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禁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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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书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图书相对增加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政府对图书在出版、流通、阅读诸环节或某一环节进行禁止所实施的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它既是对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的反映,又是对社会经济现象、技术发展的反映。所以禁书既是一种文化现象,又是一种政治现象、经济现象,可称为社会综合现象。
     宋代是中国禁书史上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无论禁书政策、禁书数量还是禁书手段,较之前都有所继承和发展,所以,它上承先秦以来的禁书传统,下启元明清禁书之先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的社会现状。
     本文包括上下两篇:上篇为综述篇,下篇为案例篇。
     上篇介绍了宋代禁书之分期、宋代禁书之特征与类型、宋代禁书与社会的关系(包括禁书与政治的关系,禁书与文化的关系,禁书与经济的关系,禁书与技术发展的关系)、禁书之影响等四个方面。通过综述部分的分析,大致梳理出宋代禁书的概貌。
     下篇选取有代表性的禁书案例进行论述,包括禁天文兵书阴阳谶纬图书、禁徐铉所定《切韵》、禁事涉边机政事之图书流向境外、禁元祐学术图书、高宗朝禁书、禁小报、禁道学图书七方面的内容。每类禁书案例大致从禁书背景、缘由、经过、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增加对上篇综述部分的理解和把握。
     最后附《宋代禁书编年》,将宋代历次发生的禁书事件以及一些禁书观点汇总在一起,按年编排,以利于禁书研究者对资料进行钩沉。
The banned book appears as a social phenomenon when the history of human beings developed into class society accompanied by a comparativ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books. It is a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decree enforced by the government to put a ban on such sectors as publishing, circulating and reading, etc. or actually on a certain sector. It not only reflects the then society, politics and culture but also the social economic phenomenon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So the banned book is a cultural phenomenon and a kind of political or economic one as well, which can be addressed as a comprehensive phenomenon.
    Song Dynasty is a key period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banned books, when the policy, number and means of banned book have been improved compared with its predecessor respectively. The banned book in Song Dynasty inherits the traditions from the pre-Qin days,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the forerunner of banned books in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y, which conveys to us the social status quo in Song Dynasty indirectly.
    This dissertation includes two parts: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the case study.
    The first part intends to provi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such three aspects as the stages, features and types of Song banned book and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ok and society (inclu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ned book and politic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ned book and cultur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引文
①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
    ② 邓广铭:《宋代文化的高度发展与宋王朝的文化政策——北宋文化史述论稿·序引》,载《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③ 安平秋、章培恒:《中国禁书大观》,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① 乔健:《论商鞅的—元化思想》,载《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
    ① 《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②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③ 朱彝尊:《经义考》卷二百九十五《通说》一。
    ① 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载《胡适作品集31》,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37页。
    ① 《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二十三《和常杨杜赵裴传》中之《常林传》注引鱼豢《魏略》,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60页。鱼豢《魏略》有《吉茂传》,云:“吉茂字叔畅…(建安)二十二年,坐其宗人吉本等起事被收。先是科禁内学及兵书,而茂皆有,匿不送官。及其被收,不知当坐本等,顾谓其左右曰:‘我坐书也。’会钟相国证茂、本服第已绝,故得不坐。”吉茂于东汉献帝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坐罪,故禁兵书和内学当在公元217年之前,这里将其归入东汉禁书,而不放在曹魏时期。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兵家者,盖出古司马之职,王官制度武备也。”凡兵书五十三家。
    ②“罢黜百家”使诸子百家成为被禁之列,结束了新学术、新思想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从此不仅新的科技学说难以出现,连已经存在的学派也逐渐衰落,直至消失。墨家便是其中一例。战国时期,墨家作为手工业小生产者的学派,在我国科技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这一学派注重实验手段,善于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开辟了对抽象科学发展很有利的方向,在光学、力学及数学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然而就是在汉代,墨家逐渐衰落,汉代以后就不复存在了。另一个例子是科学著作及专业技术的 失传。汉代以后每遇天灾人祸,常常伴随科学著作及技术的失传而儒学文献却极少因此而失传。这显然与除儒家外的诸子百家不被社会重视有关。在专制统治下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则有更大的危害性。人们的思想被禁锢在儒学上。与儒家一致的理论可以研究和发展,与儒家学说不一致的观点则被作为反正统的谬论而被否定、被诛杀,甚至连研究者都有性命之忧,于是社会的学术思想趋于单一化及僵化。
    ① 《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② 《汉书》卷六《武帝纪》。
    ③ 《前汉书》卷六十七《杨王孙传》。
    ① 《史记》卷一百二十八《龟策列传》。
    ② 田文棠:《论魏晋思想的文化意义》,载《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第1期。
    ③ 这种弱化表现为政府在禁书时地域范围的狭小,以及禁书效果不佳等方面。
    ① “有徵验”以下十二字,段玉裁据《文选》中《鵩鸟赋》《魏都赋》注引补。
    ② 《释名疏证补·释典艺第二十》。
    ③ 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中第十九章《谶纬的造作》,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新1版,第127页。
    ④ 《御纂朱子全书》卷六十一:“汉儒专以灾异谶纬与夫风角鸟占之类为内学,如徐孺子之徒多能此,反以义理之学为外学。”
    ⑤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
    ⑥ 《经义考》卷二百九十八《通说》记载:“郑樵曰:谶纬之学起于前汉,及王莽好符命,光武以图谶兴,遂盛行于世。”
    ⑦ 《后汉书》卷五十九《张衡传》。
    ① 参见钟肇鹏:《谶纬论略》第九章《谶纬与历史及自然科学》部分,载《国学丛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18-226页。
    ② 如(唐)瞿昙悉达撰:《唐开元占经》卷六十七载《春秋纬文》曰:“彗入斗,辰守房,天库虚,狼弧张,期八年,五伯起,帝王亡,后党嬉,谗贼兴,群官之政以私害公,则魁星反而扰衡。”很显然,这是借天象占兆为政变制造“天命”的根据。
