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农户通过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给特定的经济主体进行规模化经营,信托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归农户,信托关系终止以后农户仍可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突破了原本行政区域的界线,实现了土地在更大更广范围内的流转,有利于促进全国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意欲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探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同时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构成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利用比较分析方法与实证分析方法去论证观点,同时也需涉及历史分析方法与文本分析方法,努力构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现行法层面存在着诸多限制,实践中人们依然不断进行创新来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在实践中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及流转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及不足,主要涉及到立法之间的冲突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等问题。建立有效而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适应实践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便应运而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加入信托因素有助于实现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也有助于抑制土地抛荒现象。
     英美法系土地信托制度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既有属于委托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又有属于受托人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在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制度时,应该看到在现行的法律规制模式下,法律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既体现为法律规定自身的不合理,又体现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以及相邻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所以,在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时,要从内在的法律规制与外在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应对现行关于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进行梳理,理顺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应综合考虑并完善税费征收、社会保障、土地登记等相关配套制度。我国实践中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对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能够进行有效的整合,而且也具有较强的制度优势和制度基础。
     从法律构建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信托制度的法律结合。与一般信托关系不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中,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实质上是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且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信托机构为中间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委托人,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具有受托人主体资格的经济主体,由受托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从而使土地收益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受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与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相比,其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性,是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并非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经济主体,并以自己名义独立对信托土地进行管理或处分,土地信托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信托土地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更改。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另外一环就是登记程序,即为了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申请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营权信托流转登记,由该部门对其进行转移登记并注明“信托”字样,以作为信托流转方式对外公示的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主要产生了确权的效力、公示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能够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登记过程中,委托人为主要的登记义务人,受托人为登记权利人。委托人为主要申请人,受托人为辅助申请人。
     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也需要其它配套制度的支撑,只有这样才能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发挥土地信托制度的应有功能。首先,土地信托流转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农民对其不甚了解,但到目前为止,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健全,对于农民作为委托人在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立法上规定的仍比较模糊。所以,就需一种公益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土地信托中介的服务职能,为进行土地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进行信托交流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其次,建立土地信托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土地开发需要大量资金、但是通过财政拨款和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往往受资金来源的限制满足不了要求的困境,使土地开发的资金在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起到了资金保障的作用。最后,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委托人是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的一方,保护委托人利益有助于土地信托市场的繁荣。同现代金融市场上保护投资人原理一致,只有在土地信托流转中对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障,这样信托市场、信托业才有存在的基础与前提。信托合同的订立关乎信托关系的设立,对于信托关系的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我国广大农村土地的现实需要,它能够更好地维护土地的经济效益,对土地资源进行更优化的配置,真正促使农民与土地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发挥农地的效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必然会存在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等各方利益的冲突,在不同的利益和冲突面前,我们必须要努力达成利益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价值目标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利益层级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The right to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trus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form ofrural land circulation. Farmers through the land use right enjoyed by the trust to thespecific economic subject of scale management. Trust in the process of right to the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still belongs to the farmers and trust in the process of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still belongs to the farmers. After thetermination of trust relations, farmers can still have the full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Break through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trust system originally the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areas, implements the land inthe transfer of larger, more wide scope, is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land circulation market, realizing the maximization of land economic benefit. Intendsto create a perfect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system, andhaving the realistic operability is firstly established to explore the feasibility of thesystem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At the same time to clearthe composition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system andperfect supporting system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Needmore i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to an argument, but also involves the historical analysisand text analysis method, efforts to build a perfect system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ere is a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in designing level restrictions. People are still inpractice constantly innovating to speed up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land circulation. In practice, regulate the circulation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of legislation and the way with some shortcomings anddeficiencies, mainly involv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thecentral and local game and so on.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and scientific to the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solving the above problems. Adapt to the needs of practic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system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In the system of right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factors contribute to achieving land valuemaintained and added. At the same time can also help curb land pasturelandphenomenon.
