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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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发生在保险领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在我国,这种犯罪原来是作为普通诈骗犯罪予以惩处的,但是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诈骗犯罪也快速滋生,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日益滋长的保险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保险诈骗罪采取附属刑法与单行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规定,实现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离,为有效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基本承袭了上述规定的内容。鉴于当前对保险诈骗罪研究尚不够深入的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在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特殊形态、罪与非罪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对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以及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既为司法提供指导,也为立法提供借鉴,同时通过对个罪的系统研究,以期推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保险诈骗罪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用近29万字的篇幅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系统研究。
     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六章。
     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叙述,对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概括,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要重点把握的三个关系进行了阐述。这三个关系是基础与深化的关系、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总结与借鉴的关系。
     第一章对保险诈骗犯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进行了研究。因为保险诈骗犯罪是发生在保险领域,利用保险合同关系实施的,严重破坏保险制度、违反保险基本原则的一种经济犯罪,因此需要对作为保险诈骗罪研究基础的保险学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阐述,为整体研究提供保险学理论的支撑。当前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保险诈骗罪研究的现实背景。这一现实背景以及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手段、对象等的特殊性,当前保险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法制对保险法律体系完善的意义,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刑法惩治,尤其是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提供了充足的依据,而我国刑事立法则对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要求作出了及时回应。
     第二章对保险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从实然意义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实然意义上的保险诈骗罪概念,即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了分析。在客体方面,分析了保险秩序与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这一双重客体的科学性,并对刑法没有规定主要客体受侵害这一危害结果以及将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作为保险诈骗罪既遂标志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在客观方面,提出了对保险诈骗犯罪客观方面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认识方法,同时对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五种行为方式进行了详尽阐述,并对行为方式中的疑难问题,如对利用“地下保单”进行保险金诈骗,恶意串通放弃代位追偿权进行诈骗等行为方式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主体方面,对保险诈骗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进行了阐述,并对单位、一人公司以及筹建处等临时性机构的保险诈骗情形进行了研究。在主观方面,对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保险诈骗罪只能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的观点。
     第三章对保险诈骗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这三种特殊形态进行了研究。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在确定犯罪未遂的“着手”时间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提出索赔”作为“着手”的时间点,在既遂的标志上应该采用“控制说”的观点。在罪数形态上,保险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牵连犯以及想象竞合犯三种形态。在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在牵连犯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五种行为方式中,现行《刑法》只对第四、五种情形作出数罪并罚的规定不尽合理,因此需要通过确立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原则来消除这一矛盾。另外,还存在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中的独立构罪的手段行为与保险诈骗犯罪预备行为,以及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共犯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条竞合情形。在上述两种竞合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以独立构罪的手段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以及保险诈骗罪论处。对共犯形态的研究中,着重分析了片面共犯问题。笔者从片面共犯对法益的侵害性、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的发挥、理论创新的意义和对立法意图的追溯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属于对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的观点,进而指出片面共犯应该在共同犯罪体系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而现行立法的回应实际上也预示了片面共犯的发展前景。同时对涉及间接正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有身份者可以利用无身份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无身份者则不能利用有身份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其诈骗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只能构成诈骗罪。
     第四章对保险诈骗罪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笔者围绕“帅英骗保案”及其引申出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对存在抗辩事由的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交叉的案件的处理,笔者从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特点以及《保险法》规定抗辩事由的立法原意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如果行为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则应当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观点。而对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犯罪的界限,则应从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和法律后果三方面的不同来进行把握。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对保险诈骗罪的处罚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保险诈骗罪刑罚的一般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情节加重犯问题,以及保险诈骗罪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法律规定与适用展开了分析。在数额认定上,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状态下,应当按照犯罪所得数额来确定,而在未遂状态下,则应当按照行为指向数额来确定,而对于已缴保费则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另外,提出了保险诈骗罪属于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并对“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刑罚的适用中,笔者重点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进行了展开分析。对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处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参与额”标准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数额,对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的数额,则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刑以及起刑点和量刑数额标准分别认定。最后,对保险诈骗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的处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六章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对域外有关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分类介绍,并与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域外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基本上采取了“罪名从属式”、“罪名独立式”、“附属刑法”这三种模式。“罪名从属式”立法模式,没有反映出保险诈骗犯罪在主体、对象、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缺乏警示性和威慑力;“罪名独立式”立法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罪状规定简单、侵害对象单一,对保险制度保护缺乏整体性等问题;“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被极个别国家所采用,它的缺点是因为它的附属性,而不利于人们对遏制犯罪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不利于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采用“罪名独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在具体法条的设定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行为犯、目的犯等模式,因此与我国保险诈骗罪立法相比,呈现出很大的不同。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需要在罪名从属性还是特定化问题、采取法典化与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的价值、犯罪既遂模式是采取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模式等问题上进行认真思考。然后,对立法完善的意义与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并着重就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体思路。最后,笔者提出了保险诈骗罪概念的重塑以及立法完善的具体构想。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special type of criminal fraud in the insurance field. In China,such a crime was punishable as an ordinary criminal fraud originally,bu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surance fraud are rapidly growing, showing the growing number,increasingly large scal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more and more serious harm. In response to the growth of insurance fraud, NPC Standing Committee passed the“PRC Insurance Law”, and the“decisions of punishment the crime of breaking financial order”on June 30, 1995,which ordained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accessory criminal law and separate criminal law,implemented a separation of insurance fraud and ordinary fraud,and provided a legal weapon for the fight against the crime.The 1997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 followed the above contents. The author believes,that in view of insurance fraud practical research is still not deep enough,we should conduct an in-depth study on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indepedence on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special form of insurance fraud,crime and noncrime, boundaries with related crimes,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on current legislation,which can not only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judiciary, but also provide an example for the legislation, that meanwhile through the systematic study of conviction,hope to promoting the study of criminal law theory constantly enriching and development. Out of the above considerations,the author writes the doctoral dissertation as the topic of“Insurance Fraud Study”,which systematically researches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on the length of nearly 290,000 characters.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the dissertation wa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The introduction narrate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selection, gives a brief summary of the current study,and explains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 three relationships which is base and deepening, necessary and reality,summary and reference to stress in the process of writing.
     The author researches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indepedence on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first chapter. Because the insurance fraud is a economic crime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insurance system,violate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insurance through making use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 the field of insurance, it is necessary to systematically exposit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science of insurance as the research base of insurance fraud in order to provide a support for the whole study. The reality background to research insurance fraud in China is tha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reality background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subject,means,object i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serious harm of the current insurance fraud,the significance of criminal law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for insurance provide an adequate basis for criminal punishment of insurance fraud,particularly for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indepedence on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and criminal legislation timely responded the requirement of indepedence on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second chapter researches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surance fraud. Firstl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ng the concept of insurance fraud from as it was, it bring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insurance fraud as it was, that is,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the policyholders, the insured or the beneficiaries violate insurance regulations,defraud of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through deliberately making up fictitious insurance object, fabricating false reasons for the insurance accident or exaggerating the extent of their losses, fabricating the insurance incident which never occurred, willfully causing property damage in the insurance accident,or causing the insured death, disability or illness.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ut an analysis of the four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object, it analyses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double object including the insurance order and property ownership of insurer, and it expounds on the reasons why the criminal law doesnot regulate the harmful results of priciple object being violated and look defrauding the larger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as signs of accomplished offense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objectivity,it proposes a method of integrating the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in the objectivity of insurance fraud, meanwhile, analyses the 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fraud,on this basis, elaborates the five behaviors on the 198th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conducts in-depth studies on the difficult issues,such as using“underground insurance policy”for insurance fraud,giving up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by malicious collaboration,and so on.In the subject, it explains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fraud subject, Unit, one company and the temporary offices of the preparation for a study of insurance fraud case,and researches the insurance fraud case of unit,one man’s company, temporary agencies such as planning department. In the subjectivity, it analyses the need for“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and“illegal occupation”in the content,makes the points that insurance fraud is only a direct intention crime.
     The third chapter researches the three special patterns of insurance fraud such as ceasing pattern,pattern of quantity of crime,accomplice patter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belongs to consequential offense,there is a pattern of criminal attempt. On the issue how to confirm the“start”time of criminal attempt,the author makes the points that it should be the“start”time point when people“claim”, and the "control" point of view should be adopted on the sign of accomplishment. On pattern of quantity of crime,there are three patterns that is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implicated offense and see also.In the concurrence circumstances of insurance fraud, fraud, contract fraud,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law should take the principle of special law derogating general law applicable legal requirements of insurance fraud. On the issue of implicated offense,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unreasonable that the current“criminal law”only regulates the fourth,the fifth actions in the five actions,hence it is necessary to eliminate the contradiction by the wa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s of joinder of punishments for plural crimes on implicated offense. In addition,there are means acts which can independently constituting a crime i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preparatory acts of insurance fraud,accomplice of insurance fraud in 4 198th of the current“Criminal Law”and the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in 1 the 229th of the“Criminal Law”which is the crime of providing falsified certification. On the above two conditions of concurrence, the perpetrator should be charged and punished by the commited accusation by means acts which can independently constituting a crime and insurance fraud. In the research of accomplice pattern,it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one-sided accomplice.The author exposites the infraction to legal interest of one-sided accomplice,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the significance of innovation in theory, the retroaction to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nd so on,makes the points that the 4 198th belongs to a special provision for one-sided accomplice, and goes on to state that one-sided accomplice should be given its rightful place in the accomplice crime system,and the response of current legislation also indicates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one-sided accomplice in fact. Meanwhile, it studies the related issues of indirect guil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ose who have no identity can be used to implement insurance fraud by those who have identity,but those with identity cann’t be used to carry out insurance fraud by those without identity,the fraud of those without identity under the existing“Criminal Law”can constitute fraud.
     The author studies 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fourth chapter. On the boundary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insurance fraud,the author centered on the issue which“shuaiying insurance fraud”expands to launch the research.On the subject of processing the cases with contradicts matter which insurance cheat and insurance fraud overlapping, the author launches the elaboration from the independence and characteristic of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the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of“Insurance Law”why stipulated contradicts matter,and so on , proposed that the perpetrator of the crime should be held criminally on insurance fraud,if his behavior would offend the law about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But on the boundary between insurance cheat and insurance fraud, we should focus on the difference of three aspects,that is subjective intent, objective aspect and legal consequence. Meanwhile,the author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bout the limits among insurance fraud,common fraud and contract fraud.
     The fifth chapter carries on the research on punishment issue for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First it describes the general penalty for insurance fraud,on the basis of which, carries out an analysis about the amount of insurance fraud,the issue of aggravated offense by circumstances,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criminal fine of insurance fraud and expropriatio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amount,the author states that it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mount of the proceeds of crime on the conditions of accomplishment of a crime,but it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mount of the act, while not paid premiums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of crime. In addition,the author puts forward a viewpoint that the insurance fraud is aggravated offense by circumstances,and carries out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serious circumstances”and“particularly serious circumstances”.In the application of penalties,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fine and the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On the criminal penalties for accomplic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the author makes the viewpoint that the amount of accomplice crime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amount involved”,meanwhile,the amount of accomplice crime between natural person and danwei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statutory sentence and minimum term and the amount standard of statutory. Finally,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criminal penalties for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n preparation,attempted crime,desistance of crime.
     The author launches a systematic study on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sixth chapter. Firstly,the author dividually introduces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o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and conducts a comparative study with legislation conditions of insurance fraud in China.Extraterritorial criminal legislation on insurance fraud basically adopts three models including,“Charges subordination”,“charges independence”and“subsidiary criminal law”.The legislation model of“Charges subordination”is not reflected the unique o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n the subject,target,means of crime,social harm and so on,which is short of warning and deterrent function. In varying degree,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 simple regulations on charge in an indictment ,single infraction object,lack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on insurance system in the legislation model of“charges independence”.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egislation model of“subsidiary criminal law”which has been adopted by very few countries is its subsidiar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form the criminal legal awareness,being very significant for curbing crime,and goes against playing the preventiv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On the creation of the specific law, because the countries adopted the legislation model of“charges independence”basically use the model of behavioral offense,offense to intent and so on,which show very different comparing with insurance fraud in our country. On this basis,the authors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seriously consider those issues whether it is subordination charges or specific subordination,what is the value of the legislation mode which Criminal Code and subsidiary criminal law combined,whether the model of accomplishment of a crime should adopt the model of behavioral offense or the model of consequential offense.Then,the author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and the priciples which should be adhered to,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defects such as subject of crime,object of crime,charge in an indictment,satutory sentence,and so on,and put forwards the specific ideas for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Finally,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specific ideas tha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should be remodeled,and legisl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引文
① 参见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编著:《中国保险业二百年》,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1 页。
    ② 参见刘建英:《我国保险中介业改革与创新初探》,载《保险研究》2006 年第 11 期,第 74 页;《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吴定富强调进一步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载《中国保险报》2007 年 1 月 22日。
    ③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366 页。
    ① 关沅非译著:《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 页。
    ② 如国际反保险诈骗机构联合会 2005 年年会,于 5 月在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举行。年会的目标是提高保险界的反诈骗意识及探讨行之有效的反保险诈骗措施,以营造健康的保险营商环境。参见《澳门举办国际反保险诈骗机构联会 2005 年会》,《中国新闻网 》,访问时间:2005 年 5 月 12 日。
    ① 刘远博士在自己的博士论文自序中提到:“最受到思维限制同时又最接近实践的当属规范刑法学分论的研究,这种课题一方面最不容易达到人们所希冀的理论深度,又容易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挑剔和质问。但实际上,研究这种课题,不仅需要理论刑法学的终极关怀,又需要规范刑法学的现实关心,所以也是最需功力的。可以说,规范刑法学分论的发达程度,是刑法学发达程度的最终标志,因为刑法学的起点和归宿都是刑法实践。”见《自序——谈谈本书的方法论立场》,载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3 页。
    
