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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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话语体系里,丰富精深的研究成果纷呈。但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研究,似乎还是一个空白。之所以说“似乎”,是因为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自治立法”、“立法自治权”著书立说,之所以说“还是一个空白”,是因为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著述。也许是因为我国缺乏自治的传统,人们无意间避讳以“立法自治”这样的视角研究自治立法或自治立法权。
     然而,考察某个领域是否存在自治属性,从理论上说,主要是要考察这一领域所指向的主体意志是否自主,行动是否自由。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一般性地方立法不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属性,然而,对自治立法而言,其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属性是明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蕴含有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的属性,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讲立法自治。而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存在不但有深厚的法理基础,而且还有重大的客观现实根据。
     不过,在中国自治语境下,立法自治具有特殊的内涵。它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在国家统一政治体系之下、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立法自治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自主立法行为,创制一定的自治性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自治提供具体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一个过程。立法自治的目的并不是要破坏国家立法的统一性,更不是为了运用立法权从事国家分裂活动,搞民族自决或民族的完全自治,而是为了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治相结合,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是立法自治权,立法自治权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具有内在的规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立法自治程度的高低。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立法,还是对其他立法主体已经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或者补充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都是由中央立法机关授予的,是一种派生性的立法权力。从立法自治权主体、立法自治权内容、立法自治权实现形式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都是法定的,十分有限,不能随意扩大。而且,自治立法都需要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将自治立法权完整的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相比,无论是从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上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自主性并不是很大。况且,从法的位阶上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民族自治地方法规是它们的下位法,在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性法规一直处于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从作为立法自治核心要素的立法自治权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的内在规定性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必然是十分有限的。
     即使我们从作为立法自治外化实现形式的自治立法的生产、适用及监督机制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也是十分有限的。从自治立法的具体制定程序来看,因为没有程序方面的制式规定,在立法自治的实践中,大量存在限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行动自由的非法定程序,再加上自治立法的批准和备案制度,事实上在程序上严格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立法行动的自由,严重影响了自治立法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从自治立法的具体适用来看,由于自治立法本身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再加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政治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的不独立,自治立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原因,自治立法真正得以实施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从自治立法的具体监督机制来看,我国目前关于自治立法设置的批准、备案、审查、撤销等监督方式存在很多不合理或不完善的地方,监督过严的问题明显大于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也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自治立法的积极性,使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因此,总的来看,虽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设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制度,但是,无论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的真实程度,还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行动的自由程度来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又采用有形或无形的方式严格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立法行动自由,而且从自治立法的产出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产出数量少,立法质量低,这也反过来从实践上印证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意思的不自主和行动上的不自由。因此,无论是从立法自治的制度设计逻辑,还是从立法自治的具体实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自治程度都不是很高的。
     可是,在当代中国“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多元”之间的界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在全球民族分裂主义的复兴和民族分裂活动高涨的现今世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作为中国宪政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自治立法又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根本体现和基本保障,说到底,自治权能否得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价值能否得以践行,关键还要看立法能否自治。因此,我们不用避讳“立法自治”的字眼,而应该在准确界定“立法自治”的法定的“自治限度”的前提下,找寻制约立法自治实践的重大因素,通过正确的立法自治观念、法治化的央地关系、合理配置的自治立法权、完善的自治立法机制来促进立法自治水平的提升,以真正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当然,在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下,一切形式的自治都要以共治为基础,没有共治,就没有自治,共治是自治的保障。自治是相对的,自治的过程必然伴随共治和他治的过程。完全的或绝对的自治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与西方的“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不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民族自治”是以“民族共治”为基础的。民族共治是现代多民族政治生活的纲领性命题。多民族国家可以“文化多元”,但必须保证“政治一体”。国家的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作为民族区域自治范畴之一的立法自治,也不能以牺牲国家法制的统一为代价,更不能从立法自治滑向民族自决的迷途。因此,在中国“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我们也不能不顾“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一体”已经存在及其发展的意义,片面地强调“多元”及其界限,在立法自治上走得太远。
Many research results have been produced in existing discourse about China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But It seems that a blank is existing in research about legislative autonomy for the Ethnic Autonomous Regions. On the one hand, many scholars have wrote books about self-government legislation and the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still no one book about Legislative autonomy for the Ethnic Autonomous Reg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that China lacks a tradition of autonomy, people inadvertently to regard the practice of study autonomous legislation or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by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as a taboo behavior.
