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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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损害公共环境资源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保护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制度。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把其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者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请求,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判的法律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起诉目的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诉讼类型的多样性、诉讼双方力量对比的非均衡性、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等特征,并具有预防环境问题、补偿环境损害、促进法律实施、弥补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不足、生成新的权利、形成新的环境公共政策、促进社会变革等多种功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为环境权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程序法上的理论基础则有诉讼信托理论、私人检察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等。其中,环境权理论应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理论基础。
     放眼全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则主要以德国的团体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制度为代表。从两大法系的区别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实用主义,比较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个人和社会团体广泛的诉讼权利来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制度设计较为灵活。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通过检察官来保护环境公益,法律上大部分规定都比较保守,且原则性很强。受成文法典的制约,立法上的滞后性,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步伐比英美法系国家缓慢很多,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没有真正纯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从制度的生成来看,创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现有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机制具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公众参与机制由于流于形式更是“力不从心”,以致环境公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譬如,环境行政手段在执法主管范围、执法启动条件、强制性和权威性、执法功能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司法手段也存在因缺失原告、原告不适格、原告放弃诉权、原告未就环境公益提出诉讼请求而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等“司法失灵”的现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之所以可行,是因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扎实的理论支撑、具有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初具现行环境立法和政策上的规范依据、拥有各地环境司法体制创新的改革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体验等。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一方面应当以宽广的视野、开放的态度,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实施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我们更须以理性的精神、务实的态度,立足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从原告范围来看,我们应采用“多元制”的模式,即允许公民、社团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过,不同类别的主体,在众多原告中所处的地位应有所不同,即在他们之间应有一个起诉顺位的问题。具体而言,公民作为环境权人,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保社团通过公民的委托或根据诉讼信托原则,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及其它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如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等),应作为第二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则作为第三顺位的“替补”,即当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权人)缺失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起诉,第二顺位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不宜起诉或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最后保障。
     设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应针对不同的原告,进行相应的考虑。譬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依不同类型的原告而定: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应实行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然,在完善诉讼制度、革新体制机制,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也要防范滥诉的发生,以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坚持行政执法优先的原则,设置30日或60日的诉前通知程序、追究滥诉的侵权责任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仍具有“路径依赖”,它在运行中会与私益诉讼等已有程序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但若处理得当,二者在各自运行过程中也会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公益诉讼不能剥夺私人的诉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完全可以同时提起,事实上,基于同一污染事件引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在程序上可以互为支持,在效果上可以互为补充。
     要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时,容易与其法律监督者角色发生冲突。因此,当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时,可以通过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与原告诉权相伴的诉讼权利来寻求裁判公正,而不宜再通过抗诉的形式来进行所谓法律监督,否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支持诉讼、督促起诉和代表人诉讼也有差异,但如果能结合运用,往往会更有力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检察机关面临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还是启动民事督促起诉程序双重选择的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更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各有优势,但总体上是协同互助的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由有关部门利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优先纠正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占,也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辅助措施的支持和协助。为此,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环保法庭,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和鉴定、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环境损害赔偿保险等制度,确立公权机关“不当诉讼”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对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In recent years,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especially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has become a hot spot in society. As a leading subject, many Chinese scholars are expanding their studies to this field eagerly, and judicial practices are launching in many parts of China. However, there are lots of misunderstandings or even misconceptions in academic study and judicial practices. Specialized, in-depth systematic study is needed.
     The text is consist of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basic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e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egan in Roman law.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expected to play auxiliary function through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state power institution. At firs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s not developed, its application is not widely,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t industry and monopolistic,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from being infringed, this system was finally revived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Howev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s a term was not widely used until the 1960s.
     After that, since the middle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and the grow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vements are triggering public attention to public environmental interest. It is manifested in law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ly speaking,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can be divided into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mong them,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refers to a qualified citizen, legal person, other organization or the relevant state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prevent possible violating behaviors which a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or stop violating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r the vandalism proceed, or relief the damage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ake proceedings against those who caused the harm or damage, and the people's court handle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 Howev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ly refers to the suit that protect and relief "the damage on environment itself", its extent is not include the group litigation which is to relief the most uncertain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damag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has many features such as public-oriented purpose, breadth subject, diverse litigation types, unbalance power between the parties, special proceedings. Viewing from its functio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could prev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compensate environmental damage, promote the law enforcement, remedy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and justice mechanisms, form new rights, foster new environmental public policies and drive changes in society.
     Globally, substantial law base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the environment right theory and theory of state ownership of natural resources, its procedural law base is the litigation trust theory, private prosecutor theory and new party suitable case theory etc.
     The second part is the referenc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ur country is lack of tradition of rule by law, legal transplantation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fulfill and promote our leg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 we could take an investigation into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foreign countries,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s, reveal its trend in the future, and prepare reference materia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mainly consist of U.S. citizen litigation system, Britain informant lawsuit system and India's letters jurisdiction and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 That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s mainly consist of German group litigation, French civil lawsuit and Japan's electoral lawsuit system.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legal system are that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emphasizes pragmatism, they comparatively value personal rights protection, they give person and social groups extensive litigation rights to realize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interest, and their system design is more flexible. Civil law countries mainly rely on public procurator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more conservative, and with rigid principles. Constrained by statute code, civil law countries suffer hysteresis in legislation, which lead to the slower development than common law countries. For example, even the quite famous German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is just litigation with public interest and aimed at resolving group dispute of self-interest in its essence. We could probably say that there is no real pur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Therefore, on the whole, the U.S. citizen litigation mode is most worth referring and studying.
