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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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是指构成救济系统的各救济方式,在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过程中所形成的功能构造、相互关系和运行规律的总和。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包含异议、复议、上诉及申请再审四种救济方式。其中,异议和复议是诉讼权利的独立救济方式,因一般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称之为诉中救济;上诉和申请再审适用于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并救济,为附带救济方式,因其一般发生在案件判决后,亦可称之为终局救济。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具有保护实体权利、保障当事人与法院平等交涉、促进当事人实质参与程序和控制法院职权的价值。在我国,有必要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构建以独立救济机制为主导的、以附带救济机制为辅助的“双轨”救济机制。
     现行立法中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一是救济结构失衡的问题,即诉中的独立救济畸少,终局救济过多,异议和复议适用范围仅限于立法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大量的诉讼权利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及时救济。二是救济配置有失理性的问题,即存在救济缺位、救济过度、救济配置随性等问题。三是救济系统构造的“碎片化”问题,如各救济方式的程序设计粗糙,相关规则零散且不统一;诸救济方式功能定位模糊,存在功能交叉和功能不足等情形;缺少系统思维和宏观视野,各救济方式多是封闭性存在,内部结构关系不清,诸救济方式之间缺少范围上的过滤机制和功能上的衔接机制。这也直接导致了救济机制运行的科层化,特殊救济方式的普通化、救济成本支出的扩大化及救济机制功能失灵的常态化。
     成熟的民事诉讼法制,都有内容完备、形式理性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就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的模式来看,存在以德国、日本立法为代表的双轨“金字塔”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一元“金字塔”模式。前一模式为诉讼权利设置了两套救济体系,即诉讼权利的独立救济体系和附带救济体系;后一模式中,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共用一个救济通道,不存在独立的诉讼权利救济轨道。
     重塑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内含着一些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这些遵循是救济机制运行的基本准则,是救济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是救济法律关系中各诉讼主体行为的指南。一是要确定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运行原则,包括普遍救济原则、有限救济原则、用尽普通救济原则和救济相称原则;二是要在实践和立法中改变传统的诉讼权利救济理念,实现从传统模式的固守到协同主义的转变、从注重权利的拓展到关注权利救济的转变、从注重终局救济到重视过程救济的转变等;三是要实现我国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运行模式的转型,按照救济层次分明、救济底面坚实和构筑救济“塔顶”的要求,建立双轨“金字塔式”救济模式。
     因此,很有必要在救济机制运行基本准则的引导下,确立独立救济机制的主导地位,为独立救济方式进行专门性立法,实现独立救济方式的形式理性。同时,要扩大救济机制适用范围,特别是扩大包括复议和异议在内的诉中救济方式适用的范围,处理好救济范围界定和范围排除的关系。为了丰富权利救济层次,还要明确各救济方式功能差异化定位,实现各救济方式的功能分流。立法要加强各救济方式的程序建构,特别是增强异议和复议的可操作性,确定异议和复议等救济方式的适用对象范围、程序要件及法院受理裁决方式等。为避免各救济方式之间的分裂,还要梳理各救济方式之间的内部关系,建立各救济方式之间的过滤机制和衔接机制。
The remedy mechanism of parties’ civil litigation rights is defined as the generalterm of functional structure, relationship and running rules of various remedies which isform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litigant right remedy. Remedy mechanism of Litigationrights contains objection, reconsideration, appeal and application of retrial. Objectionand reconsideration which are known as the remedy during litigation, generallyoccurring in the course of the proceedings, are independent remedies of litigation rights.Appeal and application of retrial are final remedies for usually they take place after thecase decision is made, and as subsidiary means, they are applied to the remedy of bothsubstantive rights and procedural rights. The value of the remedy mechanism oflitigation rights includes protecting substantive rights, ensuring equal negotiationsbetween parties and the court, promoting parties to substantially participate in theprocess and controlling the court’s authority. In my country, it’s necessary to construct"double-track" mechanism which is dominated by independent remedy mechanism andtakes the subsidiary means as a supplement in terms of litigation rights protection.