    ① 李道军著:《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 页。
    ② [德]亚图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0 年版,第 148 页。
    ①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2 页。
     ① 海上冒险借贷,其实质是一种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贷款,若船舶或者货物在航海中遇难,依损害程度可免除债务的全部或一部;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船东则应向贷方偿还本金和比普通借款高的利息。参见杜鹃主编:《海上保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第 1 版,第 9 页。
     ① 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编著:《中国保险业二百年》,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1 页。
     ① [挪威]卡尔·H·博尔奇著:《保险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1999 年版,第 3 页。
     ① 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大数法则为保险经营特别是非寿险经营中利用统计资料来估算损失概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对承保标的的数量提出了理论要求。见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第 33 页。
     ① 保险金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当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赔偿或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钱。
    ② 蔺翠牌主编:《保险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年 8 月第 1 版,第 58 页。
     ①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7 页。
     ① 邹海林著:《保险法教程》,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2 版,第 57 页。
     ① 马原主编:《保险法条文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第 1 版,第 50 页。
     ①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原则,由于它内涵丰富,并且具有开放性,因而有“透明规定”之称;又由于它位阶极高,故而又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5 页。
    ② 道德风险源于个人的心理状态,它是与可能导致损失或增加损失幅度的有意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保险的存在又可能加剧道德风险,如对购买了火灾保险的设备陈旧的工厂纵火,进而进行骗赔。参见[美]詹姆斯特里·S·斯曼等著:《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十一版)》,裴平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 月第 1 版,第 10 页。道德风险一般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投保人的行为使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按照投保人对风险的主观态度和损害结果的可能性,道德危险又可以分为投保人的“懈怠”和投保人的“欺诈”。前者是投保人因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减少进行自保的积极性,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持放任的态度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增大的行为。后者就是道德危险领域内的保险欺诈,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一方以故意行为使得损失结果必然地从无到有或从小到大,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③ 逆向选择是指那些知道自己面临超过平均损失几率的被保险人倾向购买比平均水平更多的保险。当被保险人掌握保险公司无法获取的有关可能损失的信息时,前者就拥有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信息是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见[美]詹姆斯特里·S·斯曼等著:《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十一版)》,裴平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 月第 1 版,第 10 页。对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可以一般性论述为:由于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与是否参加保险无关),尽管有大数定律帮助保险人估测概率,但根据大样本进行计算所得到的数据是平均的概率。特定损失的保险费必须利用这个平均概率制定。但在样本中既有高于平均数的风险较大的群体,也有低于平均数的风险较小的群体。风险的大小一般只有投保人清楚。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就可能诱导高风险的人投保,而低风险的人则不会投保,因为保险费是由损失的平均概率决定的,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即高风险的消费者将低风险的消费者赶出保险市场)。根据欺诈者的行为方式不同,逆向选择领域的保险欺诈又可分为错告与隐瞒,前者是一种作为形式,对保险者故意告知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后者是一种不作为形式,故意不告知保险人其应当告知的事项。对于因过失原因而致的逆向选择,投保人虽对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但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因故意原因造成的逆向选择领域的保险欺诈,却构成侵权责任。
     ① 《IAIS 北京年会: 国际保险业的高峰会》,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① 在衡量一国或一个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时,常常使用保险密度指标,具体是人均保险费收入。见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第 39页。
    ② 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保险深度越高,说明国民对保险的需求量越大。见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第 37页。
    ③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吴定富强调进一步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载《中国保险报》2007 年 1月 22 日。
    ④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⑤ 资料来源于:《IAIS 北京年会:一次难得的契机》,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①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② 《外资保险营业机构已达 121 家 保险法二次修订案已完成修订草案送审稿》,载《中国保险报》2006年 11 月 17 日。
    ① 参见孙祁祥:《辨证看待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1 月 22 日;《瑞士再发布全球保险业研究报告——去年保费增长适度 今年前景看好》,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7 月31 日。
    ② 王和:《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23 日。
    ③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④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①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 号]。
    ② 参见《飓风季前夕 美国保险业严阵以待》,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5 月 15 日。
    ③ 见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85—186 页。
    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 号]。
    ②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9 页。
    ③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7 页。
     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推进存款保险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完善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于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见《央行:存款保险法应尽快出台》,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1 月 15 日。
    ② 另外,我国将借鉴西方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建筑法修改中可能将建筑工程质量险(又称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它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式)修改为强制险,这将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这个险种开始在全国 14 个城市试点。参见《建筑工程质量险有望成强制险》,载《法制日报》2006年 9 月 22 日。还有商业保险已经广泛介入社会生活。如在镇江,人保公司开展一种叫做“治安保险”,农户与村委会签订《防盗抢保险协议》,将所有人身安全、室内财产、商店、货物、首饰等全部投了保险,盗抢案件下降了 18.7%。这项业务覆盖 30 万户家庭,镇江市因此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优秀城市”。见《保险公司成为“社会新管家”》,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30 日。类似报道还有《治安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载《金融时报》2006 年 10 月 13 日;《山东全面推广“治安保险”》,载《金融时报》2006 年 11 月 10 日。
    ③ 《走近“国标”:保险业酝酿巨变》,载《金融时报》2006 年 6 月 30 日。
    
