court meditation has its unique composite parts, which means this dispute-settlement method can not be used for some special cases. These cases including: non-contentious cases without adversary parties, some cases precluding dispositions or at least restricting litigator's dispositions. The following viewpoint put forward by Taiwan scholars should not be used indiscriminately in court meditation: compromise of a lawsuit should reject the action of alteration.
     In different reform sketches, scholars usually mentioned the ideas to establish pre-trial meditation, to replace the court meditation with compromise of an action, or create independent mediators' organization within judicial process, to modify the current enactments which empower presiding-judge to charge the mediation activities. Author holds the point that pre-trial meditation can positively remedy the malpractices of people's conciliation and court meditation. Pre-trial meditation should established at an early date. However, because lacking substantive expounding, the negative attitude against present court mediation and presiding-judge's roles in that process can not be approved. That kind of improvement ideas can not attain the anticipating effects, and may result in new problems.
     Just as the above parts stated, judicial review is a component of court meditation, 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ensuring free-will and lawfulness in the official conciliation. Judicial review can be invoked only by the agreement of parties. In that process, judge will inspect the parties'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dispositions, and eventually affirm or deny the meditation agreement.
     The design of court meditation's force should embody the basic nature of that offi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mechanism. It should also reflect the aims of legislators, such as the enhancement of judicial review. Consequently, the court meditation of our country should have broad effects. the author holds the opinion that: beside the force of execution, some other forces such as the bounding force against presiding judge, the incontestable formal force of judgment, res judicata (claim preclusion), the force of alteration, should all be recognized by the future court meditation. On the same matter, Taiwan scholars hold a doubtful view. However, for court meditation, there are some substantial defects existed in the issues of truth-finding. As a result of it, the law should not recognize the force of prejudgment for a later relevant case.
     It is a common thing for some abnormalities happened in the course of court meditation. As for the illegal meditation conducts of judges, parties should be entitled the right to file a challenge. As for full-force meditation agreement, the law should allow parties to rise a petition to start the civil retrial proceeding. Meanwhile, in the realms of moral rules,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and relative criminal charges etc., the law should enact new restrictions for the judges in court meditation. When the court meditation and its results encroach on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other legal injunctions, beside the civil retrial invoked by parties, the law should also provide the possible tunnels for interference of public power, such as the retrial process started by courts or a civil protest raised by the procuratorate. When court meditation injures the rights or interests of outsiders', the law should permit that person to invoke civil retria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original litigators. It is a useful judicial remedy for the protection of outsiders' rights or interests.
引文
[1]董磊明著《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路径》,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第95-96页。
    [2]徐优平著《话语标记语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关联理论角度的分析》,载于《修辞学习》2006年第4期,第52-55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机制》,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3]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
    [4]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5]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1]以上观点可见:徐国栋主编《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李浩著《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7页;
    石梅堂著《民事调解制度背离民诉规律》,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第53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1]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第24页。
    [2]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1]董磊明著《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路径》,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第98页。
    [2]S.Vander Sprenkel,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AthlonePress,1962,.114-115;,J.艾斯加勒《支那法》,谷口知平译,有斐阁,1943年,第498页以下,转引自季卫东著、易平译《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载于《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第371页。
    [1]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6页。
    [2]“和对”包括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80页。
    [3]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21-124页。
    [4]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98页。
    [5]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3页。
    [6]转引自梁凤荣著《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载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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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引自梁凤荣著《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载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75页。
    [4]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第24页;转引自徐忠明著《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上)--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参见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998。
    [5]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1]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第24页;转引自徐忠明著《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上)--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参见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998。
    [2]LonL.Fuller,Mediation-Itsforms andfunctions,ThePrinciples of Social Order,144-146.;转引自陈弘毅著《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7页。
    [1]《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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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61页。
