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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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经过恢复和发展,其封建经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与此同时,清代社会的各种固有矛盾也呈现出十分尖锐的、复杂的状况,封建制度的危机不断加深。清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的、法律的、思想文化的措施,将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推向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中,进一步完备和加强州县以及地方各级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清政府为加强皇权而采取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措施。也正因为此,清代成为我国古代诉讼程序最完善最成熟的一个朝代。
     尽管当时清代沿袭了我国封建法律的传统——“重刑轻民”、“民刑不分”,在司法制度方面并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概念的明显划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区分是在1910年沈家本制定清代《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之后),但是,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诉讼首先在实践中逐渐从民事依附于刑事的状态走向“独立”。这样,清代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了。
     本文希望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清史资料,根据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外解决机制”的理论,通过对清代民事案件的界定,分析清代民事案件的特点,考证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运作模式,具体描述清代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规则,对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透析。
     首先,文章通过了对有关清史资料的考证,并根据清代刑名专家王又槐在《刑钱必览》中的论述,按照“‘重事’为刑,‘轻事’为民”和“涉及‘纲常名教’为刑,不涉及‘纲常名教’为民”两个标准,对清代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从清代民事案件的性质、诉讼程序和处理手段等方面,分析了清代民事案件的特点。
     其次,通过对清代有关民事案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的研究和分析,并借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理论,提出了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外解决机制和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两种运作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就诉讼外解决机制中的民间调处和诉讼中解决机制的审判和州县调处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最后,文章对清代以“调处”为中心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清代州县调处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性”提出了批判。
The Qing Dynasty is in the late feudal society whose feudal economygot the level beyond its former dynasties after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Meanwhile, various inherent conflicts of the Qing Dynasty became severelysharp and complicated and the crisis of feudal society got deeper. In orderto maintain his rule, the ruler took a series of political, legal, andideological measures to put the absolutistic centralism centered inimperial power to the peak. One of the measures was to farther improveand intensify local judicial system of cantons and counties, which wasan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legal measure taken by the ruler of the QingDynasty to strengthen imperial power. The Qing Dynasty, therefore, becamethe dynasty of the most perfect and mature proceeding in Chineseancientry.
     Civil procedure gradually became independ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first in practi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relationship, althoughthe Qing Dynasty inherited the feudal legal tradition——haying highregard for criminal law and a low regard for civil law, not to distinguishcriminal disputes from civil dispute& and there was no distinct divisionbetween civil procedure and criminal procedure in the judicial system(Civil procedure was distinguished from criminal procedure in legalinstitution after 1910 when Shen Jiaben constituted The Act of Criminal Procedure of Qing Dynasty and The Act of Civil Procedure of Qing Dynasty).Then, the resolving system of civil disputes of the Qing Dynasty clearlyemerged.
     The paper tries to characterize civil cases of the Qing Dynasty,research the resolving system of civil disputes of the Oing Dynasty andits mode of operation, describe concretely the rule by whichdisputes-resolving system by litigation and disputes-resolving systemout of court operated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make a general analysis ofthe resolving system of civil disputes of the Qing Dynasty by analyzingthe materials of the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making use of the theoryof dispute-resolving system by litigation and dispute-resolving systemout of court and classifying civil cases of the Qing Dynasty.
     First, according to two standards——" 'severe' as criminal,'trivial' as civil and 'Gangchang Jiaoming' criminal, otherwisecivil", in the "Required Readings for Punishment Titles", writtenby Qing Dynasty renowned criminal accusation expert Wang Youhuai, andother documents on the history of Qing Dynasty, the paper makes a cleardefinition on Civil disputes of Qing Dynasty. it also analyzes the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disputes of Qing Dynasty, including its nature,proceeding, settlements etc.
     Second,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wo resolving models on civil disputesin Qing Dynasty: litigation and other alternatives, by researching andanalyzing the disposal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Qing Dynasty civil disputes,while making references from other modern theories related. Furthermore,it thoroughly expounds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n trial, countintermediation and other intermediations.
