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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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建议是一个比较“中国化”的法制现象。国外检察机关的建议基本上属于公诉职能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而在我国检察建议则负有多元化的功能。通过历史考察,检察建议与检察职能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检察职能是检察建议的直接根据,检察建议是检察职能的表现形式之一。一定的检察建议总是体现一定的检察职能,检察建议随着检察职能的日益完善而得到了丰富发展。检察建议的基本定位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不能重蹈历史上“一般监督”的覆辙。当然,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势必带动检察建议的同步发展;反过来,检察建议的创新实践也会推动检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与完善。
     “检察职能——检察建议”这一研究思路不能脱离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及宪政体制的内在规定性。从法理上分析,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针对妨碍检察目的之实现的有关违法行为或者诉讼活动事项、以及可能再次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特定的被建议对象提出纠正、处理或者改进工作意见的检察行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建议以检察权为基础、依托乃至后盾,是一种手段性的检察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表意行为,分别表达了参与诉讼、法律监督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思主张,属于权力行为,兼具强制性和说服性,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与一般检察行为相比,其自身特征表现为法律依据的概括性、法律地位的从属性、法律关系的协商性、法律行为的弱权力性、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通过对目前检察建议多元化的适用范围和纷繁复杂的法律依据的系统梳理,以检察职能为分类依据,检察建议应分为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和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三类不同的检察建议又各有不同的特点,分别适用于互向性的诉讼制约关系、单向性的法律监督关系和派生性的检察指导关系。如果把检察建议按照法律监督类到参与诉讼类再到预防违法犯罪类的顺序排列,那么就存在一个强制性逐渐趋弱、而说服性逐渐增强的状态。三类检察建议分别配合和辅助各自对应的检察职能在实践中发挥了延伸执法效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彰显检察工作的社会价值;完善检察手段,形成“刚柔相济”的监督方法,实现法律监督的“软着陆”;提高诉讼效率,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稳妥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要功能,但由于检察建议自身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美誉与毁誉同在,亟需改造。通过与司法建议、行政建议的比较分析,法院的司法建议的法制化程度及其面临的问题与检察建议大体相当,而且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着相当大的重合度,很有整合的必要;行政建议的理论与立法则比较成熟,值得检察建议在制度完善上深入借鉴。
     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权力”,检察建议的完善和发展面临着法制化的重要任务。无论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的合法性、理论的合理性、还是客观的规律性等几个层面上来看,检察建议法制化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检察建议法制化的首要任务就是立法,尽快解决因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理论上认识不统一、实践中权威不高、功能结构失调、适用范围混乱、运行程序失范等问题,使检察建议在法理上所具有的正当性及时转化成为制度上的“合法性”,进一步提高正当性水平,并以此来推动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其中,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和主要的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应当转化为检察职权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属于检察指导或检察服务行为,不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着眼于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的转型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一个宪政机关的制度功能,不仅仅继续发挥参与诉讼的职能,更应当全面展开法律监督职能,将法律监督的范围涵盖至行政执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随之,检察建议也应当从诉讼活动中走出来、扩展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监督。
     稳妥起见,检察建议法制化的进程应当明确思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目标模式是国家专门制定《检察建议法》。之前,可以选择一些过渡性举措。一是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既要对应检察机关诉讼参与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和预防违法犯罪职能等不同职能确立不同特点的检察建议,又要对检察建议以及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适用范围进行协调安排,避免它们交叉混用或不合理使用的现象。二是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诉讼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特别是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更换办案人的建议、量刑建议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或者分别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国务院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是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通过人大系统来积极促进和规范地方人大的相关立法活动,进而推动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立法进程。四是推进国家修法和立法解释,把检察建议分别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中;对于立法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进行授权,将检察建议明确定位为提起违宪审查的一项专门权力。五是大力推动专门立法《检察建议法》。《检察建议法》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尤其要总结完善诉讼监督的检察建议,重点拓展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建议,合理规定监督立法活动的检察建议;巩固和简化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调整和弱化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最后,本文提出了《检察建议法》学术建议稿。按上述思路,基本框架拟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检察建议的内涵、检察建议的基本原则等;第二部分“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象和适用范围”,主要就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诉讼参与类检察建议和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作出规定;第三部分“检察建议的实施程序”,主要规定了检察建议的主体、管辖、审批、送达、备案、督办、救济、变更或撤销以及检察建议活动中的调查取证等问题;第四部分“法律责任”,从被建议对象、检察机关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规定;第五部分“附则”,规定其它有关事项,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立法建议文本,以期为检察建议法制化发展提供有益支持。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a very "Chinized" legal phenomenon. The suggestion of the foreign procuratorial organs basically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ublic prosecution functions, mainly applying to criminal procedure enforcement. But in China,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exerts pluralistic functions. Through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nd procuratorial function have intrinsic relationship: procuratorial function provides direct basis for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nd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one of the manifestations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 the give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lways embodies the certain procuratorial function, and with the increasing improvement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have been developed abundantly.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basic position is to base on procuratorial function, to combine law enforcement and case-handling, and not to recommit the same error of "common supervision" in the past. Of cour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 certainly driv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to make progress synchronously; in turn, the innovative practic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will also promote further expansion and improvement to procuratorial function.
