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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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人权的视角,考察中国古代、近代和当代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中国住房权的历史发展与住房权保障的历史经验。
     第一章导论,首先分析作为人权的住房权即适足住房权概念的形成、内容、标准、国家义务及制度保障,认为人权是住房权发展的最高阶段,合理的住房制度和政策是保障住房权的关键。随后考察西方住房权的历史发展和最新经验,作为对中国历史考察的一个比较性参照,最后介绍本文的观点和视角。
     第二章考察古代中国住房权的发展,认为国家的住宅保障行为还属于恩赐性质,个人没有主张的权利,对于住房本身也没有品质上的要求,住房需要还没有成为法律权利。但一些具体的制度及其变迁如宅地制度、灾民住宅保障制度、旗人住房福利制度对当前的住房权保障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第三章考察近代中国住房权的发展,认为在民国时期,个人已经取得了对住房需要的法律上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结社、言论等方式主张,国家也承认并在不同层次上履行自己的保障义务,这表明住房权已经产生。这个时段思想界提出的安居乐业、“人人有屋住”、“一人一床”、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愉快等口号,第一次出现大规模的住房权运动(减租运动)、住房权结社(房客联合会),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推行的房屋义卖计划取得成功,工人阶级也第一次提出住房权要求等,表明住房权取得了重大进步。
     第四章考察当代中国住房权的发展,认为在当代中国,住房权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护,并且已经进入了作为人权的住房权的新的发展时期。但在这个阶段,曾经对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保护不力,新民主主义房屋政策、私房改造等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私人的住宅财产权,影响了住房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住宅商品化改革,承认个人住宅所有权,进一步扩大住房权的保障对象,并提出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权”的口号,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履行对住房权的人权保障义务。
     第五章依据上述历史考察,按照住房人权的标准,评析和展望中国住房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得失与完善。
The thesis comprehensively studied on the housing right from a historical standpoint. The author advocated taking the“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that had been generally acknowledged in the world as the basic criterion. Our government should enact the housing policy and the housing law on basis of China's national fundamental conditions so as to practically guarantee and continually improve the citizen’s housing right.
     The first chapter, the author researched the origin, the formu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right from the world historical standpoint, emphatically analyzed the formulation,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nception of housing right.
     The second chapter, with the main clue of legislation and policy change, the author studied the development processes and the experiences of the housing guarantee system which was in the period of ancient China and modern China. According to above study, the author got a conclusion that ancient china had got a preliminary cognition on the housing right. Although its system was simple, there were also some creativities, and the housing right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old and modern tim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d housing guarantee system by imitating the western countries. Although this system was not put into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shortcomings of itself and the social turbulence, the attention to the effect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s worth affirming, and some concrete system designs are worth learning too. In order to comprehensively understand the housing law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author also researched carefully on Taiwan’s housing laws and policies that were passed after 1949.
     The third chapter was mainly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right after the liberation. The new democracy housing policy during the initial period of liberation brought about many negative phenomena, such as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te rights. The subsequent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private houses was more seriously invading the citizen’s housing property right, and the left over problems, such as the“economical rented house”problem, still a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in 1980s. The welfare house system that was imitated from the Soviet Union was not suitable for the China's national fundamental conditions, and made citizens excessively dependent on the system. The welfare house system resulted in unfair and corruptions, which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housing right. Since the Openness and Reform, the marketization of housing estates had been put into practice, which brought vitalit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right. However, the unhealthy market mechanism and the neglect of housing right guarantee of the medium or low-income stratum brought about many other social problems again, such as the polarization of the rich and the poor.
     The fourth chapter analyzed the concept 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housing right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study. The author concluded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of the housing right guarantee, and focused on discuss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two longstanding controversial systems, namely, the public housing system and the rent control policy.
引文
①《各国宪法汇编》(第二辑),台北“司法行政部”1960年版。
    ①“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东方早报》2007年5月20日。
    ②见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③“300名博士生联合建议加快住宅法立法”, http://www.sina.com.cn,2008年2月25日。
    ④孙宪忠、常鹏翱:“住宅权的制度保障”,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卷。
    ⑤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⑥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山东大学2007年法律硕士论文,指导教师:葛明珍。
    ①[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7页。在二战之前,住房问题普遍被理解为住房供应的不足,当代住房问题的主题则是住房的可承受性(affordability)。参见Willem Van Vliet编辑的Affordable Housing and Re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age Publications,1997)的序言。
    ②我国建筑学家梁思成也提出过“一人一床”的口号。见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法国统计局曾认为,不能为一个家庭提供一个住所,不能为19岁的人提供一个房间以及不能为两个同性别的孩子提供一个房间均为拥挤住房。见[法]让-欧仁·阿韦尔:《居住与住房》,齐淑琴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0页。
    ①一位美国小说家曾不无悲惨的目睹,在当时(19世纪30年代)最为繁荣的英国城市利物浦,一个妇女怀抱着两个婴孩,在人行道旁的地窖里奄奄一息。而这原是他在小说中写到的情景。见[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448页。
    ②参见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王旭:《美国城市发展模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31页。
    ③1894年爆发的震惊全美国的普尔曼工人大罢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居住条件的恶化。见王旭:《美国城市发展模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④英国首相迪斯雷利曾说:“茅屋里没有幸福,宫殿也不得安宁。”“The palace is not safe when the cottage is not happy."-- Benjamin Disraeli, British prime minister。
    ⑤David Hughes and Stuart Lowe, Social housing: law and policy, Butterworths 1995,pp.3.
    ⑥如1868年的the Artizans’and Labourers’Dwellings Act,又称为Torrens’act;1875年的The Artizans’and Labourers’Dwellings Improvement Act,又称Cross Act;1890年的The Housing of the Working Classes Act等。See David Hughes and Stuart Lowe, Social housing: law and policy, Butterworths,1995,p.4.
