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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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从西方国家移植了新的法律体系,并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模式和经验的基础,正在逐步构建中国的证据法学制度体系。按照西方国家模式引进的证据制度正面临着本土资源对其异质“基因”的排斥而引发的深刻危机。学界在反思清末修律以来法学发展之“得与失”的同时,也在试图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寻找解决危机的“改革方案”。但是“在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中,证据文化尤为薄弱且受到极大的扭曲和戕害,缺乏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背景下,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下的证据制度就显得步履艰难却意义非凡。
     本文研究清代的证据制度,主要以诉讼为视角,从清代律例典章、各司法衙门的诉讼档案、官吏和幕友们的判牍、官箴、笔记、随笔中去探寻诉讼中的各类证据,试图阐述各类证据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如何被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
     文章首先介绍了清代主要的司法衙门、不同群体的诉讼参与人及刑事诉讼程序,其意在为证据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个背景知识。因为清代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其司法审判权分别由不同的衙门执掌,在中央一级主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负责,而地方则分别归省(直隶)、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厅)三级衙门执掌。虽然中央和地方的许多衙门都享有司法审判权,而县以上各级衙门依照权限主要负责徒罪以上案件的覆审程序。至于诉讼参与人群体的划分,纯粹是依群体的社会身份而定。因律例明确规定一些特殊身份的诉讼群体在诉讼中享有司法特权,其身份的存在可以影响到其提供供词的效力、甚至是罪名的成立和具体适用的罪名。为此,第二章专门介绍了官员、生监、旗人、雇工人、奴婢和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构成及诉讼中的地位等内容。第三章则分别介绍刑事案件的初审程序和审转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文章的中间部分,通过史料的分析和整理,将清代证据划分成原告之供、被告之供、干证及牌甲首领等人之供、勘丈记录、书证、物证、检验报告等类型,并试图勾画出每一类型证据的表现形式、分类和特点。
     在文章的最后部分,通过清代各司法衙门诉讼档案的解读,探讨各类供词、物证、勘查记录、检验报告的收集程序与方法。随后,总结了清代司法过程中司法长官认定案情应当遵循的几个主要原则,如遵循伦理原则、据供定案原则、兼顾情理原则、疑罪惟轻原则。进而运用具体的诉讼案例说明各类证据是如何运用事实认定之中的。
     总结前文,作者在结论中分析与评价清代证据制度的得与失,并试图从传统法律制度中汲取改革之动力支持。
Since the law reform in the late of Qing dynasty, new legal system has been transplanted into China from western countries. At the same time, Chinese evidence law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constructed basing on the pattern and experience of Continent law legal system and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It has been faced seriously crises coming from the motherland resources repelling its different“gene”. Many scholars are reviewing the“gets and loses”of legal scienc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trying to finding“reform plan”to solve the crises from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Chinese traditional lawsuit culture, especially the evidence law culture is more weakly and more likely absent of systematic rule of evidence.”Under this background, it is very difficult but extraordinary instructive to making efforts to searching and combing the evidence law system from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In terms of reach, this article, while studying sorts of historical files from the Penal Code and regulations of Qing dynasty、lawsuits files to the statement of decisions(or Statement of considerations)﹑admonishments for officers﹑notes﹑informal essays of many local magistrates﹑clerks and private secretaries, makes great efforts to elaborating all categories of evidence form﹑characteristic, and then explains how evidence can be collected﹑perseverated﹑reviewed and utilized into all sorts of cases.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article, to elaborate all levels of main judicial office﹑different kinds of participant in lawsuit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making an introduce of background of evidence law. Absent of independent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jurisprudence was divided by kinds of departments. On the centre-level system, it belongs to“Three High Courts”, including the Board of Punishment﹑Censor-ate﹑Court of Revision. On the local-level system, it belongs to Province(independent) ,Prefectures(independent departments , independent sub-prefecture) ,District(departments﹑ sub-prefecture) , three levels office. Though the centre-level system and the local-level system have judicial jurisprudence, all levels of office above the district-level mainly retry and pass on such cases which may be sentenced to a punishment of no less than penal servitude. We divide people into different kinds with their different social status as criteria, because the Penal Code of Qing dynasty definitely stipulated that people who have special status enjoyed judicial privileges, also their social status affected the their statements or testimony potency,the articles shall be applied to ,the verdict of guilty or innocent. Therefore, Charter Two introduce Special groups’constitution and social status of the official-gentry﹑scholar-gentry﹑banner-men﹑hired worker﹑slaver or servants﹑women and so on. In Chart Three, we analysis the first instance procedure, retry and pass on procedure of criminal cases, and also simply explain th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middle of this article, by analyzing and combing the historical lawsuits files of Qing dynasty, evidence was classified into plaintiff statement,defendant statement,witness or chiefs of security unites testimony, records of making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and measurement﹑real evidence,documentary evidence,records of coroners inspec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ake efforts to outlining each category of evidence form,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In the end, we try to elaborate how can the local magistrates collect﹑perseverate,review and determinate categories of statement or testimony ,real evidence and so on. Then, we hold that verdict of guilty shall abide by such main principles: follow moral principle﹑Properly pay attention to humanity and reason principle﹑verdict of guilty according to statements principle﹑suspect Leniently punishment principle. Therefore, we make som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how the local magistrates review and determinate all evidence comprehensively in judging whether a defend guilty or not.
     In conclusion, after reviewing the evidenc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we try to searching the support of the traditional motive for the evidence law system reform.
