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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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教育权是现代教育法治的核心和目的,同时也是判准教育法律正当性的重要维度。这个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评价和指引中国学前教育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理想图景”。本研究着重回答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保障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间接回答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与教育法律的关系问题。为此,从人权的视角出发,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置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性视角之中,把哈耶克的无知观和分立的个人知识立场作为支撑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哲学基础,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作为划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内容的理论依据,从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三条路径论证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本文综合吸收和运用了政治哲学、法学、人类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进行了综合研究。使用了文献法、文本分析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指的是个人权利在学前教育中的衍生,是0-6岁儿童应该享有的,要求家庭、社会和国家能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学习机会及条件的自由或利益。教育权指的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等教育主体必须履行教养儿童的义务或职责。受教育权和教育权的关系受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所制约。受教育权是教育权的来源和前提,受教育权是教育权的意义和目的,教育权保障和服务于受教育权。
     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坚决捍卫者。他将默会知识、分散的个人知识和无知论作为论证个人自由和自发秩序的哲学基础,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论证了社会秩序正当性的问题。从个人自由到整个社会秩序的进化和形成中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就是社会中的人是如何“成人”的,这就是教育与人的关系。哈耶克的知识观论证的对象涉猎整个社会科学,因此,从这里出发,确定哈耶克的知识论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基础实是一个可靠的起点。在哈耶克的无知观视域中,隐形的儿童观比显性的儿童观更具支配地位,无知的儿童观比全知的儿童观更起着基础的作用。健全的儿童观是指导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观念基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公约中的权利宣言、权利公约和区域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各国宪法;教育基本法等形式。在“三大人权宪章”和《儿童权利公约》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属于推定权利。截至1989年,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只有五个(朝鲜、越南、葡萄牙、俄罗斯联邦和中国)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属于宪法基本权利。
     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就学前儿童的身心特点来看,学前儿童的权利特性具有更强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从不同的角度上看分属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抽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个权利束来看时,其本身又成了不同权利的集合。从三代人权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首先是自由权属性,然后是社会权和发展权属性;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也具有福利权的性质。从健康权的角度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包括自然分娩权、食物权、空间权和运动权等内容。其中,食物权在当下的中国更应凸显营养权的实质内容,对于刚刚分娩至半岁左右的婴儿来说,母乳喂养权是该阶段的主要权利。从学习权的角度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分为接受在家教育权、接受社会教育权和接受幼儿园教育权。其中,接受幼儿园教育权按其发生的过程又分为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公正评价权。学习机会权还可以分为就近入园权、选择幼儿园类型权和获得学生身份权。游戏权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特别内容,也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标志。从理论上讲,任何概括性权利或子权利都可以进行无限的分解,但这无多大的实践意义。划分的底限是由权利所具有的内在限度和现实困境所决定的。
     教育权的实施就是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教育权分为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在学前教育阶段,三者之间的合理定位是,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教育权居于辅助的地位,因为国家教育权派生和服务于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种定位可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传统中国的文化一心理结构和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等方面加以有力的证明。家庭乃社会之基本细胞,父母养育和教养儿童系于天然之纽带,因此父母教育权乃自然之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制定法的剥夺和赋权,只受制定法之保护。任何权利都存在缺位或滥用的可能,因此其他权利的平衡和矫正就是必须的。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层越来越大的情况之下,国家和社会干预和扶持教育成为必然且重要。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不能以侵犯父母教育权为前提,其干预和控制的唯一理由就是出于保护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自由。作为自由权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须要国家履行消极义务即可,作为社会权和福利权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须要国家和社会履行积极义务。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s the core and aim of modern rule of law in education, simultaneously it is a significant dimension to justify the legitimacy of educational law. This value orientation also applies to the early child's right to education (ECRE). The research aim of ECRE is to provide an "ideal picture" as theoretical criteria and direction for evaluating and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This research emphasizes on answering the nature and content of ECRE and how to safeguard it. Based on answering these questions, this research answers indirect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RE and educational law. In order to finish the tas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ECRE has to be researched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s and national power, Hayek's theory of ignorance and dispersive personal knowledge is supported to ECRE as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is used as theoretical criteria to classify the content of ECRE, the family's right to educate, the society's right to educate and the state's right to educate are three ways of safeguarding ECRE.
     The knowledge from many disciplines is absorbed and used, such as political philosophy, law, anthropology and education in this dissertation. There is a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n ECRE in a critical position and the methods like literature research, content analysis, comparison, case study are implemented.
     ECRE refers to the derivative of individual rights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which is freedom (or interest) to safeguarding the basic learning opportunity and cond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children in the age of from inborn to6that family, society and the state have 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educate refers to the obligations or duties of family, society and country have to rear childr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right to educate is dependen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power.
     Hayek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nker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who is a staunch defender of western neo-liberalism. The tacit knowledge, dispersive personal knowledge and ignorance are used as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for demonstrating personal freedom and social order. On the basis of the spontaneous order, the problem of the legitimacy of his social order is solved. There is a huge gap existed in the evolution and formation of social order from the personal knowledge to individual freedom, which is how people in society "humanize". Because Hayek's view of knowledge focuses on covering the whole social science, to determine the basis of Hayek's theory of knowledge as ECRE is a reliable starting point here. In the view of Hayek's ignorance, the tacit child's view is more dominant than the visible child's view, the ignorant child's view plays a more fundamental role than the omniscient child's view. The just child's view is the ideal foundation to guide ECRE. The legal basis of ECRE includes the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s, conventions and the conventions on the regional human rights etc; constitutions; the fundamental laws of education etc. In the "Three Charter of Human Rights" and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ECRE belongs to the putative right. By1989, there were only five (North Korea, Vietnam, Portugal, Russian federation and China) Asian and European countries whose constitution stipulated ECRE clearly. Therefore, ECRE in these countries belongs to the constitutional basic rights.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divisible,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In terms of early child's physical and mental characteristics, the rights characteristics of early child are more integral and indivisible. From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ECRE belongs t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ight to survival, development, protection and participation. However, As an independent part, ECRE itself has become a bundle of different sub-rights. From the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 ECRE is firstly the liberty right, secondly the social right, lastly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ECRE also has the nature of welfare rights.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right to health, ECRE includes natural childbirth right, right to food, the right to space and the right to sport etc. The right to food in contemporary China should highlight the essence of the right to nutrition, for just about newborns to a half year-old-baby, the right to breast-feeding is the main right of the stage. From the view point of the right to learn, EC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t home, in society and in kindergarten. Among them,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kindergarten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the right to learning opportunity, the right to learning process and the right to unbiased judgment in learning. The right to learning opportunity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right to access to neighborhood kindergarten,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type of kindergarten and the right to student's identity. The right to play is core content of ECRE, 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symbol of ECRE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he right to compulsory education. Theoretically, any general rights or sub-rights can be divided infinitely, but there is little meanings in practice. The bottom line of classification is decided by the inner limit of rights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The implementing of the right to educate is to safeguard ECRE. The right to educate is divided into the family's right to educate, the society's right to educate and the state's right to educate. In 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stage, the family's right to educate and the society's right to educate have the priority, the state's right to educate is in a auxiliary state, because the state's right to educate derive from and is serviced to the family's right to educate and the society's right to educate. This can be prov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stat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psychology structure and Hayek's two dimension views of social order rules. Family is the basic cell of society and parents'tutoring and raising children comes from their natural tie, so the parent's right to education is a natural right, which can never be deprived and empowered by national powers but can only be protected. In exerting any rights there is a possibility of absentness or abuse, so it is necessary for other rights to keep the balance and correct it. 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at the socie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and that the stratification of society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it is inevitable and significant for society and state to interfere and support education. The society's right to educate and the state's right to educate should not trespass the parent's right to educate. The only reason to interfere is to protect the freedom to receive education of early child. ECRE as liberty rights need state to fulfill its negative obligations, ECRE as a social right and welfare right need state to fulfill its positive obligations.
