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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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文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计10章。论文“总论”部分包括第1章至第3章,是在民法典立法之机,对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以及回归后的法律地位、名称和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立法构建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对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制定实务来说都是时代的应然选择。论文“分论”部分包括第4章至第10章,是在体系视角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结婚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亲子法律制度等;二是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突出表现在亲属通则制度、监护法律制度和扶养法律制度。
     对这些问题做深入系统的剖析,总的思路是要变“粗放型”为“细密型”。这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去立法理念上的宣言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找不到与之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已不合时宜。
     亲属法编应当回归民法典。无论是罗马式的民法典还是德国式的民法典都有一个内在的前提,即亲属法属于私法,是民法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原苏联却从理念和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这种法律的内在含义。原苏联并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货币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也有些无关)的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原苏联就将亲属法剥离出了民法。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与亲属法的关系,使亲属法成为了与民法处于并列地位的部门法。我国学界对亲属法回归民法典且独立成编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归入民法典应采用何种编制,即亲属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仍然有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为改变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立法模式创造了条件,开启了亲属法向民法典的本源性回归。
     回归民法典后应当采取亲属法名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以及人们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的称谓一共有多少名称?从我国历史考察,有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名称;从国际视野看,有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婚姻法》名曰婚姻法,实际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除婚姻家庭关系外还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对于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会陷于尴尬境地。亲属的概念和范畴在科学意义上可以包括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但科学的婚姻家庭概念则决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亲属关系。因此,笔者赞同我国民法典立法时把婚姻法名称改为亲属法或者亲属编。
     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位置。亲属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往往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不能适用一般的财产交易规则。亲属法领域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法律关系调整手段上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因此,亲属法无法被民法中的任何其他一编所吸收,也不能在总则中加以涵盖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亲属法编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亲属法独立成编后应该置于分则之中,且具体位置应安排在人格权法之后,财产法之前。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1986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己任的《民法通则》颁布,以立法的形式正视社会个体的存在。同时在法本位的论战中,张文显先生等一些学者主张权利本位,使个体权利得以彰显。将个体真正地从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时奠定下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矛盾。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亲属法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就因为亲属、婚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还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必须予以有效干预,缩小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又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家庭仍是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亲属法基本原则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这种一致性既表现在实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内容上。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指它们内在的在理念、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形式内容上,即从法律规定形式本身可以观察到的相似性。如果仅认识到这种一致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会得出亲属法无须规定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样在基本原则上,亲属法编相对于民法典就形成了上下对接、内在实质一致、内容和形式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
     亲属法编的历史使命。1980年《婚姻法》以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立法理念现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余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编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编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体系结构。笔者认为以亲属通则、结婚、配偶(夫妻)、离婚、亲子(父母子女)与亲权、监护、扶养等七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This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2parts with a total of10chapters. The “GeneralView” part from Chapter1to Chapter3explores penetratingly the legislative reasonsof Civil Code to discuss whether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should be classified toCivil Law as well as the legal status, name and the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thesystem architectur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Volume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ofthis new classification, which are the fundamental issues in the building of the legalsystem. Both for the theory and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Civil Law, this newclassification is a necessary sele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he“Sub-arguments” part from Chapter4to Chapter10refers to the specific design of thesystem on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that is: Firstl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existinglegal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weak links such as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coupleslegal system, divorce legal system, parent-child legal system; Secondly, tocomplement the necessary legal system to fill the legislative gaps, especially forgeneral clauses of relatives system, guardianship legal system and maintenance legalsystem.
     To do an in-depth analysis on these issues, the general idea should be changedfrom "extensive type" to "fine type". So, a complete legal system should beconstructed. The old declarative and programmatic provisions of legislative conceptshave led to a large number of legislative gaps that there are too many problems withno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s in reality. Obviously, this kind of legislative conceptsis no longer appropriate.