     The third part is the justify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ccording to the system formation theory, a system is established when the present system existing blank or it could not fully satisfy real need. Meanwhile, only by equipping with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can the system establishment realized smoothly. Therefore, we must examine and prove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namely, necessity and feasible problem.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is that under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dministrative measure and judicial mechanism exist many limitations and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is not really carried out, thu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annot get effective protection and relief. For instance, different degrees of limitations exist in scope of law enforcement, launch conditions of law enforcement, mandatory and authoritative,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 etc. As to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judicial mechanism also encountered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no accuser, unqualified plaintiff, the plaintiff abandon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 aband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and fail to initiate judicial proceedings. These difficulties lead to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out of work".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feasible for we already have a solid theoretical support, referential experience from other countries, curren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some policies, the motive and experience for cre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dicial system throughout the nation, abundant experiences i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etc. For example, so far,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49 spe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rial organizations,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in upsurge and the practices are under trial in many parts of China. The most delightful thing is tha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issued a speci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is would undoubtedly greatly promoted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our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e fourth part is the constitut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Mode selec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ur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the one hand, should learn from the world about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legislation and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with a broad vision and open attitude. On the other hand, we must take a rational spirit and pragmatic attitude, focus on our own condition, establish a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suitable to China. From the plaintiff scale, we shall adopt the "multivariate "mode, namely allow citizens and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levant state authorities to star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However, different types of plaintiffs should in different positions, that is, they should have a sequence. Specifically, as the holder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citizens should be place in first line as plaintif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eties can also serve as plaintiff in first line by citizen trust or the principle of litigation trus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includ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overnments and other departments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resources (e.g., forestry, marine and fishery department, etc.), shall be in second line as plaintiff.The procuratorial organ will be taken in third line as "substitute", that is, when the plaintiff in first line is missing or failed to sue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 plaintiff in second line is unfavorable or fail to star a sui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prompt,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act as the plaintiff directly to initiat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which will ensure the final safeguard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interest.
     The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noted, to make sure the rule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plaintiffs. For example, the distribution of proof burden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type of the plaintiff: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itizens should enjoy the burden of proof in reverse, whil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nd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implement the traditional principle "The burden of proof is upon the party who claims".
     In addition, while we are improving procedural regime, innovating mechanism of system,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we should prevent the abuse of litigation, avoid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being wasted. Therefore, we can take various measures, such as give priority to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set a 30 or 60 days prior notification procedure, let those who abuse the litigation bear tort liability etc.
     The fifth part is the coordination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has "path dependence" to traditional civil substantive rules and procedural rules, correlation or even conflict will happen during its operation. Therefore, how to ensure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related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and achieve more effective cohesion has became the problem we must face.
     Although there i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they should be the supplement and complement of each other.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can be initiated at the same time, but their pleadings should not be in coincidenc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based on the same cause should take mutual support in procedural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in effect.
     It is very likely tha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legal supervisor role will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its role as plaintiff in a public interest lawsuit. So, whe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erved as the plaintiff, legal supervision via protest should be avoided, the way to seek fair referee would be appeals, the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with the plaintiff's concomitant litigation rights etc. Of course, if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initiated by other subject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ndertake the protes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litigation support, as well as urge to prosecute and representative lawsuit, but if utilized properly, more powerful blow will hit to the illegal environmental behavior. When facing the choices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procedure and civil urged prosecution procedure, if procuratorial organ take the former one better social effect will served.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has their own advantages, but in general they are in synergy. Setting prio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n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correcting the illegal action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can avoid higher cos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un effectivel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till need external related supporting system and measures of support and assistance. Let judicial system play an active role; establish environment court in some districts where conditions permitted; set institutions such as assessment and ident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harm,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u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surance system; take root in nationa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power organs' "inappropriate litigation", all these will give a significant support to environmental civil litig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引文
①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如韩志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韦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它是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主要由公益律师和公益团体展开的诉讼活动。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②参见周相:《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887页。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58页。
    ②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③徐银华、谢红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④[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
    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②[英]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③不过,也有例外。譬如1866年修改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名义控告违法者,并在胜诉后可分的部分罚金。1890年的《谢尔曼法》也规定了类似公益诉讼。
    (?)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
    (?)参见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①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②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③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④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曹明德、王凤远:《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①参见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等著述。
    ③辞海编缉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页。
    ④辞海编缉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9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5页。
    ⑤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8页。
    ①参见颜运秋著:《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②[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③参见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1-34页。
    ①这种利益的客观存在形式不是公共的,而是个别的,其公共性是人为聚集起来的,是法律上或制度上的一种拟制而已。吕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3期,第55页。
    参见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49-450页。
    ①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②诉讼的实际实施人及其所代表之人的人数可能很少,如只有一人,也可能很多,如上千人,但这对是否可以视为公益诉讼并无决定性影响。决定性的考量因素是,诉讼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扩散效应,能否影响到众多人的利益。
    ③2007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3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认为,3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超标排放黑烟、污染空气,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3被告已经构成侵权。林雷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他人民币1元的损失。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林雷败诉。参见郭桂花:《林雷状告案被驳回法院称被告车不存在尾气超标》,载《厦门日报》2008年3月14日。
    ④如保护饮用水源地,使得所有饮用该水源的人们都受益,保护森林和海洋,使得当代和后代都受益等。在根本上看,这源于某些环境权的公共性,在根本上又源于环境的非排他性和公共性。
    ⑤参见聂玲玲:《“小鱼儿”控告中石油》,载《公益时报》2006年1月17日。
    (?)See Tennessee Valley Auth. v. Hill,437 U.S.153(1978).