引文
①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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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参见“4年428起虐童案 谁来维护儿童权利?”网址http://tieba-baidu.com/p/1980822390,2012-12-16日访问。其中,2012年教师虐童案件就有:2月,北京三岁男童幼儿园中被扎伤生殖器,幼儿园老师拒不承认;3月,惠州德园学校小学部二年级女生上课时,被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徐丽萍脱裤至膝盖;3月,广州一女童在幼儿园遭该园一名保安猥亵,下体流血不止;4月,西安某幼儿园老师因吃饭前有人说话,让30多名孩子自扇嘴巴;5月,北京一幼儿园老师直接用开水给4岁的孩了洗脚;10月,番禺某康复中心老师因女童做运动不配合,将其凌空摔瘫;10月,温岭幼儿园女老师微笑地用手揪起男童的左右耳朵使其双脚离地;10月,太原一教师因孩子做错题,十分钟内狂扇幼童几十耳光。
    ③ 相关数据参见教育部网址: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200/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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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转引自蔡迎旗.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与政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68.
    ② 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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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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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3-34.
    ③ 刘复之.人权大辞典[G].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681.《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规定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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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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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把同一事务既规定为权利又规定为义务除教育外,还有劳动。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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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姜士林,陈炜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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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管华.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M].法律出版社,2011:19.关于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大过程详见该书第1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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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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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98202.
    ⑥ 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却不能相互等同。详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719.但是,周伟把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利二者合并称为“宪法基本权利”。他指出:“宪法基本
    权利是个人作为人的固有特征的主张(Claims)或资格(Entitlement).它是每一个公民相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而非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基本权利以宪法规则和原则的形式载于宪法之中,成为其他法律权利的基础和保障体系的核心。”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运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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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这点已为我国政府高层所意识。正如温家宝在2012年“两会”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工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我在这里想讲一段话。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走过弯路,有过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十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做出了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抉择。”(详见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14/content_24895429_11.htm)不少人所担虑的是,如果尊重和捍卫人权意识没有深入人心,文革之悲剧仍然可能重现。
    ③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第2版)[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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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翔.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J].法学家,2005:2.
    ② 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0:6.
    ③ 金观涛.探索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6.
    ④ 关于宪政的内涵参见李步云:“宪政的科学内涵及其意义”,出自于世界宪政网,http://www.globalcon.cn/comment/20120410/170201.shtml。2013年2月20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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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
    ③ [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9.
    ④ [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53.
    ① [美]卡尔威因,帕尔得森.美国宪法释义[M].徐卫东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
    ② Forrest McDonald.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Franklin Watts, Pub,1982:16-17.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24.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1.
    ⑤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
    ⑥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4.
    ⑦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8.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1.
    ② 金观涛.探讨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68.
    ③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序言).
    ④ 这里笔者需要指出,此处严格区分两个概念“马克思的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马克思的主义是指马克思本人(最大范围包括恩格斯的思想)的基本理论和核心学说,而通常讲的马克思主义由于外延过于庞杂,因此笔者不予采用。关于在马克思的主义内部学说和主张里也还需要加以分析和甄别,正如李泽厚指出的,“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早期在建立自己的整体世界观的进程中,具有多方面的异常丰富的思想,但在他以后的一生
    ①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4-424
    ② 参见金观涛.探讨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90-98.
    ③ 金观涛.探讨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0.
    ④ 所谓长19世纪指的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一百多年的范畴,而短20世纪是指一战到1989年这七十多年间。这种分期对研究现代社会结构运行具有特殊的作用。参见金观涛.探讨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57158.
    ⑤ 金观涛.探讨现代社会的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59.
    ① 钱福臣.宪法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4.
    ② 参见秦晖.共同的底线[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
    ③ 钱福臣.宪法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
    ④ 钱福臣.宪法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0.
    ⑤ 钱满素:“个人社群公正”载于《公共论从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页。转引自钱福臣宪法哲学问题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8.
    ① 乔尔·斯普林格.脑中之轮:教育哲学导论[M].贾晨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9.
    ② 乔尔·斯普林格.脑中之轮:教育哲学导论[M].贾晨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80.
    ③ 湛卫清.人权与教育——人权视野中的教育问题探索[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49.
    ④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9.
    ① [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主编兼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00.
    ②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3).
    ③ [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主编兼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48.
    ④ [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主编兼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书,2011:448.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第3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048.
    ① [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5.
    ② 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区别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3-114.
    ③ 江平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8.
    ④ 乔尔·斯普林格.脑中之轮:教育哲学导论[M].贾晨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1-274.在斯普林格的人权观来看,受教育权的具体内涵就是经他改写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的内容:“1.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权,包括人权教育在内。教育应当是免费的,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应当如此。初级教育是义务性的。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更高一级的教育对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开放。2.教育应当强调个人和政府保护人权的义务。3.父母有权选择给予子女何种教育。但父母的选择当以人权教育为界。所有形式的教育都要包括人权教育在内。”参见该书第273页。
    ⑤ 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92.