     Many drawbacks have been seen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emedymechanism of litigation rights. Firstly, the remedy structure is out of balance. Fewremedies in the litigant process, while redundant ones after the last instance performed.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regarding the objec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are limited inlegislation, and lots of litigation rights can’t be protected timely in the course of theproceedings. Secondly, the allocation of the remedy is not rational. No remedies forcertain litigant rights,though some have excessive remedies,and the remedies areallocated casually,etc. Thirdly, the problem of "fragmentation" lies in the remedysystem construction. Such as the rough design of the remedy procedure and relevantrules are not consistent. In addition, the function positioning of various remedies turnsout to be unclear because of its overlap and un-exploitation; what’s more, lacking ofsystematic thought and macro-perspective has confined the means of remedy. Further,the relationship i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remedy is obscure, and there is nofiltering and connecting instruments among the ways of remedy. All defects mentionedabove led to a direct result of the bureaucratic remedy mechanism, the ordinary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remedy, enlargening remedy costs and the malfunction ofremedy mechanism.
     Ordinarily, a civil procedural legal system which proves to be mature must havelitigation rights remedy mechanism with complete content and rational form. As far as the operation mode of litigation rights remedy mechanism is concerned, there istwo-double–pyramid model represented by Germany and Japan, France as therepresentative of a unitary pyramid model. There are two sets of system for litigationrights remedy in the previous model. As for the latter mode, there is no orbit ofindependent remedy, so litigation rights and substantive rights share the same remedychannel.
     Remodeling of remedy mechanism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must follow theseindispensable jurisprudence, which is the basic guidelines to operation of remedymechanism, and the base of design to the remedy system, and the guidelines to litigationaction of subject. First, we must determine the remedy mechanism operating principles,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remedy,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remedy, the principleof exhaustion of general remedies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remedy. Secondly,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rights remedy in practice andlegislative, sunch as shift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model to the cooperative system,achieving the transition from expanding litigation rights to focus on concerning aboutthe rights of remedy,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process of remedy shifts from a focuson the final remedy. Thirdly, it i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remedy mechanism operating mode. In this regar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distinct remedy level, to build a solid remedy underside and remedy "top", and establisha two-track "pyramid" remedy system.
     Therefor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stated above, it’sessential to enact a special legislation to realize formal rationality of the independentremedy mechanism, which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civillitigation. Moreover, we must expand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remedy mechanism,particularly in terms of the remedy during litigation including reconsideration andobjec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ange definition and exclusion of the remedyalso can’t be overlooked. In order to enrich the remedy arrangement, it’s necessary toclear function position of the various remedies, so as to achieve function distribution.Strengthening the procedure construction of various remedies in lawmaking, especiallyfacilitating the objec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and determining their application scope,procedural requirements and the judicial accepting and judging mode. To avoid the splitof the various remedies, it’s necessary to clear up internal relationships and introducefiltering and connecting mechanism among various remedies.