    [3]以上统计数据见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8、5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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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晓冰著《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的实证研究(下)》,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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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黄松有著《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0页。
    [3]汪辉祖:《学治臆说·断案不如息案》,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4页。
    [4][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40页。
    [1]梁治平主编《法律的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52页。
    [2][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54页。
    [1]李浩著《证明标准新探》,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第129页。
    [2][台]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2页,第68-72页。
    [3][美]E·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页。
    [1]高见泽磨著《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78页。
    [1][日]小岛武司、伊藤真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54页。
    [2]王亚新著《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参见网址http://www.kantsuu.com/riben/75188.shtml
    [3][美]E·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郭玉军、孙敏洁著《美国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27-28页。
    [2]季卫东著、易平译《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载于《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第371页。
    [3][台]许世宦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01、508页。
    [1][美]E·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2][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3]范愉著《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4页。
    [1][日]小岛武司、伊藤真主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15页。
    [2][日]小岛武司、伊藤真主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56页。
    [1]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2][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99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73页。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主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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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许世宦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71页,第510-511页。
    [4][日]小岛武司、伊藤真主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台]许世宦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72-476页,第502页,第510-511页。
    [1]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2]费孝通著《乡土中国》,香港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1页,转引自陈弘毅著《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7页。
    [3]刘艳芳著《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载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78页。
    [1][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
    [2][台]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77页。
    [1][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2][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载于《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第88页。
    [1][台]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75页。
    [2][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85页。
    [1]可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页;
    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版,第677页。
    [1]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113页。
    [1]廖永安、崔峰著《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第81页。
    [2]陈桂明、李仕春著《论程序形成权》,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3][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1页。
    [1][台]许世宦《辩论兼和解的审理模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71页。
    [1]王亚新著《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参见网址http://www.kantsuu.com/riben/75188.shtml
    [2]王亚新著《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参见网址http://www.kantsuu.com/riben/75188.shtml
    [1][台]许世宦《辩论兼和解的审理模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0页。
    [1][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4页。
    [2][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253页;
    [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著《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3]根据加拿大Adelle Fruman法官整理的,并在2000年3月5-10日于加拿大魁北克省Montebello召开的、由加拿大司法行政学院组织的“新任联邦法官研讨会”上发布的材料整理而成,引自高晓力著《加拿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法院调解》,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138页。
    [4]蔡虹著《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以上之论点可见,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张晋红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2]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3]张卫平、陈刚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4][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5]蔡虹著《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6]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
    [1]范喻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第3页。
    [1][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2][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79-683页。
    [1](前苏联)A·A·多勃洛沃里斯基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56页;
    (前苏联)A·φ·克列曼著《苏维埃民事诉讼》,王之相、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68页。
    [2]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696页。
    [1]相关规定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第235条、第242条,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9页。
    [1]王亚新著《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第6-7页。
    [2]李浩著《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62页。
    [3]王亚新著《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第162页。
    [1]王亚新著《社会变更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0页、第63页。
    [1]金松涛著《一般系统论的形成、发展和基本观点》,参见网址:http://fangyan2000.bokee.com/295347.html。
    [2][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73页。
    [1]郝赤勇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人民调解》2007年第8期,第9页。
    [2]马新福、宋明著《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49页。
    [1]陈云泉、文勇著《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地位》,载于《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65页。
    [2]马新福、宋明著《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49页。
    [3]司法部研究室著《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载于《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第55页.