     However, there are two standard which are the subject will autonomy and freedom of action to investigate whether a field have autonomous property.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for self-government legislation, the political science sense of the autonomy attribute is obvious.Moreover, the existence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is not only have a strong legal basis, but also have a major objective based on reality.
     In China,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has a special connotation. It is a process of the autonomous organs in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to implement the autonomy power of the legislative which are provid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on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n the context of unitary state structure, national unity,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n this process, in order to provide specific legal nature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utonomy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the autonomous organs try to create a certain degree of autonomy regulations by a certain degree of independent legislative act.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is not to undermine the unity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engage in the separatist activitiesby the use of legislative power,engage in the full autonomy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or national, but rather to a comb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utonomy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better implement China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In this process, the core element is the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The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not only inherently provided the degree of autonomy of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but also fundamentally determines the high and low degree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the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is a derivative power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it is very limited and can not be expanded. Moreover, the power of legislative autonomy is not very large, this can be certified by the view of whether the legislative bodies or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herefore, the degree of autonomy of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is very limited.
     Even if we look at the mechanism of the production, applic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elf-government legislation, the degree of autonomy of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is also very limited.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for self-government legislation has strictly limited the freedom of autonomy in the areas of the legislature for legislative action. And autonomy legislation can not really be implemented. Moreover,a strict monitoring mechanism also impact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autonomy legislation.
     To uphol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we do not care about the wording of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on the other hand,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ethnic groups,we should accurately find the major factors which defined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level, and enhance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level by some true rules to actually carry out and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Of course, as one area of the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legislative autonomy can not be used to sacrifice the unity of the country's legal system or slid from the legislative autonomy to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引文
①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7页。
    ②参见: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③金炳镐:《自治机关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载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④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⑤宋才发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①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数量,目前已公布的文件、报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中,尚无完整、确切与权威的统计数字。可能由于统计指标取舍不同,也可能存在着对自治立法认识的差异,即便同一时期公布的数字也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公布的数字反比2008年、2009年的一些统计数还多的情形。有关报刊文件及法律法规汇编关于自治立法的统计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数据:①马启智:《新中国60年民族法制建设》,载2009年10月的《求是》(第20期),该文的统计是“截止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允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允规定总数为722);②杨晶、杨传堂:《光辉的实践,正确的道路——新中国民族工作60年的成就和经验》,载2009年10月的《求是》(第19期),该文的统计是“民族自治地方已先后制定了637个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充规定总数为637);③王兆国:《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完善人大制度》,载《人民日报》2009年12月22日,该文的统计是“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649件,其中……自治条例138件,单行条例560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数为698);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载2009年9月的《白皮书》,该文的统计是“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允规定总数为637);⑤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该书为4册,收录的自治条例136件、单行条例474件、变通补充规定70件,总计680件:⑥毛公宁:《细数三十年民族法制建设大发展》,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4日,该文的统计是“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允规定总数为626);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2006年12月27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该报告的统计是“到2006年12月,已出台颁布规章3件,自治条例135个,单行条例447个,变通或补充规定75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充规定总数为657)。本文的数据主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编,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律法规全书》所列汇编法律法规(收录法律法规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以及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先后又颁布的1件自治条例、14件自治州单行条例和1件自治县单行条例、5件变通或补充规定统计得出。
    ①周平教授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财政、语言、文化等许多具体的方面,因此,少数民族的自治也就具体地表现为立法自治、行政自治、经济自治、财政自治、文化自治等许多方面。但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方面,即立法自治和行政自治。参见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①《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2005年2月。
    ②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③陈洪波、王光萍:《当前我国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载《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④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①汤维、毕可志:《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①曾宪义:《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②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①参见史筠:《关于制定自治条例的几个问题》,载《民族研究》1993年第6期。
    ②李丕祺:《论自治条例的性质》,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③王培英:《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载《民族研究》2000年第6期;韩大元:《论自治条例的若干问题》,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④《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版,第895页。
    ⑤康耀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尚晓玲:《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
    ⑥张文山:《论中国民族法律体系的构架》,载《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