引文
①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62页。
    ②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92页。
    ③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④蒋铁初著:《明清民事事证据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丁海斌、时义著:《清代陪都盛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①[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三”
    ②[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三”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附例。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审断(下)”,第3页。
    ③[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④[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⑤[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①[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②顺天府所辖之大兴、宛平二县系京县,品秩高于外县,其知县为正六品。—作者注。
    ③[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①[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②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③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①《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三“刑部一”,第1页。
    ②[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九“都察院一”,第1页
    ①《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九“大理寺”,第16页
    ②《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八“理藩院六”,第9页。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八“理藩院六”,第11页。
    ④《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八“理藩院六”,第11页。
    ①《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九“通政使司”,第13页。
    ②九卿有大九卿、小九卿之说。大九卿是指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及大理寺。所谓小九卿是指都察院、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通政使司、宗人府及銮仪卫。此处指的是大九卿。—作者注。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一“宗人府”,第15页。
    ④《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一“宗人府”,第14页。
    ⑤《钦定宗人府则例》,卷三十一,第15页。
    ①虽然用今日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名称划分清代案件类型不够科学,但是为了便于交流和表述,本文还是采用了这一分类方法,并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这一习惯称谓。—作者注。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越诉”条。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越诉”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
    ②《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强盗”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附例。
    ④《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一“宗人府”,第14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八议”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附例。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附例。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附例。
    ⑦《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及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职官有犯”条附例。
    ②《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六十八,“理藩院·理刑司”,第9页。
    ③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33~434页。
    ④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⑤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3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越诉”条及附例。
    ②《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一“宗人府”,第14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听讼回避”条。
    ①[日]芦野德林撰:《无刑录》,卷三。《无刑录》是明治时期日本人编的一本中国古代的司法著作,收集的中国古法制史料比较丰富。—作者注。
    ②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92页。瞿同祖认为“学绅”虽未加入正式的官府,但却享有很大的威望、特权和统治阶级权力,并认为作为官僚集团的潜在候补成员,也可称作潜在的统治阶级。—作者注。
    ①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412页。
    ②《大清会典》(光绪朝),卷十七“户部五”,第4页。
    ③乐户、丐户、惰民、疍户等,经颁旨豁除贱籍,如报官改业后,经过四世“方准报捐应试”,安徽的“世仆”放出三世后,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户部·户口·改正户籍”。—作者注。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四莅任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9页。黄六鸿,籍隶江西新昌,字正卿,号思斋,顺治八年(1651年)举人,1670年到1672年初任山东郯城知县,后转任直隶东光,政绩斐然,著有一部《福惠全书》,为州县官的教科书。—作者注。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
    ②《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职官有犯”条。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职官有犯”条。
    ④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官吏词讼家人诉”条。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条。
    ②《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十恶”条。
    ③《大清律例》,卷十九人命,“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条。
    ④《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条。“公罪,谓得罪由于公错,在事有错,于已无私。无心过误,失于觉察者皆是。”参见[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3页。—作者注。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条。“私罪,谓得罪出于私意,有心故犯,非因公错事,即因公已实有私者,皆是。”参见[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页。—作者注。
    ⑥《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无官犯罪”条。
    ⑦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⑧《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以理去官”条。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条。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条。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三十二“礼部七”,第11页。
    ④《礼部则例》卷五十七,第7页。
    ⑤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⑥《礼部则例》卷五十七,第8页;卷五十九,第3~5页。
    ⑦[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⑧[清]素尔纳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第4~5页,第7~8页、第13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0页。
    ②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644页。
    ①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②《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条。
    ③《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窃盗”条。
    ④《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八议”条。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奴婢殴家长”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一骂詈,“奴婢骂家长”条。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奴婢殴家长”条。
    ③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④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411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干名犯义”条。
    ②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条。
    ④[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⑤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8页。
    ⑥[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6页。徐栋,字致初,直隶安肃人,道光二年进士,曾任陕西兴安府知府,调汉中,又调西安,累迁郎中。《清史稿》说他“究心吏治,以为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称州县之职,不外于更事久,读书多。然更事在既事之后,读书在未事之先,乃汇诸家之说为《牧令书》三十卷”。—作者注。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摄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全宗号目录号、卷宗、编号依次为:28-3-163-122。(简称《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122号,下文亦同)—作者注。
    ②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4页。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第102卷89号文档。
    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第101卷164号文档。
    ⑤四川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212页。
    ⑥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5页。
    ⑦《顺天府宝坻县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第181卷67号文档。
    ⑧《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妇人犯罪”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妇人犯罪”条。
    ①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5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6页。刘衡,江西南丰人,字帘舫,嘉庆五年恩科乡试中副榜,补授国子监汉教习官。道光三年,刘衡服阕选授四川垫江知县,刘衡在地方官任上大显身手,“由县令(广东四会县、博罗县、新兴县,四川垫江县、梁山县、巴县)而刺史(四川绵州直隶州)而郡守(四川保宁府、成都府)而观察(河南开归陈许道),皆出特简”。其著有《庸吏庸言》、《蜀僚问答》。—作者注。
    ④《大清律例》,卷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5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王风生之“放告收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3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5页。
    ⑤[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厩,第39页。方大湜,字菊人,湖南巴陵人。清咸丰五年,以诸生从巡抚胡林翼军中,洊保知县,授广济县。光绪五年,再署荆宜施道,寻擢安襄郧荆道,历直隶按察使、山西布政使。八年,开缺,另候简用,遂乞病。著有《平平言》。—作者注。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诬告”条附例。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③[清]汪辉祖:《佐冶药言》,“息讼”,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38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5页。
    ⑤[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见[清]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84页。
    ①[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人命”,第2页。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5页。
    ③[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人命”,第3页。
    ④[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6页。
    ⑤[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人命”,第3页。
    ⑥[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2页。
    ⑦[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人命”,第13页。
    ⑧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19页。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六,第16页。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六“提解”,第2页。
    ③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361页。
    ⑤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①[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九“禁狱”,第2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三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页。
    
    ①《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五“刑部三”,第1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四断狱,“依告状鞫狱”条及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一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诬告”条附例。
    ②[清]万枫江:《幕学举要》, [清]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1页。
    ③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④《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五“刑部三”,第1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犯罪事发在逃”条附例。
    ⑥《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犯罪事发在逃”条附例。
    ⑦《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犯罪事发在逃”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断罪引律令”条附例。
    ②《清史稿·刑法志》,见丘汉平编著:《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618~619页。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断罪无正条”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断罪引律令”条附例。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8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1页。
    ②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三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三公式,“官文书稽程”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三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⑥《大清律例》,卷三公式,“官文书稽程”条附例。
