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末期中央立法权的思想与文本研究(194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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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末期对中央立法权的设计,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是近代以来的宪政思想为其提供了理念支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孙中山、张君劢以及孙科三人关于宪政特别是中央政制的论述,成为民国末期中央立法权设计的理论源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由于较好地实现了中国政治传统与西方宪政理论的融合与借鉴,使之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并且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所特有的号召力也使他的理论被广泛接受。张君劢作为民国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与政治活动家,对中国宪政问题进行过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思考。正是由于受到张君劢个人宪政思想的影响,47年宪法在中央政制的设计上,更接近于内阁制,而在立法机关的设置上,立法院成为名副其实的西方式国会,而国民大会则通过职能与会期的设计而被有意地虚置。作为立法院长的孙科,其政治活动大都与宪政有关,对宪政问题也多有论述。正是由于孙科对张君劢起草的宪法草案所持的积极支持态度,使这部受到国民党顽固派坚决反对的宪草能在略加修改、基本保留原貌的前提下得以通过。
     除去理论上的支持以外,自清末至训政时期的中国立法实践为民国末期中央立法权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基础。从抛弃旧式立法思想、建立具有近代色彩的立法机构,一直到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的几度浮沉,中央立法权的设置与实践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是,无论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从不同侧面为民国末期中央立法权的设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板。另外,民国末年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角力,也直接影响了1947年宪法的内容并导致了中央立法体制的最终形成。
     由于47年宪法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妥协产物,因而中央立法权在整个国家体制中的定位具有鲜明的特点,同时,由于参与权力分配的主体不同,制度构建的背景不同,所以权力内容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就立法主体而言,受宪法所确定的五院制的影响,当时的中央立法权并非由立法院独享,国民大会享有修改宪法权,考试院由于执掌全国公务人员的考试录用以及考核奖惩,因而与考试院职能相关的立法提案权也由考试院来分享。此外,由于行政权的发达,行政院与总统也通过宪法的规定或者基于客观实际的需要,分担了一定的立法职能。因此,民国末期的中央立法权,在内容与立法主体上呈现一种纷繁复杂的局面。
     为了明确中央立法权的权限范围,民国末期还以宪法形式实现了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这一分权机制以孙中山提出的均权主义为指导原则,也充分学习与借鉴了西方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的经验。这一糅合了中外不同理念与经验的分权体制,有其自身的优点与长处,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在于划分标准粗放以及权限重叠。比如,47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确定的权力划分标准,可以概括为:凡是具有“全国一致性”的事务,其管理与立法权属于中央,凡是适于“因地制宜”的事务,其管理与立法权则属于相应的地方。有些事务可能会兼具全国性与地方性的特点,在划分时则根据“程度不同”划分给不同的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管理事项的相似性,在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当中有大量的事项产生重叠。如中央教育与地方教育之间、中央警察事务与地方警务之间,都有可能因重叠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中央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的侵夺。
     立法权的有效行使不仅仅在于通过宪法与法律确定立法权的有无以及权力内容的多少、权力范围的广狭,立法权要发挥其权力效能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保障机制,有了保障机制,立法权才能从文本意义的立法权而成为现实意义的立法权。这种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立法程序保障、立法监督机制、立法人员的言论及行为免责权、议事自律与惩戒机制。以上四方面总合起来,便构成了立法权的保障机制。民国末期虽然规定了保障机制的框架结构,并确定了机制的主要内容,但是所作规定仍然相当粗放,有很大的细化余地。
     在继承了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立法成果基础上,民国末期的中央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训政时期相比,中央立法权的设计也有了一些明显的进步。权力性质得以重新定位,权力主体的党化色彩有所淡化并在组织上得以加强,权力内容进一步丰富,权力行使程序日益完善。但是受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影响以及内战的干扰,并且由于传统专制体制因素的阻碍,这种进步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现实意义极其有限。民国末期的中央立法权仍然没有摆脱作为国民党一政专制工具的尴尬境地。
     民国一代,人们一直致力于建立民主与科学的立法制度,这种努力单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观之,确有其合理性,也可视为中国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的标志。但法律文本与政治现实间的巨大落差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法制的积极意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专制色彩,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以及领袖独裁,都深刻地制约了中央立法权的正常行使。以西方代议制民主为特点的中央立法权在专制文化与专制体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作为这种专制体制的延伸,《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得刚刚颁布的宪法被束之高阁,宪法规定的中央政制被完全打乱,中央立法权也随之被搁置。民国末期,规模浩大的战争席卷整个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活动的主题被战争冲淡,国家的所有政治资源都被动员投入战争当中,立法活动缺乏稳定的政治环境。以上种种因素交互作用,使得民国末期的中央立法权被严重扭曲,相应的,立法体制的所谓“历史进步性”也仅停留在纸面上,徒具形式意义。
     民国末期中央立法权的设计是清末西法东渐的一个必然结果。以1904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为起点,西方立法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中间尽管政权更迭,战事扰攘,始终没有停止。以47年宪法为主建立起来的中央立法权的配置与行使机制,即是这种西化的结果。但是,西化也好,移植也罢,当我们实现了制度层面的所谓“现代化”以后,却突然发现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进入中国法律的文本易,但是真正融入中国的法治生活却并不简单。民国末期西化的中央立法体制并没有为人们带来梦寐以求的宪治与法治,相反却成为内战的工具和国民党独裁的舞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长久以来的法律移植活动进行重新评价与反思。民国中后期以后的立法者和法学家,意识到了法治建设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意识到了立法中国化的重要意义,但是尚未注意到借鉴外来法律文化与吸收本土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往往泛泛而谈,不能从更深入的层面来了解与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内在的品质,导致立法当中过于西化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时过境迁,在重新面临法制现代化课题的今天,如何科学地定位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并吸纳其中的营养,以实现今天的中国现代化,是当代法学也是当代学人的责任。
The design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was influenced and constrained by various factors. First, the modern ideas abou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provided principle support to it.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issues among them are discussions abou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especially central government system by Sun Yat-sen, Sun Ke and Zhang Junmai .These ideas became a theoretical source of the design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Due to integr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traditions into Western constitutional theory, Sun Yat-sen's theory of "five-power Constitution" had more rationality than other theories. Meanwhile, his unique appeal as the revolutionary leader also made his theory accepted widely. Zhang Junmai, an important thinker and political activist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ce carried out overall analysis about Chinese constitutional problem. Influenced by his own constitutional ideas, designa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system of the 1947 Constitution was close to a cabinet system. On establishment of lawmaking organization, the Legislative Committee became a real Western-style Congress. Otherwise, the National Assembly existed in name through design of its function and time of meeting. As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mmittee, Sun Ke made most of his political activities relevant to constitutionalism, and talked a lot abou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t was under the support of Sun Ke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draft drawn by Zhang Junmai which was resolutely opposed by the KMT diehards could be adopted on the premise that it had been slightly modified.
     Bes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in China from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political tutelage stage provided wealthy experience for design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From discarding old legislative ideas and establishing modern legislative bodies to the ups and downs of bourgeoisie representative parliament, setting and practice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had been undergoing for a long and tortuous journey. But both successful practices and failure lessons also provided experience from different side for designation of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other hand, struggle among political force in the en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also impacted directly on the content of the 1947 Constitution and caused the eventual form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system.
     Because the 1947 Constitution was the outcome of compromise between Sun Yat-sen's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Western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separation of power,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had a clear character in the whole country system. In the meantime, the contents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also had its own special feature because of the dissimilarity of the bodies participating to allot power and the different background of system constructing. As to the legislative bodies, influenced by the five unicameral system founded in the 1947 Constitution,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was not enjoyed only by the Legislative Committee. The National Assembly possessed the power of modifying constitution, and due to controlling of enrollment and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of the civil in all country, the Examination Committee also had the power to make legislative proposals relevant to examinations.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executive power developed rapidly,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and the President shared considerable legislative power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in the Constitution or the objective reality. Therefore,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presented a kind of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situation on the contents and the lawmaking bodies.
