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海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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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史观的指导下,以海洋史学为研究构架,综合运用海洋科学及管理科学的研究概念和方法,对中国古代的海洋管理进行整体研究,找寻海洋史学下的中国古代海洋管理史的研究路径,考察和论述古代中国海洋管理的状况以及海洋管理与中国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为绪论,界定本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研究对象,进行学术史的回顾,阐明本研究的学术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介绍中国古代海洋观念变化及海洋权益的管理,围绕海界、海岛开发和管理以及海防论述民间的海洋观念,以及中央朝廷是如何在民间已经开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其海洋观念并开始保护其海洋权益的。
     第三章论述中国传统海洋渔业的管理,考察中国传统海洋渔业的艰难发展,详细分析其管理历程,力图从中揭示传统海洋渔业管理的困境。
     第四章主要讨论古代传统航海运输贸易的管理,论述传统航海运输贸易在历代不同政权的不同管理政策,以及国家对民间私人贸易的控制。
     第五章探讨传统海洋盐业管理体制的变化,着重分析海洋盐业基层组织与管理,以及传统海洋盐业管理中的悖论关系,揭示传统海洋盐业管理的矛盾所在。
     第六章以海洋商人和海洋渔民的民间自发组织为例,说明民间海洋发展和管理传统的自主延续。
     第七章总结中国古代海洋管理的特点及其对当代海洋管理的启示。
The study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which focuses on the traditional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n ancient China, providing maritime history as study framework, applying the viewpoints of maritime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ve science comprehensively, searching the study viewpoints of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n ancient China, and reviewing the status and relationship of the ancient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change of China society.
     The contents of this dissertation are as follows.
     Chapter One, the introduction which determines the concepts and objects of the study; offers the academic background, clarifies the meaning and theories of the study, and introduces the study thoughts.
     Chapter Two introduces the changes of ancient maritime thoughts of China,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itime rights, the folk maritime thoughts on the border of the seas, development of the islands, administration and coast defence, and how the court set up its own thoughts on maritime gradually by the foundation of the folk society and protected the rights of maritime.
     Chapter Three discourses up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itime fishery industries, examines the difficulties during the China traditional maritime fishery industries, analyzes the process of the related administration from which unveils the deep end of it.
     Chapter Four discusses the administration on traditional navigation transport and commerce, the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policies in different dynasties, and the authority's control over the folk society.
     Chapter Five examines the changes of maritime salt industry, analyzes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grass roots of this field, the paradox relations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on, and opens ou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
     Chapter Six, the last part gives an analysis of the folk power and its continued tradition according to the spontaneous organizations of maritime merchants and fishermen.
     Chapter Seven,Give a conclusion about the traditional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n ancient China.
引文
[1]王坚平 编:《现代管理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1]阿姆斯特朗、赖纳著[美]:林宝法、郭家梁、吴润华译:《美国海洋管理》 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1月
    [1]阿姆斯特朗、赖纳[美]:林宝法、郭家梁、吴润华译《美国海洋管理》 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1月
    [1]李士豪、屈若搴合著:《中国渔业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发行
    [2]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发行
    [3]刘惠生主编:《福建渔业史》福州,福建科技出版社,1988年
    [1]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
    [2]林振翰:《盐政辞典》,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3]景学钤:《盐务革命史》南京京华印书馆,1929年
    [4]景学钤:《盐政问题商榷书》之七,《盐政丛刊》,盐政杂志社,民国10年
    [5]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
    [6]左树珍的《盐法纲要》新学会社,1912年
    [7]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8年
    [1]杨国桢:《海洋人文类型:21世纪中国史学的新视野》,《史学月刊》2001年第5期。
    [1]杨国桢:《关于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思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1]马汉[美]著:《海权论》,萧伟中、梅然译,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1997年8月第一版。
    [1]林煜煌[清]等纂修:光绪《金门志》,卷十四,《风俗记》六,《耕渔》。
    [2]道光《厦门志》,卷十五,《风俗记》。
    [1]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十三,《介语》。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二,《江南》十。
    [3]叶廷芳撰:道光《电白县志》,卷十四,《艺文》,顺治知县相斗南《观海记》。
    [4]《陈埭丁氏族谱》绿叶教育出版社,1996年(省馆本)
    [5]《福建泉州晋江县南关外二十七都陈江雁沟里丁氏族谱》(稿本),藏泉州海洋交通史博物馆。
    [1]《南野公房族谱》(抄本),陈埭回族史馆藏。
    [2]《福建泉州晋江县南关外二十七都陈江雁沟里丁氏族谱》(稿本),藏泉州海洋交通史博物馆。
    [1]参见刘志伟《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的形成》《清史研究》1999年2期
    [2]罗汝泽等修、徐友梧等纂:民国《霞浦县志》,卷四,《山川志》。
    [3]《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三。
    [1]《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二,《江南》十。
    [2]王士性:《广志绎》,卷四。
    [3]《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195页。
    [4]《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第583页,《福建总督高其倬奏报委令副将陈男统领兵船巡查洋盗情形折》。
    [5]《福建省例》,第623-625页。
    [1]《崇相集·条议》。
    [2]嘉靖《宁海州志》卷上,《地理·山川》。
    [3]《史记》卷九十四,(田儋列传)。
    [4]《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二十四,《明宗大王实录(二)》。
    [5]无名氏:《复县乡土志》。
    [6]《明史》卷二百五十九,《袁崇焕传》。
    [1]《宋史》卷一,《太祖本纪》。
    [2]《宋史》卷二百七十,《冯瓒传》。
    [3]《宋史》卷八,《真宗本纪(三)》。
    [4](宋史)卷三百四十四,《马默传》。
    [5]乾隆《威海卫志》卷一,《疆域志·山川》。
    [6]《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七,乾隆五十六年四月辛亥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闽籍人黄如玉等22人,在奉天锦州等处洋面行劫,然后登岸分赃。
    [7]《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四,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己卯。
    [8][明]许铤;《地方事宜疏·海防》,载同治《即墨县志》卷十,《艺文志·文类(中)》。
    [1]吕淑梅:《陆岛网络》,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1][清]朱正元:《浙江省沿海图说》,光绪二十五年聚珍本。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1974年,第200页。
    [2][清]张、邢定纶、赵以谦纂修,郭沫若点校:《崖州志·舆地志二》,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45页。
    [3]李士豪:《中国渔业现状及其建设》,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1]林馄煌纂辑、林豪续纂:道光《金门志》,《风俗记.耕渔》,北京中国书店油印发行,1959年。
    [2][明]何乔远:《闽书·方域志·同安县》,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铅印本。
    [3][宋]赵汝适:《诸番记·比舍耶国》,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4]朱仕玠:《小琉球漫志》卷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辑第3种。
    [1]《奉两广总督部堂大人批行给示勒石永遵照额例碑》,科大卫、陆鸿荃、吴伦霓霞合编:《香港碑铭汇编》第一册,香港:香港市政局,1986年,第58-59页。
    [2]叶廷芳:道光《电白县志》卷十四,《艺文》,顺治知县相斗南《观海记》。
    [3]莫大同主编:《广西通志·自然地理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5页。
    [4]司徒尚纪:《岭南海洋国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27-329页。
    [5]《南沙群岛历史地理研究专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
    [6]刘南威:《南海诸岛琼人俗名考》,广东省地名委员会编:《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年,第136页。
    [7]刘南威:《南海诸岛琼人俗名考》,广东省地名委员会编:《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年,第18-21页。
    [8]司徒尚纪:《岭南历史人文地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6页。
    [9][清]陈伦炯:《海国闻见录》,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7辑第26种。
    [1]司徒尚纪:《岭南海洋国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0页。
    [2]吕淑梅:《陆岛网络》,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第34-35页。
    [3]周玄日韦:《泾林续记》,劝顺堂丛书本。
    [4]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三,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5]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三,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6][清]陈梦雷、蒋廷锡等:《古今图书集成》卷一三四,《职方典》,上海中华书局影印本。
