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期的冤狱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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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高宗南渡,驻跸临安,忘靖康之耻、父兄之辱,不惜屈膝与金人缔结和约,收诸大将兵权,形成偏安东南的政治格局。为了达到这一政治目的,高宗政权曾不惜触动社会道德观念,制造诸多冤狱案件。无可否认,南宋初期的冤狱案件,直接关系到宋高宗政权的种种政治举措。本文正是以冤狱事件与政治目的为研究对象,以南宋初期的法治状况,建炎、绍兴年间的冤狱事件与政治诉求及绍兴末年的政治走向,作为考察的框架,从而勾勒出南宋初期政治运作的大致脉络,进而揭示诸如冤狱事件一般的非规则性政治行为的运作路径。
     南宋初期冤狱事件的规模性与宋高宗的法制建设理念,直接透视出法律解释冤狱事件的悖论,同时也为我们开启了一条探讨政治行为的路径。建炎年间的冤狱个案,主要基于宋高宗南渡之后对围城罪人的处置,其间不同的审判结果及审讯过程,显然成为考察政权肇始之时政治取舍的最佳出路。而南宋初年道学的正统地位的确立,不仅彰显出政治文化的变迁,亦成为考察建炎至绍兴初宋高宗政权政治取舍的全新角度。绍兴和议缔结前后所发生的群体冤狱事件,实在关切着和议国是的促成及收兵权事宜的实施,与之同时,宋高宗针对道德秩序的话语导向及民事举措的推行,实则为执政者政治交换行为完善了条件。最后,绍兴冤狱的平反、反秦桧运动的开展,当是考察高宗朝后期政治意向的出口,而“绍兴更化”时代背景下的制度更革及政权构造,又是考察南宋初期政治走向及偏安东南政治格局形成的基础。
     大致来说,建炎年间冤狱事件的出现,主要取决于宋高宗稳定南渡政局及重构正统皇权的政治目的,而绍兴年间冤狱事件的爆发,大多是为了宋高宗政权缔结宋金和议及巩固政治基础,两者的政治目的虽异,政治利益的交换路径却相仿。本文即是通过对南宋初期冤狱事件与政治运作关系的探究,初步揭示诸如冤狱事件所折射出的一般的非规则性政治行为在政治运作中的作用,以及这种符合政治常态的政治行为,对政治利益考量的客观意图。此外,为获取即时的政治利益,执政者恰逢时机地行用冤狱手段,来扫平政策推行中的障碍,净化一个期望中的政治环境。继而在实现预期政治利益之中或之后,又不失时机地建构王道理论,来重构道德话语秩序及颁布惠民政策,对社会失衡状况下的民众进行象征性的道德抚慰或利益补偿。这一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政治行为路径告诉我们,在政权主导者的视域中,非规则性政治行为并没有违背政治行为的准则,非对等政治交换也不是一个即时的政治举措,政治语境下的道德关怀,实为谋求政治利益的谋略,绝不是“以人为本”的虚幻面纱。
During the journey of marching to the south, Song Gaozong temporarily stayed in Lin'an. He forgot the shame in Jingkang and the insult to his father and brother, making peace with Jin and receiving the general's military power to ultimately form the South East political pattern.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political purpose, Emperor Song ever made a number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with the price of being against social and moral values. 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t the early stage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we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various Song Gaozong regimes'political move.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nd the political purposes at the early stage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examines the legal status,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nd the political appeals in the years of Jianyan and Shaoxing and the political direction in the late years of Shaoxing, which outlines the general context of political operation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and reveals its irregularity.
     The scale of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and Song Gaozong's legal construction concept shows the paradox in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nd makes a way for our researching the political behavior. The cases in the years of Jianyan were based on the disposal of siege sinners after Song Gaozong's march to the south and the different trials and the trial processes became the best means of research on political choice. At the early Southern Song Dynasty, Taoism's "rapid development" not only revealed a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nges, but also became a new angle of investigating Song Gaozong's political choice from the years of Jianyan to Shaoxing. The negotiation in the years of Shaoxing concluded a seri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ctually, it focused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polic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stering military. Meanwhile, Song Gaozong'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ral order and civil initiatives perfected the conditions for political exchange. Finally, the rehabilitation of Shaoxing miscarriage of justice, the development of anti-Qinhui movement should be the way of testing Song Gaozong's political intentions when he was in power. The update and reform of the policy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power we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political orientation in the early stage of Southern Song Dynas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In general, JianYan's miscarriage of justice were mostly the political purpose of Song Gaozong to stable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reconstruct the imperial power. However, the outbreak of Shaoxing's miscarriage of justice was mostly for Shaoxing Agreement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Although the political purposes were different, the path of political exchange was similar.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scarriage of justice and politics, this dissertation initially reveals the irregularity of political behavior in the role of political operation and the political behaviors which are in accordance with political normality and its political intents. In addition, for accessing to the instant political interest, the authority timely made use of th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o quash the obstacl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his policies to obtain an expected and purified political environment. Then,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xpected political interests in or later, they lost no time to construct kingly way to reconstruct the moral discourse theory and to promulgate social benefiting policy to symbolically comfort or compensate the masses of people in imbalance. This seemingly simple but complex political behavior path tells us that, in the vision of the authority, the irregularity of political action is not against political behavior criterion and the inequivalence of political exchange is not an immediate political move. The moral concern under the political context actually is a strategy of seeking political interests not a "people-oriented" unreal veil.
引文
①参见杨念群:《为什么要重提“政治史”研究》,《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页。
    ②关于此论,黄宽重先生认为,社会大众喜欢把人简单归纳成好、坏人,这是统治者为了强化统治基础,透过教育将忠、奸截然划分,加上民间流传甚广、影响深远的通俗小说和戏曲的推波助澜,使人们习惯于用二分法来判断事物、衡量是非、看待历史人物。这些历史人物经过不断的改造之后,他们逐渐被神化或恶化,形象起了很大的变化,恶人之首冯道、秦桧、汪精卫者流,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卖国贼,忠贞之士如岳飞、文天祥等人,就成了民族英雄,甚至民族救星。时代久远之后,后人对历史环境所知有限,反而以自己所处的环境,所知的印象,作为知人论事的准绳,于是,不仅历史人物的本来面目被模糊了,历史人物也成了一具具被扭曲的脸谱。参见氏著《扭曲的脸谱:从台奸、汉奸问题看历史人物的评论》,《宋史从论》,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370页。
    ③茅海建先生曾指出,在皇权至上的社会中,天子被说成至圣至明,不容许也不‘应该’犯任何错误。尽管皇帝握有近乎无限的权力,因而对一切事件均应该负有程度不一的责任;但是,当时的人们对政治的批判,最多只能到大臣一级。由此而产生了中国传统史学、哲学中的‘奸臣模式’:‘奸臣’欺蒙君主,滥用职权,结党营私,施横作恶,致使国运败落;一旦除去‘奸臣’,圣明重开,万众欢腾。这一类模式使皇帝避免了直接承担坏事的责任,至多不过足用人不周不察,而让‘奸臣’,去承担责任,充当替罪羊。若非如此,将会直接批判到皇帝。这就冲犯了儒家的‘礼’,是士人学子们不会也不愿去做的。参见氏著《天朝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6-17页。
    ④侯旭东认为,“中国专制”说从出现到流行于中国学界与社会的历程是中国近代遭遇危机背景下国人思想上经历两方理论殖民的一个缩影。这种歪曲的中国观通过各种渠道流行十世,所以,即便是研究中国古 代历史的当代学者也并非直接、透明地面对史料,而是透过包含着近代以来,乃至早到传教士时代以来所形成积累的“中国观”在内的观念来认识过去。清末救亡图存的斗争年代,以“专制政体”与“专制君主”说作为批判的武器无可厚非,随后未经认真充分的研究,将这种因想象而生的观点作为定论引入学术界,则遗害不浅。这不仅严重束缚了中国学者对自身历史的理解,忽略并遮蔽了许多历史现象,妨碍对帝国体制的把握,也暗中应和了西方人对中国的歪曲,无意间为西方的“东方学”做了不少添砖加瓦之事。即便是似乎远离理论问题的具体研究,实际也难以摆脱其间接的影响。见氏著《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①牟宗三:《治道与政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页。
    ③本文所研究的冤狱主要指与南宋初期国家大政方针密切相关的政治性冤狱,而地方官员徇私舞弊制造的、非关系国家政治行为的冤狱事件,不属本文考察的重点,只在有关章节里简要附述。
    ④对于本文研究的时段,由于宋高宗一朝的政治冤狱前后时间不一,并且冤狱的前序及后延,直接关系着政治行为的发展过程,冤狱的影响则与政治更革紧密相连,所以说,本文研究的时段当指南宋政权建立与制度确立的南宋初期,大致指宋高宗一朝。
    ①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7页。
    ②孔飞力认为,官僚君主制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成的。见《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87页。
    ③ Michel Crozier, The Bureaucratic Phenomenon,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 PP163-164转引自《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50页。
    ④一般而言,符合法律、道德等社会规约的政治行为即是规则性政治行为;与之相反,超越社会规约的政治行为即可谓非规则性政治行为。
    ⑤所谓非对等政治交换,即是指执政者通过非规则性政治行为,强制性获取既定的政治利益,随后推行相对的惠民政策,进而对社会道德话语再解构,从而重塑非规则性政治行为中没落的政治声誉。
    ⑥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大陆杂志》1978年56卷2期,第33-57页。
    ①戴建国:《关于岳飞狱案的几点看法》,《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363页。
    ②朱瑞熙:《现实需要与史学真实的冲突——岳飞研究》,《宋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李安:《宋高宗(赐岳飞死于大理寺)考注》,《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年版,第501-510页。
    ④刘子健:《岳飞——从史学史和思想史来看》,《宋史研究集》第六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1年版,第70-71页。
    ⑤针对刘子健的论点,李安认为,秦桧、万俟卨朋比为奸,朝野之士敢怒不敢言,审判岳飞的官员多言岳飞无罪,岳飞当时声誉殊隆并非声誉未定,李心传称岳飞“号为贤将”属实,秦桧通敌为实情,参见氏著《岳飞在南宋当时的声誉和历史地位》,《宋史研究集》第六辑,第117-126页。刘子健则反驳认为,岳飞被杀,满朝读圣贤书的文士并没抗议,而是认字不多的武夫韩世忠责问秦桧,无论是岳飞被诬还是后来秦桧死后,都没有人出来说话,终宋一代没有人敢批评中兴之主宋高宗,这些都说明岳飞狱案的主谋是宋高宗,南宋的儒臣忠君思想也脱不了干系,参见氏著《两宋史研究汇编》引言,台北:联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⑥黄宽重:《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2年版,第113-140页。
    ⑦王瑞来:《“莫须有”新解》,《人民日报》1988年10月17日第八版。
    ⑧罗炳良:《岳飞冤狱新论》,《河北学刊》1994年第2期。
    ①顾吉辰:《秦桧“莫须有”说质疑》,《浙江学刊》1997年第2期。
    ②李蔚:《略论曲端》,《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③李贵录:《“岳飞冤狱”与南宋初年的陕西陷失》,《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④李通、曹宏伟:《李光(小史)案始末与原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⑤黄宽重:《秦桧与文字狱》,《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7页。
    ⑥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426页。
    ①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253页。原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95-496页。
    ②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社1985年版。
    ④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⑤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⑦何忠礼:《宋代政治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⑧刘子健:《南宋君主和言官》,《两宋史研究汇编》,第11-19页。