    ③ 《晋书》卷三《武帝纪》。
    ④ 《晋书》卷一百六《石季龙上》。
    ⑤ 《晋书》卷一百十三《符坚上》。
    ⑥ 《资治通鉴》卷一百三。
    ⑦ 《池北偶谈》卷六《谈献二》。
    ⑧ 《南史》卷七十六《阮孝绪传》。
    ① 《魏书》卷四《世祖纪下》。
    ② 《魏书》卷七《高祖纪上》。
    ③ 《日知录》卷三十《孔子闭房记》条。
    ④ 《魏书》卷八《世宗记》。
    ⑤ 《魏书》卷九《肃宗记》。
    ⑥ 《晋书》卷一百十三《苻坚上》记载:“坚亲临太学,考学生经义优劣,品而第之。问难五经,博士多不能对。坚谓博士王寔曰:‘朕一月三临太学,黜陟幽明,躬亲奖励,罔敢倦违,庻几周孔微言不由朕 而坠,汉之二武其可追乎!’寔对曰:‘自刘石扰覆华畿,二都鞠为茂草,儒生罕有或存,坟籍灭而莫纪,经沦学废,奄若秦皇。陛下神武拨乱,道隆虞夏,开庠序之美,弘儒教之风,化盛隆周,垂馨千祀,汉之二武焉足论哉。’坚自是每月一临太学,诸生竞劝焉。”“坚临太学考学生经义,上第擢叙者八十三人。自永嘉之乱,庠序无闻,及坚之借,颇留心儒学,王猛整齐风俗,政理称举,学校渐兴。关陇清晏,百姓丰乐。……”
    ① 玄学是指对“三玄”(《老子》、《庄子》《周易》)的研究与解说。见韩国磐著:《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26页。
    ② 见杨耀坤:《魏晋南北朝史论稿》中之《苻坚、姚兴于佛教》,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③ 如《晋书》卷一百十七《姚兴载记》曰:“兴托意于佛道,公卿以下莫不钦附。…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
    ④ “据旧史记载,东晋有佛寺一千七百六十八所,刘宋有佛寺一千九百十三所,南齐有二千零十五所,萧梁有二千八百四十六所,侯景乱后的陈朝,还有佛寺一千二百三十二所。都城建康,佛寺即有五百多所。大量的佛寺,大量的僧尼,占有许多白徒、养女等劳动人手,拥有大量的田宅、铜像和金银财宝,攫取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见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34-535页。又如凉州自张轨以后,“世信佛教,敦煌地接西域,道俗交得。其旧式,村坞相属,多有佛寺。”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既平凉州,“徙其国人于京邑,沙门佛事皆俱东,象教弥增矣。”见《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⑤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传》。
    ①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② 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34-535页。
    ③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④ 《周书》卷五《武帝上》。
    ① 《隋书》卷二《高帝纪上》。
    ② 《隋书》卷上《高祖纪上》。
    ③ 《经义考》卷二百九十八《通说》记载:“宋大明中始禁图谶,梁天监已后又重其制。隋炀帝发使四方搜天下书籍,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为吏所纠者至死,自是无复有其学。至唐惟余书、易、礼、乐、春秋、论语、孝经七纬,诗二纬,共九纬而已。”
    ④ 《隋书》卷二《高祖下》。
    ⑤ 《旧唐书》卷二《太宗上》。
    ① 《法苑珠林》卷六十九。
    ② 《旧唐书》卷七《中宗》。虽有禁令,但当时执行不严,该书照样流传。直至元朝两次下令焚毁道经,《老子化胡经》首当其冲,这才被彻底焚毁。从此该经亡佚,明《正统道藏》和《万历续道藏》皆无存录。
    ① 《旧唐书》卷十一《代宗本纪》。
    ② 《旧唐书》卷十七下《文宗纪》。
    ③ 《五代会要》卷十一。
    ④ 《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三。
    ①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① 秦孝公时,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见《韩非子·和氏篇》。
    ② 秦始皇时“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以吏为师”。“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③ 《经义考》卷二百九十八《通说》。
    ④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① 现代一般将49页以上出版物称为图书。由于我们研究的是古代禁书,所以不能以此为标准。实际上,古代文化的传播包括了“文”和“献”两个方面。“文献”二字连称,始于《论语》。《论语·八佾》载:“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此处“文献”汉宋学者都认为“文”是指典籍(即图书),“献”是指贤人。所以古代“文献”就是指图书和掌握了知识的睿智之人(现代文献是指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包括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各种声像资料等)。我们谈到的禁书,仅指“文”所涵盖的内容。
    ② 禁书分为显性禁书和隐性禁书两类。隐性禁书包括两类:一是因禁学而产生的禁书。从禁书的实际情况看,许多禁令仅仅提到禁某一学科,未提禁书,但既然禁了学,有关的书籍必在禁止之列。二是以新书取代旧书,故意造成旧书的亡佚。如“绍圣中,蔡卞重修《神宗实录》,用朱黄删改,每一卷成,辄纳之禁中,盖将尽泯其迹而使新录独行。所谓朱墨本者,世不可得而复见矣。”见《齐东野语》卷八《朱墨史》。显性禁书是本文专门讨论的内容,而隐性禁书本文不作讨论。
    ③ 因政府公文本身就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不存在禁书与否的问题。
    ④ 如大观三年(1109)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访闻近因上殿论事,而好事之人因缘传会,造为语言,事出不根,喧播中外,动摇上下,因以胁持言语,显其震怒,亦恐奸人伺间肆为异谋,浸淫成风,为患不细。伏望特降睿旨,令开封府出榜禁绝施行。奉诏仰开封府严行禁止,仍令仍令刑部立法开(或误,当为闻)奏。其后刑部修立到条目,臣僚上殿论事而因缘传会与造语言,喧播中外,动摇上下者,以违制论。从之。”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九。
    ⑤ 田昌五:《中国历史分期问题》,载《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续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页。
    ①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九月条。
    ②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十一月癸亥条。
    ③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条。
    ① 如景德元年春正月辛丑,诏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令首纳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伎术人,并送阙下。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六,景德元年正月辛丑条。
    ② 景德三年九月壬子,诏:“民以书籍赴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四,景德三年九月壬子条。
    ③ “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侯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侯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④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九,景祐三年七月丁亥条。
    ⑤ 杭州知府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版印卖。“诏转运司鞠罪,毁其板。”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六。
    ⑥ “诏以新修经义付杭州、成都府路转运司镂板,所入钱封椿库半年一上中书。禁私印及鬻之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二百千。从中书礼房请也。”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巳条。
    ⑦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九,天禧元年二月癸已条。
    ⑧ 见《宋史》卷二百八十三《王钦若传》。
    ⑨ 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三十四。
    ⑩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一。
    11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三,宝元二年正月丙午条。
    ① 又如秦桧当政时,大兴文字狱,《廿二史札记》卷二十六记载:“秦桧赞成和议,自以为功,惟恐人议己,遂起文字之狱,以倾陷善类。因而附势干进之徒,承望风旨,但有一言一字稍涉忌讳者,无不争先告讦,于是流毒遍天下。”
    ① 如孝宗淳熙二年二月十二日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学官点刊讫,申取指挥刊行。”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
    ② 如孝宗淳熙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
    ③ 光宗绍熙元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庸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廷瑞请也。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
    ④ 如光宗绍熙二年二月,端明殿学士叶翥知贡举,与同知贡举右正言刘德秀奏,言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未能丕变,乞将语绿之类尽行除毁。故是科取士稍涉义理者,悉皆黜落。六经语孟中庸大学之书为世大禁。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
