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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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凭借坚船利炮,相继侵入中国,近代中国的经济关系、政治结构、文化意识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面对西方诉讼文化的尖锐挑战,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走上了艰难而曲折的转型之路。可以说近代中国诉讼文化的发展变革过程,是一个传统诉讼文化与西方诉讼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内在机制是基于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往往表现为压力和危机,进而转化为文化转型的动力。没有这种需求的牵引和推动,清末诉讼文化是不可能由传统向新型文化转型的。
     现代文化转型往往是以理论建设、宣传发动为先导,以开放、会通为条件。近代传播媒介——报纸、新式学堂、翻译和出版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列强在租界设立的会审公廨固然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作为展示西方法律文化的窗口,对中国人了解西方诉讼文化也不无意义。在清末中国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过程中,日本是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程度取决于清朝统治者、司法主体和知识精英的实际作用。
     正是在上述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开启了清末十年的变法修律运动。作为近代诉讼文化转型的起点,清末修律促使传统诉讼制度文化、诉讼观念文化、诉讼实践文化发生了整体性的变革。从诉讼制度文化上看,新置司法机构、新定起诉制度、新设审制制度、新创律师制度;从诉讼观念文化上看,皇权由无限向有限转变;家族本位逐渐为个人本位取代;平等原则在立法中初步确立;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与司法相分离,民事与刑事相分理。法官们利用已有的零星程序方面的规定,如《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结合尚未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诉讼律的相关规定。这从直隶、奉天各级审判厅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证明。本文力求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尽量清晰地描述清末诉讼文化转型的轨迹,进而揭示诉讼文化转型的内在机制和外部条件。希望对我国当下的诉讼文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The western countries invaded into China with their well-equipped weapons after the Opium War in 1840, the modern Chinese economical relations, political structure, cultural consciousness all had a huge change. Facing the incisive challenge from western lawsuit culture, Chinese tradition lawsuit culture had stepped onto a difficult and winding reforming road precisely in modern China society's vicissitude process. It is would be said that the developing and transforming process of modern Chinese lawsuit culture, is a process traditional lawsuit culture conflicting with western lawsuit culture, and also is a process the tradition lawsuit culture meeting the challenge, sublating and then realizing the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lawsuit culture reformation in late Qing dynasty was based on the transformation demand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in modern Chinese, which often displayed as the pressures and crises, and then transformed as the cultural reforming power. Without the impetus of the demand, lawsuit culture reformation in late Qing dynasty would be impossible.
     Modern culture reforming often takes the theory construction and propaganda as the forerunner, takes opens and syncretization as the condition. The modern media that newspapers, the new style schools, the translation and the publication had played a vital role in disseminating the western law culture; The mixed courts set by western countries in the foreign settlement had no doubt harmed Chinese judicial sovereignty, but as the window demonstrating the western law culture, was also insignificant to the Chinese to understand the western lawsuit culture. Japan was a bridge linking up the Chinese and the western law cultures when the Chinese contacting with the western in late Qing dynasty. The degree of lawsuit culture reforming in late Qing was decided by actual function of the rulers of Qing Dynasty, the judicial subjects and the intellectual elites.
     As the beginning of modern lawsuit culture reforming, the amendment of laws in the last ten years of Qing dynasty was launched precisely under the affect of factors upon, and it promoted traditional lawsuit institutional culture, ideas, practice to reform entirely. In lawsuit institutional culture, there were the judicial organizations, prosecution system, auditing system and barrister system that were all newly created; In lawsuit ideas culture, the imperial authority changed from absolutely infinite to relatively limitedly, the family standard gradually substituted for individual standard, the equal principle w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in the legisl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dministration separated with judicature, civil and criminal lawsuit were treated separately. Judges already had used the fragmentary stipulation about procedure with correlation stipulations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which not yet been taken into effective, and separately developed a set of procedure about civil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It could be proved by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rial courts of Chili and Fengtian.
     The article makes every effort to hold as much historical data as could, based on this, as far as possible clearly describes the lawsuit culture reforming path of the late Qing, then promulgat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and the external condition of lawsuit culture reforming. It is expected the study would benefit the re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s lawsuit culture nowadays.