    ①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7.
    ② 尹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8.
    ③ 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275.
    ④ 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2.
    ⑤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6-17.
    ②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
    ③ 参见胡锦光、任端平:“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于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卷).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④ 许庆雄著:《宪法入门》,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57页转引自高淑贞:受教育权论,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50.
    ⑤ 许庆雄著:《宪法入门》,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57页转引自高淑贞:受教育权论,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51.
    ①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3).
    ② 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
    ③ 濉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
    ④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6-37.
    ①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7.
    ② 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1.
    ③ 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2.
    ④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31.
    ② 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出国留学、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等。详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545-548页。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8页。
    ① 陈桂生.“学前教育”辨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2(6)
    ① 正海英.学前教育还是教育吗?——从深圳的公办园转企说开去[J].学前教育研究,2007(1).
    ② 荣司平.“学前教育”实为“幼儿教育”[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30日第336期
    ③ 杜成宪.“学前教育”与“幼儿教育”不同[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22日第346期
    ④ 杜成宪.“学前教育”与“幼儿教育”不同[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22日第346期。刘晓东认为,“就学前教育是正式入学之前的教育来看,将学前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定位在学上面,已经将小学的学习任务提前到学前时期了。如果这种思路是正确的,学前教育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以小学概念来包含学前教育;如果这种思路是正确的,那么学前儿童生下来就是小学生,学前教育概念便理所当然地瓦解了。显然,这种思路是错误的。”参见刘晓东.中国学前教育需要革命性变革[J].教育导刊,2005(7).
    ⑤ 参见陈桂生.普通教育学纲要[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7-11.
    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312.
    ⑦ 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教育标准分类》(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ISCED)),2011年9月5日。
    ① 陈桂生.“学前教育”辨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2(6).
    ② [德]蓝德曼.哲学人类学[M].彭富春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221.
    ③ [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M].吴汝康,吴新智,林圣龙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7.
    ① [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M].吴汝康,吴新智,林圣龙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8.
    ② 参见人民教育出版社幼儿教育室编.幼儿卫生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31.
    ③ 庞丽娟,李辉.婴儿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67.
    ④ 朱智贤.儿童心理学(笫4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84.
    ① 朱智贤.儿童心理学(第4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12,141,184.
    ② 吴式颖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缩编本[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54,202.与汉语世界对于儿童分期比较模糊的情况来看,英文的表达较为精准。例如,用‘'embryo"指称人类从受孕到生长八周期间的胎儿;‘'fetus"指称人类从开始怀孕的第八个星期到出生这一期间的有别于更早期的胚胎的幼儿;用"neonate"尤指出生不满一个月的儿童;用"infant"指处于生命早期阶段的小孩,尤指他或她还不会走路之时;用‘'toddler'’指大约一岁到三岁之间的刚步履蹒跚的儿童等等。当然这里呈现的都是这些词汇的基本含义,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另有所指。另外,在英文表述婴儿大小时常常使用多少月份来计算,由于婴儿各项发展都是日新月异,所以这样更为统一和方便。就儿童不同时段称谓内涵究竟是两种不同语言本身固有的语言表达方式所限,还是由于两种不同文化的研究传统所决定。笔者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③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教育系合编.西方古代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78.
    ①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教育系合编.西方古代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20.
    ② 穹杨伯峻.论语译注(第3版)[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
    ③ 商时良.学记研究[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81.这段话的译意:学生到了规定的年龄进入大学,国家每隔一年考查他们学业及操行成绩一次:第一年考查学生析句分段的能力和学习的志向;第三年考查学生是否专心学习和与周围的人是否和睦相处;第五年考查学生学识是否广博,同老师是否亲密无间;第七年考查学生研究学问的本领和识别朋友的能力。符合标准的就叫做“小成”。另九年,做到认识事物触类旁通,闻一知(?),和政治上成熟,意志坚定不移。符合标准的就叫做“大成”。出处同上,第87页。
    ④ [捷]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仁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04.
    ① 参见[美]赫根汉著,何瑾,冯增俊译.人格心理学导论[M].海口: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36-41.
    ② 参见杨晓萍,李静主编.学前教育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7-11.
    ① 陈桂生.教育原理(第2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
    ② 吴康宁.学生仅仅是“受教育者”吗?——兼谈师生关系观的转变.教育研究,2003(4).
    ① 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78.
    ② 此观点受惠于张玉堂教授的分享和启发,特此致谢。具体参见张玉堂:“学生也有教育权刍议”,未公开发表。
    ① "tacit knowledge"的译法可以有多种,石中英将其译成“缄默知识”,而邓正来将其译成“默会知识”。前者的理由是,“尽管从词义上说,"tacit knowledge"既可以译为“隐性知识”、“不可言说的知识”,也可以译为“缄默知识”,而且译为“隐性知识”可能更为准确。但是,考虑到这种知识在强调客观性、普遍性和价值中立性标准的现代知识型中根本被剥夺了‘知识’的权利,是一种长期以来不被承认也不敢声张知识权利的知识,因此觉得‘缄默知识’的译法反映出这种知识被压迫的历史命运,同时也能够传达出这种知识渴望重新获得知识权力的冲动,是一种比较传神的译法。”参见石中英:《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58页注释1。必须承认,将‘'tacit knowledge"译为“缄默知识”和“默会知识”都达到了翻译的“三字”标准(信、达、雅)。如果硬要从二者译法中再二选一的话,笔者觉得,“默会知识”是更好的选择,因为“默会”既可以表达“缄默”,又可以呈现“体会”,而“体会”概括了—句习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涵,这有利于读者通过母语就能准确地理解异域的学术思想。如果说还要挑刺的话,“默会”这 个词不常用,创新词是邓氏翻译的一大特点,这是受人诟病的地方之一,但是邓氏的诸多新词现在已经成为学界通用的概念也是不争的事实。
    ① 转引自石中英.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23.
    ② 郁振华.从表达问题看默会知识[J].哲学研究,2003(5)
    ③ 郁振华.从表达问题看默会知识[J].哲学研究,2003(5)
    ① Polanyi,M.The Tacit Dimension, Routledge& Kegan Paul, c1966, p55.