     The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should be classified to the Civil Code.Both of the Romanesque Civil Code and the German Civil Code have an inherentpremise that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belongs to Private Law and it is an important and organic part of the Civil Law. However,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had changed thisintrinsic meaning of the law on philosophy and legislatio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did not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private law. The Civil Law, as a department of theSoviet socialist law, is the general term of legal norms of property relations and thenon-personal property relations related (or not related) to property relations appearedwith the form of commodity money and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In this way,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stripped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out of theCivil Law. Such approach fundamentally chang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Lawand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so that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turns to aDepartment Law parallel to the Civil Law. The return of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toCivil Law and its independent have become a consensus in Chinese academia, but theviews on what classification should be adopted (i.e., the status of Law of DomesticRelation in Civil Law in China) are still divers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Law ofDomestic Relation should be independently codified in the Civil Law and should beimmediately flowed the Personality Right Law. From this sense, the General Rule ofthe Civil Law has create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paratactic and independent legislationmode of the original Marriage Law and Civil Law, and it also marks the fundamentalreunification of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towards Civil Code.
     The name of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should be taken after it return to theCivil Code. For the laws and rogation which adjust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or domestic relations, how many names they have when in academic research and reallife?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hey have many names including Family Statute,Marriage Statute,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te, Family and Marriage Statute and soo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they have many names including MarriageLaw, Family Law,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and so on.The name of Marriage Law was actually beyond the scope of marriage and familyrelations but also includes other kinship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relatives,which are beyond the scop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may catch in anawkward position i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ncept and category ofrelatives also includes al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in scientific sense, but a scientific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s impossible to include all kinship.Therefore, the author agrees with the approach that the name of Marriage Law shouldbe changed to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or Category of Domestic Relation in newlegis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tatus and specific location of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in the CivilLaw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adjusts the personal relations and propertyrelations and the later is based on the former. Such property relationship based onpersonal relationship is different from the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general subjects,which always has distinct ethicality and essentially identity and greatly impacted byemotional factors, so it is inapplicable to general property trading rules. The importantrole of moral norm in the field of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has made it significantlydifferent from the component of other Civil Laws 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djustmentmeans. Therefore,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can not be absorbed by any otherlaws in the Civil Law and can not be covered in the general rules and systematicprovisions. As a part of the Civil Law, the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shouldbe independent relatively so that the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only can becodified independently in the Civil Law. The independent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hould be placed in sub-rules and its specific location should be arranged after thePersonality Right Law and before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volume of DomesticRelation Law system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was promulgated in1986with the mission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the purpose is that tolook squarely at the existence of social individuals by legal forms. Meanwhile, in thedispute of basis of law, Mr. Zhang Wenxian and some scholars advocated therights-based that the individual rights were well demonstrated. Make individuals freefrom the group and turn to the beneficiaries of rights and holders of obligations. Thevalue of individuals will be further affirm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oriented,thus the foundation of value orientation of advocating and protecting the individualrights has been laid for the enactment of specific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And thisis not contradictory with the protec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volume of DomesticRelation Law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rules are mostly forcible norms, becausethe relatives, marriage and family largely relat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and public interests,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interests of women,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and other vulnerable groups. Therefore,the state must intervene effectively to narrow the free options of the parties. Because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current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s to protect themarriage and family,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protection is still an important mission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of each country at presen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Civil Law and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are different and consistent. The consistencyis showed not only in substantial content, but also in the formal content. Thesubstantial consistency refers to that they are consistent in internal concept, value andbasis. The formal consistency is the similarity observed from the form of the rules. Ifthis consistency only can be recognized and ignor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the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no need to rul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aw of DomesticRelation will be reached. So, based on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volume of DomesticRelation Law should be developed as a new system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high compatibility, consistency, and specificity on contents and forms in accordancewith the Civil Code.