    ⑦Eric J. Evans (ed.), Social Policy 1830—1914:Indicidualism,collectivism and the origins of the Welfare State,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1978,p.175.
    ⑧Eric J. Evans (ed.), Social Policy 1830—1914:Indicidualism,collectivism and the origins of the Welfare State, Routledge &Kegan Paul Ltd,1978,p.175.
    ⑨英国政府在一战后的积极住宅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参见John Baldock(ed.), Social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517.
    ①John Baldock(ed.), Social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514.
    ②罗斯福的当选使得美国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消极的守夜人,而是“保护个人不受不测风云的影响,并根据“总的利益”来控制经济活动,即便是需要政府来拥有和运用生产资料也罢。”据统计,此前除非遇到重大战事,美国各级政府的开支从未超过国民收入的12%,而且其中三分之二是州和地方政府的开支,联邦政府的开支只占国民收入的3%或者更少。然而,自1933年起,政府开支从未低于国民收入的20%,其中三分之二是联邦政府的开支。自1946年以来,非国防开支从未低于国民收入的16%。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4页。
    ③史尚宽:“住宅问题与目前屋荒之救济”,载《中华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二号,1938年10月出版,第56页。
    ④参见Stephen Merrett, State Housing in Britain, 1979。该书附录有英国19世纪到20世纪70年代所有住宅立法的目录和简介;以及Peter Malpass and Alan Murie, Housing policy and practice, Fifth edition, Macmillan,1999。
    ①二战期间,法国损失了420000套住房,严重损坏的达100多万套,英国最终损失住房475000套,意大利十分之一的住房被毁,荷兰超过六分之一的住房被毁,苏联损失了2000000套住房。见[法]让-欧仁·阿韦尔:《居住与住房》,齐淑琴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2页。
    ②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4页。
    ③John Baldock(ed.), Social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517.
    ④在经济学上,将公共住房称为价格政策,将发放补贴称为收入政策,前者直接干预住宅市场,后者则否。
    ⑤[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①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3页。
    ②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2页。
    ③大陆已经有专门研究居住隔离问题的著作。黄怡:《城市社会分层与居住隔离》,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⑤[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页。
    ①[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②据《中国时报》2004年3月6日报告,台湾2003年有三个机构遭到社区的严重排斥。东森新闻网报道,中坜启智技艺训练中心2003年12月在“官邸小区”购买2户透天房舍,原本准备作为中心小区家园。然而小区的居民以身心障碍者会破坏居住质量与影响小区安全为由,拒绝中心人员迁入。
    ③这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full.shtml。
    ④周月清、李婉萍:“台湾住宅福利与社会正义”,中华民国住宅学会2007年会。“整体住宅政策”的全文参见http://www.housing.mcu.edu.tw/。
    ①艾德等著,黄列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该书所载的艾德撰写的《包括获得食物权在内的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一文也涉及了住房权问题。
    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第十九章也涉及住房权问题,但内容比较简单。
    ④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⑤《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①南非宪法第26条规定:“1、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足够的住房。2、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这项权利的实现。3、任何人都不得被从其住宅中驱逐,在没有获得法院在考虑所有有关的情况后发布的命令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毁坏他人的住宅,任何法律都不得允许任意将人们从其住宅中驱逐。”
    ②《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卷。
    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④其中部分论文发表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主题研讨:“居住权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研究”。
    ⑤《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⑥据《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一书介绍,有超过五十个国家宪法中都载有住房权和政府在住房领域的义务的不同规定,还有一些国内的立法牵涉到住房权,如房东房客的立法、无家可归者保护法、免受驱逐
    ①刑法的如庞凌、缪岚:“住宅不受侵犯权研究”,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张明楷:《法益初论》第八章“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2—503页;民法的如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卷;国际人权法的如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载徐显明:《人权研究》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②有学者认为住宅的行使权是住宅权的核心内容。见孙宪忠、常鹏翱:“住宅权的制度保障”,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卷。
    ③见孙宪忠、常鹏翱:“住宅权的制度保障”,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卷。
    
    ①见胡天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法律经济分析”,《台大法学论丛》2004年,第33卷第1期。
    ②胡天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法律经济分析”,《台大法学论丛》2004年,第33卷第1期,第177页。
    ③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03页。
    ④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2页。
    ①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②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48页。
    ①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①孙慧敏:“致身吉且安─白居易的居宅选择”,《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期32(2000年7月),第27-42页。
    ②《八旗通志》卷二十三《营建志一·拨给八旗房屋·在京官兵房屋》。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孟子·滕文公上》。
    ③这大概和当时建筑水平地下、成本较低有关系。寒窑虽破能避风雨,但如果下无寸土可以立足那就只有颠沛流离的命运了。
    ④黎世衡:《中国古代公产制度考》,上海世界书局1922年版,第11页。
    ⑤《商君书》卷四《徕民》第十五。
    ⑥《商君书·境内》。
    ①《二年律令·户律》,载《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并参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②《通典》卷2《田制下》均田令规定:“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亲王出藩者,给地一顷作园。”据《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所载,天宝十四载(755)有52 919 309口,园宅地总额多达17 639 769亩。天宝十四年(755),园宅地大约是总耕地面积的二十二分之一。见赵云旗:“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③据学者研究,其一,园宅地政府授与后不再收回,也和永业田一样由儿孙世代相继,除非是死绝户的园宅地国家才收为国有。相比之下,这种田比永业田更加稳固而不易变动,故在均田令还授制度中,从来没有见到回收园宅地的规定。其二,园宅地买卖不会受到政府的禁止,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所载,《高昌延寿十四年(唐贞观十一年)康保谦买园券》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参见赵云旗:“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④孙慧敏:“致身吉且安─白居易的居宅选择”,《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期32(2000年7月),第27-42页。
    ⑤居养院如现代之安老院、孤儿院及残疾院,安济院如现代之公立医院,漏泽园如现代之公墓。见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李建民主编:《生命与医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零三。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
    ③该州为防止事随人废,还订立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制度。《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之一。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之一。