     The study idea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can not be divorced from Chinese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the inherent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alyzing from the nomology, when procuratorial organs take procuratorial function in to practic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ncludes those behaviors which are to urge the specific objects to correct, deal with or improve their work in written form, aiming at related offence behaviors or litigation matters which impede the realization of procuratorial purposes and the hidden troubles which may lead to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again.Under the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based on, relying on even and supported by procuratorial power,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a sort of instrumental procuratorial behavior. As far as its nature is concerned,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a kind of expressive behavior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respectively expresses propositions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legal supervision and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Therefore, it belongs to behavior of power,bears compulsory and persuasive at the same time and generates legal effect in procedural sense. Compared with common procuratorial behavior,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generalization of legal basis, the subordination of legal status, the negotiation of legal relationship, the weak power of legal behavior and the uncertainty of legal effect. Through systemic arrangement to the pluralistic applicable scope and complex legal basis of current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based on procuratorial functio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should be classified into three types: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and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These three typ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espectively apply to bidirectional litigation restricting relations, unidirectional legal supervision relationship and derivative procuratorial guidance relationship. If people rang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ype of legal supervision,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and then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orderly, then there is a state of compulsion gradually weakening, and persuasiveness gradually strengthening.。Respectively cooperating and supporting each corresponding procuratorial functions, three typ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play a role in the extending law-enforcement effect in practice,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and of encouraging honesty, highlight the social value of procuratorial work; three typ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improve procuratorial means, form the supervision method of "combining hardness and softness", and realize the "soft landing" of legal supervision; they strengthen legal supervision, respond to the people's judicial needs, and timely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y implement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expand the scope of legal supervision steadily, and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fairl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ower legalization degree itsel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has both good and bad reputation in practice and needs to be transformed urgently.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with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suggestions, the legalization degree of the court's judicial suggestion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re roughly equivalent to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nd both of them have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coincidence in applicable scope, so integration is very necessary.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ory and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ggestions are relative mature, so it is valuable for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to fully use for reference in the improvement of system.
     As "a power in practice",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s facing the important task of the legalization. Whether from the necessity of reality, the legality of basis, the rationality of theory or from the regulation of objectivity, the legal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possess the legitimacy basis. The primary task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egalization is legislation. The problems of non-uniform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the lower authority in practice, imbalanced functional structure, disordered applicable scope, irregular operating procedure all of which caused by the inadequate legal basis must be settle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imely so as to transform th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egitimacy in nomology into the "legality" in institu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vel of legitimacy, and thus to driv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gradually to being mature and perfect. Among them,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 of legal supervision and the main of the type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procuratorial authority behavior, and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which belongs to procuratorial guidance or procuratorial service behavior, does not act as procuratorial organs' legal power. Focusing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 from "litigation type" to "constitutional typ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exploit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constitutional organs, not only continuing to exploit the function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but also spreading the fun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in full and expanding the scope of legal supervis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and legislative activities. Following this,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should also come out from the litigation activities, and mak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supervision extend to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and legislative activities.