    ⑨此处只例举较具代表性的论点,持相权削弱说的主要是钱穆:《论宋代相权》,《宋史研究集》第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58年版,第455462页。
    ⑩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
    ⑨张邦炜:《论宋代的皇权和相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⑿梁伟基:《南宋高宗朝吕颐浩执政下的官僚群体构造特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6年第四十六期。
    ①沈松勤:《论南宋相党》,《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夏之卷。
    ②张复华:《宋高宗朝政制更革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96年72期下。
    ③张峻荣:《南宋高宗偏安江左原因之探讨》,台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6585页。
    ④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第118-122页。
    ⑤刘伟文:《试论南宋高宗的军政建制及其影响》,《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215页。
    ⑥孔繁敏:《南宋的三衙诸军》,《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⑦姜青青:《南宋初年诸将帅军事合作初探》,《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10-415页。
    ⑧黄宽重:《南宋对地方武力的利用与控制:以镇抚使为例》,《宋史研究集》第二十六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第235-292页。
    ⑨梁天锡:《南宋建炎御营司制度》,《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九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9年版,第391-406页。
    ⑩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275-283页。
    ⑾山内正博:《南宋总领所设置汇关する一考察》,《史学杂志》1955年64卷12号,第81-83页
    ①王曾瑜:《宋代兵制初探》,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7180页。
    ②吴涓:《南宋初期文武关系之消长(西元1127-1189)》,《嘉南学报》2005年第31卷,第647-664页。
    ③雷家圣:《南宋高宗收兵权与总领所的设置》,《逢甲人文社会学报》2008年第16期。
    ④余蔚:《论南宋宣抚使和制置使制度》,《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⑤史继刚:《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高聪明:《论南宋财政岁入及其与北宋岁入之差异》,《河北学刊》1996年第1期。
    ⑦林天蔚:《宋代出售度牒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年版,第334页;傅庠:《南宋前期的财政亏空与度牒出卖述补》,《齐鲁学刊》1988年第3期。
    ⑧林日举:《南宋广南的钞盐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6期。
    ①黄纯艳:《论南宋东南茶法》,《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②何玉红:《南宋川陕战区军费的消耗与筹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④刘云:《南宋高宗时期的财政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⑤据郭正忠《南宋各时期岁入(钱数)状况统计表》,建炎末绍兴初中央财政总收入大致在3000万缗左右,而绍兴末则为8000万缗左右。参见氏著《南宋中央财政货币岁收考辨》,《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1页。
    ⑦邱少平:《宋高宗对金屈辱求和动机探析》,《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
    ⑧任中书:《试论南宋初年高宗对金退避妥协的原因》,《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⑨朱偰:《宋金议和之新分析》,《宋史研究集》第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第147-165页。
    ⑩任崇岳的观点可参见他的两篇论文:《南宋初年政局与绍兴和议——绍兴和议研究之一》(《中州学刊》1990年第1期)及《南宋初年的经济与政治形势——绍兴和议研究之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曹家齐的论点,则主要是针对绍兴十年前后南宋有机会和力量打败金国的观点驳正,认为无论从当时宋、金战争前线战局,还是从双方整体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上看,南宋都不具备战胜金国的绝对优势,绍兴十年前后南宋取得的一此战役胜利只足局部胜利,参见氏著《从宋、金国力对比看绍兴和议的签订》,《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①汪圣铎:《宋金绍兴和议前南宋财政面临的严峻形势》,《岳飞研究》第四辑,第323-336页。
    ②迟景德:《宋高宗与金讲和始末》,《宋史研究集》第十七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8年版,第255-298页。
    ③张星久:《阴影下的宋高宗——论宋高宗皇位合法性的危机与其对金政策的关系》,《岳飞研究》第四辑,第221-234页。
    ④李克武:《败求和,胜亦求和——宋高宗屈膝求和心理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
    ⑤黄山松:《南宋的和战之论与“规模”说》,《浙江学刊》1996年第4期。
    ⑥陈志刚:《宋廷士大夫与绍兴八年和议——兼论南宋初年宋金和议的必然性》,《淮北煤炭帅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利学版)》2005年第2期。
    ⑦何忠礼:《“绍兴和议”签订以后的南宋政治》,《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⑨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文史哲》1995年第1期。
    ⑩高纪春:《赵鼎集团的瓦解与洛学之禁》,《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
    ⑩如近藤一成:《王安石的科举改革》,《日本中青年本学者论中国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166页;李家骥:《南宋和战与党争商榷》,《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⑿陈振:《略论南宋时期“宋学”的新学、理学、蜀学派》,《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60-468页。
    ①高纪春:《秦桧与洛学》,《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②刘玲娣:《胡安国政治思想及其实践略论》。
    ③邓小南:《谈高宗朝“宪祖宗之旧”》,《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1页。
    ①平田茂树:《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新可能性——以政治空间和交流为线索》,《宋代社会的空间与交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①脱脱:《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校点本,第4997页。
    ②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253页。原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95-496页。
    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辛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②《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癸卯。
    ③《宋史》卷三六九《曲端传》
    ④《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六年六月丙申。
    ⑤《要录》卷一五八,绍兴十八年十一月己亥。
    ①《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六月丁巳。
    ②《要录》卷一六o,绍兴十九年十二月丁丑。
    ③《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三月庚子。
    ④《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六月甲申。
    ⑤《要录》卷一六四,绍兴二十三年岁次戊申。
    ⑥《要录》卷一六八,绍兴二十五年五月壬寅。
    ①《要录》卷一六八,绍兴二十五年五月癸丑。
    ②《要录》卷一七o,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辛未。
    ③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第193页。
    ④王曾瑜:《绍兴文字狱》,原载《大陆杂志》第88卷第4期,收录在氏著《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及军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7-556页
    ⑤黄宽重:《秦桧与文字狱》,《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7页。
    ⑥《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五月甲子。
    ⑦《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五月甲辰。
    ⑧《要录》卷一五〇,绍兴十三年九月丙子。
    ①《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秋八月壬申。
    ②《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丁亥。
    ③《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岁次丁酉。
    ④《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元月丁丑。
    ⑤《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元月壬午。
    ⑥《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二月乙酉。
    ⑦《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三月癸丑。
    ⑧《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三月甲辰。
    ①《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三月丙申。
    ②《要录》卷一六五,绍兴二十三年十月甲午。
    ③《要录》卷一六六,绍兴二十四年六月癸巳。
    ④《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
    ⑤《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十月癸西。
    ⑥《要录》卷一六〇,绍兴十九年十二月壬子。
    ①《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秋八月甲午。
    ②《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秋七月壬申。
    ③《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二月丁未。
    ④《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丁酉。
    ⑤《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十二月丁亥。
    ⑥《要录》卷一六八,绍兴二十五年五月壬戌。
    ⑦《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甲申。
    ①《要录》卷八,建炎元年八月戊午朔。
    ②《要录》卷五一,绍兴二年二月庚寅。
    ③《要录》卷一六七,绍兴二十四年八月丙戌。
    ④《要录》卷一六六,绍兴二十四年六月庚子。
    ①《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诏狱》,第4997页。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五·刑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沈松勤认为,南宋皇权与相权关系不尽一致,高宗在位36年期间,以秦桧为首的相党,导致相权膨胀,皇权式微;孝宗即位后,常常以近习势力控制相权,抑制相党,但到了其后期尤其是光宗以后,相党势力再度膨胀,皇权几乎成了相党政治的一块金字招牌。参见氏著《论南宋相党》,《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夏之卷,第52页。
    ④虞云国指出,秦桧弄权的第一步即是“择人为台谏”,控制台谏系统在一般宰相通往权相之路上成着事关成败的作用,见氏著《宋代台谏系统的破坏与君权相权之关系》,《学术月刊》1995年第11期,第58页。诸葛忆兵同样认为,与宋代相权膨胀同步,宋代的台谏体系经历了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浙渐堕落为宰相鹰犬的过程,南宋以后,台谏在多数时间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反而被权相利用,参见氏著《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①《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参见《尚书》,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页。
    ①此前未见直接关于宋高宗法制思想的研究成果,但与南宋法制建设相关的研究则已汗牛充栋,值得提及的主要有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韾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肖建新:《宋代法制文明研究》第三辑,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②《论语·为政》,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61页。
    ③《孟子·公孙丑上》,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689页。
    ④《荀子·议兵》,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影印本。
    ⑤《庄子·让王》,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影印本。
    ⑥《韩非子·解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影印本。
    ⑦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刑法五之三一《亲决狱》,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①《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丁亥。
    ②邓小南:《谈高宗朝“宪祖宗之旧”》,《岳飞研究》第五辑,第231页。
    ③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以下简称《会编》)卷一二七引《建炎复辟记》载隆祐太后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
    ④《要录》卷三六,建炎四年八月丙戌载,宁远军节度使醴泉观使孟忠厚乞蠲太母所过秋税。范宗尹曰:“顷巳免夏税,若复蠲放,虑州郡经费有缺,必致横歙。”上愀然日:“常赋外科歙及赃吏害民最宜留意。祖宗虽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徒未尝末减,自今官吏犯赃,虽未欲诛戮,若杖脊流配,不可贷也。”《要录》卷七五绍兴四年夏四月丙午载,起居舍人王居正言:“臣伏见主殴佃客致死,在嘉祜法,奏听敕裁,取赦原情,初无减等之例,至元丰始减一等,配邻州,而杀人者不复死矣。及绍兴又减一等,止配本城,并其同居被殴至死,亦用此法。侥幸之涂既开,鬻狱之毙滋甚,由此人命寝轻,富人敢于专杀,死者有知沉冤,何所赴想。伏望陛下深轸至怀,监古成宪,断自渊衷,俾从旧制,用广祖宗好生之德,成陛下全活之恩。”《要录》卷九五绍兴五年十一月甲午条载,权中书舍人潘良贵,缴方州杀人奏案不当。上曰:“杀人者死,此古今不易之法,然情有可悯许具奏,此祖宗好生之德。”《要录》卷一O七绍兴六年十二月己亥条载,赐刘光世、岳飞诏曰:“国家以叛逆不道,狂狡乱常,遂至行师本非得已并用威怀之略。不专诛伐之图,盖念中原之民皆吾赤子,迫于暴虐之故来犯王师,自非交锋,何忍轻戮,庶几广列圣好生之德,开皇天悔祸之衷。卿其明体,朕怀深戒将士,务恢远驭,不专尚威,凡有俘擒悉加存抚,将使戴商之旧,益坚思汉之心,蚤致中兴,是为伟绩,毋或贪杀,负朕训言。”
    ⑤《要录》卷十,建炎元年冬十月壬辰。
    ⑥《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夏四月乙卯条载,赦天下举行仁宗法度,录用元祜党籍,即嘉祜法。有与元丰不同者,赏格听从重,条约听从宽。《宋会要》刑法一之三四载:“(建炎)四年十一月二日,重修敕令所再条具嘉祜法疑碍项目申请,奉诏:‘遵依嘉祜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轻重,亦难以并依。令本所随事损益参酌,务要曲尽人情法意。’”《要录》卷六九绍兴三年冬十月巳丑条载,大理少卿元衮言,四方之狱,虽非大辟,情法不相当者,皆得奏请裁决。今奏按来上,大率皆引用情重法轻之制,而所谓情轻法重者鲜矣,岂人之犯法而无情轻者乎。欲望申敕,凡遇丽于法而情实可矜者,俾遵守成宪请谳以闻。诏申严行下。《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五月庚申条载,大理寺承周懋言:“绍兴敕罪人,情轻法重者并奏裁。立法之意,谓法一定而不易,情万变而不同,设法防奸,原情定罪,必欲当其实而已。比年以来,内 外官司类皆情重法轻,闻奏必欲从重而以情轻奏者百无一二,岂人人犯罪无有非意误冒可轻比者邪。陛下圣德宽仁惟刑之恤,而有司未能推原美意,其于情法疑谳,轻重不伦。伏望申戒法官,应罪人情轻法重者,并仰遵守敕条,闻奏以从轻典,仍委所属时加检察。如有违戾,并以故入之罪罪之,庶使无知小民,免致非辜悉罹重宪,以副陛下好生之德。从之。