    ⑦《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鞫狱停囚待对”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三公式,“官文书稽程”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三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0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断罪不当”条附例。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①[清]薛允升撰;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卷四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附例。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辩明冤枉”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附例。
    ①[清]刚毅辑:《秋谳辑要》,卷一,江苏书局清光绪十五年刻本,第1页。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四辑第236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69~170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四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附例。
    
    ①丘汉平编著:《历代刑法志》,“秋审制度”,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634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四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迁徒地方”条。
    ②《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五刑”条。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迁徒地方”条。
    ④《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迁徒地方”条。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迁徒地方”条。
    ⑥《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迁徒地方”条。
    ⑦《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流囚家属”条。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律例,“徒流人又犯罪”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附例。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陈宏谋之“申明农忙分别停讼檄”,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6页。陈宏谋(1696-1771) ,字汝咨,临桂人。雍正进士历官布政使、巡抚、总督,至东阁大学士兼工部尚书。在外任三十余年,任经十二行省,官历二十一职,所至颇有政绩,得乾隆帝信任。革新云南铜政,兴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经理天津、河南、江西、南河等处水利,疏河筑堤,修圩建闸。先后两次请禁洞庭湖滨私筑堤垸,与水争地。治学以薛瑄、高攀龙为宗,为政计远大。辑有《五种遗规》—作者注。
    ①[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2924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五“刑部三”,第2页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附例。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3页。
    ⑥[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七“审断(上)”,第7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附例。
    ②清代历朝官修:《清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十月。
    ③[清]吴炽昌:《续客商前话》卷三。
    ①[清]赵尔巽、缪荃孙、柯劭忞等纂:《清史稿》,卷二六五,“陆陇其传”。陆陇其(1630—1692),原名尤其,字稼书,浙江平湖人。康熙九年中进士,十四年才做了江南嘉定县知县。二十二年,授陆陇其为直隶灵寿县知县。三十一年,陆陇其去世。乾隆元年,特赠予清献的谥号,加赠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其主要著作有《困勉录》、《松阳讲义》、《三鱼堂文集》。—作者注。
    ②[汉]郑玄撰:《孝经·五刑章》,长塘鲍氏清嘉庆时期重印。
    ③[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居父母夫丧嫁娶”条。
    ④[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居父母丧生子”条。
    ⑤[清]袁枚:《袁子才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见杨一凡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清,私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
    ①[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初任须体问风俗”,见[清]张廷镶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70~271页。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七“审断(上)”,第7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告状不受理”条附例。
    ④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237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越诉”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越诉”条附例。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裕谦之“再论各代书牌”,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5页。
    ②[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论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4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4页。
    ②[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八,王植之“受词”,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页。
    ③[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八,王士祁之“词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1页。
    ④[清]禇瑛撰:《州县初仕小补》上卷,“呈词副状”,清光绪十年森宝阁排印本,第9页。禇瑛,字子舒,清朝光绪时人,曾任广东阳山县官,根据自己经历写成《州县初仕小补》。—作者注。
    ⑤[清]田文镜:《抚豫宣化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田文镜,(1662—1732),原隶籍汉军正蓝旗﹐后抬入正黄旗,监生出身。康熙二十二年(1683)﹐出仕县丞﹐升知县﹑知州﹐历二十余年。后改官六部员外郎﹑郎中﹐五十六年﹐官内阁侍读学士。世宗即位后﹐深受宠待。雍正元年(1723)﹐署山西布政使﹐次年调任河南布政使﹐擢升巡抚。五年﹐任为河南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六年﹐任河南山东总督。七年﹐加太子太保。八年﹐兼直隶河道总督。是岁﹐河南水灾﹐田文镜隐匿不报﹐朝野窃议﹐世宗仍予包容。十年十一月二十一病死﹐谥端肃。著作有《抚豫宣化录》﹑《钦颁圣谕条例事宜》(与李卫之作合为《钦颁州县事宜》)﹐曾主持编修《河南通志》。—作者注。
    ⑥[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0页。郑端,字司直,枣强人,顺治己亥(1659)进士。康熙中,累擢偏沅巡抚,素履醇谨,历任著声,终江苏巡抚。著有《日知堂文集》六卷,及《政学录》、《朱子学归》、《孙子汇徵》等。—作者注。
    ①[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九,李渔之“论人命”,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4页。
    ②[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0~31页。括号内系原文中小字注语,下文亦同。—作者注。
    ③[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1页。
    ①[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1~32页。
    ②[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2页。
    ③[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2页。
    ④[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4页。
    ⑤[清]郑端撰:《政学录》,卷五,畿辅丛书本,第34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③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②如前述台州府黄岩档案中状式条例均规定不得超过三百字,否则不予准理。—作者注。
    ③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
    ④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页。
    ⑤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⑥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⑦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①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页。
    ②[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八,朱□之“当堂定谳”,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1页。
    ③[清]徐栋缉:《牧令书》卷十八,王凤生之“放告审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3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③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
    ④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⑤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①[明]张四维辑,社科院历史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请明集》点校本,“附录五”,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37~638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4页。原文并条款没有编号,系笔者所加,下面格式(二)~(五)也系笔者所加。—笔者注。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②[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2924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246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第“越诉”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诬告”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诬告”条附例。
    ②[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卷二,“止投状”,青照堂丛书本,第16~17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8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诬告”条。
    ④[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4页。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八,第1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8页。
    ②[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刊本,第5页。
    ③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4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
    ②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
    ③《台湾省通志》,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33页。
    ①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558页。
    ②《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谋反大逆”条。
    ③《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谋判”条。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附例。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条。
    ⑦《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常赦所不原”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条。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③《满文老档》,太祖卷四五,天命八年二月初七日。
    ④奏折是清代专有的一种文书。从字面上讲,即是折叠而进的臣子向皇帝报告事件的文书。奏折的使用,始于康熙中期,最初仅限于皇帝指定的少数亲信官员。雍正皇帝即位后,进一步扩大了使用奏折的范围。除了康熙时期有奏事权的地方的将军、督抚、提督和中央的大学士、尚书等人外,一些翰林、科道甚至地方
    ①华尔嘉著:《清代贪污受贿大案》,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3页。明珠(1635-1708),字端范,姓纳喇氏。顺治末,明珠以侍卫官内务府郎中,因精练能干,不断擢升。清圣祖玄烨亲政后,更受倚任。康熙七年(1668),擢刑部尚书。十年,调兵部。十六年,晋大学士,累加太子太傅、太师。然其结党营私,广收贿赂,并与另一圣祖宠信之大臣索额图争权夺利,互相倾轧。二十七年,御史郭琇疏劾(一说为圣祖授意)明珠与余国柱、佛伦等互为应援,卖官索贿,遂罢大学士,旋授内大臣。此后虽在三次对准噶尔部的噶尔丹用兵时从征,然不再重用。余国柱(?-约1689) ,字两石,大冶人。顺治九年(1652年)进士,任兖州推官,迁任行人,掌传旨及册封事宜。后转任户部主事。康熙十五年(1876年),授户科给事中。当时用兵频繁,他屡上书论筹饷之策。二十年,升左副都御史,不久出任江宁巡抚。因迎合明珠,遂得左都御史、户部尚书等高职。曾向江宁巡抚汤斌勒索,被拒绝,乃尽力倾轧汤斌。康熙二十六年,升为武英殿太学士,与明珠勾结更紧,时人称他为“余秦桧”。后有人向清圣祖揭发明珠和他二人的贪赃行为,明珠被罢相,他亦被解职。—作者注。
    ①华尔嘉著:《清代贪污受贿大案》,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5页。郭一裕(?~1768),清代官员,汉阳人。雍正初,任职于江南清河县;不久迁任山西知府。乾隆中,累官至云南巡抚。以贪赃枉法,敛产营运为事。被告发后,罢职,发放军台效力,后准予输金赎罪。数年后,予三品衔,任河南按察使。恒文(?-1757),马佳氏,满州正黄旗人,曾任任礼部主事、户部员外郎、御史、贵州布政使、直隶布政使、湖北巡抚、山西巡抚、云南总督。—作者注。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越讼”条附例。
    ①[清]刘衡:《蜀僚问答》,清同治七年江苏书局,第5~6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审理命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审理命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审理盗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6~37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269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88~289页。
    ①王铭:“清代青阳县档案中所见《差票》一则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2年第6期,第73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1-119号。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88~289页。
    ②[清]汪辉祖:《佐冶药言》,“妇女不可轻唤”,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48~149页。
    ③[清]袁守定:《图民录》,卷二“勿令妇女上堂”,江苏书局光绪巳卯季冬重刊,第19页。
    ④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6页。
    ⑥[清]高廷遥:《宦游纪略》上卷,清同治十二年成都刊本,第25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刘衡之“禀严束书役革除蠹弊由”,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5页。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刘衡之“禀严束书役革除蠹弊由”,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6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刘衡之“劝谕书吏告示”,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8页。
    ④王铭:“清代青阳县档案中所见《差票》一则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2年第6期,第73页。
    ①张伟仁:《清季地方司法》,载《食货月刊》,第1卷第6期,第42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5-114号。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2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2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职制,“信牌”条及附例。