     To be on the safe side,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should have a clear idea and be progressive, step by step. The target model is th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aw" our country makes specially. Before this, some transitional measures can be selected. Firstly, to modify and improve "Provisions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Trial Implementation)" not only establishes different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corresponding to procuratorial organs'different functions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and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but also coordinates and arrange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of procuratorial opinions and of the notice of correcting illegal behavior, so that it can prevent the phenomenon from mixed or unreasonable use to them. Secondly, the relevant normative documents should be signed jointly. Regar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n litigation activities, especially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of the retrial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suggestions of replacing the investigators, and sentencing suggestions,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ould sign the relevant normative documents jointly or respectively with Supreme People's Court,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Ministry of Justice; regar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ould sign the relevant normative documents with State Council. Thirdly, loc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guided and promote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ctivities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re actively promoted and normalized through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so as to promote national unified legislative process. Fourthly, nationpeople strive for national amending and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ctively so that mak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write into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regar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in legislative activities,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should make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nd authorization, and orient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s a kind of special power of instituting unconstitutional review definitely. Fifthly, special legislation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aw" should be promoted strongly. The general idea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aw" is to further enrich and strengthe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 of legal supervision, in particular to summarize and to improv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litigation supervision, to emphasize on expanding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regulat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supervising legislative activities reasonably; The general idea is to consolidate and to simplify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to restructure and to weaken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Finally, this paper provides academic proposal draft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Law". According to the above idea,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general principles" mainly stipulate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the implied meaning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nd so forth; the second part of "the content, object and applicable scope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establishes related provisions to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of the types of legal supervision, of participating in litigation and of preventing illegal and criminal cases respectively; the third part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mainly prescribes such issues of the subject, domination, examination approval, delivery, recording, supervision, almsgiving, alteration or revocation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and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in the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the fourth par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regulates related provisions from the suggested object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respectively; the fifth part uiof "supplementary articles" ordains other relevant items, thus forms a relative systematic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ext so as to provide valuable support for the leg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
引文
①陈国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76页。
    ①樊崇义、刘涛:《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载《检察日报》2003年10月9日。
    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8、511页。
    ③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页。
    ④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⑤[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3、620、782页。
    ①《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56、158页。
    ②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③[前苏联]列别金斯基:《苏维埃检察署的工作组织》,引自谢鹏程选编:《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④见《苏联总检察长关于对严守法律加强一般监督的命令》(1946年7月17日第128号)第10条、第13条等,参见谢鹏程选编:《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86页。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厅:《关于各地人民检察院试行一般监督制度的情况和意见》,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69页。
    ①孙谦:《<检察监督>评介——中俄检察之比较》(下),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期,第6-8页。
    ①《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①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9月第5期,第63页。
    ①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0页。
    ①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74页。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史——纪念人民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中国检察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②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63-772页。
    ①陈国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75页。
    ②参见史慧敏:《试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建议权》,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①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试行草案)》(1957年7月31日)。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74页。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细则(草案)》(1957年9月3日)。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77-478页。