    ⑤[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页。
    ⑥《元典章》卷三《圣政二·惠鳏寡》;《大元通制条格》卷四鳏寡孤独。
    ⑦《元史·刑法志》。
    ⑧《明太祖宝训》卷四。
    ①《明太祖实录》卷三四。
    ②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③“乾隆朝初年各地养济院简况一览表”,载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7页。
    ④《济宁县志》卷4慈善篇养济院,民国十六年铅印本。
    ⑤[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一章“善会、善堂出现以前——以明代的养济院为中心”,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①《钦定康济录》卷三。
    ②汪志伊:《荒政辑要》卷八安流民。
    ③《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振恤。
    ④《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振恤。
    ①汪志伊:《荒政辑要》卷八安流民。
    ②汪志伊:《荒政辑要》卷八安流民。
    ③汪志伊:《荒政辑要》卷八安流民。
    ④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①《梁书·武帝纪》中。
    ②《大明会典》卷十九。
    ③[澳大利亚]邓海伦:“试论留养资送制度在乾隆朝的一时废除”,载《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2页。
    ①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抚恤。
    ②《钦定康济录》卷三。
    ③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抚恤。
    ④《钦定康济录》卷三。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六。
    ②《宋史·食货志》上六“振恤中”。
    ③《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三八。
    ④《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八六。
    ⑤《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九八。
    ⑥《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二七。
    ⑦《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四四。
    ⑧《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五六。
    ⑨《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六二。
    ⑩《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八三。
    11《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九四。
    12《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九六。
    13《建炎以来系年要略》卷一九五。
    14《宋史》卷三五孝宗本纪三。
    15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
    ①《宋史》卷四六四《外戚传中·向传范传附从侄经传》。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
    ④全诗如下:“风摇庭树云拍天,雪花乱抛如翦绵。举头三日不见日,屋檐已欹街已填。富儿围炉笑浮颊,坐绕笙歌飞酒船。儒生屈膝冻欲死,犹呵秃笔书长笺。诗成吟哦不知了,儿饥索饭厨无烟。太平君子万民父,身居天上心民边。重怀长安桂玉费,急飞宸翰蠲屋钱。门前卖报走如水,家家顶祝神霄仙。小人犹有负暄见,轻繇薄税今当先。楚人得弓未为人,愿将此施均八埏。”
    ⑤《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①《八旗通志》卷二十三《营建志一·拨给八旗房屋·在京官兵房屋》。
    ②顺治五年题准屋价则例规定:头等房每间银一百二十两,二等房每间银一百两,三等房每间银八十两,四等房每间银六十两,五等房每间银四十两,末等房每间银二十两。顺治九年题准,末等房每间给银三十两。见《八旗通志》卷二十三《营建志一·拨给八旗房屋·在京官兵房屋》。
    ③[清]朱一新:《京师坊巷志稿》卷上,日南坊,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④《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八旗通志》卷二十三《营建志一·拨给八旗房屋·在京官兵房屋》。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⑥《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①《八旗通志》卷二十三《营建志一·拨给八旗房屋·在京官兵房屋》。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③《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④乾隆二十三年的一项统计,京城八门外,每旗住房二千间,内满洲旗分人数较众,令其住居三隅,共计一千五百间,蒙古旗分人数较少,令其住居一隅,共计五百间。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⑤据当时的调查,八旗隙地五百三十八处,内自修者二百七十八处,毋庸建造者五十四处,其余空地二百六处,约可盖房三千九百六十一间,委官估计,按年陆续兴修。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⑥《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②乾隆时还曾将入官地“令八旗官兵或指俸饷或交现银,承买为业”。则“八旗人等,各得立产,于生计自有裨益。承买价银即补盖房之费。”且规定,无论银数多寡,分作五次,限五年交完。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③《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拨给官房》。
    ①《傅雷家书》1965年5月16日夜、二十一日深夜,天津社科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①张又新:“改良中国城市的要点”,载《市政评论》第一卷合订本,市政问题研究会编印,1934年6月出版。
    ②清末的南京也是如此。陈独秀回忆他光绪二十三年去南京考试的情形说:“屋里没有茅厕,男人们又没有用惯马桶,大门外路旁空地,便是解大手的处所,我记得那时南京稍微偏颇一点的地方,差不多每个人家大门外两旁空地上,都有一堆一堆的小小金字塔,不仅我们的寓处是如此。不但我的大哥,就是我们那位老夫子,本来是个道学先生,开口孔孟,闭口程朱,不但读过几本宋儒的语录,并且还知道什么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教,他也是天天那样在路旁空地上解大手,有时妇女在路上走过只好当做没看见。同寓的几个荒唐鬼,在高声朗诵那礼义廉耻正心修身的八股文之余暇,时到门前探望,远远发现有年轻的妇女姗姗而来,他便扯下裤子登下去解大手,好像急于献宝似的,虽然他并无大手可解。”见“实庵自传”,载《陈独秀文章选编》下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562页。
    ③“上海市防潦问题”,载《市政评论》第九卷第二、三期合订本,1947年3月1日出版,第9页。
    ④张又新:“改良中国城市的要点”,载《市政评论》第一卷合订本,市政问题研究会编印,1934年6月出版。
    ⑤张又新:“改良中国城市的要点”,载《市政评论》第一卷合订本,市政问题研究会编印,1934年6月出版。
    ⑥《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三编社会,青岛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编印,第42页。
    ⑦《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五编工务,青岛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编印,第35页。
    ①《批判资料: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1923.8—1944.10》,人民出版社资料室1967年,第10页。
    ②“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
    ③薛永理:“旧上海棚户区的形成”;黄鉴铜、李培:“抗战前的上海平民村”;何干昌:“旧上海杨树浦民众居住见闻”,均载《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9),上海书店1999年版,第351页。
    ④邓云乡:“上海旧时地价与房租”,载《水流云在丛稿》,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15页。
    ⑤“张自忠热血洒疆场”,天津《今晚报》网站http://www.jinwanbao.cn/gb/content/2005-08/08/content_312207.htm。
    ⑥方逖生:“论广州市的市政”,载《市政评论》第九卷第一期,1947年1月1日出版,第27页。
    ⑦《顾准日记》1959年12月17日条记载:“昨晚,附近路倒尸二起,一起由综合队埋了,一起由何祥福、徐云周、老邓三人负责埋了。死者罗店人,工地民工,才来未上工,身上有人民币四元余。”著名学者李慎之在给《顾准日记》做的序“智慧与良心的实录”中特意引用了这段资料。见《顾准日记》,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①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02-103页。
    ②《江苏省政府三十四、三十五年政情述要》,法学所图书馆藏。
    ③“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3页。
    ④“南昌示范市之建设”,载《市政评论》第九卷第一期,1947年1月1日出版,第40页。
    ⑤李国桓:“从土地政策的立场论上海市冬令救济房屋义卖”,载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二期,1948年3月1日出版,第14页
    ①转引自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267页。
    ②见内政部总务司第二科编辑:《内政法规汇编》地政类,商务日报馆1940年10月版,第128页。
    ③史尚宽:“战时法规之检讨”,载《中华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一期,1938年9月出版,第25页。
    ④史尚宽:“住宅问题与目前屋荒之救济”,载《中华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二号,1938年10月出版,第56页。
    ⑤吴学义:《战时民事立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76—177页。
    ⑥吴学义:《战时民事立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76页。
    ①吴学义:《战时民事立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76—177页。
    ②吴学义:《战时民事立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76—177页。