    ①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10 月第 1 版,第 77 页。
    ② 关于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论述见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① 马克思:《人口、犯罪率和赤贫现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 卷)》,人民出版社 1962 年第 1 版,第 549 页。
    ② 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9 页。
    ③ [美]霍伊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三联书店 1982 年版,第 59 页。
    ④ 参见李秀芬:《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 年第 6 期,第 92 页。
     ①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9 页。
    ① 1889 年美国法官 Lindley 在 Cornish vs Accident Insurance Co.案中对疑义利益原则的阐释。转引自张坚:《保险欺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年,第 11 页。
    ② [日]木村光江著:《诈欺罪の研究》,东京都立大学出版会 2000 版,第 12 页。转引自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2 页。
    ① 林诗平、章鸿:《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载《福建金融》2005 年第 1 期,第 36 页。
    ② 何志永、何志晓:《黑色的浊流》,载《上海保险》1994 年第 4 期。
    ③ 参见万里虹著:《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 页。
    ④ 黄牛、何德贵、徐仆:《逆流——有识之士认为,狙击车险诈骗不力将危及整个财险经营》,载《中国保险》2006 年第 2 期,第 35 页。
    ⑤ 参见《车险赔款两成骗保 保险公司要“捉贼”》,载《经济参考报》2005 年 1 月 19 日。
    ⑥ 参见《保险犯罪事件(下册)》,袁美范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台湾广场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 4 页。
    ① 参见《保险犯罪事件(下册)》,袁美范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台湾广场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 8 页以下。
    ② 参见[美]小路易斯·R·米泽尔著:《智能犯罪—遍及全世界的白领犯罪与自我防范措施》,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3 页以下。
    ③ 参见[美]小路易斯·R·米泽尔著:《智能犯罪—遍及全世界的白领犯罪与自我防范措施》,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3 页。
    ④ 参见[美]小路易斯·R·米泽尔著:《智能犯罪—遍及全世界的白领犯罪与自我防范措施》,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20 页以下。
    ⑤ 转引自祝菁:《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第 2 页。
    ① 《ABI 呼吁 采取“根本行动”来减少欺诈》,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4 月 28 日。
    ② 参见万里虹著:《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 页。
    ③ 参见万里虹著:《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 页。
    ④ 《打击保险欺诈是一种原则》,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9 月 11 日。
    ① 参见《史上最大保险金诈骗案(台湾)》,http://www.wearn.com/(台湾聚财网),访问日期:2006 年 7月 8 日。
    ② 详细论述见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③ 参见罗忠敏、杨玉山:《一个保险诈骗专业户为何屡屡得手》,载《中国保险》2004 年第 12 期,第 40页。
    ④ 参见《车险骗赔呈现“专业化”趋势》,载《金融时报》2007 年 2 月 15 日。
    ⑤ 参见翁小丹:《反保险欺诈技术要先行——剖析人身保险一典型案例》,载《上海保险》2002 年第 10 期,第 27 页。
    ⑥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与全部案件的比数。
    ① 《“假摔”诈骗保险金 330 万——湖北寿险史上最大骗保案告破》,载《三湘都市报》2006 年 10 月 23日。
    ② 《7 年前骗保千万!黄冈 700 万诈骗案主谋落网》,载《楚天都市报》2006 年 10 月 10 日。
    ③ 《中国保险报》1995 年 2 月 28 日。
    ④ 参见李慧云:《杜撰车祸三十宗,一人竟死四五次——我国最大一起保险诈骗系列案》,载《检察风云》1998 年第 8 期,第 38 页。
    ⑤ 参见《南部地区出现“假住院、真诈财”保险诈骗集团》,载《现代保险金融理财杂志》,转引自 http://tw.money.yahoo.com/051021/7/1hqp.html,访问日期:2006 年 8 月 8 日。
    ⑥ 《“蛊惑保险党”骗 780 万佣金,14 人被拘捕》,载《香港商报》2005 年 12 月 1 日。
    ⑦ 参见杨林:《遏制保险欺诈》,载《中国保险》2005 年第 8 期,第 39 页。
    ⑧ 《香港骗徒雇内地人挖眼自残骗保险金》,载《南方都市报》2006 年 6 月 19 日。
    ⑨ 《保险惊奇:台湾一诈骗集团诱人割器官诈保险金》,《华尔街电讯》(WSwire),访问日期:2004 年8 月 20 日。
    ① 有学者认为,从宏观经济学的领域来看,保险诈骗是地下经济(又称隐形经济、黑色经济、未入帐经济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但是已受到各个国家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而地下经济由那些逃避政府监管、税收制度和经济监察的活动和由此而获得的收入构成,它在西方国家曾被描述为“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增长,如果不对之及时加以阻止,必将导致经济崩溃的经济领域。”参见朱辉:《论保险诈骗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第 3—4 页。
    ② 关沅非译著:《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 4 月版,第 4 页。
    ③ 《美国保险法发展回顾及目前整体架构和特点》,载《各国保险法规制度编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 3 月第 1 版,第 14 页。
    ④ 参见王小娟、于飞、刘长国:《我国当前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载《商业研究》2001 年第 3 期,第 69页。
    ⑤ 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编:《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年 8 月第 1 版,第 203页。
    
    ① 参见梁晓华:《欧洲加强防范保险理赔诈骗》,载《光明日报》2004 年 1 月 13 日。
    ② 转引自:《保险欺诈躲闪不及》,载《国际金融报》2003 年 2 月 21 日。
    ③ [法]亨利、勒帕日著:《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李燕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 年出版,第 11 页。
    ④ 参见王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 页。
     ① 李岚清:《按照“三个代表”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中央党校学员班上的讲话 》(2002 年 4 月 5 日)。
    
    ①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0 版,第 73 页。
    ② [意]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版,第 19 页。
    ③ [日]西原春夫著:《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法律出版社、成文堂 2000 年版,第 4 页。
    
    ① 参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4 页。
    ② 周振晓:《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载《检察日报》2001 年 2 月 20 日。
    
    ① 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版,第 4 页。
    ② 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版,第 443 页。
    ③ 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 1981 年版,第 32 页以下。
    ④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22 页。
    
    ① 王丽、李贵方:《刑罚价值体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6 期,第 56 页。
    ② 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23 页。
    ③ 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12 页。
     ① 《决定》首次设立了保险诈骗罪等罪名,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保险刑法制度是在 1995 年正式形成的。参见卢勤忠:《WTO 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0—41 页。
     ①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138 页。
    
    ① 参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第 17 页。
    ② 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 版,第 302 页。
    ③ 参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第 18 页。
    ① 因此有学者从应然角度提出了应将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为“虚假保险索赔罪”。因为按照原有的罪名“保险诈骗罪”,涵盖的范围显然过宽。“保险诈骗”是指发生于保险领域中所有的诈骗犯罪,而不仅仅指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虚假索赔,还包括保险公司向客户进行欺骗的“欺骗客户投保”和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欺骗客户、保险公司的行为。参见卢勤忠:《WTO 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6—47 页。
    ② 具体论述见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③ 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第 17 页。
    ④ 参见胡启忠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13 页。
    ⑤ 参见《保险犯罪事件(上册)》,袁美范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12 月第 1 版,第 5—6 页。
    ① 参见叶高峰、王俊平:《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1 年第 5 期,第 89 页。
    ② 周其华:《保险诈骗犯罪的刑法惩治及防范》,载陈光中、丹尼尔·浦瑞方廷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5 月第 1 版,第 428 页。
    ③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53 页。
    ④ 胡启忠等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411 页。
    ⑤ 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49 页。
     ① 关于结果犯的具体论述见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①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90 页。
    ① 刘远:《欺诈犯罪原理探究》,载《法学家》2000 年第 5 期。
    ② “再进一步划分,欺诈又可分为民事意义上的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又可分为广义的欺诈犯罪和狭义的欺诈犯罪。”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第 18—19 页。
    ③ 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 年第 3 期。
     ① [日]西田典之著:《刑法各论》,弘文堂 1999 年版,第 176 页以下。
    ② 大理院 1913 年上字第 34 号。转引自褚剑鸿著:《刑法分则释论》,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第 2 次增订版,第 1239 页。
    ①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5 页。
    ② 青锋著:《犯罪本质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92 页。
    ③ 贾宇、粱建昌:《论保险欺诈罪》,载《中国法学》1991 年第 1 期。
    ④ 参见林荫茂:《保险诈骗犯罪客体的探讨》,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 16 卷第 6 期,第 53—56 页。但笔者认为其基点是对保险金的认识。作者指出保险金不同于一般资金或金钱,保险金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资金,没有保险合同就没有保险金,骗取保险金必然利用保险合同去骗,没有脱离保险合同关系而骗取保险金的。并且进一步指出,保险人的财产与保险人的保险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现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一个是所有权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即犯罪客体是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客体。
    ⑤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36 页。
    ① 参见舒慧明主编:《中国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39 页。
    ② 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40 页
    ③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39—443 页。该学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的客体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保护客体——即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不同,保险得以用一种精巧的机制,使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化解于投保人身上,而刑法要保护的,恰是这种精巧机制不为欺诈行为所侵犯。因此,保险诈骗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保险运作机制。保险最核心的特征是诚信制度,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诚实信用要求的程度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而保护了这种诚信机制,也就保护了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理应在刑法中得到保护。而且该学者认为,从立法宗旨看,立法者将保险诈骗犯罪化并且置于金融诈骗罪一章,正是重在对金融制度的保护,而保险运行机制恰是金融运作的一方面,因此,本罪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运行制度,次要客体是诚信制度。
    ④ 参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7 页。
    ⑤ 参见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4 页。
    
