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在农地非农化合约中的交易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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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虽然取得高速增长,但也产生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其中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尤为引人注目。这些由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衍生出的问题大体上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城乡差距拉大,城市化、工业化不协调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下降。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任何一个问题都会影响到中国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的稳定。本文就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制度原因进行深入地分析,之所以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就在于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存在一些特殊的交易费用,使得农地非农化以扭曲的方式进行,从而衍生出了这四方面的问题。因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的话,或者说,交易费用接近于零的话,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平稳地运行,而不会产生社会的租值耗散——即众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根据制度经济学的逻辑可以推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某些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节约那些特定的交易费用。本文就是从这样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农地产权与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结构的关系,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把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涉及到的制度安排分为两个部分:农地非农化合约和行政管理制度结构,前者是对征地以及变性为国有后的土地出让过程的约束,后者包括约束或是激励农地非农化过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行政管理制度。为此本文借助张五常教授《佃农理论》中分成合约的模型来分析现有制度结构下中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配置问题,通过建立一个固定比例的分成合约模型,本文发现上文提到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内生于中国的农地产权与中国属地化管理基础上的逐级层层承包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不相适应,或者说是农地非农化合约和行政管理制度结构不相适应。但更为根本的原因则是,国家权力在配置资源所缔结的合约中承当的角色不具有比较优势,即国家权力作为合约的缔约方在节约交易费用上并不具备比较优势,而此时国家权力没有承当起合约实施的第三方,就使得合约实施的交易费用飙升,这就使得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的租值耗散现象陷入恶性循环中去。因此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的逻辑,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农地非农化合约和行政管理制度结构的运行,推测中国的农地产权在不久地将来会做出调整,并且本文认为只有在中国建立一套以市场价格作为农地配置准则的农地产权,那么中国才可以走出这个恶性循环的同时还能把改革的事业继续往前推进。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第一点是本文使用现有的相关文献很少使用的交易费用分析方法来研究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且在使用这个方法的过程中:使用租值耗散这个现有的文献几乎不用的视角来分析社会问题,从而加深了理解现有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而且也揭示出现有的文献所忽略掉的交易费用;还有就是对合约模型进行创新性的应用,即用这个模型来分析交易费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中国的转型趋势;第二本文界定了制度结构中作为外生变量的制度安排和内生变量的制度安排,从而有力地分析了造成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
China’s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rapid growth since 30 years ago, but there are also a lot of serious social problems appeared during this era, the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 process of farmland conversion are especially striking. These problems can be summarized into four general areas: farmer’s petition and frequent incidents of mass, the widening gap of developm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un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weak risk-resisting 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y one of these four problems can affect China’s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stability. This thesis will deeply analyze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al reasons for thes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action costs. If the transaction costs were zero, then the society would run smoothly, meaning everything would be in the suitable place, without any rent dissipation. So, according the logic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se problems must be caused by some special transaction costs that can’t be eliminated by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So the task of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China’s agricult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China's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and this paper found that the fundamental reason of the above four problems is born from the distorted allocation of land converted from agricultural land, because China’s agricult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China's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however, the more fundamental reason lies in the fact that state power has no comparative advantage as a contractor of a contract which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transactions.
引文
①参阅将身三,刘守英,李青著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演进与地方实施》中的第二章,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
    ②参阅党国英的《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4(4):8‐18,以及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课题组》的《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管理世界》,2007,(12):31‐47,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些个案可参阅王国林的《失地农民调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③详细的逻辑可参阅林毅夫,蔡昉和李周的《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①参阅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②参阅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中的第四章,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①参阅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第5章“匿名交易、混合型实施及纵向一体化”,钱勇,曾咏梅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②参阅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第三节“合约的一般概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27‐135。
    ③参阅Cheung.Steven,“TheStructureofaContractandtheTheoryofaNon‐ExclusiveResource”, 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970,Vol.13,pp.49‐70。
    ④参阅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第1章“国家与协议实施”,钱勇,曾咏梅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于我国的国情是农地中的绝大部分是属于集体所有,而且所有的农地政策都是针对集体土地制定的,因此本文分析的农地是指农村的集体土地。参阅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课题组》的“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管理世界》,2007,(12):31‐47。
    ①参阅于国安主编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使用手册》,北京:经科学出版社,2005:124‐126。
    ③参阅《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
    ④参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②相关的详细例子可参阅王国林的《失地农民调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①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①当然了这也许是唐在富不认为增值税(不是土地增值税)是属于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收入。
    ②参阅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1):49‐82。
    ③详细的论述参阅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第六节“县制度的佃农分成”,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46‐154。
    ①参阅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第七章“行政发包与晋升竞争:理解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的一个分析框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90‐232。
    ②参阅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第三章,历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②参阅Lin,Justin.Yifu“AnEconomicTheoryofInstitutionalChange:InducedandImposedChange”,CatoJournal,1989,Vol.9,pp.1‐33。
    ④参阅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一章“导论:产权模型”,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①参看马国强《中国税收》第三章“增值税”,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②参阅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第六节“县制度的佃农分成”,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46‐154。
    ②参阅汪丁丁的“权利与权力的共生演化——为巴泽尔《国家理论》中译本序”,为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的序言],钱勇,曾咏梅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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