    ③1920年代,马君武翻译了德国学者菲里波维撰写的《收入及恤贫政策》一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住宅救济政策。上海中华书局1925年版,第257页以下。《慈善行政》一书介绍了英、法、德三国对无家可归者(书中称为“无宿穷民”)的房屋救济制度。《慈善行政讲义》第四章“庶民保健”,泰东图书局1925年版,第136—137页。《道路水利及土木行政》一书介绍了英、法、德三国的“建筑改良之家屋”制度。《道路水利及土木行政》,泰东图书局1925年版,第105页。
    ④陈赞祺:“都市的平民住宅问题”,载顾彭年编:《市行政选集》,1929年1月初版,第189页。
    ①在台湾当代民法学家王泽鉴的著作中仍持类似观点:“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物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见“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四二五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5页。
    ③万国鼎:《南京旗地问题》,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研究报告之二,1935年8月。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出版的《市政评论》第三卷第十三期报道,南京市政府调查发现全市有棚户35000户,以每十户占地一亩计,需要3500亩,若连道路、沟渠、学校、会堂及其他卫生、给水等公共设备,恐需4000亩。该市政府遵照中央决议,于七年内,分期建筑完竣,现拟先自金川门外四所村,光华门外石门槛等出,开始建筑,先就各机关营房,学校及干路邻近亟宜迁移之棚户,分别饬迁,以5000户为限度。
    ④《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五编工务,第35页。
    ⑤《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五编工务,青岛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编印,第35页。
    ⑥《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三集·社会类》,第187页以下,1929年版。
    ⑦上海市通志馆:《上海市年鉴》,1935年,第B6—7页;《上海房地产志》第五篇房地产行政管理,第三章房产管理,第四节私房租金管理“加租与减租”,上海社会科学院1999年版。
    ⑧《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1941年12月,第170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⑨《光复后一年之北平》,1946年10月版,第112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⑩《北平市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会刊》,1947年12月版,第41页,法学所图书馆藏。11刘景星:《人人有屋住——台湾兴建国民住宅经过追忆纪要》,台北:协联印书馆有限公司2000年版。
    
    ①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页。
    ②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③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④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①梁思成:“市镇的体系秩序”,载《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②王军:《城记》,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9页。
    ③林徽因:“现代住宅设计”,载《林徽因建筑文萃》,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5页以下。
    ④在解放初期的城市建设中,建筑学家是最为关心住宅问题的,可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参见杨永生编:《1955—1957建筑百家争鸣史料》,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
    ①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适用于全国的《房捐条例》,规定凡没有依照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商务繁盛地,住民聚居在三百户以上的,其房屋均应征收房捐。
    ②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南京市救济院1933年印刷,第266至271页;史尚宽:《土地法原论》,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193页。
    ③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南京市救济院1933年印刷,第271页。
    ④[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①《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1941年12月,第170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②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五期, 1948年年6月1日出版,第27页。
    ③该法似未正式公布。笔者未能在国民政府公报和有关文献上找到正式公布的条文或消息。
    ①上海市政府编印:《上海市政府法规汇编》(1945年9月至1947年12月),第633页。
    ①《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二编财政,第40页。
    ②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5页。
    ③西方国家设有住宅视察员,负责此类工作。见[德]菲里波维:《收入及恤贫政策》,马君武译,上海中华书局1925年版,第265页。
    ④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南京市救济院1933年印刷,第256页。
    ①参见史尚宽:《土地法原论》,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195页。
    ②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南京市救济院1933年印刷,第260页。
    ③《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1941年12月,第170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①《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1941年12月,第171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②《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三集·社会类》,第187页以下,1929年版。
    ①万国鼎:《南京旗地问题》,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研究报告之二,1935年8月。
    ②《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五编工务,第35页。
    ①《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第五编工务,第36页。
    ②朱章宝:《土地法理论与诠解》,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53页。
    ③见永晖:“关于房屋租赁解事例之探讨”,《新法学》第一卷第四期,新法学出版社民国三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出版。
    ①1931年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曾发布限制住房分租办法,规定每幢房屋不得超过3户,晒台、厨房不得改作住舍,非经工务局许可不得添盖阁楼。这个办法虽经核准布布,而二房东还是照样搭建,继续千方百计扩大居住面积出租给三房客。据1937年公共租界工部局调查居住状况委员会的报告,里弄房屋几乎没有未经添改的,使原来可供1家至多8人到9人的房屋可以分租到9家。
    ②见吴经熊编、郭卫增订:《卅七年版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二册民法,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48年7月版,第300页。
    ③吴振源:《中国债法各论》,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134页。
    ④在英美法上,这被称为住房的适住性担保义务(warranty of habitability)。在美国法制史上且被称为房东客法的一次革命。美国还用消费者权来解释房东的上述义务。见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Kevin Gray & Susan Francis Gray, Elements of Land Law,Oxford,2005,p.1449。
    ⑤(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5—106页,法学所图书馆藏。
    ①史尚宽:“住宅问题与日前屋荒之救济”,载《中华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一号,1938年9月出版,第60页。
    ②李永然:《房地产租赁裁判汇编》,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131页。
    ①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6页。
    ②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6页。
    ①史尚宽:“住宅问题与目前屋荒之救济”,载《中华法学杂志》复刊第一卷第十二号,1938年10月出版,第56页。
    ①《北平市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会刊》,1947年12月编印,法学所图书馆藏。
    ②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六期,1948年7月1日出版,第16页。
    ③《北平市政府公报》第三卷第十四期,第22页。
    ④体扬:“整顿房捐的感想”,载《市政评论》第一卷合订本,市政问题研究会出版,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出版,第148页。
    ⑤《天津市房捐征收细则》(三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规定,为救济房荒,本市得征收空房捐,其办法另定之。但似未颁布。见《天津市单行法规汇编》(上册),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1947年12月版,第36页。
    ①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三期,1948年4月1日出版,第40页。