引文
[1]李交发:《第二次法律文化转型》,《湘潭大学学报》法学专刊,1994年。
    [2]李交发:《清末法制改革: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
    [4]朱勇:《清末“新政”:一场真正的法律革命》,《济宁师专学报》2002年第2期。
    [5]林明:《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的动因再探》,《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6]王敏:《论清末修律的方法与意义》,《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1]夏锦文:《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1840—1949),《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2]吴泽勇:《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3]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4]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1]汪林茂:《晚清文化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页。
    [2]汪林茂:《晚清文化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页。
    [3]汪林茂:《晚清文化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4]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1]牛振宇、张晓薇:《正视与反思:中国诉讼文化的现代化进程》,《当代法学》2003年第6期。
    [2]乐黛云:《文化转型与文化冲突》,《学术思辩录》,1998年第2期。
    [3]耿云志:《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3月22日。
    [4]黄陵东:《也谈“文化转型”问题》,《哲学研究》1994年第12期。
    [5]陈筠泉、刘奔:《哲学与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57页。
    [6]周安伯:《文化转型与哲学观照》,《唯实》,1991年第1期。
    [1]张磊:《文化转型的评判标准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李交发:《法律文化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32页。
    [3]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357页。
    [4]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359页。
    [1]直隶高等市判厅编:《华洋诉讼判决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何勤华“前言”,第5页。
    [2]谢振民编,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92页。
    [1]柳诒微《中国文化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第845页。
    [2]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0页。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203页。
    [2](英)G..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第411页。
    [1]汪林茂《晚清文化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2]冯桂芬《校邠庐抗议·采西学议》,上海:上海书局出版社,2002年。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1]严复《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严复诗文集》,《传世藏书》。
    [1]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1840—192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5页。
    [2]魏源《海国图志·叙》。
    [1]楚书风、流进雷选注《弢园文录外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69页。
    [2]同上,第69、57页。
    [3]夏冬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1页。
    [4]同上,第500页。
    [5]同上,第504页。
    [6]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16页。
    [7]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页。
    [1]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6页。
    [2]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6页。
    [3]同上,第127页。
    [4]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第444页。
    [5]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30页。
    [1]《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45页。
    [2]《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28页。
    [3]《爱国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中华书局1989年,第73页。
    [4]如:1784年的修斯女士号船事件(Lady Hughes Affair),1817年的华人袭击Wabash号鸦片船,1821年的美国人洒沈向民船妇女郭梁氏“买果争闹,用瓦坛掷伤郭梁氏落水身死”案等。详见 苏亦工:《鸦片战争与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之由来》,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79页。
    [5]关于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区别及其混淆之原因,请参见 赵晓耕:《试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页。
    [7]《望厦条约》第21款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再存偏护,致启争端。”(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55页。)《黄埔条约》第27款也有类似规定。参见前揭书第63页。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8页。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8页。
    [3]这是一种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最先见于《虎门条约》中:“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王铁崖:前揭书,第36页。
    [4]瑞典、挪威通过1847年《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第21款获得,俄国通过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第8款获得,德国通过1861年《中德北京条约》第8款获得,荷兰通过1863年《中荷甜天津条约》第6款获得,丹麦通过1863年《中丹天津条约》第15、16款获得,西班牙通过1864年《中西天津条约》第12、13款获得,比利时通过1865年《中比北京条约》第20款获得,意大利通过1866年《中意北京条约》第15、16款获得,奥地利通过1869年《中奥北京条约》第38、39、40款获得,秘鲁通过1877年《中秘天津条约》第13、14款获得,巴西通过1881年《中巴天津条约》第8款获得,葡萄牙通过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7、48款获得,日本通过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0、21、22款获得,刚果通过1898年《刚果国专章》第1款获得,墨西哥通过1899年《中墨天津条约》第14、15款获得,瑞士通过1918年《中华瑞士通好条约·附件》获得。
    [5]《总署奏拟纂通商则例以资信守折》,《清季外交史料》卷11,第29页。
    [6]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2页。
    [1]《奏请变能成法折》,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第48-50页。
    [2]《通商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37页。
    [3]《遵旨与墨西哥订约画押折》,《伍廷芳集》上册,第77页。
    [4]《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09页。
    [5]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9-140页。
    [6]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24页。
    [1]1862年,英国领事麦华陀曾向上海道台宣称:“历年以来本领事与贵官厅早经凉解,凡贵国官厅对于居住租界内之华人行使管辖权时,须先得本领事同意”。(见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9页)下列数据亦可佐证:1856~1863年,华人在租界内犯罪,由工部局巡捕拘捕送英领事审讯者,每日常有20余起,仅1855年由英领事署所审结的案件就有500余起之多。(见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等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渎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8页。
    [3]据英国第一任陪审官阿拉白司脱(C.Alabaster)在其备忘录中所言:“现在,刑事案件除得罚以苦役外,该衙门仅得呈述其应判以何罚之意见。须经知县再审,始可判决执行……民事案件,尤须增加此衙门之权力,以便执行……现衙门中有些外人胜诉之判决案,犹无办法执行”。(蒯世勋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1页。)
    [1]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等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
    [2]岑德彰:《上海租界略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683),台北:文海出版社,第87页。
    [1]《申报》,1885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国监狱史资料汇编》,上册,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14页。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69页。