    [7]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二,厦门博物馆、集美图书馆,1991年据道光刊本影印本。
    [1]章潢:《图书编》卷五十七,《海防总论》。
    [2]庄国土:《论15-19世纪初海外华商经贸网络的发展》,《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
    [3]天启《舟山志》卷二,《山川》。
    [4][明]谢杰:《虔台楼纂》上卷,《樱媒》,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
    [5]郑广南:《中国海盗史》,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
    [6]吕淑梅:《陆岛网络》,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第36页。
    [7]乾隆重修《台湾县志》卷十五,《杂记·兵焁》。
    [8]江日昇:《台湾外记》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9]江日昇:《台湾外记》卷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魏源:《海国图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明]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百,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3]蓝鼎元:《鹿洲初集》卷十二,四库全书本。
    [4]蓝鼎元:《鹿洲初集》卷十二,四库全书本。
    [5]吴奎信、杜经国:《海上丝路之路与潮汕文化》,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8-199页。
    [6]嘉庆《新安县志》卷二,《舆地略》。
    [7]《重修天后古庙碑记》,科大卫、陆鸿荃、吴伦霓霞合编:《香港碑铭汇编》第一册,第53.58页。
    [1]正德《崇明县重修志》卷一,《风俗》。
    [2]万历《新修崇明县志》卷六,《风物志·习俗》。
    [3]康熙《崇明县志》卷六,《风物志·习俗》。
    [4]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地理志·风俗》。
    [5]民国《崇明县志》卷七,《经政志·采买》。
    [1][清]朱正元:《浙江省沿海图说》,光绪二十五年聚珍本,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1974年,第200页。
    [1][明]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3页。
    [2]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九四,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3]光绪《玉环厅志》卷四,《风俗志》。
    [4][清]朱正元:《浙江省沿海图说》,光绪二十五年聚珍本,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1974年,第200页。
    [5]光绪《玉环厅志》卷三,《版籍》。
    [6]光绪《玉环厅志》卷五,《水利·天安塘》。
    [1][清]朱正元:《浙江省沿海图说》,光绪二十五年聚珍本,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1974年,第200页。
    [2][民国]黄履思纂修:《平潭县志》(共八册)卷十七,《实业志》,1993年闽侯叶于飞铅印本。
    [3][民国]黄履思纂修:《平潭县志》(共八册)卷十七,《实业志》,1993年闽侯叶于飞铅印本。
    [4][清]朱正元:《福建沿海图说》,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上海铅印本。
    [5][民国]李猷明总纂:《东山县志》卷一,《地理志·物产》,民国稿本,福建省东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1987年。
    [1]乾隆《南澳志》卷十,《风俗》。
    [2]《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广州府·田赋》。
    [3]万历《广东通志》卷四七,《肇庆府·赋役》。
    [4]嘉靖《广西通志》卷二十,《赋役志》下。
    [1]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1]周钟主修,陈梦林:《诸罗县志》,台北: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1辑第141种。
    [2]周钟主修,陈梦林:《诸罗县志》,台北:台湾文献史料从刊第1辑第141种。
    [1]《明神宗实录》卷二百七十九,万历二十二年十一月壬午条。
    [2][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山东》。
    [3]明代人魏焕的《辽东经略》:“辽之东南常山大海,海有岛,流徙之民聚其间者曰岛民”,见《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八,(巡边总论(一))。
    [4]明粱梦龙的《海运新考》将居住在海岛上的“流寓之人”称为“岛人”,“岛人”与居住在海岸带陆域的“土人”不相统属。
    [5][明]魏焕:《辽东经略》,载(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八,《巡边总论(一)》。
    [6]蔡(音sa),流放的意思。这里的“蔡人”指被流放之人。宋代有将罪犯流放海岛之例,故嘉靖时即墨县地方官对待田横岛居民不似其对待编户居民,而以流放之人视之。
    [7][明]许铤:《地方事宜疏·海防》,载同治《即墨县志》卷十,《艺文志·文类(中)》。
    [1][明]魏焕:《辽东经略》,载《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八,《巡边总论(一)》。
    [2]《明史》卷二百二十二,《张学颜传》。
    [3][明]张学颜:《逋民尽数归顺琉》。
    [4]当时登州府设有海防同知一员、督捕通判一员,这里指督捕通判。
    [5]《山东巡抚岳溶奏臣宜委官员稽查沙门等岛以重海疆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
    [6]《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七十七,乾隆五十六年四月丙子。
    [1]《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七十七,乾隆五十六年四月丙子。
    [1][清]薛起风主纂,江林宣、李熙泰整理:《鹭江志》,厦门:鹭江出版社,1998年。
    [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户口》。又据(清高宗实录),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十二月二十日,乾隆帝给军机大臣的上谕:“海中岛屿宜为匪类潜踪,嗣后毋许民人私自建房居住,以防其勾结滋事”。
    [2]温汝适:《粤东文海》卷四十八,嘉庆本。
    [1]《南沙群岛历史地理研究专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
    [2]刘南威:《南海诸岛琼人俗名考》,广东省地名委员会编:《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年,第136页。
    [3]刘南威:《南海诸岛琼人俗名考》,广东省地名委员会编:《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年,第18-21页。
    [4]司徒尚纪:《岭南历史人文地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6页。
    [51][清]陈伦炯:《海国闻见录》,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7辑第26种。
    [6]司徒尚纪:《岭南海洋国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0页。
    [1]《皇朝经世文编》卷83。
    [2]《清高宗实录》卷533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2]《清史稿》卷135,《兵志》6,第4015-4018页。
    [3]陈瑸《条陈台湾事宜疏》《陈清端公(瑸)文集》卷3,乾隆三十年(1755)刻本;陈寿祺:《重纂福建通志》卷86,《海防》;黄任、郭庚武纂《泉州府志》卷25,《海防》泉州市编委会1984年影印本。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2]《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2]《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2]《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1]清制,京官在五品以下,外官在四品以下,由于初次任用,京察、保举,学习期满留用等,均须朝见皇帝一次,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分别引见。此处“引见”,是一种奖励。
    [2]各种违犯规定的船只,参阅本书第3章第3节限制民船,作法自毙。
    [3]《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1]《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
    [2]《浙闽督高其倬奏请设法操练水师将弁兵丁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279号。
    [3]《浙闽督高其倬奏请设法操练水师将弁兵丁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279号。
    [1]《浙闽督高其倬奏请设法操练水师将弁兵丁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279号。
    [2]《浙闽督高其倬奏请设法操练水师将弁兵丁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279号。
    [3]《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复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818号。
    [4]蓝鼎元:《潮州海防图说》,《鹿洲初集》卷12。
    [1]严如煜:《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上;薛传源:《防海备览》卷3,《禁私通》。
    [1]《越绝书》卷三,《越绝吴内传第四》
    [2]司马迁:《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3]张学颜:《饰民尽数归顺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
    [4]崔正峰修,郭春澡辑:民国《盖平县乡土志》。
    [1]康熙《新校天津卫志》。
    [2]庄昌荣等纂修,胡淦总修:乾隆《沧州志》卷八,《封域志·风俗》。
    [3](民国)陶宗奇等修,张鹏翱等纂:《昌黎县志》卷四:《实业志·渔业》卷五。
    [4]嘉靖《山东通志》卷三七,《形势登州府》,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第480页。
    [5]《清圣祖实录》卷十四。
    [6]《海防善后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
    [7][清]张燮、邢定纶、赵以谦纂修,郭沫若点校:《崖州志·舆地志二》,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45页。
    [8]叶向高:《苍霞草》卷十一,《游九鲤湖记》。
    [9]何乔远:《闽书》卷三十八,《风俗志》。
    [10]嘉庆《连江县志》卷十五,《俗尚》。
    [11]叶向高:《苍霞草》卷十一,《游九鱼鲤湖记》。
    [12]嘉靖《惠安县志》卷二,《潮汐》。
    [13]道光《厦门志》卷十五,《俗尚》。
    [14]康熙《台湾县志》,《建置志·隘》。
    [15]康熙《台湾府志》卷四,《物产》。
    [1]曹永和:《明代台湾渔业志略》、《明代台湾鱼业志补说》,分载于《台湾经济史初集》和《台湾经济史四集》。
    [2]董应举:《崇相集》,《条议·护渔末议》。
    [3]计六奇:《明季北略》,张延登:《请申海禁疏》。
    [4]乾隆《镇海县志》卷二,《两浙海防类考》。
    [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二,《江南十》。
    [1]嘉靖《惠安县志·课程》。
    [2]《陈江雁沟里丁氏族谱》,藏泉州海洋交通史博物馆。
    [3]《陈江雁沟里丁氏族谱》,藏泉州海洋交通史博物馆。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
    [2]《崇武所城志·鱼课》。
    [3]《崇武所城志·山水》。
    [1]《崇武所城志·鱼课》。
    [2]叶春及《惠安政书》二《版籍考》。
    [3]《惠安政书》二《版籍考》。
    [1]《两文总督孔毓绚等奏覆会议广东渔船事宜折》(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
    [1]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十七下,《船政》,第409页,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
    [2]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十七下,《船政》,第409页,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
    [3]《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七。
    [4]《广东巡抚杨文乾奏陈粤省海洋渔船应禁革事宜管见折》(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305页。
    [5]《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三十九。
    [6]《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二百五十二。
    [1]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光绪版。
    [2]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
    [3]《两广总督孔毓绚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217页。