    ② 转引自石中英.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27.
    ③ 要理解哈耶克的知识论观点,了解他心中的“知识”究竟是什么无疑是个基础性的问题,然而极少见到哈耶克直接对“知识”作出界定。哈耶克仅在一处对“知识”进行了说明。他说:“显而易见,在我通常使用‘知识(knowledge)这个术语的场合,改用‘信息’(information)这个术语也往往会更可取一些,因为‘信息’这个术语所明确指称的就是有关特定事实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particular facts),而不是人们所认为的明确‘知识(plain knowledge)所指涉的那种理论知识。”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63.
    ④ [英]哈耶克.个入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48.
    ①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76.
    ②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77.
    ③ 参见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于邓正来著:《哈耶克社会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89-97.
    ④ N.Barry,Hayek'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Macmillan,1979, p.9转引自邓正来:《哈耶克社会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98.
    ①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8.
    ②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2.
    ③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9.
    ④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9.
    ⑤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导论第11页
    ① 参见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M].刘建基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231.
    ② [英]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38.
    ③ [英]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1-67.
    ④ 丛日云主编.西方文明讲演录(全国高等院校通识课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6-97.
    ① [英]约翰·穆勒.论自由[M].孟凡礼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
    ② [英]约翰·穆勒.论自由[M].孟凡礼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0.
    ①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522.
    ② 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相关的文献还可见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文章.《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130131、133、160.
    ③ 许纪霖,宋宏编.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89.
    ④ 解放前,“个人主义”并不是一个妖魔化了的词汇。我们可以从部分学者的论著中看出,比如,“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团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该书于1948年首次出版。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
    ① 许纪霖:“大我的消解:现代中国个人主义思潮的变迁”载于许纪霖,宋宏编.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人民出版社,2011:208.
    ②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1.
    ③ 李大钊全集(第3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579。转引自顾红亮,刘晓虹.想象个人:中国个人观的现代转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88.
    ① 顾洪亮,刘晓虹.想象个人:中国个人观的现代转型[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98.
    ② 胡适的真假个人主义与哈耶克的真假个人主义是有所不同的。后者的立场立基于其反对笛卡尔的“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和自己构建的“无知观”方法论上面。时至今日,对于廓清“真”“假”个人主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思想和条条框框需要突破。关于利己主义、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更多的认识请参见易中天著:“自私未必就不好——《像三聚氰胺一样活着》编辑后记”载于《公民心事:权利、责任、常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18页;刘晓虹:《中国近代群己观变革探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7页;杨建朝:“从虚假到真实:集体主义教育反思”,教育学报,2011年第5期;杨韶刚:“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道德文化的教育反思”,教育学报,2011年第5期等文献。
    ③ 胡适:《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转引自于许纪霖,宋宏编:《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人民出版社,2011:225
    ④ [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主编兼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45.
    ⑤ 虞永平.论儿童观[J].学前教育研究,1995(3).
    ⑥ 姚伟.儿童观及其时代性转换[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7.
    ⑦ “行为动机形态的儿童观”:教育行为动机形态的儿童观是由教育者所持有,主要表现为教育行为动机的儿童观,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儿童观。见姚伟.儿童观及其时代性转换[M].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3.
    ①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为处理当今社会如何在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协调行动和稳定秩序的问题而提出的重要概念。参见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J].中国社会科学,2008(6).
    ①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9.
    ② 1948年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被国际法学者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参见李金荣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5:213215.另加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是确认受教育权的四个主要国际文件。详情参见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36(表2.1.)
    ① 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是该公约存在两个中文译本。关于为何会出现如此现状请参见孙世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份中文本:问题、比较与出路”,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② 该公约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于一九六0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生效: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于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该公约共19条。
    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6年10月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一次关于教师地位的各国政府间特别会议。会议通过了一项题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的文件。它对最近十多年中各国教师的培训工作发生了很重要的影响。这份由会议主席约翰·托马和联教科文事务局长鲁奈·莫签署的建议包括前言和十三章,共有146条,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④ 1979年12月18日第34届联大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康克清代表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确认康克清在签署公约时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
    ⑤ 1990年3月59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联合发起和赞助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World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for All)"在泰国宗迪恩(Jointien)举行,大会因而又称“宗迪恩大会”。来自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共1500多名代表、观察员及专家出席了会议。一些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亲临会议,各国均派出部长级以L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中国派出了以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与会。会议讨论并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行动纲领》文件。该宣言共10条。
    ①1994年6月7日至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王国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颁布了《萨拉曼卡宣言》,明确提出了“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思想。所谓“全纳教育”,是指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每一所普通学校必须接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都能受到自身所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萨拉曼卡是西班牙内陆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地处于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亚·莱昂自治区的最西南端,中央山脉地区之内。
    ① 2000年4月26-28日在塞内加尔的达喀尔举行的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了该纲领。《达喀尔纲领》是一项集体的行动承诺。各国政府有义务确保全民教育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并长期保持下去。要有效地履行这一责任,不仅需要各国国内开展广泛的合作,而且需要与地区和国际机构合作。
    ② 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2002年10月11日第S-27/2号决议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③ 欧洲委员会1952年3月20日通过该协议。
    ④ Fernandez, A., Jenkner, 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reedom of Education., & World University Service. (1995).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s and conventions o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freedom of education. Frankfurt am Main:Info3-Verlag.p.63
    ⑤ Ibid. p.66
    ① Ibid. p.76
    ② Ibid. p.81
    ③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④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T].中国社会科学,2000(6).
    ⑤ Hodgson,D.(1998). The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 Aldershot:Ashgate.p.45
    ⑥ 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50.
    ①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Technical Review of the Test of the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E/CN.4/1989/WG1/CRP.1(15 October 1988) p.33
    ②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E/CN.4/1989/48(2 March 1989) p.80,para.459. A Venezuelan proposal had also sought to make reference to the "overall care for the child of pre-school age":see id.p.79.para.458.
    ③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④ 关于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发展详情请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1-97.
    ⑤ 参见李晓燕主编.教育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08;王柱国.学习自由与参与平等:受教育权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在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里,“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应行设立和组织为全体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 应当是免费的,此类教育机构应按王国区划的配合渐次分布之。”该宪法共八篇。
    ① 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8,80.