    ⑤ 光宗绍熙四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恭惟国朝置建奏院于京都,而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从久矣。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由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悟群听。且常程小事传之不实犹未害也。倘事干国体,或涉边防,妄有流传,为害非细。乞申明有司,严行约束。应妄传小报,许人告首,根究得是,断罪追赏,务在必行。又言:朝报逐日自有门下后省定本,经由宰执,始可报行。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阁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已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欲乞在内令临安府重立赏榜,缉捉根勘,重作施行,其进奏官令院官以五人为甲,递相委保觉察,不得仍前小报于外。如违,重置典宪。从之。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
    ⑥ 如宁宗嘉泰二年二月癸巳,“禁私史。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晷》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遂命诸道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言者因请取礼部员外郎李焘《续通鉴长编》,知龙州王偁《东都事畧》,监都盐仓李丙《丁未绿》及通畧语录家传等书下史房考订,或有禆于公议即乞存留,从之。”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一。
    ⑦ 如宁宗嘉泰二年七月九日,“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诸州军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版本日下并行毁劈,不得稍有隐漏。及凭籍骚扰,仍仰江边州军常切措置关访。或因事废露,即将典贩经由此地分,乃造州军不觉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委自帅宪司立赏榜,许人告捉,月具有无边戾闻奏。”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至一三三。
    ⑧ 如嘉定年间,“今巾箱列本无所不各,嘉定间从学官杨磷之奏禁毁小板,近又盛行第挟书,非备巾箱之藏也。”见《鼠璞》卷下。
    ① 太祖建隆四年,窦仪等人远承《唐律》,近依《大周刑统》,编成《宋刑统》。颁行之后,终宋一代,未再重新修律,《宋刑统》就成为有宋一代的根本大法(宋代的律仅此一部,而以编敕作为立法的重要手段)。《宋刑统》卷九规定:“禁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所以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就成为宋朝各代禁止的对象。
    ① 如绍兴二十五年(1155)三月戊戌,诏福建、四川所印私书悉禁止之。见《中兴小纪》卷三十六。
    ② 如绍兴二十五年七月丁已,监登闻鼓院曹绂面对。言:建州邵武军乡镇民间或以非僻之书妄行开印,乞委州县检察止绝。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九。
    ③ 如崇宁三年(1104)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近据廉州张寿之缴到无图之辈撰造《佛说末劫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虽已降指挥,今荆湖南北路提点刑狱司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闻奏。其民间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县镇寨缴纳焚讫,所在具数申尚书省。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至四四。
    ④ 如大观元年(1107)七月十六日,诏天文等书悉已有禁,奉法弛慢,私藏盗习尚有之。一被告讦,诖误抵罪,可令诸路应系禁书,限一季首纳,并与免罪。不首,复罪如初。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六。
    ⑤ 如崇宁二年七月十三日,知泗州姚孽状:伏观学制,凡邪说波行非圣贤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非此法特施于太学耳。其在外者,厉禁未加,且邪说诐行,非特成人之学可禁,而童子之学亦不可不禁。讲义司看详,欲令诸路州县并开封府管内,遍行晓谕,应私下聚学之家,并仰遵守,一依上条。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
    ①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宋之前的禁书应该不会超过30次。可参考先秦至五代的禁书统计。
    ① 据《史记》、《韩非子》统计。
    ② 据《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书统计。
    ③ 据《魏书》、《晋书》、《南史》、《北史》、《周书》等书统计。
    ④ 据《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等书统计。
    ⑤ 据《宋会要辑稿》、《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资治通鉴后编》、《续资治通鉴》、《中兴小纪》、《玉海》等书统计。
    ⑥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
    ⑧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① 开宝九年(976)十一月庚午,太宗即位仅十几天,就下诏:“令诸州大索明知天文数术者传送阙下,敢藏匿者弃市,募告者赏钱三十万。”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976)十一月庚午条。
    ② 宝元二年(1039)春正月丙午,“先是三司军将耿从古告进士高肃私藏《六壬玉钤》,事下开封府。治开封府言:肃私藏《六壬玉钤》,首尾不具,罪当末减。上虑愚民或抵冒,因召司天监合定禁书名,揭示之。复召学士院详定。请除《孙子》、《吴子》、历代史《天文》《历书》《五行志》并《通典》所引诸家兵法外,余悉为禁书。奏可。”是年春,学士院进奉了一卷包括十四个门类的禁书目录。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三,宝元二年春正月丙午条。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
    ① 说禁书有一定的时代性,并不意味着过了这个时代,所有被禁的书都该平反昭雪。因为道德准则虽然有其固然的时代性,但也有传承性。所以魏晋等时期禁了谶纬等图书,宋代照样要禁。
    ② 《毛泽东选集》第2卷《新民主主义论》,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第624页。
    ③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① 参见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0页。
    ② 虽然各朝代设置了谏官制度,但进谏与纳谏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即不管进谏者的意见是多么正确,如果皇帝认为不行(不纳谏),进谏就毫无疑义。而且在党争时,有时言官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充当了鹰犬。
    ③ 《元城语录解》引苏洵戒其二子之语。
    ④ 又如李觏曰:“诵孔子、孟子群圣人之言,纂成文章,以康国济民为意。”见《李觏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6页。张载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见《张载集》,中华书局1970年版,第326页。
    ① 如宋太祖享有“性好艺文”的美誉。见《能改斋漫录》卷四《崇政殿说书》;太宗多次对臣下说:“他无所爱,但喜读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闰二月戊寅条。
    ② 太宗曾对近臣说:“王者虽以武功克定,终须用文德致治。朕每退朝,不废观书,意欲酌前代成败而行之,以尽损益也。”见李攸《宋朝事实》卷三《圣学》。真宗时的大臣李旦谈到真宗时说:“陛下博观载籍,非唯多闻广记,实皆取其规鑑。”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己亥条。
    ③ 吴天墀先生在《水神崇奉与王小波、李顺起义》一文中指出:王小波、李顺起义的酝酿和发生,与当时祠祀灌口神的宗教风习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蜀政权建立的“应运”年号,体现出他们利用了以水灭火的五行阴阳学说。(宋国运为火德)载《吴天墀文史存稿》,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又如,一相士对李顺说:“汝有异相,当为百日偏霸之主。”见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九。
    ④ 北宋中期的王则“习五龙滴泪等经及图谶诸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六十一,庆历七年十一月戊戌条。
    ⑤ 北宋末年的方腊“托左道以惑众”。见《宋史》卷四百六十八《童贯传》。
    ① 如宣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一百贯。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至八七。
    ② 邓广铭《宋代文化的高度发展与宋王朝的文化政策——北宋文化史述论稿·序引》,载《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③ 《欧阳文公谥议》,见吕祖谦《宋文鉴》卷一百三十五。
    ① 邓广铭:《宋代文化的高度发展与宋王朝的文化政策——北宋文化史述论稿·序引》,载《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九,元丰元年十二月癸亥条。
    ② 参见第四节“禁书与印刷技术的关系”部分。
    ③ 见《编辑之友》,1993年第2期。