     In order to define the scope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was separated from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by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ic of China. This mechanism of power separation put the balance of power doctrine presented by Sun Yat-sen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and also fully learned from the West which had experience to place separation of power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ure. This decentralized system, which blended of ancient and modern philosophy and experience, had its own advantages and inevitably some problems as well. The main problems were that the standard of separating was extensive and the competence of legislative bodies overlapped. For example, article 111 of the 1947 Constitution included the standard of separ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which could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All those management and legislative powers about the affairs with "national consistency" were vested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ose power about the affairs with local conditions belonged to the corresponding local government. Some affairs might be both national and local characteristics. The power would be distributed to different bodies according to“the degree”of affairs in the process of separation of power. In such circumstances, because of the similarity of administrative affairs at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authority, there was much duplication in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s. For example, the central education and local education, the central police affairs and local police affairs, had the potential disputes because of overlapping. So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might usurp th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legislative power based not only on whether there is legislative power defin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the contents and scope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 but also on whether there is a series of guarantee mechanisms. When the guarantee mechanisms set up, the legislative power then could be carried out rather than only be in text. The guarantee mechanisms normal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s a guarantee system, the supervision of legislation, the right of exempting from duties for comments and conduct of legislative staff, the rules of self-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 in the congress. These aspects constitute a legisl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togeth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was set up and the main aspects and contents of the system were identified, the requirement was still quite extensive and there was much space in content to be refined.
     Had inherited achievements in law-making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in recent times, the central law-making system in the late stage of was further perfected. Compared with the political tutelage stage, the design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system also had some obvious progresses. The property of power was relocated, the influence of KMT to power bodies downplayed a lot,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power bodies was strengthened. The contents of power were further increased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dure was increasingly perfected. But subject to interference from one-party dictatorship of KMT, influence of the civil war, and the ob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absolutist system, this kind of progress only stayed on a level of text,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was extremely limited.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still was in an awkward situation as the political tool by monarchy of KMT.
     People had been concentrating on establishing 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system of legislative power sin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unded. From the view of constructing system, these efforts were indeed reasonable, which could also be seen as the sign that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system was constantly being perfected. However, the huge gap between the text of the law and the political reality offset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rule of law. Personal monarchy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utocracy and despotism by KMT, all obstructed deeply normal exercise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Faced with absolutist culture and system,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western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seemed to be pale. As extension of this kind of absolutist system, the Mobiliza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Provisional Act shelved the constitution which was just promulgated. Th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ystem st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was completely disrupted, and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was also put off.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vast scale of war swept across the whole of China. Legislation as the topic activity in country was weakened, all political resources in country were mobilized into the war.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lacked a stable political environment. Interaction among all these factors distorted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seriously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system with so-called "historical progress" just stayed on paper and rendered meaningless in form.
     The designat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in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was the inevitable result learning from the west since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n 1904 the Qing government set up the Hall of Amending Law, from then on, despite the regime changing and the incessant warfare, the western legislations still continued entering into China. The configuration and exercise mechanism of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mainly set up by the 1947 Constitution were just a result of this westernization. However, after the legislative system had been modernized, we suddenly found it was easier to import the western legal culture into the text of law than into real life in China. Westernization during the late st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did not give people the rule of constitution and law. On the contrary, it became a tool of civil war and an arena for KMT dictatorship. So we had to reflect and re-evaluate the long-standi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the middle and late period in Republic of China legislators and scholars realized that the rule of law must take into account realities of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but they had not yet understoo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arning from foreign legal culture and absorbing the local culture tradition. They often talked in generalities and couldn’t understand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n depth, causing that westernization overly in legislation had never been resolved.
     Time passes and the situation has changed. Faced with issues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 at present, how to fix a position scientifically on value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how to absorb nutrient from it to achieve modernization in China are responsibility of contemporary legal study and scholars nowadays
引文
4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6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7参见高元:《九权宪法论》,载《学林杂志》第一卷第1期,1921年。
    8《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
    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3页。
    10《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57页。
    11《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70页。
    12《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8页。
    1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4页。
    14《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64页。
    15《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
    1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9页。
    17《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
    18《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8页。
    1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7—498页。
    20《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7页。
    21参见《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7页。
    2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24刘东声:《中国民主宪政之母张君劢先生》,载张君劢先生七十寿庆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张君劢先生七十寿庆纪念论文集》,1956年版。
    25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0—41页。
    26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8页。
    27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0页。
    28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1页。
    29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0页。
    30《张君劢谈宪草》,载《大公报》,1946年12月12日。
    31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4页。
    32《宋钝初先生演说辞》,载《民立报》,1913年2月20日至21日。
    33《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载《民立报》,1913年4月2日至7日。
    34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6页。
    35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68页。
    36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9页。
    37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6页。
    38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81页。
    39张君劢著:《〈立国之道〉自序》,转引自黄克剑、吴小龙编:《张君劢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40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自序》第1页。
    41《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21页。
    42参见《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256—257页
    43《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257页。
    44《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28页。
    45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30页。
    46《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50页。
    47《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18页。
    48《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75页。
    49《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293页。
    50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
    51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第45页。
    52参见侯宜杰著:《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
    53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8页。
    54本文所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文本为1911年10月13日公布,文本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155页。
    55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所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条文为1912年3月11日公布,文本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9页。
    56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8页。
    57张玉法著:《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36页。
    58本文所引《中华民国约法》条文为1914年5月1日公布,文本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476页。
    
