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背景下的矿业权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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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矿业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方向和内容。《物权法》的出台,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促进矿业改革与发展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它所确立的将矿业权视为物权以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等原则,也对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方面体现为对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改革的确认,另一方面也对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构成了进一步的冲击。
     在这一特定背景下,本文以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订为契机,从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特征分析出发,以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为主线,展开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及其与矿业权的关系、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业权授予中的行政许可与市场出让方式的关系、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基本涵盖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所需研究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不仅澄清了一些错误认识和观点,而且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并切实保障矿业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对策建议:根本措施就在于通过矿业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市场化来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通过“定分止争”即对各类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来促进“物尽其用”,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实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
     本文坚持矿产资源理论与管理实务相结合,综合运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经济学中的相关原理以及地学知识,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手段,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和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供解决的思路和对策,最后提出全面修订《矿产资源法》的建议。全文分为四章,近24万字。
     第一章全面分析了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和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矿业权(主要是采矿权)及其依存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矿业领域中诸多法律关系的基础。首先,本文结合地学和经济学理论展开分析。矿产资源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政治属性。其中自然属性即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分布不均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动态性及相对性,只有经过特定化的矿产资源即一定范围内的矿体才能成为采矿权的客体;通过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比较分析,矿产资源的经济属性主要体现为矿产资源具有价值,从而为国家通过收取矿业权出让金和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式取得所有者收益提供了理论依据;矿产资源具有社会政治属性即矿产资源的主权特征,为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定性为抽象的宪法性公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采矿权基本属性的认识见仁见智。经对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介分析认为,采矿权既非严格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亦不宜采用“准物权”、“特许物权”、“使用权”和“准不动产物权”的称谓,而是一种具有排他性和直接支配性的特殊物权,而且采矿权包含对矿产资源的一定的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兼具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最后,针对矿产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土地类物权”的体系化解决途径。
     然后,在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法律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对探矿权的基本属性作了分析界定。
     探矿权是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并获取地勘成果的权利。研究分析探矿权及其基本属性应从作为整个矿业源头的矿产勘查环节开始。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周期长的特点且实行国家登记管理,这是将勘查投资人而非勘查施工者作为法律上的探矿权人以及国家以行政许可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理论前提。在分析探矿权的概念、主体和客体以及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中,着重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了比较,判定探矿权的客体应是特定范围内的地质体而非土地、土壤等物,这与采矿权的客体明显不同。
     学界对探矿权基本属性的认识同样是众说纷纭。本文对“准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等观点提出了质疑并通过探矿权与矿产勘查、地勘成果及地质资料、知识产权及发现权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作出全面阐释,得出“探矿权是一种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具有多元化特点的特殊物权”的结论。探矿权同采矿权一样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是一种采矿优先权和相对独立的期待权,它与采矿权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章着重探讨矿业权中的公权私权冲突与协调,实为公权与私权理论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财产的特殊性与《物权法》中强调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难以调和,公权与私权的矛盾与冲突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同样,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也是矿产资源管理尤其是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和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通过对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理论的产生与演变进行的历史性的剖析可见,私权与公权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但长期以来“公权至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导向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产生着直接影响。
     文中从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矿产资源所有权不是一种纯然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主权而产生的一种公权利,矿产资源所有权益通过矿业权来实现,矿业权出让是一个行使公权的过程,用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来解释矿产资源所有权是行不通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分水岭。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行为本身都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行使公权利的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由行政权力发挥主导作用、主要目标是维护公权利;而后者主要受民法物权理论调整,适用物权法、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为了维护私权利。文中对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资产之间的关系作了探析,提出了对矿产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通过矿产资源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及其与土地在自然属性、价值以及社会性等方面的对比,以及阐明主权国家理论以及封建文化传统和中央集权化管控模式对我国的长期深远影响,推知矿产资源管理中公权思想发挥主导作用具有必然性。根据国家公权关系在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和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目标的需要,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种公法主导下的行政权与所有权有机结合的政府管理新模式,以利于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在对私权存在的合理性予以认可并依法给予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限制私权的必要性及相应措施。只有通过公权与私权的充分博弈,集权式的垄断和管制才会逐步退归法制的轨道,私权和公权才会逐渐归于理性和成熟,达到动态平衡。这适用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中国社会,当然也包括我国矿业权市场的运行。