    [4]《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防·闽海》。
    [5]《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十三。
    [6]《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05页
    [7]《明神宗万历实录》,卷一百五十三。
    [8]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
    [9]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光绪版。
    [10]宋仪望:《海防善后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六十二。
    [11]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光绪版。第302页。
    [1]《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04页。
    [2]《山东巡抚陈世倌等奏遵旨议覆兵船宜扼要巡防等疆事宜四条折》(雍正四年八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824、825页。
    [3]《广东碣石总兵陈良弼奏陈海疆事宜折》(雍正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26-27页。
    [4]《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骊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5页。
    [1]《福建省例》二十三,《出海小船查明烙号》。
    [2]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光绪版,第302页。
    [3]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十七下,《船政》,第409页,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
    [4]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
    [5]《广东碣石总兵陈良弼奏陈海疆事宜折》(雍正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934页。
    [6]《两广总督孔毓绚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217页。
    [1]《两广总督孔毓绚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查前督臣杨琳所议,渔船……米粮每人止许带米一升,余米一升以防风浪阻隔。……臣以为防闭严切,……渔船……米粮照旧例行。”(《雍批》第218页,第1册),又,《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不过,雍正元年,杨琳也提出过允许带米一升半,事见《两广总督杨琳奏覆等海事宜条陈折》(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六日),《雍批》第1册,第714页。
    [2]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
    [3]《两文总督孔毓绚等奏覆会议广东渔船事宜折》(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
    [4]《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七。。
    [5]如松江府即是让渔民及渔船“无事听其在海上生理,遇警随同兵船围剿,则官兵无造船募兵之费,而民灶有得鱼捕盗之益。”见《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防·直隶海防·江南诸郡》,第999页。顾炎武也说:“黄鱼舡非以御寇也,每年四月出洋时各郡渔舡大小以万计,人力则整肃,器械则犀利,唐公顺之捧敕视师约军门每府鱼舡若干,辅以兵船若相须而行,扬刀而战,取甘结给旗票谨船诘验出入。”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二,《江南》十。
    [6]《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7]《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第73页。
    [8]《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第76-77页。
    [1]《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骊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5页。
    [2]《洋防辑要》,卷五,《洋防经制》上。第70页。
    [3]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骊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5页。
    [4]如明人黄承玄《条议海防事宜疏》讲在倭寇盛行时期,宜令渔船“联以什伍,结以恩义,约以旗帜,无警听其合腙佃渔,有警令其举号飞报。”(《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十九)明人宋仪星《海防善后事宜疏》也说:“濒海之人,诚难禁绝。……但严禁捕鱼船只,定限小满与大满渔船一齐出洋,不许零星越捕,以中倭计。”(《明经世文编》卷三百六十二)明天启五年(1625年)福建巡抚南居益也提到福建渔船普遍实行“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的管理措施(《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十三)。浙江地区同样如此:“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各纳税银,许其结腙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万历二年(1574年)巡抚都御史方弘静,复题令编立纲纪甲,井立哨长管束,不许搀前落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下)在琼州,蛋民出洋采捕,此法同样有效:“十船为一甲,立一甲长,三甲为一保,立一保长,无论地僻船稀零星独钓有无罟朋,大小料船俱要附搭成甲编成一保,互结报名,自相觉察。按以一犯九坐之条并绳以朋罟同之罪。”(《琼州府志》卷十九下《海黎志》四《防海条议·周希耀条议》)清代,此项制度更趋制度化和严厉化。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福建督臣梁条奏:“商渔船舡只如出外洋者十舡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舡为匪,余舡并坐。”(《两广总督杨琳奏复筹海事宜条陈折》[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六日],《雍批》第1册,第714页)雍正四年(1726年)
    [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3页。
    [2]据《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防·岭海》载:“广东滨海渚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速投首于甲首副,鸣锣追究,俾远近皆知无字号者即系为非”。
    [3]福建省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716页。
    [4]《福建省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716页。
    [1]《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商渔船只桅篷》。
    [2]孙原贞:《边务》,《明经世文编》,卷二十四。
    [3]《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下。
    [4]《闽浙总督范时崇奏陈海洋弭盗管见折》(雍正五十年六月初八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540-549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
    [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190页。
    [2]《广东巡抚杨文乾奏陈粤省海洋渔船应禁革事宜管见折》(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305页。
    [3]《洋防辑要》,第71-72页。
    [4]《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商船换渔照采捕,照渔船新例一体刊书》,第632-633页。
    [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189页。
    [2]《船政例·商渔船只设立循环填注送核》,第634页。
    [3]《福建省例》“商渔船只买卖立法章程”,第643页。
    [4]《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详奏陈海洋情弊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190页。
    [1]《福建省例》“商渔船只买卖立法章程”,第643页。
    [2]《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筹议海防章程》,第724-725页。
    [3]《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69页。
    [4]叶春及:《惠安政书》—《图籍问》,第15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
    [5]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
    [1]《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69页。
    [2]《琼州府志》,卷十九。
    [3]《琼州府志》,卷十九。
    [4]《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骊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5页。
    [1]《福建省例》十三,《户口例·设立保甲事宜》,第402-407页。
    [2]《大明会典》卷之三十六,<户部二十三>,<课程五>,<渔课>。
    [3]吴智和:《明代渔户与养殖事业》,《明史研究专刊》,1979年第2期,页109-159。吴先生认为渔课总数的下降,与万历间张居正行一条鞭法、裁革各杂课,渔课因蒙其利有关。
    [1]这一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如正统间广东儋州河泊所奏:“本所蛋民原额船、网等业二千二百余户,后因充军逃故,遗下无征渔课米八百八十余石,积年负累里甲陪纳,乞如诏书例开豁,庶不贻民患。”(《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一)“蛋户,洪武初置河泊所辖之,正统间知县朱孟德奏革,以其人附贯下六都,籍每岁渔米若干,蛋民惫甚,后除,派于各里甲。”(正德《兴宁县志》卷三,<版籍>)
    [1]叶春及:《惠安政书》一,<图籍问>。实际上,早在正统、天顺间,渔户逃亡、渔课难征的问题即已浮出水面,为此有官员主张重新“编户定课”,以使课米能尽量保持原额,如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河泊所之设,盖以民间多置造海溪等船捕鱼罔利,故将有船者编成业户,定立课米。然年岁既久,船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而课米尚在;其有新置船获利者,反无课米。今宜会各河泊所核实业户,无船及死绝者即与开豁,其有新置船者编户定课,则贫民适均,而课米亦不失原额矣。”(《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2]蔡清:《蔡文庄公集》卷之四,(御使吴公利民一事记)。
    [1]如:万历《福州府志》卷三十三,<食货志八>,<渔课>:“国初立河伯所,榷渔利,遣校尉点视,以所点为额纳渔米。其后渔户逃绝,米责里户,办纳不敷,乃有折征之令,每米一石,半纳本色五斗,折色五斗,输银二钱五分,编户尤称重困。至弘治七年,巡按御使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并征银三钱五分。”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二:“福州渔课:明初立河泊所,榷渔利,遣校尉点视,以所点为额纳米,其他渔户逃绝米责里户办纳,不敷,乃有折征之令,每米一石纳本色五斗,输银二钱五分,编户犹称重困,至宏治七年,巡按御史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并征银三钱五分。”
    [2]万历《福州府志》卷三十三,<食货志八>,<渔课>。
    [3]同上。
    [4]万历《福州府志》卷三十三,<食货志八>,<渔课>。
    [1]例如:“渔课米……每石征银三钱五分,此定额也。向派之各渔舟,每年点澳甲征催,额本易完,若长吏不慎令,衙官以点舟为名,借题至澳差役乾没中饱,则各舟骚扰而粮额多逋矣。”(崇祯《长乐县志》卷四,<食货志>,<贡赋>)
    [2]参阅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页151-174;242-271。而有关闽江下游地区的情况,则另可参阅Michael Szonyi,Practicing Kinship: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al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三山志》卷之三十九,(土俗类一),(戒谕)。
    [1]“据左院勘到,船户林屡,为侯官县白斛村住人,谢周喜子往南剑看悒女子回,雇林屡船搬载,逐人还家。屡遇夜时,将谢周喜子三人,于三江口偏僻水中韫杀,逐人捕获根勘,并该凌迟处斩。因闻诸县,多有船载客旅,至偏僻滩障处,吓取财物,及伺奸便杀并人命。遂贴十三县,应有载客船,各以自来泊船相近者给甲,递相保委,仍立定雇船价例,不得例外要求钱物,有犯者,除追赏外,严行断遣。”(《三山志》卷之三十九,<土俗类一>,<戒谕>)
    [2]康熙二年(1663),潮州近洋六县、广州近洋之番禺、东莞、新安、香山、顺德、新会六县,所有沿海蜑民悉徙内地,“一时失业者咸聚珠江,巡抚李士桢乃令各县分地安置,无令失所。番禺蛋户约万人遂择柳波以及泮塘、西村,准其结寮栖止,……积久成市,渐有居厘市井,因号‘移民市'焉。”(樊封:《南海百咏续编》卷一,<移民市>。)。
    [3]范承谟:《陈闽省利害疏略》,乾隆《福州府志》卷十三,<海防>。
    [1]乾隆《福州府志》卷十三,<海防>。
    [1]转引自 黄向春博士论文.《历史记忆与文化表述——明清以来闽江下游地区的族群关系与仪式传统》2005年12月。特此感谢!
