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人重整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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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代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本法之颁布施行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产生重大之变革,其中变革重点之一,即系于破产法中加入重整制度,将重整制度与和解及破产清算等制度,并列为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实行破产、和解及重整法律制度单一法典之立法例,可谓极为重要之法律制度创新,且正式地为我国面临困境之企业创设重整法律制度,使其得以重建再生。
     重整制度系指就陷入困境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偿付能力,但有挽救希望之企业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程序,而系经由对各方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协调,透过法院主导,借助法律规范强制进行营业重建与债务清理,由重整管理人与债权人等达成协议,制订并通过重整计划,规定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全部或一部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之制度。企业透过重整程序恢复生机,并得以衡平保障债权人、出资人、股东及职工之利益,达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之目标,且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相关社会问题之发生,就延续企业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影响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具社会意义。盖破产程序目的在于清算,因此无法给予困境企业重生之可能,而和解制度仅消极地缓解传统破产清算之尖锐现实,仍无法积极地预防破产之发生,因而具有重现再建企业营运价值积极功能之重整制度,即为困境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另辟蹊径,并使破产法之立法思维不再仅是个退出机制,进而成为企业更生之良策与拯救管道。重整程序必然涉及各利害关系人与社会整体利益间之冲突,其间该如何取得平衡,宜从社会整体利益之考虑,对于企业本身已无继续经营之价值者,应排除于重整程序之外;由企业本身或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并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乃系取得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平衡之设计。倘债权人会议无法取得共识时,为避免个人利益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另设计强制许可程序,即法院于保障个人利益之原则下,得强制许可重整计划,以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间之冲突。
     重整计划无论于程序上与实体上皆具有相当重要意义,且居于企业重整制度之核心地位,其制定、通过、批准、执行情况往往为企业重整成败之关键,利害关系人之权利义务亦依其所载内容而确定,实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平衡与协调之结果,故企业或管理人应遵循相当地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之重整计划草案并使其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尽可能地予以周详,以便于能够顺利执行,若因其所提出之偿债方案欠缺合理务实性,反成为债权协商过程之阻碍因素,致令企业丧失重建更生契机。本文乃以重整计划为核心进行研究,以我国现行法制为本,参酌外国立法例,辅以遴选个案分析及法院审理实务与专家意见,提出重整计划制定之概念原则与架构方法,期可供为实务应用之参考。
     全文将企业重整法制研究之主题分为“债务清理法制”、“企业法人重整制度”、“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与“公司重整实例”五大面向。首先,从重整制度之整体概念出发,鉴于重整制度乃债务清理制度之一环,为求对重整制度有全面性了解,故就债务清理程序之内涵及选择适用加以讨论;其次,就我国企业法人重整制度之整体架构与《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提出说明,分析我国现行重整法制之现况,包括立法沿革、指导思想,重整程序各阶段及强制批准程序之法律规范与适用原则,并评论重整计划之相关规范内容,且透过就公司重整实例之探讨,对于企业重整制度中最具关键性之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建议,以期能造福股东、职工、债权人与整体社会经济利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及个人权益减损之双输局面,以充分落实制定企业破产法规范之目的,提供企业经营者与大众一个更友善及利于企业发展之经营环境。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Bankruptcy" on August 27th,2006 to repla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Bankruptcy-trial version" issued in the year 1986, and came into force on June 1st,2007. The promulgation of this law has significantly changed our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which is added to adopt a single code as legislative example for bankruptcy and reorganization system. The reorganization system becomes one of the top three bankrupt procedures with compromise and bankrupt liquidation systems. It's very important for an innovative legal system to officially create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for enterprise who suffers from hardship.
     Reorganization system means not to immediately process bankrupt liquidation against enterprise who suffers from hardship and loses or may lose solvency but worth rescuing. Instead, the court leads all interest parties to coordinate for business renewal and debt liquidation by law enforcement. It's a system that the debtor is able to continue business after the debtor, administrator and creditor reach an agreement to formulate a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request debtor to wholly or partially liquidate debts in a certain time and by a certain way. Enterprise can recover through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by which balanc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nvestors, stockholders and enterprise employees achieving goal of maximization for economical benefit and avoid the relevant social problems due to enterprise's bankruptcy. Social significance is of no doubt for an enterprise that can continue to influence social economical life.