     本文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列出了矿业权管理中的公法私法冲突的种种表现,如采矿权行政授予及非法收回、采矿权人之间享受差别待遇等,并以经济法中的平衡协调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与国家必要干预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行政许可制度、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有机结合的有效机制、推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平等对待和保护不同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以及实施矿业权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协调和解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措施。
     第三章围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相关矿业税费制度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对矿业权转让和矿业权二级市场的建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对矿产资源收益关系理论构成加以分析。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及收益分配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同时,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或者间接地享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形成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开发利用者)之间的二元制经济关系。针对地租理论越来越多地被误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问题,结合对土地与矿产资源及其收益权的比较分析,指出“矿山地租”概念是不成立的;将资源税视为级差地租性质的税收,则抹煞了税与费征收主体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导致征税依据受到削弱,而且从其性质与征收方式看,资源税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重复征收之嫌。文中对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建立及沿革进行了总结,认为该制度存在未完全体现矿业的基础产业特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改革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资源税存在理论依据不充分和制度瑕疵等问题并作了原因分析。最后借鉴矿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对策。
     矿业权转让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矿业权转让及二级市场的建立,是解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指令性和统一的行政配置方式所形成的弊端的有效途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矿业良性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矿业权的基本属性还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建立,以及矿业全球化中矿业企业重组联合的大趋势,都使矿业权转让及二级市场的建立成为矿业领域和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转让主要有出售、交换、赠予、继承以及作价出资等形式。从广义上讲,抵押和出租也可视为矿业权转让的形式。
     文中提出,现阶段需对大量存在的以所谓的承包、出租等名义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加强规范和监管。在总体上,则应采取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和矿业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矿业权市场行政监管、规范矿业权评估,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信息服务及交易平台等措施,有效解决当前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第四章就《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修订完善的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出客观评价。该法在我国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滞后于矿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针对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产权制度、协调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关系、实行矿产资源分类分级分权管理、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理顺与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矿产开发利益分配关系、协调资源环境及相邻关系、小矿业与大矿业相结合、国际对等互惠、制度措施具有连续性、多尺度性和适当灵活性等基本原则,以及调整和充实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试行经济联邦式的中央与地方两级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与勘查开采资格分开管理等制度措施。在立法形式上,提出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实践,采用法典化立法模式,并增强立法修改程序的灵活性。
Mineral resources constitute major material foundations for human subsistence and the sustainabl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China faces increasing resource shortages, mineral resources’ability to boost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being undermined. At the same time, mining regulatory regime is undergoing reform towards a more market oriented direc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Property Law adds impetus to the solu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ownership conflicts in managing the mineral resources and helped to advance the mining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t has profound influence ov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by defining mining rights as property rights and upholding the principles of equal treatment for different ownerships. Its release is a stamp of approval for the existing mineral resources compensation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will creat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xisting mining laws which are clearly outdated.
     The ongoing amendment to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provides the backdrop for the thesis, which analyzed the basic feature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rights and exami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vs. private ownership, mineral resources compensation fee system and the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The thesis looks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and mining rights, the obtaining of mining rights for a fee,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with a fee, the administrative permits and transfers involved in the granting of mining rights,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ceeds derived from mining resources, central vs. local government jurisdiction, as well as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It aims at clarifying misunderstandings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the legislative amendme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relevant stakeholder interests in the market economy. A fundamental solution proposed is to establish a market based mechanism for the granting and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thus achieving optimized resources allocation, as well as to recognize stakeholders’rights in laws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realize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mining resources.
     The thesis integrates theoretic research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s from mining administrations and applies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economic, administrative laws as well as geological sciences, to conduct analysis, explore solution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amend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Law. The thesis consists 4 chapters, approaching 240,000 characters.