    [1]“洲主”、“埕主”之谓,据笔者所知,较少见于其它文献的记载。但据明清以来此地区洲田垦种和渔埕水产养殖的一般情况可以推知,即占有沙洲,围垦成田,佃农而作,并通过向官府报税纳赋而使占有合法化,占有者及其在赋役登记上的“户籍”即为“洲主”,“埕主”的来历与之相类,只不过由洲田占有换成水域占有、田赋换成渔课而已。前者为陆,后者为水,但无论水陆,此类洲田、渔埕大多属于有较长定居史、宗族组织较发达且以“岸上人”自居的“大姓”所有。随港寄泊的水上人家在“摆渡、采捕”之余,多为“洲主”佃耕洲田、为“埕主”佣作渔埕,以补贴生计。因此,水上人家多对此类“洲主”、“埕主”有较深的历史记忆,我们至今还能在民间听到这样的名称。在通常情况下,“洲主”、“埕主”多为佃户、雇工们对其雇主的他称。由于在土改之后,这些“洲主”、“埕主”均被划入“地主”之列,因而“洲主”、“埕主”之谓随之逐渐消失。(相关情况可参阅:<闽江下游洲田与蚬埕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1952年,第136-144页。)
    [2]《两广总督杨琳奏报出海民船通行编号并缴朱谕折》(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第717页。
    [3]《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骊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935页。
    [1]《江宁巡抚张伯行奏为再进濂洛关闽书籍并海船情形折》(雍正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第274-279页。
    [2]《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饬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05页。
    [3]《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详奏陈海洋情弊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189-190页。
    [4]《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616-617页。
    [1]《福建省例》二十三,《渔船饬令照式书写分别刊刻船户姓名字号》,第627-623页。
    [2]《福建省例》二十三《沿海各属渔船仍照议定章程着令船户自行如式刊刻书写》,第628-629页。
    [3]第4册,台北,台湾成文出版有限公司影印,第1667-1668页,1974年12月。
    [4]卢建其修,张君宾等:乾隆《宁德县志》,卷三,《秩官志·政绩》。
    [5]《闽浙总督范时崇奏陈海洋弭盗管见折》(雍正五十年六月初八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332-333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
    [6]《雍正汉朝文朱批奏折汇编》中极多此种例子。
    [1]《释名》卷七,《释船》。
    [2]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三十四,《客舟》。
    [3]彭德清主编:《中国航海史》(古供航海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第118、119页。
    [1]沈括:《补笔谈》卷二,《象数》。
    [2]蔡献臣:《清白堂稿》卷八。
    [3]引自周凯《厦门志》卷四,《防海略·潮信》。
    [4]《太平御览》卷七七一,《舟部四》引。
    [5]《太平御览》卷七七一,《舟部四》引。
    [6]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三十四,《半焦洋》。
    [7]吴自牧:《梦梁录》卷二十,《江海船舰》。
    [1]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四,《杂志一》。
    [2]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三十四,《半焦洋》。
    [3]赵汝适:《诸番志》,《三佛齐》
    [4]巩珍:《西洋番国志》,《自序》。
    [5]李弘祺:《记耶鲁大学所藏中国古航海图》,台北:《历史月刊》,1997年9月号。
    [6]郑舜功:《日本一鉴·桴海图经》卷一,《万里长行纪》。
    [7]董榖:《碧里杂存》下卷,《渡海议程》。
    [1]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2]陈叔侗:《福建中唐文献事遗》,《福建史志》 1992年第5期。
    [3]《全唐诗》卷五五九。
    [4]《新唐书》卷一,《东夷传》。
    [5]刘斧:《青琐高议》别集卷四,《王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
    [6]《新五代史》卷六七,《吴越世家》。
    [7]《新五代史》卷六八,《闽世家》。
    [8]吴任臣:《十国春秋》卷九十四,《王延彬传》。
    [9]于兢:《王审知德政碑》,《福建通志》金砝卷四,石三。
    [1]泉州《留氏家谱》卷之三,《宋太师鄂国公传》。
    [2]邱炫煜:《明帝国与南海诸蕃国关系的演变》,台北:兰台出版社,1995年,第79-80页。
    [3]陈高华:《北宋时期前往高丽贸易的泉州舶商》,《海交史研究》第2期,1980年。
    [4]陈达生:《泉州与文莱早期伊斯兰的联系以及宋元时期的海上通道》,见《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15页。
    [5]洪迈:《夷坚支丁》,海山异竹。
    [6]王彝:《泉州两义士传》,《王常宗集》续补遗。引自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第429页。
    [1]《读资沿通鉴长编拾补》卷五。
    [2]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第399-404页。
    [3]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中译本,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1]《宋本册府元龟》卷546,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1490页。
    [2]《太和八年疾愈德音》,载《全唐文》卷75,第342页。
    [3]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上,《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3页。
    [1]《全唐文》卷七百八十九;亦见《白孔六帖》卷八十三《商贾》。
    [2]《旧唐书》卷一百七十八《郑畋传》。
    [3]梁廷枏:《南汉书》卷十《黄损传》。
    [4]路振:《九国志》卷九《邵廷琄传》。
    [5]《旧五代史》卷三十三《唐庄宗纪》
    [6]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007页。
    [7]李焘著、黄以周等辑补:《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宋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壬午。
    [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国用考·历代国用》。
    [9]王夫之:《宋论》卷二《太宗》。
    [10]《十国春秋》卷95上,《张睦传》,第1377页。
    [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1]谢履:《泉南歌》,载王象之《舆地纪胜》卷130,第3753页。
    [3]《宋史》卷186,《食货志》,第4560页。
    [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
    [5]陈瓘:《先君行述》,载《永乐大典》卷3141,《陈字门》第1836页。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06,元祐二年十月甲辰,第3844页。
    [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九。
    [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建炎二年五月丁未,第324页。
    [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五。
    [1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三。
    [1]《元史》卷12,《世祖本纪》,第251页。
    [2]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13,《官制门·提举市舶》,第19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武汉大学出版社原文电子版。
    [3]参见廖大珂《试论宋代市舶司官制的演变》,载《历史研究》 1998年第3期。
    [4]朱彧:《萍州可谈》卷2,载《南越五主传及其它七种》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第99页。
    [5]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2,《吴洁知泉州》,第9页。
    [6]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4,《卓梦卿直宝章阁广南提舶》,第4页。
    [7]周密:《齐东野语》卷17,《景定彗星》,第15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武汉大学出版社原文电子版。
    [1]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416页。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
    [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八。
    [1]《元史》卷94,《食货志二·市舶》,第2401页。
    [2]《元史》卷129,《唆都附伯家奴传》,第3155页。
    [3]《元史》卷23,《武宗本纪》,第510页。
    [4]《元史》卷91,《百官志》,第2315页。
    [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
    [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
    [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
    [5]《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5页。《通制条格》卷18,《市舶》,第232页。
    [1]《百宝总珍集》卷8,《乳香》,《玄览堂丛书三集》,第21册。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九。
    [3]朱彧:《萍州可谈》卷2,载《南越五王传及其它七种》,第99页。
    [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五。
    [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第201页。
    [6]朱彧:《萍州可谈》卷2,载《南越五王传及其它七种》,第99页。
    [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
    [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
    [9]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3,《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第35页。
    [10]罗濬:《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第5054页。