    ①《要录》卷八二,绍兴四年十一月庚午。
    ②《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戊辰。
    ③《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四月癸丑。
    ④《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断狱》,第4991页。
    ⑤《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断狱》,第4991-4992页
    ⑥《宋会要》刑法三之七八《勘狱》。
    ⑦《宋会要》刑法三之八〇《勘狱》
    ⑧《宋会要》刑法三之八一《勘狱》
    ①《宋会要》刑法五之三七《亲决狱》载,绍兴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郴州见勘前知邕州俞儋,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疾速根勘结绝,具案奏闻,的具见勘及回报官司的实违滞去处取旨。其湖南北、广东西路见淹留公事,仰一就取索,催促勘结。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月具结绝名件及有无淹延申尚书省。”
    ②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76页。
    ③《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冬十月己卯。
    ④《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六月甲辰。
    ①《要录》卷六四,绍兴三年夏四月己丑。
    ②《要录》卷九六,绍兴五年十二月癸巳。
    ③《宋会要》刑法三之三二《勘狱》。
    ④《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秋七月乙丑。
    ⑤《要录》卷一二,建炎二年岁次乙未。
    ⑥《要录》卷四九,绍兴元年十一月乙巳。
    ⑦《要录》卷一二,建炎二年岁次甲寅。
    ⑧《要录》卷三九,建炎四年十一月壬子。
    ⑨《要录》卷六四,绍兴三年夏四月癸未。
    ①《要录》卷七〇,绍兴三年十一月丁丑。
    ②《要录》卷一一三,绍兴七年八月甲寅。
    ③《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辛卯。
    ④《要录》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甲午。
    ⑤《要录》卷九六,绍兴五年十二月乙巳。
    ⑥《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一六。
    ⑦《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一七。
    ⑧《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一六。
    ⑨《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一七。
    ⑩《要录》卷一二八,绍兴九年五月丙申。
    ⑾《要录》卷一三五,绍兴十年夏四月丁丑。
    ①《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辛丑。
    ②刘秋根、柴勇:《宋代销金禁令与销金消费》,《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③《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乙酉。
    ④《要录》卷一四五,绍兴十二年夏四月壬午。
    ⑤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⑥《要录》卷七五,绍兴四年夏四月癸卯。
    ⑦《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夏四月壬申。 政权和南宋建立为中心的考察》,《求是学刊》2009年第6期,第144页。姚大勇也认为,张邦昌入主伪楚政权实为被迫之策,并非出于本心,也并非乱臣贼子,见氏著《张邦昌僭伪考辩》,《文史知识》2009年第11期,第91-92页。
    ①宋钦宗曾诏书曰:“应中山、河间、太原府并属县镇及以北州军,己于誓书中议定,合交割与大金。”(佚名编,金少英校补、李庆善整理《大金吊伐录校补》第51篇《宋少主敕太原府守臣诏》,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62页)即使此后又下诏不割三镇,谓“祖宗之地,尺寸不可与人,且保塞陵寝所在,誓当固守”(《大金吊伐录校补》第74篇《诏河北三帅固守三镇》,第221页),也不过是缘于一些大臣和太学生的激烈反对,从钦宗及上层决策臣僚来说,割地议和并无异议。
    ②《要录》卷一,建炎元年元月丁未。
    ③《宋史》卷四七五《张邦昌传》,第13790页。
    ④可参见赵永春:《金宋关系史》第二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18页。
    ⑤此论可参见梁伟基:《从“帝姬和亲”到“废立异姓”——北宋靖康之难新探》,《新史学》2004年第3期。
    ⑥《南征录汇笺证》卷四载:靖康二年正月十一日,“少主(钦宗)令王宗沔入城面奏,并于诏留守开封府曰:‘比者金人己登京城,按甲议和,不使我民肝脑涂地。时事至此不获已,已许帝姬和亲,立大河为 界”
    ①《要录》卷一,靖康二年元月乙巳条。
    ②《要录》卷三,靖康二年三月丁酉条。
    ③《回天录》曾云:“(张邦昌)小胆怕事特甚。”(见《会编》卷九二,靖康二年四月戊辰条引)靖康元年,闻知出使金营,身为少宰的张邦昌,竞吓得垂泪不已,赵构曾据此说他“小心畏慎”(见《会编》卷一〇二,建炎元年五月三日壬辰)。
    ④《要录》卷三,建炎元年三月乙巳。
    ⑤《要录》卷三,建炎元年三月戊午。
    ⑥《要录》卷四,建炎元年四月癸亥。
    ①《要录》卷四,建炎元年四月癸亥。
    ②《要录》卷四,建炎元年四月丙寅。
    ③《要录》卷四,建炎元年四月乙丑。
    ④《要录》卷四,建炎元年四月丁卯条引注。
    ⑤《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辛丑。
    ⑥《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壬辰。
    ①《要录》卷六,建炎元年六月癸亥条引注。
    ②《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癸卯。
    ③《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壬辰。
    ④《要录》卷九,建炎元年九月壬子。
    ⑤《要录》卷六,建炎元年六月壬戊。
    ①何忠礼:《宋代政治史》第十章,第294页。
    ②《宋史》卷二四《高宗本纪》,第445页。
    ③《金史》卷三《太宗本纪》,第57页。
    ④《宋史》卷二四《高宗本纪》,第449页。
    ⑤李纲:《梁溪集》卷五八《十议·议僣逆》,文渊阁四厍全书本。
    ⑥赵牲:《遗史》云:“东疏中有云上不当即大位。”转引自《要录》卷八,建炎元年八月壬午条,第164页下。
    ⑦《梁谿集》卷五八《十议上·议僣逆》
    ⑧《大金吊伐录校补》第174篇《伐康王晓告诸路文字》,第495页。
    ⑨《要录》卷七,绍兴元年七月丁未,先是上命京城留守宗泽,移所拘金使于别馆优加待遇,泽谓二圣在金,必欲便行诛戮,恐贻君父忧,若纵之使还,又有伤国体,莫若拘縻于此,俟车驾还阙登楼肆赦,然后特从宽贷。及是诏下,泽上奏曰:“臣不意陛下复听奸臣之语,浸渐望和为退奔计,营缮金陵,奉元祜太后,仍遣官奉迎太庙木主,弃河东、河西、河北、京东、京西、淮南、陕右七路生灵如粪壤草芥,略不顾惜,又令迁金使别馆优加待遇。不知二三大臣于金人情款何如是之厚,而于国家訏谟何如是之薄也。臣之朴愚,必不敢奉诏以彰国弱,此我大宋兴衰治乱之机,愿陛下察之。陛下果以臣言为狂,请投之远恶以快奸贼。”诏答曰:“卿弹压强梗,保护都城深所倚仗,但拘留金使未达朕心。”泽犹不奉诏。
    ⑩《梁谿集》卷五八《十议上·议伪命》
    ①《梁谿集》卷三四《戒励士风诏》
    ②厉鹗撰辑《宋诗纪事》卷四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083页。
    ③王明清撰,汪新森、朱菊如校点《玉照新志》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9473948页。
    ①《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癸卯条引注。
    ②《玉照新志》卷四,第3948页。
    ③《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癸卯。
    ④邓肃:《栟榈集》卷一二《辞免除左正言第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癸卯条引注。
    ②《会编》卷---,建炎元年七月十五日。
    ③汪藻:《浮溪集》卷一二《宋齐愈罢谏议大夫送御史台根勘制》,四部丛刊本。
    ①王明清:《玉照新志》卷四,第3948页。
    ②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75页。
    ③寺地遵曾指出,南宋初期政治过程是以皇帝为中心,土豪、地主官僚、权门集团三种势力运作纠葛的过程。参见氏著《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9页。
    ④《会编》卷一〇二,建炎元年五月五日甲午。
    ⑤杨时:《杨龟山先生集》卷二二《与李丞相书》,影印本和珍本。
    ①袁口:《枫窗小牍》,丛书集成新编本。
    ②《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丁未。
    ①王四清:《玉照新志》卷四,第3950-3951页。
    ②《要录》卷八,建炎元年八月戊午朔。
    ①《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癸丑。
    ②《要录》卷八,建炎元年八月乙亥。
    ③《要录》卷一二,建炎二年元月壬子。
    ④绍兴初,高宗与范冲谈论神宗、哲宗两朝政治是非时,坦言:“朕最爱元祜。”(《要录》卷七九,绍兴四年八月戊寅条,第)建炎初年的赦书亦多次提到“遵用嘉祜条法”(胡寅《斐然集》卷二五《先公行状》)。关于此论,我将在下节中详细考究。
    ⑤南宋胡仔曾云:“吕居仁(本中)近时以诗得名,自言传衣江西,尝作《宗派图》,自豫章(黄庭坚)以降,列陈师道、潘大临、谢逸、洪刍、饶节、僧祖可、徐俯、洪朋、林敏修、洪炎、汪革、李錞、韩驹、李彭、晁冲之、江端本、杨符、谢薖、夏倪、林敏功、潘大观、何觊、王直方、僧善权、高荷,合二十五人以为法嗣,谓其源流皆出豫章也。”(胡仔:《苕溪渔隐从话》前集卷四八,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7页。)
    ⑥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三〇《西山老文集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李纲:《建炎时政记上》,《全宋笔记》第三编,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08页。
    ②《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辛丑。
    ③《要录》卷七,建炎元年秋七月辛丑。
    ④《要录》卷三,建炎元年三月乙卯。
    ⑤《要录》卷二,建炎元年二月乙酉条载,是日再括金银,留守司差官百员分坊巷遍加根检,左谏议大夫洪刍等分诣懿亲蕃衍宅,诸妃嫔位所至,与宫人饮,又颇匿余金以自奉。吏部员外郎工及之至沂王府,遂坐蕃衍宅门骂诸王。《要录》卷三建炎元年三月庚子条载,金人来取宗室,徐秉哲令坊巷五家为保,毋得藏匿。开封少尹夏承力争不听,添差少尹余大均主其事,前后凡得三千余人。《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壬寅条载,延康殿学士赵子崧言:“(徐)秉哲、(余)大均追捕宗室,急于寇盗,至拘济王夫人十柜坊,闭如牢狱,开、俦邀请上皇,词气轩骛,上皇至泣下,皇后及东宫将出,都人号泣遮道,琼斩数人以徇,(工)及之为敌人搜索宫嫔,而藏其美者,邦昌既借号,(胡)思献赦文,直用濮安懿王讳。”
    ①余英时:《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4页。
    ②漆侠先生曾指出,宋高宗之所以打击压制王安石变法、荆公学派,旨在把靖康之难推给蔡京、工黼,再拐弯抹角地推给王安石本人,以开脱宋徽宗的亡国罪责,见氏著《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1页。何俊亦提到,宋高宗为了洗脱徽宗、钦宗的责任,顺应时论,将北宋之灭归咎于王学,见氏著《南宋儒学建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③李泽厚先生针对北宋以来已有那么多科学材料和内容的宇宙论和科学观点,道学却没有向实证的自然科学方向开展,提出疑问并猜测这大概与北宋中期以来相当紧张的内忧外患和政治斗争(如变法斗争的严重性、持续性、反复性)密切相关,社会课题和民生凋敝在当时思想家头脑中占据了压倒一切的首要位置,见氏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漆侠先生认为,南宋初反动统治对王安石变化和荆公之学的打击、压制,是从政治上到学术上的一个粗暴干涉,从而给程学发展以可乘之机,见《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第522页。
    ④《宋史》卷一五七《王安石传》,第3669页。
    ①沈松勤认为,“元祜学术”是北宋后期新旧党争的产物,而不是某一学派的自称,而是有敌意的他称,是“绍述”新党排斥政敌的一个专门术语,功能上具体表现为排斥“荆公新学”、废弃熙丰新法、打击变法“小人”,最终恢复“祖宗旧法”。参见氏著《论“元祜学术”与“元祜叙事”》,《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八十八辑,第214页。
    ②吕中:《大事记讲义》卷二三《朝廷无定议论》
    ③余英时曾指出,在道学家如二程眼中,王安石虽已进入了“内圣”领域并在“内圣”与“外王”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但是他的“内圣”——所谓“道德性命”——假借于释氏者太多,并不是儒家故物,因此他们以期发掘出儒家原有的“内圣之学”为主旨,王安石与道学家的关系并非纯粹政治性的,亦有学术之别的关系,见氏著《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第52页。
    ④关于这一论点,李心传:《道命录》卷三《吕安老论君子小人之中庸》载:“近世小人,见靖康以来,其学稍传,其徒杨时辈骤跻要近,名动一时,意欲慕之,遂变巾易服,更相汲引,以列十朝,则日:‘此伊川之学也’,其恶直丑正,欲肆挤排,则为之说曰:‘此王氏之学,非吾徒也。’”这一论点显而易见点明了南宋初年道学之兴态势,至于道学为党争所用亦是本节论点之一。高纪春亦指出,南宋初年洛学之兴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宋高宗的推崇,洛学是在批判王安石新学的过程中兴发起来的,见氏著《宋高宗朝初年的王安石批判与洛学之兴》,《中州学刊》1996年第1期。
    ①胡安国:《治道》,《历代名臣奏议》卷四七。
    ②邓肃:《拼榈集》卷一二《乞立叛臣罪格劄子》。
    ③邓肃:《拼榈集)卷一二《乞立叛臣罪格劄子》。
    ④佚名:《中兴两朝圣政》卷六,建炎三年八月庚寅条,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
    ⑤《要录》卷九七,绍兴六年元月辛卯。
    ①《要录》卷七十九,绍兴四年八月戊寅朔条载,高宗以王安石之过久己明矣,仍有说王安石是为疑,问范冲,范冲对曰:“昔程颐尝问臣:‘安石为害于天下者何事?’臣对以新法。颐曰:‘不然。新法之为害未为甚,有一人能改之即已矣。安石心术不正,为害最大,盖已坏了天下人心术,将不可变。’臣初未以为然,其后乃知安石顺其利欲之心,使人迷其常性,久而不自知。”
    ②季陵:《论时事疏》,《历代名臣奏议》卷四六。
    ③张栻:《龟鉴》,转引自《中兴两朝圣政》卷一,建炎元年五月辛卯条注。
    ④胡安国:《春秋传·序》,四部从刊续编本。
    ⑤何俊:《胡安国理学与史学相融及其影响》,《哲学研究》2002年第4期;曹宇峰:《胡安国史学思想刍议:以<春秋传>为中心》,《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4期。
    ⑥此论可参见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宋史研究集》第三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6年版,第104页;沈玉成、刘宁:《春秋左传学史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2贝;王雷松:《胡安国政治哲学简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①工江武:《胡安国<春秋传)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42页。
    ②胡安国:《春秋传·进春秋传表》
    ③孟子日:“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所谓乱臣贼子惧并不是王权,而是王道,这也是胡安国做《春秋传》的主旨之一。比如,僖公二十四,“天王出居于郑”。胡氏传曰:“王者以天下为家,京师为室,而四方归往,犹天之无不覆也。”再如,桓公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胡安国引述咦助曰之“不称天王,宠篡拭以读三纲也”,认为,“《春秋》书王必称天,所履者天位也,所行者天道也,所赏者天命也,所刑者天讨也。今桓公杀君篡国而王不能诛,反追命之,无天甚矣。桓无王,王无天,其失非小恶也。”在这里,胡安国借助伊川洛学对王道即天理的观点,对王道的根基所在进行了推延和阐发。王道既是王霸的道德内核,又是无上的天理。
    ④关于宋高宗正统地位的说辞,也多为学者阐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宋高宗所谓的“爱元祜”即是与其正统诉求相关;其二,宋高宗屡主和议面不愿与金征战迎回“二圣”,也是为了保证其皇权地位。笔者认为,高宗肇始,急需的正统诉求应该是相对十张邦昌而言,当然,这也包含他在宋人乃至金人意识晨的宋帝地位。
    ①胡安国:《春秋传·序》。
    ②《婓然集》卷一四《追废王安石配享诏》。
    ③建炎元年六月二日,李纲上《十议》云:“靖康之间,惟其国是不定,而且和且战,议论纷然,至有今日之祸。则今日所当监者,不在靖康乎?臣故敢陈和、守、战三说以献。伏愿陛下断自渊衷,以天下为度,而定国是,则中兴之功可期矣。”见氏著《梁溪集》卷五八《十议》
    ④朱瑞熙先生认为,宋高宗在位前后几十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政治主张及权谋前后应有所变化(此论得益与先生私下所谈)
    ⑤胡安国《春秋传·序》。
    ⑥蔡哲修:《从“攘夷”到“尊王”(1127-1142)——“南宋偏安局面”的研究》,《中兴史学》2005年第11期。
    ⑦徐永辉:《奸臣?忠臣?评析南宋初年的黄潜善、汪伯彦和李纲三位宰相》,《通识研究集刊》2006年第9期。