    ①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492 页。
    ② 张智辉著:《理性地对待犯罪》,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 页。
    ① 从理论上讲,某日的赔款准备金是赔付所有已发生但尚未赔付的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与最终赔付存在间隔,这就产生了保险人的流动负债——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项目,它包括了保险人已知和未知的赔款。见许谨良主编:《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二版)》(新世纪高校保险学专业系列教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8 月第 2 版,第 642 页。
    ② 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在保险期一开始就收取了全部保费,但赔偿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履行,因而在保险期结束之前不能把全部保费都作为自己赚得的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可看做保险单到期之前需要赔付尚未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也可以作为再保险金额的基数。见许谨良主编:《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二版)》(新世纪高校保险学专业系列教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8 月第 2 版,第 650 页。
     ① 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1 版,第 191—192 页。
    ①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87 页。
    ②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87 页。
    ③ “从整个经济生活的安定秩序与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则经济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性与危险性,似乎是高于物质方面的损害性与危害性,因为经济犯罪对于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极为恶劣的不良后果,诸如经济道德的堕落、破坏经济社会赖以为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彼此相互的信任,而造成经济活动中相互的不信任等,终至干扰经济生活的安宁秩序,进而危及整个经济结构的安全……这些在经济活动中强烈的不信任,将会干扰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发展。”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北三民书局 1981 年版,第 46—47 页。
    
    ①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9 页。
    ②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7 页。
    
    ①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65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57 页。
     ① 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 1992 年改订增补版,第 126 页。
    ② 但在结果的发生与目的的实现并非一致的情况下,这一结论不能成立。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5 页以下。
     ①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3 年 1 月第 2 版,第 138 页。
    ① 理赔是在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经济补偿的工作。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理赔环节是:接到出险通知后及时立案,并派员到出险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损失及施救情况,与此同时还要对各种单证进行认真审查。在以上两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审核决定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这是理赔中的最关键的一环),最后计算出赔款额并支付赔款。
    ② 参见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30 页;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234—235 页。
    ③ 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第 25 页。
    ①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4 页。
    ② 《德国刑法典》第 263 条,见《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 1 月第 1 版,第 122 页;《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 年修订)》第 148 条,见《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③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74 页。
    ④ 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东京有斐阁 1996 年第三版,第 244 页;[日]大谷实著:《刑法各论》,东京成文堂 2001 年版,第 155 页;[日]西田雅之著:《刑法各论》,东京弘文堂 1999 年版,第 181页;[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3 版,第 226 页。
    ⑤ 日本大审院 1917 年 11 月 19 日判决,载日本《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 23 辑,第 1449 页。
    ⑥ 参见日本大审院 1918 年 2 月 17 日判决,载日本《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 24 辑,第 85 页。
    ⑦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75 页。
    
    ① 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57—258 页。
    ② 《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第 1 版, 第 161 页。
     ① 李忠诚:《论保险诈骗罪》,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1 期。
     ① 李文燕主编:《经济诈骗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8 页。
     ①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著:《刑法新立罪实务述要》,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版,第 345 页。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66 页。
    ① 参见《案例透析:借我慧眼 穿越骗保迷雾(下)》,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4 月 16 日。
    ② 刘宪权著:《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9 页。
    ③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04 页。
    ④ 赵秉志、许成磊:《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重点疑难问题研讨》,载《刑事司法指南》2000 年第 4辑。
     ① 有学者提出,鉴于立法于此有遗漏,有必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一项修改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骗取保险金”,或由有权机关对“虚构保险标的”作扩大解释,确认包括“虚构保险利益”在内。见黄守华:《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2 期,第 65 页。
    
    ① 主要参考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第 1 版,第 149 页。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26 页。
    
    ① 赵秉志主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8 页。
    ② 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64 版。
    ③ 《未办保险过户手续,车出险获赔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公安》2004 年第 3 期,第 47 页。
    ④ 刘宪权、卢勤忠著:《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版,第 598—599 页。
    
    ① 殷筱娟:《与保险有关的现象》,载《经贸世界》2004 年第 9 期,第 54 页。
    ②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1 页。
    ①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3—454 页。
    ② 全国人人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年版,第 164—165 页。
    ③ 黄守华:《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和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2 期。
    ①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二·下)》,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0 页。
    ②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二·下)》,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0 页。
    ③ 当然,这种帮助仅限于提供物质帮助的自杀。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对于提供物质帮助的帮助自杀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帮助者在主观上明知他人有自杀意图而提供帮助,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帮助行为对于他人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也起重要的作用。帮助他人自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在处罚上可适当从宽处罚。”见卢勤忠:《邪教自杀案件的刑法分析》,载《现代法学》2002 年第 6 期,第 112 页。
    ① 参见魏东著:《教唆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72 页。
    ② 参见魏东著:《教唆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72 页。
    ③ 陈兴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邵建国案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 年第 6期,第 73 页。
    
    ① 参见罗长斌著:《保险诈骗罪》,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年。
    ② 参见罗长斌著:《保险诈骗罪》,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年。
    ③ 魏智彬著:《证券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86 页。
    ④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07 页。
     ① 孙军工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6 页。
     ① 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1 版,第 124 页。
    ① 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年 8 月第 1 版,第 253页。
    ② 参见蒲成毅等著:《中国保险业重大现实问题》,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122 页。
    ③ 参见《隐瞒病情到澳门投保获取保险金该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 1 期(上),第 29 页。
    ④ 参见《隐瞒病情到澳门投保获取保险金该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 1 期(上),第 30 页。
    ① 《澳门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保险之诈骗):一、借作出下列行为,收取或使另一人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a)使风险已被承保之某一结果发生,或明显使风险已被承保之由事故所造成之结果更为严重;或 b)使风险已被承保之本人或他人身体完整性之损害发生,或使风险已被承保之由事故对身体完整性所造成之损害之后果更为严重。二、犯罪未遂,处罚之。三、如造成之财产损失:a)属巨额者,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b)属相当巨额者,行为人处二年至十年徒刑。见《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法律出版社 1997年 9 月第 1 版。
     ① 根据澳门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与保险诈骗罪完全相同。见《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9 月第 1 版。
    ①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5 页;江礼华、周其华:《保险诈骗罪的几点研究》,载单长宗等主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版,第 441 页。
    ② 参见李卫红:《保险诈骗罪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2001 年版,第 1435-1436 页;王新:《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 5 期。有个别学者,在认同是特殊主体的观点的同时,对特殊主体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认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应当包括投保人。其理由是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参见邹湘高:《试论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2 页。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然角度来分析,显然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①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6 月版,第 292 页。
     ① 刘庆伟、张玉娟:《保险诈骗罪主体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思考》,载《山东审判》2006 年第 4 期,第 74 页。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 年 6 月 18)第二条。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 1998 版,第 184 页。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 年 6 月 18)第三条。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 年 6 月 18)第三条。
     ① 参见张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4 年第 1 期。
    