    ③王铭:“清代青阳县档案中所见《差票》一则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2年第6期,第73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0页。
    ⑤王铭:“清代青阳县档案中所见《差票》一则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2年第6期,第73页。
    ⑥[清]汪辉祖:《学治说赘》,“堂签簿”,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11页。
    ⑦[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1页。
    ①王铭:“清代青阳县档案中所见《差票》一则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2年第6期,第74页。
    ②任存志:“清代常见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第1期,第24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4-139号。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4-142号。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6页。
    ③[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人命”,第4页。
    ④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292页。
    ⑤移文,又称“移会”,是一种平行文书,清用于武营往来和州县相互交涉事宜。摘自任存志:“清代常见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第1期,第24页。—作者注。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盗贼捕限”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应捕人追捕罪人”条及附例。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0页。“□”代表原文脱落、残缺或模糊难辨,亦或字库中没有的文字;下文亦同。—作者注。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103号。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6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6页。
    ③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38页。
    ①[清]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湖北藩署清光绪22年,第14页。
    ②[清]方大湜:《平平言》,卷四,资州官厩清光绪十八年,第18页。
    ③[清]何耿绳辑:《学治一得编》,崇文书局清同治十三年,第40页。何耿绳,山西灵石人,字正甫,号玉民。道光二年进士,榜下即用知县,签掣陕西褒城,调任渭南,后谒选得直隶之定兴县,十三年调永年令,十四年擢大兴县,十五年署顺天府东路同知,摄武安县,二十二年署广平府,二十三年补大名府,二十四年兼护大名道(次年专署),二十六年调署保定府,二十七年升署直隶清河道。著有《学治一得编》,该书“疏而不漏,简而易行,于初入仕版者示以制锦之规”。—作者注。
    ④[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资州官厩清光绪十八年,第37页。
    ⑤[清]刘衡:《庸吏庸言》,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第14页。
    ⑥[清]刘衡:《庸吏庸言》,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第7~8页。
    ⑦[清]刘衡:《庸吏庸言》,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第15页。
    ⑧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4期。
    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53页。
    ②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53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陈宏谋之“申明贼盗诬良禁令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53页。
    ④[清]汪辉祖《学治说赘》,“查管押簿”,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07页。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陈宏谋之“申明贼盗诬良禁令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54页。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陵虐罪囚”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淹禁”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妇人犯罪”条及附例。
    ④[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4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王植之“命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1页。王植,字怀三,清代河北人。康熙四十四年(1705午)考中举人,康熙六十年中进士,雍正四年授广东和平县令。在任不满五个月,皇上即下檄文,令其署管平远海丰,后又转调繁阳江,过了一年即提升罗定牧府兼摄德庆牧。后调任山东署管滋阳,转授霈,化调郯城。他每到一地,老百姓的疾苦一定上报皇帝,大大小小的狱讼一定处理适中,拆淫祠、除积弊,使治所和平安定。—作者注。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王植之“命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2页。
    ①[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隔别研记”,资州官厩清光绪十八年,第19~23页。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王植之“盗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4~45页。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三,第6页。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三,第6页。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五刑”条。
    ④刘潞,[英]吴芳思编译:《帝国掠影:英国访华使团画笔下的清代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五刑”条附例。
    ⑥翁礼华著:《县官老爷:解说县史两千年》,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⑦翁礼华著:《县官老爷:解说县史两千年》,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6页。
    ③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2页。
    ④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3页。
    ⑤《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强盗”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②翁礼华著:《县官老爷:解说县史两千年》,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0页。
    ④翁礼华著:《县官老爷:解说县史两千年》,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页。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2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五刑”条附例。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6~27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妇人犯罪”条。
    ⑦《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附例。
    ①[清]禇瑛撰:《州县初仕小补》上卷,清光绪十年森宝阁排印本,第25页。
    ②[清]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卷四“详刑”,清咸丰二年刊本,第22~23页。又见[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朱□之“作吏管见”,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7~38页。另可见[清]张运青撰、隋人鹏集解:《治镜录集解》下卷,清道光十三年仕学斋重刑本,第32~41页。—作者注。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7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州县须知”,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1页。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州县须知”,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5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审理盗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8~39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④裴燕生:“清代地方衙门的文书立卷方式”,载《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第96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1页。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0页。
    ⑦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七册,齐鲁书社1985年6月版,第96~118页。
    ①裴燕生:“清代地方衙门的文书立卷方式”,载《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第96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113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6~28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8页。
    ①[清]雍正皇帝著:《大义觉迷录》,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236页。《大义觉迷录》四卷,清世宗胤禛时官修,此书乃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世宗胤禛因曾静反清案件而刊布的。内收有关上谕十道、审讯词和曾静口供四十七篇、张熙等口供两篇,后附曾静《归仁说》一篇。《大义觉迷录》是雍正朝御制国书,刊行全国使其家喻户晓,欲以使人人“觉迷”。转眼之间,乾隆继位宣布为特号禁书,凡有私藏者,即有杀头灭身之罪,惟恐有一人“觉迷”。从此《大义觉迷录》成为绝世罕见的一部皇帝撰写的御制国书,湮没二百多年不见天日,这一切更增加了它的神秘色彩。—作者注。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老幼不拷讯”条。
    ③《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及附例。
    ④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老幼不拷讯”条。
    ⑥[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条。
    ⑦《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条。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诉讼,“诬告”条附例。
    ②[清]素尔纳、永贵、王际华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0辑第293册,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449~450页。
    ③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⑤[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妇女不可轻唤”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48~149页。
    ⑥[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6页。
    ①《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犯罪事发在逃”条。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④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⑤[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慎初报”,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40页。
    ⑥[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35页。
    ⑦[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4页。
    ⑧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⑨《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刘衡之“理讼十条”,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6页。
    ②[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8~439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二诉讼,“诬告”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狱囚诬指平人”条。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五一,第11页。
    ⑥[清]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押犯宜勤查”,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90页。
    ①[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五辑第847册,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4678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8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2页。
    ⑤《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保甲”,第4页。
    ①《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保甲”,第4页。
    ②《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保甲”,第5页
    ③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0页。这里有保正即保长之意。—作者注。
    ④《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保甲”,第5页
    ⑤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2032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295页。
    ①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②《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保甲”,第4~6页。
    ③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④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页。
    ⑤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59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7~80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92~95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10-177号。
    ③甘结,旧中国官府处理诉讼案件后,由当事人出具的一种自承认所供属实或情甘遵命的文据。又官吏奉命承办官府事务,立文保证,亦称“甘结”。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吕立人等编撰:《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2页。—作者注。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155-197号。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
    ③[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④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⑤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⑥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⑦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⑧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⑨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⑩从重庆府巴县乾隆年间的一份红契来看,中人的引见、说合、见证的功能分别由引见、说合、凭众、同见多人分担,见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9页。—作者注。
    
    ①张维迎著:《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页。
    ②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5页。
    ③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④吴欣著:《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62~171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68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469页。
    ③[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312页。
    