     Finally, it makes highly prizes for the intermediation in resolvingcivil disputes of Qing Dynasty, while severely criticizes the compulsionof count intermediation, not regarding the parties' will.
引文
1 郑秦著:《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27页。
    2 参见何兵“传统社会三大司法政策之二——抓大放小 重刑轻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a/?id=20297(06/2/20登陆)。
    3 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299页。
    4 参见吴敬梓《儒林外史》,作家出版社1955年版,第81-82页:遽(ju)公子与前来接任的王太守谈及其父的为政特点时说“若说地方出产及辞讼使事,家君在此,准的辞讼甚少:若非纲常伦纪大事,其余户婚田土,都批到县里去,务在安辑,与民休息。”
    5 吴泽勇:“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6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0页。
    7 王又槐:《刑钱必览》,转引自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06页。
    8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13页。
    9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20页。
    10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54页。
    11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06页。
    12 《新竹县志》,1957,4:307,转引自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06页。
    13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转引自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68页。
    14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8页。
    15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8页。
    16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0页。
    17 方大浞《平平言》(1878),参见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处: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18 何勤华 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3页。
    19 《大清律例·诉讼·越诉》,转引自郑秦著:《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0页。)
    20 《大清律例·诉讼·告状不受理》,转引自郑秦著:《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2页。
    21 《清史稿·刑法志》二,转引自郑秦著:《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2页。
    22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35-436页。
    23 《大清律例》,转引自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07页。
    24 同上。
    25 同上。
    26 同上。
    27 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05-248页。
    28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于(日)田浩明 滋贺秀三 夫马进 岸本美绪著,王亚新范愉 陈少峰译:《叫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1998年10月第1版,第1-18页。
    29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4-5页。
    30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5-6页。
    31 参见王洪兵《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处:清代的表达与实践>》,载《社会史研究通讯》,第6期。2003年7月。
    32 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处: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3页。
    33 同上。
    34 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20页。
    35 同上。
    36 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21页。
    37 吕伯涛、孟向荣著:《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商务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5年6月版,第141页。
    38 Quoted in Jamieson,1905,P.191。转引自S·斯普林克尔(英)《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42页。
    39 刘衡《庸吏庸言》,转引自刘广安著:《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45页。
    40 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22页。
    41 (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于(日)田浩明 滋贺秀三 夫马进 岸本美绪著,王亚新 范愉 陈少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1998年10月第1版,第389-430页。
    42 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43 (日)岸本美绪:“伦理经济和中国社会研究”,载于(日)田浩明 滋贺秀三 夫马进 岸本美绪著,王亚新 范愉 陈少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1998年10月第1版,第329页。
    44 (英)S·斯普林克尔著:《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68-169页。
    45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11页。
    46 见Hu,1948,p.17.转引自S·斯普林克尔(英)《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68-169页。
    47 陈洁:“从黄岩诉讼档案看清代基层调处的适用”,载于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03页。
    48 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问调处: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49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
    50 引自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3页。
    51 安徽桐城《祝氏宗谱》卷一,转引自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92页。
    52 江西南昌《魏氏宗谱》卷十一。转引自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223页。
    53 《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彝陵分谱·家范》,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431页。
    54 《顺天府全宗》第171号,转引自吕伯涛 孟向荣著:《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1995年6月第1版,第138页。
    55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12页。
    56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8页。
    57 参见刘广安著:《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44页。
    58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12页。
    59 金魁昌“我国民间调处传统的文字佐证——介绍一篇百年训处书”,载《人民调处》1991年第6期,第30页。
    60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0-423页。
    61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1页。
    62 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96页。
    63 同上。
    64 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16页。
    65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九,转自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5页。
    66 黄六鸿著:《福惠全书》,转引自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8页。
    67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0页。
    68 同上。
    69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0页。
    70 同上。
    71 同上。
    72 同上。
    73 同上。
    74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3-424页。
    75 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27页。
    76 《大清律例》卷三○,《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附例。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3-424页。
    77 翟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96页。