    [1]宋代市舶司《公凭》,引自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第75-78页。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一二、二一。
    [3]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市舶司本息》,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30页。
    [4]《元史》卷12,《世祖本纪》,第255页。
    [5]《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2页。
    [6]《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1页。
    [7]《通制条格》卷18,《市舶》,第232页。
    [8]《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2页。
    [1]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6,《市舶》,《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523页。
    [2]《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2页。
    [3]宋代市舶司《公凭》。
    [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0,绍兴十三年十二月丙午,第2422页。
    [1]宋代市舶司《公凭》。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三。
    [3]章如愚:《群书考索》别集卷20。《财用门·钱币》,第13页。
    [4]何乔远:《闽书》卷39,《版籍志·市舶税课》,第975页。
    [5]林岂尘:《贺提舶启》,载《圣宋名贤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35,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301页。
    [6]参阅《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条禁》,第55页;《通制条格》卷18《市舶》,第232页。
    [7]《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2页。
    [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
    [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七。
    [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4]《庆元条法事类》卷78,《蛮夷门》,燕京大学图书馆1948年刻本,第2页。
    [5]《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四四。
    [6]《宋史》卷185,《食货志》,第4538页。
    [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
    [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四。
    [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
    [10]《宋史》卷185,《食货志·香》,第4537页。
    [1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九。
    [1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13]真德秀:《西山文集》卷54,《祈风祝文》,第16页。
    [1]《元史》卷10,《世祖本纪》,第204页。
    [2]《通制条格》卷18,《市舶》,第236页。
    [3]《元史》卷205,《卢世荣传》,第4566页。
    [4]《元史》卷94,《食货志·市舶》,第2401页。
    [5]《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8页。
    [1]《汉书》卷28下,《地理志》,第1671页。
    [2]《五国故事》卷下,第218页。
    [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4]《宋史》卷180,《食货志·钱币》,第4396页。
    [5]《元史》卷8,《世祖本纪》,第148页。
    [6]《元史》卷13,《世祖本纪》,第277页。
    [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
    [2]《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8页。
    [3]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3,《叶寺丞墓志铭》,第7页。
    [4]宋代市舶司《公凭》。
    [5]《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五二。
    [6]《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7]《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3页。
    [8]《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五○。
    [9]朱彧:《萍州可谈》卷2,载《南越五主传及其它七种》,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0页。
    [10]宋代市舶司《公凭》。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第22页,光绪二十七年二林斋藏版,图书集成局铅印。
    [2]《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6页。
    [3]宋代市舶司《公凭》。
    [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二九。
    [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五。
    [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四。
    [2]罗溶:《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第5055页。汪应辰:《石林燕语辨》卷2,见《石林燕语》附录一,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4页。
    [3]《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九、八二、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0,元丰五年十月甲子,第3073页。
    [4]郑麟趾:《高丽史》卷1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59册,第320页,齐鲁书社1996年版。
    [5]《元史》卷10,《世祖本纪》,第204页。
    [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
    [7]《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
    [8]苏轼:《东坡全集》卷58,《乞禁商旅过外国状》,第2页。
    [9]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卷34,《客舟》,第891页。
    [1]《历代名臣奏议》卷348,《夷狄》,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4534页。
    [2]怀荫布:《(乾隆)泉州府志》卷25,《海防》,第2页。
    [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二。
    [4]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4,《海船户》,第234页。
    [5]程俱:《北山集》卷30,《王公墓志铭》,第4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武汉大学出版社原文电子版。
    [6]周必大:《文忠集》卷72,《广南提举市舶江公文叔墓志铭》,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47册,第758页。
    [7]《元曲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8页。
    [8]《元史》卷15,《世祖本纪》,第311页。
    [9]《续资治通鉴》卷207,《顺帝纪》,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648页。
    [1]周必大:《文忠集》卷82,《大兄奏札》,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47册,第847页。
    [2]《庆元条法事类》卷29,《禁榷门·铜钱下海》,第8页。
    [3]周必大:《文忠集》卷82,《大兄奏札》,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47册,第847页。
    [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三。
    [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6]《元史》卷39,(九)匝帝本纪》,第838页。
    [7]《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一。
    [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二月己丑,第2426页。
    [9]廖刚:《高峰文集》卷5,《漳州到任条具民间利病五事奏状》,第363页。
    [10]崔敦礼:《宫教集》卷5,《代论起发官物雇舟之数札子》,第16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武汉大学出版社原文电子版。
    [11]楼钥:《攻娩集》卷21,《乞罢温州船场》,第13页。
    [1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2,绍兴四年十一月壬戌,1351页。
    [1]《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第78页。参见《通制条格》卷18《市舶》,第234页。
    [2]苏轼:《东坡全集》卷56,《论高丽进奉状》,第13页。
    [3]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9,《祠祀》,第6564页。
    [4]《永乐大典》卷19423《站字·站赤八》引《经世大典》,第7258页。
    [5]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4,《海船户》,第235页。
    [6]《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三。
    [7]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4,《海船户》,第236页。
    [8]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6,《省札》,第5591页。
    [9]《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三。
    [1]严嵩.琉球调解送通番人犯疏[A].明经世文编:卷219[C].中华书局影印本.
    [2]明宪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1962.
    [3]王抒.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A].明经世文编:卷283.中华书局影印本
    [4]Tien-tse Chang,Sino-Portuguese Trade[M].Leiden,1933.