    ②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三期,1948年4月1日出版,第40页。
    ③《上海住宅建设志》第六篇旧有住宅第六章平民村第三节义卖房屋,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④张清勇:“1940年代后期国统区的房屋义卖”,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高校住宅保障博士生论坛”上的发言,2008年2月24日。
    ⑤根据设计,甲种房屋楼下有花园,起居间,餐室,书房,厨房,卫生间各一,楼上有卧室三,亭子间、浴室、晒台各一;乙种楼下有起居间、餐室、厨房各一,楼上有卧室二,浴室、亭子间、晒台各一。
    ⑥李国桓:“从土地政策的立场论上海市冬令救济房屋义卖”,载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二期,1948年3月1日出版,第13页。
    ⑦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①均载《善救准则》,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1946年编印。
    ①孟光宇、彭仲怀编《地政法规》,大东书局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增订三版,第374页。
    ②(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5页。
    
    ①(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5—106页。
    ②这里的“市房”似乎指的是上海战前所说的平民住宅,具体内容不详。
    ③(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6页。
    ④(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6页。
    ①(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6—107页。
    ②(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1943年出版,第105页。
    ③(汪伪)《国民政府公报》第484号,(伪)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1943年5月14日印行,第1、2、6页。该法最初只施行于首都(指南京)地方法院及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第一第二特区地方法院之管辖区域,其它实行之区域由司法行政部随时呈准行政院以部令行之。如广州直到1945年3月18日才开始实施《战时房屋租赁特别法》。见《广州市志》大事记1945年3月18日条,广州出版社2001年版。
    ①这是公报上的原文。疑为“二个月”之误。(汪伪)《国民政府公报》第484号,(汪伪)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1943年5月14日印行,第6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619号,(汪伪)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1944年3月27日印行,第6—7页。
    ③《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南京: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873页。
    ①日本学者早川和男先生曾指示说,翻开一下欧美各国的住宅历史就可以看到,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相当长的“居住权运动”历史,市民们做出了多种多样的努力。现在的居住环境是这些努力的结果。没有努力,住宅状况是不会自然变好的。见[日]早川和男:《居住福利论——居住环境在社会福利和人类幸福中的意义》,李桓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②《萍乡安源路矿工工人罢工宣言》第十四条:“窿工食宿处须切实改良,每房至多不得过三十八人。”转引自《批判资料: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1923.8—1944.10》,人民出版社资料室1967年,第10页。
    ②“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5页。。
    ③“天津市房屋、房租概况”,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36页。
    ④“东兴公司房租问题调查”,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42页。
    ⑤“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一九五0年八月),《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52页。
    ①“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3页。
    ②“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3页。
    ③“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4页。
    ④《上海住宅建设志》第一篇旧有住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⑤“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85页。
    ⑥“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3页。
    ⑦“天津市房屋、房租概况”,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36页。
    ①“天津市房屋、房租概况”,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36页。
    ②杨小凯认为:“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人对财产权的信心,也挖掉了公民政治权利的财产权基础。”
    ③《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④“中央关于税收、房租问题给天津市委的指示”(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华北局重要文件汇编》第一卷,中共中央华北局办公厅1954年编,第269页。
    ⑤“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一九五0年八月),《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52页。
    ⑥“天津市房屋、房租概况”,载《司法市政资料》甲集之五,天津人民政府研究室1950年3月15日编印,第37页。
    ⑦“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南法令汇编》1953年,第38页。
    ⑧“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一九五0年八月),《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52页。
    ⑨“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内务部第一次整理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39页。
    ⑩“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5页。。
    ①“武汉市住房的基本情况”,《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3-24页。
    ②见《中央致两湖省委信——两湖军阀混战形势下党的任务[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九日至十日)],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三(1927)》,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③农民的理由很简单:“共产党一定要烧我们的房子,我们就反对共产党,打倒共产党!”见《一个革命的幸存者——曾志回忆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④黄克诚的哥哥曾悄悄地劝告弟弟:“你们为什么要烧房子呢?把这么多、这么好的房子烧掉多么可惜!即使是土豪劣绅的房子也不应该烧掉,可以分配给穷人住嘛。烧房子的做法很不得人心,使老百姓不得安生。”见《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3页。
    ⑤黄克诚认为这是因为当时还没有明确的城市政策。见《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⑥这是陈赓首先发现并汇报毛泽东的。参见《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①第三条:“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②“华北局关于坚决纠正侵犯人民私有财产和劳动所得行为的通报”(一九五0年五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华北局重要文件汇编》第一卷,中共中央华北局办公厅1954年编,第616页。
    ③《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④参见段匡:《日本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⑤“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内务部第一次整理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38页。
    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84页。
    ⑦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八),《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68页。
    ②徐世德:“处理城市房屋纠纷的几点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27—428页。
    ③“人民法院九月份工作报告”,《武汉政报》,第38页。
    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当前房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意见》(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人民法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386页。
    ①“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中南法令汇编》1953年,第39页。
    ②“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一九五0年八月),《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52页。
    ③“武汉市房屋租赁情况调查”,中南民政部、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屋租赁关系调查报告,1952年8月集中调查,《武汉政报》第三卷第一期,1952年,第24页。