    78 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4页。
    79 《大清律例》卷三○,《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附例。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26页。
    80 《钦颁州县事宜》第9页,转引自翟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96页。
    81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放告》,转引自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5页。
    82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86页。
    83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44页。
    84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挂号》,转引自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5页。
    8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名部·挂号》,转引自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5页。
    86 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5页。
    87 转引自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第35页。
    88 《清会典事例》卷一二二,《吏部处分例》,转引自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23页。
    89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90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36页。
    91 (美)Jonathan K.Ocko):“千万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译:《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523页。
    92 薛允升:《读例存疑》,转引自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译:《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524页。
    93 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1988年5月第1版,第37页。
    94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35-436页。
    95 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19页。
    96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6页。
    97 参见李孝孟:“中国19世纪基层司法文化研究——以《汝东判语》为文本”,载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27页。
    98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3页。
    99 吕伯涛、盂向荣著:《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95年6月第1版,第133页。
    100 何兵“传统社会三大司法政策之二——抓大放小重刑轻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id=20297(访问日期2006年2月27日登陆)。
    101 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430页。
    102 参见雪无寻“息讼训处徒留后患”,httD://www.guxiang.com/wenxue/xiaoshuo/200108/200108210024.htm (访问日期:2006年2月7日)
    103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290页。
    104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8页。
    105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训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04页。
    1、郑秦著:《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2、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3、吴敬梓注:《儒林外史》,作家出版社 1955年版。
    4、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年8月版。
    5、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6月版。
    6、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 1988年5月第1版。
    7、刘广安著:《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8、吕伯涛、孟向荣著:《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1995年6月版。
    9、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6月版。
    10、(英)S.斯普林克尔著,张守东译:《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1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1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13、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8月版。
    14、翟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 2003年7月第1版。
    15、李显冬著:《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月版。
    16、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17、党江舟著:《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版。
    1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译:《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1、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
    2、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3、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4、何勤华 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版。
    5、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6、(清)祝庆祺 鲍书芸 潘文舫 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 2004年4月版。
    7、郭成伟 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版。
    8、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
    9、[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史》(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年(根据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译出)。
    1、吴泽勇:《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2、金魁昌“我国民间调处传统的文字佐证——介绍一篇百年调处书”,载《人民调处》1991年第6期。
    3、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年2月第1期。
    4、李力:《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二期。
    5、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关于“伙”的观念和习惯》,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6、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李孝孟:“中国19世纪基层司法文化研究——以《汝东判语》为文本”,载何勤华 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3月版。
    2、载苏力主编:“通过比较展现法律的实际图景——读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法学述评》第二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1、何兵“传统社会三大司法政策之二——抓大放小 重刑轻民”,http://www.civilhw.com.cn/weizhang/?id=20297 (访问日期:2006年2月20日)
    2、雪无寻:“息讼调处徒留后患”,http://www.guxiang.com/wenxue/xiaoshuo/200108/200108210024.htm(访问日期:2006年2月27日)
    3、曲彦斌:“判牍”语言的道德力量与“法律文化”http://www.gmw.cn/02blqs/2004-05/07/content_64793.htm, (访问日期:2006年3月27日)
    4、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5C..%SCIntolaws%5CLawPoint%5C22%5C2006-3/222632.shtml(访问日期:2006年3月12日)
    5、未知:“士绅:乡土社会的法律人——对乡土社会调处的重新认识” http://www.legal-history.net/articleshow.asp?c_class=5&id=148&c_page=1 (访问日期:2006年3月24日)
    6、温珍奎:“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8984(访问日期:2006年3月31日)
    7、谢婷:“浅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无讼”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51018-092708.htm(访问日期:200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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