    ②参见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49-450页。
    蒋集跃、梁玉超:《公益诉讼:制度、话语及实践》,载《学海》2004年第2期,第84页。
    ①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②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第102页。
    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6页。
    ②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6页。
    ③James R. May, Now More than Ever: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 Trends,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2003.转引自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1期。
    ③参见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第64页。
    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6页。
    刘居艳:《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③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管窥》,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①Christopher H. Schroeder, Lost in Translation:Wha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Does that Tort Cannot Duplicate, 41 WASH-BURN L. J.583 (2002).
    廖焕国:《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①在此方面,日本宪法学者佐藤幸治提出的“权利的生成过程论”能给我们以很大的启迪。他认为,权利有各种阶段,其是按照从“背景的权利”向“法的权利”的路径发展的,在法的权利方面,进而显示“抽象权利”向“具体权利”的开展。参见[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下),周宗宪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页。
    ②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③参见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1期。
    ④参见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1期,第30页。
    ⑤参见[美]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奥诺·卡佩莱蒂主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①参见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第64页。
    ②梅冷、付黎旭:《日本环境法的展开》,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③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1期,第31页。
    ④[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①参见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进社会变革》,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
    ②参见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因为,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所以,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 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是不符合法理的。
    See 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Michigan Law Review68, January (1970),pp.471-521.
    ② See 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a New Character of Environmental Rights.In: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 New York, Alfred A.Knopf,1970,pp.158-174.
    ③萨克斯教授认为,“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对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通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共有利益的考虑了。而这些利益与相当的私的利益一样具有受法保护的资格,其所有者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古代格言‘一在不妨害他人财产使用时使用自己的财产’,不仅适用于现在以及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而且适用于诸如工厂‘所有者与对清洁大气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不动产业者与水产资源和维持野生生物生存地域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挖掘土地的采掘业者与维持自然舒适方面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纷。”这就是萨克斯提出“环境权”的主要理论根据。他还认为,“只有当我们……意识到将公共权利的正当性作为与传统的私的财产利益相对等的东西来看待时,才能说这时我们才开始走上建立有效的环境法体系的真正道路”。[美]萨克斯:《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日]山川洋一郎等译,岩波书店,第186、193页。转引自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31页。
    ④参见[日]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7页。
    参见杜刚建:《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3页。这两次会议中有关环境权问题的报告以及后来陆续发表的环境权方面的部分论文被大阪律师会环境权研究会编辑的《环境权》(1973年)所收入。
    ⑥这次会议是由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主办的,由日本发起,共有13个国家的代表出席该会议,会议的题目 是“关于环境破坏的东京公害研讨会”。
    ①参见杜刚建:《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5页。
    ②即在自然环境的变化成为阻碍人们增强身体强壮、精神活动的积极发展的因素的情况下,以作为日本宪法第13条防御权的环境权为基础,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排除。
    ③该说主张,为了保障国民能够享受健康而富有文化内容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国家有责任施行旨在环境保全的各种政策和措施。
    ④譬如日本学者淡路刚久教授主张,作为贯彻环境权理念的环境权实现的手段,应该承认居民作为权利人参加环境管理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环境法上明确环境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和环境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法律地位。此外,环境参与权论还认为,居民在参加开发计划的立案过程中,情报公开、听取意见、公开讨论等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见罗丽:《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154页。
    ⑤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⑥譬如蔡守秋、吕忠梅、朱谦、周训芳、徐祥民、陈泉生、李挚萍、汪劲、王明远、吴卫星、古德近等学者,对环境权问题均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代表性著作如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徐祥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卫星:《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
    参见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213页。
    参见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1-175页。
    不同的环境权,其公共性会有所不同,如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的公共性较弱,私益性较强,而清洁水体权、清洁空气权、生态安全权、景观权则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④这是因为,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对环境的支配权,主张在对人身和财产产生盖然性环境侵害之前的阶段,就承认公民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侵害排除请求权和对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参与权(这也构成了环境权创设的正当性论证)。在这一点上,环境权与物权、人格权在侵权救济理论构成上具有显著的区别。因为,按照以人格权、财产权为权利基础的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构成理论,在发生环境侵害的场合,只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使人的生命、健康受害、财产受损或高度可能受损时,才可采取救济措施,譬如提起侵权诉讼。如此一来,既不利于保护环境,也会因救济时机过晚,而贻误对健康和财产的保护。
    参见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1-175页;张象枢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据统计,每年各类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粮食18亿吨,肉类6亿吨,同时海洋还提供鱼类1亿吨;另外环境还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纤维、矿产、橡胶、医药资源以及其他工业原料等。数据引自唐建荣主编:《生态经济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②在发展经济的实践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环境的生态价值,其实,环境所提供的“生态价值”的量远远高于“资源价值”的量。据中国专家的研究,在森林的效益总量里,木材生产效益占11%,花卉、藤类、药用等生产效益占1%,而森林固定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改良土壤、固土保肥、蓄水调洪等生态效益却达到了87%;另,据日本学者的预测,森林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比例只为1:6~1:20。数据引自唐建荣主编:《生态经济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③包括植物对大气污染物的净化作用和土壤-植物系统对土壤污染的净化作用,以及土壤的有机质能将许多病原体无害化等几个方面。如植物通过吸收CO2,释放O2,维持大气环境化学组成的平衡,通过吸收硫化物、氮化物、卤素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等来净化大气。
    ①参见吕忠梅:《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评侵权行为法专家建议稿》,载《中国法律》2008年第5期,第20页。
    徐卫:《论诉讼信托》,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②Alastairs Hudson. Principle of Equity and trusts.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p98.