     The historical mission of the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After theMarriage Law innovated in1980, the focus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inChina also began to shift from reform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to theconstruction of stabiliz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and protect and develop the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the mission of it is to construct basic framework for themarriage and family legal system in China. The legislative philosophy today changedgreatly: the guiding ideology has changed from extensive principle to fine norms; thelegislative focus has changed from personal relation to the property relation; theinterest balancing has tilt the attention to the individual interest from common interest;the legislative keynote also has changed from stress to control the development tostress to respect private rights and protect freedom and autonomy rights of citizen; and the pursuit of value has also transited from formal equality to substantive equality. Itis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and incomplete Marriage Law system, the marriage andfamily system law got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oward diversification and multi-layers.The process of more than60years with difficulties has determined the trend of the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 Law: a systematic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 shouldbear the new historical destiny of integration, reconstruction, improvement anddevelopment.
     The struct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the volume of Domestic RelationLaw of the Civil Cod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tructure should be establishedin accordance with the7provisions of relatives general rules, marriage, spouse(husband and wife), divorce, parent-child (parents and children) and parental rights,guardianship, maintenance.
引文
①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①梁慧星(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说明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2页。
    ②[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第407-408页、第420页。
    ②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A-07版。
    ①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与<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②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③朱景文:《从规范比较到功能比较——比较法发展的趋势》,《法学家》1993年第2期。
    ①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3页。
    ②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①[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2页。
    ①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4页。
    ②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把第四编译为“亲属法”。
    ③参见李洪祥:《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未来民法典》,《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8JA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苏]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②[苏]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23页。
    ③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①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9页。
    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9页。
    ④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2页.
    ⑤杨大文、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文中“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就是亲属法的独立性问题。
    ①杨大文、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②陈苇主编:《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页。
    ③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①[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5页。
    ②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4期。
    ③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④[日]山本敬三:《民法总论》,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①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②[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①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②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③朱启超、钱明星:《简明民法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④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①周元伯:《中国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②周元伯:《中国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3页。
    ③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④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①梁慧星先生与王利明先生的主张不同:梁先生主张采取潘德克吞(顿)式的德国民法立法模式,亲属法编制在物权法、债权法等财产法之后;王先生主张采取瑞士民法立法模式,亲属法编制在人格权法之后物权法、债权法等财产法之前。参见梁慧星(项目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①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有限责任公司1980年版,第3页。
    ③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1页。
    ①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
    ①杨大文、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学》,朝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②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5页。
    ③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①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①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6、225、280、439、449、465、531页。
    ②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①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页。
    ②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③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①[加]大卫·切尔:《家庭生活的社会学》,彭铟旎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7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5页。
    ①[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页。
    ①[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③[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①[德] F·缪勒利尔:《家族论》,王礼锡、胡冬野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59页。
    ②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页。
    ①[德] F·缪勒利尔:《家族论》,王礼锡、胡冬野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59页。
    ①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页。
    ②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①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页。
    ①江晓原:《性张力下的中国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②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rans. and ed. Mary Greg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①[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②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③[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①[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
    ③[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④陈成文主编:《社会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dited by Erin Kelly, Cambridge MA, London: The Belknap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⑥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①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页。
    ③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④参见李洪祥:《论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
    ①[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①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89-694页。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2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①Chaim Perelman,Justice(New York,1967),p.24.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①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①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487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0页。
    ①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页。
    ②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③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②陈苇主编:《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3页。
    ①陈苇:《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105页。
    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页。
    ③梁慧星(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④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①李忠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①该章第一节、第二节主要内容参见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该文获2010年国家民政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全国征文二等奖,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8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②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①杨大文:《1998年: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
    ②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颤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①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②李洪祥:《关于民法典(草案)亲属编若干问题的完善》,《行政与法》2003年第12期。
    ①杨大文:《2000年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回眸》,《法学家》2001年第1期。
    ②孔祥瑞、李黎:《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③王利明、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①[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页。