    ④《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任务和办法》(1958年5月13日)。参见阂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80页。
    ①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196页。
    ①参见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②陈国庆主编:《检察文书制作与范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1页。
    ①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②参见《张鼎丞同志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68页。
    ①黄火青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2年12月26口)。
    ①张立:《再审检察建议:推行八年何时入法》,《检察日报》2009年5月4日第005版。
    ②张思卿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
    ①何勤华、张进德:《中国检察制度三十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9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①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卷),第1955页。
    ②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卷),第2479页。
    ③万毅、李小东:《权力的边界: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133页。
    ④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
    ⑤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96页。
    ⑥张思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业务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2页。
    ①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第38页。
    ②此类观点,如陈运红:《运用检察建议预防犯罪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与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上),第182页;王燕、李莹:《海检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1期(2009年2月),第61页;曹昌寿、尹畅:《对检察建议应用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检察》2002年11月,第51页等。
    ③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④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⑤高光荣:《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初探》,载《检察理论研究》(总第10期),第84-85页。
    ⑥张思卿:《检察大辞典》(2),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⑦万毅、李小东:《权力的边界: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141页。
    ①梁凤娣、顾文虎:《检察建议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第29-30页。
    ②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9月(上),第20页。
    ③司法建议书:“指各级法院在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该单位或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为信函式文书。”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①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③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02-103页。
    ①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①参见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第38页。
    ②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96页。
    ③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第18页。
    ④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页。
    ①万毅、李小东:《权力的边界: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141页。
    ②《毛泽东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②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①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②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①[美]麦考密克、温伯格:《制度法论》,周叶谦译,荷兰D.德富尔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7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的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6年版,第274页。
    ①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9月(上),第18页。
    ①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6年)。
    ①束利云、夏国林:《检察建议为政府出谋划策》,载《镇江日报》2007年8月1日第002版。
    ②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9月(上),第21页。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各地人民检察院试行一般监督制度的情况和意见》中提出,发现违法的主要方法是:(1)研究有关重要文件;(2)列席有关重要会议;(3)受理检举和控告;(4)走访有关单位:(5)建立联系制度;(6)从办案中发现违法线索;(7)从报刊中发现违法线索。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第763-772页。
    ④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①参见姜洪:《再审检察建议为何越来越好使》,《检察日报》(2006年1月24日)第001版。
    ②参见张媛、徐国胜:《再审检察建议:司法公正的“助推器”—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下),第45-47页。
    ①苑海震:《长葛:检察建议催生低保制度改革》,载《河南日报》2008年11月24日第004版。
    ①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第37页。
    ①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贞。
    ①韩杼滨在2003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②贾春旺在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③鸦连军、步玲、朱荣康:《一份检察建议让800农户息访》,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10月9日第002版。
    ④申绍君、杨小青:《一份检察建议挽回1600万国有资产》,载《法治快报》2009年3月12日第004版。
    ⑤徐煜:《一条检察建议“照亮”十条马路》,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28日第002版。
    ⑥吕立峰、唐龙飞:《一条检察建议使事故下降八成》,载《检察日报》2005年01月18日。
    ⑦孔繁平、卢金增、苏波、庄波:《一份检察建议提升村民安全感》,载《检察日报》2006年12月28日第002版。
    ⑧秦力文、杨露勇:《一份检察建议催生一项卫生新制度》,载《法制日报》2008年7月16日第005版。
    ⑨吴彪:《一条检察建议3万师生受益》,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0日第002版。
    ⑩郭宏鹏、孙勇力、王雄:《泉州检察建议助力平安建设》,载《法制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004版。
    ①唐颖、宋江徽:《刑法修正案(六)“亮剑”医药贿赂》,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8月28日第004版。
    ①魏德川:《将再审检察建议纳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载《法治快报》2006年11月2日第005版。
    ②刘利宁、张俊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探索》,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6期,第20-21页。
    ①滑宝霞、张晓东:《再审检察建议:让公正不再姗姗来迟》,载《检察日报》2004年06月16日。
    ②王丽:《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逾七成》,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4日第001版。
    ③张立:《再审检察建议:推行八年何时入法》,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4日第005版。
    ④施红霞、王培友:《“再审检察建议”缩短办案时间》,载《人民日报》2007年11月21日第014版。
    ⑤如以下实例:从进入单位到解除劳动关系多年,李江等9人没有享受到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金。2007年1月,李江起诉到睢宁县法院,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江不服,遂向睢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睢宁县检察院提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10日,原审法院判决李江原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并为他办理社会保险,总计支付1.4万元。看到李江讨回了公道,其他8名同事也纷纷来到检察 院申诉。考虑到涉案人多,影响较大,走抗诉程序时间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可能会引发上访等不稳定事端,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3月19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8名劳动者拿到了原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的养老保险金。李江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花了整整10个月时间胜诉,而他的8名同事仅仅用了7天,就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圆满解决了问题。正可谓,“实现公正,再审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参见唐颖、李娜、刘勇:《再审检察建议:拒绝“七年之痒”》,《检察日报》2008年6月4日第005版。
    ①薛正俭、吴玉军:《隐瞒情节检察建议加刑半年》,载《检察日报》2007年1月31日第002版。
    ②孟庆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量》,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9月版,第83页。
    ①周永康:《在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6号)等。
    ③张立:《再审检察建议:推行八年何时入法》,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4日)第005版。
    ①步苏梅:《检察建议强化执行监督》,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2日第002版。