     The purpose of bankrupt procedure is for liquidation, which is unable to support enterprise renewal; while compromise system negatively abates sharply reality in the traditional liquidation, however, it's still unable to positively avoid bankruptcy. Therefore, reorganization system which can aggressively renew operational value for enterprise is exactly a new approach to solve operating problems for the enterprise which suffers from hardship. Furthermore, bankruptcy law is not only an exit mechanism but also a supreme strategy and relief solution for enterprise renewal. This purpose of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ims to how to balance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each interest party and the whole society. Considering the whole interest for society, enterprise without continuous operating value will be excluded in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this design is to balance each interest party's benefit once creditor's meeting approves reorganization plan enterprise presented. To avoid personal interest influencing society's whole interests, compulsory licensing procedure is designed for the court to protect personal interest and compulsorily license reorganization plan to balance conflict between the whole society and each interest party if creditor meeting cannot reach common consensus. Reorganization plan is the core of reorganization system and the interest party will abide by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as specified. If unreasonable and realistic debt repayment plan impedes credit negotiation from processing, the enterprise will lose renewal opportunity. This study is focused on reorganization plan to present concept principle and structure for the formulation on basis of our current legal system by referring foreign legislative examples as well as supplementing selected case studies, court's trial practices and expert's opinion for practical application.
     The full text subject to research for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including five aspects "Debt Liquidation Legal System",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System",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Reorganization Examples for the companies". In light of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one of debt liquidation system, this text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for the whole debts liquidation leg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overall comprehension and discusses contents and optional application for debt liquidation procedure; secondly, explains the whole structure for liquidation system and the relevant contents for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to analyze our current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including legislative history, rules of law and flexible principles for each stage's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nd criticizes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reorganization plan to propose against the draft of key reorganization plan through reorganization examples for the companies, which is expected to benefit economical interest for stockholders, employees, creditors and the whole society and avoid waste in judicial resource and loss for personal advantage to yield effectiveness for the 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In the recent years, fast change for the overall economical environment causes increasing percentages for enterprises which have financial problems. Gradually increasing reorganization applied for becomes a field of company's reorganization which is emphasized by the legislators, expecting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to offer much friendly and better environment for enterprise's owner.
引文
1 王欣新著:《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页81。
    2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388。
    王卫国著:《论重整制度》,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247。
    4 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188。
    5 石川明著:《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页9。
    罗建勋著:《公司如何重整》,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2月版,页11-14。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355。
    8 王卫国著:《论重整制度》,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244。
    9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0。
    10 张世君著:《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初版,页25-29。
    11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1-2。
    12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增订2版,页5。
    13 邹海林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1月,页48-49。
    14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增订2版,页5。
    15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6。
    16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版,页270-271。
    韩长印著:《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总第121期,页80-87。
    18 付翠英著:《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页52-54。
    19 黄虹霞著:《公司重整制度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85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月,页207、209。
    20 Richard Allen Posner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页527。
    21 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即有利于企业之营运价值,并使债权人之清偿请求,获得更大程度之满足与保障。重整制度最初理论基础即建立于“营运价值论”。所谓“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系指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之财产价值,或谓企业于持续营业状态中之价值。企业于一般状态,其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即高于其净资产透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之价值回收。王卫国著:《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272以下。
    22 张道周著:《担保物权制度与社会变迁》,载《月旦法学杂志》第33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2月,页86。
    23 王文宇著:《从经济观点论我国公司重整制度》,载《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页234。
    24 罗建勋著:《公司如何重整》,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2月版,页14-19。
    25 张世君著:《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初版,页19-24。
    26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389-390。