    ①[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97-067号。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97-068号。
    ①《周礼?地官?媒氏》。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妇人犯罪”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卷六婚姻,“男女婚姻”条附例。
    ②清人沈之奇还以有无媒妁及是否通报为标准,将订婚文书划分为婚书与私约,“有媒妁、通报写立者为婚书,无媒妁、私下议约者为私约。”见[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作者注。
    ③《大清律例》,卷六婚姻,“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条。
    ④《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略人略卖人”条附例。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王植之“听断”,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7页。
    ⑥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3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干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3页。
    ①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②[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3页。
    ③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
    ④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7~80页。
    ①[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勘丈宜确”,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86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③《钦定户部则例》,卷一百,“通例四”。
    ④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⑤蒋铁初:《明清民事事证据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1页。
    ⑦[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79~82页。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期朱批奏折》,第二四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4~185页。
    ①《钦定户部则例》,卷十田赋,第108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清丈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③《钦定户部则例》,卷十田赋,第108页。
    ④[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80页。
    ⑤[清]汪辉祖:《续佐冶药言》,“勘案宜速结”,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90页。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刑名部,“杂犯”,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九册,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369~370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法国学者魏丕信认为对于灾害的勘查分为初查和复查程序。[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译:《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109页。—作者注。
    ③[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3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50页。
    ③[清]汪辉祖:《续佐冶药言》,“勘案宜速结”,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90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9页。
    ①[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勘丈宜确”,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86页。
    ②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八册,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95~96页。晓谕条款之前的“一”系每条开始的标志。勘丈活动晓谕事项又可见[清]潘月山撰:《未信编》,“钱谷上”,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第60~60页。—作者注。
    ②《钦定户部则例》,卷十田赋,第2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七册,齐鲁书社1985年6月版,第142~144页。本案勘丈形图可参见下页“图1、史明举换地形图”。—作者注。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173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26页。
    
    ①详断:旧时官府文书之一种,下级官对上级官陈报的判决意见。
    ②圳:山谷或田地里通水的沟。
    ③壅注:壅土堵水,升高水位。注,积聚。
    ④嘉靖、万历年间:1522年—1566年;1573年—1619年。
    ⑤牌仰:旧时公文的一种,是上级官员给下级官员的下行公文。
    ⑥建瓴:建,覆;倾倒。瓴,瓶子。建瓴,倾倒瓶子里的水。
    
    ①戽:用戽斗取水灌溉。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26~329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八册,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229~230页。本案勘丈形图可参见下页“图2、汗马河情形图”。—作者注。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28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9页。
    ③[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199~201页。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28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53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8页。
    ①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17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王植之“听断”,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7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50页。
    ③任存志:“清代常见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第1期,第23页。
    ④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4~173页。
    ①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6页。
    ②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213页。
    ③雷荣广、妙乐野著:《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出版社1990年版,第215页。又见张我德、杨若荷、裴燕生编著:《清代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④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66页。
    ⑤《大清律例》,卷九田宅,“典买田宅”条。
    ⑥赵德馨主编,赵凌云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下),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5页。
    ①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页。
    ②《大清律例》,卷九田宅,“典买田宅”条。
    ③赵德馨主编,赵凌云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下),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8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②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
    ①[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征榷六·杂征敛”,新兴书局1963年。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4-332-002号。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4-332-003号。“骑缝处”系作者加注。--作者注。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4-332-058号。
    ①[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新兴书局1963年。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221页。
    ②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48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页。
    ②[清]蓝鼎元著:《鹿州公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四十一辑第407册,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119~122页。蓝鼎元(1680-1733),字玉霖,号鹿洲,漳浦县赤岭人,于雍正五年(1727)任广东普宁县知县、后兼理潮阳县。蓝鼎元著述颇多,主要有《鹿洲初集》、《女学》、《东征集》、《平台纪略》、《鹿洲公案》等,并参加编修《大清一统志》。《鹿洲公案》是有关地方官府判例的辑录整理而成,主要记录了作者亲身审理的一些实案。—作者注。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55~58页。
    ①[清]潘月山:《未信编》,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钱谷下”,第25页。
    ②[清]潘月山:《未信编》,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钱谷下”,第27页。
    ①[清]潘月山:《未信编》,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钱谷下”,第19页。
    ②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52页。
    ③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八册,齐鲁书社1985年6月版,第92~93页。
    
    ①郭松义等著:《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
    ②《大清律例》,卷六婚姻,“男女婚姻”条。
    ③郭松义等著:《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
    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1-122号。
    ⑤《大清律例》,卷六婚姻,“出妻”条。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1-116号。
    ②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③冯伯群、屈春海主编:《清宫档案秘闻》,华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①瞿同祖着:《瞿同祖法学论着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大清律例》卷四,户役,“立嫡子违法”条。
    ③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68~469页。这是孔府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之妻(于敏中之女)一份书面遣嘱。这位女主人所以有立遗嘱权,因为她是乾隆皇帝之女。乾隆欲与衍圣公家联姻,因当时满汉不婚,故先将其女寄养时任协办大学士兼户部尚书的于敏中家。之后,又以于家闺秀的名义嫁给孔府第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为妻。故孔府后人称她为于夫人(见孔德懋:《孔府内宅轶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页。—作者注。
    ①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载《政法论坛》第24卷2006年第1期,第23页。
    ②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1期,第23~24页。
    ①王玉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一),“胡立翔立分关清单”,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②王玉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二),“乾隆四十九年江黄氏遗嘱分关”,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①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分析”,载《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8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95-112号。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4-332-067号。
    ②安徽亳州政府网:“清代的皖志”,http://www.cnxi.gov.cn/bozhoulishi/%E6%B8%85%E4%BB%A3% E7%9A%84%E7%9A%96%E5%BF%97.htm,2008年11月20日访问。
    ①安徽亳州政府网:“清代的皖志”,http://www.cnxi.gov.cn/bozhoulishi/%E6%B8%85%E4%BB%A3%E7%9 A%84%E7%9A%96%E5%BF%97.htm,2008年11月20日访问。
    ②《孔府档案》类目编号为(1)4014第46号材料,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③陈勇:“谱谍简说”,http://www.infobase.gov.cn/forum/readhr/200707/article_1.html,2008年11月21日访问。
    ④[明]宋濂:“符氏世谱记”,载《宋学士文集》(翰苑别集卷九)。
    ①《康熙潜阳吴氏宗谱》,卷一凡例。
    ②《道光吴江王氏宗谱》,卷首,载乾隆间订《续修家谱凡例》。
    ③《康熙潜阳吴氏宗谱》,卷一凡例。
    ④昆仑玉虚:“谱谍学”,http://tieba.baidu.com/f?kz=274293252,2008年11月21日访问。
    ①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②冯尔康著:《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202页。
    ③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④[清]孔尚任主修:《孔子世家谱》,转引自袁兆春,“孔氏家族的宗族法与法律特权”,见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⑤[清]孔继汾主修:《孔子世家谱》。转引自袁兆春,“孔氏家族的宗族法与法律特权”,见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49~50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52页。
    ③[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85~288页。
    ①去思碑,系“官去任后,民思其德,而碑以志之也。”见[清]袁守定:《图民录》,卷三“去思碑”,江苏书局光绪巳卯季冬重刊,第7页。
    ②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③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17页。
    ④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2页。
    ⑤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⑦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374页。
    ⑧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①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②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5页。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05~207页。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27~328页。
    ②所谓文字狱,是指历代统治者借言论、著述等问题对一些人进行残酷迫害所造成的冤狱。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伴随着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文字狱一直层出不穷。如果说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大兴文字狱的始作俑者,继起的汉、唐、宋、明各代也都有着各该时期重大的文字狱案件。—作者注。
    ③上述案例可参见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作者注。
    ①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2页。胡中藻,江西新建人,号坚磨生,乾隆六年(1741年)进士,官至内阁学士,为首辅鄂尔泰门生。鄂尔泰与大学士张廷玉有隙,各立朋党,互相倾轧,为乾隆帝所恶。乾隆帝又恶胡中藻为鄂尔泰党羽。乾隆二十年(1755年)二月,密令广西巡抚卫哲治将胡中藻任广西学政时所出试题及与人倡和的诗文“并一切恶迹,严行查出”。三月,乾隆帝召集群臣,撮举胡中藻《坚磨生诗钞》诗句,谓其悖逆诋讪怨望之处甚多。次月结案,把胡中藻处斩。—作者注。
    ②洪安全,“胡中藻《坚磨生诗钞》诗句注解”,见陈捷先等主编:《清史论集》(下),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①汤仁泽:《枪炮轰鸣下的尊严:1840年至1911年的中国故事》,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131页。