    ③参见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汇》,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丛刊》1995年第1期。
    ②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③See 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Michigan Law Review68, January (1970),pp.471-521.
    参见齐树洁、郑贤宇:《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第11-14页。
    ②参见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22页。
    参见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9页。
    ②[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469页。
    ③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7-628页。
    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内容介绍》,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
    ①[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③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颜运秋、颜运夏:《质疑“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6期,第63-65页。
    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③[台]王甲乙、陈计男、陈荣宗:《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0页。
    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62页。
    以下论述,主要参见关丽:《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载《世界环境》2008年第1期。
    ②秦天宝:《中美公民环境诉讼比较研究》,载《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年第5期。
    参见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47页。
    参见[美]R·芬德利、D·法贝尔:《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8-440页。
    ②Roger W.Findley and Daniel A.Farber. Environmental Law[M].3rd Ed.West Publish Company,1992,p5.转引自
    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④严格说来,本案应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⑤参见[美]J·G·阿巴克尔、G·W·弗利克等:《美国环境法手册》,文伯屏等,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5、88-89页。
    ①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②上述资料来源于[美]帕蒂·戈德曼:《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从历史到前沿》,www.bmla.org.cn,最后浏览时间2010年7月3日。
    ③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公众监督作用的角度看,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规定,来确定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即对一切造成环境损害或者具有环境损害威胁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提起诉讼。
    ①33 U.S.C.§1365(b)(1)(B).
    ①See 33 U.S.C.§1365(b)(1)(A).
    ②See 42 U.S.C.§6972(e).
    ③资料来源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提供的迈克尔E·沃勒著:《美国公益诉讼制度》一文。特此表示感谢。
    ①参见关丽:《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载《世界环境》2008年第1期。
    常纪文、杨朝霞:《环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255页。
    ②参见赵谦、朱明:《司法审查中美国法院特殊身份取得原因解析》,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③See Micheael D. Axline,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 Michie,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1995, P.1-5.
    ④See Deirdre H Robbins,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David Robinson and john Dunkley, Public Interest Perspectives in Environmental Law, London, John Wiley & Sons, Inc,1995, P.25,P.39.
    ⑤ For example, Atlantic States Legal Founda. v Tyson Foods, Inc.,89 F.2D 1128(11th Cir 1990).
    ①[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普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66页。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③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横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王65页。
    ④庄淑珍、董天夫:《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①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王红岩:《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202页。
    ②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参见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外国 法律史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3-147页。另外,关于英国集团诉讼的论述,还可参见杨严炎:《群体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①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②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③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①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② Canningham,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India Supreme Court:A Study in Light of American Experience,29 J.of the India L.Inst.495(1987).
    ③参见印度《环境法》第19条。
    ④目前,印度公益诉讼仍然主要涉及童工人权、妇女人权、奴役劳工人权以及环境人权等下层社会成员的人权领域。
    参见栾志红:《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18期。
    ②1985年12月4日,西里拉姆食品和化肥公司位于德里的一家化工厂发生硫酸气体泄漏,导致一人死亡和多人患病(M.C.Mehta v.State of Shriram Food and Fertilizerlndustries,简称西里拉姆气体泄漏案)。M.C.麦赫塔(最高法院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执业律师、社会工作者)针对工厂的行为向最高法院提起令状申请,最高法院非常重视这起案件,命令关闭了工厂。案件中,申请人M.C.麦赫塔并非受害者,而是一个富有“公益心”或“公益精神”的公民。
    ①Menka Gandhi v. Union of India A.I.R.1978 S.C.597,640-641.