    ⑦周贤伍:《论自治条例的精神》,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①陈洪波、王光萍:《当前我国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载《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②孙晓咏:《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中“统一审议”问题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③陈绍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④韦以明:《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艰难的立法思考—兼谈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思维中的非逻辑因素》,载《广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⑤王允武、田钒平:《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⑥陈绍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⑦转自曹育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些基本原则的再认识》,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①何立荣:《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探析》,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②韦以明:《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艰难的立法思考—兼谈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思维中的非逻辑因素》,载《广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③毛公宁:《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难点及对策》,载《民族团结》1994年第9期。
    ④牛文军:《有关民族立法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①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①周平教授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财政、语言、文化等许多具体的方面,因此,少数民族的自治也就具体地表现为立法自治、行政自治、经济自治、财政自治、文化自治等许多方面。但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方面,即立法自治和行政自治。参见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34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89页。
    ①该条原文是:Dans les conditions prevues par la loi, ces collectivites s'administrent librement par des conseils elus et disposent d'un pouvoir reglementaire pour 1'exercice de leurs competences. " CF.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mars 2003, article 5.
    ①参见葡萄牙《宪法》第280条、西班牙《宪法》第160条、第161条的规定。
    ②王建学:《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①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①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①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①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②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③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①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7页。
    ②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五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页。
    ①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②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7页。
    ③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9页。
    ①参见陈绍方:《地方自治的概念、流派与体系》,载《求索》2005年第7期。
    ①许志雄、许宗力:《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②王圣诵:《中国自治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③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①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②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①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②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①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页。
    ②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③康耀坤、马洪雨、梁亚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①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0页。
    ①黄文艺:《法律自治——法治的另一种思考》,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②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①谢瑞智:《宪法辞典》,台北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109页。
    ②王允武:《中国自治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美]汉密尔顿、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汗、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1页。
    ①邹敏:《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页。
    ②林文清:《地方自治权与自治立法权》,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0页。
    ③林文清:《地方自治权与自治立法权》,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6页。
    ④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293页。
    ①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②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
    ①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彭盛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①吴大华:《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①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②周勇:《自治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新观察》,载《中国民族》2001年第4期。
    ③参见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邹敏:《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页。
    ①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②张文山教授认为,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分割自治权、破坏其完整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治权在实施过程中被分割,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自治权设置的不完整性。参见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9页。
    ③参见董辅扔等:《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4页。
    ④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①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②陈国裕:《正确认识和处理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载《学习时报》2006年7月4日。
    ③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②王希恩主编:《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解析》,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①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载《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9页。
    ②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③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4页。
    ④[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
    ①[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②[美]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③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⑤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①例如费孝通1936年的调查发现,尽管1929年宣告生效的民法以保障男女平等为由改变了中国社会中传统的继承制,然而在7年之后,就费孝通先生所调查的那个村子而言,“没有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57页。
    ②苏力:《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①周平教授认为,作为国家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是深远的和重大的:它促成了少数民族传统政治体系与新型国家政治体系的对接:为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框架;为国内民族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政治条件;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参见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7页。
    ②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第113页。
    ①金炳镐:《自治机关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载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②吴仕民:《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载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③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①周平:《论族际政治及族际政治研究》,载《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
    ②周平:《中国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研究》,载《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①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②周平、贺琳凯:《论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载《思想战线》2010年第4期。
    ③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政党与族际政治整合》,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①赛缪尔·亨廷顿认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参见赛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②周平:《论中华民族建设》,载《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