    59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第344页。
    60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第344页。
    61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第344页。
    62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第345页。
    63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1页。
    64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207页。
    65参见杨幼炯著:《中国政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4—205页。
    66朱汉国著:《南京国民政府纪实》,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67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三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69本文所引《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为1938年4月7日通过、4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文本,条文出处参见四川大学马列教研室:《国民参政会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8页。
    70参见台湾政治大学吴永芳硕士论文《国民参政会之研究》第6页,1983年。
    71本文所引《国民参政会议事规则》为1938年7月1日由国民大会公布的文本,条文出处参见四川大学马列教研室:《国民参政会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33页。
    72台湾政治大学吴永芳的硕士学位论文《国民参政会之研究》第165—263页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73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6—78页。
    74参见沈晓敏:《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兼与冯筱才先生商榷》,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10期。
    75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9页。
    76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1页。
    77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2—803页。
    78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3—855页。
    79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七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34—236页。
    80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3页。
    81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7—788页。
    82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391页。
    83汪朝光著:《从抗战胜利到内战爆发前后》(《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五卷),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5页。
    86参见《政治协商会议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282页。
    87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88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89参见《政协会议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5页。
    90参见《政府代表孙科报告政治协商会议各分组委员会商谈情形》,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7编第2册,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编纂委员会1981年出版,第215—216页。
    91雷震著:《制宪述要》,台湾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13页。
    