    ②2007年初,该院民行科收到了辖区内魏某的举报,反映法院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存在强迫和解的行为。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郝某和周某二人本应归还魏某股权转让款13万元,但对方只同意给魏某1万元,而执行的法官却强行要求魏某接受1万元,否则,不再执行该案。了解情况后,检察机关口头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案件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过了一段时间,魏某又来到了民行科,反映被执行人周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魏某称,“周某把厂房出租,为什么不让他用租金还我的钱?强制执行周某其他财产时,他又拿出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说财产全归前妻所有。明明他们夫妻二人还在一起居住,这不是转移财产吗?”经检察机关查实,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在查实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追究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建议在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③闫维奇、张华、刘卫民:《一起仲裁案引发的思考——兼论检察监督权向仲裁延伸之必要及途径》,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编《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56页。
    ①赵晨光、薛海军:《耕地被占 检察建议力查违法》,载《检察日报》2007年1月31日第002版。
    ②吕长生、卢志坚:《两发检察建议净化文化市场》,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11月7日第001版。
    ①刘剑、郭云飞:《安化推行“检察建议报人大备案制”》,《湖南日报》(2007年11月16日)第B01版。
    ①陈国庆主编:《检察文书制作与范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1页。
    ②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4月,第100页。
    ③王玲、刘岚:《口头检察建议的改进意见》,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6月28日第003版。
    ①刘光辉:《口头检察建议的适用》,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6期,第56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可以成为立法检察建议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完善。
    ②叶红:《辽宁大连:检察建议使国有资产增值六成多》,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002版。
    ①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152页。
    ①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4月,第96-99页。
    ②梁凤娣、顾文虎:《检察建议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第30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4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第8条。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15条。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77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3月14日)第98条、第87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张文志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①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3期,第65页。
    ②Zitiert nach Eb.Schmidt,DRiZ 1957,273,276.转引自[台]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①如果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应由检察机关运用侦查、公诉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也就是说,公诉职能应当和法律监督职能分开。樊崇义教授也主张,以职权二元化为指导,公诉和法律监督分离,既尊重了诉讼运动规律,又强化了法律监督的职责。参见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20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68条、第124-127条、第130条、第137条第1款、第137条第2款、第137条第5款、第169条、第205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11条第3款。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6条、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第7条等。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15条、第222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42条。
    ⑧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11月29日)第5条。
    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第8条。
    ①参见《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7日)第7条。
    ②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第6条。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114条
    ④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9月26日)第22条。
    ⑤参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第14条。
    ⑥参见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第22条、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第26条。
    ⑦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89页。
    ⑧甄贞等:《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5页。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①蒋德海:《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对当代检察制度的发展》,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82页。
    ②林钰雄主张,“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予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予警察之恣意”。[台]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①《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7页。转引自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②参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8条的规定。
    ③引自周永康同志《在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
    ①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②黄火青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1年12月7日)。
    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
    ①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上),第21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法发[2007]10号)。
    ②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23、24、25、35、36、42、44条等。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2006年2月28日)第35、44条等。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31、32条等。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70条等。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38条。
    ①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1年4月3日)。
    ②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4年3月15日)。
    ③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
    ④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3月11日)。
    ⑤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
    ⑥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
    ⑦参见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3月10日)。
    ①一笔书生:《当前语境下的司法建议》,载http://liuyongrong.fyfz.cn/blog/liuyongrong/index.aspx?blogid=500323,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②王琳:《请以善意回应司法建议》,载http://old.jfdaily.com/news/pinglun/200809/t20080923_388037.htm,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①刘晓鹏:《司法建议,为何没人接茬?》,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0日),第10版。
    ②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载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08/01/20/010161874.shtml,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③苏微:《对行政性司法建议“石沉大海”的理性思考》,载http://www.lawtime.cn/info/xingzheng/xzssflw/2008110646108_5.html,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①黄娟:《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失真”》,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6卷第3期,第95页。
    ②王琳:《请以善意回应司法建议》,载http://old.jfdaily.com/news/pinglun/200809/t20080923_388037.htm,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②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③参见[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151页。
    ①参见[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148页。