    ②巫昌祯:《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①参见李洪祥、李秀华:《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①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①参见李洪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当代法学》2010年4期。
    ②李洪祥:《关于民法典(草案)亲属编若干问题的完善》,《行政与法》2003年第12期。
    ③马忆南:《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④蒋月、庄丽梅:《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①陈明侠:《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①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74页。
    ①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②巫昌祯、李忠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③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④梁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⑤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⑥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⑦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⑧参见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总体构想》,巫昌祯、李忠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上述两篇论文均发表于2002年第4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①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②李忠芳:《两性法律的源与流》,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③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5页。
    ①在国外,有的国家民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将辈分高于自己的直系血亲称为直系尊血亲,将辈分低于自己的直系血亲称为直系卑血亲。
    ②巫昌祯、李忠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①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②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①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①夏吟兰、何俊萍:《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②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③李俊、肖洪:《论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以海峡两岸亲属制度之比较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④李洪祥:《论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
    ①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②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151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151页。
    ②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152页。
    ③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38、139·页。
    ②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
    ③《墨西哥民法典》第145条,第219条,第231条。
    ④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①参见李洪祥:《彩礼返还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②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③李卓:《中日家族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④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①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0页。
    ①李忠芳:《关于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立法思考》,载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②参见李洪祥:《彩礼返还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①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第68页。
    ②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0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0页。
    ①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6页。
    ②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③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61页、第367页。
    ④梁慧星(项目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①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116页。
    ②主要表现在杨大文教授主持完成的《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上有此规定,参见《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一期;李明舜教授在其论文《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他认为专家建议稿规定的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欺诈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主要是增加了禁止欺诈,欺诈与强迫一样,都是使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手段,只规定强迫而遗漏欺诈是不全面的。
    ③施贵信主编:《中国婚姻家庭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④参见李洪祥:《结婚立法争论观点的思考》,《行政与法》2000年第2期。
    ①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①李洪祥:《结婚立法争论观点的思考》,《行政与法》2000年第2期。
    ①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1页。
    ①李洪祥:《论无效婚姻制度的性质》,《当代法学》1991年第3期;李洪祥、河流、张仁贵:《关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初步设想》,《当代法学》1992年第2期;李洪祥:《建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行政与法》1999年第5期。
    ①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①笔者曾经对无效婚姻请求权时间限制问题提出不应当划一,应当区别情况而论。参见李洪祥:《结婚立法争论观点的思考》,《行政与法》2000年第2期。
    ①李洪祥:《建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行政与法》1999年第5期。
    ②参见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7-102页。
    ①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②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①参见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106页。
    ①李洪祥、吕大可:《婚姻法律制度研究》,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13页。
    ①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②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③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91页。
    ④高洪滨:《关于配偶权之探讨》,《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⑤【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73页。
    ⑥韩松:《婚姻权及侵权责任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
    ⑦杨立新:《关于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①周孝正:《“配偶权”断想》,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②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③张翼杰:《完善我国配偶权的立法思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167页。
    ①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238页。
    ②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8页。
    ③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220页。
    ④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⑤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228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230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83、284页。
    ③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张翼杰:《完善我国配偶权的立法思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169页。
    ①参见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6页。
    ①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①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②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①李忠芳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②参见李洪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财产性质的判断标准》,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国立教育机构哈巴罗夫斯克国立经济与法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杂志》2008年第1期。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4页。
    ②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26页。
    ①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②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③巫昌祯:《婚姻法执行情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①李洪祥、吕大可:《婚姻法律制度研究》,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26页。
    ②参见李洪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分析》,《长白学刊》2008年第6期,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8JA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③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311页。
    ④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238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248页。
    ②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①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①何俊萍:《论我国离婚补偿制度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①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①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①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9页。
    ②苏力:《冷眼看婚姻》,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①裴桦:《协议离婚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4期。
    ①裴桦:《协议离婚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4期。
    ①参见李洪祥:《关于我国协议离婚的立法完善》,《当代法学》1995年第4期;李洪祥:《试论协议离婚制度》,《行政与法》1996年第2期;李洪祥:《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①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②林菊枝:《评我国现行离婚制度》,载戴东雄主编:《民法亲属继承论文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62-163页。
    ③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④李忠芳:《两性法律的源与流》,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⑤李忠芳:《两性法律的源与流》,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41—448页论及离婚诉权之排除的四种情形为同意、宥恕、抛弃和除斥期间之经过。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论及美国法定离婚理由的抗辩事由为纵容、诱致、共谋、宥恕等。
    ⑥魏茨曼:《离婚法革命—美国的无过错离婚》,纽约自由出版社1985年版,陈小侉等译,转引自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9页。
    ①栗生武夫:《婚姻法的近代化》,转引自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②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称之为自由离婚主义、目的主义、无责离婚主义、平权离婚主义;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6页称之为破裂主义、破绽主义、无责主义。
    ③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④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1、64页;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108页。
    ①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20—421页。
    ①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①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Allen M. Parkman, No-FaultDivorce, Westview Press,1992.