     Land trust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ve certain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Itconsiders the trust property ownership of a duality, both belong to the nature of theprincipal in the sense of ownership, and belong to the nominal ownership of thetrustee. When to construct the related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system, it should see in the existing legal regulation mode, and inner contradictionsexist in the law. It is embodied in the law and itself is not reasonable, and reflected inThe upper law and Lower level law and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existing betweenadjacent method. So, in the innovation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circulation mode, from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inner and outer social environmenttwo aspects to perfect. On the one hand to cope with th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 right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to comb, straighten out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On the other hand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perfecting the tax and fee collection, social security, land registration and otherrelated supporting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circulation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in our practice of our country's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market can effectively integrate, but also have strong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and institutional basis.
     From the legal construction,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system is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system combined with trust legal system. Unlike general trust relationship,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land trust system, usually the trustor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same person. Right to the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system is essentially in ensure that belongs to the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uses under the premise of constant to land trust as amiddleman,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as a client, would be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he economic subject of the trust toa trustee subject qualification, the trustee shall,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he will of people in its own name to manage or dispose of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 so that the land benefit is enjoyed by the trustor or thebeneficiary designated by the trustor, the trustee for a reward. In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system compared with other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mode, it has particularity of the trust property, andthe 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 rather than ownership. Trust in the process of the client isnot the ownership of farmland, the trustee may be the collective and members mayalso be other economic main body, and in the name of their independence to manageor dispose of trust of land, land trust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he duration of the right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nor trust of land use chang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progra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other loop in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namel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third person'sinterests protection, clear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trust property, determine thescope of the trust property by the trustee and the trustee to apply to the 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land put forward themanagement of the trust registration, conducted by the department for the transferregistration and indicate the word "trust", as the form of the trust transfer foreignpublic.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registration is mainlyproduc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pproval,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ublic, the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comes into force, to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trustproperty. In the process of registration, the entrusted people as primary obligor, thetrustee for the obligee. Commissioned for principal applicant, the trustee for assisted the applicant.
     Naturally,Land trust is not a system of stand-alone complex. Firstly,Land trustsystem in our country belongs to new things, it does not know much of its farmers,but so far,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s not perfect, as a client for farmers in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the right to use land trust rights and the obligations stipulatedby the legislation on still blurred. So,as a kind of public welfare of intermediaryservice agencies to perform the service function of land trust intermediary, for bothsides of the trustor and the trustee of the trust of land trust, communication provides aconvenient conditions. Secondly, the establishment of land trust fund is of gravesignificance to resolve the dilemma in which it is hardly possible for the parties to raisethe fund as prerequisite to the agricultural enterprise both solely by individual effortsor with governmental subsidy, and in the meanwhile functions as institutional support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Thirdly,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right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trust at the same time, also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protection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lient. The client is the most critical in the land trustlegal relation,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rincipal will help land trust marketprosperity. Investor protection principl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odern financialmarket, only in the land trust for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rincipal,such trust market, trust is the basis and premise of existence. Of the trust contractconclude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rust relationship,for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of the trust relationship is of great importanc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s the needs ofthe reality of rural land in our country. It can better safeguard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land, the land resources to more optimize configuration, really prompted farmers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land. Farmland benefit into full play. Will inevitablyexist in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of parties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front of differentinterests and conflict. We must strive to achiev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harmonious and unified,according to different value target,the choice of different interest level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o ensure thatthe rural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引文