    ① 参见胡启忠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54—55 页。
    ②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81 页。
     ① 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5—196 页。
     ① 不过,针对这种法律适用中的矛盾,有观点认为最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完善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即在目前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调整:(1)为了充分贯彻立法意图,将所列举的 5 种行为作为一体性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要件。尤其对第 4、5 种行为而言,将这两种行为方式可能构成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包容于保险诈骗罪中;(2)取消第 2 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同时相应提高这两种行为的法定刑幅度,注意与上述相关行为的法定刑幅度协调,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诈骗罪实际包容了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从而与这些罪形成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这种立法例实际在我国刑法中已有所体现。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属于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项规定将强奸罪包容于拐卖妇女罪中。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属于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项规定也是将强奸罪包容于强迫卖淫罪中。如果保险诈骗罪也采用此种立法,则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既符合人们的认识观念,也具有可操作性。见杨毓显:《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载《学术探索》2004 年 8 期,第 65 页。
    ② 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258 页。
    ① 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第 1 版,第 97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25 页。
    ③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26 页。
    ④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34 页。
    ① 陈正云、曾毅、邓宇琼:《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制约》,载《政法论坛》2001 年第 4 期,第 75—76 页。
    ② 详见《本案是否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公布的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5 月 30 日 。
    ① 类似争论,在国外也同样存在,如“由于日本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对于骗取保险金的欺诈犯罪行为是否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成为了问题。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历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和必要说的对立。”见刘明样著:《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版,第 77 页。
    ② 叶高峰、王俊平:《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1 年第 5 期。
    ③ 参见马克昌:《金融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68 页。
    ④ 参见罗欣:《关于金融诈骗罪的两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9 期,第 12 页。
     ① 参见刘宪权 吴允锋:《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刑事法学》 2001 年第 7 期,第 36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91 页。
    ① 参见刘宪权、卢勤忠著:《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38—539 页。
    ②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报告:《关于担保法(草案修改稿)、保险法(草案修改稿)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载朗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 年 9 月第 1 版,第 205 页。
    ③ [日]本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年版,第 680 页。
    ① [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 1994 年第 4 版,第 185 页。
    ② 蔡墩铭著:《刑法各论》,三民书局 1978 年修正版,第 233 页
    ③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年 3 月第 1 版,第 5—6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208—213、217页。
    ⑤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195 页。
    ① 主要参考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 1 期;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62 页。
    ③ 参见刘白笔等著:《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85 页以下。
    ④ 参见张瑞幸主编:《经济犯罪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55 页以下。
    ⑤ 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第 53 页。
    ⑥ 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62、784 页。
     ① [日] 平野龙一:《关于不法领得的意思(一)》,载《警察研究(第 61 卷 5 号)》(1990)。转引自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
    ① 参见熊选国:《论合同诈骗罪》,载《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713—714 页。
    ②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第 25、325 页。
    ③ 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4 页。
    ④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38 页。
     ① 参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9 月第 1 版,第 89 页。
    
    
    ①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12—113 页。
    ② 胡启忠等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116—117 页。
    ①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96 页。
    ②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96 页。
    ③ 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72 页。
    ④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65 页。
    ⑤ 所谓数额犯,是指某种行为以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见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1 版,第 84 页。
    ① 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1 版,第 84—85 页。
    ② 卢勤忠:《 WTO 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1 页。
    ③ 参见叶高峰、王俊平:《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 5 期,第 92页。
    ① 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44 页。
    ② 李记华:《保险诈骗犯罪论析》,载《法治论丛》1996 年第 6 期;于改之:《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律适用》2003 年第 7 期。
    ③ 参见刘宪权、卢勤忠著:《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03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北京)法律出版社、(东京)成文堂联合出版 1997 年版,第 50—74 页。
    ② 参见赵秉志著:《香港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8 页。
    
    ① 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52 页。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12 页。
    ③ 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14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册)》,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54 页。
     ① 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39 页;许成磊著:《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2—343 页。
    ① 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出险通知并提出索赔请求,对保险标的积极施救、整理,以防事态蔓延、损失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提供索赔所需的各种单证等步骤。因此索赔程序包括一系列行为,而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只要具备第一环节的“提交出险通知并提出索赔请求”行为足矣。
    ② 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北京)法律出版社、(东京)成文堂联合出版 1997 年版,第 61 页。
    ③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6 页。
    
    ① 关于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请见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论述。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9 页。
    ③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9 页。
    ④ 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 6 月第 6 版,第 421 页。
    ① 以上内容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第 486 页。
    ②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19 页。
    ③ 杨兴培、陆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 年第 1期。
    
    ①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36 页。
    ② 参见聂立泽、徐留成:《金融诈骗罪立法完善构想》,载《法制日报》2003 年 11 月 20 日。
     ①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3 页。
     ① 参见《专家对话法条竞合司法实践难题》,载《检察日报》2006 年 12 月 14 日。
    
    ① 张明楷:《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载《法学杂志》2006 年第 2 期,第 32—33 页。
    ② 《专家对话法条竞合司法实践难题》,载《检察日报》2006 年 12 月 14 日。
    
    ①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00 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42 页。
    ③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83 页。
    ① 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的情形,规定数罪并罚的理由:一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间虽有联系,但并不符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规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保险诈骗而杀害他人,诈骗行为本身和杀人行为本身在各自的犯罪构成上没有包容关系,所以不能视为牵连犯;二是刑法之所以对此作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在于杀人行为具有严重的杜会危害性,因此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使用数罪并罚更有利于惩治此种犯罪。见刘宪权著:《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44 页。
    ② 当然有学者提出:“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参见刘宪权:《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 年第 1 期,第 52 页。但是在对牵连犯的争论中,大多数观点还是承认法内牵连的牵连犯形态和由此出现的包括数罪并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情形的。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02 页;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普通高等学校“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第266—268 页。
    ① 参见李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年第 5 期,第 26 页。
    ② 参见张雪源:《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载《北华大学学报》2003 年第 3 期,第 70 页。
    ③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16—618 页。而台湾原有牵连犯的规定,但民国 95 年 5 月 17 日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牵连犯的规定。至牵连犯废除后,对于目前实务上以牵连犯予以处理之案例,在适用上,则得视其具体情形,分别论以想像竞合犯或数罪并罚,予以处断。参见马克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4 期,第 107 页。
    ④ 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第 4 版),成为堂 1994 年版,第 504 页。
    ⑤ 马克昌:《罪数论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 月 第 1 版,第 340—341 页。
    ① 参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106 页。
    ② 参见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27 页。
    ①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6 月第 1 版,第 703 页。
    ② 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17 页。
    ③ “在新刑法颁布以后,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外,仍应从一重处断为宜。”见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9 月第 1 版,第 242 页。“在法律规定未统一之前,对牵连犯还是应当以从一重处断为原则,依法数罪并罚为补充。”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6 月第 1 版,第 703 页。
    ① 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191 页。
    ② 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444 页。
    ③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1 页。
    ④ 储槐植、孟庆华:《储槐植论有牵连关系的两罪也应实行并罚》,载《中外法学》1990 年第 5 期。
    ⑤ 高铭暄:《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93 年第 6 期,第 18 页。
    ⑥ 邵砚涛:《牵连犯若干问题辨析》,载《政法论坛》1999 年第 3 期,第 40 页。
     ① “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核心,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尺度或标准。”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75 页。
    ② 储槐植、孟庆华:《论有牵连关系的两罪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载《中外法学》1995 年第 5 期。
    ① 杨彩霞:《牵连犯若干问题探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第 48 页。
    ② 杨彩霞:《牵连犯若干问题探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第 49 页。
    ① 参见林荫茂:《保险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 2 期,第 63 页。
    ②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具体论述见本章节中的相关内容。
    ③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52 页。
     ① 确切地说包括一般帮助犯与片面帮助犯两种情形。关于片面共犯问题,请详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论述。
     ① 保险诈骗犯罪一般都表现为共同犯罪,理由有三: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合同犯罪,而合同关系人就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二是保险诈骗往往需要准备许多虚假的理赔证明材料,而这些证明材料的做出往往就会需要共同犯罪人;三是保险诈骗若内外勾结,成功率特别高。见林荫茂:《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 2 期,第 65 页。
    ② 亲手犯也叫自手犯,是指行为人必须亲自实施,不能利用他人实施的犯罪形态。例如证人只能自己实施 伪证罪,不能利用无证人身份的人实施伪证罪。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3 月第 1版,第 254 页。
    ① 笔者在这里仅涉及一般形态的共同犯罪问题,事实上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对片面共犯这种特殊形态作出了规定。因此上述主体间的共同犯罪情形比较复杂。关于对片面共犯的论述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
    ① 田立文、夏汉清:《保险诈骗罪认定中的儿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 年 7 月,第 4 页;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66 页。
    ②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92 页。
    ③ 赵秉志、肖中华:《试析保险诈骗罪》,载《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527 页。
    ④ 江礼华、周其华:《保险诈骗罪的几点研究》,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第439 页。
    ⑤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84 页以下。
    ⑥ 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303 页。
    
    ① 刘士心:《保险诈骗罪新探》,载《当代法学》2002 年第 3 期,第 84 页。
    ② 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38 页。
    
    ① 参见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37—39 页。
    ② [日]木村龟二著:《犯罪论的新构造(下)》,有斐阁 1968 年版,第 82 页以下。
    ③ [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Ⅱ》,有斐阁 1975 年版,第 398 页。
    
    ①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9 年版,第 190 页。
    ②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9 年版,第 195—196 页。
    
    ① [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版,第 393 页以下。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77 页以下。
    ① 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15 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14。类似的概念还可以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版,第 246 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55 页;[日]牧野英一著:《日本刑法》,有斐阁 1932 版,第 395 页。
    ③ 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6 页。
    ④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当推日本。在上一世纪初,日本刑法学者就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当然,由于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肯定说提供了依据,从而使肯定说成为了通说。参见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9—12 页。
    