     Chapter I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basic features of mining resources and mining rights.
     Basic features of mining rights, mainly development rights and mineral resources they are attached to,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and development rights are the basis to understand complex legal relations existing in the mining sector. Firstly,the thesis analyzes the natur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nd social features of minerals using geoscientific and economic tools. Minerals’natural properties being hidden, uncertain, depletable and un-renewable, scarce and unequally distributed, complex and diversified, dynamic and relative, and can only become targets for mining after mineralization process.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using the theory of labor value and utility value, minerals’economic properties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ir values,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 basi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ownership rights by means of charging of granting fees and royalties (compensation fees). The social-political features of mineral resources are reflected through their sovereign nature,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 basis for defining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 a constitutional public right.
     The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circles have their own perspectives on such basic features. The thesis compares and analyses a number of leading schools of thoughts and arrives at the conclusion that mining rights is not a strict real usufruct right thus it would be inaccurate to call them quasi-real right, chartered real right, user right or quasi-real right of immovable assets. Rather, they are special real rights that are exclusive and have direct control, and contain certain disposal right over the mineral resources, with double features from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s. The thesis proposed defining mining rights as land-based real right based on the common features observed in the develop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other natural resources.
     After that, the thesis shifts to the analysis and definition of basic features of exploration right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ing rights. Exploration right refers to the right to conduct geological explorations and to obtain the findings of such activities. Understanding of exploration right and its basic properties should start from the stage of geological exploration, which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mining process. Characterized by high risks, high investment, high return and long payback perio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is managed through a national registry system, which serves as a basis for defining investor rather than operator of such activity as owner of exploration right in the law, as well as the administrative granting of such right, by the nation. This chapter looks into the defini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 stakehold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ttached to such right, and especially comp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land and mineral resources. The chapter concludes that the object of exploration right should be specifically defined minerals rather tan land and soil, which significantly differs from development right.
     The academic circle has varied views over the basis properties of exploration right. This chapter examines the quasi-real right and chartered real right theory and raises doubts.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ver exploration right an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geological results and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scovery right, the chapter concludes that exploration rights is a special real right with independent civil right and multiple features that is created through administrative permits. The same as development right, exploration right also has explicit features of real right and dual properties of public and civil laws. It brings with it a priority for development right and stand-alone expectation right, which is associated yet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development right.
     Chapter II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in the Mining Rights (applic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in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Due to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uniqueness of state owned resource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qual treatment of the Real Right Law, conflict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 is a major challenge in the drafting of Real Right Law, which, in turn, is also an issue to be clarified and worked ou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especially mining rights management. By reviewing the evolu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and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 theories,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relationship is really one of both contradiction and unity. However, the long-time prevailing political influence that emphasizes the dominance of public right and national interests over everything has had direct impact over the 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The chapter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ownership system and ownership right and proceeds to the properties of mineral resources ownership, which is not a natural civil right, but rather a public right derived from sovereign right. It is realized through mining rights, the granting of which constitutes an exercise of public rights thus cannot be explained with civil law theories. The granting of mining rights is a watershed separating national public right and private right. The former is an exercise of public right by the nation as owner of the resources which i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with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The latter is subject to civil law theories where civil laws are applied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private interests and where market forces play a leading role. After review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eral assets, the chapter concludes with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putting in place assets management approach over mineral resources.
     The chapter examines the public, social nature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compares their natural properties, value and social natures with that of land, explains the influence of sovereign nation theory, feudalistic culture and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on on China, which leads to a natural resul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where public right dominates. As the public right is reflected in the mining laws and to meet the goals for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chapter proposes a new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model in an environment dominated by public law where administration and ownership is properly combined to allow an effective control by the government, as well as serving such functions as market supervision, social management and public services. While fully recognizing the existence of private rights and provide due protection, necessity of limiting private right an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also proposed.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 will keep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n the track of rule by the law and off centralized monopoly, creating a dynamic equilibrium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rights. This applies to various scenarios in China at this preliminary socialistic stage, including the operations of China’s mining market.