    ②[清]雍正皇帝著:《大义觉迷录》,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236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九册(租税一),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98~99页。
    ①张维华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八册(刑讼),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533~534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4-070号。
    ①《大清律例》,卷五田宅,“弃毁器物稼樯等”条。
    ②《大清律例》,卷五田宅,“擅食田园瓜果”条。
    ③《大清律例》,卷五田宅,“私借官车船”条。
    ④《周礼·秋官·司厉》。
    ⑤[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讯囚察辞理”条。
    ⑥[宋]郑克著:《折狱龟鉴》,“证慝”。《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人郑克所著的案例集。在五代时期和凝父子所著的《疑狱集》基础上创作完成,增加了很多条目,逐条加以评述。该书提出了“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作者注。
    ①《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强盗”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受赃,“官吏受财”条。
    ③《大清律例》,卷五田宅,“弃毁器物稼穑等”条。
    ④《大清律例》,卷五田宅,“私借官车船”条。
    ⑤《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盗马牛畜产”条。
    ⑥《大清律例》,卷十八贼盗,“盗田野谷麦”条。
    ⑦[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1~602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①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②[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462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4-019号。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2-056号。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捕亡,“应捕人追捕罪人”条附例。
    ④[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六“提解”,第6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97-202号。
    ②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③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王植之“听断”,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7页。
    ②[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厩,第2页。
    ③[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06~207页。
    ④[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①[清]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17~618页。
    ②谱载其几世祖母:原本作“谱载其几世祖某”。—作者注。
    ③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青城子之“家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161页。
    ①[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据笔迹断狱者宜加意”,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82页。
    ②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纪昀之“滴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纪昀(1724~1805),字晓岚,一字春帆,晚号石云,道号观弈道人,直隶献县(今河北献县)人,清代学者、文学家。乾隆进士,官至礼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历雍正、乾隆、嘉庆三朝,享年八十二岁。因其“敏而好学可为文,授之以政无不达”(嘉庆帝御赐碑文),故卒后谥号文达,乡里世称文达公。纪昀学问渊博,长于考证训诂。乾隆间辑修《四库全书》,他任总纂官,并主持写定《四库全书总目》200卷,论述各书大旨及著作源流,考得失,辨文字,为代表清代目录学成就的巨著。—作者注。
    ③滴血入骨法,宋慈称为“检滴骨亲法”,见[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三,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4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页。又见潘月山撰:《未信编》刑名下,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第45页。
    ②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纪昀之“滴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30页。
    ④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纪昀之“滴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⑤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汪辉祖之“稳婆为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30页。
    ⑦[清]王明德撰,何勤华等点校:《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①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冯晟之“易尸滴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②邹明理:《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③许奉恩:《兰苕馆外史》,又名《里乘》。作者许奉恩(1816-1878),字叔平,号兰苕馆主人,安徽桐城人,有隽才,诗文皆知名,一生科举不达,以幕僚终。蓍述颇丰,除本书外,存世尚有《兰苕馆诗钞》十一卷、《桐城许先生文品诗论合钞》二卷等。—作者注。
    
    ①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许奉恩之“小卫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233页。
    ②邹明理:《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3~15页。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四,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二十二页。
    ⑤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⑥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②[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许奉恩之“某氏子”,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247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页。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页。阮其新,清道光时期会稽人,曾任南城指挥,专司相验;后又任横州道台。从政余暇,在明代王肯堂《洗冤录笺释》,清代王又槐辑的《洗冤录集证》基础上,对《洗冤录》进行整理,历经二年编成《补注洗冤录集证》。——作者注。
    ①[清]王明德,何勤华等点校:《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②[清]王又槐增辑:《重刊补注洗寃录集证》,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版。
    ③[清]李观澜:《重刊补注洗冤集录集证》,光绪八年京都宝文堂版。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
    ⑤[清]瞿中溶,[清]李璋煜重订:《续增洗冤录辨正》,上海文瑞楼书局民国十年(1921)版。
    ⑥[清]郎锦麒辑;[清]李璋煜订:《检验合参》,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版。
    ⑦[清]许梿编校:《洗冤录详义》四卷,京都琉璃厂会经堂存版光绪四年。
    ⑧[清]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第四册附《寄簃文存》卷五,中华书局1985年版。沈家本(1840-1913) ,清末著名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1883)考取进士,留任刑部。后历任直隶司主稿、奉天司正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提调、知府、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等职。—作者注。
    ⑨[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0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③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④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①[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1~1103页。
    ②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③[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
    ④[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1页。
    ①《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四川省档案馆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223页。
    ②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108页。
    ③[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
    ④[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光绪壬辰仲秋梓于资州官廨,第29页。
    ⑤[清]田文镜撰:《钦颁州县事宜》,清道光八年刊本,第20页。
    ①[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自跌身死臂膊腿足无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31页。白如珍,字元峰,江西宜黄人,乾隆年间为安徽抚署幕宾,著有《刑名一得》。—作者注。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妇女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31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0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②[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2~1033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④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4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4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1-153号。
    ②[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2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妇女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6页。
    ④[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0~1101页。
    ⑤[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1页。
    ①[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检验应用物件”,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140页。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五,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7-28页。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004号,由于该案未找到检验图格,故从略。
    ①[清]徐栋:《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刘衡之“附作牧令时相验告示稿”,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2~33页。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验总论”,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页。这里指的人命案,系劫杀、谋杀、故杀、斗殴、误杀、戏杀、过失杀而造成受害人死亡之案件。参见[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人命上·总论”,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页。—笔者注。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五刑名部,“人命中·验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人命下·验各种死伤上”,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页。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收无主尸”,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35~36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洗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2页。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已烂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8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五刑名部,“人命中·验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7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五刑名部,“人命中·验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页。
    ③[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4~1035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五刑名部,“人命中·验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9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7~18页。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妇女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31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妇女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32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妇女尸”,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32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1-56-029号。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尸图、尸格”,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5页。
    ①因清代版书格式从右往左,故“右件”实指文中上件。—作者注。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五刑名部,“验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9~11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尸格”,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2~13页。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4-079号,节选自《府宪饬讯僧人法宝在押因病身死一案,研讯确情,妥拟将人证详解卷》。
    ①[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09页。
    ②[宋]宋慈著,陈奉琨校译:《洗冤集》,卷三“验骨”,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3页。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4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3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六刑名部,“检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7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4页。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5页。
    ⑤[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检骨”,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45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五,“刑部题定检骨图格原奏”,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15~20页。