    ②王连昌、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③陈策、吴世民:《试论行政建议书制度》,载http://www.gdgs.gov.cn/news/gslt/gslt_xs.asp?uid=452,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④任传好:《行政建议书柔性监管催生和谐关系》,载http://sanmen.zjol.com.cn/News/2007/795.shtml,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①参见http://tianjin.mofcom.gov.cn/aarticle/sjdixiansw/200903/20090306114775.html,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②参见http://www.yfci.cn/news.asp?id=2098,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③杜玉峰、王静芳、徐勇:《海宁:推行“行政建议”》,载http://www.178yy.com/news/2005/4/2005427112810.htm,2009年10月21日访问。
    ④参见王景山、耿宝金:《论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定位与改革》,载《政法论从》2006年6月第3期。
    ①如《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①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页。
    ①李道军:《法学导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②朱力宇:《彭真对我国立法理论的重要贡献》,载《人大建设》2003年第1期,第43页。
    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新亚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②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130页。
    ①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②周世中:《论法的正当性》,载《学术论坛》2001年第4期,第133页。
    ③刘毅:《现代性语境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一个思想史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载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37-38页。
    ①“三项重点工作”是指: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②在实践中,无论是检察系统还是社会上,对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格外关注,但对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却不怎么重视。从每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关于前者专门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予以醒目地论述,而后者中只有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数字,孰轻孰重可见一斑。其实,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
    ①吴锋、孔丽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出路》,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4期,第41页。
    ①孟庆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量》,《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第9期,第85页。
    ①朱春莉:《检察建议的实践运用与规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第42页。
    ②王燕、李莹:《海检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1期,第63页。
    ③王燕、李莹:《海检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1期,第64页。
    ①孟庆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量》,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第9期,第85页。
    ②周志文:《当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页。
    ①王洪松:《117份检察建议缘何无回音?》,载《检察日报》2002年8月27日。
    ②王燕、李莹:《海检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1期,第62页。
    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8期,第49页。
    ①李学林:《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第37页。
    ②姜洪:《再审检察建议为何越来越好使》,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24日第001版
    ①周国君、程绍燕:《行刑对接:正当性毋庸置疑》,载《检察日报》2010年7月9日,第3版。
    ①[美]R.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4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25页。
    ①孙光妍、桑东辉:《法律视野下先秦和谐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②法制网记者赵阳:《最高检:检察建议延伸检察权将制度化》,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11/18/content_1182932.htm,2010年5月1日访问。
    ①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86页。
    面参见陈国庆主编:《检察文书制作与范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2页。
    ①时下关于检察机关及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似乎对这样的一个事实重视不够: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在宪政意义上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是一项与行政权、审判权平行而独立的国家权力,而仅在“三权分立”的理论预设下展开探讨,徒生无谓的笔墨官司,也不解决任何现实问题。其实,我国的检察机关到底应当配置怎样的检察职能才是关键问题。
    ②何家弘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
    ①何家弘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5页。
    ②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127页。
    ①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59页。
    ②孙谦:《(检察监督)评介——中俄检察之比较》(上),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10页。
    ③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111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8、181、194页。
    ②从2008年开始启动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检察机关而言,也主要是解决诉讼监督问题。
    ①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111页。
    ②樊崇义等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300页。
    ①我国的侦查机关也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内部的侦查机关、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等。
    ②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20页。
    ③孙谦:《<检察监督>评介——中俄检察之比较》(下),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期,第15页。
    ④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①伦朝平等:《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①喻中:《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①周志文:《当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页。
    ②王燕、李莹:《海检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64页。
    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2月5日)规定,“检察建议”用于,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宜提出抗诉的违法情形,或者建议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的差错。
    ②根据《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2008]高检诉发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2005)的规定,“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用于,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未达到抗诉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督纠正裁判文书中的技术性问题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①参见《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2008)高检诉发53号)中的规定。
    ②周其华:《检察机关不应行使撤销刑事案件建议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上),第56页。
    ①[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1页。
    ①周永康:《在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9日第1版。
    ②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③万毅、李小东:《权力的边界: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142页。
    ①王斌:《检察建议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95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9月)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①孟庆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量》,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9期,第85页。
    ②朱进、王世华、汪饰国:《完善检察机关“更换办案人”建议权的实践思考》,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下),第38页。
    ③龚振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4页。
    ④欧卫安:《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研究——从量刑建议到量刑抗诉的路径考察》,载《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110页。
    ①曹娜:《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24期(下),第2页。
    ②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③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①吕长生、卢志坚:《两发检察建议净化文化市场》,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11月7日第001版。