     Based on practical experiences from mining administration, this chapter gives a depiction of various conflicts of public vs. private laws in the sector, such as government granting of development rights and illegal recovery, differed treatment of developers. Using the balance coordination theory of economic law, it is proposed that market forces and necessary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should be combined to improve the permit system of mining development, which should allow a asset management approach to mineral resources, emphasize equal treatment and protection of mining companies of all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provide legal remedies for the purpose of mitigating conflict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Chapter III Compensated Use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ing Fees &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ondary Market for the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The chapter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proceeds generated from mineral resources. The constitutional state-ownership means a leading position for the stat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mining proceed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a direct or indirect right to such proceed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sovereignty of people”. A duel system including owners and operators/ developers is thus formed.
     Faced with wide-spread misuse of land lease theory in mineral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between land and mineral resources and benefits thereof, the chapter points out that mine land lease definition is groundless, which ignores the inherent differences between collectors for taxes and fees and weakens the basis for charging mining taxes by categorizing resources taxes as a form of land leases. The easy misunderstanding derived would be than an accusation that resources tax and mineral resources compensation fee is overlapping. The chapter reviews the history of China’s mining tax and fee system and points out those loopholes of the system in falling short of mining industry’s position as a primary industry, failing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sources taxe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market, it is proposed that a systematic reform be carried out with a compensated use of mineral resources centered around royalties.
     The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is both necessary and feasible. Establishment of a secondary market provides an effective solution to overcome various issues developed over the years due to China’s planned administration of mining sector, and serv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tor under market economy. This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a major component of mi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given the properties of mining rights, establishment of a paid system for mining rights transfer and consolidation in the global mining business. Specific patterns of transfer include sale, exchange, granting, inheriting and investment in kind. In a broader sense, collateralized mining rights and leasing can also be considered forms of transfer.
     This chapter calls for intensified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ver illegal transfers in the name of contracting and leasing, and proposes a number of policy measures including policy improvement in the area of transfer behavior and market administration, pricing mechanism, appraisal of mining rights, industry self discipline, as well as establishment of a tangible market with information and trading platform, thus effectively address issues existing in the transfer at present and gradually put in place a unified, open, competitive and orderly market.
     Chapter IV Analysis an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This chapter starts with an objective evaluation of existing Mineral Resources Law, which though once served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 mining sector, is no longer commensurate with the demand of mining reform under market economy. The thesis proposes a number of basic principles such as ownership protection, a market-oriented ownership structure, balancing macro-control and market actions, tiered administration system, equal treatment of different stakeholder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onsistency, tired approach and flexibility of policy measures,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ncluding restructuring of administrative bodies, implementation of a pilot program of central vs. local mining administration regime, and separation of mining rights and qualification approvals. In terms legislation, the thesis proposes th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best practices, codification legislation and calls for flexibility in the legislative amendment procedures.
引文
① 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91 页。
    ① 曾培炎 2006 年 8 月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①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71 页。
    ② 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 页。
    ①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74 页。
    ① 单豪杰、沈坤荣:《制度与增长:理论解释及中国的经验》,载《南开经济研究》,2007 年第 5 期。
    ① 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3~184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74~175 页。
    ① 此处主要指固体矿产。
    ② 我国《宪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的“矿藏”一词,可以理解为“矿产资源”的同义语。考虑到习惯用法,下文中一般采用“矿产资源”的通称。
    ① 所谓矿床,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其中所含某些物质成分的质和量符合当前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并能为国民经济所利用的矿物堆积体。矿床这一概念包括地质作用和经济技术条件两方面的含义,就前者而言,矿床是一定地质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形成服从于地质发展的客观规律;就后者而言,矿床的范畴是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在不断改变着,现在不认为是矿床的,随着科学发展和经济技术的提高,以后可能会成为矿床。如果有用矿物的集合体在质量上符合国家当前的工业指标,但在数量上尚不能满足工业开采的要求,则称之为矿点。如果有用矿物集合体的质和量都达不到上述要求,或因地质工作程度不够,目前尚不能肯定其工业价值者则称为矿化点,可以作为进一步勘查的标志。另可参见叶俊林等编:《地质学基础》,地质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92 页。