    [1]“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2,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489.转引自 余华川:《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看中西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第98页。
    [2]Consul Allen to Sir.T.Wade,Enclosure log Sir.T.Wade to Earl Granville,Report on the Mixed Court at Shanghai,Chian NO.1(1881),presented to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1881,London:printed by Harrison and Sons.转引自 余华川:《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看中西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第99页。
    [3]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
    [4]马长林:《晚清涉外法权的一个怪物——上海公共租界会市公廨剖析》,《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4期,第57页。
    [1]该案由上海道台、公廨谳员陈福勋、英国领事戴凡波特(A.D.Davenport)及副领事艾伦(C.F.R.Allen)共同会审。开庭时,载凡波特拒绝让文莱(R.E.Wainwright)、担文(W.V.Drummond)两名外籍律师为华人被告出庭,但遭到上海道台的反对。英领遂通过北京公使向总理衙门抗议,但总理衙门认为应照上海道台意见办理。(Konenev,Shah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P202-204.转引自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市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马菊生:《华人宜习西律说》,宜今室主人编:《皇朝经世文新编》,卷一“西律”,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
    [3]王揖唐:《上海租界问题》中篇,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7页。
    [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87页。
    [5]孙慧敏:《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62页。转引自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6]孙慧敏:《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35页。转引自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7]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04页。
    [8]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页。
    [1]按照惯例,会审公廨审理的是发生在租界内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且纯粹华人案件,外国领事并不观审或会审。之所以组织这个特别的临时性的法庭审理此案,是中英双方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后达成的妥协。
    [2]清廷派来上海协助办理此案的金鼎在致梁鼎芬信中说:“诸逆(指章、邹等——引者注)律师系由工部局代请,该局自谓泰西律法,从不冤人,凡有穷迫不能雇律师者,国家代雇等语。”(《金鼎致梁鼎芬书》,《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3期。)但律师费用却由被告承担。
    [3]辩论的详细过程见王敏:《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史林》,2005年第6期,第57-60页。
    [4]需要指出的是,在最后判决中,不可高估律师辩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该案的最终解决,仍是通过外交途径。判决结果是,章被判监禁3年,邹2年。
    [5]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31页。
    [1]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31页。
    [2]罗苏文:《上海传奇——文明嬗变的侧影(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3]罗苏文:《上海传奇——文明嬗变的侧影(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22页。
    [4]《点石斋画报》,光绪十年(1884)四月由英国旅沪商人美查(即画报所载之尊闻阁主人)创办,每月上中下旬各出一次。每次刊载画图新闻8帧,随《申报》附送。发行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前后17年,共出528号,刊行新闻图画4653幅。前后期期连贯,毫无间断。因画报由点石斋石印书局印刷,故名《点石斋画报》。点石斋汇集了吴友如、金桂(蟾香)、张志瀛、田英(子琳)、贾醒卿、何元俊(明甫)、马子明、符节(艮心)、朱儒贤等画师,以单线白描的画法,夹叙夹议的文字说明,对晚清朝政、市井百态、发明创造、民间信仰、中外关系等描绘详尽,可谓洋洋大观,多姿多彩。参见 王尔敏:《中国近代知识普及化传播之图说形式——以<点石斋画报>为例》及《<点石斋画报>所展现之近代历史脉络》,载氏著:《近代文化生态及其变迁》,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430页。
    [1]罗苏文:《上海传奇——文明嬗变的侧影(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2]《申江胜景图》作者吴友如,清光绪十年(1884)线装石印本,点石斋刻印,分上、下二卷。书中收入了清末旧上海的古迹、风景、建筑、街景、茶楼、租界和工厂等62幅图片,每幅配以诗文,诗、书、画三绝兼备,是真实、直观的老上海的历史见证。《申江胜景图》图文并茂,每幅绘画细腻生动,人物场所表现的淋漓尽致,所配诗文皆以宋、魏、楷、隶、篆书之,笔锋豪健、字阔秀丽。
    [3]罗苏文:《上海传奇——文明嬗变的侧影(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1][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页。
    [2]江沛:《留日学生、东游官绅与直隶省的近代化进程:1900~1928》,李喜所主编:《留学生与中外文化》,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页。
    [3]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页。
    [4]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
    [5]张百熙:《张百熙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留学折》,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113页。
    [6]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7]程燎原先生在《清末法政人的世界》第一章中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思想家、法政科留学生、新闻舆论和朝廷要员关于法政人才之种种言说和主张,包括其高调倡响法政人的良苦用心”。(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页。)
    [8]康有为:《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1-302页。
    [1]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539页。
    [2]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3]毛怀新:《论研究法政为今日之急务》,《申报》,1910年3月27日。
    [4]该大学原名日本和佛法律学校,1903年改名为日本法政大学,内设大学部、专门部、高等研究科、大学预科等。大学部设法律科,专门部设法律科(简称专法科)、政治科(简称专政科),高等研究科可由法律科升入,专门研究几种法律。中国留日法政科学生中,就有不少人毕业于专法科和专政科,参见程燎原前引书之“附录一”,第342-389页。
    [5]该速成科是法政大学校长梅谦次郎和中国留日法政科的范源濂、曹汝霖商议,经与驻日公使杨枢一定,并经日本文部省认可而设立的。如果按照日本法政教育的学习期限,中国留学生若要学习法政,“须先习东语东文,方能听受讲义,约计毕业之期,总须六、七年”,这么长的时间,既非立志坚定者所能成功,也无法满足新政对法政人才之需求。所以,杨公使与梅谦氏议定,在法政大学内特设法政速成科,专教中国留学官绅。(杨枢:《出使日本大臣杨奏特设法政速成科教授游学官绅以急先务求实效折片》,《东方杂志》第2年第4期,第61-63页。
    [6]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见 任达:前揭书,第57页。
    [1]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2]即宪法学。
    [3]杨芾:《扶桑十旬记》,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11-12页。
    [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2]其前身为东京专门学校,明治二十九年(1896)改称现名。
    [3]《日本早稻田大学中国留学生章程纪要》,《东方杂志》第2年第4期,第71-90页。
    [4]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1]《日本早稻田大学中国留学生章程纪要》,《东方杂志》第2年第4期,第71-90页。
    [2](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26-146页。
    [1]范熙壬(1878~1938),湖北黄陂人,1903年由学部派往日本留学,入京都帝国大学法科,1906年创办《新译界》,1909年返京,兼任北京法政大学教导主任。1913年被选为国会议员兼宪法委员会委员。五四运动后加入中国共产党。范氏创办《新译界》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翻译世界政法书籍以“变吾国政法界为极良政法界”。(转引自 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2]杨度(1875~1931),湖南湘潭人,1902年自费留日,入东京弘文书院,1904年转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1907年创办《中国新报》。
    [3]孟森(1869~1937),江苏武进人,1901年入日本法政大学法科,1907年创办《法政学交通社杂志》,次年接任《东方杂志》主编。
    [4]沈其昌,浙江绍兴人,1906年赴日本留学,入明治大学法科,获法学士学位,1907年创办《法政学报》。
    [5]李庆芳,山西襄垣人,1902年官费留学日本,入东京庆心大学法学系就读,1906年入日本大学(一说日本法政大学)法科,1909年获法学士后回国,1907年创办《牖报》,1909年创办《宪法新闻》。
    [6]该杂志设有“法律学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等专栏,刊载了不少留日法政科学生的法政著(译)作,如:《欧美立宪制度之发达》、《权力分立论》、《国际行政法》、《战争与国际法》、《法律行为之原因》、《论日本宪法之立法事项及其原因》、《死刑存废论》等。
    [7]该刊除辑录地方自治法规和各地自治新闻外,还刊载了不少法政类文章,如:《论实行自治必先办警察》、《论设立行政裁判之必要》、《宪法泛论》、《法制大意》、《选举法大意》等。