    [1]徐剑峰著《人民调解协议不等于合同》,载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58-60页。
    [2]孙士祯著《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载于《中国司法》1999年第1期,第61页。
    [3]郑耀抚著《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关于试行人民调解协议公证制的报告》,载于《中国司法》2000年第11期,第49-50页。
    [4]江伟、廖永安著《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第10-11页。
    [1]马新福、宋明著《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49页。
    [2]王比学《人民调解成功率超95%》,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7月7日第5版。
    [1]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208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1]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1]王亚新著《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第164页。
    [2]王亚新著《社会变更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以上之论点可见,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张晋红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2]李琦著《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24页。
    [1][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75页。
    [2]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1][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3]程味秋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4][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讲义》,罗结珍译,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84页。
    [5]在2001年10月北京市高院组织的“中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
    [1][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78-683页。
    [1]谢怀栻著《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8页。
    [2]聂明根著《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于《诉讼法论丛(一)》,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32页。
    [1][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1]以上观点转引自杨秀清著《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第10页。
    [1]张晋红著《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第87页。
    [2][台]许世宦《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5页,第510页。
    [3]NancyH.Rogers,CraigA.McEwen.Mediation[J]1Law,PolicyandPractice,1994,(15),第223页,转引自沈松、郭明磊著《论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850页。
    [1][台]许世宦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5页。
    [2]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
    [3][台]许世宦《辩论兼和解的审理模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3页。
    [3]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规范化研究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86页。
    [1]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
    [2]NancyH.Rogers,CraigA.Mc Ewen.Mediation[J]1Law,Policy and Practice,1994,(15),第223页,转引自沈松、郭明磊著《论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850页。
    [3]王亚新著《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参见网址http://www.kantsuu.com/riben/75188.shtml
    [1]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
    [1][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6-18页。
    [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2]李浩著《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26页。
    [3]朱苏力著《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载于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页。
    [1]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
    [1]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台]杨建华著《第三人参加和解之效力》,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91-295页。
    [1][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高其才、周伟平著《法官调解的“术”与“观”--以南村法庭为对象》,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59页。
    [1]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
    [1]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2]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3]张卫平、陈刚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4]蔡虹著《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如人事诉讼、合伙、雇佣、相邻关系、不动产共有人等需要维持和睦关系的案件,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具体排除的情形可参见章武生、张大海著《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2页。笔者在此对文章列举的所有情况依据自己的分析进行了分类,希望能从中找出立法者所考虑的规律性的因素,为探讨我国法院调解应排除的案件类型提供参考。
    [2]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65页-第196页。
    [1]刘丰、樊斯坦、曹志学、李进著《4男子盗割电缆致重大损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见网址http://cjmp.cnhan.com/whwb/html/2008-01/03/content_158037.htm。
    [2]全君兰、黄海善著《韦成群失火案 南宁首开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载于《南国早报》2004年6月18日版,参见网址 http://www.cafair.com/static/20040618/newgx40d214d7-203957.html。
    [3]南方网首页>新闻>中国新闻>中国观点时评:《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参见网址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gdspcn/200211290443.htm
    [4]高园、秦丽丽著《对环境污染等案检察院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载于《齐鲁晚报》2008年2月22日版,参见网址 http://www.dzwww.corn/shandong/sdnews/200802/t20080222_3213196.htm
    [1][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157页。
    [2]齐树洁、苏婷婷著《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82页。
    [1][台]杨建华著《婚姻事件之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三)》,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0页。
    [2][台]杨建华著《婚姻事件之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三)》,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0页。
    [1][台]许世宦等《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四十四次研讨纪录--辩论兼和解之审理方式》,载于《民事诉讼法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94页。
    [2][台]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81页。
    [1]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6页。
    [2]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47-48页。
    [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1]汪渊智著《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98页。
    [1]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0页。
    [3][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4]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1]陈桂明、李仕春著《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131页。
    [2][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3][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4][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1]相关规定见《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1-12条,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页。
    [2]蔡虹著《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145页。
    [1][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79-683页。
    [2]关于效力性禁止规范与管理性禁止规范之间的区别及其对民事主体行为法律效力产生的不同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和民一庭时任庭长记敏在200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均有涉及。
    [1](前苏联)A·A·多勃洛沃里斯基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57页。
    [1]朱苏力著《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载于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291页。
    [2]金松涛著《一般系统论的形成、发展和基本观点》,参见网址:http://fangyan2000.bokee.com/295347.html。
    [1][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49页。
    [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3][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84-685页。
    [4][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3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2][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85-686页。
    [3][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159页。
    [2][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页。
    [3][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7页。
    [4][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85-686页。
    [5][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696页。
    [1][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2]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696页。
    [3][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1]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4-696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2][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84-688页。
    [3][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84-688页。
    [1][台]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民诉法研究会第三十五次研讨记录》,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0年版,第697页。
    [2][台]陈计男著《论诉讼上和解》,载于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84-688页。
    [3]杨建华著《诉讼上和解离婚之效力》,载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47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2][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559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9页。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1]金石、张泽武著《枉法调解宜纳入刑法调整范畴》,载于《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上),第59页。
    [1][台]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725-730页。
    1、(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机制》,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
    4、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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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齐树洁、苏婷婷著《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53、陈桂明、李仕春著《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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