    [1]陈瑛:《(乾隆)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第17页。
    [2]张时徼:《招宝山重建宁波府知府凤峰沈公祠碑》,《明经世文编》卷243,第2542页。
    [3]何乔远:《闽书》卷30,《方域志·漳州府》,第718页。
    [4]何乔远:《闽书》卷30,《方域志·漳州府》,第718页。
    [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53页。
    [2]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3、135页。
    [3]参见梁兆阳《(崇祯)海澄县志》卷6,《秩官志·海防馆同知》,第382页。
    [1]王文禄:《策枢》卷1,《通货》,《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2页。
    [2]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2页。
    [3]《明神宗实录》卷316,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戌,第5899页。
    [4]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8页。
    [5]《明神宗实录》卷476,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第8987页。
    [6]黄承玄:《条议海防事宜疏》,载《明经世文编》卷479《黄中承奏疏》,第5271页。
    [7]许孚远:《疏通海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400《敬和堂集》,第4334页。
    [8]周之夔:《海寇策》。载《重纂福建通志》卷86,第1734页。
    [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福建三·洋税》,第12页。
    [10]《明熹宗实录》卷33,天启三年四月壬戌,第1682页。
    [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40-141、132页。
    [2]罗青霄:《(万历)漳州府志》卷5,《漳州府·商税》,台湾学生书局本。
    [3]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6-137页。
    [4]《明神宗实录》卷210,万历十七年四月丙申,第3939页。
    [5]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43-146页。
    [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8页。
    [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2-136页。
    [2]周起元:《东西洋考·序》,第17页。
    [3]参见梁兆阳《(崇祯)海澄县志》卷6《秩官志·海防馆同知》,第382页。
    [4]《彭湖平夷功次残稿》,载《明清史料》乙编第7本,第625页。
    [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福建六》,第13页。
    [6]梁兆阳:《(崇祯)海澄县志》卷6,《秩官志》,第382页。
    [7]以上俱见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46-147页。
    [8]许孚远:《疏通海禁疏》,载《明经世文编》卷400,第4333页。
    [9]许孚远:《敬和堂集》卷7,《公移卷》。
    [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7页。
    [2]《明神宗实录》卷81,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第1724页。
    [3]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9页。
    [4]何乔远:《闽书》卷45,《文莅志·商为正》,第1145页。
    [5]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3页。
    [6]《明神宗实录》卷81,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第1725页。
    [7]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6页。
    [8]李廷机:《报徐石楼》,载《明经世文编》卷460《李文节公文集》,第5041页。
    [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福建三·洋税》,第10页。
    [1]《康熙二十三年户部开洋设关原案》,载《明清史料》丁编第8本,第745页。
    [2]《华夷变态》上册,第455、460页。
    [3]陈鸿、陈邦贤:《熙朝莆靖小纪》,载《清史资料》第1辑。
    [4]《康熙起居注》第2册,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辛亥,第1322页。
    [5]《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8辑,第465页。
    [6]《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3辑,第183页。
    [7]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海关》,第155页。
    [8]《珠批谕旨》第46册,第52页,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福建总督高其倬奏。
    [1]《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3辑,第184页。
    [2]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税口》,第155-156页。
    [3]同上书,第155页。
    [4]《康熙二十三年户部开洋设关原案》,载《明清史料》丁编第8本,第745页。
    [5]《清高宗实录》卷706,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寅,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册,第884页。
    [6]《造船料照》,载《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福建师大图书馆抄本,第2页。
    [7]《造船甘结书》,载《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第3页。
    [1]《申请验烙给照书》,载《福建沿海航务档案》。
    [2]《闽海关商船牌照》,载《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第71页。
    [3]《乍浦备志》卷6,《关梁》,道光二十三年补刻本。
    [4]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税口》,第155-156页。
    [1]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例禁》,第158-159页。
    [2]《江海关查验船单》,载《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第72页。
    [3]兰鼎元:《鹿洲初集》卷1,《论海洋弭捕盗贼书》,载《鹿洲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
    [4]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例禁》,第158-159页。
    [5]《清高宗实录》卷708,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丙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册,第909页。
    [6]《清世宗实录》卷74,雍正六年十月己卯,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册,第1098-1099页。
    [7]周凯:《厦门志》卷7,《关赋略·税额》,第154页。
    [8]《清高宗实录》卷197,乾隆八年七月庚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册,第538页。
    [1]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2,《贡船二》,第1650页。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宣统元年商务印书馆石印本。
    [3]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第221-222页。
    [1]周凯:《厦门志》卷7,《梁头船税》,第157页。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宣统元年商务印书馆石印本。
    [3]《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3辑,第184页。
    [4]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第58-60页。
    [5]同上书,第137-138页。
    [6]周凯:《厦门志》卷7,《关税科则》,第161-179页。
    [7]梁廷枏:《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第573页。
    [1]《殊批谕旨》第6册,第68页,雍正四年三月初十日福建巡抚毛文铨奏。
    [2]陈寿祺:《重纂福建通志》卷88,《国朝封爵》,第1784页。
    [3]《清高宗实录》卷706,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乙卯,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册,第886页。
    [4]《清高宗实录》卷714,乾隆二十九年七月辛亥,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册,第963-964页。
    [5]《清高宗实录》卷707,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册,第899页。
    [6]参见《殊批谕旨》第46册,第52页,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福建总督高其倬奏。
    [7]《清高宗实录》卷169,乾隆七年六月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册,第149-150页。乾隆十二年正月《福建巡抚陈大受奏折》,见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载《历史档案》1985年第3期。
    [8]薛凝度:《(嘉庆)云霄厅志》卷5,按语,《中国方志丛书》第89册。第207-211页。
    [1]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3页。
    [2]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第55-56页。
    [3]同上书,第57页。
    [1]H.B.Morse,The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London,1926-1929,Vol.1,pp.131~132.参阅中译本第130页。
    [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第538页。
    [3]周凯:《厦门志》卷5,《船政略·洋船》,第139页。
    [4]张伟仕主编:《明清档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1994年版,第42册,B24174页。
    [5]《福州将军沈之仁奏折》,见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载《历史档案》1985年第3期。
    [6]《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第50页。
    [7]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270页。
    [8]《福建沿海航务档案》,第50页。
    [1]周凯:《厦门志》卷5,《船政·洋船》,140-141页。
    [1]至少在明清时的官员们看来,所谓“熟田地”,即是开发成可种植水稻的田地。这当是与田赋以米征收的传统制度和观念有关。在未种植水稻前。如果所垦荡地种植以旱地作物为主,其课赋标准显然低于“熟田地”。
    [1]参见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刊于台湾《文史哲学报》二四,1975年;陈诗启《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刊于《厦门大学学报》1957年2期。
    [2]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刊于《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所谓“灰压”,即系指以稻麦草灰平铺于滩地,以其灰吸收地表盐分的一种取卤方法。“削土”,是指用“削刀”刮取滩土灰,以取其潮浸盐分的一种取卤法。“潮浸”是海边滩地用“海潮”浸漫之沙土,直接收取“盐霜”,“扫起煎炼”之法。而“掘坑”,大体与本文所述“溜井”构造相类,故不赘述。