    ② 为便于论述和理解,下文中一般采用“矿产资源”这一通称。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第 53 页。
    ② 《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091 页。
    ① 江涌:《未来影响中国经济安全的主要外部因素》,载《民主》2006 年第 5 期。
    ①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3 页。
    ②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22 页。
    ①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323~324 页。
    ② 当前,为加强矿业权管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对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资质要求更趋严格,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一般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① 刘大洪、何易主编:《公有财产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1 页。
    
    ① 张可凡:《民法的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74 页。
    ② 江平主编:《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7~58 页。
    ③ 龙翼飞主编:《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8~220 页。
    ④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 页。
    ⑤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8 页。
    ①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32 页。
    ② 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6 页。
    ③ 曲格平主编:《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解放军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3 页。
    ④ 参见王四光等:《矿产资源资产概论》,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77 页,“采矿权以矿产资源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做权利运动,产生对资产的支配。”
    ① 参见吕忠梅、尤明青:《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网。
    ②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83 页。
    ① 李文华:《矿业权权利性质及立法模式之初步探讨》,载《青海社会科学》2006 年第 5 期。
    ②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57、356 页。
    ③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 1 册,三民书局 1992 年版,第 6 页。
    ④ 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 页。
    ⑤ 〔日〕半田正夫、纹谷畅男编:《著作权法 50 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74~178 页。
    
    ①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12 页。
    ②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30 页。
    ① 江平主编:《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34 页。
    ①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76~277 页。
    ① 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9~150 页。
    ① 参见秦德先、刘春学编著:《矿产资源经济学》,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2 页。
    ② 区域地质调查是指在选定地区的范围内,以地质填图为基本手段,进行的综合性基础地质调查工作。 区域地质调查是地质工作的先行步骤,又是地质工作的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主要任务是通过地质填图、找矿和综合研究,阐明区域内的岩石、地层、构造、地貌、水文地质等基本地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研究矿产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进一步的地质找矿工作,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③ 矿产勘查也包括有的专业著作中所说的矿山地质工作或者生产性地质工作,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地质工作。
    ① 所谓地质踏勘,是 1997 年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和国际采矿冶金协会理事会提出的《国际资源和储量定义》中划分出的勘查阶段之一。具体是指在区域范围内所鉴定出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内,主要依靠区域地质研究、区域地质填图、航空或间接方法、初步地质观测和地质推断,而鉴定出值得进一步调查发现矿床的矿化区。其任务要求大致相当于我国传统划分的预查阶段。
    ① 李建华:《试论矿产地质勘查的基本特点》,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 年第 10 期。
    ①《地质科学大辞典·应用学科卷》,地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3 页。
    
    ① 本文不涉及探矿权人可直接作用的其他对象如勘查用地、在勘查中采掘的少量矿产品等。
    ②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5 页。
    
    ① 戴永生:《国内外矿业权之法律属性分析》,载《世界有色金属》,2006 年第 2 期。
    ② 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 页。
    ③ 郝举、蔡齐:《论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载《中国矿业》2006 年第 9 期。
    ④ 薛平编著:《资源论》,地质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4 页。
    ⑤《地质科学大辞典·应用学科卷》,地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0 页。
    ⑥《地质科学大辞典·基础学科卷》,地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7 页。
    ① 崔建远:《物权:成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5 页。
    ① 参见:《地质科学大辞典·应用学科卷》,地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3 页。
    ① 吕忠梅、尤明青:《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载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2005 年年会论文集。
    ① 此处的“利用”不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也不像对一般意义上的物在使用中造成物本身的损耗而需给予补偿或者折旧,更不同于采矿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完全消耗,而仅指对物造成局部的轻微的影响。
    ① 江平主编:《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6 页,194 页;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物权卷》,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82~283 页。
    ② 河山、肖水:《物权原理解析与批判》,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 页。
    
    ①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 页。
    ② 参见张玉敏:《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77~288 页。
    ① 引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2 条。
    ② 笔者赞同张玉敏教授的观点,即控制权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不能像对物质性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参见张玉敏:《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76 页。
    ① 本文中不涉及依采矿权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地勘成果。
    ① 此外排除了地勘成果所具有的反映一般性地质规律的价值特征。以下略同。
    ① 李晓峰:《探矿权流转过程中的十个法律问题》,载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编:《第一届中国探矿者年会文集》,2004 年,第 113 页。
    ① 参见袁真富:《发现权若干问题研究》,载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
    ②《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转引自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537 页。
    ① 参见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2 页。
    ① 主要指属同一类的矿种的探矿权必须具有排他性;非属同类的矿种如石油、天然气与金属、非金属矿产之间在不损害已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利益时,方可设立新的探矿权。
    ② 关于探矿权保留制度,请参见本文第三章相关部分的内容。
    ① 非排他性探矿权通常指区域性矿产普查等活动。
    ① 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 版,第 507 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9 页。
    ②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1978,P.641.