    ②参见栾志红:《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59-63页。
    1987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判了一起案件——“农村诉讼和权利凯恩达诉印度北方邦案(Rural Litigation and Entitlement Kendra,Dehradun v.State of Uttar Pradesh,简称台拉登采石场案),该案因为首次在环境领域运用了“书信管辖权”以及最高法院对志愿组织诉讼资格的明确态度而具有历史意义。农村诉讼和权利凯恩达是台拉登的一家志愿组织。1983年7月,它给最高法院写了一封信,指控非法的石灰石开采活动正在破坏穆索里一带喜马拉雅山丘陵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最高法院将这封信视为令状申请书,随后向北方邦发出通知,指示有关部门停止穆索里地区的采石活动。无论是邦政府还是采石场主都没有反对申请人的诉讼资格。法院在其判决中感谢了凯恩达的贡献。代表法官席发表意见的赖恩格纳斯·密斯拉法官说,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任务,也是每一位公民必须承担的任务。它是一项社会义务,是规定于印度宪法第51-A(条)的基本义务。以这起案件为契机,由志愿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因得到最高法院和宪法的明确承认而具有了稳固的基础。See Armin Rosencranz & Shyam Divan & Martha L. Noble.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in India:Cases, Materials, and Statutes. N.M. Tripathi,1991.p57.
    ②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③栾志荭:《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59-63页。
    禁止令救济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
    ②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参见陈荣宗:《美国群众诉讼与西德团体诉讼(上)》,载台湾《法学丛刊》第118期,第22-23页。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基于诉讼信托的团体诉讼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诉讼信托是由法律授权将诉权赋予某个特定的团体,该团体对某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有不受次数限制的、可以重复行使的诉权;第二,无需团体成员的选任,也无须在诉讼中以全体成员的名义,被授权的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第三,团体诉讼中,公益团体只能做原告进行诉讼;第四,团体诉讼的原告一般只能提起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一般无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接受团体成员的委托。第五,团体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间接的、片面的扩张性。团体诉讼原告的胜诉判决,团体各会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宋宗宇、钱静:《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第65页。
    (?)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①[台]黄锦堂:《德国计划裁决程序引进台湾之研究》,载《台湾地区环境法之研究》1994年第11期,第328页。
    ②在德国并不是任何团体都享有公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权利能力;(2)为实现法定的保护利益,该诉讼的目的属于该团体章程所定的目的;(3)为担保团体有进行诉讼的充分经济能力,还具有一定的资金;(4)团体应当具有一定数目的成员,其所能代表的观念有普遍性。这样可防止小团体林立的情况下,团体诉讼被滥用。1908年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权赋予业主;1965年该法做了修正,将不作为诉讼之起诉权赋予行业外的消费者团体;1976年的普通交易约款法,也把针对使用违法约款行为的禁止令状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赋予了消费者团体。除此之外,《贩卖折扣法》第2条、《贩卖附奖法》第2条、《限制竞争禁止法》第35条、《发明专利法》第2条、《新型专利法》第7条、《商标法》第n条都规定了有关的公益团体(如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等)可以提出团体诉讼。至于公益团体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并无关系。
    ③根据德国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3条等法律规定,“团体自身”遭受的损害,得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时的“团体”是居于和自然人相同的地位来寻求保护,并非学说上所指的“团体诉讼”。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当然,后来,团体诉讼也可进一步利用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从其成员那里获得诉讼实施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参见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6页。
    ②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
    ③[日]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樊崇义、吴宏耀、种志松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123页。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
    ③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9期。
    ④[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华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柯泽东:《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2-121页。转引自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参见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109页
    ②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从刊》第159期。
    ③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白绿钝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9-21页。
    ①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②参见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42-443页。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参见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42-443页。
    ① Controvers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edited by Sheldon Kamieniecki,Robert O'Brien, Michael Clarke, 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6.252-253.
    ②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①参见郑春艳:《论民众诉讼》,载《法学》2001年第4期。
    ②这次会议是由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主办的,由日本发起,共有13个国家的代表出席该会议,会议的题目是“关于环境破坏的东京公害研讨会”。
    ③[日]大塚直:《环境权(2)》,载《法学教室》2005年总第293期。转引自罗丽:《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
    参见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12页
    ②参见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213页。
    ①杨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价值分析与建构》,载《北方经贸》2007年第2期,第44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181页。
    ③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62页。
    ④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内部资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②当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大陆法系远远走在了英美法系的后面。
    ①此文件的规定似乎又把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排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之外了。两种规定的前后不一致性,也间接反映出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问题尚有争议。
    ②刘桂妮:《青岛城阳成立环保法庭》,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4月13日第3版。
    参见杨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贵州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16-17页。
    ②“两湖一库”是指贵州省贵阳市周边的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这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是贵阳300万市民3口极为宝贵的“水缸。
    ③另外,清镇市环境保护法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审判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并对审理的案件在生效后负责相关执行工作。
    ④环境保护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涉及无锡市辖区内水上、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涉及环保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对经审理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的相关执行工作;
    ①《“小鱼儿”控告中石油》,载《公益时报》2006年1月17日。
    参见竺效:《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第一案》,载《绿叶》2006年第2期,第50页。
    ②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破壳而“两湖一库”打响第一枪》,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12月29日第003版。
    ③参见《广东首例公益诉讼尝试—检察院告倒污染企业》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12/27/content_17018747.htm.2010年10月5日访问。
    (?)邓新建等:《广州市检察院出台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意见破解环境保护维权四道难题》,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27日。
    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的先锋队》,.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4日第3版。
    参见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②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2条。
    ③杨立新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119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该建议稿第119条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条与王利明教授的建议稿不同的是,前者的起诉主体是代表“受害人”,后者的起诉主持是代表“公众”。显然,代表“公众”才是真正体现公益诉讼的要求。
    参见王小钢:《透视环境基本法中的公益诉讼》,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9期。
    ②参见王蓉、陈世寅:《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③杨建学:《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6日第10版。