    ① 见周宝荣:《唐宋岁末的历书出版》,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6期。
    ② 《书林清话》卷六《宋监本书许人自印并定价出售》。
    ① 参见吉少甫主编:《中国出版简史》,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戊申条。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四,大中祥符三年十一月壬辰条。再如清人叶德辉在《书林清话》卷一《板本之名称》中云:“先祖宋少保公《石林燕语》云:‘唐以前,凡书籍皆写本,未有模印之法,人以藏书贵。……五代冯道始奏请官镂六经板印行。国朝淳化中,复以《史记》、《后汉书》付有司摹印。自是书籍刊镂者益多,士大夫复以藏书为意。’”
    ① 宋代的刻书分为官府刻书、私家刻书和书坊刻书三类(亦有学者认为分为两类:官府刻书和私家刻书,其中私家刻书包括私人刻书和书坊刻书)。官府刻书包括中央机关的国子监、崇文院、秘书监和司天监刻书和地方机关刻书,如茶盐司本、转运司本、安抚司本、提刑司本及各州府军监县学本等等。刻书中心有杭州、四川、福建等。
    ② 《少室山房笔丛》卷四。
    ③ 《书林清话》卷六《宋监本书许人自印并定价出售》。
    ④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三十五《类书类一·源流至论》条谓:“宋自神宗罢诗赋,用策论取士,以博综古今,参考典制相尚。而又苦其浩瀚,不可猝穷。于是类事之家,往往排比联贯,荟萃成书,以供场屋采掇之用。其时麻沙书坊,刊本最多,大抵出自乡塾漏儒,剿袭陈因,多无足取,惟章俊卿《山堂群书考索》最为精博。”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一九记载:早在北宋中期,已有不少“备场屋之用”的类书刊行。
    ① 文字狱并非始于北宋。早在西汉宣帝时,杨恽就因“田彼南山,芜秽不治”一诗,被罗织为讥毁朝政,遭到腰斩的厄运。见《汉书》卷六六《杨恽传》。
    ② 见《宋史全文》卷二十一中。
    ③ 宝庆间,“知孝为言官,与曾极、景建有隙,适极有诗云:“九十日春睛景少,百千年事乱时多。”刊之《江湖集》中,因复改刘子晕《汴京纪事》诗一联为曾极诗云:“秋雨梧桐王子宅,春风杨柳相公桥。”初,刘诗云:“夜月池台王傅宅,春风杨柳太师桥。”今所改句,以为巴陵及史丞相。及刘潜夫《黄巢战场》诗云:“未必朱三能跋扈,都缘郑五欠经纶。”遂皆指为谤讪,押归听读。同时被累者,如敖陶孙、周文璞、赵师秀,及刊诗之陈起,皆不得免焉。于是江湖以诗为讳者两年。”见周密撰《齐东野语》卷十六《诗道否泰》。
    ④ 陈日升:《宋代禁书的类型及影响》,载《福建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还可参见本章第二节“禁书与文化的关系”部分。
    ① 这是目前被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印在书上的保护版权禁止盗版的文字。
    ② 也有“申禁”的例子,如熙宁八年七月辛巳,“诏以新修经义付杭州、成都府路转运司镂板,所入钱封椿库,半年一上中书。禁私印及鬻之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二百干,从中书礼房请也”。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巳条。
    ③ 周宝荣:《宋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述论》,载《编辑之友》,1994年第3期。
    ④ 《书林清话》卷八《宋元明官书许士子借读》。
    ① 该禁令承袭旧法。从内容上看,该禁令与《唐律》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据《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类第二十款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其注解为:“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袄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后周也曾发布过类似禁令。该禁令的出现,距宋代建国仅四个年头。当时十国未平,太祖顾之不暇,对立法尚未充分考虑,只能机械地沿用前代成法,不带有宋代特色。所以,宋代对天文之禁,直接承袭了后周的禁令,但其源头却主要来自《唐律》。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九月条。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禁令与《宋刑统》相比,有两个特点。首先,少了兵书之禁。“杯酒释兵权”的顺利进行,使太祖暂时解除了对高级将领颠覆政权的顾虑。 而北汉未灭,又使新生的北宋政权必须重视军备,以扩大和维护政权的稳定。在此背景下,放松了对兵书的禁限。其次,增加了六壬道甲。六十甲子中涉及“壬”的共六个,故称“六壬”。六壬与遁甲、太乙合称三式,是一种占卜格式。太祖晚年,这类图书在社会上应该流传较广,因为,据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成书的官修书目《崇文总目》统计,“五行类”中著录的以“六壬道甲”为书名的书就达61种,这还仅仅是崇文院的藏书目录(见《崇文总目》,收入《中国历代书目丛刊》第一辑)。太祖专门提出来禁止这类图书,说明这时的禁令已具有了宋代特色。不过,太祖朝对禁书的处理手段温和(仅仅将书送官而已),政策较为开明。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条。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十月丙子条。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六,景德元年正月辛丑条。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一之一。
    ⑤ 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九《禁约下·禁天文兵书诏》。
    ①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九。
    ②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六。
    ③ 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私有禁书》。
    ④ 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私有禁书》。
    ⑤ 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私有禁书》。
    ⑥ 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8页。
    ① 见钟肇鹏著《谶纬论略》,载《国学丛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如夏曾佑在《中国历史》中说:“儒者尊君,君者,王者之所喜也;方士长生,生者,亦王者之所喜也:二者既同为王者之所喜,则其势必相妒:于是各盗敌之长技,以谋独擅,而二家之糅合成焉。”转引自周予同著《纬书与经今古文学》,载朱维铮著:《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增订版,第54页。
    ③ 见阮元:《诂经精舍文集》卷十二“纬侯不起于哀平辩”,载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出版。
    ④ 《推背图》相传为唐代李淳风所作。该书以六十甲子为序,从甲子至癸亥列出六十幅图像。每个干支下配以六十四卦里的一卦。然后列有四句谶词,四句颂词。谶词都用四言或三言,颂词四句为七言或五言。这是《推背图》的本文。所以取名《推背图》,因为在该书第六十幅癸亥图像里画的是两人一前一后,向同一方向前行,后者推抚前人之背,颇有幽默趣味,寓意深长。最后两句颂词说:“万万千千说不尽,不如推背去归休。”因此统称《推背图》。
    ⑤ 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42页。
    ① 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646页。
    ② 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84页。
    ③ 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8页。
    ④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二,熙宁八年四月庚辰条。
    ⑤ 欧阳修曾上《论删去九经正义中谶纬札子》,结合当时形势,建议删去九经注疏中的谶纬之文,但未能 得到实行。到魏了翁撰《九经要义》,则径直全部删削,实现了欧阳修的构想。又见《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二载:“公(指欧阳修)在翰林日,建言谶纬之书浅俗,诬怪悖经妨道,凡诸书及传疏所引,请一切削去之,以无误后学。仁宗命国子学官取诸经正义所引谶纬之说逐旋写录奏上,时执政者不甚主之,竟不行。”
    ① 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十八之八二。
    ② 宋仁宗皇祐年间,曾因天文变异而引发了一场恐慌:“诏河北、河东经略安抚使,契丹举兵讨夏人,其边要之地,选委将佐严加备御,时司天言太阴犯毕宿,主边兵,赵分有忧故也。”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皇祐元年九月癸卯条。
    ③ 如真宗咸平三年冬十月,知黄州王禹偶上疏曰:“臣际会昌辰忝冒通籍,凡有见闻皆合论奏,然而言关灾异,事涉机宜,苟非不讳之朝,即恐犯时之忌,今者不避逆耳,用明匪躬.臣本州去年十一月城南长圻村两虎夜斗,一虎死,食之殆半,当时即欲密奏,值銮驾北征,既非吉祥,难闻行在,臣但只堤防盗贼,抚恤军民而已,又今年八月十三日十四日夜,羣鸡忽鸣,至今时复夜鸣未止,又十月十三日雷声自西北起,与盛夏无殊,臣伏读《洪范五行传》及春秋灾异《史记天官书》、《两汉五行天文志》,以此详校虎者,毛虫属金,金失其性则有毛虫之妖,又云,虎相食者其岁当大饥,鸡者羽虫,属火,火失其性则有羽虫之妖,又云鸡夜鸣主兵革,昔人闻鸡夜舞是矣,雷者震也,属木,木失其性则有冬雷之妖,又云发雷之地饥馑,此皆得于儒学,不在禁书,然事有数年而后应者亦有终不应者,要在臣下无隐,帝王尽知,或修德以答天心,或设各以防时难。”见《宋史纪事本末》卷三。
    ④ 鲁璧华:《试论宋代天文之禁书》,载《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l期。
    ⑤ 因为禁此类图书在南宋后期仍在实施,而孝宗即位后,皇统已从太宗一系归还太祖后人,皇位正统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孝宗后仍禁此类图书,说明统治者的背景仅仅是禁此类图书的一个原因。
