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中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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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亿万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享受不到城市发展的成果,长期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作为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等各项权利,却时常得不到保障和救济。农民工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政府责任的越位、缺位和不到位有相当大的关系。因此,解决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政府的立法、司法保护手段相比较而言,政府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性以及现代政府肩负的公共行政服务职能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行政保障是最具实效的保护手段。行政权的正确行使与否对相对人影响重大,一方面要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乱作为;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强调行政权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尽力发挥行政权在保护农民工方面的作用。唯有政府真正履行其对农民工应该承担的行政职责,农民工问题方能得到最终解决。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政府在农民工权利保障中的行政责任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围绕农民工权利保障中的政府行政责任,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通过对“农民工”、“农民工权利保障的范围”、“政府行政责任”等概念的分析和比较,界定农民工权利保障中“政府行政责任”的具体含义,包括政府在农民工的权利保障方面的积极责任和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的消极责任两个方面;第二部分,通过实证材料分析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现状,考察农民工权利救济之主要特点,认为农民工无论是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处于下风,还是在维权过程中举步维艰,都与政府的滥作为和不作为有关;第三部分,主要论证政府在农民工权利保障中承担行政责任的理论依据、规范依据和现实依据,认为无论从政府的目的、行政法治等形而上考察,还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府行政职责履行现状等形而下方面考量,政府都有为农民工权利保障而作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主要探讨农民工权益保障视角下的行政责任的完善,包括政府行政责任应然状态之宏观定位、政府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积极责任以及消极责任之制度构建。认为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政府在宏观上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弱势群体保护”、“行政权运用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形象;在积极责任方面,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完善政府责任内容、为农民工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给农民工群体特殊保护,完善事前监督机制;在消极责任方面主要是针对农民工的权利保障的实际,完善政府履责的绩效考核制度、事后问责制度,同时完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和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
Rising 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rocess,Farmer workers are the special disadvantaged and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them make huge contribution to c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s.
     However,they are placed on the edge of the economic realm,political realm and the law realm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They leave the countryside but can't be in the harmony with the cities and also hardly enjoy the fruits of the city development.It is serious that their economic rights,political rights,social rights and other important rights which reg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 Law and other laws get general infraction without effective remedy.The textual writing carries 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a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armer workers' rights is disregarded,for which the reasons are very huge miscellaneous.Among them,Finding out the key factor,the ultimate reason and suiting the remedy to the case are the way to take the temporary solution and affect the permanent cure.
     A barrier is set up that the Government continuously enhances the guaranteeing rights from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 and judicature for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Comparing to other kinds of protective means,the dominant characteristic of the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irreplaceabili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ve service function which held by modern government determine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guarantee i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important protective means.Administrative power is the strong power.We emphasize the control and charging legal liability on the abuse and maltreating of administrative power.Meanwhile 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should be noticed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When it comes to the insurance the guarantee for Farmer workers' rights, nothing is none of the business of the government.Certainly the function should exert within the frame of the law.That is to achieve the systematization,legalization and the governmental insurance the guarantee for Farmer workers' rights with administrative power.Only the government faithfully perform it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to the Farmer workers,the Farmer workers' problems can be settled finally.This issue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essay.The research on this issue has affirmative meanings in both theory and reality during the key process of initiating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society.
     To be specific,this essay includes four parts.In the first part,the concepts,such as the farmer workers,the scope of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and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are analyzed and defined and the writer's own definition is generalized.Then,it is the second part that making an analysis of the predicament of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summari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armer workers' important rights based on the practical materials,generalizing the primary features of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redress and getting the conclusion of the predicament.Then,the theoretical,standard and realistic basi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hold the responsibility in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 will be covered in third part.In the last part,setting up the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hat is under the angle of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include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fix its position macroscopically from the Evaluative aspect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set up with its positive responsibility and negative one in the system of the farmer workers' rights guarantee.
引文
[1]黄玉捷:《内生性制度的演进逻辑--理论框架及农民工就业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1]钱亚仙:《农民工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王舟波:《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之路及前瞻》,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15期。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2、14条。
    [4]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发出了良好讯号,报告声称将逐步实现城市代表代表人数与农村代表的代表人数相同。
    [5]参见刘智等:《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366页。
    [6]三位农民工代表朱雪芹、胡小燕和康厚明,分别来自上海、广东和重庆。
    [1]王春光:《农民工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2期,第2页。
    [2]参见劳工通讯网,“中国劳工通讯研究报告”,http://www.clb.org.hk/schi/taxonomy/term/900006?page=9
    [1]周永坤:《法律责任论》,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第9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
    [1]参见张天蔚:《从“官员问责”望“政府责任”》,载《北京青年报》2004年4月18日。
    [1]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数据统计表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2008年初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1亿人。
    [2]李黎、毕京福:《建立农民工利益保护机制》,载《济南日报》2005年5月19日。
    [1]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之一--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年07月28日。
    [1]杨志敏:《深圳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两个省人大代表名额留给农民工》,参见问工网http://www.sznews.com/jbjob/content/2007-11/15/content_1652193.htm
    [1]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2]据劳动部2005年调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人数占农民工总数的28.7%,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之一--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年07月28日。
    [3]参见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炉《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成本调查报告》。
    [4]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调解都对农民工一方不利,至少在笔者援助中接触到的案例来看,也有用人方为息事宁人而支付超过法律可能支持数额的赔偿金的情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2][美]L·享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3]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碹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2页。
    [2]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1]韦黎兵:《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推着企业走》,参见《南方周末》2007年11月1日,第17版。
    [1]周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2]蔡仿:《民生经济学--“三农”与就业问题的解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李昕:《公共服务理念下现代行政的特征》,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参见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07页。
    [2]参见丁建定:《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4页。
    [3]Lochner v,New York(1905,198,us,45),案情为:一项纽约法令规定,禁止雇佣任何人每周在面包房或糖果店工作60个小时以上。最高法院认为这项法令是违宪的,侵犯了个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宪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561页。
    [1]参见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247页。
    [2]比如我国目前对于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建立,就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完全放手进入市场主导模式,到宣布改革失败,重新考虑建立政府主导模式的这样一个过程。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姚尚建:《国内责任政府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载《学术交流》2006第4期。
    [2]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
    [3]据“法制网”3月10日报道,目前已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fjdt/2008-03/10/content_811849.htm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2条、第62条。
    [2]也许是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触动和警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改变了草案中的不足。对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甚至勾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应追究什么责任,在正式颁布法律中写进了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责任。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就规定:“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1]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足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为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曹美丽:《宁波欠薪致民工无法返乡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中广网宁波2007年12月28日消息,http://www.sinomen.cn/Special/DissertationNews.aspx?DissertationID=58&NewsID=13698
    [2]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2]2007年8月31日,在深圳宝安区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旁的外来人口聚居地,深圳市宝安区上塘工业区民治街道组织240人的临时“执法队伍”,以火烧民房的形式,完成了一次堪称现代行政执法史上“壮举”--拆违者将七八十名违建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七八十户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屋中的许多家当也转眼灰飞烟灭。详见2007年9月1日《南方都市报》,张彦俊:《执法队放火烧违建,众住户火场觅家当》。
    1王洪春、阮宜胜:《中国民工潮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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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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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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