    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参见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①当然,在现实上看,法人一般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很少会作为原告而起诉。
    ②参见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39页。
    ③傅建:《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
    参见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参见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②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57页。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对于环保团体能否提起相应的公民诉讼,其做法是,原则上肯定环保团体的功能,对其组织与运作不积极进行干预,环保团体不必经过认可或考核来决定其是否可提起民众诉讼,即使松散型的环境团体也可成为诉讼主体。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21页。
    参见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李玉娟:《论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路径选择与突破》,载《行政论坛》2010年第3期。
    ②郄建荣:《中国环保NGO争议中快速发展 面临注册无门窘境》,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7日。
    ③参见杨朝霞:《民事调解书: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fyfz.cn/art/629669.htm,2010年10月25日访问。
    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③参见王小钢:《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1期,第54-55页。
    ④参见邓慧玲:《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载《中国环境报》2009年1月20日第3版;邓慧玲:《提起公益诉讼弥补执法不足——来自广东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载《中国环境报》2009年9月4日第3版
    ①孙佑海:《从我国环境司法的进展解读最高法院<意见>》,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7日第3版。
    ②刘桂妮:《青岛城阳成立环保法庭》,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4月13日第3版。
    ③参见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①崔伟:《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适宜主体》,载《检察日报》2005年第12月16日。
    ②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③李挚萍:《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原告资格》,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④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的先锋队》,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4日第3版。
    ①陈兴生等:《民事公诉制度质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②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③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356页。
    ④譬如,江苏省无锡市中院与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对检察院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角色设置三种定位,包括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起诉。
    ⑤学者杨建学教授主张检察机关应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参见杨建学:《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6日第10版。
    ⑥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②从现行立法看,虽然《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也表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检察权,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还缺乏直接的诉讼法依据。
    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参见唐忠辉:《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第39页。
    ②参见杨朝霞:《民事调解书: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fyfz.cn/art/629669.htm,2010年10月25日访问。
    ①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②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160页。
    参见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②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
    ③参见孙佑海:《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要有新举措》,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17期。
    ④当然,具体受理法院的选择,则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方能确定。
    参见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①各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立法内容,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7-330页。
    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4页。
    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②参见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8-39页。
    ①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24页。
    ②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③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④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①关于这些误解的论述,可参见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李劲:《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新探》,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②参见邹雄:《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③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只是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不可误解。另外,该法第67条和69条对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按份责任以及环境受害者对环境致害者和有过错的第三人的索赔选择权进行了比较科学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①参见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48-449页。
    ②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③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451页。
    ④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674条规定:出于请求民事诉讼适当审理之外的其他目的,无合理原因以他人为被告提起、进行、积极参与或积极促成民事诉讼程序,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当诉讼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的,应对该他人负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之责。第682条规定:利用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的人,如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行为人应当就滥用诉讼程序所导致的伤害承担责任。
    ②我国学者杨立新在相关立法草案建议稿中借鉴了这种民事侵权责任制,对恶意诉讼、恶意告发及滥用诉权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74条、75条、76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184页、185页。
    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精神损失。参见张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张式军、谢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初探》,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第109页;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41页;
    ②参见张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36页。
    ③参见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431页。
    (?)[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4页。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5-116页。
    参见黄滨、卞飞:《赋予中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初探——也谈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改革与战略》,2003年第9期。
    (?)蒋集跃、梁玉超:《公益诉讼:制度、话语及实践》,载《学海》2004年第2期。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②孙佑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①傅国云:《论民事督促起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叶珍华:《民事督促起诉亟须厘清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6期。
    ③傅国云:《论民事督促起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杨晓林:《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程序设计》,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
    ①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①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Lisa Jorgenson, Jeffrey J. Kimmel,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Confronting the corporation,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1988), (Washington, D.C.), P7.
    501 F.Supp.1159(S.D.N.Y.1980).
    ②501 F.Supp.1159,1166-1168(S.D.N.Y.1980).
    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相关文献可参见,李挚萍:《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张璐:《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曹家新:《环保法庭越多越好》,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11月17日。
    ②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孙佑海:《保障经济转型维护环境权益——从我国环境司法的进展解读最高法院<意见>》,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7日第3版。
    (?)Black,Henry Campbel,l Black Law Dictionary,6th edition.West Publish Co.1990, p847.
