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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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探讨的是公众参与立法问题,所选择的角度是立法平等。立法平等既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法理根基,又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目标和落脚点。公众参与立法是一个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富含实践价值的问题。
     人民主权学说为立法权属于人民奠定了理论基础,人们对平等的追求要求立法权平等地归属于人民,立法平等作为法律平等的本体,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公众参与立法是指不享有公权力的一般公民通过介入立法过程对法律的制定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活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出现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民主制度的必然,特别是在间接立法暴露出缺陷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立法是走向立法平等现实可行的途径。
     当今各国纷纷重视公众参与立法,这与它多重的价值与功能是分不开的: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公众参与立法可以实现多元利益的博弈,产生良法;通过参与机制的程序正义价值,可以让公众在心理层面上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法律的实效;公众参与立法可以从信息收集、制约公权力等方面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公众通过参与立法,可以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强社会”的形成。
     但是,由于物质生活水平、政治体制和观念、立法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立法还在参与广度、程度、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就使得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我们应从多方面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如改善物质生活条件、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发展教育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强化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培养公众参与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立法听证制度、建构公众代言制度等。本论文重点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立法听证制度、建构公众代言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构建: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机制、立法程序、联系选民制度,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平台;通过确立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规范立法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完善立法听证的程序并遵循案卷原则和对抗原则等来健全立法听证这一重要制度;在目前公众参与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下,建构公众代言制度,通过发挥利益集团和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代言作用,来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立法的功能。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be int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equality, which serves not only the foundation of jurisprudence, but also the aim and inten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stands not worthy for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s.
     People's sovereignty theory determines that legislative power should pertain to people. Legislative equality as the entity of law equality is now more and more emphasized in the academic fiel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refers to people without public power exerting influence upon establishing law and the result through the interposition into legislative process. It is not a historical coincidence but the necessity of democracy. Moreover, it i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realize legislative equality especially when limitation exposes in the indirect legislation.
     Nowadays all countries foregrou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which closely relates to its multiple values and functions: it realizes the balance of multiple interest and result in proper law; and the justice value in participating system will undoubtedly strengthen the identification with law in the psychological level so a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law; moreover, it also makes up the limitation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n the aspect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public power restricting; improve the ability to managing the society so as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strong society".
     However, owing to such aspects as living standard, political system, ideology and legislative system etc., deficiencies also exist in the participation scope, degree and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which makes it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We are suppos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in the following facets: ameliorating the living cond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enhancing people's cultural quality, consolidat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democratic awareness of the public, cultivating the participating ability, making full use of the press media,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ummating legislation hearing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the public spokesperson system. This paper will mainly unfold the statement in terms of the last but not least three aspects: providing platforms for public legislation participation by way of perfecting the election system, legislation process, contacting constituency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ummating legislation hearing system through establishing the application scope, regulating the election of legislation hearer, improving the process as well as obeying the records principle and countermine principle; establishing corresponding public spokesman system in the status quo of comparatively weak participating ability, and the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function of public legislation participation by means of the spokesman's role played by groups and professional law workers.
引文
[1]转引自汪全胜:《试论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及其发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2][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181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69页。
    [2]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3]同①。
    [1]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编,袁世全、冯涛主编:《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0页。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7页。
    [1]全民公决是国家和地方的大事由全体选民表决通过,依多数选民的意志决定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一定意义上拥有立法决策权,但采全民公决制的国家非常少,且中国无全民公决的制度,故在此统称立法决策权在立法机关手中。
    [2]《立泫法》第三十四条。
    [3]参见[美]卡尔·克茨:《议员和选民之间的交流》,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
    [4]陈国荣:《公民、议会、参与——中加“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国际研讨会综述》,《楚天主人》,2004年第12期。
    [1]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1]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页。
    [2]转引自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修订第3版,第5页。
    [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1]参见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2]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07页。
    [4]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5]参见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6]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24页。
    [7]同⑤。
    [1]吴恩玉:《论立法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3]同上。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修订第3版,第19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修订第3版,第20页。
    [2]同上,第22页。
    [3]同上,第47页。
    [4]同上,笫71页。
    [5]李龙主编:《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28页。
    [6]《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94页。
    [1]转引自佟吉清:《论我国立法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河北法学》,2002年9月。
    [1]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62页。