    [8]吴冠英(1879~1936),广东澄海人,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史学系,结识梁启超并成为好友,1909年主编《宪法新志》。
    [9]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1]《改正体例告白》,《译书汇编》第2年第9期。转引自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一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6页。
    [2]《本编改名政法学报告白》,《译书汇编》第2年第12期。转引自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9页。
    [3]如三品衔即选知府钱恂助银六十元,四品衔候选道李哲濬捐洋墨银三百元等。转引自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一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6页。
    [4]关于留日学生刊物的具体传播路径及其特征,请参见许小青:《1903年留日学生刊物的传播网络》,《中州学刊》,2001年第6期。
    [1]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99页。
    [2]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4),1975年,第163页。
    [3]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4),1975年,第163页。
    [4]谭汝谦:《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1、47页。
    [5]本表根据谭汝谦:《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整理而成。
    [1]湖北法政编辑社是留日湖北同乡会在东京建立的一个团体。
    [1]1907年以后,日本在华教习人数渐渐减少,实藤惠秀认为,原因有三:一、留日学生归国人数日多,二、西洋人在华发展教育事业,三、对日本教习的不良评价。见实藤惠秀著:《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76-80页。
    [2][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73页。
    [3]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胜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页。
    [4]本表根据汪向荣先生编纂的《日本教习分布表》整理而成,见汪向荣:《日本教习》,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7-95页。
    [5]法学士是指其来华前所获得的学位,“后……“则指其归国后获得学位或任职情况。下同。
    [1]汪向荣:《日本教习》,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8-69页。
    [1]李贵连:《二小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6019页。
    [3]张之洞:《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汉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2,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5页。
    [4]张之洞:《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4,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1页。
    [1]袁世凯:《遣派官绅出洋游历办法片》,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1页。
    [2]袁世凯:《遣派官绅出洋游历办法片》,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2页。
    [3]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5,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391页。
    [4]袁世凯:《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0页。
    [5]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1,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05页。
    [1]袁世凯:《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情形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2页。
    [2]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勤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页。
    [3]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勋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647页。
    [4]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勤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5-663页。
    [1]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勤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5-666页。
    [2]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勤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7页。
    [3]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何勤华、戴琼编:《董康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8-679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5]关于来华传教士在传播西方文化中的贡献,请参见 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1991年第二版)、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著作。
    [1](意)艾儒略著、谢方校释:《职方外纪校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3页。
    [2](德)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3](德)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4](英)哲美森著、李提摩太译:《华英谳案定章考》,《万国公报》,1892年11月。转引自 牛锦红:《传教士关于清末法律改革的具体观点》,《皖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德)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2]同上。
    [3]同上,第21-22页。
    [4]《泰西司狱新法》,《万国公报》,1879年5月。转引自 牛锦红:《传教士关于清末法律改革的具体观点》,《皖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5]《光绪朝东华录》,卷177,第7页。
    [6](英)哲美森著、李提摩太译:《华英谳案定章考》,《万国公报》,1892年11月。
    [7]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英)哲美森著、李提摩太译:《华英谳案定章考》,《万国公报》,1892年11月。
    [2]李提摩太译:《泰西新史揽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3](英)哲美森著、李提摩太译:《华英谳案定章考》,《万国公报》,1892年11月。
    [4](英)李佳白:《探本求源论》,《万国公报》,1896年6月。
    [1]我借用夏锦文先生在《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一文中使用的概念。
    [2]宋军:《申报的兴衰》,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1页。
    [3]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31页。
    [4]《新印各类书籍发售广告》,《申报》,1896年2月24日。
    [5]《江西萍乡县顾大令家相课士略说》,《申报》1899年9月28日。
    [1]徐载平、徐瑞芳:《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北京:新华出版社,1988年,第73页。
    [2]《效西法以治讼狱论》,《申报》1896年10月18日。
    [3]《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申报》1898年11月8日。
    [4]《效西法以治讼狱论》,《申报》1896年10月18日。
    [1]薛梅卿:《中国监狱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74页。
    [2]《论西国监禁罚作苦工之例可以补中国刑政之不及》,《申报》1895年12月31日。
    [3]《论中西刑法不同各因人情而定》,《申报》1898年3月7日。
    [4]《论中国欲清讼源宜严坐诬告》,《申报》1896年11月11日。
    [5]《论中国词讼积弊》,《申报》1898年12月31日。
    [6]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44-145。
    [7]《慎刑说》,《申报》1896年7月1日。
    [1]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15页。
    [2]桑兵:《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页。
    [1]梁启超:《与林迪太守论浙中学堂课程应提倡实学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
    [2]刘坤一:《书院学堂并行以广造就折》,《刘坤一遗集》,奏疏,卷28。
    [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717页。
    [4]朱鹏:《敬告教育诸公》,《新世界学报》第14期,转引自桑兵《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6页。
    [5]桑兵:《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前引书,第66页。
    [1]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第195页。
    [2]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319-321页。
    [3]同上。
    [4]汪向荣《日本教习》,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5]同上,第68-95页。
    [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1004-1007页。