    ②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Barry Maley, Devoice Law and the Futureof Marriage, Centre for Independent Studies Ltd.,2003.
    ③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3-74页。
    ①参见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实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
    ②参见司法部1957年《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解答的意见等问题的批复》。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
    ④幽桐:《对于当前离婚问题的分析和意见》,1957年4月13日《人民日报》。
    ①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②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71页。
    ③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第368页;梁慧星(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①夏珍:《“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不容质疑》;李忠芳:《坚持离婚理由的“感情说”》,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171页。
    ②张贤钰:《婚姻破裂原则应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6页。
    ③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④参见李洪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完善》,《行政与法》2005年第9期。
    ⑤陈苇:《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①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348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6页。
    ④陈苇、杨跃春译:《瑞士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载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①李忠芳:《新婚姻法释义》,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8页。
    ①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61页。
    ①参见李洪祥:《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
    ②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46页。
    ③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①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蔡惠珍、廖书茵:《论离婚救济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之建议》,载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究会论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
    ②巫昌桢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③巫昌桢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①巫昌桢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②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③巫昌桢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①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②巫昌桢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③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④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①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②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③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273页。
    ①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②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96页。
    ③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339页。
    ④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350页。
    ⑤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361页;林菊枝:《亲属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27—128页。
    ⑥郭婕:《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指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⑦李丽主编:《婚姻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314—315页。
    ①滕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②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①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285页。
    ②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③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①张学军:《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②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③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①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页。
    ①夏吟兰:《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①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76-477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86页。
    ②李忠芳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92页。
    ④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154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420页。
    ⑤李忠芳主编:《婚姻法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⑥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03、504、512页。
    ①参见李洪祥、徐春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构》,《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8JA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12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②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③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3-74页。
    ①罗杰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②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6页。
    ①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
    ①高树辉,王新淮:《STR基因扫描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5期。
    ②王瑞恒:《民事纠纷中亲子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及其证据效力》,《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第3期。
    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②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211页。
    ③杨立新:《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①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7页。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①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②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3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500页。
    ④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
    ⑤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4页。
    ①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7页。
    ②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87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590页。
    ①[日]我妻荣等:《新法律学辞典》,董瑶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21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③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88页;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1页。
    ④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页。
    ⑥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页。
    ⑦朱凡:《没有必要设立亲权制度》,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
    ①我妻荣:《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译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
    ②梁慧星(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伦》,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595页;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7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91页。
    ①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1页。
    ②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
    ③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6页。
    ④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⑤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5页。
    ①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②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③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4页。
    ①史尚宽:《亲属法伦》,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23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伦》,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23-624页。
    ③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63页。
    ④何娟:《监护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①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②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③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④肖杉杉:《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制的分析与反思》,贵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参见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祁胜辉、樊桂英、邓深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②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7-502页、第514页-547页。
    ③日本1998年4月14日法务省公布《关于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纲要试行方案及补充说明》,1999年12月1日国会通过了几部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案,2000年4月1日施行。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76页。
    ④参见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8-68页。
    ①参见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英国卷》,王立新、王灵芳、马娜娟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②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页。
    ③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页。
    ①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2页。
    ②何娟:《监护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③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④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66页。
    ①陶源:《浅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4年第14期。
    ②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①Doug Surtees, The Evolution of Co-Decision-Making in Saskatchewan, Law Review,2010.