    ①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政党与族际政治整合》,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②周平:《论族际政治及族际政治研究》,载《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
    ③王建娥:《现代民族国家中的族际政治》,载《世界民族》2004年第4期。
    ④陈建樾:《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族问题的解决:评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与“文化化”》,载《世界民族》2005年第2期。
    ⑤常士阎:《异中求和:当代族际和谐治理的新理念》,载《学术论坛》2009年第7期。
    ①参见金炳镐:《民族关系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②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①田孟清:《试论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选择》,载《新疆社会经济》2000年第5期。
    ①参见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页。
    ①转引自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②转引自[英]查尔斯·蓝伯:《公共政策研究的新进展》,郁建兴、徐越倩译,载《公共管理学报》2006年第2期。
    ③孙柏瑛:《当代发达国家地方治理的兴起》,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4期。
    ①[美]迈克尔·麦金尼斯主编:《多中心治道与发展》,毛寿龙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页。
    ②李俊清:《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公共管理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4页。
    ①参见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载《光明日报》2005年3月22日第5版。
    ②李俊清:《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公共管理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6页。
    ②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载曹保印主编:《思想中国:法的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版。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①谢瑞智:《宪法辞典》,台北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109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①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①王允武、田钒平:《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5期(2004年9月)。
    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参见《立法法》(2011年制定)第63条第4款。可见,这些市均属于“下设区、县的市”,自治州并不属于“较大的市”。
    ②杨侯第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③即使是同样享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具有的权限、遵循的程序以及效力等级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
    ④现行《宪法》涉及一般地方立法的是第100条,该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①[德]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第60页。
    ①黄贤宏:《关于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①徐合平:《浅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②此种观点为王培英所批驳,其文中提到在人大系统,“半个立法权”的观点很普遍。王培英:《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载《思想战线》2000年第6期。
    ③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④尚晓玲:《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
    ①李冬玫:《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①黄元姗、张文山:《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宪政解读》,载《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
    ①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②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③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①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① Michel Verpeaux, Droit des Collectivit.es Territoriales, 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5, p.94.
    ②可以参见葡萄牙《宪法》第280条、西班牙《宪法》第160条、第16]条的规定。
    ①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②王允武、田钒平:《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5期(2004年9月)。
    ①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①敖俊德:《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两种变通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②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①[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128页。
    ①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木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③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④彭谦:《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⑤参见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154页;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⑥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①由于自治条例的体例、内容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纲领性文件的性质。参见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②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8页。
    ③参见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
    ④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
    ①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②参见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③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①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①曾宪义:《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②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③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民族法制通讯》2007年第1期。
    ②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①陈绍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①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②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①有学者认为,完整的立法权不仅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还包括立法的程序性权力。立法的实体性权力是指法律的制定权、批准权、认可权、修改权、补充权、解释权、废止权、变更或撤销权等。立法的程序性权力是指立法过程的有关权力,如提案权、议案权、表决权、公布权以及立法调查权、听证权等。参见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①陈绍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②戴小明、黄木:《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23卷第7期(2002年7月)。
    ①有人认为:“《立法法》中省去了《宪法》中规定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很明显,《立法法》的违宪之处在于改变了《宪法》有关的既是实体性规定,又是程序性的内容。”见秦前红、姜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6期。
    ①汪全胜:《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②郑建华:《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地位的再认识》,载《前沿》2001年第8期。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7页。
    ①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①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②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③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0页。
    ④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①例如,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起草、修改领导小组(1994年一1997年)组长与副组长分别是旗委书记和旗人大常委会主任:起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分别是旗人大委员会的两个副主任以及党政各部门的负责人;委员为各部门的副职以及研究室人员。办公室主要有旗人大常委会人员组成。参见孙继文主编:《民族立法与实施》,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
    ②盛宝漳:《略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化倾向的成因与对策》,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①例如,根据涂文远对《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主要记事的整理,《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在起草、修订中,1981年--1984年为起草阶段;1985年—1995年为征求意见以及立法调研、座谈、修改阶段;1995年—1996年为审议通过阶段。这一状况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调研和论证在时机还存在问题。详细内容参见孙继文主编:《民族立法与实施》,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8页。
    ②课题研究组:《现代化进程中的自治立法—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与自治立法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①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立法协调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中广泛采用。其主要方式有:党委逐级审批、征求上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机关派人指导协调下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立法。对于征求上级意见这一方式目前在有些地方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进人市议前的必经程序,是法定义务。譬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46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45条、《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33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第4条都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协调作了强制性规定。关于立法指导问题,现也有一个立法解释实例,即1995年3月Ⅰ日,就自治州对其所辖的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负有何种职责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全国人大在答复中指出:建议自治州在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时,可予以指导。这就补充规定了宪法关于自治州对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的职责。见乔晓阳、张春生主编:《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②王仁定:《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载《内蒙古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①韦以明:《对民族自治权与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帮助的关系的再认识》,载《广西法学》,1996年第4期。