    92参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04页。
    9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46年印本,第118页。
    94参见《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对于政治协商会议报告之决议》,载重庆《大公报》1946年3月17日。
    95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载《再生》第204期,1948年。
    
    96雷震著:《制宪述要》,台湾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29页
    97参见《政治协商会议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7—398页。
    98参见《政治协商会议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页。
    
    99参见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100参见《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4页。
    
    103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104《国民大会闭幕了》,载《大公报》,1946年12月26日。
    105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106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107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108《美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七卷,1988年英文版,第172页。
    109参见刘锡五编著:《五十年来中国立法》,正中书局1963年版,第7页。
    110参见刘锡五编著:《五十年来中国立法》,正中书局1963年版,第8页。
    111曾济群:《训政时期立法院的特质》,载《政治学报》第七期,1978年。
    112本文所引述“五五宪草”条文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2—992页。
    113雷震著:《制宪述要》台湾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页。
    114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所引述民国末期《立法院议事规则》条文,为1948年5月20日立法院第一会期第二次会议通过、1948年11月19日第二会期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文本。
    115曾济群著:《中华民国立法院之组织与职权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82页。
    116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2页。
    117萨孟武著:《政治学》,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303—304页。
    118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24页。
    119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所引民国末期的《立法院组织法》条文为1947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文本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六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17—221页。
    120参见曾济群著:《中华民国立法院之组织与职权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88页。
    121曾济群著:《中华民国立法院之组织与职权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84页。
    
    122参见罗志渊著:《立法程序论》,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112页。
    123参见曾济群著:《立法院常设委员会之研究》,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1页。
    124参见曾济群著:《立法院常设委员会之研究》,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5页。
    125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所引民国末期《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条文为1947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文本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六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08—409页。
    126参见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447—448页。
    127《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23页。
    128《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28页。
    129参见陈春生:《国民大会不宜设议长》,载《自立早报》,1992年4月28日。
    130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所引《国民大会组织法》条文为1947年3月31日公布,文本参见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0—1131页。
    134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82—183页。
    135参见Zink著:《现代各国政府》,罗志渊译,正中书局1991年版,第99—100页。
    136陈尧圣著:《英国国会》,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1页。
    137胡康大著:《英国政府与政治》,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4—15页。
    138参见崔书琴:《论立法与政党关系》,载《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党务类(三)》,中国国民党中央设计考核委员会1971年编印,第105页。
    139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政宪以来第一届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97—198页。
    140参见罗志渊著:《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国民大会秘书处1964年编印,第37—38页。
    141与非著:《美国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42与非著:《美国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43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03—204页。
    144参见曾济群:《训政时期立法院的特质》,载《政治学报》1978年第七期,第165页。
    146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三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94页。
    147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448页。
    148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三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95—298页。
    
