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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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并渐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对计算机犯罪成因及其防范的探讨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剖析行为人实施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如何提高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降低其收益来防范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对策。
     本文分为三部分:
     一、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一般理论
     二、计算机犯罪成本与收益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三、计算机犯罪防范的相关对策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deep-going of the social information, computer crime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And it turns into a very serious social problem in the world. So,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tudy the contributing factors of computer crimes and its defence measures. From the views of criminology, the cost and revenue involved when the criminals commit computer crimes are defined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m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and some relevant measures about how to increase the cost of computer crimes and decrease its revenue in order to punish and prevent computer crimes are also put forward. This thesis composed of three parts:
    1. basic theory of computer crimes' cost and revenue
    2.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computer crimes' cost and revenue
    3. some measures against computer crimes
引文
[1] 常远:《计算机犯罪的回顾和预测》,《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
    [2] 参殷伟、张莉;《手把手教您计算机安全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3] 参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刑法修改建议文集》,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2页。
    [4] 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规定的犯罪只是计算机犯罪的某些表现形式或种类而已。当然日本等一些国家刑法中有“计算机犯罪”的罪名的规定,但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法定的“计算机犯罪”是不能完全概括计算机犯罪所有形式的。
    [5] 参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6] 里查德·昆尼:《犯罪问题》,布朗·利特尔出版有限公司,1979年版。
    [7] [美]里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8] 赵秉志、于志刚:《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9] 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因而未被法定为犯罪,却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计算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如不满法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和那些精神病人。
    [10]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计算机犯罪但未被法定为犯罪的行为,如由于立法者的意志和立法技术上等原因暂时未能成为法定的犯罪。
    [11] 所谓“黑客”是指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或使用计算机从事犯罪的人。见石英:《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12月,第4期。
    [12] 参白建军:《犯罪学原理》,北京: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13] 陈开峰:《计算机犯罪定义之我见》,《现代法学》,1992年。
    [14] 参保罗·A·萨谬尔森等著:《经济学》(下),第785页。
    [15]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导论》,北大出版社,1993年5月第2版,第75页。
    [16]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导论》,北大出版社,1993年5月第2版,第84页。
    [17]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68页。
    [18]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73页。
    [19]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264页。
    
    
    [20]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268页。
    [21] 参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269—270页。
    [22] 如果人们都采用合法的手段来追求自己的利益,那社会资源就能够在社会基本制度里公平地分配到各个成员手中。但有些人为自己或为集团谋求功利性利益而使用国家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那就是功利取向型犯罪。在计算机犯罪中,存在着一大批功利取向型犯罪,很典型的就是黑客犯罪。
    [23] 参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页。
    [24]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95页。
    [25] 《荀子·性恶》。
    [26] 《管子·禁藏》。
    [27]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
    [28] 参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271页。
    [29]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下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812-817页。
    [30] 肖琳益、王智勋:《因特网喜中有忧》,《社会》,1999年第1期,第7页。
    [31] 参见:《黑客——游荡在INTERNET上又一“幽灵”》,载《电脑报》1995年12月29日。
    [32] 陈兴实、付东阳编著:《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33]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34] 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35] 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36] 罗贤河:《司法腐败与犯罪黑数》,《检察日报》1999-12-31(6)。
    [37] 魏平:《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战争》,知识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24页。
    [38] 魏平:《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战争》,知识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09页。
    [39] 参见:《网络犯罪仍很猖獗》,载《参考消息》1998年2月20日。
    [40] 1994年,美国花旗银行被俄罗斯黑客从网上盗领了40万美元。美国花旗银行报告了遭受黑客攻击这一事实后,1995年,这家银行的主要储户中,就有20家受到其他银行的游说,这些竞争对手声称他们那里比花旗银行更安全,试图将这些客户拉走。此事一经曝光,客户纷纷转移,对手们以宣传花旗的系统不安全为竞争手段使花旗银行大吃苦头。
    
    
    [41] 韩宪洲:《从Internet的发展看青年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京),1999年第4期,第33-36页。
    [42] [日]西田修:《浅谈电子计算机犯罪》,何为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2页。
    [43] 所谓机会成本就是将时间、财产等资源用于计算机犯罪而不用于其他行为而放弃的可得利益。
    [44] 计算每一个人的机会成本有一定的难度,但也可用社会平均机会成本即用人均国民收入来替代。这样,行为人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犯罪,从事合法的活动而获得人均国民收入,二是从事犯罪,他的收入将是犯罪收益。行为人放弃前者而选择犯罪,原因有很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人均国民收入。详见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98—99页。因为机会成本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不再赘述。
    [45] 参方顺水、熊璋、张勤勇、谢小全编著:《智慧的挑战——计算机安全与病毒防治》,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4月第1版,第212页。
    [46] [日]西田修:《浅谈电子计算机犯罪》,何为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版,前言2页。
    [47] 魏平:《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战争》,知识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76页。
    [48] 魏平:《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战争》,知识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08页。
    [49] 黄学彬编著:《接近零点——全球反计算机犯罪透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181页。
    [50] 陈炎:《Internet改变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427页。
    [51] 陈兴实等:《计算机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52] 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53] 陈炎:《Internet改变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445页。
    [54] 陈正云:《刑罚效益成本资源有效配置论》,《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55] 引自Information Week/Ernst & Young。
    [56] 刘为民:新华网布达佩斯2001年11月23日电。
    [57] 拉布:《犯罪预防:理论、实践与评价》(英文版)安德林出版公司,第6章。
    
    
    [58] 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86页。
    [59] 参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6页。
    [60] 郎俊义;《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第6页。
    [61]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62]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63] 吴平:《资格刑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64]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
    [65] 参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62页。
    [66] 参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18—323页。
    [67] 参张炀:《新职业——计算机警察》,载《电脑报》,1997年1月17日。
    [68] 参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62页。
    [69] 胡泳:《另类空间——网络胡话之一》,海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93页。
    [70] 魏平:《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战争》,知识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24页。
    [71] 边沁:《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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