    ① 参见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13—16 页。
    ② 刘凌梅著:《帮助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 页。
    ③ 《泰国刑法典》,吴光侠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④ 《日本刑法典(第 2 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第 2 版。
    ① 《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② 《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③ 《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9 月第 1 版。
    ④ 参见欧阳涛等著:《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81 页。
    ⑤ 《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1997)》,谢望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8 月第 1 版,第 5 页。
     ① 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60 页。
    ①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59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犯罪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54 页;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09 页。
    ③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15 页。
     ① 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9—100 页。
    ② 在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三条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同时,要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一个关于如何保证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显地反映出了运用刑法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极端重要性。从一个侧面也可以说明在当前刑法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
     ①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84、92页。
    ① 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59 页。
    ② 近代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概念,产生于德国,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间接正犯的概念,但近年来,该理论已经受到了刑法理论界的关注并被司法部门所接受。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长会议曾对刘某授意其女(时龄 12 周岁)投毒杀人案件作出了“刘某非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故对刘某不能直接援引有关教唆犯的条款来处理,而应按其女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定罪处罚”的结论。见南英、张军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 5 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5 页。
    ③ 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译者序。
    ①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1 页。
    ②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7 页。
    ③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 2 版)》,法律出版社 2003 版,第 637—638 页。类似观点还可参见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9 页;华广林:《论保险诈骗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年第 2 期,第 36 页;林荫茂:《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 2 期,第 63 页;张亚杰、刘新艳:《保险诈骗罪之立法评价——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 5 期,第 118 页。
    ① 参见刘宪权、卢勤忠著:《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6 页。类似观点还可参见吕艳珍:《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年第 1 期;屈学武著:《金融刑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4 页;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版,第 396 页;杜国强:《保险诈骗罪共犯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 年第 1期(上),第 22 页;单长宗主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30 页。
    ② 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即该法条只是重申了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或者说只是将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具体化于保险诈骗罪等几类犯罪的规定中。在上述法条中,均未使用“通谋”一词对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形式加以限制,很显然立法者并不排斥“片面共犯”的情形。对上述法条进行如此解释,只是将刑法规范实际蕴涵而被某些词语“掩盖的含义”揭示出来。参见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第 31 页。笔者认为在对片面共犯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争议很大的情形下,认为是提示性规定可能并不妥当。如果属于提示性规定,则意味着在所有犯罪类型中,都能适用片面共犯的处罚规定,也就意味着片面共犯的全面确立。笔者认为,按照提示性规定的理解,未免步子过快,所以笔者的基本观点还是以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限,因此应该理解为是特别规定。
    ③ 张明楷:《简论“携带凶器抢夺”》,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 4 期。
     ①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版,第 376 页。
    
    ① 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66 页。
    ② 参见陈依维主编:《WTO 与保险公估理论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 年 1 月第 1 版,第 52 页。
    ① 有关数据除 2004 年的来自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报编著:《中国保险业 200 年》,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6年 6 月第 1 版,其余均来自中国保险年鉴编委:《中国保险年鉴》。
    ② 参见吴定富主编:《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 6 月第 1 版,第172—174 页。
    ③ 参见孙祁祥等著:《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34—135 页。
    ④ 陈依维主编:《WTO 与保险公估理论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 年 1 月第 1 版,第 11 页。
    ⑤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因此,上述机构不能以公估机构名义出现。
    ① 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
    
    ① 陈兴良:《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5 期。
    ②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87 页。
    ③ 参见林维著:《间接正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5—46 页。
    ④ 南英、张军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 5 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5 页。
     ① 徐建东:《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4 月 20 日。
     ① 参见段庆文:《不规范贷款购车埋隐患,保险诈骗还是普通诈骗难断》,载《中国保险报》2007 年 1 月27 日。
    ② 参见徐宇:《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第 25 页。
     ① 参见陈兴良:《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2—103 页。
     ① 具体论述见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① 参见记者何海宁报道:《难倒法官的骗保案》,载《南方周末》2005 年 4 月 1 日。
    ① 李利、许崇苗:《论我国〈保险法〉第 54 条的修改与完善》,载《保险研究》2006 年第 2 期,第 83—84页。
    ② 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2 期,第 33—34 页。
    ③ 张明楷:《实体上的刑民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6 年 5 月 17 日。
     ① 童可兴:《刑民案件的司法鉴定》,载《人民检察》2004 年第 6 期,第 15 页。
    
    ① 参见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第 31 页。
    ②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 1992 年改订版,第 5—7 页。
    ③ 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128 页。
    ①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年 3 月第 1 版,第 5—6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208—213、217页。
    ③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在立法领域倡导刑法的从属性原则,从根本上将犹如双刃之剑的刑法置于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之内,以把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立足点;而在司法领域,从解释论立场,可以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而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原则。这样,就可以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基础上倾向于人权保障。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132 页。
    ④ 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第 116—117 页。
    ① 参见周建军:《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载《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 年第 1 期,第 18页。
    ②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199 页。
    ③ 参见张明楷:《实体上的刑民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6 年 5 月 17 日。
    ① 参见邹泽平:《被保险人自杀和故意犯罪案件的处理》,载《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期,第 41—42 页。
    ② 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也值得研究,如对于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依然有探讨修改的余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建议稿)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故意申报年龄不真实构成保险欺诈除外。”作出这样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能够更好地遏制故意申报年龄不真实行为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有效避免类似帅英案件的再度发生。但同时应对保险欺诈的含义进行界定。参见李利、许崇苗:《论我国〈保险法〉第 54 条的修改与完善》,载《保险研究》2006 年第 2 期,第 84 页。
    ③ 参见童可兴:《刑民案件的司法鉴定》,载《人民检察》2004 年第 6 期,第 17—18 页。
     ① [意] 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0 页。
    ① 参见《3 人单位半年竟死 27 个职工——全国首例养老保险诈骗案疑犯被批捕》,载《江南时报》2001 年4 月 2 日第 1 版。类似报道还有:《“骗保”频发凸显机制漏洞》,载《人民日报》2005 年 7 月 28 日 第十五版;查洪等:《诈骗生育保险金获刑 13 年》,http://www.flxx.net/Article/ldxw/ldxwsi(中国劳动保障交流网),访问日期:2006 年 11 月 11 日;《医患勾结骗取医保金》,载《法制日报》2005 年 6 月 14 日;《百万医保金轻松骗进 应卫东昨日获刑 12 年》,载《每日商报 》2005 年 9 月 14 日;《浙江省案值最大医保诈骗案宣判》,载《杭州日报 》2004 年 4 月 29 日。
    ② 杨林华:《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第 19 页。
    ① 参见苏振芳:《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原则区别》,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9 年第 10 期,第35—36 页。
     ① 参见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6 月第 1 版,第 252 页。
     ① 直接损失数额,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因犯罪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间接损失数额,是指国家、集体、个人的现有财产因犯罪行为而减少或丧失之后而造成的借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数量的减少或丧失。见陈兴良著:《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87—288 页。
    ① 有学者在指向数额基础上,提出了双重标准说。认为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到的保险金数额,加上“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这样才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见林荫茂:《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 2 期,第 60—61 页。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在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产生的数额,也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
    ②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第 173 页。
     ①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34 页。
    
    ①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3 月第 1 版,第 382 页。
    ②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3 月第 1 版,第 386—390 页。
    ③ 参见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3 月第 1 版,第 382—383 页。
    ④ 有关外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主要采取行为犯的立法模式的具体论述见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① 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8 页。
    ② [德]汉斯·海茵里希·耶赛克教授:《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载《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13 页。
    ③ 参见[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18 页。
     ①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第 362 页。
     ①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 6 月第 1 版,第 312—313 页。
     ①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 6 月第 1 版,第 318 页。
    ①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 6 月第 2 版,第 551 页。
    ② 蒋熙辉著:《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探究与认定》,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第 1 版,第 297 页。
    ③ 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人实施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1 万元,而单位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5 万元;“数额巨大”分别为 5 万元和 2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 20 万元和 100 万元。
    ④ 于改之:《金融诈骗罪争议问题探究》,载《法学评论》2004 年第 1 期,第 135 页。
    ① 参见黄祥青:《单位共同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载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46 页。
    ② 参见刘宪权:《单位经济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载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五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年 1 月版,第 10 页。
     ① 具体论述见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① 参见段农乾:《如何把握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载《检察日报》2006 年 10 月 17 日。
     ① 对于其它犯罪的中止犯处理中的“损害”的表现形式问题,有学者提出“物质性损害说”的观点,并展开了分析。所谓物质损害,又称有形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一般可用货币来估量,如财产的毁损、人身的伤害等。因此,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是指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详细内容参见段农乾:《如何把握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载《检察日报》2006 年 10 月 17 日。
    ① 因为相对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虽然属于一个中国,但在法律制度上具有自身的特色。因此笔者在此,将不同于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地区因为法律制度不同,而将它们视作特殊的法域,进而与外国一起简称作域外。因此,这里的“域外”并非是领域之外之意,而是中国大陆法域之外的“域外”之意。
    ② 影响广泛的《美国模范刑法典》也未对保险诈骗作出法律规定,而只在第 223.3 条作出了欺诈方式的盗窃的相关规定,如“行为人蓄意地以欺诈方式取得他人财产的,构成盗窃罪。”见《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61 页。
    ① 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16 页。
    ② 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6 页。
    ③ 《美国强力反击保险欺诈》,载《中国保险报》1998 年 12 月 22 日。
    ④ 《美国健康保险的欺诈及其防范——兼谈对我国防范健康保险欺诈的建议》,载《上海保险》2005 年第5 期,第 57 页。
    ⑤ 《美国健康保险的欺诈及其防范——兼谈对我国防范健康保险欺诈的建议》,载《上海保险》2005 年第5 期。
    ① 参见[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52—654 页。
    ② 《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第 1 版,第 224—225 页,第 241页。
    ③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6 月第 1 版。
    ① 《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② 《瑞典刑法典》,陈琴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3 月第 1 版。
    ③ 《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谢望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第 1 版,第 9 页。
    ④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1 版。
    ⑤ 《日本刑法典(第 2 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第 2 版。
    ⑥ 《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韩]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10 月第 1 版,第 55 页。
    ⑦ 《新加坡刑法》,刘涛、柯良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第 1 版。
    ① 《菲律宾刑法》,杨家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第 1 版。
    ② 《中华民国刑法(95.5.17)》,载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6 年 9 月初版,第陆—54 页。
    ③ 参见刘家声:《论台湾保险欺诈犯罪》,载《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④ 马克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4 期,第 107 页。
    