    ②[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五“检骨图”,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1页。
    ①[清]阮其新:《重刊刑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五,“检骨格”,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2~26页。为行文方便,仰面、合面致命处骨骼位置略有调整。—作者注。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③[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18年京师刊本,第7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②[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伤及保辜总论”,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8页。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保辜限期”条附例。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保辜限期”条附例。
    ①[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伤及保辜总论”,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8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5-001号。
    ③[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 10~111页。
    ④[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保辜限期”条。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斗殴,“保辜限期”条。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办盗案法”,清光绪18年京师刊本,第14页。
    ②[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3页。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验伤及保辜总论”,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8~9页。
    ④[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8页。
    ①[清]吴坛撰,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0页。
    ②[清]白元峰:《琴堂必读》下,“验伤”,道光二十一年芸香馆刻本,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 14页。
    ③[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4页。
    ④[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一,“覆检”,浙江书局光绪丁丑孟秋版,第24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⑥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王又槐之“论命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王又槐之“论命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何耿绳之“强盗”,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1页。
    ②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1972年版,第31—33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王士俊之“命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7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袁守定之“图民录”,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6页。
    ②[清]汪辉祖:《学治臆说》,“亲民在听讼”,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73—275页。
    ③[清]刚毅:《牧令须知》,卷一,“听讼”,晋阳课吏馆光绪戊子年(1888)版,第24页。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死囚覆奏待报”条附例。
    ⑤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33页。
    ①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②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73页。
    ③[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8页。
    ④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⑤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八十九,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483页。
    ⑥[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
    ⑦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⑧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①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02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1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1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1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1~22页。
    ②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3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2页。
    ④[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0页。
    ⑤原图依台南县志第三编绘,转引自[日]织田万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作者注。
    ①《孔府档案》类目编号为(1)4014第46号材料,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93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1-159号。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案由:赵永贵具控吴芳照等纠痞凶占一案。
    ②裴燕生:“清代地方衙门的文书立卷方式”,载《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第96页。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①牛创平、牛冀青著:《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①《孔府档案》类目编号为(1)4014第46号材料,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84~485页。
    ②牛创平、牛冀青著:《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3—24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4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3—24页。
    ②《孔府档案》类目编号为(1)4014第46号材料,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75、478页。
    ③《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条。
    ④《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五三,第6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③顺天府系京畿重地,该府之长官为府尹。顺天府之事务通常由皇帝指定的兼管顺天府府事大臣和顺天府尹管理,对于一些特殊事务,顺天府尹与直隶总督连衔上奏,以仰裁决。顺天府下设东、南、西、北四路厅,四路厅分设同知,管理刑钱,下辖州县,宝坻县隶属于东路厅。—作者注。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040号,案由:“宝抵县审拟民人王富用剪刀扎伤伊妻王庞氏身死案招解详文”。
    ②宪牌:亦叫宪或宪票。明清两代都用此文种。清代的省的地方官是抚(巡抚、抚台、是巡察的正省级、职掌军政大权,在总督之下) ,藩(是布政使,在总督之下的属官,主管一省的财赋、民政的官) ,臬(音聂,是按察使,在总督之下的属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和官吏的政续考核的官) ,这三个衙门为地方三大宪,他们向下的行文,一般为宪牌或宪票。摘自任存志,“清代常见的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1期,第24。—作者注。
    ③[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4页。
    
    ①[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5页。
    ②[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12页。
    ③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④[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二“验未埋葬尸首”,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⑤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004号。
    ②[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二“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③[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三“自缢”,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1-057号。
    ②[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三“溺死”,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
    ③[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卷四“尸首异处”,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④[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4页。
    ⑤[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何耿绳之“强盗”,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1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4-157号。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1-074号。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3-003号,由于该案未找到检验图格,故从略。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10-113号,由于该案未找到检验图格,故从略。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6~7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徐文弼之“起赃”,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8~59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8页。
    ②[清]潘月山撰:《未信编》,刑名下,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第51~52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汪辉祖之“论盗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9~50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76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八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④[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⑤《大清律例》,卷一名例律,“给没赃物”条附例。
    ⑥《大清律例》,卷十市廛,“市司评物价”条。
    ⑦[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无名之“审理盗案”,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40页。
    ⑧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0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93~95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卷断狱,“吏典代写招草”条。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6页。
    ②汪辉祖:《学治臆说》,“退堂时不可草率”,见《人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91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1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10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8页。
    ①《孔府档案》类目编号为(1)4014第46号材料,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89页。
    ②裴燕生:“清代地方衙门的文书立卷方式”,载《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第96页。
    ③《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62-163号,案由:宝坻县民人李文川喊控堂弟李文荣与伊媳李吴氏通奸案。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1-159号。
    ①牛创平、牛冀青著:《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413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③[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22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4页。格式(一)~(五)可参考原告之供一章相关内容。—作者注。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③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①《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③[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④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⑥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⑦[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⑧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⑨《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⑩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⑤[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⑥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⑦[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⑧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⑨《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⑩[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11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②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⑤[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⑥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⑦[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页。
    ⑧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⑨《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⑩[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3页。
    11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3-154-202号。
    ③田涛、王宏治、许传玺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④[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相关条文见《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一“盗贼(上)”,第1~5页;卷四十三“人命”,第3~13页。
    ⑤任存志:“清代常见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第1期,第24页。
    ⑥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⑦[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七刑名部,“申报”,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7页。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20页。
    ②[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8页。