    ② Hodgson, D. (1998). The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 Aldershot:Ashgate. p.9
    ③ 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0.1936年《苏联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证是:在教育和生活、生产相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八年制普及义务教育;广泛发展中等一般技术教育,各种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尽力发展夜校和函授学校,对各种教育都实行免费和国家的助学金制度:各地学校用当地语言讲课:在工厂、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中对劳动者进行免费的生产教育、工艺教育和农艺教育。”
    ④ 《魏玛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一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第142至150款都是涉及教育及学校事项。其中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共教育制度为有系统之组织,在为全民之基本教育制度内,设置中学及高等学校,此等学校之设置,以生活所需各种职业为标准。对于儿童之入一种特定学校之取录,应视其才能及志向而定,不得以其父母之经济及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为准据,定其去留。在一地方团体内,得依据享受教育权利者之动议,设立其所信仰宗教或世界观之国民小学。但以不妨害已经规定之学校课程及本条第一项之意义者为限。然受教育者之志愿,应顾虑及之。其细则,由各邦立法机关遵照联邦法律原则规定之。”文本出处源于http://www.legalhistory. com. cn/index. 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96:2011-05-12-05-54-41 & catid=39:2011-03-05-16-08-44&Itemid=11。关于魏玛宪法与中国关系之研究可以参见曾颉.《魏玛宪法》之中国话语[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⑤ [荷兰]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259.
    ⑥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共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 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美国教育问题联邦法院的标志事件是1954年布朗v.教育委员会“隔离但平等”案,自此以后,联邦法院开始越来越多介入到教育的事物之中。
    ① 1923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初等教育之义务。”1946年宪法第二一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1954年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1975年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1978年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1982年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 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183.
    ③ 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604.
    ④ 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950.
    ⑤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十三条的其他内容为:“(1)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4)基本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本普通教育。(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① 1982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 这里讨论教育目的时涉猎国际法和宪法条款,这与上面的分类似乎有些矛盾,但是为了论述的系统性而不得如此之作。
    ③ 详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0-56.
    ④ 参见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标准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12.
    ⑤ 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标准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
    ① 截止现在,世界上仅有美国和索马里两国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美国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因参见王岽兴:“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因探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② 原文为日文,中文系笔者委托在日本名古屋商科大学任教的王志博士翻译提供,特此致谢。
    ① 日本新《教育基本法》(全文),载于《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3期。本文由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张德伟教授根据日本《教职研修》杂志2007年第2期刊登的法律文本全文翻译而成。
    ② 王晓茜,张德伟.日本教育基本法的修改于教育基本理念的转变[J].外国教育研究,2007:7.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294.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67.
    ⑤ 陈桂生.普通教育学纲要[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2.另外,孙绵涛在一文也指出:“在人的发展上,历次的改革文件都强调学生全面发展,没有提到自由发展,把自由发展看成是洪水猛兽。”详见孙绵涛.中国教育改革怎么改——学理分析与实践反思[J].教育科学研究,2011:3.
    ① 扈中平.教育目的应定位于培养“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3).
    ② 在以“人”作为培养目标的终极定位和低限度的个人观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教育目的为“教育培养尊重常识、捍卫常识和善用常识的现代公民”。其理由是当下的社会充斥着太多的否定常识的现象,教育作为一种外在的方式去影响人的知识增长和能力发展应该立足于保底,追求卓越达至美善那是内力的作用。因此,外部目标定位过高的结果不是让教育本身无法承认,就是造成受教育者的人性扭曲。也许这就是当下我国遭遇的教育困境的症结之一
    ③ 日本新《教育基本法》(全文),载于《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3期。
    ④ 日本学校教育法(一九四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六号法律).沈重译.国外法学,1983:4
    ⑤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他权)
    ① A.艾德,C.克洛斯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第二版)[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
    ① 1982年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据此,只要拥有中国国籍的幼儿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这种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广泛地认同。张玉堂教授在每年的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作过一项调查,多数人认为18岁以上的成人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 杨宇冠主编.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3104.
    ③ 孙世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份中文本:问题、比较与出路.环球法律评论,2007(6)
    ④ 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出自http://cpc.people.com.cn/GB/134999/135000/8104507.html.2013年3月20访问.
    ① 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
    ②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力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③ 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56。林来梵的观点可以证明此看法。他认为,在民权公约里,“公民权利”的英文就是civil rights,但是里面实际规定的更多的是natural rights。所以将civil rights译成“公民权利”是不妥当的,这看不出natural rights(自然权利)的固有性,因为它们具有前国家、超国家的性质,是在市民社会或自然状态中产生的,为此属于“市民权利”。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200.
    ④ 儿童权利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⑤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M].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北京:三联书店2003:447.
    ① 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14.
    ② Rhoda E.Howard-Hassmann, Claude E. Welch, Jr. Economic Rights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Uni\ersh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9.preface.
    ② 许崇德.宪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转引自许雅峰.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
    ④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8.转引自许雅峰.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
    ⑤ 郑贤君.论宪法L的经济权利[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4).
    ① Rita Cantos Cartwright and H. Victor Conde. Human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Dictionary and Documents, Santa Barbara, California,2000,p.202
    ② 这里的社会权利是宪法意义上讨论概念。必须指出的是,此社会权利完全不同于作为权利和权力的上位概念的“社会权利”。正如论者所言,社会权利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利和权力。详见童之伟.“社会权利”的法哲学阐释[J].法学评论.1995(5).
    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内涵与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内涵一致,这四项权利是对《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的概括。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是合为一体的。1950年,联合国大会建议人权委员会通过单一的人权公约,次年,西方国家将《世界人权宣言》包含的人权分成了现在的两大国际公约。然而,在《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又将二者合并在一起。参见A.艾德,C.克洛斯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4.
    ④ 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①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11月).http://www.gov.cn/zwgk/2005-05/24/content-488.htm
    ③ 马岭.生存权的广义与狄义[J].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第72页
    ④ 马岭.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J].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第73页
    ⑤ 上官不亮.究竟什么是生存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6)
    ① 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② 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J].法学研究,1999(4).
    ③ 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J].法学研究,1999(4)
    ① 据笔者现在掌握的文献来看,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研究的文献几乎是一片空白。
    ② 马晓琴,曾凡林,陈建军.儿童参与权和童年社会学[J].当代青年研究,2006(11)
    ③ 卜卫.媒介与儿童教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2:77.