    ① 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40 页。
    ② 《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③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1 页。
    ④ 《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3 月第 1 版。
    ① 转引自叶高峰、王俊平:《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1 年 9 月第 5 期,第 91 页。
    ②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③ 《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马松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第 1 版。
    ④ 《泰国刑法典》,吴光侠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⑤ 《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9 月第 1 版。
    ① 关于附属刑法规范问题,笔者认为它是相对于法典化的刑事法律规范而言的,因此它只存在于法典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体系中。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不存在法典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因此它的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或司法判例之中。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有全国统一适用的《刑事法典》,但从渊源上讲,加拿大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规定,如《食品与药品法》、《毒品控制法》、《青少年罪犯法》以及《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等,另外,判例也是刑事法的重要渊源。参见杨诚:《〈加拿大刑事法典〉:评价与借鉴——中译本代序》,载《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 1 月第 1 版,第 5 页。
    ② 参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41 页。
    ①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对经济性欺诈犯罪普遍采用了行为犯的立法模式。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162 页。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澳门刑法典),虽然行为方式上要求造成一定的现实损害,如特定财产之焚毁等等,但这种损害相对诈骗犯罪的行为结构来说,仍属于行为犯之行为的范畴,而不是行为的结果,只有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交易相对人上当受骗而交付一定的钱财之后(当然就包括了被害人财产的损失以及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等情形)才能称得上是金融诈骗之结果。
    ② 根据德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而杀人或者伤害他人的,不适用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因为,德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的适用条件限于财产保险,即行为人只有以获得保险金为目的而将保险物毁坏或者转让他人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为诈领人寿保险金而杀害他人的,则应适用牵连犯的规定,以杀人罪论处。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638 页。另外还有荷兰刑法。
    ③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物或人。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01 页。
    ① “附属刑事法律条款一般只是提示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状和刑罚。”见胡启忠等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81 页。因为我国的附属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规定法定刑,在适用时要依赖刑法典,因此它也被称为“依附性条款”。参见刘代华、齐文远:《金融犯罪论纲》,载赵秉志、张军主编:《(2003 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法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73 页。
    ② 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8 页以下。
    ① 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7 页。
    ② 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一)》,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0 页。
    ③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所谓假定,即是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当一定的情况具备时,该规范才能对人产生效力。所谓处理,是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和必须作什么的规定,即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所谓制裁,就是对遵守和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和否定的法律后果。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这三要素,缺少任何一种,就意味着该法律规范不存在。
     ① 参见刘代华、齐文远:《金融犯罪论纲》,载赵秉志、张军主编:《(2003 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法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70—173 页。
    
    ① 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版,第 212 页。
    ② 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29 页。
    ③ 刘远、赵纬:《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载《人民检察》2005 年第 8 期(上)。
     ①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版,第 434 页。
    
    ① 转引自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提倡》,载《环球法律评论》 2003 年秋季号,第 293 页。
    ②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88 页。
     ① [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前言部分第 1 页。
    ① 《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180 页。
    ② 体现时代要求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国外立法也莫不如此,否则法律就不仅没有生命力,而且也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如《法国新刑法典》在修订时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即“立法者面临着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一部新法典应当表达特定时期一个国家里公认的根本价值。”参见[法]驻最高司法法院总检察长皮埃尔·特律什、巴黎第一大学教授米海依尔·戴尔玛斯—玛蒂:《序——为〈刑法典〉在中国出版而作》,载《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 页。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特定时期一个国家里公认的根本价值,实际上是时代要求的另一种表述。
    ①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11页
    ②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社 1999 年版,第 281页。
    ③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97 页。
    ① 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种客观标准,以刑罚一般化为前提,强调刑罚与犯罪的客观因素(行为及其结果,即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② 刑事实证学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种主观标准,以刑罚个别化为特征,主张刑罚当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① 周振想、林维:《略论自由裁量及其判决展示和控制》,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1 期,第 59 页。
     ① 参见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1 页。
    ② 《编造 17 起事故,汽修厂主被判保险诈骗》,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中国法律教育网),访问日期:2006 年 11 月 10 日。
    ① 类似报道还有许多,如段庆文:《不规范贷款购车埋隐患,保险诈骗还是普通诈骗难断》,载《中国保险报》2007 年 1 月 27 日;陶亚芳:《假冒弟弟骗保险 今朝事发被起诉》,载《检察日报》2007 年 3 月 5日;张昊:《普通诈骗还是保险诈骗》,载《检察日报》2001 年 10 月 11 日。这三起报道反映的案情基本相同,即行为人利用自己非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前两个案件当事人以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而后案则以普通诈骗罪被定罪处理。当然,这种失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量配置不合理,因此也有待于刑法修正时予以调整。
    ② 李玉泉主编:《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版,第 219 页。类似情况在新疆等地区也曾发生,参见《新疆航空意外险保单险象环生 多为假保单》,载《中国青年报》2005 年 8 月 19 日。
    ③ 参见唐芳:《保险公司也欺诈》,载《经营与管理》2006 年第 5 期,第 20 页。
    ④ 《北京一保险公司经理利用管理漏洞诈骗千万保金》,载《京华时报》2002 年 12 月 27 日。近期,这种行为大量出现,并不断见诸于报端。类似报道有:《虚构险种骗钱 一假保险业务员被判刑》,载《检察日报》2006 年 3 月 29 日;《保险公司也不保险?上海破获巨额保险诈骗案》,载《新民晚报》2005 年 4 月 16日;《杭城爆出多起保险诈骗案 消费者需多留个心眼》,载《今日早报》2005 年 2 月 4 日;张涛:《河北一保险推销员诈骗保费 44 万元》,《新华网》,访问日期:2006 年 7 月 21 日。
    ① 《保监会发布公告提醒:投保人防止保险诈骗》,http://www.sconline.com.cn(四川在线),访问日期:2006 年 7 年 5 日。
    ② 《车险骗赔呈现“专业化”趋势》,载《金融时报》2007 年 2 月 15 日。
    ③ 参见《友邦保险公司涉嫌诈骗 金融界丑闻又掀新高潮》,载《南方日报》2004 年 10 月 26 日。
    ④ 参见张颖:《Marsh 冲击波,美保险业地震前兆?》,载《国际金融报》2004 年 10 月 22 日。
    ⑤ 参见《美保险欺诈案频发 多家机构面临处罚》,载《国际金融报》2004 年 4 月 16 日。
    ⑥ 徐文虎:《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永无止境的斗争》,载《上海保险》2001 年第 8 期,第 5 页。
    
    ① 刘庆伟、张玉娟:《保险诈骗罪主体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思考》,载《山东审判》2006 年第 4 期,第 74 页。
    ② 参见于竞琪:《论保险诈骗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年,第 12 页。
     ① 参见魏东:《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载《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 卷)》,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8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78 页。
     ① 卢勤忠:《WTO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 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2 期。
     ① 如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创新,提高中介服务的附加值。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载《中国保险报》2006 年 10 月 16 日。而且,中介市场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因为目前,我国保险险种非常多,其中财产险及附加险约有 300 余种,人身保险也在 120 种以上。如此多的险种对于投保人来说是很难全面了解的,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投保人的购买行为更多是受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影响。有学者对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情况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只有 9.1%的投保人主动找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其他 90.9%的保单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主动上门推销的。由于投保人对保险险种和保险公司都不十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明显地处于信息劣势。从而为欺诈行为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参见董昭江、冯前程:《信息不对称及其对保险欺诈的影响》,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 年第 2 期,第 81 页。
    ② [日]西原春夫著:《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法律出版社、成文堂 2000 年版,第 4 页。
     ① 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9 页。
     ① 参见王汉斌副委员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报告。
    ②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0 页。
    ① 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立法定位与价值取向探析》,载《现代法学》2003 年第 3 期,第 148 页。
    ② 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一)》,法律出版社 1997 版,第 90 页。
    ③ 如有学者在对犯罪进行分析时指出,一般来说,保险越发达,保险欺诈手段越高明,而在我省的人身保险典型欺诈案例,似乎超越了我们正处的保险发展初期阶段,提前出现了保险欺诈的高度隐蔽和技术成熟现象。见翁小丹:《反保险欺诈技术要先行——剖析人身保险一典型案例》,载《上海保险》2002 年第 10期,第 27 页。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落后于犯罪的发展,从而使法律适用陷入捉襟见肘的尴尬的境地。
     ① 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日本刑法典(第 2 版)》,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第 2版,第 8 页。
    