    ① 《宋史》卷一《太祖纪一》载:北汉入侵太祖出师御之,“次陈桥驿,军中知星者苗训,引门吏楚昭辅,视日下复有一日,黑光摩荡者久之。夜五鼓,军士集驿门,宣言策点检为天子,或止之,众不听。迟明,逼寝所,太宗入白,太祖起。诸校露刃列于庭,曰:‘诸军无主,愿策太尉为天子。’未及对,有以黄衣加太祖身,众皆罗拜,呼万岁,即掖太祖乘马。”
    ② 王智勇:《论真宗朝五鬼》载《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1期。
    ① 如熙宁八年四月发生的赵世居案。赵世居是太祖的玄孙,与李世宁、李逢等人过从甚密,他们擅长“言人休咎”,宣称“世居当受天命”,企图利用谶纬,拥立赵世居为帝,结果被处死。这就引发了熙宁八年的图谶之禁。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二,熙宁八年四月庚辰条。
    ②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二,熙宁八年四月庚辰条。
    ③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条。
    ①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六,景德元年正月辛丑条。
    ② 《宋稗类钞》卷一,《桎史》卷一“艺祖禁谶书”。
    ③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三,宝元二年正月丙午条。
    ④ 见《玉海》卷五十二《嘉定编定书籍 昭文馆书》条。
    ① 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私有禁书》。
    ② 神宗熙宁八年(1075)四月庚辰,权御史中丞邓绾言:…李逢世居等起意皆因挟图谶袄妄书以相摇惑。伏详编敕谶书之禁,虽坐流三千里,然非因事胃罣,无由发觉。所以法令徒设,人不知畏,士庶之家亦或收藏、传说不以为怪,乞下诸路晓告收传图谶文书者,立烧毁或首纳入官,官為焚弃。过两月,许人告,重赏之。犯人处死。诏:送编敕所立法以闻。其后立法私有图谶及私传习者,听人告,赏钱百千,从之。…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二,熙宁八年四月庚辰条。又见《鸡肋编》卷中曰:“范忠宣公自随守责永州安置,诰词有谤诬先烈之语,公读之泣下,曰:神考于某有保全家族之大恩,恨无以报,何敢更加诬诋。盖李逢乃公外弟,尝假贷不满憾公。后逢与宗室世居狂谋事露系狱,吏问其发意之端,乃云因于公家见《推背图》,故有谋。时王介甫方怒公排议新法,遽请追逮。神考不,曰:此书人皆有之,不足坐也。全族之恩乃谓此耳。”
    ③ 天禧元年(1017)二月癸巳:婺州民黄衮伐登闻鼓,讼州民袁象家藏禁书,课视星纬,妖妄惑众。诏殿中侍御史王奇,侍禁合门祗候李仲乘驿鞫治。象欺承与州民童拱、进士吴昌言私课星歴,讹言切害,又以术授徐赞、伸严、録事张直、司理曹允恭,甞令课命。诏:象、拱、昌言处死,赞、严流海岛,亶、允恭除名,配例恩梧州,以衮补三班奉职。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九,天禧元年二月癸巳条。
    ④ 宝元二年(1039)正月丙午,先是三司军将耿从古告进士高肃私藏《六壬玉钤》,事下开封府。治开封府言:肃私藏《六壬玉钤》,首尾不具,罪当末减。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三,宝元二年春正月丙午条。
    ⑤ 王钦若字定国临江军新喻人…天禧元年拜相,三年商州捕得道士谯之易,畜禁书,能使六丁六甲神,而钦若赠之诗,故罢知杭州。见《隆平集》卷四。
    ⑥ 大观元年,秘书省正字谢中美即因习天文占验之术而罢官。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八之十三。
    ⑦ 参见碧华:《试论宋代天文之禁》,载《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① 《宋史》卷四十八《天文志》,另参见《中兴小记》卷三十一。
    ②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九《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③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六。
    ④ 《宋史》卷四十八《天文志》。
    ⑤ 《麟台故事》卷一云:“端拱元年五月辛酉,诏置秘阁于崇文院中堂。按六典秘书省中外三阁掌典图书古今文字皆在禁中,两汉或徙金马门外,历代不常其处。唐季乱离,中原多故,儒雅之风几将坠地,故百王之书荡然散失,兰台延阁空存名号。上崇尚儒术,屡下明诏访求群书。四方文籍往往而出,未数年 间已充物于书府矣。至是乃于史馆建秘阁,仍选三馆书万余卷以实其中,及内出古画墨迹藏其中,凡史馆先贮天文占卜谶纬方术书五千十二卷,图画百十四轴尽付秘阁。”
    ① 见《少室山房笔丛》卷一《经籍会通一》。
    ② 参见本节“禁令内容”部分。
    ①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又《玉海》卷四十五:吴铉复位切韵,兴国八年殿试日捧以献,七月五日戊午,令入史馆校定字书。一作吴锐(铉多以吴音作俗字数干增之,贡士为铉所误,诏焚之)。
    ② 《职官分纪》卷十五。
    ③ 《群书考索》卷十一:雍熙广韵。太宗端拱二年六月丁丑,诏以字书之学历代编录为缪实多,命太常士向中正、著作郎吴铉等考古今之同异,究篆之根源,其新定雍熙广韵一百篇,宜付史馆。
    ④ 景德二年二月甲辰命孙爽、杜镐校定《庄子》、《释文》、《尔雅音义》二卷,释智骞所撰。吴铉驳其舛误。见《玉海》卷四十三。
    ① 《唐音癸籖》卷一载:“宋濂云:唐以诗赋设科,益严声律之禁,有宋因之,以礼部之掌贡举,名韵书曰礼部韵畧,毫发弗敢违背,虽中经二三大儒且谓承袭之久不欲变更焉。”
    ② 《邵氏闻见录》卷一。
    ③ 见程民生:《略论宋代地域文化》,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① 见《苏轼文集》卷三十五,载《中国古典文学基本丛书》,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② 如《三朝北盟会编》卷八十一就云:“金人挟(宋太学生)而诱之曰:金国不要汝等作大义策论,各要汝等陈乡土方略利害,诸生有川人闽浙人者,各争持纸笔陈山川险易,古今攻战据取之由以献。”
    ③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四,景德三年九月壬子条。
    ④ 元祐八年(1093)苏轼上“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中曰:“臣闻河北榷埸,禁出文书,其法甚严,徒以契丹故也。”
    ⑤ 《宋史》卷七《真宗纪》。
    ⑥ 《宋史》卷四百八十七《高丽传》。
    ① 《宋史》卷四百八十七《高丽传》。
    ② 《宋史》卷四百八十七《高丽传》。《文苑英华》为宋初之巨作,流布极为不易,而高丽竟能俱得之,真乃幸事。
    ③ 参见潘德利、金咏梅:《流寓日本之中国珍善本古籍述状》,载《图书馆论坛》,2004年第6期。又如交趾“大观初,贡使至京师乞市书籍,有司言法不许,诏嘉其慕义,除禁书、卜筮、阴阳、历算、兵书、敕令、时务、边机、地理外,余书许卖。”见《宋史》卷四百八十八《交趾大理传》。
    ④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九,元丰元年夏四月庚申条。
    ⑤ 其实高丽与契丹和宋的关系也很微妙,960年,赵匡胤建宋;916年,耶律阿保机建立政权,国号契丹,938年改称辽(983年复称契丹,1066年又改称辽),918年,朝鲜半岛上的王建被诸将拥戴,建立了高丽王朝。这样,在十至十二世纪的东亚舞台上,宋、高丽、辽就开始了频繁而复杂的交往。首先,宋朝因为悠久的历史文化受到高丽尊重而且受其朝贡。而辽国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迫使高丽向其称臣纳贡。
    ⑥ 《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云:“高丽遣使请书,朝廷以故事尽许之,轼曰:‘汉东平王请诸子及《太史公书》,犹不肯予。今高丽所请,有甚于此,其可予乎?’不听。”
    ① 吕英亭:《高丽王朝对辽、宋、金政治关系的比较研究——以高丽为中心》,见《万方数据库》之《学位论文库》部分。
    ②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③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四。
    ④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九,至和二年五月甲申条。
    ①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②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
    ③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至八七。
    ④ 欧阳修上《论雕印文字札子》:“…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议论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见《欧阳修全集》卷一百八《奏议》卷十二。
    ⑤ 如《宛陵集》卷十八“依韵和原甫辞”、卷三十“送刘司勋奉使”、“送韩仲文奉使”、卷四十九“送石昌言舍人使匈奴”等。
    ⑥ 在“庆历党议”中,范仲淹、欧阳修等和吕夷简等人的斗争激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馆阁校勘蔡襄作《四贤一不肖诗》,以誉仲淹、靖、洙、修而讥若讷,都人士相传写,鬻书者市之得厚利。契丹使适至,买以归,张于幽州馆。”见《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九。
    ①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舶市志》。
    ② 《栾城集》卷四十一。
    ③ 《传家集》卷四十六《乞开言路札子》。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三八。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八。
    ⑥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
    ② 《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一。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二之三云:(熙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外国)人使缘程到阙,应驿馆顿宿位次,令仪鸾帐设司,不得以诸处地图供应。”
    ① 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三九。
    ② 《癸辛杂识续集》上卷“盗马践踏”条云:甲戌偷渡之事,其先乃因淮閫遗无鼻孔回回渡江北盗马,或多至二三百匹,其后遂为所获。遂扣其渡江践踏之处,乃自阳罗堡而来。于是大江可涉地,北尽知之,遂由其处而渡焉。