    [1]《东方杂志》第七卷,十一期。
    [2]严复:《政治要义》,《中国合于国际公法论》。
    [1]徐继畲:《瀛环志略》第七卷,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2-43页。
    [2]《清德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36-537页。
    [3]袁世凯:《会保熟悉中西律例人员沈家本等听候简用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476页。
    [1]《清德宗实录》,卷498。
    [2]《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1页。
    [3]李贵连:《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等会奏开馆日期并拟办事章程折附清单》,《东方杂志》1909年第2期,第115页。
    [1]《东方杂志》,1909年第3期。
    [1]林鍼等著:《西海纪游草·乘槎笔记·诗二种·初使泰西记·航海述奇·欧美环游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1种)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46页。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3]梁廷枏:《海国四说》,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3-74页。
    [1]梁廷枏:《海国四说》,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2]梁廷枏:《海国四说》,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8页。
    [3]梁廷枏:《海国四说》,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9页。
    [4]徐继畲:《瀛寰志略》,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5]田一平:《瀛寰志略·点校说明》,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林鍼、志刚等著:《西海纪游草·乘槎笔记·诗二种·初使泰西记·航海述奇·欧美环游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1种)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77页。
    [2]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之一),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306页。
    [3]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之一),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305-306页。
    [4]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之一),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549页。
    [1]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之一),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491页。
    [2](英)霍恩比著、李北达译:《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第四版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45页。
    [3]同上,第100页。
    [4]薛福成:《出使四国日记》,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
    [5]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21页。
    [6]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27页。
    [1]钟叔河:《日本杂事诗广注·序》,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页。
    [2]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3]邱远猷:《论黄遵宪的法治思想》,《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
    [4]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5]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1]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2]邱远猷:《论黄遵宪的法治思想》,《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
    [4]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79页。
    [5]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88页。
    [1]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96页。
    [2]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79页。
    [3]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79页。
    [4]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79页。
    [5]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11页。
    [6]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12页。
    [7]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12页。
    [8]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13页。
    [9]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6,第722页。转引自宫凯:《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成果缕析》,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第10-11页。
    [1]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99页。
    [2]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90页。
    [3]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91页。
    [4]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76页。
    [5]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91页。
    [1]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92页。
    [2]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16-617页。
    [1]陆润庠总纂:《清德宗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第4378页。
    [2]王彦威、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6-2377页。
    [3]陆润庠总纂:《清德宗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第4426页。
    [4]三折依次为:《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关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来龙去脉,请参阅 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71页。
    [1]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50页。
    [2]张之洞:《劝学篇·序》,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270,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05页。
    [3]张之洞:《劝学篇·外篇·设学第三》,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271,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40页。
    [4]张之洞:《劝学篇·外篇·变法第七》,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271,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47页。
    [5]张之洞:《抱冰堂弟子记》,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298,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21页。
    [6]张之洞:《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2,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3页。
    [7]张之洞:《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3,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7页。
    [8]刘坤一:《复张林秋》,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函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二十日。
    [9]张之洞:《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2,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3-1406页。
    [10]张之洞:《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3,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7-1428页。
    11 张之洞:《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54,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9-1450页。
    [1]《东抚袁复奏条陈变法折》,毛佩之辑:《变法自强奏议汇编》卷19,第8页。转引自 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2]袁世凯:《会保熟悉中西律例人员沈家本等听候简用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页。
    [3]参见康大寿、康黎:《袁世凯与清末法制改革》,《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4]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页。