    ③ 参见杨晓青:《驳私法保护私利益公法保护公利益》,载乌有之乡网。
    ① 参见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分析》,载《人大法律评论》第 3 辑。
    ①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419~420 页。
    ① 参见郭明瑞、于宏伟:《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4 期。
    ① 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16 页。
    ① 参见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5页。
    ② 关于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区别,请参见高富平《物权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3~306 页,第 657~658 页。但有学者不赞同该种区分,认为这并未解决国家所有权的问题,反而创造出与国家所有权并列且更为抽象的全民所有权,参见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57 页。笔者认为,在矿业权法律制度方面,对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加以区分暂无必要。
    ③ 参见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50~154 页。
    ①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二。
    ②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7 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37~38 页。
    ④ 参见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 页。
    ①〔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83 页。
    ② 同上。
    ③ 意大利民法典(2004 年),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④ 转引自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3 页。
    ① 参见蒋承菘主编:《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质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07~111 页。
    ② 参见赵中孚主编:《民事立法评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0 页。
    ③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15~316 页。
    ④ 参见﹝意﹞艾里莎贝塔·巴尼:《意大利法律体制中的公共财产以及对国有不动产私有化的法律规制》,薜军译,载﹝意﹞罗伯特·隆波里、阿尔多·贝特鲁奇等:《意大利法概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43 页。
    ① 曹树培主编:《地质矿产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2 页。
    ②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49 页。
    ③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何勤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5~161 页。
    ④蒋承菘主编:《矿产资源管理导论》,地质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6 页。
    ①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64~465 页。
    ②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何勤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5~166 页。
    ③ 曹树培:《地质矿产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2 页。
    ① 孙宪忠:《〈物权法〉立法争议》,载《法人》2005 年第 2 期。
    
    ① 董德刚:《所有制问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载 2008 年 2 月 28 日《南方周末》。
    ② 唐贤兴:《产权、国家与民主》,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40 页。
    ① “相对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二者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国有企业负有国有资源性 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而且,实际上目前国有矿山企业仍是我国矿业发展的主体力量。
    ①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89 页。
    ① 《法国民法典》,第 595 条。
    ① 参见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物权卷)》,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90 页。
    ② 如前所述,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鉴于探矿权从属并依赖于采矿权,通常矿业权主要是指采矿权。为便于论述,下文中除非特别说明,一般用采矿权指代矿业权。
    ① 参见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34 页。
    ② 刘大洪、何易主编:《公有财产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8 页。
    ③ 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8 页。
    ④ 参见钱阔、陈绍志主编:《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理想选择》,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0 页。
    ⑤ 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资源科学》2000 年第 1 期。笔者同时认同该文中关于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资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特别是前者只有既具有稀缺性又具有明确所有者才可能转化为后者的观点。
    ① 参见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32 页。
    ① 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资源科学》2000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周林彬、王烨:《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一种法和经济学分析的思路》,载《政法论坛》2002 年第 3 期。
    ① 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3~304 页。
    
    ① “实物和时间上的补偿”主要指自然资源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可再生性。
    ② “价值和空间上的补偿”主要指在矿山闭坑后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在异地投资于矿产资源开发。
    ①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0~11 页。
    ① 参见傅英主编:《中国矿业法制史》,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7 页。
    
    ① 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资源科学》2000 年第 4 期。
    ② 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97 页。
    
    ① 具体可参见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② 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材参考读物,1991 年印刷,第 350 页。
    ③ 引自:《盐铁论·复古》。
    ④ 参见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55~356 页。