②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③宋刚:《论土地承包权——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为中心展开》,《法学》2002年第12期,第70页。
    ④江平:《农村土地立法三难题》,《财经》2005年第25期,第22页。
    ①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修正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7页。
    ①丁关良:《<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5卷第2期,第52页。
    ②参见王为民、李相敏:《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下的土地撂荒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24-25页。
    ①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113页。
    ②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10页。
    ①《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113页。
    ③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①张庆华:《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②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340页。
    ③《草原法》第40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①谷永安:《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经营管理者》2009年第22期,第273页。
    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①《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②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23-224页。
    ③《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①赵向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②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
    50页或第532页。
    ①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40页。
    ②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19页。
    ①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2008年版,第5页。
    ②参见叶子荣、刘鸿渊:《农业产业化的土地流转制度探索》,《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③[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30页。
    ④参见党国英:《土地流转与城市资本下农村》,《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
    ⑤参见许志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名》,《人民日报》2005年4月26日。
    ①贺雪峰:《农村土地流转要慎重》,《理论参考》2009年第1期,第51页。
    ②参见徐勇、赵永茂主编:《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两岸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9页。
    ③参见徐勇、赵永茂主编:《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两岸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4、73页。
    ①参见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239页。
    ①参见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245页。
    ①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5-526页。
    ②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41页。
    ①耿卓:《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之实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43页。
    ②参见徐凤真:《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完善建议》,《农村经济》2007年第11期,第3页。
    ①麻昌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
    115页。
    ②参见石敏:《广东农地流转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②参见杨勇、高智:《东方市板桥镇敲响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第一槌”》,《海南日报》2012年5月4日。
    ③参见高雪瑾:《苏南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兴起、发展与绩效评价》,南京农业大学2011博士论文,第30-33页。
    ①参见高雪瑾:《苏南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兴起、发展与绩效评价》,南京农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33页。
    ②参见吴胜杰:《统筹城乡改革“九龙坡模式”的经验与启示》,《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0年第2期,第40-42页。
    ①参见中共长寿区委研究室:《缩小城乡差距的长寿实践模式》,《新重庆》2011第5期,第41-42页。
    ②谢丽佳:《土地流转探路“农地入股”,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迫切》,《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月23日。
    ②张久云:《“三无农民”问题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11页。
    ①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浙江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调查》,《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0期,第15页。
    ②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③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190页。
    ①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0页。
    ②参见杨宝良:《关于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几点思考》,《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80页。
    ①参见耿卓:《论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种多元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第28-29页。
    ②参见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研究》,暨南大学2012级硕士学位论文,第26-39页。
    ①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303页。
    ①参见曹昌智、王玉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建筑经济》1996年第9期,第44-45页。
    ①参见徐勇、赵永茂主编:《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两岸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82页。
    ①参见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时事报告》2012年第3期,第11页。
    ②参见叶子荣、刘鸿潮:《农业产业化的土地流转制度探索》,《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92页。
    ③谷永安:《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经营管理者》2009年第22期,第273页。
    ①参见徐勇、赵永茂主编:《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两岸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87-88页。
    ①参见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时事报告》2012年第3期,第8-9页。
    ②参见陈晓华:《加快农业发展与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村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第4-6。
    ③参见欧阳日辉:《论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93-394页。
    ①孔祥智:《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和土地流转》,《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2010年第3期,第23页。
    ②参见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时事报告》2012年第3期,第9页。
    ③何宝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
    174页。
    ④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修正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3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12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有效。”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页。
    ②谷永安:《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经营管理者》2009年第22期,第273页。
    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
    ④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法商研究》2009年1期,第5页。
    ①陈小君:《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南方农村报》报社编:《“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2005年,第137页。
    ①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2页。
    ①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②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5页.
    ①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0页。
    ②王雄、王琼:《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研究》,《华北国土资源》2007年第4期,第42页。
    ①参见徐凤真:《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完善建议》,《求是》2007年第17期,第6页。
    ②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04页。
    ①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4-67页。
    ①岳意定,刘志仁,张漩:《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第
    14页。
    ②岳意定、刘志仁、张璇:《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新农村建设》第28卷146期。
    ①罗伊普罗斯特曼(美),李平,蒂姆·汉斯达德(美):《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第26页。
    ②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07页。
    ①参见浙江绍兴县财政局:《绍兴县积极探索土地信托机制》,《农村财政与财务》2001年第9期,第14-15页。
    ①参见陈宝树:《牵住破解“三农”难题的“牛鼻子”》,《金融时报》2012年10月25日第010版。
    ②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①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98页。
    ①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2页。