    27 丁金辉著:《以公司重整再生机制重建企业价值之研究》,台湾:交通大学高阶主管管理学程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页56-57;郭宗雄著:《浅谈公司重整制度》,载《实用税务》第303期,台湾:实用税务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3月,页61;陈俊宏著:《公司重整制度之新思维-法院外重整制度》,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页26-28。
    28 企业有草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生命周期。丁金辉著:《以公司重整再生机制重建企业价值之研究》,台湾:交通大学高阶主管管理学程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页6-7。
    29 邹海林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月版,页20-37。
    (?)罗建勋著:《公司如何重整》,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2月版,页38-46。
    此修正案之提案人为Walter C. Chandler,1938年之修正法称为《陈德樂法》,另有译为《坎特勒法》或《查德尔法》。
    32 邹海林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月版,页38。
    自梅芳著:《从经济观点输企业重整法制》,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页144。
    34 李曙光、贺丹著:《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载《政法论坛》第5期,2004年9月,页66-68。
    35 郑有为著:《破产法学的美丽新世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2月2版,页81-83。
    36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391以下。
    37 参阅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规定。
    38 中文译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隶属于联合国大会。
    39 台湾地区《破产法》修正草案拟修正为《债务清理法》,草案说明理由为:除和解、破产程序外,新增重整程序。其中破产属清算型之债务清理程序,和解、重整则属重建型之债务清理程序,已非“破产法”之名称足资涵括,爰修正本法名称为《债务清理法》。依台湾地区司法院现行公告之《债务清理法(草案)》第2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清偿之虞者,得依本法所订债务清理程序,清理其债务。
    40 参阅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其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做为申请之原因(用语为“支付不能”),而有停止支付到期债务与总债务超过总资产(用语为“债务超过”),则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之状 态。
    41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10-11。
    42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词3版,页1-3。
    43 韩长印著:《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与偿值增值规则—兼与个别执行制度的功能对比》,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页62-64。
    44 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此程序之主要特色系由债务人透过继续管理处分其财产、或经营其事业之方式,以达成履行和解或更生之方案,亦即于维持债务人既有之财产或事业前提情况下,协助其重建经济生活。清算型债务清理程序:此程序主要系强调由管理人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以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
    45 法院外重整制度:系指债务人陷于财务困境,不能完全清偿所积欠之所有债务时,由债务人、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会商,无须法院之介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整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重建债务人公司之财务结构,希冀公司能够继续经营,避免破产倒闭,走向清算之途。
    46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6。
    47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增订2版,页33。
    48 债务人为履行和解条件,常以人或物提供担保,然破产程序相当繁杂、费用甚多,且.须变卖财产实行分配,换价结果亦常逊于原有财产之价值,导致债权人透过破产程序之分配受偿反而减少。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7。
    49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7。
    50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10。
    51 郑有为著:《一年、一百年、还是一千年?-从二十一世纪破产法学出发论两岸破产法典之未来》,载《破产法学之美丽新世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初版,页202。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增订2版,页3。
    廖大颖著:《公司法原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修订2版,页305。
    54 徐汉堂著:《债务清理法制之研究》,台湾: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页59。
    55 廖大颖著:《公司法原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修订2版,页305。
    56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下),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增订5版,页564。
    57 陈荣宗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4月增订2版,页7。
    58 许士宦著:《倒产企业之重建-兼评破产法修正草案与公司重整破产法草案》,载《台湾法学新课题(四)》,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页280。
    59 许士宦著:《债务清理之理论与立法-破产法修正草案解说》,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1期,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社有限公司,2006年9月,页18-30。
    60 许士宦著:《企业之债务清理》,载《月旦法学杂志》第]50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1月,页7。
    陈盈君著:《论重整制度之适用与修正趋势-自规范目的出发》,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9月,页99。
    许士宦著:《债务清理之基本构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初版,页235-238。
    63 破产法起草小组专家曾于多次采访中表达此观点,参阅白水著:《<破产法>艰难临产,折射出市场经济面临的困境》,载《证券时报财经周刊》,2003年12月22日。
    64 张彦宁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6年第7号,页17。
    65 宋汝棼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6年第7号,页19。
    66 王卫国著:《论重整制度》,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271。
    王东敏著:《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7-11。
    6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11月10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该条例分为8章、共93条,且许多方面与《企业破产法(试行)》规范并不一致。其主要特点有五:(一)立法宗旨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而非促进企业自主经营;(二)破产原因简化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省略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三)建立单纯和解程序,省略政府主持之整顿程序;(四)建立小额破产制度;(五)规定违反说明义务欺诈破产贿赂行为之处罚措施。此地方性法规,开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地方立法之先河。
    69 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贝509。
    70 关效荣、张景文、张强主编:《中日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版,页295。
    71 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页368。
    72 贺丹著:《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页93以下。
    王卫国著:《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载《政法論坛》第3期,2002年6月,页14-16。
    74 贾志杰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7期,2006年,页575-579。
    75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产生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等新企业型态。
    76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范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外的企业法人。但该规定因《企业破产法》发布,《民事诉讼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删除原第19章条文。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9条规定:“证券公司的破产,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前段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须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7条前段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0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11-18。
    81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2项前段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82 王欣新著:《输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第5期,2004年9月,页34-35。