    ⑧林瑞翰:《绍兴十二年以前南宋国情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58年版,第236页。
    ⑨《要录》卷七一,绍兴三年十二月己酉。
    ⑩孔繁敏:《南宋的三衙诸军》,《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①《会编》卷一〇五,建炎元年六月辛酉条。
    ② Benjamin I. Schwartz, "A Brief Defense of Political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Non-Western Cultures", Daedalus, Vol.100, No.1, Historical Studies Today (Winter, 1971), pp.98-112; Felix Gilbert, "Intellectual History:Its Aims and Methods", Daedalus, Vol. 100, No.1, Historical Studies Today (Winter,1971), pp.80-97.
    ③《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辛卯。
    ④胡寅:《斐然集》卷一九《鲁语详说序》。
    ⑤《斐然集》卷一四《追废王安石配享诏》。
    ①《要录》卷八建炎元年八月壬申,《斐然集》卷二五《先公行状》
    ②《要录》卷七建炎元年秋七月己丑朔,“朝请郎李积中知襄阳府广……积中,南昌人,宣和末为宗正少卿,坐元祜党送吏部,至是再用之”
    ③《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闰二月丁未。
    ④《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乙卯。
    ⑤熊克:《中兴小纪》卷一八,绍兴五年二月庚子。
    ⑥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第522页。
    ⑦《朱子语类》卷一三〇《自熙宁至靖康用人》,第3099页。
    ⑧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二八《学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周必大:《胡彦英(论语集解)序》,《全宋文》第230册,第200页。
    ②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〇二《杨氏门人·胡德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标点本,第2599页。
    ③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宋史研究集》第三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6年版,第116—118页。
    ④沈松勤:《论“元祜学术”与“元祜叙事”》,第226页。
    ⑤胡寅代高宗作《追废王安石配享诏》指出:“昔者世衰道微,暴行有作,孔子拨乱反正,寓王法于《春秋》,以俟后世。朕临政愿治,表章斯文,将以正人心,息邪说,使不沦胥于异学,荆舒祸本,可不惩乎?安石废绝《春秋》,实与乱贼造始。今其父了从祀孔庙,礼文失秩,当议黜之。夫安石之学不息,则孔子之道不著。”
    ⑥《中兴两朝圣政》卷七,建炎四年六月己亥,“江跻论天变事,上以其有史学,他日谓大臣曰:今士大夫知史学者几人,此皆王安石以经义设科之弊。范宗尹曰:安石学术本不至是,由蔡京兄弟以绍述之说敷衍枝蔓,侵失其意,然自非卓然持立之士,鲜不为误者。上深以为然。”第725页。
    ⑦《要录》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甲辰,足日,上谓大臣曰:“近引对元祜臣僚子弟,多不逮前人,亦一时迁谪道路失教,元祜人才皆自仁宗朝涵养燕及子孙,自行经义取士,往往登科后再须修学,所以人才大坏,不适时用。
    ⑧《中兴两朝圣政》卷一〇,第811负。
    ①《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辛卯。
    ②《宋史》卷三六〇《赵鼎传》,第11290页。
    ③《朱子语类》卷一三一,第3153页。
    ④《要录》卷一〇七,绍兴六年十二月乙未;《要录》卷一〇八,绍兴七年正月乙酉。
    ⑤《宋元学案》卷四四《赵、张诸儒学案·序录》云:“中兴二相,丰国赵公尝从邵子文游,魏国张公尝从谯天授游。丰公所得浅,而魏公则惑于禅宗。”参见黄宗羲:《宋元学案》,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标点本,第16页。
    ①《要录》卷七,建炎元年七月辛丑条引注吕本中《杂记》曰:“邓肃前一年,因李纲进得官,时又用汀伯彦荐为右正言,故傅会纲意,专以围城为言。
    ①从法律角度探讨绍兴冤狱的成果目前并不太多,主要集中在对岳飞冤狱的研究。比如,巨焕武先生对岳飞及其相关亲属、部将的冤狱进行了法律角度的解析,得出结论:岳飞冤案里,“众证定罪”的审讯举措即是司法擅断的案例之一,客观来说也符合宋代法制情况。参见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宋元明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81年版,第50-51页。戴建国先生则认为,宰相在奏案复核程序中操有生杀大权,在有疑情司法部门无法判决的情况下,宰相有奏案复核裁决权,秦桧即是先行事后奏报,杀害岳飞父子之后奏报高宗,高宗实为岳飞冤狱的肇事者。参见戴建国:《关于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362页。
    ②《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丁酉。
    ①《宋史》卷一《太祖本纪》,第12页。
    ②《宋刑统》卷二三,第364页。
    ③《宋刑统》卷二四,第367页。
    ④《宋刑统》卷二四,第369页。
    ⑤《宋刑统》卷二四,第370页。
    ⑥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页。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六六,皇祜元年正月辛酉,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第3983页。
    ②《宋会要》兵之二之五至六。
    ③《续资治通鉴》卷五十三,皇祜四年十二月庚子,第1285-1286页。
    ④《续资治通鉴》卷五十九,嘉祜五年六月乙丑,第1427页。
    ⑤《长编》卷二五九,熙宁八年春正月辛丑,第6315-6316页。
    ⑥《长编》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癸未,第6626-6627页。
    ⑦《长编》卷四二五,元祜四年夏四月壬子,第10276-10285页。
    ①《要录》卷一〇七,绍兴六年十二月壬子。
    ②《要录》卷一一〇,绍兴七年夏四月乙未。
    ③《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
    ④《要录》卷一二六,绍兴九年二月癸亥。
    ⑤《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冬十月戊戌。
    ⑥《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九月癸卯。
    ⑦《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冬十月己亥。
    ⑧《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秋七月辛亥。
    ①寺地遵先生认为,绍兴十四、十五年是秦桧官僚统制——专制的分期,这主要体现在思想、言论控制方面愈发地强化,赵鼎、李光遭遇告讦手段的打压即是秦桧专制时期形成的标志。参见氏著《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10-311页。笔者则认为,告讦手段在南宋初期的冤狱事件中屡屡实用过,尤其在绍兴和议缔结之后,告讦手段更成为冤狱事件中司空见惯的举案手段,并不惟绍兴十四、十五年赵鼎、李光狱案。
    ②《要录》卷一六O,绍兴十九年十二月甲寅。
    ③《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六月辛巳。
    ④《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六月戊子。
    ⑤《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⑥《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⑦《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壬午。
    ①《宋会要》刑法二《禁约》
    ①《要录》卷四三,绍兴元年三月丁亥。
    ②《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秋七月癸巳。
    ③《要录》卷一五〇,绍兴十三年九月丙子。
    ④《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七月丁亥
    ⑤《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十一月癸亥。
    ①《宋刑统》卷一《十恶》“大不恭”条议曰:“(指斥乘舆)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惟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宋刑统》卷十《职制律》“指斥乘舆”条载:“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谤讪朝政”、“讥议朝政”之类罪名,主要指对政事的错误言论,此种罪名历代都有,以至于中国历史尚有“华表木”(诽谤木)用来表明帝王广开言路、虚心纳谏的记载。《宋刑统》卷十《职制律》“指斥乘舆”条疏议:“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又云,非切害者徒二年。“交通罪臣”主要指朋党交通或与罪臣结为朋党,虽然宋代现行法令里没有明确的交通罪,但对朋党交通的限制却有相应规定。《宋刑统》卷二十三《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条疏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即糺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糺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糺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罪之法。
    ②《宋刑统》卷二九《断狱律》,第472页。
    ③孙觌:《鸿庆居士集》卷十《上皇帝书》
    ④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宋元明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81年版,第50页。
    ①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第169页。
    ②《要录》卷一一八,绍兴八年正月乙已,“赵鼎言:‘士大夫多谓中原有可复之势,宜使进兵,恐他时不免议论谓朝廷失此会。’乞诏大臣问计。上曰:‘不须恤此,今日梓宫、太后、渊圣皇帝皆未还,不和则无可还之理。’”
    ③《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丙寅。
    ④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256页。
    ⑤关于绍兴和议中士大夫的和战态度,本文将在接下来的第二节第一部分系统探讨,此不赘述。
    ⑥《要录》卷一一八,绍兴八年正月乙己。
    ①《要录》卷一二〇,绍兴八年六月丙子。
    ②《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
    ③《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
    ④《皇宋十朝纲要》卷三三,金天眷二年(绍兴九年)七月条载,金右副元帅兀术密奏于国主亶云:“河南地本挞懒、宗磐主谋割于南宋,二人必阴纳彼国之赂,于是挞懒之蔚州避暑,与宗磐共谋为乱。”是秋,金国主亶杀其伯父宋于宗磐等七人,皆夷其族,又遣兀术杀挞懒于祁州。拜兀术为越王外都元帅,兀术己决意举兵,复取河南地。
    ⑤蒋复地:《宋代一个国策的检讨》,《宋史新探》,台北: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52页。
    ⑥《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丙寅。
    ⑦《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五月甲辰。
    ①《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十月癸酉。
    ②《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三月癸丑。
    ③《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丁酉。
    ④《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四月丙子。
    ⑤《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十二月己巳。
    ⑥《要录》卷一六六,绍兴二十四年六月癸巳。
    ⑦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188页。
    ⑧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272页。
    ⑨《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己亥。
    ⑾《要录》卷一二〇,绍兴八年六月癸四,王庶上疏言:“宴安酖毒,古人戒之,国家不靖,疆场患生,敌人变诈百出,自渝海上之盟至于今日,其欺我者何所不至,陛下所自知也,岂待臣言。今也,不知宴安酖毒之戒,将信其愚弄臣,不知其可也。今其诚伪,以陛下之圣,固难逃于临照,夫商之高宗,三年不言,其在凉暗言,犹不出其可以见外国之使乎。先帝北征而不复,天地鬼神为之愤怒,能言之类孰不痛心,陛下抱负无穷之悲,将见不共戴天之警,其将何以为心,又将何以为容,亦将何以为说,愿陛下以宗社之重,宜自兢畏,思高宗不言之意,无见异域之臣,只令赵鼎而下熟与汁事。
    ⑩《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庚了,王庶上奏云:“臣切详王伦之归,以为和好可成,故地可复, 皇族可归,上自一人下逮百执,事皆有喜色。独臣愚暗不达事机,早夜以思,揣本齐末,未见其可。臣复有强聒之请,别无他肠,止知爱君。和之与否,臣不复论,且以目今金人利害言之,讲和为上,遣使次之,用兵为下。何以言之?金人自破大辽及长驱中原,几三十年矣,所得土地数倍汉唐,所得珠玉子女莫知纪极,地广而无法以经理,财丰面恃势以相图,又老师宿将死亡殆尽,主幼权分,有患失之虑,此所以讲和为上也;金人灭大辽荡中原,信使往来曾无虚口,得志两国专用此道,矧自废豫之后,踪迹败露,杌陧不安,故重报使人以安反侧,兼可以察我之虚实,耗我之资粮,离我之心腹,怠我之兵势,彼何惮而不为,此所以遣使为次也:金人之兵,内有牵制,外多疑忌,所用之人非若昔日之勇锐,所签之军非若昔日之强悍,前出后空,有覆巢之虞,率众深入,不无倒戈之虑,又淮上荒虚,地无所掠,大江浩渺,未易可渡,诸将兵势不同曩时,所以用兵为下也。今彼所行皆上策,至为得计,吾方信之不疑,堕其术中,惟恐不如所欲,臣不敢效子胥出不祥之言,杀身以立后世之名,于国何补,唯陛下深思之,速断之,无使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天下幸甚。”
    ①《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三月壬申条引文。
    ②《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冬十月乙丑。
    ③《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二月丙辰。
    ①《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四月丙辰。
    ②《要录》卷一一七,绍兴七年十二月癸未。
    ③依据本文前面章节中所界定对绍兴和议分段论的看法,此处所论仍以绍兴八年和议为绍兴和议的开始或议论阶段,绍兴和议真正缔结则在绍兴十一年十一月。
    ④绍兴十年春正月,金人遣奉使官蓝公佐南归,议岁贡、誓表、正朔册命等事,且索要在宋境的河东、北上民,右正言陈渊言:“自公佐之归,闻金人尽诛前日主议之人,且悔前约,以此重有要索,臣谓和战二策不可偏执。”高宗则对陈渊说:“今日之和,不惟不可偏执,自当以战为主。”《要录》卷一三四,绍兴十年春正月辛巳。
    ①《要录》卷一一八,绍兴八年正月乙巳。
    ②《会编》卷一八三,绍兴八年六月王庶还朝条。
    ③《会编》卷一八八,绍兴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④《宋史》卷四二二《许忻传》,第12610页。
    ⑤《要录》卷一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壬寅。
    ⑥《要录》卷一二二,绍兴八年九月丁丑,先是徽猷阁直学士王伦与乌凌阿思谋至金庭,金主亶复遣签书宣徽院事萧哲等为江南诏谕使,使来计事。
    ⑦赵鼎:《议和不屈疏》、《议和善后疏》,《历代名臣奏议》卷八九。
    ⑧李弥逊:《竹豁集》卷二《答和议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李弥逊:《竹谿集》卷二《再论不当先事致屈劄子》。
    ②《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申。
    ③《宋史》卷三八六《金安节传》,第11861页。
    ④赵与时:《宾退录》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47页。
    ⑤《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乙卯。
    ⑥《要录》卷一三四,绍兴十年正月丁己。
    ⑦《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三二《征伐》。
    ①《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己未。
    ②《要录》卷一一八,绍兴八年元月乙巳。
    ③《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夏四月戊申。
    ④《要录》卷一二〇,绍兴八年六月丙子。
    ⑤《要录》卷一二二,绍兴八年九月己卯。
    ⑥《要录》卷一二二,绍兴八年九月乙巳。
    ⑦方健:《赵鼎事迹述评:以绍兴八年为中心》,《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9-285页。
    ⑧黄繁光:《南宋初年赵鼎的执政特色及其与诸大将的关系》,《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51-257页。
    ⑨周宝珠:《南宋对金和战斗争中的主守派和赵鼎》,《河南师范大学报》1979年第5期;王曾瑜:《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页。
    ①《要录》卷一一六,绍兴七年闰十月癸亥。
    ②《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冬十月乙丑。
