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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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是一个对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再分配的过程,是重要的礼会调节器。一各国家的立法关乎国福民祉、影响公民利益,牵涉的范围、利益甚广。现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主立法一般采取间接民主的方式,其普遍载体为代议制度。代议制诞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政治文明的代表,它是人们不断选择与斗争的产物,对世界政体形式影响深远,传播到许多国家,尤其是“二战”以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施着至少是形式上的代议制度。何为代议制,196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代表作《代议制政府》中曾给代议制政体一个经典定义:“全体或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农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充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虽然每种现象背后的原因都是复杂的,会受到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影响,但是代议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至少说明了代议制的合理性,得到了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同。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价值与先进性主要体现在比如强调政治民主、扩大人民参与权,适应了现代国家领土面积大,人口数量多的现实需要。尽管理想的代议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党派阶级偏见、“精英暴政”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因此,为了弥补代议制下的“代表性不足”等问题,为立法争取更多的民主,各国纷纷引入了一些直接民主的制度因素。比如,向公众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等,有些国家甚至还设计了全民投票、全民公决等制度。正如潘恩所说:“把代议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人口数量的人口的政府体制。”‘。但是作为一种发展时间尚短的新制度,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立法,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其具体的实现方式方而还有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学者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就比较零散。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民众参与立法的愿望和能力大大提升,对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于立法机关而言,选择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至关重要。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成功与否关系着公众能否有效地参与立法,是衡量立法程序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更是一国尊重公民人权扥体现。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如国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选择的征求意见的方式得当,配合协调,公众真正参与到位法中,不仅会有利于防止公众参与立法流于形式,而且有利于法律法规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执法机关的顺利执法。从长远来看,节约了社会成本,有利于社会和谐。
     为了更好地对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研究,提高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效果,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法案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梳理了我国现实中及国外某些国家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对比国内外多种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优越性与不足,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Legislation is distributions of the real and potential social interests. As a key social regulator, it relates to the welfare and interests of a nation as well as its people. Generally, civil legislations in most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adopt an indirect democratic way and take representative system as carrier. Representative system was produced by numerous choices and fights. Born in Britain in the13th century, it swiftly spread to many other countrie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almost all countries were at least representative in form.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is defined by famous British political thinker John Mill in 'Governments under Representative Systems' as 'All or most people exercise ultimate control by electing representatives at a regular time. This right exists in somewhere in all regimes. The people must take total control of this right, which enables them to be the master of the government at any time they pleases.' Despite the complicated historic and cultural causes of each phenomenon, we should admit that both advanc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agree the value and advance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is the best form of governments for its emphasis on political democracy, widening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which addressed the challenges of huge territory and population in modern countries. However, it exposes some limits such as partisanship.
     In order to address shortages such as the "Mack of representative", many counties introduced some direct democratic ways to achieve higher level of democracy. They collect people's opinion, hold seminars and hearings and legislative negotiation and even bring about the referendum system. But as a new system,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advices is not perfect. We haven't done enough research about this area. In the modern society, citizens' concept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participation have greatly improved, so do their requirement towards democracy and transparency. Therefore, in terms of the legislature, it's vital to choose to seek people's opinion to the laws. The success of seeking people's opinion publicly is not only related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s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but also is a pivotal sign of completeness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an embodiment of advance in democratic politics as well as an representation to civil rights.
     The process of seeking civil opinion publicly is that of promoting democracy. If a proper method, emphasizing coopera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is adopted in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by legislative department, then the results will be much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rather than formalistic. Besides. it will be benefit to help interiorize the concept of law and enforce the law. In long term, it will also save the social costs and promote the harmonious of the society.
     In order to refine the approaches of seeking opinions publicly and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this essay apply a relative systematic research to it by adopting a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In this essay,we organize the methods of seeking opinions used in and abroad.compare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also propose the initial supposi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ultation by multi-methods
引文
①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页。
    ① 徐莹欣:《公平公正视角下的公民参与-谈公民参与对促进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法制与礼会》2008年第4期。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9页。
    ① 应松年:《四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②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95.htm.2013年2月25日访问。
    ③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95.htm.2013年2月25日访问。
    ① 马春生:《浅谈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政府法制》2008年第17期。
    ② 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315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章第12条、13条。
    ① 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礼2012年版,第97页。
    ② 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①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8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5条。
    ① 杨雪冬、陈家刚主编:《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礼2004年版,第137页。
    ①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力性法规听证规定》第10条。
    ② 蔡家琴:《公众参与立法初论》,《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① 陈斯喜:《论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①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95.2013年2月25日访问。
    ② 张萱:《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甘肃农业》2005年第2期。
    1 本文所称的规章(rule or regulation),(?)即美国的行政立法的统称,是美国的行政机关未来解释和执行国会的法律而制定的所有规则,一旦合法生效,将对受规制者产生与国会法律相同的约束力。其外延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
    2 《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是公开刊载美国行政机构法规和其它法律文件的公报吗,内容涵盖了广泛的政府活动,周一至周五每日出版,它的重要功能是公开行政机关拟议的变革,包括规章、标准等,以供公民、团体参加讨论,提出意见。最终通过的规章刊载于《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3 吴浩主编:《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版,第237页。
    4 非正式程序,即通告 评议程序。美国联邦绝大部分的法规是根据非正式程序来制定的。该程序包括立法机关通告法案相关信息、公众评论、公布法律及生效日期,其中通告一评论是最主要的环节。
    ① 杨雪冬、陈家刚主编:《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① 杨雪冬、陈家刚主编:《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② 指国会法律设立的、或美国总统设立或利用的、或联邦行政机关设立或利用的,向总统或联邦行政机关或联邦官员提供建议或意见的委员会或类似团体,以及该委员会或团体的分支机构。
    ③ 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8页。
    ① 贺诗礼, 《英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概览》,载吴浩主编《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礼,第130页。
    ② Henry s. Maine, Early Law and Custom,1861,p.13,cited by R. David & John E.c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Stevens and Sons,1985, 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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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56页。
    ① 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版社 2003版,第158页。
    ② 参见马际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法律出版社 2003版,第186页。
    ① 杨雪冬、陈家刚主编:《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年版,第19页。
    ① 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国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② 卓越主编:《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① 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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