    王建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第65页。
    ①[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②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10页。
    ③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④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①如无锡市两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
    ②参见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③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有关资质规定,可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②有关资质规定,可参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③具体内容可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譬如,2009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江苏省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原告系环保部下属事业单位,一家专业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
    (?)譬如,2005年11月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贺卫方教授等6名师生以松花江中的鲟黄鱼的的代理人的名义,以中石油等三家企业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该案中,6名师生均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孙瑞灼:《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值得期待》,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8期。
    王灿发:《公益诉讼不会导致滥用诉权》,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②《清洁空气法》,42 U.S.C.A.§7604(d);《清洁水法》,33 U.S.C.A.§1365(d);《固体废物处置法》,42 U.S.C.A.§6972(e)。
    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②颜运秋:《论环境与资源诉讼中的公益理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①孙佑海:《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譬如《国家赔偿法》第4条和第38条的规定等。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②参见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参见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①Anne Petitpierre, Environmental Law in Switzerlan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1999转引自廖焕国:《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②参见廖焕国:《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③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④张宝:《全国环境保护审判组织概览》,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 http://yangzx.fyfz.cn/art/786114.htm,2010年11月3日访问。
    1.王灿发:《公益诉讼不会导致滥用诉权》,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王灿发等:《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
    3.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4.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5.孙佑海:《从我国环境司法的进展解读最高法院<意见>》,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7日第3版。
    6.孙佑海:《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要有新举措》,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17期。
    7.孙佑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8.孙佑海:《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9.曹明德、王凤远:《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10.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关丽:《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载《世界环境》2008年第1期。
    12.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13.常纪文、杨朝霞:《环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4.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徐银华、谢红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19.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英]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2.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3.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4.汪劲:《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5.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6.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7.辞海编缉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2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9.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0.吕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3期。
    31.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郭桂花:《林雷状告案被驳回法院称被告车不存在尾气超标》,载《厦门日报》2008年3月14日。
    33.聂玲玲:《“小鱼儿”控告中石油》,载《公益时报》2006年1月17日。
    34.蒋集跃、梁玉超:《公益诉讼:制度、话语及实践》,载《学海》2004年第2期。
    35.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36.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37.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38.颜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重庆大学20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39.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40.刘居艳:《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载《中国海洋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1.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管窥》,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2.廖焕国:《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43.[日]阿部照哉等编著: 《宪法》(下),周宗宪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44.白绿铉: 《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5.[美]H·盖茨: 《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奥诺·卡佩莱蒂主编: 《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6.梅冷、付黎旭: 《日本环境法的展开》,载韩德培主编: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7.[日]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8.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进社会变革》,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9.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0.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51.[美]萨克斯:《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日]山川洋一郎等译,岩波书店。
    52.[日]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53.杜刚建:《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54.罗丽:《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
    55.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6.徐祥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7.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8.吴卫星:《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9.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0.张象枢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61.唐建荣主编:《生态经济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62.吕忠梅:《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评侵权行为法专家建议稿》,载《中国法律》2008年第5期。
    63.徐卫:《论诉讼信托》,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64.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汇》,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65.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6.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丛刊》1995年第1期。
    67.齐树洁、郑贤宇:《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
    68.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69.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70.[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72.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内容介绍》,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4.[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5.颜运秋、颜运夏:《质疑“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6期。
    76.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7.[台]王甲乙、陈计男、陈荣宗:《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三民书局1997年版。
    78.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07年第1期。
    79.秦天宝:《中美公民环境诉讼比较研究》,载《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年第5期。
    80.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81.[美]R·芬德利、D·法贝尔:《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82.[美]J·G·阿巴克尔、G·W·弗利克等:《美国环境法手册》,文伯屏等,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83.[美]帕蒂·戈德曼:《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从历史到前沿》,www.bmla.org.cn,最后浏览时间2010年7月3日。
    84.赵谦、朱明:《司法审查中美国法院特殊身份取得原因解析》,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85.董茂云:《英美两国判例法之比较》,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86.[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普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
    87.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8.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横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
    89.庄淑珍、董天夫:《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90.王红岩:《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9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9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3.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外国法律史博士学位论文。
    94.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95.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6.印度《环境法》第19条。
    97.栾志红:《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18期。
    98.栾志红:《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99.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100.陈荣宗:《美国群众诉讼与西德团体诉讼(上)》,载台湾《法学丛刊》第118期。
    10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2.宋宗宇、钱静:《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
    103.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4.[台]黄锦堂:《德国计划裁决程序引进台湾之研究》,载《台湾地区环境法之研究》1994年第11期。
    10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06.樊崇义、吴宏耀、种志松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7.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9期。
    108.[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华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9.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0.柯泽东:《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
    11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2.白绿钝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13.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4.傅丕毅、柴骥程:《环保困局逼出治理新政 民间环境权利意识高涨》,载《经济参考报》2006年12月14日第1版。
    115.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6.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7.赵旻:《松花江污染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拷问——由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一事引发的程序法上的思考》,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18.郑春艳:《论民众诉讼》,载《法学》,2001年第4期。
    119.[日]大塚直:《环境权(2)》,载《法学教室》2005年总第293期。
    120.罗丽:《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
    121.杨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价值分析与建构》,载《北方经贸》2007年第2期。
    122.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3.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24.郑少华: 《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5.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内部资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126.刘桂妮:《青岛城阳成立环保法庭》,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4月13日第3版。
    127.杨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贵州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128.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129.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的先锋队》,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8月24日第3版。
    130.杨朝霞:《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吗?》,载《绿叶》2010年第9期。
    131.杨朝霞:《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载《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版)》2007年第5期。
    132.杨立新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3.张宝:《全国环境保护审判组织概览》,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fyfz.cn/art/786114.htm.