    ②部晓波、卜秀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信托模式初探》,《理论月刊》2004年第4期,第168页。
    ③参见徐圆圆:《土地使用权信托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6-17页。
    ④[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98页。
    ①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②参见徐圆圆:《土地使用权信托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6-17页。
    ①丁成日:《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及其对中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3期,第80页。
    ①孙书元:《日本信托业中的土地信托》,《经济导刊》1999年第3期,第42页。
    ②参见徐圆圆:《土地使用权信托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7-20页。
    ③[日]关谷俊:《日本的农地制度》,金洪云译,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④参见徐圆圆:《土地使用权信托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7-20页。
    ②参见杜朝晖:《法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第71-73页。
    ①参见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①参见毕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1页。
    ②参见仪晓兰:《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年第4期,第64-66页。
    ③李权:《我国信托公司的投资回报分析》,《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4期,第44页。
    ①谢静:《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6期,第36页。
    ①参见刘志仁、岳意定:《中国农村土地保护的信托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110页。
    ①曹务坤、骆庆国:《创设农村土地信托》,《柳州师范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第36页。
    ②张丽华、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44页。。
    ③吴兴国:《建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63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①参见刘志仁、岳意定:《中国农村土地保护的信托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128页。
    ②刘志仁、岳意定:《中国农村土地保护的信托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③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于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滴44页。
    ①《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①于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②参见江平:《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载于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Ⅱ页。
    ③参见江平:《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载于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XIII—XIV页。
    ④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⑤参见海泉:《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116页。
    ①参见马新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15页。
    ②参见马新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20-121页。
    ①参见马新彦主编;《物权法法条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条。
    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①曹务坤、骆庆国:《创设农村土地信托》,《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第34页。
    ①参见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86页。
    ②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①参见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时事报告》2012年第3期,第8-9页。
    ②参见陈晓华:《加快农业发展与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村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第4-6页。
    ③参见欧阳日辉:《论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93-394页。
    ④参见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①参见欧阳日辉:《论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页。
    ②参见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116-117页。
    ①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79页。
    ①参见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当代经济学研究》2011年第10期,第89页。
    ②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①徐纪平:《加强土地信托服务,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上海农村经济》2001年第6期,第25页。
    ①参见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6页。
    ②福建省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在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承包权及农地属性的前提下推进的。从2006年开始,该县组织开展土地流转试点,2009年11月建成启用全省第一个县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2011年,该县在省内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成立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县级)和沙县金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镇级),还在11个乡(镇、街道)设立土地信托分公司,标志着全县土地流转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指导下的企业运作转变。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3页。
    ③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6页。
    ①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6页。
    ②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6页。
    ③阮小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金融创新及配套安排——以福建省沙县为例》,《福建金融》2013年第2期,第56页。
    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7条有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②吴兴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
    64页。
    ③庞亮、韩学平:《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第137页。
    ①参见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57页。
    ②温世扬、兰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33页。
    ①温世扬、兰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30页。
    ②徐钢,钱涛:《契约、农民利益与法治秩序》。《法学》2001年第8期,第14页。
    ③彭真明,陆剑:《<物权法>视野中的农地问题》。《江汉论坛》2008年第9期,第89页。
    ④廖集新,林群艳,庞倩,利远艺,林明龙:《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流转互动新机制研究》。《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21期,第346页。
    ⑤参见阳雪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六卷,第51页。
    ①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61页
    ①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第38卷第2期,第43页。
    ②温世扬、兰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34页。
    ③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第38卷第2期,第42页。
    1.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徐勇、赵永茂主编:《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两岸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蔡继明:《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5.刘志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2008年版。
    6.张庆华:《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徐孟洲:《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崔杰:《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9.[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0.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关谷俊:《日本的农地制度》,金洪云译,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12.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宋红松:《农地承包制的变迁与创新》,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二十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
    16.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17.何宝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赵向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
    20.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迟福林主编:《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3.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增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7.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8.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9.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1.Pruetz, R.1997, Saved by Development: Preserving Environmental Areas,Farmland Preservation and Historic Landmarks with Transfer of DevelopmentRights. Burbank: Arje Press,1997.
    32.Levinson, Arik,1997,“Why Oppose TDRs: 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Can Increase Overall Development,”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7.3:283-296.