    149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448页。
    150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153本文所引民国末期《司法院组织法》条文为1947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文本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0—1151页。
    154参见张治安著:《中华民国宪法最新释义》,2006年印本,第227页。
    155参见萨孟武著:《政治学》,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253—254页。
    156参见涂怀莹著:《中华民国宪法与民主宪政制度》(上),1985年印本,第481—482页。
    158段林台著:《中华民国宪法释义》,山西省图书协会1948年发行,第39页。
    159参见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160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161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7页。
    162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3页。
    163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
    164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7页。
    165 [英]S.李德·布勒德:《英国宪政史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166参见吴大英、沈蕴芳著:《西方国家政府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
    
    167罗志渊著:《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国民大会秘书处1964年编印,第179页。
    168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56页。
    
    169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二),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40页。
    170《朱执信集》(下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4页。
    171《朱执信集》(下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4页。
    172《朱执信集》(下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5页。
    
    173《朱执信集》(下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5页。
    174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186页。
    
    175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182页。
    176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177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7页。
    179上述《行政院组织法》条文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六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03—212页。
    180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五十七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82页。
    181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五十九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77页。
    182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五十七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28页
    18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8页。
    184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0页。
    185参见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7—370页。
    186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530页。
    187周良黛:《大法官会议宪法解释与宪政制度之成长——释宪案与立法权之调适》,载《宪政时代》季刊第二十三卷第三期,1998年。
    188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18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1页。
    190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二),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87页。
    191参见管欧著:《中华民国宪法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64页。
    192参见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十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
    
    193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2页。
    194 [法]孟德思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186页。
    195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6页。
    196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2页。
    197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3—254页。
    198参见邹文海著:《政治学》,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286页。
    200王耿雄等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201张国淦著:《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202《告反对内阁制者》,载《民权报》,1913年1月6日。
    203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321页。
    204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205《专电》,载《中华民报》,1913年4月20日。
    
    206参见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466页。
    207参见张治安著:《中华民国宪法最新释义》,2006年印本,第158—159页。
    
    208《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1页。
    209《孙中山全集》第八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72—573页。
    210《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211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212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编:《民权主义与政治建设》,(台)国立编译馆1981年版,第201页。
    213熊文钊著:《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14参见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1),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4页。
    215参见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1),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39—40页。
    216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274页。
    217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278页。
    218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2),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6页。
    219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220胡春惠著:《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41页。
    221胡春惠著:《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46—47页。
    222熊文钊著:《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223胡春惠著:《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91—92页。
    224熊文钊著:《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225熊文钊著:《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226《谭廷闿主张实行民治电》,载《申报》1920年8月11日。
    227广宇主编:《东方巨人孙中山》(下),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0页。
    228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658—659页。
    229参见马小泉著:《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8页。
    230参见周松青著:《上海地方自治(1905—1927)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269页。
    231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424页。
    232参见张金鉴著:《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78—80页。
    233《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3页。
    234梁启超:《民约论钜子卢梭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11、12号,1902年6月。
    235《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63页。
    236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五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版,第294页。
    237参照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238秋桐(即章士钊)作为当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论述了联邦制的可行,并对反对联邦论的观点进行了批驳。秋桐的代表作品主要有:《联邦论》(载《甲寅杂志》第一卷第4号)、《学理上之联邦论》(载《甲寅杂志》第一卷第5号)、《联邦论答潘君力山》(载《甲寅杂志》第一卷第7号)。
    239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编:《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肆—17页。
    240《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241《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页。
    242 (台)中国五权宪法学会编:《五权宪法研究》,帕米尔书店1970年版,第63—64页。
    243孙德中编:《蔡元培先生遗文类钞》,复兴书局1961年版,第13—15页。
    244参见张金鉴著:《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3页。
    245张金鉴著:《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24页。
    246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柒—88页。
    247《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248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国父全集》第三册,1973年印行,第拾壹—29页。
    249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柒—88页。
    250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177页。
    251《孙中山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252《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2页。
    25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2页。
    254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424页。
    
    255王立民主编:《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256王立民主编:《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257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58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259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260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4页。
    261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62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263参见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3页。
    264本文所引述《国是会议宪法草案》文本系参照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0—760页。
    265本文所引述1923年宪法文本系参照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531页。
    266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339页。
    267相关条文转引自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1),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60—63页。
    
    268王立民主编:《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69王立民主编:《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270参见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425页。
    271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文海出版社1940年版,第66页。
    272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3页。
    273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三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2页。
    274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三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3—44页。
    275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编:《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肆—16页。
    276参见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1),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8页。
    277参见蔡茂寅著:《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自治法》,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9—61页。
    278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279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280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281马新福、朱振、汤善鹏著:《立法论——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282马新福、朱振、汤善鹏著:《立法论——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283苗连营著:《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284马新福、朱振、汤善鹏著:《立法论——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285 [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33页。
    