    ②Robert Gordon, The Emergence of Assisted (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in the Canadian Law of AdultGuardianship and Substitute Decision-Making,2000.
    ①史尚宽:《亲属法伦》,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76页。
    ②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③杨遂全:《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报,第208页。
    ①许中缘:《论法律概念——以民法典体系构成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②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③陈应芬:《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探索》2001年第1期。
    ④[日]我妻荣、有泉亨:《亲属法》,夏玉芝译,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⑤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⑥鄢一美译:《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1995年),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530页。
    ①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②[日]我妻荣、有泉亨:《亲属法》,夏玉芝译,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①[日]我妻荣、有泉亨:《亲属法》,夏玉芝译,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①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②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①史尚宽:《亲属法伦》,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77-678页。
    ②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③关于离婚后扶养立法具体规定,参见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④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57页。
    ⑤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⑥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⑦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58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58页。
    ②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59页。
    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513页、第522页。
    ①[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②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①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②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①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1页。
    ①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1-6卷),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
    [3]夏吟兰、龙翼飞等主编:《婚姻家庭法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4]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5]陈苇:《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金眉:《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杨立新、刘德权主编:《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8]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王歌雅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红投资有限公司(圆桌文化)2009年版。
    [13]姜海顺:《中韩家族法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4]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5]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梁慧星(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8]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20]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1]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3]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5]陈成文主编:《社会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孔祥瑞、李黎:《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7]郭婕:《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指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8]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9]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0]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情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1]杨大文、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学》,朝华出版社2004年版。
    [32]李卓:《中日家族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3]王歌雅:《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35]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抚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7]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8]魏振赢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9]尚晨光:《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0]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2]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3]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5]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6]李忠芳:《两性法律的源与流》,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47]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
    [4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9]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0]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1]李忠芳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
    [52]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3]汪玲玲:《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4]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5]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56]腾曼、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8]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9]李洪祥、吕大可:《婚姻法律制度研究》,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
    [60]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1]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2]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63]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5]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6]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7]李进之:《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0]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1]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72]施贵信主编:《中国婚姻家庭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3]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4]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6]林菊枝:《亲属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77]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8]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80]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1]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82]江晓原:《性张力下的中国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4]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8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87]李忠芳主编:《婚姻法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8]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9]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90]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91]周元伯:《中国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92]朱启超、钱明星:《简明民法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93]戴东雄主编:《民法亲属继承论文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
    [94]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9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96]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80年版。
    [97]中央政法干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
    [1]李洪祥:《论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2期。
    [2]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
    [3]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
    [4]李洪祥:《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未来民法典》,《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
    [5]夏吟兰、何俊萍:《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6]张翼杰:《完善我国配偶权的立法思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7]李俊、肖洪:《论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以海峡两岸亲属制度之比较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8]李洪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当代法学》2010年4期。
    [9]李洪祥、李秀华:《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10]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颤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1]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12]王利明、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13]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4]李洪祥、徐春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构》,《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15]李洪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分析》,《长白学刊》2008年第6期。
    [16]李洪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财产性质的判断标准》,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国立教育机构哈巴罗夫斯克国立经济与法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杂志》2008年第1期。
    [17]何俊萍:《论我国离婚补偿制度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18]肖杉杉:《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制的分析与反思》,贵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9]夏吟兰:《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0]许中缘:《论法律概念——以民法典体系构成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21]巫昌祯:《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22]马忆南:《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23]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4期。
    [24]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5]何娟:《监护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6]王瑞恒:《民事纠纷中亲子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及其证据效力》,载《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7]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8]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9]李洪祥:《彩礼返还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30]李洪祥:《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
    [31]李洪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完善》,《行政与法》2005年第9期。
    [32]李忠芳:《关于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立法思考》,载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4年版。
    [33]蔡惠珍、廖书茵:《论离婚救济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之建议》,载全国妇联权益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究会论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4年版。
    [34]陶源:《浅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4年第14期。
    [35]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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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总体构想》,《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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