    [5]《清实录》,德宗朝,卷八十一。
    [1]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4页。
    [2]沈家本:《裁判所访问录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39-2240页。
    [3]沈家本:《大清律例讲议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33页。
    [4]沈家本:《寄簃文存·政法类典序》,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1页。
    [5]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9页。
    [6]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7页。
    [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30页。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30-5532页。
    [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04页。
    [4]《法部奏法官任用须经考试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16册,第11页。转引自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5]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234页。
    [1]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2]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第1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279页。
    [3]《湖南巡抚岑春蓂奏筹办审判厅情形折》,《申报》,1909年10月6日。
    [4]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235页,242-251页。
    [5]程燎原:《济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219页。
    [6]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1]《修订法律大臣沈等会奏开馆日期并拟办事章程折附清单》,《东方杂志》第5年第2期,第115页。
    [2]李贵连:《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3]伍廷芳:《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6页。
    [4]《敬告宪政编查馆》,《申报》,1910年6月6日。
    [5]《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8页。
    [6]《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9-51页。
    [1]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2页。
    [2]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75页。
    [1]谢佑平:《诉讼文化论——兼谈我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现代法学》1992年5期。
    [2]王韬:《重民下》,楚书风、流进雷选注,《弢园文录外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3]陈炽:《庸书·议院》,《戊戌变法》第二册,第245页。
    [1]黄遵宪:《日本国志》,《国统志》卷三,章1: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2]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99页。。
    [3]康有为:《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1]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1]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2]《江苏自治研究所章程》,《申报》,1909年6月24日,第四张第二版,“要件”。
    [3]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3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2-103页。
    [2]郑观应:《原君》,《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4页。
    [3]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新政真诠——何启 胡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7页。。
    [1]康有为:《中庸注》。
    [2]严复:“论世变之亟”,《戊戌变法》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3页。
    [1]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1]《史记·礼书》。
    [2]《史记·太史公自序》。
    [3]《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4]《汉书·刑法志》。
    [5]《汉书·应劭传》。
    [6]《唐律疏议·名例》。
    [7]《唐律疏议·名例》。
    [1]《唐律疏议·斗讼》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023页。
    [3]张之洞:《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4703页。
    [4]张之洞:《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4704页。
    [5]张之洞:《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4705页。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09页。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023页。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908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9、861、867、868、870页。
    [5]劳乃宣:《韧叟自订年谱》,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6]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7]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申报馆编:《五十年来之中国》。
    [8]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9]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申报馆编:《五十年来之中国》。
    [1]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1]沈家本:《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寄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7页。
    [2]沈家本:《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寄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7-198页。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13页。
    [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13页。
    [5]沈家本:《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折》,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奇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
    [6]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寄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9-210页。
    [7]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寄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7页。
    [1]沈家本:《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李光灿:《评<寄簃文存>》所附录之《寄簃文存》,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4-207页。
    [2]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1]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1页。
    [2]《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3]以上引文均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之《大清新刑律草案》,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4]《大清新刑律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3]《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1]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0页。
    [2]学界一般认为西周时期已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周礼·秋官·大司徒》曰:“凡万民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不过笔者认为,《周礼》所讲的狱、讼之分并非指制度而言,而是一些个别案件的用语,与近代意义上的民事、删事的划分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古代从没有单独的民事诉讼立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是“诸法合体”中相对次要的部分,对此无须过多解释,我们只要随便翻翻各朝的法典,即可获得这种印象。究其原因,因为在高度集权国家的统治者看来,司法的主要任务是追究再种可能动摇其统治基础,破坏其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而百姓之间因“户婚田土”发生的争执,实属“细故”,无须过多关注。
    [3]《唐律疏议·斗讼》。
    [4]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七》。
    [3]《清史稿·志一百十九》刑法三。
    [1]《唐律疏议·断狱》。
    [2]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3]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518428/.