    83 王利明著:《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第3期,2005年,页8-9。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86 抵销权无除外规定,使债务人之债务人得以低价收买债权来抵销其债务,谋取不法利益或当事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之情事,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或债务,滥用抵销权而侵害其它债权人的权益等。
    87 所谓社会保障,系指社会成员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之保障基金。
    88 李永军著:《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页25。
    89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第1项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公司,因财务困难,暂时停业或有停业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其利害关系人之一,向法院声请重整。
    90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下),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增订5版,页460。
    91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5。
    92 唐晓春著:《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53。
    93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5。
    94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6。
    95 郑志斌:《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105。
    96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109以下。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4。
    98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85。
    99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100 唐晓春著:《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64。
    101 姜世明著:《处分权主义》,载《月旦法学教室》第21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6月,页46。
    102 邹海林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2月,页54。
    103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01、303条、日本《公司更生法》第30条第1款、英国《破产法》第9条第1款、德国《不能支付法》第13条第1款及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第1项相关规定。
    104 陈峰富著:《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2月初版,页205-251。
    105 依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03条(b)款(1)、(2)、(3)项规定,若有12位以上债权人存在时,需由任3位以上对企业有未附条件且无争议之无担保债权总额达12,300美元,方可提起申请;若债权人为12位以下者,则其中任一位对企业有12,300美元以上无担保、未附条件且无争议之债权,方可提起申请。若债务人为合伙组织者,则一人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即可提起申请。
    106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只有集合相当于资本1/10以上之债权人或股东方可提出。
    107 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第1项规定,继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达10%以上股份之股本及相当于企业已发行股份总数金额10%以上之企业债权人得申请重整。
    108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83-84。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公司注册资本。王欣新、徐阳光著:《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页90。
    110 台湾地区学者将债权人申请称之为“非自愿性破产”,其认为非自愿性破产能提供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但为避免非自愿性破产遭受债权人滥用,破产制度中非自愿性破产的声请须有一定的限制。郑有为著:《破产法学的美丽新世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2月第2版,页10-11。
    111 依日本《企业更生法》第41条规定,除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法院应为裁定准予重整程序之申请。(一)未预先缴纳重整费用时。(二)破产等其它清理手续系属于法院,且该程序合于债权人利益。(三)作成或通过以维持企业事业营运为内容的重整计划可能性、或该重整计划被认可的可能性明显不存在时。(四)以不当目的为开始更生程序之申请,或其申请有不实之情形。
    112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3条之1规定:“重整之声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裁定驳回:(一)声请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补正者,应限期命其补正。(二)公司未依本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者。(三)公司经宣告破产已确定者。(四)公司依破产法所为之和解决议已确定者。(五)公司已解散者。(六)公司被勒令停业限期清理者。”及285条之1规定:“法院依检查人之报告,并参考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证券管理机关、中央金融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之意见,应于收受重整声请后120日内,为准许或驳回重整之裁定,并通知各有关机关。前项120日之期间,法院得以裁定延长之,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0日。但以二次为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裁定驳回重整之声请:(一)声请书状所记载事项有虚伪不实者。(二)依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无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依前项第二款于裁定驳回时,其合于破产规定者,法院得依职权宣告破产。”
    113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87-88。
    114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366-367。
    115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212。
    116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141。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23条及1101条规定。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482、636。
    118 参阅日本《公司更生法》第94条规定。
    沈达明、郑淑君编著:《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页179。
    120 汤维健著:《破产重整程序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页183。
    121 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译文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67-68。
    122 依《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实施关于(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之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之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营业之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与有价证券之转让;(七)履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之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之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之其它财产处分行为等者,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未设债权人会议者,应向人民法院报告。
    123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167。
    124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190。
    125 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页145。
    126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82。
    127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65-70条规定。
    128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一)提起诉讼;(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同意履行义务。
    129 梁宇贤著:《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修订六版,页216。
    130 参阅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302条第2项规定反面解释,股东组于公司尚有资本净值时,得行使表决权。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122。
    132 王卫国著:《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页228。
    邹海林著:《中国大陆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自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14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2月,页33。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418。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268-269。
    136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425。