    ②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③立法助理是协助立法机关及其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职责完成立法任务的具有立法专门知识的人员。它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机关职能不断强大、立法工作专门化、立法工作技术化而发展起来的一项立法制度。这种立法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他们在有关委员会的领导之下,有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经费,专门从事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听证等工作。20世纪90年代初,仅美国国会的立法助理人员总计已经达到3万人。详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50-255页。
    ④汪全胜:《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⑤李小娟、刘勉义著:《地方立法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①黄逢贵:《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单行条例常识》,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①刘政:《从历史进程看人代会会期制度的完善》,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期。
    ②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①赵琢智:《地方人代会不规范现象丞待解决》,《人民代表报》2006年10月17日。
    ②蔡定剑、杜建刚:《国外议会及其立法活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①仅有一次例外。即只有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在授权深圳市特区立法权的议案表决时要求大会发言,在得到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后,有两位代表进行大会发言,以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过大会发言。
    ②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5页。
    ③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
    ①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258页。
    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审议、表决修正案。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供选择的修改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单独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和有重大争议的条款,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①敖俊德:《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②王培英:《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载《民族研究》2000年第6期。
    ③陈正华:《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阻滞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广西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
    ①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75-176页。
    ①王仁定:《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①黄文艺、杨业非:《立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①吉雅:《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略论》,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7页。
    ①吉雅:《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略论》,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①张殿军、王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实证分析》,载《创新》2010年第6期。
    ①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①《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3页。
    ①刘惊海、施文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载《民族区域自治新论》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②康亚坤、马洪雨、梁亚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①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390页。
    ①刘惊海、施文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载《民族区域自治新论》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②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①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①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监督》,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②吴高盛主编:《立法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③秦前红、姜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6期。
    ①宋才发、王红曼、熊坤新、彭谦:《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②谭洁:《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①孙季萍、汤唯:《我国立法监督制度当议》,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①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①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监督》,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②秦前红、姜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6期。
    ③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
    ①陈绍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②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监督》,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王允武、田钒平:《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②戴小明等:《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①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
    ②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监督》,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民族法制通讯》2007年第1期。
    ① 李天胜:《十一五期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载http://news. Eastdav.com/c/20101117/ula5554915.html.
    ②《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民族法制通讯》2007年第1期。
    ②王传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流失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载《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
    ① 李天胜:《十一五期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载http://news.eastdaycont/c/20101117/ula5554915.html。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民族法制通讯》2007年第1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民族法制通讯》2007年第1期。
    ①任进:《比较地方政府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②季卫东:《宪政新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③殷啸虎:《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④[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⑤黄元姗:《民族地区宪政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⑥张文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①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①张云秀主编:《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280页。
    ②张云秀主编:《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③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①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①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4页。
    ①潘弘祥:《自治立法的宪政困境及路径选择》,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①周平、方盛举、夏维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①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①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118页。
    ①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8页。
    ①参见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137页。
    ②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页。
    ③张殿军、王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实证分析》,载《创新》2010年第6期。
    ①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2页。
    ①陈绍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②康亚坤、马洪雨、梁亚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③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①宋才发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宋才发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李俊清:《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公共管理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358页。
    ②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③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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