    ③《要录》卷一二二,绍兴八年九月甲戌。
    ④《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四月癸丑。
    ⑤《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丙戊。
    ①张戒著;陈应鸾笺注《岁寒堂诗话笺注》,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184页。
    ②寺地遵曾据万斯同《宋大臣年表》指出,秦桧执政时,除了李光、王次翁、万俟卨之外,二十六名“伴食”大臣中有十九名出身两浙路、江南东路,这样执政群体中两浙、江南系出身者居压倒性多数的事实,显示出秦桧专制政权是以江南东路、两浙为基础。见氏著《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25页。
    ③朱偰:《宋金议和之新分析》,《宋史研究集》第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第147-165贝。
    ①此论可参见何忠礼:《宋代政治史》,第372页;任崇岳:《南宋初年政局与绍兴和议——绍兴和议研究之一》,《中州学刊》1990年第1期;任崇岳:《南宋初年的经济与政治形势——绍兴和议研究之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汪圣铎:《宋金绍兴和议前南宋财政面临的严峻形式》,《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曹家齐:《从宋、金国力对比看绍兴和议的签订》,《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刘光临:《市场、战争和财政国家——对南宋赋税问题的再思考》,《台大历史学报》2008年第42期。
    ②邓广铭先生据《宋史·食货志》中赋税之文称,秦桧“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饿死者众,皆秦桧所为”,不但不曾减轻人民负担,反而加重,见氏著《南宋对金门争中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3年第2期。王德毅先生曾指出,经济问题是两宋王朝面临的首要难题,自北宋初建国至南宋末亡国,经济危机一直困扰着宋代政府。南宋初期为收拢归正人而放宽对应税收,再加上高额的经费支出,南宋初期重赋重税并没有因为绍兴和议而有好转迹象。但他同时又提到,南宋高额的军费支出,使得国防预算高涨,遂成为经济问题的重心所在,参见氏著《略论宋代国计上的重大问题》,《宋史研究论集》第二辑,台北:鼎文书局1972年版,第287-310页。
    ③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南宋取民无艺》,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9页。
    ④庄绰:《鸡肋编》卷中《绍兴军费》,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6页。
    ⑤《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二月戊辰。
    ①《要录》卷五四,绍兴二年五月丙戌。
    ②沈与求:《龟谿集》卷四《赐刘光世韩世忠张俊诏》,四部丛刊本。
    ③《要录》卷一一一,绍兴七年五月任午。
    ④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四五《绍兴财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闰二月己巳。
    ⑥郭正忠:《南宋中央财政货币岁收考辨》,《宋辽金史论从》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8页。
    ⑦《会要》食货五五之二六。
    ⑧《要录》卷一一一,绍兴七年五月壬午。
    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91页。
    ①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24页。
    ②包伟民先生曾指出,南宋正赋在全国财政总收支中所占比例不可考,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上供之外”的杂征调日益增额,上供正赋的地位必然会相应降低。参见包伟民:《宋代的上供正赋》,《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即使这样,南宋全国年财政总收支亦不可能低于三千万缗,因为南渡之初正赋才二百万缗,再减少也不足以影响收入的总额。
    ③《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庚午。
    ④庄绰:《鸡肋编》卷中《绍兴军费》,第76页。
    ⑤《宋会要》职官五七之八〇。
    ⑥《要录》卷二四,建炎三年六月辛未。
    ⑦据史载,南宋时效用兵曾日给三升米。见华岳:《翠微北征录》卷一《平戎十策·恩威》,四部从刊本。
    ⑧吕颐浩:《忠穆集》卷二《论运粮供军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廖刚《论赐圩田札子·又札子》载:东南地区,米“三万石以中价计之,自不下十万缗”。参见廖刚:《高峰文集》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⑩史继刚:《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1分别见《宋会要·职官》五七之七三、七四、八五。
    ⑩《要录》卷一一一,绍兴七年五月壬午。
    ①《要录》卷四三,绍兴元年三月戊寅。
    ②《要录》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丁未。
    ③《要录》卷六o,绍兴二年十一月壬午。
    ④《杂记》甲集卷一八《御前军器所》,第434页。
    ⑤《文献通考》卷二十《市耀一》载:绍熙三年秘书郎孙逢吉言高宗时东南诸路岁起绸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浙西供三十八万一千,淮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申大礼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皆有奇。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絁三万余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绸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绸绢二百五十六万余匹,约折钱一千七百余缗,而绵不与焉。
    ⑥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第240-241页。
    ⑦《宋会要》食货四十之一七。
    ⑧林季仲:《竹轩杂著》卷三《论军费札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四月丁未。
    ②《宋会要》兵一八之三七。
    ③《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闰二月己酉。
    ④《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闰二月壬申。
    ⑤《宋史》卷三五六《岳飞传》,第11395页。
    ⑥郑刚中:《论东南根本疏》,《历代名臣奏议》卷八九,明永乐影印本。
    ⑦《要录》卷一六,绍兴六年冬十月癸酉。
    ①《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载,金元帅宗弼曾遗书秦桧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今人持此论者,诸如,迟景德:《宋高宗与金讲和始末》,《政大历史学报》1983年第1期;李克武:《败求和,胜亦求和——宋高宗屈膝求和心理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等等。
    ②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纪纲四》载:“(秦桧)急于求和,以屈辱为安者,盖忧诸将之兵未收,浸成疽赘,则非特北方之不可取,而南方亦未定也。”工夫之:《宋论》卷十《高宗》载:“故和议不成,则岳飞之狱不可起。……高宗之为计也,以解兵权而急于和。”此论也多为今人所识,诸如,刘伟文:《试论宋高宗的军政建制及其影响》,《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任崇岳:《南宋初年政局与绍兴和议——绍兴和议研究之一》,《中州学刊》1990年第1期;黄宽重:《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宋史研究论集》第二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年版,第113-134页;等等。
    ③何忠礼:《宋代政治史》,第362363页。
    ④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264-266页。
    ⑤《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九月己丑。
    ①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三《宋辽金史》,第502页。
    ②《要录》卷三一,建炎四年元月辛未。
    ③《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
    ④《要录》卷五一,绍兴二年元月壬子。
    ⑤《要录》卷三一,建炎四年元月辛未。
    ⑥《要录》卷三六,建炎四年八月甲午
    ⑦《要录》卷三八,建炎四年冬十月甲申。
    ⑧《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壬寅。
    ①《要录》卷三九,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
    ②绍兴十年五月,金人片面撕毁绍兴八年十一月与宋廷签订的协约,同年十月再度占领开封,十一年正月渡淮水,攻寿春府,主力计划渡长江进军和州。十一年二月,宋廷组织了规模空前的柘皋战役,最终以张俊军、杨沂中军、刘锜军为主力,取得了柘皋大捷。高宗曾夸饰:“自敌犯边报至,人非一,朕惟静坐室中,思所以应敌之方,自然利害皆见。”(《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一年二月庚寅)此实为高宗战略构想下的大战役,而岳飞并未参与。其中濠州战役时,岳飞以军粮不足,不愿救援。高宗发出亲劄十七回,岳飞始终不动,最后在高宗肯请之下,好不容易行军三十里,听说濠州己陷落,遂驻舒州、蕲州境上(《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一年三月庚戌)。《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四月乙未条引王伯庠《王次翁叙记》载:“土始有诛飞意。”
    ③沈与求:《龟谿集》卷四《赐刘光世韩世忠张浚诏》。
    ④《宋史》卷三七六《常同传》,第11626页。
    ⑤林季仲:《竹轩杂著》卷三《乞戒敕诸将状》
    ⑥《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第11387-11388页。
    ⑦《宋史》卷三六一《张浚传》,第11305页。
    ⑧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三《宋辽金史》,第,508页。
    ①《要录》卷二六,建炎三年八月戊申。
    ②《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戊子。
    ③参见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0-31页;张峻荣:《南宋高宗偏安江左原因之探讨》,第73-78页。
    ④《要录》卷三一,建炎四年元月辛未,汪藻奏言:“莫若择有威望大臣一人尽护诸将,虽陛下亲军亦听其节制,稍稍以法裁之,凡军辄敢擅移屯以护驾为名者,自主将以下并论如法,仍使于偏裨中择人才之可用者,间付以方面之权,待其有功加以爵秩,阴为诸将之代。”《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翰林学士汪藻又奏:“自古偏霸之国,提兵者未尝乏人,岂以四海之大而寥寥如此,意偏裨之中必有英雄,特为二三大将抑之,而不得伸尔,谓宜精择偏裨十余人,各授以兵数千,直属御前,而不隶诸将,合为数万,以渐消诸将之权。
    ⑤《要录》卷四六,绍兴元年秋八月,是月吏部员外郎廖刚言:“臣愿稽旧制选精锐十数万人以为亲兵,直自将之,居则以为卫,动则为中军,此强十弱枝之道,最今日急务。昔限秀实尝为唐德宗言:‘譬犹猛虎,所以百兽畏者爪牙也,爪牙废则孤豚特犬皆能为敌。’正谓是也,愿陛下留神毋忽。”
    ⑥《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夏四月戌子。
    ⑦《要录》卷一二〇,绍兴八年六月乙亥,初王庶自淮上归,命(张)宗颜以所部七千人屯庐州,命中护军统制官巨师古以三千人屯太平州,又分京东淮东宣抚处置使韩世忠二军屯天长及泗州,使缓急互为声援,徙(刘)锜屯镇江为江左根本。时朝廷以诸将权重,欲抚循偏裨以分其势,俊觉之,谓行府钱粮官右通直郎新监行在榷货务刘时曰:“乡人能为我言于子尚否,易置偏裨似未宜,遮先处己可也,不知身在朝廷之上能几日。”(王)庶闻之曰:“为我言于张十,不论安与未安,但一日行一日事耳。”俊不悦。
    ⑧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2页。
    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杂记》甲集卷《御前诸军御营》载:“绍兴十一年四月,三宣抚司罢,乃改其部曲称某州驻扎御前诸军。
    ②此据《金史》卷四《熙宗本纪》、卷一五《宗弼传》
    ③郑刚中:《北山文集》卷一《谏议和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要录》卷一〇九,绍兴七年三月乙亥,岳飞谓豫不足平,要以十万兵横截金境,使敌不能援刘豫,则中原可复,遂请由商虢取关陕,欲并统淮右之兵面行。高宗云:“朕驻跸于此,以淮甸为屏蔽,若辍淮甸之兵,便能平定中原,朕亦何惜,第恐中原未复,而淮甸失守,则行朝未得奠枕而卧也。
    ⑤《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庚午。
    ①王德毅:《宋代士大夫的道德观》,《宋史研究集》第28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8年版,第4页。
    ②斯宾诺莎曾提到,绝对遵循德性面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足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斯宾诺莎著,贺麟译《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87页。
    ③《要录》卷一二〇,绍兴八年六月丙子。
    ①李弥逊:《筠谿集》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会编》卷一八三,绍兴八年六月王庶还朝条。
    ③《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
    ④《要录》卷五七,绍兴二年八月己亥。
    ⑤《要录》卷一〇六,绍兴六年冬十月己未。
    ⑥《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秋八月癸未。
    ⑦《要录》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二月辛亥。
    ①寺地遵:《南宋政治史研究》,第95-96页。
    ②《要录》卷一〇七,绍兴六年十二月戊戊。
    ③《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七月己巳。
    ④《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乙丑。
    ⑤《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元月己巳。
    ①《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三月丙辰。
    ②《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戊申。
    ③《要录》卷一一六,绍兴七年闰十月癸亥。
    ④《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
    ⑤《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
    ⑥《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冬十月乙丑。
    ①《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秋七月己巳。
    ②《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壬申。
    ③寺地遵先生曾对吕熙浩巩固南宋政权的过程中如何征敛江南以承担国家财政及镇压内乱等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指出吕熙浩的这些政治举措实关系到以江南为根本的基础。他还提到,绍兴七年至八年,高宗为了自身权威的正当化主张休兵和议政策,至于由此而生的政权不安,再利用所谓的“江南民力涵养论”来调整,从而取得要求减轻财政负担的江南士人的支持,参见氏著《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9497、188-193页。吴业国、张其凡先生则对“江南民力涵养论”产生的过程、影响及其废弃原因作了粗略探讨,参见氏著《南宋“江南民力涵养论”始末》,《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
    ④《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秋七月戊辰。
    ①《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甲戌。
    ②《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十月己酉。
    ③《孟子·滕文公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02页中。
    ④荀悦:《申鉴》卷第一《政体第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页。
    ⑤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帝纪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5页。
    ⑥《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二月癸卯。
    ⑦《要录》卷二六,建炎三年八月丙寅。
    ①《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丙子。
    ②《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五月辛未。
    ③《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冬十一月丁酉。
    ④《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秋七月甲戌。