    ④“人民法院九月份工作报告”,《武汉政报》,第38页。
    ⑤“人民法院九月份工作报告”,《武汉政报》,第39页。
    ⑥“走在雨季前面,居民赶修危险房屋”《人民日报》1956年7月1日。房主达63.95%,李鸿章后裔在上海拥有的房屋面积达十万多平米。
    ①《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84页。
    ②“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内务部第一次整理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438页。
    ①“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一九五八年二月八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6页。
    ②“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1页。
    ③《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3页。
    ④当然也不排除1957年反右和1958年大跃进等政治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主题。
    ⑤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五日),《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99页。
    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当前房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意见》(1955年5月12日天津市人民法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第382页。
    ⑦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①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②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③“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一九五八年二月八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9页。
    ④《司法工作手册》第十一辑,天津市人民法院编印,1963年12月,第43-44页。
    ①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五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329页。
    ②“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八),《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4页。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仅1956年北京、武汉、太原、兰州等175个城市就拆除旧房248万平方米。
    ②1961年12月28日,周恩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1958、1959、1960这三年995亿元的投资里头,楼、堂、厅、院、馆就用了22亿元。22亿元数目好像有限,但这是一个高级的消费。楼、堂、厅、院、馆的建筑面积占了整整3000万平方米。如果把22亿元用在建造职工宿舍,标准就可以降低,就不是建筑3000万平方米,就可以建6000多万平方米,可供1200万人住。
    ③“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八),《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68页。
    ④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五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330页。
    ⑤“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一九五八年二月八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8页。
    ①据1950年代初期负责军队后勤工作的黄克诚介绍“:全国战争结束时,数百万计的军队借住了许多民房,时间长了,群众有意见,军队也不方便。建设营房成为急务,而实际上却进展缓慢、麻烦甚多。当时,我们学习先进经验,一切建筑都要先做设计,批准预算后才能动工。当时,设计是个新事务,得请工程技术人员来做,又没有一定标准,这就差异甚大,不好平衡。预算要列举大大小小各项建筑材料、设备、工价等等,很难审查。审查没有力量,不审又是失职;不批下面要骂,批了大家又吵不公平。本来好办的事,弄得非常难办,下面不满,上面头疼。我了解情况后,认为:建设营房和农村建设民房,并无很大区别,没有很特殊的技术要求。农民盖房都是自己动手,请个有经验的师傅指导就行。我军战士多是农民出身,又是年轻力壮,又有组织领导,条件优越,何不自力更生?我们提出包干的办法,得到军委同意就实行下去。我们按不同情况,规定营房每平方米造价,提出自烧砖瓦,自出人工;造价包干后,超过不补,结余归己。为保证质量,包干除包造价外,还要包质量、包使用年限。这样一办,问题就简单了。部队自力造营房的积极性很高,盖得又快、又好、又节省。军队住进营房,退还民房,群众也高兴了。”见《黄克诚自述》,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②“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一九五八年二月八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78页。
    ③苏星:《我国城市住宅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④《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1957年1月11日)》,载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1月—6月),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73页。
    ①《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页。
    ②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③“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八),《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67页。
    ④曾昭奋:“蓝旗营的三个家庭”,《读书》2007年第6期,第152页。
    ⑤这三座建筑在当时就遭到批评。如朱波:“两幢豪华的宿舍大楼”,《人民日报》1955年3月28日;范荣康:“华而不实的西郊招待所”,《人民日报》1955年4月28日;刘光华:“不能光顾盖高楼大厦”,《建筑学报》1957年第9期。均收入杨永生编:《1955—1957建筑百家争鸣史料》,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
    ⑥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9页。
    ⑦刘少奇:《我们在敌后干些什么》(1941年6月3日),载《批判资料: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1923.8—1944.10》,人民出版社资料室1967年,第4490页。
    ①刘光华:“不能光顾盖高楼大厦”,《建筑学报》1957年第9期,转引自杨永生编:《1955—1957建筑百家争鸣史料》,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
    ②《旧上海的房地产经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③《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1957年10月28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67页。
    ④《傅雷家书》1956年4月14日:“上海市房管局已拨了500所住房,陆续给一些居住条件特别差而研究有成绩的教授、专家、作家、艺术家。”北大历史系教授周一良曾在自传中说到自己解放后的住房情况。1952年院校调整之后,北大分配给他的是原燕京大学外国教员保姆的住房——燕东园24号。周一良夫妇在这里从39岁住到82岁,直到1995年10月10日离开。由于这处房屋终年不见阳光,导致夫妇俩缺钙,四条腿的股骨头多次骨折过,还饶上一条小腿和一只手腕。见周一良:《钻石婚杂忆》,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4页。
    ⑤《城市服务部负责人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发言》(1957年10月28日),《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第267页。
    ①《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205页。
    ②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9页。
    ③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41页。
    ④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3页。
    ⑤曾有学者总结为五种类型,其中属于产权纠纷的有三类:私改遗留的房屋纠纷、“文革产”纠纷、农村历次运动侵犯私房产权的纠纷等。见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3页。
    ⑥柯瑞清、聂天贝兄:“关于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4页。
    ①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8页。
    ②孙孝实:“关于制定民法几个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西南政法学院第十二期干训学员大会上的讲话”,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39页。
    ③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8页。
    ④《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⑤《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⑥直到2000年前后,如何恢复和确立住宅作为商品的本来面目、发展健康的房地产业还是经济建设和经济学研究的一大难题。见郭树清:“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风险与抉择”,《在过剩和贫穷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①其他主要成果还有苏星:《我国城市住宅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②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31页。
    ③国务院转发城建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0]61号)(1980年3月5日)。