    ① 参见何一民:《中国传统工商业城市在近代的衰落》,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年第 4 期。
    ① 按照维涅吉克托夫的观点,所谓唯一主体,是指国家财产只有国家一个主体,而无其他任何人或者团体可以充当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所谓统一主体,是指一切国家财产都毫无例外地全部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由于国家不能直接行使其所有权,故“它只能通过自己的机关即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业务机关、社会文化机关等来行使它的所有权。”
    ① 参见鄢一美:《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物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载《河北法学》2002 年第 4 期。
    ① 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编:《俄罗斯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第 253~254 页。
    ① 参见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4 页。
    ① 转引自康成杰、王韬:《试论民法在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载《经济管理》2001 年第 12 期。
    ①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何勤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1 页。
    ② 同上。
    ①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64~465 页。
    ①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何勤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5~166 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82 页。
    ② 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2 页。
    ① 参见陈历幸、杨鹏飞、侯放:《民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9 页。
    ② 参见唐贤兴:《产权、国家与民主》,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7~58 页。
    ① 参见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6 页。
    ① 请参见本章之“矿业权法律救济”部分。
    ①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88 页。
    ② 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编:《俄罗斯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3~254 页。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48 页。
    ① 参见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8 页。
    ① ﹝意﹞艾里莎贝塔·巴尼:《意大利法律体制中的公共财产以及对国有不动产私有化的法律规制》,薜军 译,载﹝意﹞罗伯特·隆波里、阿尔多·贝特鲁奇等:《意大利法概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61 页。
    ① 焦洪昌:《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的视角》,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4 页。
    ②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66 页。
    ① 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① 参见南方报业:http://www.cmgsl.com.cn/images/jy10/px529.htm
    
    ① 参见潘伟尔:《我国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国际差距及其改革》,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② 参见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2~173 页。
    ① ﹝美﹞盖多·卡拉布雷西、菲利普·伯比特:《悲剧性选择》,徐品飞、张玉华、肖逸尔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7 页。
    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 式出让:(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 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协调的行政性》,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 6 期。
    ② 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2 页。
     ① 单飞跃:《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
    ① 毛寿龙:《中国政府功能的经济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6 页。
    ② 参见何爱国:《根本不存在市场化过头的问题》,载世纪中国网。
    ① 参见毛寿龙:《中国政府功能的经济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01 页。
    ② 参见刘文华:《掌握规律,揭示本质—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法治研究》1997 年卷。
    ③ 参见﹝德〕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 页。
    ① 参见郝冰:《试论管制理论对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 年第 7 期。
    ② 参见: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32~133 页。
    ③ 参见尹田:《物权主体论纲》,载《现代法学》2006 年第 2 期。
    ① 参见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78 页。
    ② 参见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6 页。
    ① 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15~716 页。
    ① 参见﹝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 10 月版,254 页。
    ①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75 页。
    ① 参见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3 页。
    ① 参见陈云生:《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9 页。
    ① 参见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4 页。
    ① 参见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289 页。
    ①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34 页。
    ① 参见 B.Labonne:《矿业与社区:为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努力》,载《国土资源情报》,2000(4)。
    ①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257 页。
    ① 参见颜鹏飞:《中国不能走完全市场化或泛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道路》,载《新华文摘》2007 年第 14 期。
    ①《地球科学大辞典·应用学科卷》,地质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6 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348 页。