    3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4.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5.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6.[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7.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钱国华:《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破解三农问题》,《唯实》2012年第12期。
    2.陈宝树:《牵住破解“三农”难题的“牛鼻子”》,《金融时报》2012年10月25日第010版。
    3.张千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困惑与消解》,《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4.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时事报告》2012年第3期。
    5.陈晓华:《加快农业发展与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村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6.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当代经济学研究》2011年第10期。
    7.曾玉珊、吕斯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信任关系的建立》,《资源与环境经济》2011年第1期。
    8.孔祥智:《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和土地流转》,《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2010年第3期。
    9.郭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困境与现实出路》,《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0.路斐:《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与论证》,《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
    11.温世扬、兰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2.吴胜杰:《统筹城乡改革“九龙坡模式”的经验与启示》,《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0年第2期。
    13.中共长寿区委研究室:《缩小城乡差距的长寿实践模式》,《新重庆》2011第5期。
    14.李权:《我国信托公司的投资回报分析》,《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4期。
    15.马怀礼、华小全:《农地流转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来自重庆市、安徽宿州市部分区县的调查》,《中国乡村建设》2009年第3期。
    16.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以浙江省为例》,《法治研究》2009年第8期。
    17.贺雪峰:《农村土地流转要慎重》,《理论参考》2009年第1期。
    18.石敏:《广东农地流转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19.耿卓:《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之实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0.欧阳日辉:《论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1.叶子荣、刘鸿潮:《农业产业化的土地流转制度探索》,《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2.谷永安:《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经营管理者》2009年第22期。
    23.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法商研究》2009年1期。
    24.谢静:《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6期。
    25.麻昌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6.丁成日:《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及其对中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3期。
    27.王为民、李相敏:《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下的土地撂荒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28.马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兼评<物权法>第128条》,《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29.徐凤真:《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完善建议》,《农村经济》2007年第11期。
    30.王雄、王琼:《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研究》,《华北国土资源》2007年第4期。
    31.岳意定,刘志仁,张漩:《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
    32.王秀兰:《土地信托模式的国际借鉴与思考》,《商业时代》2007年第16期。
    33.耿卓:《论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种多元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
    34.温家宝:《不失时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求是杂志》2006年第18期。
    35.易军:《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36.杜朝晖:《法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
    37.仪晓兰:《论信托法的基本原则》,《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年第4期
    38.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修正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9.丁关良:《<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5卷第2期。
    40.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41.陈小君:《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南方农村报》报社编:《“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2005年。
    42.张丽华、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43.刘永峰、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44.部晓波、卜秀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信托模式初探》,《理论月刊》2004年第4期。
    45.吴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浙江经济》2004年第4期。
    46.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7.曹务坤、骆庆国:《创设农村土地信托》,《柳州师范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48.吴兴国:《建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49.李龙浩、张春雨:《构建我国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的思考》,《中国土地科学》2003年第4期。
    50.宋刚:《论土地承包权——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为中心展开》,《法学》2002年第12期。
    51.董晓阳:《村社意识与俄罗斯社会发展》,《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6期。
    52.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53.徐钢、钱涛:《契约、农民利益与法治秩序——以农村土地权利现状为例》,《法学》2001年第8期。
    54.浙江绍兴县财政局:《绍兴县积极探索土地信托机制》,《农村财政与财务》2001年第9期。
    55.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浙江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调查》,《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0期。
    56.徐纪平:《加强土地信托服务,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上海农村经济》2001年第6期。
    57.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读书》2000年第5期。
    58.张红霞:《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9期。
    59.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60.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61.孙书元:《日本信托业中的土地信托》,《经济导刊》1999年第3期。
    62.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3.钱明星:《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64.陈志远,戚建刚,孙晓武:《耕地流失问题的症结及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65.曹昌智、王玉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建筑经济》1996年第9期。
    66.罗伊普罗斯特曼(美),李平,蒂姆·汉斯达德(美):《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6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68.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制度——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69.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70.慈勤英:《人口控制与土地制度改革的综合思考》,《人口学刊》1994年第2期。
    71.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72.叶向阳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网络文献]:
    1.髙圣平:《土地管理法上土地物权的配置》,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7164,2013年9月8日登陆。
    2.张更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思考--兼评<物权法(草案)>》,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7094,2013年10月8日登陆。
    3.刘健、张桂林:《重庆农区35家“股田”公司调查》,经济参政报:http://jjckb.xinhuanet.com/yw/2008-05/09/content_96254.htm,2013年10月10日登陆。
    [学位论文]:
    1.徐圆圆:《土地使用权信托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王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兼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次物权化》,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3.王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研究》,暨南大学2012级硕士学位论文。
    4.高雪瑾:《苏南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兴起、发展与绩效评价》,南京农业大学2011博士论文。
    5.谢文:《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研究》,中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6.毕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7.马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西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1.杨勇、高智:《东方市板桥镇敲响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第一槌”》,《海南日报》2012年5月4日。
    2.谢丽佳:《土地流转探路“农地入股”,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迫切》,《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月23日。
    3.许志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名》,《人民日报》2005年4月26日。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