    ④《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人民日报》1984年5月15日第一版。
    ⑤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7页。小说《李顺大造屋》对此有所反映。主人翁李顺大想买一块砖都需要公社、大队、生产组三级证明,购买水泥行条要公社革委会批准,而且打证明、有批条也未必管用,因为“民用建筑材料,有时稍微有一点,有时简直就没有。给了证明,你也买不到。”大部分人只好去黑市上买建筑材料,“造两间屋,用了四间的钱。”小说中营业员的解释是:“这几年革命革得厉害,地皮都快革光了,难得有点东西来,干部都照顾不周全,哪会轮到你。真要有你的份,也都是经过千拣万拣拣剩的落脚货,价钱倒和拣走的好货一样大,你也不划算。”
    ⑥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8页。
    ⑦孙宪忠、常鹏翱:《住房权的制度保障》,《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卷。
    ①参见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第121页。
    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11条第(1)款):强迫驱逐。载于E/1998/22号文件。汇编于联合国文献HRI\GEN\1\Rev.7(2004)。
    ③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表示,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是最重要的强制措施方式,不单独设条款,感觉草案不够完整。任茂东委员表示,决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一般的行政法规进入民宅。如果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进入住宅,那么必须规定出严格的法律程序。何钟泰表示,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见“强行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强制法草案分组审议现场特写”,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6/content_6953958.htm。
    ④《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634页。
    ①寇孟良:“论我国个人所有房屋的地位及其法律保护”,载《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1983年编印,第426页。
    ②《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人民日报》1984年5月15日第一版。
    ③陈光庭主编:《外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370页。
    ④对这一改革本身,当时就有不少争议。贵州省实行了和其他城市不大一样的住房改革,引起了广泛关注。见郭树清主编:《贵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王桂生:《贵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朱亚鹏:《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创新与住房公平》,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⑤《吴敬琏自选集》,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①有学者认为将大多数人列入保障性住宅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
    ②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6页。
    ③李剑阁主编:《中国房改:现状与前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④《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⑤“专家称我国房地产泡沫严重提出六项测定指标”,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0月17日。
    ⑥周凯、张琦:“高房价下群租成为无奈的时尚上海新规引发争议”,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4日。
    ①民国时期曾有学者探讨过住宅自有的问题,见李国桓“:从土地政策的立场论上海市冬令救济房屋义卖”,载地政部地政研究委员会编:《地政通讯》第三卷第二期,1948年3月1日出版,第13页。
    ②[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③公房的自有化更容易出现这一问题。参见陈光庭主编:《外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370页。
    ①黄怡:《城市分层与居住隔离》,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②《建筑文萃》,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页。
    ③吴良镛:《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
    ④黄怡:《城市社会分层与居住隔离》吴志强序,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⑤在北京某小区20号楼,从2002年到200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在该楼西南侧、西侧、西北侧分别建筑高层。该楼三层住户的冬至日照时间从原来的6.16个小时减少到0.95小时,卧室的日照时间从7.89小时减少到3.16小时。12户居民起诉后获补偿39.5万元。见孙惠丽:“盖起22层高楼,另据遁入黑暗”,法制晚报网络版2008年2月18日。
    ①正是英国人J·帕克的辛勤劳动,让他在1796年找到了罗马人从腓尼基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水泥的化合成分。从他开始,法国人L·J·维加和德国人J·F·约翰在19世纪初造出了第一批易用水泥品种,这是今天钢筋混泥土的前身。参见[法]让-欧仁·阿韦尔:《居住与住房》,齐淑琴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页。
    ②在二战之前,居住问题普遍被理解为住房供应的不足,当代居住问题的主题则是住房可承受性(affordability)。参见Willem Van Vliet编辑的Affordable Housing and Re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age Publications,1997)的序言。
    ③[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④茅于轼:“收入分配不均下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天则经济研究所电子杂志》2007年7月第3期,第37页。
    ①张廉亚:“大力提倡廉租房”,《天则经济研究所电子杂志》2007年7月第3期,第32页。
    ②公共住宅原指由国家建造房屋、低价或免费租给贫民居住的制度,本文将凡是由国家资助的住宅保障措施都纳入这一范围,如公共住宅、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以及中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③[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页。
    ①[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页。
    ②[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第六章公共住房,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①David Hughes and Stuart Lowe,Social housing: law and policy, Butterworths ,1995,p.4;[英]F·H·劳森B·拉登着:《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着、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①Milton Friedman & George J. Stigler: Roofs or Ceilings? The Current Housing Problem,http://www.fee.org/library/books/Roofs_or_Ceilings.asp。
    ②段匡:《日本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③对这一观点的简述及批驳见胡天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法律经济分析”,《台大法学论丛》2004年,第33卷第1期。
    ①1978年,中国只有15万农民工,1990年,这一数字接近3000万,而到2007年底,中国农民工的总数是1.5亿。30年间增长了1000倍。
    ②“农民工住房:"有块地方搁下铺盖就没人管了", http://home.sh.soufun.com/news/2006-07-31/767304.htm。
    ③“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相关政策建议”,载建设部课题组:《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①黄金荣:“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②汪玮(编译):“法国近年来的住宅立法”,未刊稿。
    ③张群:Legal Service in the Housing Cases: In the UK and China,英国Warwick University研究报告。
    ④“美国律师协会会长Michael Greco演讲实录”,《东吴法学》2005年秋季卷总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①郑玉波:“权利滥用之研究”,载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7页。梁慧星先生在其撰写的《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中也引用了这一判例。
    ②[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③在北京某小区20号楼,从2002年到200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在盖楼西南侧、西侧、西北侧分别建筑高层。该楼三层住户的冬至日照时间从原来的6.16个小时减少到0.95小时,卧室的日照时间从7.89小时减少到3.16小时。12户居民起诉后获补偿39.5万元。见孙惠丽:“盖起22层高楼,另据遁入黑暗”,法制晚报网络版2008年2月18日。
    ①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6页。
    1) [美]阿列克斯·施瓦兹:《美国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2) [挪威]艾德等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北平市参议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会刊》,1947年12月编印,法学所图书馆藏