    ① 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相当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中的矿地租金(Mining Land Rent),有的国家称之为“进入费”、“土地使用费”等,主要是作为矿业权准入的条件。
    ②《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第 873 页。
    ①《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第 871~873 页。
    ① 有专家将资源税译作“资源超额利润税”。
    ② 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体。一般有两种类型的补贴,即成本补贴和百分比补贴。成本补贴是开采每吨矿石给予一个固定的名义补贴,一般是以矿产现值成本的估计值和矿石开采吨位的估计值为基础的。这种补贴试图以单位产量为基础对储量的耗竭进行扣减。百分比补贴允许扣减现时收入的一个固定百分数以补偿资源的耗竭。
    ① 即 Royalty,相当于我国向矿山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教授奥托对全球矿业税收所组织的抽查,除了瑞典、加拿大安大略省、格陵兰、墨西哥、美国亚利桑那州、津巴布韦等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把收取权利金作为获得财政收入的来源。相关内容请参见下文。
    ② 不少专家将与采矿权与相应的矿地相混淆,使矿产资源与“出租(Lease 或 Rent)”联系起来,从而违 背了矿产资源耗竭性的特点。根据笔者的实践与分析,美国、加拿大等国实行的是矿产与土地相结合的“依地管矿”的矿产资源管理模式,也就是将矿业用地出租给矿业权人并按照矿地占用面积分年度向矿 业权人收取租金,相当于我国的矿业权使用费。也就是说,所谓的“Mining Lease”实际上应理解为“Mining Land Lease”,依此,“Locatable Minerals”亦应理解为“Locatable Land Minerals”,“Salable Minerals”实际上是规定矿地本身连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一同作为租售对象。
    ① 根据 1996 年 12 月财政部、原地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方向和分配比例为:70%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支出对象为中央直属地勘单位,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矿产普查工作);20%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支出对象为国有矿山企业,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10%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支出对象为负责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用于补助征收管理及人员经费)。
    ① 周进生、张忠义:《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给我们的启示》,载《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 年第 3 期。.
    ① 张所续、张悦:《国外矿业税费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载《西部资源》2007 年第 2 期。
    ① 请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① 参见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38~239 页。
    ① 参见 2005 年 8 月 26 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税收政策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5 年 10 月 28 日《我国将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载新华网。
    ① 参见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54 页。
    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32 条。
    ① 参见有关部门负责人 1994 年 3 月 8 日《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① 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公法(民法大全选译)》,张礼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5 页。
    ② 参见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载《南方国土资源》2007 年第 1 期。
    ③ 参见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国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载《世界地矿信息》,1995 年第 10 期。
    ④ 参见 Manuel Calzada BA LLb Dip Int:“State Government Mining Royalties: Requited Taxes or Duties of Excise ?”From“Constitutional Law Australia,Volume 7, Number 3 (September 2000) ”.
    ① 特别收益金,即通称的“暴利税”,是针对某些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予以征税。
    ①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73 页。
    ① 参见孙佑海:《土地流转制度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2 页。
    ②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0 页。
    ③ 参见焦洪昌:《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的视角》,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19 页。
    ①《法国民法典》,第 595 条。
    ① 买卖选择权,即约定对未来矿产开发中的收益分成,相当于期货市场中的期权。
    ①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5 页。
    ②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4 页。
    ①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必须自取得后满 2 年、采矿权自投入采矿生产后满 1 年,方可转让。
    ② 如泰国按矿业权转让收入总额计征,征收的交易税为转让收入的 4%。
    ① 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 页。
    ① 参见赵中孚主编:《民事立法评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5 页。
    ① 参见林毅夫:《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和自生能力》,载 2007 年 12 月 18 日《光明日报》。
    ① 参见江平:《江平讲演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9 页。
    ① 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1 页。
    
    ① 参见密尔松著,李显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 页。
    ② 参见 B.Labonne:《矿业与社区:为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努力》,载《国土资源情报》,2000(4)。
     ① 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31 页,第 64~65 页。
    ① 参见臧胜远等编著:《矿产资源法浅说》,地质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4 页。
    1.江平:《江平讲演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周旺生:《法理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 1 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法学研究》编辑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编:《俄罗斯法论丛》(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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