    ① 关于受教育权的性质的讨论可参见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3-94页;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5页;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320页;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44-49页;管华:《儿童权利研究一一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82-87页,等等。
    ② A.艾德,C.克洛斯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
    ① A.艾德,C.克洛斯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205.
    ② 学界在研究受教育权时已经关注到了受教育权与福利权的关联,不过论者是把福利权作为受教育权的内容来处理的。参见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53-54页。笔者认为,把福利权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性质来说更好。
    ③ 陈国刚.福利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2.
    ① 陈国刚.福利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52-53.
    ② Resolution 1993/14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para.7.
    ② 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55.
    ③ 美国有关的法案有:《提前开始法》(1981年)、((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2001年)、《入学准备法》(2003年);日本有关的法案有:《教育基本法》(2006年)、《学校教育法》(2006年);印度有关的法案有:《国家儿童政策》(1974年)、《国家儿童宪章》(2003年)。参见莎莉.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的研究:特点、经验及其启示[D].北京师范大学博十学位论文,2008:106.
    ③ 陈国刚.福利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67.
    ④ 这里只是从公法的角度论述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对于国家提供的最低限度要求,当然还可以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讨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对于社会和市场提供多样化、更高品质的要求。
    ①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9697.
    ② 胎儿的权利也很重要,只是限于时间、精力和能力等因素,此处暂不对此进行讨论。
    ③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④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问题参见袁媛.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① 《民法通则》中,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② 张玉堂.学校不是任何形式的监护人[N}.中国教育报,2001年6月2日第4版.
    ③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97.
    ① 参考了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的研究。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39-140.
    ②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3.
    ① 转引自陈珊丽.论我国健康权入宪[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② 广义理解健康权的话,《儿童权利公约》中第24-27条款都可算作健康权之规定。具体内容参见附录。
    ① 转引自张鹏.健康权基本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7.
    ② 张鹏.健康权基本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7.
    ③ 赵南.学前教育“保教并重”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教育研究,2012(7)
    ④ 参见张鹏.健康权基本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0.这里的care亦可译成“保育”一词。
    ⑤ 张鹏.健康权基本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5.
    ① 庞汝彦.我国剖宫产的现状和对策[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2(3).关于我国剖宫产概括的报道可以参见:
    “我国剖宫产率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上限的3倍以上‘剖’出来的世界第一”,人民日报,2011年08月11日,http://news.hexun.com/2011-08-11/132321157.html:'‘手术率超过世卫上限两三倍我国剖腹产急需踩刹车”,人民网-《生命时报》,2010年10月27日,http://health.people.com.cn/GB/13057387.html;'‘中国剖腹产率近50%居‘世界第一’国家将干预”,南方日报,2010年10月14日,http://news.163.com/10/1014/08/6IUMM6TG0001124J.html 等2012年11月19日浏览
    ② 庞汝彦.我国剖宫产的现状和对策[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2(3).
    ③ 余江萍.581例剖宫产原因分析[J].中华妇幼临床医学杂志,2006(5)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目前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第四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① 参见杨梅等.中国西部5省农村婴儿纯母乳喂养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2年第27卷;钱霞等.2007—2009年中国贫困地区2岁以下儿童母乳喂养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J].刊物呢,2012年第1期;茅倬彦等.关于中国女职工母乳喂养权益保障的思考[J].妇女研究论从,2012年第1期。
    ② 分别参见:胡宝珊等.我国5城市己婚年龄妇女母乳喂养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4年第19卷18;刘菁等.母乳喂养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6年第15期;杨梅等.中国西部5省农村婴儿纯母乳喂养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2年第27卷。
    ③ 空间权与后文的运动权紧密相关,同时与隐私权也密切勾连。限于这里侧重从健康权的角度讨论空间权不适宜讨论隐私权,因为很难把隐私权归到健康权的范畴。关于儿童与隐私权的研究可以参见:[加]范梅南,[荷]巴斯·莱维林著.儿童的秘密:秘密、隐私和自我的重新认识[M].阿慧黠,曹赛先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④ 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
    ⑤ 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
    ① [德]博尔诺夫.教育人类学[M].李其龙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41.
    ② [英]德斯蒙德·莫利斯.裸猿[M].何道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92.
    ③ [英]德斯蒙德·莫利斯.裸猿[M].何道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95.
    ④ [德]博尔诺夫.教育人类学[M].李其龙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41.
    ② [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5-16.
    ① [英]洛克.教育漫话[M].傅任敢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24.
    ② 陈恩伦.论学习权[D].西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3.
    ③ 王柱国.学习自由与参与平等:受教育权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63.
    ④ 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34.
    ①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7.
    ② 参见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105-110.
    ③ 关于其他涉及就近入学政策文件参看孙绵涛,康翠萍,朱晓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近入学政策的内容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9).
    ①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7.
    ② 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8-310.
    ③ 详情参见宋扬.身份权基本理论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④ 杨立新.人身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3.
    ⑤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66950.
    ① 龚向和.受教育权[M]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7.
    ② 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著.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6-30.
    ① 从生物学、心理学、哲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对游戏的研究参见李敏.游戏与学习——以游戏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822.
    ② 薛小都.游戏与法律[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③ [荷兰]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关于文化的游戏成分的研究[M].多人译.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前言-82.
    ① 刘智成.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J].体育科研,2012(4)
    ② Jamber,T. Why Play is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the Child.Open Symposium Presentation in The 11th IPA World Conference,Tokyo,Japan,June3-8,1990.p.3
    ② 席勒.审美教育书简[M].冯至,范大灿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80.
    ③ 参见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5113.
    ⑤ 关于有限理性的命题,另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管理学家西蒙在《管理行为》中也提出来。他指⑥ ,当我们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理性限度时,可将其大致分为三类:(1)个人受到自己的习惯、无意识技能和反射行为方面的限制:(2)个人受到其价值观和目标观念方面的限制,它们同组织目标总是可能相背离的;
    (3)个人受到其信息知识面的限制。参见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M].韩春立,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32.
    ① [荷兰]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关于文化的游戏成分的研究[M].多人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前言1.
    ② 转引自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9.
    ③ [荷兰]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关于文化的游戏成分的研究[M].多人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前言第1.
    ④ 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00.
    ⑤ 吴航.游戏与教育:兼论教育的游戏性[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74.
    ① [德]雅斯贝尔斯著.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三联书店,1991:4.