    4)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光庭主编:《外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版
    6)《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7)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
    8)《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1941年12月,法学所图书馆藏
    9)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10)董中生:《土地行政》,东大书局1947年版
    11)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2)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
    13)《法国汉学:人居环境建设史专号》第九辑,中华书局2004年版
    14) [德]菲里波维:《收入及恤贫政策》,马君武译,上海中华书局1925年版
    15)费孝通:《志在富民——从沿海到边区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6) [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7)郭建波:《世界住房干预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年版
    18)《国际人权文书: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书汇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2004
    19)《国外住宅法规选编》,建设部房地产业管理局、城镇住宅研究所1988年编印出版
    20)《国外(地区)住宅法规选编》,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1年
    21)《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内部资料),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
    22)《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82年—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1985年编
    23)《国民政府行政全书》,民国法政学会编印,民国十七年六月初版,国民政府各部长各委员鉴定
    24)《国外住宅问题和房产管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研究室,1981年12月
    25)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会编著:《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
    26)黄怡:《城市社会分层与居住隔离》,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7)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28)建设部课题组:《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29)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
    3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国际研讨会会议材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北京
    31)《旧上海的房地产经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2)赖德霖:《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黎世衡:《中国古代公产制度考》,上海世界书局1922年版
    34)李鸿毅:《土地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1年第十六版
    35)李剑阁主编:《中国房改:现状与前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
    36)李进之:《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7)李永然主编:《房地产租赁裁判汇编》,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版
    38)《联合国人居署2005年年度报告:应对世界城市化带来的挑战》,http://www.cin.gov.cn/Habitat/cn/file/008.pdf
    39)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0)刘景星:《人人有屋住——台湾兴建国民住宅经过追忆纪要》,台北:协联印书馆有限公司2000年版
    41) [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42)陆介雄等:《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3)吕俊华、彼得罗、张杰编著:《中国现代城市住宅(1840—200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4)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南京市救济院1933年印刷
    45)《民法参考资料》第二分册,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3年编印
    46)《民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干训部教学组2983年编印
    47)《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8)《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青岛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编印
    49)《钦定康济录》,法学所图书馆藏本
    50)《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实录》(汪伪政府),1943年
    51) [法]让-欧仁·阿韦尔:《居住与住房》,齐淑琴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52)上海市通志馆:《上海市年鉴》,1935年
    53)《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1999年版
    54)《上海住宅建设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8年版
    55)《社会党国家和社会党重要文件选编》(第一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
    56)史尚宽:《土地法原论》,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
    57)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8)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59)苏星:《我国城市住宅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60)田东海:《住房政策: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现实选择》,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1)万国鼎:《南京旗地问题》,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研究报告之二,1935年8月
    62)王旭:《美国城市发展模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3)吴经熊编、郭卫增订:《卅七年版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48年版
    64)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65)吴学义:《战时民事立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66)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
    67)谢伏瞻、李培育、刘士余著:《住宅产业:发展战略与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68)谢哲胜:《房租管制法律与政策》,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96年版
    69)杨永生编:《1955—1957建筑百家争鸣史料》,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
    70) [日]早川和男:《居住福利论——居住环境在社会福利和人类幸福中的意义》,李桓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71)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2)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73)赵津:《中国城市房地产业史论(1840—1949)》,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4)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75)周珂主编:《住宅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柴荣:“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考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2)陈桕东:“民国时期的住宅租赁立法及房租标准考略”,《投资与信用研究》1992年第5期
    3)陈新民:“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谈福斯多夫的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载《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陈赞祺:“都市的平民住宅问题”,载顾彭年编:《市行政选集》,1929年1月初版
    5)“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内务部第一次整理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
    6)“处理城市房屋纠纷的几点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徐世德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二册(上),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编印
    7) [澳]邓海伦:“试论留养资送制度在乾隆朝的一时废除”,载《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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