引文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第243页。
    ②[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海宝译,载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③[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④[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⑤[英]J.A.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①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2期。
    ②傅郁林:《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路》,载《东吴法学》,2004年秋季号。
    ③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动向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①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②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③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④周晖国:《民事再审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⑤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①该文阐释了救济机制的意义和立法现状,提起一些颇具价值的措施建议。该文认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是各救济方式的总和;并不认为异议是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对诸救济方式进行的是混同式阐释。参见雷勇:《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研究》,湘潭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法院对诉讼权利侵犯主要表现为积极侵犯和消极侵犯两种形态,参见廖永安:《论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的对立统一》,载《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4页。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③[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5页。
    ⑤Albion W.Small,General Sociolog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05,p205。转引自[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⑥[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⑦Oxford Dictionar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Fifth Edition,p423。
    ⑧Black's Law Dictionary(8thed.),West Group,2004,pp.4042-4043。
    ⑨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82页。
    ③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④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①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②魏宏森:《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页。
    ③Ronald Dworkin,Justice In Rob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P223。
    ①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2期。
    ①[德]尼克拉·斯卢曼:《权力》,瞿铁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92页。
    ②李浩教授认为,“自我责任”是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作出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只有在当事人自我行为和自我责任的条件下,才能推导出当事人作为真正程序主体的结论。参见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①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
    ②[美]冯·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林康义、魏宏森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0-51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
    ①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7-58页。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③[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
    ④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⑤杨建华:《裁判费之缴纳与宪法所保障诉讼权之行使》,载《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三)》,三民书局1997年版。
    ⑥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1页。
    ⑦何文燕:《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另可参见吴英姿:《诉权理论重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148-154页。后文认为,诉权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
    ⑧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142-149页。
    ①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②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③[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④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⑤苗连营:《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⑥在某些国家,诉权甚至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提出,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⑦[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31页。
    ⑧江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⑨黄娟:《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①张晋红、余明永:《民事诉讼改革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检讨和完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③[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页。
    ④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455页。
    ⑤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⑥陈桂明、李仕春:《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①李志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②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89页。
    ③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2页。
    ④参见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1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各类教科书上,几乎都有这种分类观点的呈现;我国立法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分类,但也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亲自行使,或者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才可行使。
    ①[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②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8页。
    ③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①[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②陈瑞华教授将此法院行为定性为“程序性裁判”。但民事程序中,因异议对象不含法院判决,所以,本文采取了“程序性裁决”一词。参见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③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56页。
    ④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313页。
    ①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2期。
    ②何文燕:《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载《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④廖永安:《论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的对立统一》,载《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⑤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裁判、程序性制裁”以动态的方式强化和审验着程序的独立性和自治。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②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页。
    ④[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⑤[韩]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4页。
    ⑥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⑦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①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9-81页。
    ③R.Dworkin,AMatter of Principle,Oxford:ClarendonPress,1985,pp.73—103.转引自陈瑞华:《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④[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6页。
    ⑤[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⑥[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第388页。
    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6页。
    ②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③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有关程序的对话功能,还可以参见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页。
    ④[美]奥斯丁·萨拉特:《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4页。
    ⑤[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⑥[德]莱茵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⑦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之研讨(12)》,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67页。
    ①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②[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③[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58页。
    ①[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序言,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②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页。
    ③转引自郑大华、邹小站:《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53页。
    ④[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⑤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②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35页。
    ③参见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④黄良友:《试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⑤卢鹏:《民事裁定复议制度的检讨与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①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②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5条,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下同)
    ①参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19条。
    ②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③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④如法国学者认为:诉权“是神圣的”,“是一切权利中最不容侵犯的权利,是自然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参见[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⑤参见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法学专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5-86页。
    ①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321页。实际上,关于诉权范围,三位著者认为远不止接受裁判请求权。
    ②张道新:《汉语极言研究》,辽海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①郁慕镛:《科学定律的发现》,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
    ①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③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④陈瑞华:《获得听审的权利》,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日第3版。
    ①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①参见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②参见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③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①[德]罗森贝克等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
    ②《民事诉讼法》217条规定,债务人可对法院的支付令书面异议。但支付令事项并不属于本文论述范围。
    ③参见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①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②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②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69页。