    [1]《旬子·大略》。
    [2]《唐律疏议·断狱》。
    [3]《大清会典》卷五十四。
    [4]《唐律疏议·断狱》。
    [5]转引自,王立民生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6]赵晓耕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
    [1]赵尔巽等《清史稿·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
    [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73页。
    [1]《唐律疏议·名例》。
    [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3]《元史·刑法四·斗殴》。
    [4]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92页。
    [5]夏新华:《中国的传统诉讼原则》,《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6]《元史·刑法一·职制上》。
    [7]《元史·刑法四·诉讼》。
    [1]来可泓注译《论语》,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71页。。
    [2]夏新华:《中国的传统诉讼原则》,《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3]《大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
    [4]《大明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5]夏新华:《中国的传统诉讼原则》,《现代法学》2001第6期。
    [1]同上。
    [2]《海瑞集·示府县状不受理》。
    [3]徐栋:《.牧令书辑要·刑名上》。
    [4]戴德撰,卢辩注:《大戴礼记·礼察》,中华书局,1985年,第11页。。
    [1]转引自杨一凡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第550页。
    [2]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00页。
    [3]《光绪朝东华录》,转引自张国华、李贵连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6页。
    [4]参见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5]《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6年5月6日第二版。
    [6]同上。
    [1]同上。
    [2]同上。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506页。
    [1]《清德宗实录》第565卷,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辛卯(1906年12月13日)奏折。
    [2]《清德宗实录》第564卷,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己亥(1906年12月22日)奏折。
    [3]《清德宗实录》第564卷,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乙己(1906年12月28日)奏折。
    [4]《锡良遗稿》第一册 奏稿,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11页。
    [5]《苏臬详苏抚文》,《申报》,1906年5月28日第二版。
    [6]《闽督议覆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7年6月26日。
    [7]《浙抚张曾扬议覆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7年7月5日。
    [8]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732-5734页。
    [9]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10]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732-5734页。
    [1]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1页。
    [2]《论奏请缓行新刑律》,《申报》,1906年5月13日。
    [3]关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最终命运,学界约有三种基本观点,这在陈刚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22页)中已经提到。笔者不再赘述,笔者不认为该草案在遭受非议后被废止,因为目前尚没有发现关于废止该草案的谕旨或相关说明,直到修订法律馆拟订诉讼暂行章程。关于该草案是否在清末实行过,尚需进一步考证。如台湾学者雷禄庆认为:该法“经修正后于宣统二年颁行,名为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雷禄庆《中国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下册,第794页)可惜从该书中不能发现雷氏提出此观点的根据。
    [1]转引自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1]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2]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3]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页。
    [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84页。
    [2]《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99页。
    [1]同上,第5599-5600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7、510页。
    [3]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
    [1]《直督袁世凯奏天津地方试办审判章程折,《申报》,1907年8月1日,第十版,“要折。”
    [2]《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申报》,1907年12月19日,第二张第二版。
    [3]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页。
    [4]《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又见《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申报》,1907年12月19日,第二张第二版。
    [1]《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2]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页。
    [1]《清德宗实录》第595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甲寅(1908年8月27日)谕旨。
    [2]《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四,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页。
    [4]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5]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页。
    [6]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1页。
    [7]《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申报》,1910年2月26,第一张第三版,“代论”。
    [1]《宪政馆核订法院编制法清单》,《申报》,1910年2月27日,第二张后幅第二版,“法规”。又见《法院编制法释义》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7-510页。
    [2]参见张礼恒著:《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近代社会的演进》,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3页。
    [1]张礼恒著:《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近代社会的演进》,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79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471页。
    [2]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3]此表据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军机大臣奕劻等覆奏覆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大要折并清单》绘制。该折并清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91-493页。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法部档案目录中,法部下辖的机构还有看守教练所、堂房、律学馆、宪政筹备处、钦派查办处等。
    [1]此表据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法部大理院奏为核议大理院官制并清单》绘制。该折并清单见《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卷20(下)《内官制二》,政学社印行,台湾考证出版社1972年影印本,第759-763页。
    [2]同上,第69-70页。
    [1]张兆凯主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70页。
    [2]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3]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4]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5]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修律大臣编定刑事民事诉讼法章程》,《申报》,1906年5月12日,第四版。
    [2]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1-446页。
    [4]李俊:《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来自于http://www.bjpopss.gov.cn/bjpopss/cgjj/cgjj20050415.htm.zh
    [5]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6]同上
    [1]埃德温·柯林斯《中国的司法改革》,《近代史研究》1984年2期。
    [2]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严复认为:“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使于五洲,而为此上之大诟久矣。”卢云昆编选:《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1]《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台北:文海出版社。
    [2]《法部档案》,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参见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
    [1]《各级市判厅试办章程》,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页。
    [2]《法院编制法释义》,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458页。
    [3]《法院编制法释义》,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61页。
    [1]关于中国古代审判的公开与否,笔者并未觅见历朝法律方面的相关明确的规定。对此,民国时期的学者徐朝阳与当代学者陈光中、沈国锋教授的观点截然相反,不过,双方亦未举出制度方面的实证。至多从有关史书中找些言辞加以论证。徐朝阳认为中国古代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5-7页)。而陈光中等学者也只是简单地提供了结论,认为“中国古代的刑事审判,是没有公开的传统的。但为了使刑罚起威吓作用,执行死刑一般都是要公开的”。(陈光中、沈国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第169-170页。
    [2]《诉讼法驳议部居》,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3]《法院编制法释义》,转引自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页。
    [4]同上。
    [1]李启成:《晚清各级市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2]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3]《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6年5月6日第二版。
    [4]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
    [5]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页。
    [1]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425页。
    [2]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3]参见刘倩《清末陪审制度研究》,收录在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484页。关于近代陪审制度的起源有英国起源说和日尔曼起源说,可以说起源于欧洲应该没有疑义,本文在此不作讨论,姑且采用英国起源说。