    134.《青岛市民告青岛市规划局案》,http://www.dfpilaw.org/show_news. asp?classid=8&boardid=19&id。
    135.《“小鱼儿”控告中石油》,载《公益时报》2006年1月17日。
    136.竺效:《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第一案》,载《绿叶》2006年第2期。
    137.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破壳而出“两湖一库”打响第一枪》,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12月29日第3版。
    138.《广东首例公益诉讼尝试—检察院告倒污染企业》,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12/27/content 17018747.htm。
    139.邓新建等:《广州市检察院出台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意见破解环境保护维权四道难题》,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27日。
    140.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1.王小钢:《透视环境基本法中的公益诉讼》,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9期。
    142.王蓉、陈世寅:《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143.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144.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145.杨建学:《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6日第10版。
    146.杨朝霞:《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载《中 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论文集》。
    147.傅建:《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
    148.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149.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
    150.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51.李玉娟:《论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路径选择与突破》,载《行政论坛》2010年第3期。
    152.《民事调解书: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fyfz.cn/art/629669.htm。
    153.邓慧玲:《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载《中国环境报》2009年1月20日第3版。
    154.刘桂妮:《青岛城阳成立环保法庭》,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4月13日第3版。
    155.崔伟:《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适宜主体》,载《检察日报》2005年第12月16日。
    156.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157.李挚萍:《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原告资格》,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158.陈兴生等:《民事公诉制度质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59.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160.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
    161.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162.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63.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64.李劲:《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新探》,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
    165.邹雄:《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66.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167.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68.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169.张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70.张式军、谢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初探》,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171.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2.[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73.黄滨、卞飞:《赋予中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初探——也谈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改革与战略》2003年第9期。
    174.蒋集跃、梁玉超:《公益诉讼:制度、话语及实践》,载《学海》2004年第2期。
    175.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76.傅国云:《论民事督促起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77.叶珍华:《民事督促起诉亟须厘清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6期。
    178.杨晓林:《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程序设计》,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
    179.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5期。
    180.唐忠辉:《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181.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2.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183.李挚萍:《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84.张璐:《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185.曹家新:《环保法庭越多越好》,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11月17日。
    186.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87.王建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
    188.[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9.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90.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1.孙瑞灼:《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值得期待》,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8期。
    19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93.邱聪智:《公害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194.《我国首个“维护环境权益专项基金捐款特服号”正式开通》,http://www.china. org.cn/chinese/kuaixun/923313.htm。
    195.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6.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97.郄建荣:《中国环保NGO争议中快速发展面临注册无门窘境》,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7日。
    198.杨严炎:《群体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99.张宝:《全国环境保护审判组织概览》,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fyfz.cn/art/786114.htm。
    200.郑俊涛: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载《黑河学刊》2005年第2期。
    1. Teresa Moran Schwartz,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Products Liability: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Betweem the Two,30 U.Mich.J.L.Reform 434(1997).
    2. Anne Petitpierre, Environmental Law in Switzerlan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1999.
    3. Black,Henry Campbel,l Black Law Dictionary,6th edition.West Publish Co.1990, p847.
    4. Lisa Jorgenson, Jeffrey J. Kimmel,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Confronting the corporation,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1988), (Washington, D.C.), p7.
    5. 501 F.Supp.1159,1166-1168 (S.D.N.Y.1980).
    6. Controvers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edited by Sheldon Kamieniecki, Robert O' Brien, MichaelClarke, 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6.252-253.
    7. Menka Gandhi v. Union of India A.I.R.1978 S.C.597,640-641.
    8. Armin Rosencranz & Shyam Divan & Martha L. Noble.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in India:Cases, Materials, and Statutes. N.M. Tripathi,1991.p57.
    9. Canningham,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India Supreme Court:A Study in Light of American Experience,29 J.ofthe India L.Inst.495(1987).
    10. Atlantic States Legal Founda. v Tyson Foods, Inc.,89 F.2D 1128(11th Cir 1990).
    11. Micheael D. Axline,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 Michie,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1995, P.1-5.
    12. Deirdre H Robbins,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David Robinson and john Dunkley, Public Interest Perspectives in Environmental Law, London, John Wiley & Sons, Inc,1995, P.25,P.39.
    13. Roger W. Findley and Daniel A. Farber. Environmental Law[M].3rd Ed. West Publish Company1992,p5.
    14.33 U.S.C.§1365(b)(1).
    15.42 U.S.C.§6972(e).
    16. Alastairs Hudson. Principle of Equity and trusts.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P9.
    17. 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Michigan Law Review68, January (1970),pp.471-521.
    18. Joseph L. Sax, the Public Trust:a New Character of Environmental Rights.In: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 New York, Alfred A.Knopf,1970,pp.158-174.
    19. Christopher H. Schroeder, Lost in Translation:Wha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Does that Tort Cannot Duplicate,41 WASH-BURN L. J.583 (2002).
    20. Tennessee Valley Auth. v. Hill,437 U.S.153 (1978).
    21. James R. May, Now More than Ever: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 Trends,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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