    ③ 参见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又见杨世文:《宋代经学怀疑思潮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打印本,第46页。又如淳熙九年(1182)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
    ④ 绍熙元年(1190)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目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庸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
    ①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一○。
    ②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五。
    ① 参见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
    ② 如元祐五年(1090)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从之。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③ 如宣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至八七。
    ④ 如《辽史》卷一百零四《刘辉传》云:“寿隆二年,复上书曰:‘宋欧阳修编《五代史》,附我朝于四夷,妄加贬訾。且宋人赖我朝宽大,许通和好,得尽兄弟之礼。今反令臣下妄意作史,恬不经意。臣请以赵氏初起事迹,详附国史。’上(道宗)嘉其言,迁礼部郎中。”
    ⑤ 当然,事后打击的措施一直贯穿于整个禁书史。
    ⑥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九,元丰元年夏四月庚申条。
    ⑦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⑧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
    ⑨ 见《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二下·钱币》。
    ① 元祐五年(1090)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② 周宝荣先生认为,在实际执行中,前两个步骤往往合二为一,目的是缩短审查时间。见《宋代的书稿审查》,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③ 仁宗天圣五年(1027)二月二日诏:“中书门下言,北戎和好以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诏:令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④ 元祐五年(1090)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⑤ 绍熙四年(1193)六月十九日,“臣僚言:…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
    ① 《栾城集》卷四十二。
    ②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物呈缴本制度”条。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④ 《经义考》卷二百九十三载:“《中兴馆阁续录》:淳熙十三年九月,秘书郎莫叔光…乞诏诸路监司郡守 各以本路本郡书目解发至秘书省,听本省以《中兴馆阁书目》点对,如见得有未收之书,即移文本处取索印本,庶广秘府之储以增文治之盛。有旨令秘书省将未收书籍径自关取。”
    ① 见《辽史》卷二十二《道宗纪》。
    ② 见《四库简明目录》卷五。
    ③ 《元刊梦溪笔谈》卷十五。
    ①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七十四,元祐元年夏四月癸巳条。
    ① “题蔡京乞焚毁元祐时政记奏稿”:一朝议论其可传于后世者,燔毁无余。然公论皭然,不与煨烬而俱化。五帝之事,千不存一,三王之事,百不存一,何足恨哉。见《文定集》卷十。
    ② 《宋史纪事本末》卷十。又《宋史全文》卷十三下载:“(蔡)卞方议毁《资治通鉴》板,(陈)瑾闻之,因策士题特引序文以明神考有训,于是林自骇异,而谓瓘曰:‘神考少年之文尔。’瓘曰:‘圣人之学得于天性,岂有少长之异乎。’林自辞屈愧歉,遽以告卞,乃密令学中置板高阁,不敢议毁矣。(《大事记》曰:国朝石介、祖禹各有《唐鉴》,不若《通鉴》集一千七百年之事为备也。赐名《资治通鉴》,以其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资其益于治道百代之龟鉴云耳。然人主之所不喜,小人之所不便也。崇宁奸臣请毁《唐鉴》、苏、黄文集,又欲毁及此书,所幸有御制在也。)”
    ③ 《宋史全文》卷十七上载:“建炎三年八月癸亥,两浙转运副使王琮罢,仍夺职,坐不刊行《资治通鉴》板本也。始,范冲刻是书垂成而去,琮至,遽罢之。言者劾琮指司马光为奸人,谓《通鉴》为邪说,必欲毁板,恐其流传,故有是命。”
    ④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
    ① 《宋史》卷十九《徽宗一》。
    ② 见《宋史》卷十九《徽宗纪》。又《宋史全文》卷十四载:“崇宁二年四月乙亥,诏毁《东坡文集》、《唐鉴》、《冯子才文集》、秦学士豫章三苏《文集》、《东斋记事》、《豫章书简》、《湘山绿》、《眉山集》、《别集》、《坡词》、《刘贡父诗话》、晁、张、黄先生《文集》、秦学士文。”
    ③ 《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十五载:“时臣僚上言:神宗大渐,王珪不早请建储,密召高士充欲成其奸谋。又言程颐学术颇僻,素行谲怪,劝讲经筵有轻视人主之意,议法太学则专以变乱成宪为事,故有是诏。范致虚又言:颐以邪说诚行惑乱众聴,而尹焞、张绎为之羽翼,乞下河南尽逐学徒。颐于是迁居龙门之南止。”《宋史全文》卷十四亦载:“崇宁二年四月戊寅,臣寮言:致仕程颐学术颇僻,素行谲怪,绍圣中虽尝明正罪罚,而元符之末,叙复过优,近日以入山著书为名,切虑如野史小说之类,妄及朝政,欺惑后世。诏:颐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其入山著书,本路监司觉察。”《伊洛渊源录》卷四《伊川先生年谱》载:“崇宁二年四月,言者论其本因奸党,论荐得官,虽尝明正罪罚,而叙复过优,今复著书非毁朝政,于是有旨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其所著书令监司觉察。(察语录云:范致虚言,程某以邪说诚行惑乱众听,而尹焯张绎为之羽翼,事下河南府体究,尽逐学徒,复隶党籍)。”
    ④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八。
    ⑤ 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二。
    ① 《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下。
    ② 《梁溪漫志》卷三“元祐党人”条记刘安世语云:“至崇宁间,(蔡)京悉举不附己者籍为元祐奸党,至三百九人之多。于是邪正混淆,其非正人而入元祐党者,盖十六七也。”
    ③ 实际所禁当不止以上所举.如宣和六年,谏议大夫冯澥近上章曰:(蔡)京又以学校之法驭士人,如军法之驭卒伍,一有异论,累及学官,若苏轼黄庭坚之文,范镇沈括之杂说,悉以严刑重赏,禁其收藏,其苛锢多士亦已密矣。”可知沈括之杂说亦在被禁之列。见《宋史》卷三百五十六《列传》第一百十五。
    ④ 程颐图书被禁,详见第七节,“禁道学图书”部分。
    ⑤ 见《电大教学》,1998年第1期。
    ① “瑾平生论京、卞皆披摘其处心,发露其情慝,最所忌恨,故得祸最酷,不使一日少安。”见《宋史》卷三百四十五《陈瓘传》。
    ② 《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十八。
    ①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八。
    ② 《宋史纪事本末》卷十一。
    ③ 参见《直斋书绿解题》卷五。
    ④ 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十八。
    ⑤ 见《宋史纪事本末》卷十一。
    ① 见《宋史》卷三百四十五《陈瓘传》。
    ② 见《九朝编年各要》卷二十九:宣和五年七月已未“禁元祐学术”条:徽宗诏曰:“朕自初服,废元祐学术。比岁至复尊事苏轼、黄廷坚。轼、廷坚获罪宗庙,义不戴天,片文只字,并令焚毁勿存,违者以大不恭论。”《宋史》卷三百八十二《孙道夫传》载:“时禁元祐学,坐收苏氏文,除籍。”
    ③ 蔡京颛国,以学校科举钳制多士,而为之鹰犬者,又从而羽翼之。士子程文,一言一字稍涉疑忌,必暗黜之。有鲍辉卿者言:“今州县学考试,未校文字精弱,先问时忌有无,苟语涉时忌,虽甚工不敢取。若曰‘休兵以息民,节用以丰财,罢不急之役,清入仕之流。’诸如此语,熙丰绍圣间,试者共用,不以为忌,今悉黜之。所宜禁止。”诏可。见洪迈《容斋随笔·三笔》卷十四《政和文忌》。
    ④ 见《容斋三笔》卷十三《再书博古图》。
    ⑤ 见《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八。
    ⑥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十《宋元祐禁苏黄集板》。
    ⑦ 宣和间,申禁东坡文字甚严,有士人窃携《坡集》出城,为阍者所获,执送有司,见集后有诗云:“文星落处天地泣,此老已亡吾道穷。才力谩超生仲达,功名犹忌死姚崇。人间便觉无清气,海内何曾识古风?平日万篇谁爱惜,六丁收拾上瑶宫。”京尹义其人,且畏累己,因阴纵之。见《梁溪漫志》卷七《禁东坡文》。
    ⑧ 胡文学《甬上耆旧诗》卷二“中大夫周公锷”条载:“蔡京作党人碑,舅甥翁壻俱在籍中,后人以为盛事焉。”《晁氏客语》载:“绍圣初,籍定元祐党止数十人,世号精选,其后乃泛滥,人以得预为荣,而议者不以为当也。”
    ① 参见王曾瑜:《北宋晚期政治简论》,载《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王安石《三经新义》、《字说》,在熙宁八年(1075)颁行为宫办学校和科举考试的教材和取士标准为标志,王学独尊局面得以确立。“熙宁以来,学者非王氏不宗。”见汪藻:《浮溪集》卷十七《胡先生言行录序》。“自熙宁、元丰以来,士皆宗安石之学,沈溺其说。”见刘一止:《苕溪集》卷三十《知枢密院沈公(与 求)行状》。“当大观、政和间,士唯王氏三经义、字说是习。”见周必大:《鸿庆居士集·序》。“自王氏之学达于天下,其徒尊之与孔子等,动之以卓诡之行,而矜之以华丽之文,如以锦绣蒙覆陷穿悦而从之,鲜不坠者,行之以六十余年。”见陈渊:《默堂集》卷十二《十二月上殿札子》。
    ①参见李华瑞:《南宋时期新学与理学的消长》,载《史林》,2002年第3期。
    ②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十三。
    ③参见第七节“禁道学图书”部分。
    ④见《宋史》卷二十八《高宗本纪》。