    ⑤《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己未朔。
    ⑥《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壬寅。
    ①《要录》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二月丙戌。
    ②《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四月庚辰。
    ③《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庚辰。
    ④《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甲申。
    ⑤《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元月丙寅。
    ⑥《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三月乙巳。
    ⑦《要录》卷一五七,绍兴十八年六月己亥。
    ①何忠礼:《宋代政治史》,第389页。
    ②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杂记》甲集卷十四《两川畸零绢估钱》,第292页。
    ③《宋史》卷三一《高宗本纪八》,第584页。
    ④《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秋七月戊辰。
    ⑤《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甲戌。
    ⑥熊克:《中兴小纪》卷二九,绍兴十一年七月丁未。
    ⑦《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十月己酉。
    ①《中兴小纪》卷二〇,绍兴六年十一月丙辰。
    ②《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二月甲申。
    ③《要录》卷一六〇,绍兴十九年秋七月辛亥。
    ④《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戊辰。
    ⑤《中兴小纪》卷三〇,绍兴十二年十一月庚寅。
    ①《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元月戊辰。
    ②王德毅先生曾指出,李椿年的经界法并不是及身而止的,绍兴十九年李椿年再次离职之后,经界法一直延续下来,至理宗之末,经界法若断若续的推行了几百余年,李椿年之后的经界法皆是其成规。参见氏著《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宋史研究集》第七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4年版,第472页。
    ③吴业国:《经界法与南宋地方社会》,《求索》2009年第12期。
    ④《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八月甲戌。
    ⑤《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戊辰。
    ⑥《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六月丁酉。
    ⑦《中兴小纪》卷三一,绍兴十四年春正月庚午。
    ⑧《中兴小纪》卷三四,绍兴十九年五月己未。
    ①《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五月戊辰。
    ②《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二月壬寅。
    ③《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元月丁巳。
    ④《要录》卷一六六,绍兴二十四年四月庚子。
    ⑤《中兴小纪》卷三四,绍兴十九年正月丁卯。
    ⑥《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甲申。
    ⑦寺地遵:《南宋政治史研究》,第282-283页。
    ①《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
    ②《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庚子。
    ③《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辛丑。
    ④《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戊申。
    ⑤《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
    ⑥《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乙丑。
    ⑦《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⑧《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庚午。
    ①《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丁丑,左奉议郎、知大宗正丞、兼工部员外郎王尘面对言:“县令之职,十民尤亲。近年以来,告讦成风,善于其治或遭诬诉,有司极其锻炼,故作邑者惧祸之,及一切因循苟且为自全之计,责其尽绥抚之方,势有不可。欲望圣慈付之有司,略为措置,申严行下,不惟以绝冤滥,亦使能者知勉,以副陛下责成之意。
    ②《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
    ③《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壬午。
    ①《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
    ②《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五月戊申条载,宰执进呈御史台看详到责降及事故,前宰执并侍从官十五人,情犯或与叙复职名,或给还致仕恩泽,轻重分为五等,欲更取圣裁。上曰:“甚当,可依此行下。”遂诏:“故追复观文殿大学士赵鼎,特与致仕恩泽四名;故追复资政殿学士孙近,与致仕恩泽三名;故追复显谟阁学士汪藻,与致仕恩泽二名;故左中大夫刘大中、李若谷、限拂,并追复资政殿学士,与恩泽二名;故左朝散大夫程昌寓,追复徽猷阁待制,与致仕恩泽二名;故左太中大夫范仲迫复龙图阁直学士、故左中奉大夫王居正、右文殿修撰赵开,并追复徽猷阁待制,与恩泽一名;故左朝散大夫黄龟年,与致仕恩泽一名;故左朝请郎李朝正、左朝散郎致仕高闶、左朝奉郎游操、左朝奉郎李本中,并特与恩洋一名。”凡恩泽上有致仕二字,则是有续得遗表恩泽之理,故不可削去,以见轻重。
    ③《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条载,初(秦)桧病笃,招参知政事董德元、签书枢密院事汤思退至卧内,以后事嘱之,且赠黄金各千两。德元以为若不受,则他时病愈,疑我二心矣,乃受之。思退以为桧多疑心,他时病愈必曰:“我以金试之,便待我以必死邪。”乃不敢受。上闻之,以思退为非桧之党。是日,以思退兼权参知政事。
    ④《要录》卷一六八,绍兴二十五年三三月己酉,诏尚书左司郎中张士襄,奉使不肃,可罢见任。其虞候张海打损控马人,送大理寺断遣。土襄使北还入对,奏事欺罔。上怒秦桧与士襄里党,止以其不肃罢之。
    ⑤《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壬寅,诏保信军承宣使、提举万寿观曹勋,保康军承宣使、提举佑神观韩公裔,并令行在居住。二人皆上使令之,旧久为秦桧所逐故也。
    ⑥《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壬申。
    ①《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
    ②《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丙寅。
    ③《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丙寅条引文。
    ④《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冬十月丁酉。
    ⑤《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己亥朔。
    ⑥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423页。
    ⑦例如,《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己未载,宰执进呈殿中侍御史周方崇论左朝奉大夫主管台州崇道观陈惇、左朝请大夫赵迪之贪暴无耻,乞屏于远方。上曰:“所论未知实否,且下逐路监司体究。”沈该日:“既是台章恐不须体究。”上曰:“朕见人才难得,未尝不留意爱惜,每谕以台谏风闻,言事不可容易,须再三询访,朕惟言者之听,岂可不审今二人者合,如何施行。”该曰:“乞送吏部与监当。”
    ①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427-430页。
    ②《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
    ①《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己未。
    ②《要录》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二月戊午。
    ③《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辛未。
    ④《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丁巳。
    ⑤《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壬申。
    ⑥《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亥。
    ⑦《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
    ⑧《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丙申。
    ⑨《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乙酉。
    ⑩《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辛亥。
    ⑾《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辛卯。
    ⑿《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癸亥。
    ⒀《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戊辰。
    ①《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辛卯。
    ②《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十一月壬辰。
    ③《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元月丙戌。
    ④《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年三月戊了。
    ⑤《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己亥。
    ⑥《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
    ⑦董文静:《南宋台谏取代执政政治模式的形成——以董德元为线索的考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①《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
    ②《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戊寅。
    ③《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甲申条载,刑部言:“依巳降指挥开具到,自去岁郊祀后,监司郡守尝被台劾之人,直龙图阁赵士粲(前知绍兴府,专与秦桧作媒),直徽猷阁龚鋈(前淮南运判,其弟与秦桧管庄)。直秘阁郑侨年(前知庐州)、郑震(前知严州)、郑霭(前四川提举茶马)、高百之(前知温州)、张永年(前知无为军)、王晌(前知太平州),已上六人并桧亲党。孙汝翼(前知荆南府)、直敷文阁方滋(前知明州),已上二人并交结桧。共十人诏并夺职。”
    ④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384页。
    ⑤《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乙巳。
    ⑥《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己酉。
    ⑦《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戊申。
    ②《宋史》卷三八四《叶义问传》,第11817页。
    ③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④《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己卯条载,左朝奉郎通判婺州周方崇为监察御史。方崇,海陵人,汤鹏举所荐也。《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辛亥条载,左通直郎新、拟差知平江府昆山县李庚充御史台主簿。庚,临海人,汤鹏举所荐也。据笔者核对,荐此二人任台谏官时,汤鹏举尚为殿中侍御史。
    ⑤《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乙酉。
    ⑥高斯得:《耻堂存稿》,从书集成初编。
    ⑦刘子健:《南宋君主和言官》,《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0页。
    ⑧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①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473页;曹家齐:《赵宋当朝盛世说之造就及其影响——宋朝“祖宗家法”与“嘉祜之治”新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②张复华:《宋高宗朝政制更革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96年72期。
    ①《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庚辰。
    ②《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壬申。
    ③《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冬十月己未。
    ④《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⑤《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五月丙午。
    ①朱瑞熙:《宋高宗朝的中央决策系统及其运作机制》,《岳飞研究》第四辑,第302-318灭。
    ②《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丁酉。
    ③《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戊子。
    ④《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十一月庚辰。
    ⑤《宋会要·食货》六四之九八载,绍兴三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经总制钱诸路一岁亏及二百余万缗,令提刑司检察,将诸州公库不许违法置店卖酒,日下改正住罢。其巧作名日别置军粮酒库、防江酒库、月桩酒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总制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欠元额。仍自今年为始,须管从实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差官管押离岸,不得于帐状内存留,见在却称见行起发,故意作弊,务要岁终敷趁足额。如日后尚敢循袭违戾,致依前亏欠,州县委提刑按劾。如宪司依前不行觉察,许本部按劾施行。”
    ⑥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一一《寺监主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41页。
    ⑦《要录》卷一八三,绍兴二十九年八月甲戌。
    ①《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辛未朔,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昨议役法者,欲以批朱、白脚轮差,遂致下等人户被害。谓如一保内,上等家业钱一万缗,中等五千缗,各己充役,谓之批朱;下等家业钱百缗,末等五十缗,己下未曾充役,谓之白脚。然下户无力可充,遂有差役不行之患,乞将批朱歇役满六年者,便与白脚比并物力再差。”从之。
    ②《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甲子。
    ③《要录》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元月壬寅。
    ④《要录》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已巳。
    ⑤《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辛巳。
    ⑥《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年元月甲申。
    ⑦《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三月戊寅。
    ①刘子健:《包容政治的特点》,《两宋史研究汇编》,第66页。
    ②《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壬寅。
    ③《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戊辰。
    ④《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辰。
    ⑤《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壬午。
    ⑥《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丙申。
    ⑦《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庚申。
    ⑧《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四月庚寅。
    ①《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元月癸丑。
    ②刘子健先生就曾指出,南宋包容政治的第三个条件便是充裕的财力,而南宋对山野的开垦、盐矿产量的增加、税收的多样化及纸币的发放,无不说明时代性高额费用支出造成政府的压力。参见氏著《包容政治的特点》,《两宋史研究汇编》,第46页。