    ③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72、291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1页。
    ①张卫平教授将复议归入广义上的“法定异议”,将其定性复议型异议。参见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③[美]蒂莫西·希尔:《论马克思的整体论》,汤伯杞译,载《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9年第9期。
    ①景天魁:《社会学方法论与马克思:个体与整体》,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地233页。
    ②[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序言,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6页。
    ①[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
    ②[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①“舍法求法”的意思当事人舍弃法律框架内的救济渠道,舍弃司法裁判和正式的法律途径,通过其他非正式救济途径寻求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得到的公正”。参见夏勇:《舍法求法与媒体正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①John Leubsdorf,The Myth of Civil Procedural Reform,in Civil Justice in crisis, edited by AdrianA.S.Zuekerm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55.转引自王建源:《迈向对话的正义——协商性司法的制度逻辑及本土实践》,载《司法改革论评》,2007年。
    ③[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6页。
    ⑤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⑥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①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①[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②日本早期接受大陆法系影响,“二战”后日本法深受普通法系影响。对比两大法系特点,总体上日本法律制度仍属大陆法系。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158页。
    ①[德]沃尔弗拉姆·亨克尔:《程序规范的正当性》,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②[德]汉斯·弗里德黑尔姆·高尔:《民事诉讼目的问题》,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③[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页、1128-1129页。
    ①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②在终局判决后,当事人如果认为原审法院有程序瑕疵、损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可在控诉中以异议方式主动提起。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29条。
    ③[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页、1125页。
    ④[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页。
    ⑤[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6页、1127页。
    ⑥[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页。
    ⑦[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6页。
    ⑧[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①[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9页。
    ②[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7页。
    ③[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5页。
    ④[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5-1076页。
    ⑤[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⑥[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页。
    ⑦[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①[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399页。
    ②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
    ③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4、58页。
    ④[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法系的理论考察》,载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陈刚:《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⑥[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2页。
    ①[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②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56、171、176、239条等。
    ③[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④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49、150条等。
    ⑤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21、329条第三项。
    ①[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2页。
    ③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30条。
    ④[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8页。
    ①[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7页。
    ②[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③[德]卡尔·奥古斯特·贝特尔曼、汉堡:《民事诉讼法百年》,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0页。
    ④[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①[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②[日]山本克己:《当代日本的民事诉讼》,载《私法》,2006年,第1期
    ③[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9页。
    ④参见周翠:《<德国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后的条款》,载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⑤[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9页。
    ⑥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⑦[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①卡尔·奥古斯特·贝特尔曼:《声明不服和撤销: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救济的正确理解》,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34页。
    ②[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3页。
    ③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33条。
    ④[法]让-路易·贝尔热尔:《法国民事裁判制度的现状与未来》,施鹏鹏等译,载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杨艺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3页、74页。
    ②[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杨艺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2页。
    ③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95条相关司法解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下同)。
    ④常怡:《外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⑤[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杨艺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
    ①[法]让-路易·贝尔热尔:《法国民事裁判制度的现状与未来》,施鹏鹏等译,载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②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80、380-1条。
    ③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37条。
    ①齐树洁:《民事上诉权之保障》,载《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2006年。
    ②[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①[美]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2000年10月版,第4页。
    ②[美]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载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③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研究》,载《民事程序法》,2006年第2辑。
    ④[美]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载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②参见谢晖:《法律意义的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91-593页。
    ③[德]沃尔弗拉姆·亨克尔:《程序规范的正当性》,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
    ④参见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488页。
    ⑤[英]J.A.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①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页。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①[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②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28页。
    ①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69、270页。
    ②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476页。
    ③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84页。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⑤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⑥参见左卫民:《职权主义:一种谱系性的“知识考古”》,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
    ①[德]鲁道夫·瓦塞尔曼:《从辩论主义到合作主义》,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1页。
    ②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③[德]赖因哈德·格雷格:《作为诉讼主义的合作》,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④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动向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⑤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动向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①[德]鲁道夫·瓦塞尔曼:《从辩论主义到合作主义》,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②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洪德琨:《走向中和的民事诉讼模式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冀宗儒:《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与合作主义——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载《公民与法》,2009年第12期。
    ③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1页。
    ①参见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②汤维建、陈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与不足》,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①许少波:《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以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为主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5页。
    ③参见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①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0页。
    ②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8页。
    ①参见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②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67页。
    ④参见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①自清代学西法以“变法图强”、改良本土法制时始,到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时止,包括民国时期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内编写的民事诉颂规则,对法院职权的诉中约束、诉讼权利的独立保障都使用抗告之表述。此可参见《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1卷)》(陈刚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及《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二辑·第一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诉组编写,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的相关资料。
    ②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③[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2页。
    ④齐树洁:《民事上诉权之保障》,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2011年第2辑。
    ⑤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①[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316页。
    ②[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③[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3页。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313页。
    ①Larry Alexander, Are Procedural Righets Derivative Substantive rights? Law and Philosophy,17:19–42,1998.