    ⑤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三十二。
    ⑥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o。
    ⑦见《宋史全文》卷二十一。
    ① 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十五、《来史》卷三十《高宗本纪》、《通鉴续编》卷十七、《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
    ② 见《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
    ③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宋史全文》卷二十一中。
    ④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
    ⑤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
    ⑥ 见《中兴小纪》卷三十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
    ⑦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百六十一。
    ⑧ 见《中兴小纪》卷三十五。
    ⑨ 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十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史全文》卷二十二上、《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十七、《中兴小纪》卷三十六。
    ⑩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八、《中兴小纪》卷三十六。绍兴二十六年(1156)一月辛未,秘书省正字兼权国子司业张震言:仰惟朝廷行宽大之政,异时士大夫以疑似涉谤,皆已赦除。流落者得生还,除名者得士宦,人神欢悦,天下翕然,然此治世之事也。窃见昨降指挥,取索福建、四川等路私雕印文书付监看详,取之未已,恐妄以私意将近世名公文集尽行毁版,不问是非,玉石俱焚,真伪两失,不足以称朝廷宽大本意。欲乞特降指挥,令福建、四川等路,如有私雕印文字,委自所属,依法详定,更不须发赴国子监及提举秘书省。庶几知圣朝无有所讳,天下幸甚。从之。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一。
    11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九。
    12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八十二。
    13 言者论会稽士大夫家藏野史以谤时政,于是李光家藏书万余卷,其家皆焚之。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六。
    ① “自秦桧再相,取其罢相以来一时诏旨,与夫逐斥其门人章疏或奏对之语,稍及于己者,悉皆更易焚弃,由是日历、时政记亡失极多,非复可以稽考。逮其擅政以来,凡所记录,莫非其党奸佞之之词,不足传信天下后世矣!”见《挥麈录·后录》卷一。“(秦)桧乞禁野史,又命子嬉以秘害少监领国史,进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日历五百九十卷。煊因太后北还,自颂桧功德凡二千余言,使著作郎王扬英、周执高上之,皆迁秩。自桧再相,凡前罢相以来韶书章疏稍及桧者,率更易焚弃,日历、时政亡失已多,是后记录皆熺笔,无复有公是非矣。”见《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
    ③ 见《宋史》卷三十《高宗纪》。
    ④ 《中兴小纪》卷三十一。
    ①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
    ② 李光曰:“桧临难有不夺之节,欣然肯来,惟上所用。”(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六,引陈渊奏言)李纲也说桧“精忠许国”、“立大节于宗社倾危之秋”、“直谅公忠,久孚中外”。(李纲《粱溪集》卷一一四《与秦参政书》,时为绍兴元年三月。)
    ③ 吕颐浩联合朱胜非等人,遣言官黄龟年劾桧“专主和议,沮止恢复,植党专权,渐不可长。”《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
    ④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二载: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丙寅,诏曰“朕惟偃兵息民,帝王之盛德;讲信修睦,古今之大利。是以断自朕志,决讲和之策,故相秦桧但能赞而已。岂亦其存亡而渝定议耶!近者无知之辈,遂以为尽处于桧,不知悉由朕衷”。
    ⑤ 见黄宽重:《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文化大学出版社出版,第517-534页。
    ①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二。
    ② 《宋史》卷三百六十一《李光传》。
    ③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八载:“先是太师秦桧尝于一德阁下书赵鼎、李光、胡铨三人姓名。”当时鼎、光皆在海南,一些阿谀秦桧意之徒张棣竟说:胡铨何故未过海。于是胡铨被编管。
    ④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二。
    ⑤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
    ⑥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六,又见李光《庄简集》卷一五载:“前日因私史事,凡生平具草,尽付丙丁。”
    ①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
    ②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百六十一。
    ①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百六十一。其实早在绍兴二十年八月甲辰,右朝奉大夫王趯“特降三品,勒停。坐前知雷州日,赵鼎、李光贬责经过,趯排办迎送、收置物色,专差人赉送过海,通往还及遣候兵往光处私役故也。”(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丁亥编管)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一。
    ②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百六十八。
    ③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百六十九。
    ④ 《庄简集》卷一五。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録》卷六十一。
    ② 见《宋史全文》卷二十一。
    ③ 载姜广辉:《经学今诠三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59-624页。
    ① 《朱子语类》卷九十。
    ② 《孟子传》卷九。
    ③ 《郡斋读书:志》卷四下。
    ④ 见《尊孟辨》原序。
    ⑤ 高宗对《孟子》曾一再手书,详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七,建炎二年九月戊戌和甲辰条;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庚辰条;卷一五○,绍兴十三年十一月丁卯条等。又如《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三十五载:“…又周密《癸辛杂识》载,晁说之著《论非孟子》,建炎中,宰相进,拟除官,高宗以孟子发挥正道说之何,人乃敢非之,勒令致仕。”
    ① 《宋史》卷三百八十一《程瑀传》。
    ② 《宋史》卷四百三十三《洪兴祖传》。
    ③ 《广东通志》卷四十三《谪宦志》。
    ④ “桧既主和,璃议论不专以和为是,桧忌之。”见《宋史》卷三百八十一《程璃传》。
    ⑤ 《胡澹庵先生文集》卷二三《龙图阁学士广平邵侯程公墓志铭》。
    ⑥ 见《中兴小纪》卷三十六。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七载:十二月丙戌,左朝散郎魏安行送钦州编管,左朝散大夫主管台州崇道观洪兴祖送昭州编管。先是右正言王珉言:“故龙图阁学士程瑀本实妄庸,见识凡下。昨在闲废,辄取先圣问答之书,肆为臆说,至引王质断狱以释‘弋不射宿’,全失解经之体。于‘周公谓鲁公’之语,而流涕不无怨望之意。此等乖缪不可概举。其子弟又私结父之党,与以窃世之誉。如洪兴祖者,则为文以冠其首;魏安行者,则镂版以广其传。朋比之恶,盖极于此,不可不虑也。兼闻安行刊瑀之书,尽用京西转运司官钱,费用不赀。又以传示四方亲故,并携归其家,无虑数千百。本身为漕臣,当为国家爱惜财用,岂可率意妄作以济其私。使官钱可以私用,则其他何所不至。臣窃惟陛下以圣学高明表章六经,璃乃敢唱为异论,而安行辈又从而和之,若不早为杜绝,臣恐其说寝行,害教惑众,其祸不止于少正卯、杨朱墨翟也。伏望特降睿旨,将见今镂版速行毁弃,仍令所司检计所费之直,尽数于安行名下追纳。或其他州郡有刊行异说书籍,元未曾申取朝廷指挥者,亦乞毁弃。”……诏户刑部逐一依条施行。”
    ② 绍兴二十二年十二月丙戌,编管兴祖于昭州,安行于钦州,璃子孙亦论罪。见《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十七。
    ③ 参见张明华:《“靖康之难”被掳北宋宫廷及宗室女性研究》,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④ 孔子云:“君子群而不党。”见《论语·卫灵公》。荀子曰:“朋党比周,以环至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见《荀子·臣道》。
    ⑤ “夫朋党之来远矣,自尧舜时有之,八元八凯,君子之党也;四凶族,小人之党也……夫君子直,小人 谀,谀则顺旨,直则逆耳,人君恶逆而好顺,古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见《小畜集》卷一五。
    ① “大凡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此自然之理也。”见《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七。
    ② 柳诒微:《中国文化史》(下卷),东方出版中心1988年版,第516页。
    ③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四。
    ② 《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