    ①刘剑、郭云飞:《安化推行“检察建议报人大备案制”》,载《湖南日报》2007年11月16日第B01版。
    ②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①卞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99条。
    ①安政:《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检察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24贞。
    ②《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
    ①王连昌、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1、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王桂五著:《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
    3、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史——纪念人民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中国检察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年第1版;
    4、孙谦等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检察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陈国庆主编:《检察文书制作与范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7、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卷、第4卷;
    8、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1版;
    9、张思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业务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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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张思卿:《检察大辞典》(2),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
    12、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3、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4、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台)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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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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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黄娟:《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失真”》,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6卷第3期,第95页;
    31、陈策、吴世民:《试论行政建议书制度》,载http://www.gdgs.gov.cn/news/gslt/gslt_xs.asp?uid=452,2009年10月21日访问;
    32、王景山、耿宝金:《论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定位与改革》,载《政法论丛》2006年6月第3期,第85页;
    33、周其华:《检察机关不应行使撤销刑事案件建议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9月(上),第56页;
    34、王斌:《检察建议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95页;
    35、孟庆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量》,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9月,第85页;
    36、朱进,.王世华、汪饰国:《完善检察机关“更换办案人”建议权的实践思考》,载《人民检察》2006年8月(下),第38页;
    37、欧卫安:《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研究———从量刑建议到量刑抗诉的路径考察》,载《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110页;
    38、曹娜:《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8月(下),第2页;
    39、安政:《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检察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12月,第24页;
    40、郝银钟:《中国检察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5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等;
    41、孙谦:《<检察监督>评介——中俄检察之比较》(上),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10页;
    42、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111页;
    43、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期,第20页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年——2009年);
    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年——2009年);
    3、有关地方性立法:《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修正)》(2008-04-28),《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修正)》(2007-07-26),《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06-06),《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修正)》(2006-05-26),《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05-26),《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修订)》(2004-07-22),《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01-06),《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08-01),《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0-05-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7-12-11),《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01-1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07-29),《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05-26),《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01-10),《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11-27),《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01-04),《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12-11),《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10-15),《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09-19),《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08-30),《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07-1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04-17),《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1992-04-11),《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01-28),《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12-1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08-15),《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1991-05-25),《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2005-05-27),《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2004-03-31),《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7-03-30),《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10-2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04-0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6修正)》(2006-01-22),《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5-09-2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5-05-27),《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5-02-02),《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5-02-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2005-01-07),《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10-10),《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4-05-28),《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4-04-07),《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3-11-28),《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3-09-28),《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3-09-26),《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2-11-30),《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1-07-30),《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1-06-29),《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2-09-10),《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1991-03-13),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09年7月31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9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09年10月23日),江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9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9年11月28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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