    ③任存志:“清代常见文书种类”,载《档案天地》1999年第1期,第23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59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4页。
    ②[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驳审覆详”,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8~19页。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检验通详文”,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0页。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徒流以下病故详”,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1页。
    ②[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秋审斩、绞犯人在监病故验报并请委员覆驳详”,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11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86-88页。由于本案资料所限,所填图格不明,故从略。—作者注。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③[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办盗案法”,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7页。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办盗案法”,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20~21页。
    ②[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驳审覆详”,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第5页。
    ①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④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2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63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②《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缩微胶片,第28-2-124-157号。
    ③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页。
    ⑤[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29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0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30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165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82~85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7~80页。由于本案资料所限,所填图格不明,故从略。—作者注
    ②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①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②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③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④[清]徐栋编:《牧令书辑要》,卷七刑名上,江苏书局清同治七年刻本,第7页。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干名犯义”条。
    ⑥《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五“刑部三”,第1页。
    ①[清]汪辉祖:《续佐冶药言》,“草供求可全信”,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93页。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附例。
    ③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④[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⑤[清]沈衍庆:《槐卿政绩》,卷六,见沈衍庆:《槐卿遗稿》,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6页。沈衍庆,字子符,号槐卿,安徽石埭人。道光十五年进士,以知县发江西,署兴国,补泰和。二十五年,调鄱阳,县滨湖,盗贼所出没。衍庆编渔户,仿保甲法行之,屡获剧盗。他所任职的金溪、兴国、安义、泰和、鄱阳都是江西号称难治剧邑,在地方吏治中覆盖江西几个主要地区,颇具代表性。他的《槐卿判牍》完整地保留了当时江西各地诉讼方面最直接的史料。—作者注。
    ①慎到:《慎子·佚文》。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战国时期赵国人,原来学习道家思想,是从道家中分出来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对于法家思想在齐国的传播做出了贡献。慎到著有《慎子》。—作者注。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253页。
    ③[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④[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⑤[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9页。
    ⑥[清]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第1页。张五纬,字莲浦,陕西泾阳人。曾任江西新建县县丞、南昌县知县、瑞州府铜鼓营同知、南康府知府(署)、南昌府同知,嘉庆21年任山东按察使。其著作《未能信录》所收在办理江西各州县司法及政务的若干案例。—作者注。
    ⑦[清]朱宏祚:《清忠堂文告》,卷三,第8页。朱宏祚(1630~1700年),字徽荫,号厚庵,今高唐人。清康熙九年,由举人选授江南旰眙县知县,后举卓异入京为御史,改刑部主事,迁兵部督捕郎中。二十三年,出任直隶天津道佥事。参与修《大清一统志》,主持编绘直隶各地地图。后调直隶分守道参议。二十六年,越级擢升广东巡抚。力除浮征,严惩贪墨,整饬盐政,以恤民力。三十一年,升任闽浙总督。后因疏奏被责“失言”,降级调用,督修江苏高家堰工,寻卒于任。—作者注。
    ①[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②[清]徐士林撰:《徐雨峰中丞勘语》,李祖年之“序”,武进李氏圣译楼清光绪32年(1906)版。
    ③[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厩,第63页。
    ④[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二十,“批拣选知县马象雍等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95页。
    ⑤[清]汤斌:《学仕录》,卷一,第14页。汤斌(1627年~1687年),清初理学名臣。字孔伯,别号荆岘,晚号潜庵,河南睢县人。曾任陕西潼关道、江西岭北道、江苏巡抚、礼部尚书、工部尚书等职。汤斌任职期间鱼肉荤腥概不入衙署,每日只买三块豆腐作菜肴,人称“豆腐汤”。他的一生清正廉明,是实践朱学理论的倡导者,所到之处体恤民艰,弊绝风清,政绩斐然,被尊为“理学名臣”。—作者注。
    ⑥[清]雅尔哈善等辑:《咸案汇编》,卷一六,第91页。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七,第1页。
    ②现代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诉讼结束时案件仍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指控的罪名即使不能成立,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而在清代,原告并不会因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承担败诉风险(即被告判无罪)。相反,倒是承办案件的司法长官会因一些命盗重案没有查清事实而遭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也会因疑案而获罪,只是从轻处理罢了。有关现代刑事证明理论,可参卞建林主编《刑事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233页。—作者注。
    ③孔子:《尚书·大禹漠》。《尚书》是第一部用文字记载的中国上古史。《尚书》对于上古史的记载,分为虞、夏、商、周四书,共58篇,各有篇名。它记载了共和元年即公元前841年至公元前682年的历史。—作者注。
    ④孔子:《尚书·吕刑》
    ⑤[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疑罪”条。
    ⑥《中国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第741页。
    ①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00~1001页。
    ②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93页。
    ③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40页。
    ④李鸿章(1823~1901),字少荃,安徽合肥人,道光进士,清末大臣、洋务派和淮军首领。初在乡办团练抵抗太平军,屡败。后投曾国藩为幕僚,1861年编练淮军,调上海,攻太平军,升任江苏巡抚、两江总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提倡“自强”、“求富”,开办近代军事工业,设立江南制造局、轮船招商局、津榆铁路、开平煤矿等;建立北洋舰队。著有《李文忠公全集》。—作者注。
    ①金人叹、吴果迟编著:《大清拍案惊奇》,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3页。
    ②袁子才(1716-1797),名枚,号简斋,别号随园主人,浙江钱塘(杭州)人,清代诗人、散文家。乾隆进士,曾任溧水、江浦、沭阳诸县令。辞官后于江宁(南京)小仓山下修筑随园定居,自号“仓山居士”,著有《小仓山房诗文集》、《随园诗话》。—作者注。
    ①金人叹、吴果迟编著:《大清拍案惊奇》,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②张船山(1764-1814),名问陶,字仲冶,号船山,清代四川遂宁县(今遂宁市船山区)人。乾隆五十五年庚戌(1790)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散馆,授检讨。嘉庆十年(1805),官江南道监察御史。嘉庆十五年(1810),出任山东省莱州知府。嘉庆十七年(1812),辞官。著有《船山诗草》20卷、《船山诗草补遗》6卷。—作者注。
    ①金人叹、吴果迟编著:《大清拍案惊奇》下册,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308页。
    ①金人叹、吴果迟编著:《大清拍案惊奇》下册,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
    ①金人叹、吴果迟编著:《大清拍案惊奇》上册,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①[清]汪辉祖:《续佐治药言》,“草供求可全信”,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93页。
    ②服辩,所谓“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见《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二,第11页。—作者注。
    
    ①《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狱囚取服辩”条。
    ②《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附例。
    ③[清]薛允升;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8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陈宏谋之“饬各属办案条件檄”,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14页。
    ①[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治狱以色听为先”,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77页。
    ②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③《大清会典》(光绪朝),卷五十五“刑部三”,第1页。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六诉讼,“诬告”条。
    ⑤《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狱囚诬指平人”条。
    ⑥《大清律例》,卷二十八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附例。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王植之“听断”,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7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刑名部,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第8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之“听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刊,第23页。
    ①秦国经主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42页。
    ①《大清律例》,卷十八赋盗,“强盗”条附例。
    
    ①[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厩,第2页。
    ②[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厩,第2页。
    ③《大清律例》,卷十八赋盗,“强盗”条附例。
    ④《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受赃,“官吏受财”条。
    ⑤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⑥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⑦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①[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原序”,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①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②[清]许梿编校:《洗冤录详义》自序,京都琉璃厂会经堂存版光绪四年。
    ③[清]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卷三,“吞鸦片烟”,清道光二十四年重刊版,第55页。
    1.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2. [清]汪辉祖:《佐冶药言》,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3.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4.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5. [清]王又槐:《刑钱必览》,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6. [清]王又槐:《刑钱必览,钱谷备要》,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7. [清]王又槐撰:《办案要略》,浙江书局清光绪十八(1892)年刊本。
    8. [清]万维翰:《幕学举要》、见[清]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9. [清]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江苏书局清光绪七年(1868)版。
    10. [清]徐栋辑:《牧令书》,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刊。
    11.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四,资州官厩清光绪十八年(1892)版。
    12. [清]刚毅:《牧令须知》卷六,清光绪十八年(1892)京师刊本。
    13. [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4. [清]陈宏谋:《五种遗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5. [清]刘衡:《庸吏庸言》,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1868)刊本。
    16.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第
    499~500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17. [清]徐士林;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版。
    18. [清]陈芳生:《疑狱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9. [清]徐栋辑:《牧令书辑要》,江苏书局清同治七年(1868)刊本,见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吏部·职官类)第75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20. [清]刚毅:《牧令须知》(六卷),晋阳课吏馆光绪戊子年(1888)版。
    21. [清]昆冈等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2. [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23. [清]文孚等纂:《六部处分则例》,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十四辑第332册,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24. [清]吏部修订:《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金东书行清同治(1862-1874)年间版。
    25. [清]薛允升;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6. [清]徐士林撰:《徐雨峰中丞勘语》,武进李氏圣译楼清光绪32年(1906)版。
    27. [清]李渔:《资治新书》,清康熙间﹙1662-1722﹚刻本。
    28. [清]穆翰:《明刑管见录》,浙江官书局清光绪三十年(1904)版。
    29. [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崇文书局清同治十三年(1887)版。
    30. [清]王明德撰,何勤华等点校:《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1. [清]刘衡:《读律心得》,崇文书局清同治七年(188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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