    286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4页。
    287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2页。
    288胡康大著:《英国宪法与政府》,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14页。
    289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2页。
    290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87页。
    291台湾学者在论及此点时,并未指出这是当时立法者的疏忽,但是指出:在立法实践当中,凡以考试院名义向立法院所提出的法律案,均先经考试院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以考试院长名义向立法院提出。(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82页。)可见,立法实践当中也是采行了讨论程序的。
    292曾济群著:《立法院人民请愿案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页。
    293相关的配套立法于民国末期一直未能颁布,国民党政权逃台以后,才于1954年12月颁布所谓“请愿法”,对人民请愿案进入立法决策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294参见《英、法、美、德、意、日六国议会议事规则》,尹中卿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658页。
    
    295参见邹文海著:《各国政府与政治》,(台)国立编译馆1961年版,第107页。
    296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96—397页。
    297《英、法、美、德、意、日六国议会议事规则》,尹中卿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298参见刘建兰、张文麒著:《美国州议会立法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339页、
    299参见刘建兰、张文麒著:《美国州议会立法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300罗志渊著:《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国民大会秘书处1964年编印,第136页。
    301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00页。
    302参见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99—600页。
    303曾济群著:《立法院常设委员会之研究》,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68页。
    304参见与非著:《美国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53页
    305参见罗志渊著:《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国民大会秘书处1964年编印,第158—159页。
    
    306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8页。
    307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08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309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10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18页。
    311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51—452页。
    
    312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页。
    313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314段林台著:《中华民国宪法释义》,山西省图书协会1948年发行,第140页。
    316参见董翔飞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268—269页。
    317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1页。
    318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9—1040页。
    319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4页。
    320曾繁康:《论议员自由权利之保障与限制》,载《政治评论》第一卷第二期,1958年。
    321林纪东著:《比较宪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06页。
    322参见杨日旭:《美国国会议员言论免责权与新闻自由》,载《宪政思潮》第七十一期,1985年。
    323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4页。
    324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页。
    325参见陈尧圣著:《英国国会》,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7页。
    326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7页。
    327杨建顺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328郭登敖:《英美国会议员之特权与自律》,载《立法院院闻月刊》第十七卷第一期,1989年。
    329姚立明:《议事纪律实例之探讨》,载《政治评论》第四十六卷第三期,1988年。
    330参见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452页。
    331 1997年5月,在台的“国民大会”对47年宪法进行第四次“增修”,其“增修”条文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从而使得“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的言论及行为免责权在适用范围上取得一致。
    332李鸿禧:《论国会议事秩序与纠纷之自律性》,载《中国论坛》第二十六卷第八期,1988年。
    333王学良:《谈日本国会自律权》,载《宪政思潮》第八十三期,1988年。
    334参见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25页。
    335参见姚立明:《西德议会议事规则简介》,载《中山社会科学译粹》第二卷第四期,1987年10月。
    336谢安田著:《人事管理》第四版,1986年印本,第588页。
    337李鸿禧:《论国会议事秩序与纠纷之自律性》,载《中国论坛》第二十六卷第八期,1988年。
    338参见杨日旭著:《美国宪政与民主自由》,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201页。
    339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8页。
    
    340参见杨振万著:《议事原理与法则》,1959年印本,第122—123页。
    341参见曾济群:《论议长的警察权》,载(台)《青年日报》,1988年12月9日。
    342参见王学良:《谈日本国会之自律权》,载《宪政思潮》第八十三期,1988年。
    343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
    344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0页。
    345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2—803页。
    346参见李云汉:《抗战时期的党政关系》,载台北中国近代史学会编:《庆祝抗战胜利50周年两岸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5年印行。
    347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3页。
    348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4页。
    349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立宪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350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立宪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351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立宪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3页。
    35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编纂委员会编:《胡汉民先生文集》第四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版,第810页。
    353本部分对于民国末期立法成果的评述,所使用立法资料来源于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黄山书社1999年版。
    354孙科:《奠都南京十年以来之立法工作》,载《中央日报》,1937年4月24日。
    355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三十七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34—236页。
    356参见金绍先:《我在立法院参与孙文主义革命同盟工作纪略》,载《文史资料选辑》增刊第二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
    357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三十二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358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八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359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八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296页。
    360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九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361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九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362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九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363参见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030—1031页。
    364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1—1092页。
    