    [3]此表根据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四所引《(嘉靖)两淮盐法志》、《(弘治)运司志》统计资料编制。
    [1]《户部盐法志·历代盐法沿革》,《清经世文编》卷五○,户政二五。与《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所记“盐,食者之急也,虽贵,人不得不须”不同。
    [1]林振翰:《盐政辞典》盐法条,中州古籍出版社,开封,1988。
    [2]《汉书·食货志》。
    [1]《新唐书·食货志》。
    [2]刘晏与第五琦之任盐铁使,有时互相为继任,有时同时分领各道。
    [3]参见齐涛《行盐地界制度探源》,《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4]左树珍:《改革盐法平议》,《盐政丛刊》二集,盐政杂志社,民国21年。
    [1]郭正忠:《宋代钞引盐的销售体制》,《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1期。
    [2]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15页,上海书店,上海,1984。
    [3]刘存良:《中国人民盐税之负担》之三,中国经济研究会,1924。
    [1]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5、6页。
    [2]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27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97。
    [1]《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治粟内史》条。
    [1]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清史论丛》第4辑。
    [2]《清盐法志》卷一○五,两淮·场产门。
    [1]《清盐法志》卷一○五,两淮·场产门。
    [2]清代盐场供存盐和商灶交易的场所,两淮称做垣长芦称做坨,两浙称做廒,等等。
    [3]《清盐法志》卷一○六,两淮·场产门。
    [4]《清盐法志》卷一,通例·场产门。
    [5]《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1]黄震《黄氏日抄》卷七一《赴两浙盐事司禀议状》。
    [2]《(绍定)澉水志》。
    [3]《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四“淳熙十五年十二月丁丑”条。
    [4]《宋会要·食货》。
    [5]“生”字,原书注曰:“‘(?)'字,《字书》、《韵书》俱不载,未详。”
    [6]《熬波图》所反映的元朝海盐生产技术及有关经济制度,参见[日]吉田寅《元代制盐技术资料(熬波图)的研究》,汲古书院1983年1月版,东京。
    [1]朱廷立《盐政志》卷七《疏议下》。
    [2]陈士夏《(雍正)两淮盐法志》卷四《场灶》。
    [3]《(弘治)运司志》言:“本司三十场,共草荡六千六百二十九顷七十七亩。”恐有误。若依此,弘治时当比洪武减额7,477,804亩,诚不可信。据朱廷立《盐政志》卷四《制度下》记载,弘治时两淮草荡共有6,662,977亩,较为可靠。
    [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绍兴二年十一月乙丑”条。
    [5]《宋会要·食货》二三之三一。关于末代煎盐作业地的地权归属,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
    [6]星石《上陆都运灶议》,载徐元日易《刘和悃诚》(天启刊本)。
    [7]《海盐县图经》(天启二年刊本)卷六。
    [8]《(万历)温州府志》卷五。
    [1]《(万历)山东盐法志》卷三,又见《(雍正)山东盐法志》卷一一。邓直卿《清滩荡以补课额疏》系有关山东盐业荡地地权归属的权威性文献,故为历代盐法志转录。
    [2]关于明初灶户编佥,参见刘淼的《明朝灶户的户役》,刊于《盐业史研究》1992年2期。
    [3]《明英宗实录》卷四七“正统三年冬十月乙丑”条。
    [1]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又,《明朝灶户免田制考》,刊于《文史》第三十九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
    [2]谢肇涮《福建运司志》卷六《经制·攒造盐册》。
    [3]灶户所居房基地和灶户煎盐作业的“灶舍”土地关系,前人研究未及涉足。房基地究竟属于何种地目,迄今不明。仅据清人吴震方《岭南杂记》所记广东地方其“灶籍之民,所居房屋则为灶地,种禾之田、种树之山则为灶田、灶山。”可见房基地与灶田、灶山具有同等重要的性质。
    [4]灶户经济生活来源,除其事产田地、赡盐田土所产粮食外,还有其出纳盐产时收授的“官支工本”。关于“官支工本”制及其实施状况,参见刘淼的《明朝官收盐制考析》,刊于《盐业史研究》1993年2期。
    [5]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
    [6]朱廷立《盐政志》卷七。
    [1]即晒灰淋卤的“溜井”。关于明清时代“溜井”构造与晒盐池埕的形制,参见刘淼的《明代海盐制法考》,刊于《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
    [2]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
    [3]关于荡地垦种升科则例,以及挑修海荡课税问题,参见刘淼的《明代沿海荡地开发研究》。1996年1月汕头大学出版社
    [4]《明会典》卷三二《盐法》。
    [1]《明世宗实录》卷二一“嘉靖元年十二月丙戌”条。
    [2]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草荡》。
    [3]朱廷立《盐政志》卷十《禁约》。
    [4]《(万历)重订两浙鹾规》卷三《清理丁荡规则》。
    [1]段如蕙《(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之六《灶籍·各场地亩》。
    [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厅甲午”条。监察御史陈宗礼奏疏云:“运司核实丁口,编灶册在官。”可知陈氏奏疏是由于灶户丁口不实,以致“盐课不均”,才提出自己的编造方案。如此看来,明初盐册的编造是同民户编造黄册同时进行的。
    [3]朱廷立《盐政志》卷十《禁约》。
    [4]《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5]《(万历)泉州府志》卷七。
    [1]徐元日易《剂和悃诚》载《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舒为敷陈肤议酌处鹾政未尽事宜以祛宿弊以仰裨国计事》。
    [2]朱廷立《盐政志》卷七。
    [1]关于明代各盐运司、盐课提举司丁额、荡地额的统计,以及计丁分拨荡地实态,参见刘淼的《明代沿海荡地开发研究》。1996年1月汕头大学出版社
    [2]朱廷立《盐政志》卷七。
    [3]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草荡》。
    [4]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六《灶籍》。
    [5]段如蕙《(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六《灶籍·贡盐额例》。
    [6]谢肇涮《(万历)福建运司志》卷八《课程志·额派》。
    [1]《皇明制书》下卷《大明律》卷十三。
    [2]《大明律》所说四大户役,与《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所说“军民匠灶”四大户役不同。想必洪武设立驿户,乃关系军国大计,故将驿户列为户役第三位。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4]吴柽《杂税论》。
    [5]所谓灶户改易民户,一般不是指煎盐灶户,而是指编入灶籍而“不谙煎盐”的“水乡灶户”。关于此可以参见《皇明经世文编》及《明史·食货志》。
    [1]康太和《兴化府盐课记》,载谢肇涮《福建运司志》卷十五。
    [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四月庚辰”条。
    [3]《四川盐法志》卷四载余承勋《理盐说》。
    [4]《(万历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
    [5]明代将“有故而出侨于外者”称作“附籍”。以灶户而言,当指不准其他人户附灶籍,同时也不许灶籍附入他籍,二种情况均存在。
    [6]《明宣宗实录》卷五九“宣德四年冬十月”条。
    [7]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七《场灶三·灶丁》。
    [1]王守基《盐法议略·长芦盐务议略》。
    [2]编佥的过程,实际上是朝廷强制性移民的过程。
    [3]参见朱廷立《盐政志》卷七、汪珂玉《古今鹾略》、《明英宗实录》卷八“宣德十年八月丁巳”条。《诸司职掌》卷五《兵部职掌》。
    [4]“均工夫”役法,行于应天十八府州县,淮浙两大盐区均在“均工夫”施行区域内,所以说“丁用相应”,当以此法为原则。
    [1]《(嘉庆)两浙盐法志》卷六《场灶》。
    [2]《(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一《历代盐法源流考》。总辖、甲头的设立,名虽异,其性质即如明代团灶组织。关于此,可参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遇雨则停”条。
    [3][元]陈椿《熬波图》所载《团灶图说》。关于宋元盐业生产组织,参见[日]吉田寅《元代制盐技术资料(熬波图)的研究》,汲古书院1983年版。
    [4]叶春及《惠安政书》一地理考·盐场》。
    [5]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刊于《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
    [1]谢肇淛《<万历>福建运司志》卷一《区域志·产盐场滩》。
    [2]谢肇淛《福建运司志》卷一《晒盐滩团图》。
    [3]《(万历)兴化府志》卷十一。这里所说的“灶”,不用说是指煎盐灶具,并非指“灶户”。
    [4]《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传附范敏传》。洪武十四年户部尚书范敏提出编排里甲方案,以110户为里,每甲10户,“轮充甲首”。关于此,参见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刊于《盐业史研究》 1992年第2期。
    [5]《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
    [6]以上户灶丁为总催、甲首,实即承当较一般灶户更为沉重的总催役。所以差役编派,带有“均徭”的意义。但在实际中,总催役乃构成对一般灶户的支配关系,这一点是不能忽略的。
    [7]《诸司职掌》卷三《户部职掌·户口》云:“备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首先将一里之人分97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刊于《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2期。
    [8]朱廷立《盐政志》卷十《禁约》。
    [1]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二八《盐法·凡优处灶丁》。
    [2]谢肇淛《福建运司志》卷十三载康太和《兴化府盐课记》。
    [3]《(嘉靖)惟扬志》卷九。
    [4]汪砢玉《古今鹾略》。
    [5]此表根据朱廷立《盐政志》卷四《制度下·团灶》编制。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廿二册《永嘉县志·盐课》。
    [2][日]鹤见尚宏《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10月版),“旧中国共同体的各种问题”。
    [3]《(万历)惠安县续志》卷一。
    [4]《(万历)》重订两浙鹾规》卷三。
    [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九。
    [1]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七《场灶三·灶丁》。
    [2]《保甲条例》“清查烟户”条规定,“零星民户杂居灶地,应编入灶户内,听该灶保甲长稽查。畸零灶户杂居民地,应编入民户内,听民户保甲长稽查。”而民灶保甲长对零星民户、畸零灶户稽查的方法,则表现在对衙环簿的管理上。《(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七《场灶三·灶丁·保甲》。
    [1]叶春及《惠安政书》十二《保甲篇》
    [2]司马迁《史记·平准书》。
    [1]司马迁《史记·食货志》。
    [2]颗盐即池盐,因结晶颗粒大而得名,末盐即海盐,因结晶颗粒小而得名。
    [3]《宋史·食货志》。
    [4]《元史·食货志》。
    [5]《明史·食货志》。
    [6]《新唐书·食货志》。
    [1]《宋史·食货志》。
    [2]《管子》卷二三,《轻重甲篇》。
    [3]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242页。
    [1]从元代开始实行的一种将灶户集中起来生产的方式,灶户集中生产盐斤的场所叫做团。
    [2]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1]《万历会典》卷三四。