    [4]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5]《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6年5月6日第二版。
    [6]《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申报》,1906年5月6日第二版。
    [7]同上。
    [1]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 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484页。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见《瞿同祖法学论著》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5页。
    [3]《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三期,第146页。
    [4]《大公报》,1908年5月8日,第7册,第4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影印。
    [5]《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6页。
    [1]《大公报》,第6册,第157、170页
    [2]《大公报》,第7册,第425页。
    [1]《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7页。
    [2]《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7页。
    [3]《直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章程》,《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7页。
    [4]《大清法规大全》卷七,转引自 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之附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5]《直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章程》,《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7-18页。
    [6]《直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章程》,《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25页。
    [1]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493页。
    [2]明治二十三年(1890)颁布的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第六条脱定,检事局附设于各裁判所内,其管辖权限与其所附设的裁判所的管辖范围相同。www.geocities.jp/nakanolib/hou/hm23-6.htm。
    [3]《直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章程》,《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18页。
    [4]《大清法规大全》卷七,转引自 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之附录《大清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1]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059页。
    [2]同上,第1469页。
    [3]同上,第1355-1357页。
    [4]同上,第1298页。
    [1]同上,第1493页。
    [2]《大公报》,第6册,第167页。
    [3]同上,第185页。
    [4]同上,第594页。
    [5]同上,第637页。
    [6]《大公报》,第7册,第134页。
    [7]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493-1494页。
    [8]《直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章程》,《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第29页。
    [1]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494页。
    [2]《大公报》,第6册,第692、704页。
    [3]《大公报》,1907年12月16日,第6册,第700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1979年版,第853页。
    [5]《大公报》,1908年6月13日,第7册,第569页。
    [6]《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附则”。
    [1]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法院编制法》“第二章 初级市判厅”。
    [3]《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第五条 刑事案件之管辖”注:该章程与《法院编制法》同时颁行。
    [4]关于诉状,《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民事诉状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一条 民事诉状应填写下列各项:一、原告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二、被告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三、诉讼之事物及证人;四、请求如何断结之意识;五、赴诉之审判厅及呈讼之年、月、日;六、粘钞可为证据之契卷或文书。”《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三章 诉讼,第一节 起诉”
    [5]以下三个民事批词皆来转自于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1]奉天省高等审判厅民事案,宣统三年正月二十四日,《盛京时报》第1282号。
    [2]奉天省高等审判厅民事案,宣统元年十一月十六日,《盛京时报》第946号。
    [1]奉天省高等市判厅民事案,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盛京时报》第953号。
    [2]奉天高等审判厅民事案,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盛京时报》第658号。
    [1]以下两个民事批词皆来转自于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5页。
    [1]奉天高等审判厅刑事案,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五日,《盛京时报》第580号。
    [2]奉天高等审判厅刑事案,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四日,《盛京时报》第652号。
    [1]奉天省高等审判厅刑事案,宣统三年正月十六日,《盛京时报》第1275号。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零九规定:“检察官收受诉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厅。”《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四章 各级检察厅通则”
    [3]关于预审制度,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了大理院对于所管辖案件的预审制度。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则专门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凡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刑事案件之疑难肯,心行预审。第二十三条,凡现行犯事关紧急者,预审推事可不待检察官之请求,径行预审,但须知照存案。第二十四条,凡公判案件,因证人、鉴定人供述不实,或本系重罪受理时错认为轻罪者,或由轻罪发觉其他重罪者,拘由审判官移送预审。第二十五条,凡预审案件,除预审推事、检察官及录供者莅庭外,不准他人旁听。”《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章 审判通则,第五节预审”
    [1]奉天高等审判厅刑事案,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七日,《盛京时报》第558号。
    [2]《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五期,宣统三年六月。
    [1]承德地方审判厅刑事案,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九日,《盛京时报》第730号。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判词之宣示,于决议后三日内行之。民事则使承发吏誊写副本递送于诉讼人,刑事则提传被告于法庭宣示。”《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章 审判通则,第六节公判”
    [1]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2]承德地方审判厅民事案,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盛京时报》第1285号。
    [1]汪庆棋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判牍类·田宅门,上海:上海法学研究社,1912年。
    [2]奉天高等审判厅民事案,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日,《盛京时报》第950号。
    [1]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4页。
    [2]《大公报》,第6册,第157、170页。
    [3]《大公报》,第7册,第425页。
    [1]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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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53]熊命辉《论清末法制变革的内存动因》,《求索》2004年第11期。
    [54]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55]严晶《论清末前后的司法特征》,《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56]衣俊卿《“内在创造性转化”还是“外在批判性重建”——关于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的宏观考察》,《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57]乐黛云《文化转型与文化冲突》,《民族艺术》1998年第2期。
    [58]杨春时《文化转型中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文艺评论》1996年第5期。
    [59]杨泽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60]姚琦《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及其影响》,《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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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易有禄、杨德敏《中国古代法的法源传统及其近代转型》,《社科纵横》2005年第2期。
    [63]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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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张晋藩《“变”与“不变”:20世纪上半期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趋向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7期。
    [66]张竞生《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探索》1999年第4期。
    [67]张磊《文化转型的评判标准探析——兼论中国文化转型的百年历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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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张培田《中国清末诉讼审判机制转变及其曲折(上)》,《国家检察官学学报》199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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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张勤、毛蕾《清末各省调查局和修订法律馆的习惯调夯》,《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72]赵晓红、洪梅《中西法律文化片论》,《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73]周安伯《文化转型的哲学观照》,《唯实》1999年第1期。
    [74]祝兴平《近代媒介与文化转型》,《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75]祖伟《清末修律取法日本述论》,《日本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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