    ②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60页。
    ③Robert M. Cover, Reading the Rules: Procedural Neutrality and Substantive Efficacy in For James Wm. Moore: SomeReflections on a Reading of the Rules,84Yale L.J.718,722-740.转引自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61页。
    ④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⑤[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页。
    ⑥[日]三月章:《实体法与诉讼法——从实践问题提起》,刘荣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③[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④1667年,法国颁布《民事敕令》(路易法典),这一般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民事诉讼法雏型。它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文书的程序,提出事实和证据的程序,以及当事人如何进行辩论,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参见于绍元:《中国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①[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法系的理论考察,载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195页。
    ③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④[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1页。
    ⑤[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2页。
    ⑥[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⑦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①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②[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331页。
    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异议和复议、上诉关系位阶关系混乱,三者即有并列关系,也有递进关系。异议保障性救济方式,某些时候规定为复议,某些时候规定为异议。参见廖永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④[英]麦考密克等:《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44页。
    ①[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②[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③许章润认为,法的形式理性表现为通过“智性制度安排”和“法律技术”赋予规则与秩序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明晰性。参见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④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①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序言,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Klement Alon,Neeman Zvika, Civil Justice Reform: AMechanism Design Frame work.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Theoretical Economics, Vol.164,2008.
    ④参见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附录一、二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初期评估报告》和《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后续评估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⑤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页。
    ⑥此可参见徐昕:《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①[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杨艺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
    ①[美]理查德·L·达夫特、多萝西·马西克:《管理学原理》,商增安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②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52页。
    ③[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④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779页。
    ⑤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8页。
    ⑥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研究》,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6年第2辑。
    ①王甲乙等:《民事诉讼法新论》,广益印书局1983年版,第64页。
    ②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译者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④马艾地:《保障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载《人民日报》,2001年08月29日,第11版。
    ⑤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57页。
    ①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70页。
    ②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78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726、727页。
    ②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772-773页。
    ③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773页。
    ④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研讨(三)》,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520页。
    ⑤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479页。
    ①[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②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9页。
    ①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0-15页。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③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④参见栾林林:《论民事诉讼中的复议制度》,吉林大学硕士2010年学位论文;蒋晓亮:《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参见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8-79页。
    ①[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7页。
    ②[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5页。
    ③黄娟:《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①傅达林:《有“精密司法”才有司法公正》,载《广州日报》2008-01-06。
    ②[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③[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法》,杨艺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7页。
    ④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十二)》,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8页。
    ①选择复议、而非抗告或其他表达,有历史的原因和本土的习惯等因素影响。“抗告”一词自清朝后期学习西方法制开始引入我国。彼时,抗告存在的审级基础是三审终审制度。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这种规定。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内,有关民事诉讼权利维护的方式也采取抗告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四级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抗告”表述被“上诉”一词所取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复议”一词取代了“上诉”在救济诉讼权利、制约法院程序性职权行为的地位。“抗告”、“上诉”及“复议”用语的变迁,可参见1947年《新民事诉讼法草稿纲领》、1950年《诉讼程序试行通则》、1951《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7年《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以及1979年《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上述规范性文件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诉组:《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二辑·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14-194页。
    ②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①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①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815页。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研究》,载《民事程序法》,2006年第2辑。
    ②[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3页。
    ①景天魁等:《社会学方法论与马克思:个体与整体》,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②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2页。
    ①此可参见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法学专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
    ②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58、378页。
    ③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法学专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
    ⑤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488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6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迈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
    ③[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④[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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