    137 依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9条(b)款(2)项(B)目规定,又称为“绝对优先原则(the absolute priority rule)即具有优先顺位之先顺位债权人获得其债权完全清偿后,后顺位债权人方能获得报偿;若债权人无法全额获偿,则特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均毫无所得,亦即是破产法就清算程序所规定之优先级,对于重整计划中持反对意见之表决组同样适用。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6-667。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篇第1126条(f)款规定:未受重整计划削减之债权或权益,认定为已接受该方案。同法第1124条规定,则界定何谓债权或权益之削减。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58-659、662。
    David G. Epstein.Steve H. Nickles,James J. White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页756-767。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5。
    汤维建主编:《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页286。
    143 汤维建著:《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页37。
    144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125
    145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75-377。
    148 王欣新、徐阳光著:《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第1期,2007年1月,页93。
    149 汤维建著:《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页36。
    150 李曙光、王佐发著:《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1月,页9-10。
    王利明著:《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第5期,2002年5月,页85。
    李永军著:《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1月,页31-32。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423。
    邹海林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1月,页57。
    张世君著:《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初版,页93-96。
    156 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页114。
    157 郑志斌:《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8。
    161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03。
    162 评估重整计划可行性,其所考虑之因素包括:(1)债务人资本结构;(2)债务人营运获利能力;(3)经济景气;(4)债务人管理能力;(5)相同管理下企业存活机会;(6)其它能够实现重整计划恢复营运因素。实行可能原则系重整计划中有关债务人财务安定性问题,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实行可能原则,始可获得利害关系人接受。
    163 参阅《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页395-340。
    165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59。
    166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59-60。
    167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版,页85。
    168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0条第5项规定:“重整人执行职务应受重整监督人之监督,其有违法或不当情事者,重整监督人监督得声请法院解除其职务,另行选派之。”重整人资格依同条第1项规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债权人、股东、董事、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或证券管理机关推荐之专家中选派之”
    169 汤维健著:《破产重整程序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页193。
    170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60。
    171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1、1126条规定
    172 Richard Allen Posner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页528。
    王文宇著:《我国公司重整法制之检讨与建议》,载《新公司与企业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1月第1版,页219。
    174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1条(C)款、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90条、韩国《会社整顿法》第190条规定。
    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页115。
    王文宇著:《我国公司重整法制之检讨与建议》,载《新公司与企业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1月第1版,页2]9。
    177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59。
    178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55。
    181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45。
    182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85。
    183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88。
    184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页425。
    185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56-658。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60-61。
    186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出版,2006年,页192。
    187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页402-406。
    188 余长国编著:《企业重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页168-170。
    189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11条规定:更生计划中,应订定有关筹措债务清偿资金之方法、营业及财产转让、出资或租赁、事业经营委任、章程变更、董事、代表董事或监察人的变更、资本减少、新股或公司债发行、合并、解散或新公司设立及其他于更生所必要之条款。
    190 参阅《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l版,页120。
    192 David G. Epstein, Steve H. Nickles, James J. White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页733。
    193 沈达明、郑淑君编著:《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页287。
    194 齐树洁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143。
    195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45。
    196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13条规定,因更生计划负担债务或债务期限被延缓时,该债务之期限,于有担保时不得超过担保物之耐用期间;于无担保时或担保物耐用期间不能判定时,不得超过20年。
    197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19条规定,公司或公司以外者为更生提供担保时,应明示担保提供人,并订定担保权内容;公司以外者以承受债务、作为保证人等方式为更生负担债务时,应明示其人,并订定该债务内容。
    198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29条规定,更生计划之条件,具有同样性质之权利者间应平等。但关于更生债权及更生担保权,就其债权中之少量数额另外订定,就上述人之间为差别待遇而不害及平衡时,不在此限。同法第228条规定:于更生计划中,应考虑下列权利顺位,就偿还条件设置公正且平衡之差异:(1)更生担保权:(2)有一股先取特权或其它一般优先权之债权;(3)前项及次项所载者以外之更生债权;(4)其后更生债权;(5)就剩余财产分配有优先内容之种类股东权利;(6)前项所载者以外之股东权利。
    199 郭毅敏主编:《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11月第1版,页334。
    200 参阅《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
    201 邹海林著:《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页18。
    202 仅少数国家,例如法国、澳大利亚,并无关于将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表决之规定,重整计划之确认仅需由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而无需提交关系人会议表决。
    203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94。
    204 不同意见认为,企业之现实价值,并不完全依资产与负债之比例为决定,而系取决于公司营利能力与市场资源之占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仅以企业资不抵债即否定其市场价值、否定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存在系不妥适地。王欣新著:《论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页31。
    205 依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71条规定,法院依权利取得时期、对价及其他情事,认定有表决权之更生债权人、更生担保人或股东就关系人会议表决系以收取贿赂等不当利益为目的而取得其权利时,得不许其行使表决权。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6条(e)款规定,法院依利害关系人之申请经公告通知及听证会后,得将就重整计划表决有违反诚信原则之关系人不予计入同意或拒绝重整计划之表决权敷额。
    206 汤维建著:《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政法论坛》第3期,2002年6月,页22。
    207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51。
    208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2条、日本《公司更生法》第8条、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8条规定。