    365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5页。
    366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89页
    367易青:《“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之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68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0页。
    369参见彭树勋编《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96页。
    370邹树文:《我参加“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竞选的一幕》,载《江苏文史资料选辑》(一),江苏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371参见易青:《“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之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72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六十六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70页
    373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四十二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88—90页。
    374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四十二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02页。
    375王奇生著:《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376张潜华:《国民党立法委员香港起义记》,载《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二十四期第七十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页。
    377谢子云:《行宪后行政院长》,载《传记文学》第二十卷第3期,1972年。
    378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九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71页。
    379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二十九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192页。
    380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第三十二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133页。
    381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五十四卷,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314—315页。
    382蒋介石:《主管机关与推行政令之要令》(1939年5月14日),见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册,台北中华文化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90页。
    383梁实秋:《算旧帐与新开张》,载《大公报》1935年11月10日。
    384胡汉民:《二年来立法工作之回顾》,孔庆泰编选《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60—261页。
    38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4页。
    386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7页。
    387参见[美]费正清、费惟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刘敬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3—694页。
    388 [美]费正清、费惟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刘敬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389孔庆泰等著:《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
    390雷震著:《制宪述要》台湾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60—61页。
    391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60页。
    392周异斌、罗志渊著:《中国宪政发展史》,大东书局1947年版,第278页。
    393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490页。
    394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395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
    396参见《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8页。
    397参见《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19页。
    398魏源著:《海国图志》(下),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657页。
    399王尔敏著:《晚清政治思想史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400黄源盛著:《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年印本,第61页。
    401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戊戌变法》(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236页。
    402参见黄源盛著:《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年印本,第32页。
    403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9页。
    404王世杰:《中国现行法令与个人自由》,载《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第2号,1923年。
    405王世杰:《中国现行法令与个人自由》,载《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第2号,1923年。
    
    406丘汉平:《中国之制宪与行宪》,载《法学杂志》第十一卷第三期,1941年。
    407参见罗志渊著:《各国宪法分类汇编》之《例言》,大东书局1946年版。
    408参见何勤华为《中国近代法学译丛》所作《总序》。
    
    409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代序》第5页。
    410参见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上篇),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167—169页。
    411参见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4—548页。
    412张君劢同时还是民社党主席,后因同意民社党参加“制宪国大”而被民盟开除,在讨论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以及起草政协宪法草案时,仍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的领导人职务。
    41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85页。
    414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编:《国父全集》第二册,1973年印行,第395页。
    415何华辉、许崇德编著:《分权学说》,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8页。
    416张君劢:《〈立国之道〉新版序》,载中国民主社会党出席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团编印《民主方法》,1947年印本,第69页。
    417张君劢著:《中西印哲学文集》(上),台湾学生书局1981年版,第31页。
    418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自序》第1页。
    419朱传誉主编:《张君劢传记资料》(五),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420张君劢:《张嘉森君之宪法谈话》,载《宪法新闻》第6期,1913年。
    421张君劢:《德国共和宪法评》,载《解放与改造》第二卷第9号,1920年。
    422朱传誉主编:《张君劢传记资料》(六),台湾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262页。
    
    423参见《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八十述略》第5页。
    424参见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14—115页
    425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16—117页。
    
    426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40—42页。
    427参见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42—43页。
    
    428曾繁康著:《中华民国宪法概要》,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112页。
    429张治安著:《中华民国宪法最新释义》,2006年印本,第145页。
    430罗志渊编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下篇),(台)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527页。
    431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0页。
    432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后来进一步突显出来,1991年12月,在台的“国民大会”进行了第二次“修宪”,将监察院的“人事同意权”取消,改由国民大会行使。2000年4月,“国民大会”进行第六次修宪,以上人事同意权最终交付立法院。
    434参见薛伯康:《直接民主政治的前顾与后瞻》,载《新政治》第二卷第3期,1939年。
    435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0)》,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8页。
    43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3—764页。
    
    437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28页。
    438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29页。
    439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440丘汉平:《商君底法治主义论》,载《法学季刊》第二卷第七期,1926年。
    441参见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十一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21—525页。
    442参见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443《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411页。
    