    ③关于宋高宗对治赃的态度,赵翼云:“南渡后,高宗虽有诏,按察官岁士所发摘赃吏姓名,以为殿最,然《本纪》未见治罪之人。”(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四,第526页)汪圣铎先生也曾提到,绍兴二十六年,犯赃官员有所增加,宋高宗又重申“天圣、绍兴真决赃吏指挥”,且声称“自今有犯,断在必行,决无容贷”,但却未见有实施杖、黥的事例,参见氏著《宋朝如何抑制官员贪赃的几个问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④《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庚子。
    ⑤《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癸丑。
    ⑥《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甲寅。
    ⑦《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癸丑。
    ①《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丙寅。
    ②《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六月甲辰。
    ③《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
    ④《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九月甲戌。
    ⑤《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十月癸卯。
    ⑥《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五月己巳。
    ①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第426-427页。
    ②梁伟基先生就曾指出,吕颐浩官僚群体的权力结构是非地域的,而是官僚专业的性质,这类财政官僚,往往不受政治领袖起落的影响而有所升降,并非如寺地遵先生按地域考察官僚群体性质那样。参见梁伟基:《南宋高宗朝吕颐浩执政下的官僚群体构造特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6年第46期,第196页。
    ③《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午。
    ④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沈该参知政事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16页。
    ⑤《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沈该参知政事条载:“讲和之初,该尝上书附会其议,上记之,故有执政之除。”第1116一1117页。
    ⑥《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丙午。
    ⑦《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①《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一月庚子。
    ②《要录》卷一八三,绍兴二十九年冬十月癸酉。
    ③刘子健:《南宋君主和言官》,《两宋史研究汇编》,第19页。
    ④《要录》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四月壬辰。
    ⑤《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甲申朔。
    ⑥工明清:《挥塵录·后录》卷一《宰相枢密分合因革》,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⑦《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戊辰。
    ⑧《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六月辛酉。
    ⑨《要录》卷一七八,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戊寅。
    ①《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丙午。
    ②《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丙午。
    ③《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乙巳。
    ④《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一月戊戌。
    ⑤《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一月辛丑。
    ⑥《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条载,侍御史朱倬、殿中侍御史任古言:“臣谨按宰相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
    ⑦《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丙午条载,右谏议大夫何溥等言:“臣等尝论奏汤思退奸邪,已蒙威断,赐之罢黜,告庭既退,公论尚喧。臣等窃以为有大不可者,思退贪鄙之状,见于前后,居官市井之人皆能缕言,其在侍从也。……至若青田之潘集、、平江之张楶、会稽之詹承宗、括苍之潘景圭辈,率家计钜万,厚以财贿肆行,交结思退,或与之连姻,或与之补吏。又如货缣帛于乡郡,粜俸米于近州,责其倍偿公私咸扰政事堂,不造食而折见钱,权要以时新面络绎供馈,享万钟之禄,绩效蔑如,更务贪鄙,都人号之曰‘养家宰相’。”
    ⑧史载,绍兴末年前后南宋总岁入缗钱约为九千万缗至一亿缗,另有税粮约五百万石和其他金、银等。此论可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37页。
    ⑨《要录》卷一八六,绍兴三十年十月癸亥,是目日方中天,无云而有雷。时侍御史汪澈等欲论左仆射汤思退,方据摭其过。殿中侍御史陈俊卿日:“为相无物望而天灾亟至此,固当罢,何以他为。”于是澈等相继论之。
    ①王夫之:《宋论》卷一〇《痈宗》,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96页。
    ②王夫之:《宋论》卷一〇《高宗》,第200页。
    ①《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乙酉。
    ①拉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页。
    ②刘子健:《背海立国与半壁山河的长期稳定》,《两宋史研究汇编》,第32-33页。
    ③“社会交换”是指一些人的自愿行动,这些人的动力是由于他们期望从别人那儿得到的并且一般也确实从别人那儿得到了的回报。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
    ④拉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第53页。
    《尚书》,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论语》,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孟子》,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苟子》,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影印本。
    《庄子》,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影印本。
    《韩非子》,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影印本。
    荀悦:《中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校注本。
    萧子显:《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标点本。
    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
    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脱脱:《金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
    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标点本。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不著撰人:《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谢深甫等纂修,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影印本。
    李埴:《皇宋十朝纲要》,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
    不著撰人:《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
    黄宗羲:《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标点本。
    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谢维新:《古今合壁事类备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章颖:《宋南渡十将传》,《丛书集成续编》,新文丰出版社1989年版。
    毕沅:《续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标点本。
    丁特起:《靖康纪闻》,《全宋笔记》第四编第四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
    邓肃:《拼榈文集》,清道光3年(1823)刻本。
    王明清撰,汪新森、朱菊如校点《玉照新志》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王明清:《挥座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王夫之:《宋论》,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标点本。
    厉鹗撰辑《宋诗纪事》卷四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孙觌:《鸿庆居士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叶适:《水心别集》,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标点本。
    华岳:《翠微北征录》,四部丛刊本。
    李纲:《建炎时政记》,《全宋笔记》第三编第六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
    李纲:《梁溪先生文集》,清(1644-1911)抄本。
    李光:《庄简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影印本。
    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李心传:《道命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
    李弥逊:《筠豁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吕颐浩:《忠穆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吕中:《大事记讲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全祖望:《鲒埼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庄绰:《鸡肋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陈东:《靖康两朝见闻录》,《全宋笔记》第三编第五册。
    陈渊:《黓堂先生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影印本。
    沈与求:《龟溪集》,四部丛刊本。
    佚名编,金少英校补、李庆善整理《大金吊伐录校补》,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汪藻:《浮溪集》,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四部丛刊本。
    吴宏:《独醒杂志》,《全宋笔记》第四编第五册。
    杨时:《杨龟山先生集》,影印本和珍本。
    张戒著;陈应鸾笺注《岁寒堂诗话笺注》,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版。
    洪迈:《容斋随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林季仲:《竹轩杂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郑刚中:《北山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丛书集成初编本。
    周密撰,张茂鹏点校《齐东野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胡寅:《斐然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赵鼎:《辨诬笔录》、《家训笔录》、《建炎笔录》,《全宋笔记》第三编第六册。
    赵与时:《宾退录》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赵翼:《廿二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高斯得:《耻堂存稿》,丛书集成初编。
    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袁口:《枫窗小牍》,丛书集成新编本。
    章如愚:《群书考索》,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廖刚:《高峰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熊克:《中兴小纪》,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
    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马克思·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马塞尔·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马克思:《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马基雅维利:《君王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
    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
    邓广铭:《岳飞传》,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王曾瑜:《荒淫无道宋高宗》,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王曾瑜:《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王世宗:《南宋高宗朝变乱之研究》,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迈克尔·E·罗洛夫:《人际传播——社会交换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牟宗三:《治道与政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史继刚:《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
    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得宽:《法学入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中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何忠礼:《宋代政治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俊:《南宋儒学建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沈玉成、刘宁:《春秋左传学史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余英时:《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
    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北京;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拉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
    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台北:稻禾出版社1995年版。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张峻荣:《南宋高宗偏安江左原因之探讨》,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6年版。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金毓黻:《宋辽金史》(第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茅海建:《天朝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赵永春:《金宋关系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0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斯宾诺莎著,贺麟译《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社1985年版。
    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曾我部静雄:《宋代财政史》,东京:大安株式会社1966年版。
    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雷家圣:《宋代监当官体系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