    209 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页118-119。
    210 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211。
    211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86。
    212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56。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55。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63。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54。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53。
    217 王延川主编:《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64。
    218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1-662。
    219 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页211。
    220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92-93。
    221 邹海林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2月,页54。
    222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57。
    223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7-668。
    224 齐树洁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146。
    225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97-98。
    226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8-669。
    227 李永军著:《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载《政法论坛》第1期,2007年1月版,页28-30。
    228 参阅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8条、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7条第1项、德国《不能支付法》第248条第2项、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61条规定。
    229 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页167-168。
    230 就计划内容而言,主要审查计划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就计划程序而言,主要审查计划表决情况是否符合程序规定,例如对债权人分类及分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表决过程是否诚实公正等。
    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页123。
    汤维健著:《破产重整程序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页196。
    234 王凯著:《重整计划制度之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页35以下。
    235 参阅《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
    236 汤维建主编:《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页285-286。
    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366-367。
    238 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62。
    239 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页669
    240 齐树洁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页146。
    241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页266。
    245 张婷著:《中国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204。
    246 郭毅敏主编:《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月第1版,页333。
    247 汤维健著:《破产重整程序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页195。
    248 霍敏主编:《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载《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94-196页。
    249 郑志斌:《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105。
    250 霍敏主编:《风华集团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提出重整申请》,载《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73-179页。
    251 王建平著,《破产清算程序如何转化为重整程序》,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第83-85页。
    252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9。
    (?)郑志斌:《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98。
    254 霍敏主编:《杭州中院批准浙江海纳公司重整计划案》,载《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86-188页。
    255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80。
    256 原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飞天集团)董事长邱忠保透过收购上市公司,利用控制权藉由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资产置换等手段掏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利用上市公司对各地子孙公司进行违规贷款担保。
    257 陈晓峰编著:《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页126。
    258 本文苏州雅新电子公司系指苏州雅新电子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有限公司
    25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著:《苏州雅新破产重整案审理实务与启示》,载《破产法论坛》第4辑,王欣新、尹正友主编,2010年6月第1版,第250-261页。
    260 包括:东莞雅新电子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有限公司、雅邦有限公司、祥发电子有限公司、香港雅新集团有限公司等。
    261 参阅《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70条及第71条规定。
    262 李曙光、王佐发著:《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
    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11。
    263 孟祥刚著:《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页216。
    264 孟祥刚著:《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页217。
    265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l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8。
    266 霍敏主编:《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的执行》,载《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98-199页。
    267 蒋馨叶,《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濒危企业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第78-82页。
    268 霍敏主编:《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载《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81-183页。
    269 据报导,2001年12月申请破产重整之安然公司及债权人双方为重整工作所聘请之律师、投资银行顾问以及会计师于整个重整过程中所收取之各种费用可能会高达3亿美元(其中两家的律师收费约在6,000万美元左右)。David G. Epstein, Steve H. Nickles, James J. White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译者前言。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l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4。
    271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6-80。
    272 郑有为著:《从破产法学出发论司法院<债务清理法(草案)>中重整债权、社员权、重整债务与关系人会议未来可有的发展方向》,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2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月,页61。
    273 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73。
    274 谢易宏著:《公司法修正条文评析》,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79期,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有限公司,2006年2月,页316-317。
    1. David G. Epstein, Steve H. Nickles, James J. White著:《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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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文宇著:《我国公司重整法制之检讨与建议》,载《新公司与企业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1月第1版。