    [2]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二八《盐法·凡优处灶丁》。
    [3]《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六“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条。
    [4]禁垦、禁典卖,乃是清代荡地制度的原则。见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二·草荡》。
    [5]元代的典型例证,据《山居新话》所云:“松江下砂场瞿霆发,尝为两浙运司。延祜间,以松江府拨属嘉兴路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此可为多田翁矣。”关于瞿霆发的身份,本为浙西豪强灶户。元大德时,“以功授承务郎两浙转运司副使。仁宗时,拜转运使。”灶户以占垦土地起家,应该是宋以来沿海地方社会盐业组织殊值重视的问题。参见[日]吉田寅《元代制盐技术资料<熬波图》的研究》第二章。
    [1]参见[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的一考察》,刊于《说林》三十卷、三十一卷,1942年6月。
    [2]《明英宗实录》卷二○七“景泰二年八月己巳”条。
    [3]《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己丑”条。
    [4]依此记述,沿海有力人户占耕灶户荡地,是依照明代的垦荒制度使之合法化的。以此推测,可以证明盐业荡地不许占耕的例文,至弘治时仍有约束力。
    [5]朱廷立《盐政志》卷七《疏议下》。
    [6]同上书卷十。以煎盐业而言,其燃料草价,当颇获厚利,否则不会出现专门发卖所占荡地柴草的记事。以前示史简《盐法疏》所说,明代煎盐用草量颇巨,“每丁岁办大引盐十引,该用草二十余束。”以此计之,小引200斤,需用草一束。可见柴草需求量每岁约在70万束左右。
    [1]《明神宗实录》卷四一七“万历三十四年甲申”条。
    [2]《西园闻见录》卷三五《盐法前》。
    [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八《江南十六》。
    [4]载《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5]《(嘉庆)两浙盐法志》卷二七《艺文一》所载正德九年(1514年)两浙巡盐御史师存智《修举盐法疏》。
    [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引《(万历)上海县志》。
    [7]《(万历)重订两浙鹾规》卷三《灶丁盐地不许丈入民额》。
    [8]《(万历)重订两浙鹾规》卷三《灶丁盐地不许丈入民额》。
    [9]综观明代垦荒制度,嘉靖六年(1527年)曾出现全国范围的垦荒高潮。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九《田 土》记载,嘉靖六年令:“各处板荒、积荒、抛荒田地,遗下税粮派民赔纳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军民匠灶,尽力垦种,给与由帖,永远管业。量免税粮三年,以后数目,具奏查考。”可知明末垦种荒田,应包括濒海荡地免当税粮者。就盐业论,当系水乡荡地。
    [1]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草荡》。
    [2]朱廷立《盐政志》卷七。
    [3]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草荡》。
    [4]《万历会典》卷三四《盐法》。
    [1]明清文献中,浙江人对海荡开垦最富有经验,这可从明清官员奏请迁浙江人开发津唐沿海滩涂的奏疏得知。
    [2]《重订两浙鹾规》卷三。
    [3]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六《灶籍·民佃盐课》。
    [4]《万历会典》卷三四《盐法》。
    [5]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六《灶籍·新垦自首自立锅面缘起》。
    [6]在北方盐区,民佃灶地所形成的土地关系,以及佃灶的课赋形态,俟后作专门讨论。
    [1]载《(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草荡》。
    [2]据《清史稿·食货志》记载,“淮南因海势东迁,卤气渐淡,石港、刘庄等场产盐既少,金沙场且不出盐。若淮北三场,离海近,卤气尚厚。”
    [1]明代灶户垦荡,也以种植花、豆为主,这说明花豆种植的收益“十倍于盐”的记载,大体可信。
    [2]明清灶户的盐生产,是被朝廷控制在户役制下,灶户的劳作,仅是尽义务,自然谈不上收益问题。关于此,参见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刊于《盐业史研究》1992年2期。
    [1]杨国桢:《中国船上社群与海外华人社群》,收录于郝时远主编:《海外华人研究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2]杨国桢:《中国船上社群与海外华人社群》,收录于郝时远主编:《海外华人研究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转引自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72-73页。
    [2]张震东、杨金森编著:《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73页。
    [3]《中国年鉴》第一回,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241页。
    [4]蔡勤禹:《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治—民国华洋义赈会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页。
    [1]参见《惠安县渔业》,载《福建省渔业调查报告》,1934年。
    [1]参见[日]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东京,风间书房,1968年;中译本,台北,稻禾出版社,1997年,第85-87、104页。
    [2]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8页。
    [3]李维钰:《(光绪)漳州府志》卷14,《赋役上》,《中国地方志集成》本,第246页。
    [1]《崇祯长编》卷41,崇祯三年十二月乙巳,《明实录》第94册,第1-2页。
    [2]洪朝选:《洪芳洲先生摘稿》卷4,第54页。
    [3]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二,屠仲律:《屠侍郎奏稿》。
    [4]杜臻:《闽粤巡视纪略》卷二,《香山》。
    [5]何乔远;《闽书》卷八五,《旧志》。
    [6]霍与瑕:《霍勉斋集》卷二二、十二。
    [7]张燮:《东西洋考》卷9,《舟师考》,第170页。
    [8]严嵩:《琉球解送通人犯疏》,载《明经世文编》卷219,第2301页。
    [9]梁兆阳:《(崇祯)海澄县志》卷5,《饷税考》,第367页。
    [1]张燮:《东西洋考》卷9,《舟师考》,第170页。并参阅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1《海船》,第17页。
    [2]张燮:《东西洋考》卷9,《舟师考》,第170页。
    [3]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第497页。
    [4]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1页。
    [5]《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0,《广东四》,第11页。
    [1]陈瑛:《(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第171页。
    [2]王世贞:《倭志》,《玄览堂丛书续集》本(无页码)。
    [3]参阅韩振华《1650—1662年郑成功时代的海外贸易和海外贸易商的性质》,载《南洋问题文丛》1981年第1期。
    [4]参阅周凯《厦门志》卷5《船政·洋船》,第137页。
    [5]谢清高:《海录·咭囒丹》,第231页。
    [6]大庭脩:《江户时代日中秘话》,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68页。
    [1]大庭脩:《江户时代日中秘话》,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68页。
    [2]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第104页。
    [3]《清仁宗实录》卷162,嘉庆十一年六月乙卯,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册,第96页。
    [4]刘献庭:《广阳杂记》卷5,第221页。
    [5]陈良弼:《水师辑要·或问篇》。抄本。
    [6]《旧镇关帝庙宪示碑》,载王文径编《漳浦历代碑刻》,漳浦县博物馆1994年印本,第85页。
    [7]周凯:《厦门志》卷15,《风俗记·俗尚》,第512页。
    [1]叶羌镛:《吕宋纪略》第三。
    [2]《康熙五十六年兵部禁止南洋原案》,载《明清史料》丁编第8本,第774页。
    [3]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4,第193页。
    [4]《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第699页。
    [5]严如煜:《洋防辑要》卷2,《洋防经制·稽查商船出入》,台湾学生书局1975年版,第69页。
    [6]J.W.Cushman,Fields from Sea:Chinese Junk trade with Siam during the Late Eighteenth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ies,Unpublished thesis,Ornell University,1975,p.137.
    [7]John Phipps,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pp.281-283.
    [8]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第121页。
    [9]陈寿祺:《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高其倬》,第2469页。
    [10]叶羌镛:《吕宋纪略》第三。
    [11]John Crawlurd,Journal of An Embassy from the Governor-general of India to the Courts of Siam and Cochin China,London,1830,Voi.H,pp.160-161.
    [1]叶羌镛:《吕宋纪略》第三。
    [2]John Crawfurd,History of the Indian Archipelago,Vol.3,p.184.
    [3]T.S.Raffles,History of Java,reprint,1982,Vol,Ⅰ,p.256.
    [4]参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十《接买番货》。
    [5]参见朱纨:《甓余杂集》卷二《议处夷赋以明典刑以消祸患事。》
    [6]同上,卷四《三报海洋捷音事》。
    [7]同上,卷四《三报海洋捷音事》、《五报海洋捷音事》。
    [1]参见刘一煜:《抚浙疏草》卷二《题覆越贩沈文等招疏》。
    [2]同上,卷六《题覆漂海韩江等招疏》。
    [3]参见《备边司腊录》第一册,光海君十年丁巳九月十九日条。
    [4]参见《明清史料》丁编第三本《刑部等衙门尚书觉罗雅布兰等残题本》。
    [5]参见《备边司謄录》第四十一册,肃宗十三年丁卯五月十五日条。
    [1]参见《各边司腊录》第五十五册,肃宗三十年甲申十月十九日条。
    [2]张燮:《东西洋考》卷九《舟师考》。
    [3]陆义山:《通洋宜防倭患议》。
    [4]陈瑛:《海澄县志》卷二十一《赠姚海澄奏绩》。
    [5]王宁:《乌衣集》卷三《查通番船议》。
    [6]何乔远:《镜山全集》卷二十四《开洋海议》。
    [7]杨国桢:《中国船上社群与海外华人社群》,收录于郝时远主编:《海外华人研究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2年。
    [1]《明清史料》丁编第八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
    [2]《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一辑,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97年。
    [1]杨国桢:《中国船上社群与海外华人社群》,收录于郝时远主编:《海外华人研究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杨国桢 郑甫弘 孙谦.明清中国沿海社会与海外移民[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第5页
    [1]杨国桢:《关于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思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1]杨国桢:《海洋世纪与海洋史学》,《光明日报》,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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