    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 and Society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Richard Davis, Court and Family in Sung China,960-1279:bureaucratic success and kinship fortunes for the Shih of Ming-chou (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86)
    方健:《赵鼎事迹述评:以绍兴八年为中心》,《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孔繁敏:《南宋的三衙诸军》,《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山内正博:《南宋总领所设置に关する—考察》,《史学杂志》1955年64卷12号。
    邓广铭:《南宋对金门争中的儿个问题》,《历史研究》1963年第2期。
    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
    邓小南:《谈高宗朝“宪祖宗之旧”》,《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王曾瑜:《宋金富平之战》,《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
    王曾瑜:《和尚原和仙人关之战述评》,《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
    王瑞来:《“莫须有”新解》,《人民日报》1988年10月17日第八版。
    王德毅:《略论宋代国计上的重大问题》,《宋史研究论集》第二辑,台北:鼎文书局1972年版。
    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宋史研究集》第七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4年版。
    王德毅:《宋高宗评——兼论杀岳飞》,《台湾大学历史学报》1992年第17期。
    王德毅:《宋代士大夫的道德观》,《宋史研究集》第28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8年版。
    王德毅:《宋代的圣政和宝训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三十辑),台北:国立编译馆2000年版。
    王雷松:《胡安国政治哲学简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王江武:《胡安国<春秋传>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白晓霞、张其凡:《吕颐浩与南宋初年的经济改革》,《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窘境及其影响》,《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包伟民:《宋代的上供正赋》,《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包弼德:《政府、社会和国家——关于司马光和王安石的政治观点》,《宋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大陆杂志》1978年56卷2期。
    宁淑华《胡寅与秦桧关系考论》,《学术论坛》2009年第3期。
    平田茂树:《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新可能性——以政治空间和交流为线索》,《宋代社会的空间与交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迟景德:《宋代宰枢分立制之演变》,《宋史研究集》(第十五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4年版。
    迟景德:《宋高宗与金讲和始末》,《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983年1期;《宋史研究 集》(第十七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8年版。
    李安:《宋高宗(赐岳飞死于大理寺>考注》,《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年版。
    李蔚:《略论曲端》,《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李克武:《败求和“胜亦求和”宋高宗屈膝求和心理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
    李通、曹宏伟:《李光<小史>案始末与原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李贵录:《“曲端冤狱”与南宋初年的陕西陷失》,《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李里峰:《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历史——兼论<历史研究>两组义和团研究论文》,《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刘子健:《岳飞——从史学史和思想史来看》,《宋史研究集》第六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1年版。
    刘伟文:《试论宋高宗的军政建制及其影响》,《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刘玲娣:《试论胡安国两宋之际的政治、学术活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刘旭东、杨晓红:《南宋沿袭了北宋“守内虚外”策略吗?》,《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刘秋根、柴勇:《宋代销金禁令与销金消费》,《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刘云:《南宋高宗时期的财政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
    刘光临:《市场、战争和财政国家——对南宋赋税问题的再思考》,《台大历史学报》2008年第42期。
    任崇岳:《南宋初年政局与绍兴和议——绍兴和议研究之一》,《中州学刊》1990年第1期。
    任崇岳:《南宋初年的经济与政治形势——绍兴和议研究之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
    任仲书:《试论南宋初年高宗对金退避妥协的原因》,《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寺地遵:《南宋时期浙东的盗湖问题》,《浙江学刊》1990年第5期。
    牟润孙:《两宋春秋学之主流》,《宋史研究集》第三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6年版。
    朱偰:《宋金议和之新分析》,《宋史研究集》(第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
    朱瑞熙:《宋高宗朝的中央决策系统及其运作机制》,《岳飞研究》第四辑,第302-318页。
    朱瑞熙:《现实需要与史学真实的冲突——岳飞研究》,《宋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陈民族:《宋高宗令岳飞退兵原因新论》,《益阳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
    陈志刚:《赵鼎罢相原因及“贤相”虚名——再论赵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陈志刚:《宋廷士大夫与绍兴八年和议——兼论南宋初年宋金和议的必然性》,《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陈振:《略论南宋时期“宋学”的新学、理学、蜀学派》,《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陈景良:《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论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何玉红:《南宋川陕战区军费的消耗与筹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何忠礼:《“兀术遗桧书”说考辨》,《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
    何忠礼:《“绍兴和议”签订以后的南宋政治》,《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何忠礼:《略论南宋初年平定游寇的斗争》,《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何忠礼:《南宋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河北学刊》2006年第5期。
    何俊:《胡安国理学与史学相融及其影响》,《哲学研究》2002年第4期。
    邱少平:《宋高宗对金屈辱求和动机探析》,《益阳师专学院》1991年第1期。
    沈松勤:《论南宋相党》,《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夏之卷。
    沈松勤:《论“元祜学术”与“元祜叙事”》,《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八十八辑。
    吴渭:《南宋初期文武关系之消长(西元1127-1189年)》,《嘉南学报》2005年第31期。
    吴业国、张其凡:《南宋“江南民力涵养论”始末》,《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
    吴业国:《经界法与南宋地方社会》,《求索》2009年第12期。
    汪圣铎:《宋金绍兴和议前南宋财政面临的严峻形式》,《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汪圣铎:《宋朝如何抑制官员贪赃的儿个问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杨树藩:《宋代宰相制度》,《宋史研究集》(第十五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4年版。
    杨念群:《为什么要重提“政治史”研究》,《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余蔚:《论南宋宣抚使和制置使制度》,《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张邦炜:《论宋代的皇权和相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张复华:《宋高宗朝政制更革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96年第72期。
    张星久:《阴影下的宋高宗——论宋高宗皇位合法性的危机与其对金政策的关系》,《岳飞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张伟:《论张邦昌“伪楚”政权及其影响》,《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3期。
    林瑞翰:《绍兴十二年以前南宋国情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58年版。
    林瑞翰:《宋代兵制之初探》,原载《台湾大学历史学报》1976年第3期,收入《宋史研究集》(第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
    林天蔚:《宋代出售度牒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年版。
    林天蔚:《宋代相权形成之分析》,《宋史研究集》(第八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年版。
    林天蔚:《从南宋机速房的建立——论宋代君权与相权升降》,《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1年版。
    林日举:《南宋广南的钞盐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6期。
    罗炳良:《岳飞冤狱新论》,《河北学刊》1994年第2期。
    周道济:《宋代宰相名称与其实权之研究》,《宋辽金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70年版。
    周宝珠:《南宋对金和战斗争中的主守派和赵鼎》,《河南师范大学报》1979年第5期。
    宫崎市定:《辨奸论の奸を辨お》,《宫崎市定全集》(宋元卷),东京:岩波书店1992年版。
    郭东旭:《南宋的越诉之法》,《河北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郭东旭:《论宋朝赦降制度》,《宋史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郭正忠:《南宋中央财政货币岁收考辨》,《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姜青青:《南宋初年诸将帅军事合作初探》,《岳飞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郦家驹:《论南宋的屯田与营田》,《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姚大勇:《张邦昌僭伪考辩》,《文史知识》2009年第11期。
    高聪明:《论南宋财政岁入及其与北宋岁入之差异》,《河北学刊》1996年第1期。
    高纪春:《宋高宗朝初年的王安石批判与洛学之兴》,《中州学刊》1996年第1期。
    高纪春:《秦桧与洛学》,《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顾吉辰:《秦桧“莫须有”说质疑》,《浙江学刊》1997年第2期。
    聂乐和:《南宋建炎年间的兵变》,《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
    徐永辉:《南宋初年宰相评介之一——吕颐浩》,《宋史研究集》(第三十四辑),台北:兰台出版社2004年版。
    袁一堂:《南宋的供漕体制与总领所制度》,《中州学刊》1995年第4期。
    曹家齐:《从宋、金国力对比看绍兴和议的签订》,《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曹家齐:《赵宋当朝盛世说之造就及其影响——宋朝“祖宗家法”与“嘉祜之治”新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曹宇峰:《胡安国史学思想刍议:以(春秋传)为中心》,《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4期。
    黄宽重:《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2年版。
    黄宽重:《扭曲的脸谱:从台奸、汉奸问题看历史人物的评论》,《宋史论丛》,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93年版。
    黄宽重:《秦桧与文字狱》,《岳飞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黄宽重:《南宋对地方武力的利用与控制:以镇抚使为例》,《宋史研究集》第二十六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
    黄繁光:《南宋初年赵鼎的执政特色及其与诸大将的关系》,《岳飞研究》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黄山松:《南宋的和战之论与“规模”说》,《浙江学刊》1996年第4期。
    黄纯艳:《论南宋东南茶法》,《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董文静:《南宋台谏取代执政政治模式的形成——以董德元为线索的考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傅庠:《南宋前期的财政亏空与度牒出卖述补》,《齐鲁学刊》1988年第3期。
    梁庚尧:《南宋的淮浙盐场》,《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七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
    梁庚尧:《南宋四川官盐与地方财政》,《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九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9年版。
    梁庚尧:《南宋政府的私盐防治》,《台湾大学历史学报》2006年第37期。
    梁天锡:《论宋代宰辅互兼制度》,《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年版。
    梁天锡:《南宋建炎御营司制度》,《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九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9年版。
    梁伟基:《从“帝姬和亲”到“废立异姓”——北宋靖康之难新探》,《新史学》2004年 第3期。
    梁伟基:《南宋高宗朝吕颐浩执政下的官僚群体构造特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6年第四十六期。
    钱穆:《论宋代相权》,《宋史研究集》第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58年版。
    蒋复璁:《宋代一个国策的检讨》,《宋辽金史研究论集》,台北:大陆杂志社1960年版。
    雷家圣:《南宋高宗收兵权与总领所的设置》,《逢甲大学人文学报》2008年第16期。
    路育松:《试论北宋忠节观建设的成效——以楚政权和南宋建立为中心的考察》,《求是学刊》2009年第6期。
    蔡涵墨:《一个邪恶形象的塑造:秦桧与道学》,《宋代思想史论》。
    蔡哲修:《从“攘夷”到“尊王”(1127-1142)——“南宋偏安局而的形成”研究之三》,《中兴史学》2005年第11期。
    虞云国:《从海上之盟到绍兴和议期间的兵变》,《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虞云国:《宋代台谏系统的破坏与君权相权之关系》,《学术月刊》1995年第11期。
    熊燕军:《南宋沿海制置司考》,《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漆伙:《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文史哲》1995年第1期。
    Benjamin I. Schwartz, "A Brief Defense of Political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Non-Western Cultures", Daedalus, Vol.100, No.1, Historical Studies Today (Winter,1971).
    Felix Gilbert, "Intellectual History:Its Aims and Methods", Daedalus, Vol.100, No.1, Historical Studies Today (Winte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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