    444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445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446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447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自序》第1页。
    448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449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50《宋钝初先生演说辞》,载《民立报》,1913年2月20日。
    451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452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453张君劢著:《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454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455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2页。
    456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457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458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459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民间法〉年刊总序》第1页。
    460参见谢晖:《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461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462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2页。
    463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1、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侯宜杰著:《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张玉法著:《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
    6、张君劢著:《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7、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增订版。
    8、杨幼炯著:《中国政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9、汪朝光著:《从抗战胜利到内战爆发前后》,《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五卷),中华书局2000年版。
    10、张治安著:《中华民国宪法最新释义》(增订十版),2006年印本。
    11、雷震著:《制宪述要》,台湾友联出版社1957年版。
    12、王云五著:《国民大会躬历记》,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3、曾济群著:《中华民国立法院之组织与职权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4、萨孟武著:《政治学》,三民书局1983年版。
    15、罗志渊著:《立法程序论》,正中书局1974年版。
    16、曾济群著:《立法院常设委员会之研究》,正中书局1976年版。
    17、Harold Zink著:《现代各国政府》,罗志渊译,正中书局1991年版。
    18、陈尧圣著:《英国国会》,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19、胡康大著:《英国政府与政治》,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
    20、罗志渊著:《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1964年7月出版。
    21、与非著:《美国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2、涂怀莹著:《中华民国宪法与民主宪政制度》(上),1985年印本。
    23、段林台著:《中华民国宪法释义》,山西省图书协会1948年印行。
    24、[英]S.李德·布勒德:《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吴大英、沈蕴芳著:《西方国家政府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6、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第二册,三民书局1982年版。
    27、《朱执信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
    28、[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9、萨孟武著:《中国宪法新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
    30、蔡秀卿著:《地方自治法理论》,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3年版。
    31、管欧著:《中华民国宪法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
    32、[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3、[法]孟德思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3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5、邹文海著:《政治学》,三民书局1969年版。
    36、熊文钊著:《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张正修著:《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1)、(2),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4年版。
    3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39、胡春惠著:《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正中书局1983年版。
    40、马小泉著:《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周松青著:《上海地方自治(1905—1927)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42、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43、张金鉴著:《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正中书局1948年版。
    44、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5、蔡茂寅著:《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自治法》,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3年版。
    46、[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7、马新福、朱振、汤善鹏著:《立法论——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8、朱志宏著:《立法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
    49、苗连营著:《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50、[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51、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52、《英、法、美、德、意、日六国议会议事规则》,尹中卿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3、刘建兰、张文麒著:《美国州议会立法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4、邹文海著:《各国政府与政治》,(台)国立编译馆1961年版。
    55、罗传贤著:《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56、董翔飞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三民书局1976年版。
    57、林纪东著:《比较宪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
    58、杨建顺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59、谢安田著:《人事管理》第四版,1986年印本。
    60、杨日旭著:《美国宪政与民主自由》,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9年版。
    61、施嘉明著:《日本地方议会》,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
    62、杨振万著:《议事原理与法则》,1959年印本。
    63、孔庆泰等著:《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4、周异斌、罗志渊著:《中国宪政发展史》,大东书局1947年版。
    65、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6、魏源著:《海国图志》,岳麓书社1998年版。
    67、罗志渊著:《各国宪法分类汇编》之《例言》,大东书局1946年版。
    68、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9、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0、郑大华著:《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
    71、黄源盛著:《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年印本。
    7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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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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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国父全集》第二、三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编,1973印本。
    78、《胡汉民先生文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编,1978年印本。
    79、《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
    80、《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
    81、《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
    82、《孙中山全集》第八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
    83、《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84、孙科著:《宪政要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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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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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0)》,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吴永芳:《国民参政会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硕士论文,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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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载《民立报》,1913年4月2日至7日。
    4、《国民大会闭幕了》,载《大公报》,1946年12月26日。
    5、陈春生:《国民大会不宜设议长》,载《自立早报》,1992年4月28日。
    6、教仁:《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载《民立报》1913年4月2日至7日。
    7、《告反对内阁制者》,载《民权报》,1913年1月6日。
    8、《专电》,载《中华民报》,1913年4月20日。
    9、《谭廷闿主张实行民治电》,载《申报》1920年8月11日。
    10、曾济群:《论议长的警察权》,载(台)《青年日报》,1988年12月9日。
    11、陈新忆:《悲哉,国会纪律(上)》,载(台)《青年日报》,1988年12月30日。
    12、梁实秋:《算旧帐与新开张》,载《大公报》1935年11月10日。
    13、孙科:《奠都南京十年以来之立法工作》,载《中央日报》,1937年4月24日。
    1、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四川大学马列教研室编:《国民参政会资料》,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黄山书社1999年版。
    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6、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印行。
    7、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46年印本。
    8、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文海出版社1940年版。
    9、孔庆泰编选:《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版。
    11、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整理编辑:《立法院公报》,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
    12、徐友春、蔡鸿源等整理:《国民政府公报》,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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