    ② 刘智成.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J].体育科研,2012(4)
    ③ 杨晓萍,李传英.儿童游戏的本质——基于文化哲学的视角[J].学前教育研究,2009(10).
    ④ [苏]B.H.阿瓦涅索娃等编著.学龄前儿童教育[J].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99.
    ⑤ Guddemi, M.The Child's Right to Play.Present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Press Conference,5/8/1992.
    ① 丁海东.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②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33.
    ③ [苏]B.H.阿瓦涅索娃等编著.学龄前儿童教育[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99.
    ④ 医学上从孕期满28周到出生后4周的这段时间成为围产期。参见人民教育出版社幼儿教育室编.幼儿卫生学(第2版)[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31.
    ① 参见庞丽娟,李辉.婴儿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114-122.
    ② 刘焱.儿童游戏通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61.
    ③ Guddemi, M.The Child's Right Play.Present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Press Conference,5/8/1992.
    ① 丁海东.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① 范进学.论权利的制度保障[J].法学杂志,1996(6).
    ②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2.
    ① 该案情报告源自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3-264.
    ② 参见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① [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M].邓正来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引言第18页
    ① 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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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序论4.
    ①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
    ② 笔者采用“文化一心理结构”一词来自于李泽厚在《孔子再评价》一文中,但是李泽厚本人没有对此概念作出自己的斛释,而是在该文的注释中予以说明。其文为,“究竟什么是所谓‘文化一心理结构’,当专文论述。暂可参考Ruth Benedict Patterns of Culture(《文化模式》),该书只谈到文化有机体,与本文所讲仍大有区 别”。参见李洋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2版),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第26页。关十“结构”一词,孙隆基在一书中的专门定义可以作为此概念的注解。他指出,我们的“深层结构”是指即使在日常生活这个“当代史”中也可以看得到的文化行为。我们假定:每一个文化都有它独特的一组文化行为,它们总是以一种只有该文化特有的脉络相互关联着——这个脉络关系就是这组文化行为的“结构”。参见孙隆基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第2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2页。
    ① 关于中国地理环境的特点参见王恩涌:“中国文明的起源与特点”,载于文池主编.在北大听讲座(第20辑).新世界出版社,2010:151-161;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修订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章。
    ② 近代以来,主流观点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段社会统称“封建社会”。其实这并不符合历史的轨迹,近代通常使用的“封建”一词来自西语中的“feudal、feudalism"。在西语中的封建社会特指的是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型态,如果硬要对比中国的社会发展,接近于西周时代的中国社会。秦始皇统一中国,“废封建,置郡县”之后,“封建”格局基本消失或者不是社会的主要格局。有学者认为,把现在的“封建社会”换成“皇权专制社会”较为妥当,笔者采用此说法。参见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笫6期。关于封建社会相关的系统成果还可参见[法]布洛赫:《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郭守田译,2004年;冯天瑜:《“封建”考论》(修汀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造成这个历史的误会主要是政治原因,这种误会给学术界的研究带来了诸多混淆和误解,比如说,如果把中古时代的中国定位封建社会就难以解释同处一起的日本社会为何在近代转型比较成功,而今日之中国还在转型途中的原因。
    ③ 转引自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M].三联书店,2000:48.
    ①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2版)[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9.
    ② 中国易学文化研究院编.易经导读[M].九州出版社,2009:128.
    ③ 中庸·第二十章
    ④ 谷衍奎编.汉字源流字典[M].华夏出版社,2003:66.
    ⑤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7.
    ① 中国的“吃”词汇非常丰富。比如,大家见面寒暄问“你吃了吗”,谋生叫“糊口”,岗位叫“饭碗”,受雇叫“混饭”,花积蓄叫“吃老本”,混得好叫“吃得开”,占女人便宜叫“吃豆腐”,女人漂亮叫“秀色可餐”,受人欢迎叫“吃香”,受照顾叫“吃小灶”,不顾他人叫“吃独食”,受了伤害叫“吃亏”,男女妒忌叫“吃醋”,理解深刻叫“吃透精神”,工作太轻了叫“吃不饱”,负担太重了叫“吃不消”,犹豫不决叫“吃不准”,干不好叫“干什么吃的”,说话办事不着边际叫“吃饱了撑的”,负不起责任叫“吃不了兜着走”,做事不力叫“吃十饭的”,等等。关十“吃”的词汇还有很多,其中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以“吃”字开始的词汇就有80个。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4-165页。
    ②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60.
    ③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2.
    ④ 孙降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5.
    ⑤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7.
    ②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第2版)[M].商务印书馆,1999:42-43.
    ①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85.
    ① 哈耶克为何要用这么多的概念来论证自己的二元法律观?正如邓正来所指出,“一如哈耶克本人所言,《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撰写和出版将近持续了17年的时间,而期间一定会发生某些变化;这里我们仅指出哈耶克在术语方面的一些变化。除了本章中的cosmos(内部秩序)和taxis(外部秩序)术语以外,可还在本卷中使用了‘内部规则’(nomos)和‘外部规则’(thesis)等一系列术语;当然,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所用的术语更为精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哈耶克在6年以后出版的第三卷中,却放弃了这种做法,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一以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mos, taxis, nomos, thesis, 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因此,请读者在阅读和理解哈耶克这部三卷本的时候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53页。
    ②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j自由(第一、二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08
    ③ 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8,pp.82
    ①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二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4
    ② 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载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4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57.
    ②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448.
    ③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420.
    ④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版)[M].中华书局,2003:3.
    ⑤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8.
    ⑥ 陈桂生.教育原理(第二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49.
    ⑦ 马忆南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①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28.
    ②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7.
    ③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39.
    ①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44.
    ② 参见[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26-86.
    ③ 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了一个注:“马克思在1882年春季所写的一封信中,以最强烈的措辞,批评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中比比皆是的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参见[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36注释1.
    ④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65-66.
    ⑤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家法和门风,号称士大夫。他们把儒家经典内化为自己的家法门风。他们是礼法文化的承担者和实践者,正是通过他们才使儒家伦理成为社会大众的行为规范。只是到了唐宋之际,士族开始与官爵脱钩,礼法文化也为更多的社会阶层所接受。“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门阀士族不再独占文化上的优势,实际上是士族把文化传递给了社会其他阶层,所有文人官僚都可以成为士大夫了。可以这样说,汉唐时代,是儒家伦理通过士族的化身变成社会的实践的伦理的时期;唐宋以后,是这种实践的社会伦理推广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时期。前者是从社会到思想的时期,后者是从思想到社会的时期。这就是唐宋变革的分水岭所在。参见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张国刚著:“唐宋变革”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史学集刊》,2006年笫1期。这种划分的标准主要还是以政治和经济的变革为前提。
    ⑥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690;698.