    ① 参见冯健鹏:《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载《人民法院报》2006 年 5 月 8 日。
    ②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92 页。
     ① 参见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第 1 版,第 229—230 页。
    ② 参见《凿沉货船骗保百万 小斗殴牵出巨额保险诈骗案》,http://www.123bx.com/insurance/(中国保险网),访问日期:2006 年 11 月 11 日。
    
    ① 参见余劲松著:《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3 页。
    ②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470 页。
    ① 卢勤忠:《WTO 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3 页。
    ② 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3 页。
    ③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042—1045页。
    ① 参见林山田著:《刑法特论(上)》,台北三民书局 1978 年版,第 349—350 页。
    ② 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一)》,法律出版社 1997 版,第 88 页。
    ③ 当时的资料表明,金融诈骗犯罪通常要占以银行为侵害目标的抢劫、盗窃、诈骗三类案件发案总数的70%左右。于是国务院在 1994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电话会议上,将防诈骗放在“三防一保”工作的首位,强调指出“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已成为当前金融系统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得以遏制并坚决打击。” 并且在 1995 年,我国将金融诈骗作为重点打击的犯罪。参见朱镕基副总理在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以及李鹏总理在 1995 年 3 月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上均转引自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2—42 页。
    ① 参见屈学武著:《金融刑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0 页。
    ② 参见屈学武著:《金融刑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1 页。
    ③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第 29 页。
    ④ 参见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第 1 版,第 228—229 页。刘远教授对这种兼具法定犯和自然犯双重属性的犯罪,称之为“准法定犯”。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第 213—214 页。但国外许多金融诈骗犯罪则应该归入行政犯的范畴。如德国刑法中学者有关于投资诈骗罪与信贷诈骗属于“白领犯罪”的观点。认为刑法对投资诈骗罪与信贷诈骗罪的规定是对经济犯罪作出积极反应的需要,但是法律对其构成要件作了特殊规定,即只要提供虚假数据即构成犯罪,无需对财产损失的产生包括犯罪故意进行证实。参见 [德]汉斯·海茵里希·耶赛克教授:《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序》,载《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24 页。笔者认为国外金融诈骗犯罪立法采取的是行为犯模式,而将某种危害行为在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即犯罪化,并且作为既遂处理,纯粹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因此与我国的金融诈骗犯罪不能相提并论。
    ⑤ 参见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第 1 版,第 229 页。
    ① 参见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第 1 版,第 228—229 页。
    ② 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1 页。
    ③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2005]7 号文件。
    ①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71 页。
    ② 关于《决定》加大打击力度的立法思路,请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③ 张小虎:《犯罪行为的化解阻断模式论——兼谈违法成本对犯罪行为之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 2 期,第 28 页。
    ① 参见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4—185 页。
    ② 转引自陈正云著:《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6 页。
    ③ 参见[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9 页。
    ④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 年 11 月 28 日。
    ⑤ 还有学者通过经济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了犯罪控制与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与刑罚的严厉性的关系。其基本结论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参见胡启忠等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485—490 页。
    ① [日]森下忠著:《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中国纺织出版社 1994 版,第 4 页。
    ②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6 页。
    ③ 参见《在不完美的制度中努力就是收获——访“安然案”特别检察官约翰·休斯顿和罗伯·亚金斯》,载《法制日报》2006 年 10 月 30 日。
    ④ 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日本刑法典(第 2 版)》,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第 2版,第 7—8 页。
    ⑤ 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日本刑法典(第 2 版)》,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第 2版,第 3—4 页。
    ⑥ 参见《独具特色的芬兰刑法制度——〈芬兰刑法典〉译序》,载《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3 月第 1 版,第 11 页。
    ⑦ 参见《英国刑法为什么要废除“一事不再理”》,载《 检察日报》2003 年 12 月 4 日;参见冉云梅:《澳洲突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载《检察日报》2006 年 11 月 2 日。
     ① [英]边沁著:《立法原理——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6 页。
    ① 陈炜恒:《东亚地区金融犯罪及相关法律制度》,载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57 页。
    ② 参见刘代华、齐文远:《金融犯罪论纲》,载赵秉志、张军主编:《(2003 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法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66 页。
    ③ 参见刘代华、齐文远:《金融犯罪论纲》,载赵秉志、张军主编:《(2003 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法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67—168 页。
    ④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34—438 页。
    ⑤ 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是金融体系的另一重大要素之一,通常指依一定的“格式做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存折、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又创设了众多新型的金融工具,即所谓‘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货币互换合约等,都是创新的金融工具。”参见汪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 页。
    ① 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 版,第 302 页。
    ② 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19 页。
    ③ 有学者提出了增设“保险代理人诈骗罪保险费犯罪”、“保险公司诈骗保费罪”、“保险欺诈罪”等罪名。分别参见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9 页;付宜武、莫伟文:《对“保险法”第 147 条的理论探讨》,载《律师世界》2 0 0 3 年第 8 期,第 28—30 页;史振郭:《保险法律责任及其完善》,载《发展研究》2005 年第 12 期,第 92—93 页。笔者同意上述建议,但是罪名过多,会使法律繁琐,同时也难以杜绝各种可能出现的新的漏洞,结果使立法处于一种穷于应付的状态。而通过对概念的完善和法条的修正,不但能包容上述犯罪,而且能够解决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
    1. 胡炳志、刘子操主编:《保险学》(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
    2.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
    3. 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编:《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年 8 月第 1 版。
    4. 卓志著:《保险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 林义著:《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6. 庹国柱著:《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8. 周玉华著:《最新保险法法理释义与实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9. 林义主编:《社会保险(第二版)》(21 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第 2 版。
    10. 许谨良主编:《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二版)》(新世纪高校保险学专业系列教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8 月第 2 版。
    1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二、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12.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
    13. 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
    14.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5.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6.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7. 马克昌主编:《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8.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19. 苏惠渔、单长宗主编:《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
    20. 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21. 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上、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22.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23.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4. 赵秉志主编:《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25.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6.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7.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8.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北京)法律出版社、(东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 年版。
    29. 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年版。
    30.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
    31. 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32. 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3 月第 1 版。
    33. 张平著:《中止犯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第 1 版。
    34. 徐立著:《刑事责任根据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 10 月第 1 版。
    35. 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第 1 版。
    36. 陈正云著:《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 1 月北京第 1版。
    37. 青锋著:《犯罪本质研究——罪与非罪界说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8 月第 1 版。
    38. 韩轶著:《刑罚目的的构建与实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5月第 1 版。
    39. 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第 1 版。
    40. 邵国维著:《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41. 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
    42. 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2 月第 1版。
    43. 翟中东著:《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 11 月第 1 版。
    44. 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第 1 版。
    45. 黄明儒著:《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第 1 版。
    46. 郑飞著:《行为犯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
    47. 苗生明著:《定罪机制导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
    48. 宗建文著:《刑法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
    49. 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50. 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51. 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52. 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53. 孙利著:《经济犯罪研究与刑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1 月版。
    54. 程小白、胡晓明主编《经济诈骗犯罪及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55. 孟宪伟主编:《经济欺诈及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
    56. 刘宪权、卢勤忠著:《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57. 刘宪权著:《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8 年版。
    58. 陈光中、丹尼尔·浦瑞方廷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
    59.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 1 版。
    60. 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70. 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71. 赵秉志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72. 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年版。
    73. 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4. 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
    75. 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76. 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7. 林荫茂、陆爱勤著:《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4月第 1 版。
    78. 孙军工主编:《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9. 白建军主编:《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第 1 版。
    80. 白建军著:《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81. 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82. 曲新久著:《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
    83. 屈学武著:《金融刑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84. 秦醒民著:《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85. 范春明主编:《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86. 杨正鸣主编:《金融犯罪与法律控制:金融犯罪防范》,立信出版社 1999版。
    87. 胡启忠等著:《金融犯罪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5 月第 1 版。
    88. 胡启忠著:《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 6 月第 1 版。
    89. 利子平、胡福祥主编:《金融犯罪新论》,群众出版社 2005 年 3 月第 1版。
    90. 舒慧明主编:《中国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8月第 1 版。
    91. 鲜铁可著:《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92. 李邦友、高艳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94. 王晨著:《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95. 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96. 许成磊著:《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 2000 年版。
    97. 孙际中主编:《新刑法与金融犯罪》,西苑出版社 1999 年版。
    98. 张国轩著:《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99. 祝二军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版。
    100. 陈正云著:《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101. 关沅非译著:《保险欺诈》,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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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李玉泉著:《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104. 庄洪胜、刘志新主编:《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
    105. 《保险欺诈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全书编委会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年版。
    106. 参见万里虹主编:《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 年第 1 版。
    107. 庄洪胜、刘志新著:《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版。
    108. 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09. 沙君俊著:《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 11 月第 1 版。
    110. 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三民书局 198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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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5—196 页。
    120. 祝菁:《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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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张伶:《保险诈骗罪之探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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