    4. 王文宇著:《从经济观点论我国公司重整制度》,载《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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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王卫国著:《论重整制度》,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14.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15.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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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译文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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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李永军著:《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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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23.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24.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25.李曙光、王佐发著:《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26.汪世虎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27.沈达明、郑淑君编著:《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
    28.孟祥刚著:《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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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梁宇贤著:《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修订6版。
    34.许士宦著:《倒产企业之重建—兼评破产法修正草案与公司重整破产法草案》,载《台湾法学新课题(四)》,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
    35.许士宦著:《债务清理之基本构造》,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初版。
    36.郭毅敏主编:《破产重整口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37.陈计男著:《破产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修订3版。
    38.陈峰富著:《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2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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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陈晓峰编著:《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
    41.汤维建主编:《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42.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
    43.汤维健著:《破产重整程序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
    44.邹海林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月版。
    45.廖大颖著:《公司法原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修订2版。
    46.齐树洁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47.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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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郑志斌、张婷著:《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 版。
    50.郑志斌著:《中国公司重整实证研究》,载《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李曙光、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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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罗建勋著:《公司如何重整》,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2月版。
    53.关效荣、张景文、张强主编:《中日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版。
    1. 王文宇著:《法律如何对待艰困企业》,载《中国时报》第15版,台湾:中国时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5月27日。
    2. 王利明著:《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第3期,2005年。
    3. 王利明著:《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第5期,2002年5月。
    4. 王欣新著:《论新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
    5. 王欣新、徐阳光著:《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第1期,2007年1月。
    6. 王欣新著:《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第5期,2004年9月。
    7. 王建平著:《破产清算程序如何转化为重整程序》,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8. 王卫国著:《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载《政法输坛》第3期,2002年6月。
    9. 付翠英著:《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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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李曙光、贺丹著:《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载《政法骗坛》第5期,2004年9月。
    15.张彦宁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6年第7号。
    16.张道周著:《担保物权制度与社会变迁》,载《月旦法学杂志》第33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2月。
    17.许士宦著:《企业之债务清理》,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0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1月。
    18.许士宦著:《债务清理之理论与立法-破产法修正草案解说》,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1期,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社有限公司,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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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汤维建著:《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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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黄虹霞著:《公司重整制度之检讨》,载《万国法律》第122期,台湾:万国法律杂志社,2002年4月。
    23.黄虹霞著:《公司重整制度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85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月。
    24.贾志杰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7期,2006年。
    25.邹海林著:《中国大陆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自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14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2月。
    26.邹海林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論坛》第1期,2007年1月。
    27.邹海林著:《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载《法学家》第2期,2005年2月。
    28.蒋馨叶,《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濒危企业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29.郑有为著:《从破产法学出发论司法院(债务清理法(草案))中重整债权、社员权、重整债务与关系人会议未来可有的发展方向》,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2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月。
    30.姜世明著:《处分权主义》,载《月旦法学教室》第21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6月。
    31.谢易宏著:《公司法修正条文评析》,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79期,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有限公司,2006年2月。
    32.韩长印著:《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总第121期,页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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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徐汉堂著:《债务清理法制之研究》,台湾: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6. 陈俊宏著:《公司重整制度之新思维—法院外重整制度》,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7. 陈盈君著:《论重整制度之适用与修正趋势—自规范目的出发》,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8. 贺丹著:《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9. 葉俊宏著:《我国艰困上市公司重整行为之实证研究》,台湾:中原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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