    ⑦ 称呼这段为贵族制,可能存有较大的异议。但是,据陈寅恪的相关研究表明,这段历史称得上是贵族时代。参见万绳南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讲演录[M].黄山书社,2000.
    ①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690;710.
    ② [法]安·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M].袁树仁,姚静等译.三联书店,1998:329-330.
    ①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版)[M].人民出版社,1999:34.
    ②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10.类似的观点参见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和路径》第五章,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英]布赖恩·克里滕登.父母、国家与教育权[M].秦惠民,张东辉,张卫国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这里需补充说明一点:本书的封面上把“教育权”的英文印成了‘'the right to education",事实上原著的英文为"the right to educate",期望此书再版时能消除这个问题。虽然表面看来只是一词之别,但是这两个词汇“受教育权或教育权”是教育法学的核心概念,倘若这里出错可能导致教育法学研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13.
    ① 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和路径[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96.
    ② 张天麟.试论双亲的权利与义务——普及教育中的一个法学问题[J].教育研究,1983(10).
    ③ 转引自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和路径[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90.
    ④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214-215.
    ①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190.
    ②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194.
    ③ 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编.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87.
    ④ 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编.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21-122.
    ⑤ [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19.
    ① 参见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和路径[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203-211.
    ① Joel Feinberg, Protecting a Way of Life, Absolute Values and the Search for the Peace of Mankind, Vol.1,1980, pp. 188-201.
    ② [澳]布赖恩·克里滕登.父母、国家与教育权[M].秦惠民、张东辉、张卫国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88.
    ③ 由“社会”构成的基本概念如“{I:会法”、“社会组织”、“社会权”、“社会教育”、“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社会主义”,以及紧密相连的“社区”和“共同体”等名词成了一组模糊的概念。参见相关文章对他们的讨论:竺效.“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J].法律适用,2004(3);竺效.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J].浙江学刊,2004(1);[俄]科斯京,科斯季娜.关于“社会组织”概念的定义问题[J].国外社会科学,2002(3);龚向和.社会权的概念[J].河北法学,2007(9);龚超,尚鹤睿.社会教育概念探微[J].浙江社会科学,2010(3);李慧凤,蔡旭昶.“共同体”概念的演变、应用于公民社会[J].学术月刊,2010年(6).等。
    ④”芥衍奎编.汉字源流字典[M].华夏出版社,2003:18.
    ① 谷衍奎编.汉字源流字典[M].华夏出版社,2003:204.
    ② 金观涛、刘青峰:从“群”到“社会”、“社会主义”——中国近代公共领域变迁的思想史研究,载十许纪霖、宋宏编.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12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M].商务印书馆,2002:1695.
    ④ 金观涛、刘青峰:从“群”到“社会”、“社会主义”——中国近代公共领域变迁的思想史研究,载于许纪霖、宋宏编: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49
    ⑤ 陈桂生.普通教育学纲要[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0.
    ⑥ 参见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221-229.
    ⑦ 第一种理解参见:龚超,尚鹤睿.社会教育概念探微[J]浙江社会科学,2010:3.
    ⑧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第2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8-9。
    ① 详细分析参见陈桂生.漫谈“社会力量办学”[J].教育发展研究,2001(1).
    ① 贸东荣.“民办教育”应重新界定[J].教育发展研究,2006(12B)
    ② 博尔诺夫认为,以往的各种教育学派有一种共同的认识,即认为教育是一种连续性的活动,正是由于这种连续性,儿童才越来越完善,这种连续性是教育的基本前提。这种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把阻碍和干扰教育、导致教育失误或完全失败仅仅归结于偶然的,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因素等思想却是不全面的。据此,博尔诺夫得出结论:“在人类生命过程中非连续性成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同时由此必然产生与此相适应的教育之非连续性形式。”并且认为:“揭示与不断进步的教育观念相对的非连续性的教育形式,这是存在主义哲学对教育的真正贡献。”博尔诺夫指出,用非连续性教育的观点去剖析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各种困难和十扰所带来的教育低效现象和应付各种障碍,能使教育产生良好的效果。
    ③ 陈武元.从补充教育走向选择教育: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必然选择[J].教育研究,2008(5).
    ① 陈武元.从补充教育走向选择教育: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必然选择[J].教育研究,2008(5).
    ② 秦惠民.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5).
    ③ 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39.
    ④ 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230.
    ① 武汉女童车模事件。据《武汉晚报》报道,2012年11月16日,武汉国际会展中心“2012楚天汽车文化节”现场上,几名身着比基尼的女童车模亮相,引来围观。具体参见:http://www.hb.xinhuanet.com/2012-11/19/c-113716408.htm; http://www.cnhan.com/content/2012-11/19/content-1788382.htm;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11-18/content-7534895.html等网页。2013年3月5日浏览。
    ① 秦惠民.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5).
    ② 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39.
    ③ 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02.
    ④ 参考r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45.
    ① 这里参考了申素平的相关论述。参见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63.
    ② 参见温辉.宪法与教育——国家教育权研究纲要[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15-152.
    ③ 董筱丹,薛翠,温铁军.改革以来中国对外开放历程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2).
    ① 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② 王泽彩.我国财政分税制的缺陷日益显现[J].经济纵横,2007(2)
    ③ 关于分税制与土地财政的关系请参见刘婧娟.“分税制”与“土地财政”——我国土地征收问题之诱因分析[J].法学杂志,2012(7).对分税制的反思还可参见许多奇.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宪政反思与前瞻[J]法商研究,2011(5)
    ④ 林荣日.我国转型期中央与地方高教权力博弈的方式和特点[J].复旦教育论坛,2007(2).
    ⑤ 从社会学的视野对s市公办园转企为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参见工海英.常识的颠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研究[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① 转引于王海英.常识的颠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研究[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42.
    ① 郊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0:168.
    ② 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0:215.
    ① 见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J].法学研究,2006(5).
    ① [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记[M].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2.
    ①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编.百年中国幼教(1903-2003)[G].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3.
    ②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编.百年中国幼教(1903-2003)[G].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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