    [2]同上,第263页。
    [3]同上,第264页。
    [1]李晓清:《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和立法转型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5年4月。
    [2]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杨砾、韩春立、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63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3]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149-154页。
    [4]汤善鹏:《现代立法程序的作用及其局限——一种基于法理学上的探讨》,载于邓正来主编《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40页。
    [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转引自方世荣:《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宋方青、周刚志:《论立法公平之程序构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徐向华、林彦:《我国<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法学》,2000年第6期。
    [3]汤善鹏:《现代立法程序的作用及其局限——一种基于法理学上的探讨》,载于邓正来主编《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40页。
    [4]孟凡哲:《立法程序的原理及其实证分析》,载于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364页。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4页。
    [1]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转引自孔德元著:《政治社会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2]姚岳绒:《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03年4月。
    [3][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0页。
    [4]建国以来,中国共公布15部法律草案,中国现行有效法律229部。数据来源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发表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
    [1]李泽:《公民的法律参与与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黑龙江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4月。
    [2]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19页。
    [3]转引自唐军:《从功能理性到公众参与》,《规划师》,2001年第4期。
    [1]《12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亲历者叙说开门立法》,《人民日报》,2005年9月27日第10版。
    [2]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22页。
    [1]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1]参见邹平学:《完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若干思考——为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而作》,《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1]孙展、李寒芳、刘英丽:《聚焦影响中国立法的力量:行政部门仍居主导地位》,《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3月3日。
    [2]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72页。
    [1]朱久伟:《论公民立法参与制度的原则与地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2][美]卡尔·克茨:《议员和选民之间的交流》,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3]同上,第28-32页。
    [1]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1]蔡定剑:《国外议会立法听证及其特点》,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2]卞琳:《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载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编:《2005法学新问题探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326页。
    [1]参见莱昂·比林斯:《立法听证在美国的运用》,彭亚楠译,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82-87页。
    [2]参见卡罗尔·哈迪·文森特、理查德·萨克斯:《美国众议院听证:准备和行动的指导》,张颖译,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1-138页。
    [1]Ronald J·Hrebenar,Interest Group Politics in America,N……Y…,M…E…Sharpe,Ine…,1997
    [2]Philip Norton,Parliaments and pressure Groups in Western Europe,London:Frand Cass Publisher,1999.
    [3]朱丽君:《利益集团与立法规制——从美国的视角》,载于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10页。
    [1]于兆波:《论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之间的关系》,载于郭道晖主编《岳麓法学评论(第四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40页。
    [2]参见[美]罗纳德·J·赫伯纳、鲁思·斯考特著:《职业游说家》,李宏毅译,载于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528-568页。
    [3]朱丽君:《利益集团与立法规制——从美国的视角》,载于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12页。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
    [1]参见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于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修订第3版,第50页。
    [2]孙展、李寒芳、刘英丽:《聚焦影响中国立法的力量:行政部门仍居主导地位》,《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3月3日。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6.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戚渊:《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2.田穗生等著:《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3.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5.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6.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1.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2.万其刚:《立法理念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4.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5.[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6.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7.郭道晖主编:《岳麓法学评论(第四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8.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9.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2.李龙主编:《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田慧:《论中国宪法平等权》,内蒙古师范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4月。
    2.尹剑斌:《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5月。
    3.李晓清:《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和立法转型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5年4月。
    4.李泽:《公民的法律参与与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黑龙江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4月。
    5.姚岳绒:《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03年4月。
    6.邓玲:《论立法的利益整合功能》,南京师范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5月。
    7.毕菲:《权利实现机制中的公民参与》,黑龙江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4年5月。
    8.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6年5月。
    9.姜春天:《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立法转型研究》,华东政法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07年4月。
    1.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
    2.朱景文:《西方国家立法听证会制度》,《中国人大》,2000年第4期。
    3.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
    4.周永坤:《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5.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6.焦洪昌:《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7.徐向华、林彦:《我国<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法学》,2000年第6期。
    8.李步云、刘士平:《论法律平等》,《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9.陈国荣:《公民、议会、参与——中加“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国际研讨会综述》,《楚天主人》,2004年第12期。
    10.汪全胜:《试论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及其发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1.吴恩玉:《论立法上的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12.佟吉清:《论我国立法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
    13.周伟:《论立法上的平等》,《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4.闫国智:《论法律平等理论之重构》,《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
    15.闫国智:《现代社会中的平等——平等的主体条件、法律平等的本体及价值》,《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16.陈保中:《政治文明建设与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7.朱久伟:《论公民立法参与制度的原则与地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8.胡康生:《扩大公民立法参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中国人大》,2005年第17期。
    19.粟丹:《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20.方世荣:《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1.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2.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1.Philip Norton,Parliaments and pressure Groups in Western Europe,London:Frand Cass Publisher,1999.
    2.Ronald J·Hrebenar,Interest Group Politics in America,N·Y·,M·E·Sharpe,Ine.,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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