    ③ 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一载:绍兴二十年五月甲辰,秘书少监汤思退言:“近玉牒所关到太师秦桧推戴赵氏事迹。窃意师臣谦,不伐功,特以事干玉牒,姑具大概,其余间关执节之久,本末未能备尽,望令桧详录,奏闻宣付史馆,庶得备言广记,以诏无穷。且以知圣朝得一忠义大臣成效如此。”上谓桧曰:“思退乞以卿靖康事迹详记为别录,以示天下后世。可依所奏。”秦桧谦退久之。上曰:“不然,无以使后代知卿忠义。”十九年四月丙寅,张邵上奏,说秦桧陷金后,“秦公曾为徽宗皇帝撰长书抵金帅尼玛哈,引大义以谯责之,尼玛哈有惭色,…如此则知桧昔在金固有阴功隐德及于天下社稷者多矣。”但秦桧“特耻自炫,不欲言于人,是以世不得知之。”据说曹勋家有一本录本,要求将此信宣付史馆,“以彰陛下任用之当,所以能致中兴之盛。”高宗准奏。为表彰秦桧的功劳,将这封信宣付史馆。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九。
    ④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七载:绍兴十八年太常博士骆庭芝就仅因闻赵鼎卒于海南,“为之叹息”,惹怒秦桧而遭罢黜。
    ② 《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一《中兴至今人物上》载:“秦桧未死一二年间,作一二件无状底事,起狱断送士大夫之类。近死两年,朝不保暮,日日起狱,凶焰张大可畏。”《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二七载和州进士何英上书高宗曰:“自秦桧误国以来,奸臣相继专党擅权,无所不至,钳天下之口,结天下之舌,于今几年矣。国家利害人不得言,言之则祸不旋踵矣,大者殛于海隅,小者毙于囹圊,以至在朝则以讹言为禁捕,在学则以谤讪为屏罚,科举则以时忌为弃黜,遂令天下之忠臣义士抚膺扼腕,相视切齿,高举远引,甘心自弃于南山之南、北山之北。”
    ③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一。
    ④ 薛季宣《浪语集》卷二三。怕因文字获罪,士大夫们都把昔日反和或反秦的文章烧毁或密藏起来,不敢示人。薛季宣在《书先右史遗编》中载:“先君下世(时为绍兴九年),当秦相桧秉国,伯父私封为君行状,虽书法不隐于事,不敢加详。先兄集录遗书,惧为家族之祸,故如议和札子、诮岳相飞书之类,皆别柜藏贮,有待而出,某不能知也。不幸先兄早世,罪大恶深,徒知宝藏已录之书,不意尚多遗落。旋归自蜀,始能遍阅家书于弃纸中,得前书手泽一策,及议和奏草,奏草亦先君手泽,书首已不可见,虽号天自痛,计无所及矣。”见《浪语集》卷三三。
    ① 如刘家林:《中国新闻通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黄卓明:《中国古代报纸探源》,人民日报出版社1983年版,第19-20页。
    ② 参见黄卓明:《中国古代报纸探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当然,有宋一朝,在北宋末一度出现过具有特殊性质的“朝报”。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记载:臣僚“又言:朝报逐日自有门下后省定本,经由宰执,始可报行。”《朝野类要》卷四“朝报”:“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
    ④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四载:大观四年(1110)六月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并进奏官密切觉察。”《朝野类要》卷四“朝报”:“…其有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之类皆衷私小报,率有漏泄之禁故隐而号之曰新闻。”
    ① “臣僚言:恭惟国朝置建奏院于京都,而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从久矣。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由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访闻有一使臣及阁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已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
    ②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九。
    ③ 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至三一载:“皇祜四年(1052)九月十七日,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进多撰合事端滕报,扇惑人心,及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又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八载:“臣僚言,近日每遇抵旨差除朝殿未遇事,已传播甚者,诸处进奏官将朝廷机事公然传写謄钞,欲乞严行禁止。诏三省检坐条法出榜晓谕。”
    ④ 庆历八年(1048)正月十二日,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言:…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自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进奏院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从之。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九。
    ⑤ “先是,进奏院每五日具定本报状,上枢密院,然后传之四方。而邸吏辄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入邮置”。见《宋史》卷三百一十九《刘敞传·刘奉世传附》。《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八《禁约上》有“禁文武官僚遣亲信于化外贩鬻诏书”。
    ⑥ 乾道六年(1170)八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来进奏官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方许报行。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五一。
    ⑦ 如政和间宋徽宗谎称疮痍不坐朝,而“轻车小辇,七赐临幸”的故事,就是由邸报传出的。见《宋史》卷三百五十二《曹辅传》。
    ① 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五。
    ②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五。
    ③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一。
    ④ 《朝野类要》卷四“朝报”:“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
    ⑤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⑥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⑦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⑧ 见《宋史》卷三百一十九《刘敞传·刘奉世传附》。北宋曾实行过允许臣僚通过进奏院附递家书。据盛如梓《庶斋老学丛谈》载:“景祜三年五月,诏中外臣僚,许以家书附递,明告中外,下进奏院。后以为法。”这就为进奏官吏将朝廷政事“矫为家书”进行传播开了方便之门。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② 乾道六年(1170)八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来进奏官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方许报行。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五一。
    ③ 见李瞻:《中国新闻史》,转引自郎国华:《宋代的新闻控制现象浅析》,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④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至三一。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一。
    ⑥ 郎国华:《宋代的新闻控制现象浅析》,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
    ⑧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八。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八。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九。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五载:大中祥符元年(1008)诏曰:进奏院不得非时供报朝迁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至三一。
    ② 元符元年(10g8)对此的处理是“事理重者奏裁”。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一。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一。
    ④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又见据周麟之《海陵集》卷四《论禁小报》载:“方陛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三月)颁诏旨,布命令,雷厉风飞之时,不无小人诗张之说,眩惑众听。如前日所谓召用旧臣,浮言胥动,莫知从来。臣赏究其然矣,此皆私得小报。小报者,出于进奏院,盖邸吏辈为之也。比年事有疑似,中外不知,邸吏必竟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谓之小报。如曰‘今日某人被召,某人罢去,某人迁除。’往往以虚为实,以无为有。朝士闻之,则曰:‘已有小报矣。’州郡间得之,则曰:‘小报到矣。’他日验之,其说或然或不然。使其然耶,则事涉不密;其不然耶,则何以取信。…”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载:“…欲乞在内令临安府重立赏榜,缉捉根勘,重作施行,其进奏官令院官以五人为甲,递相委保觉察,不得仍前小报于外。如违,重置典宪。从之。”
    ② 如淳熙十五年(1188)正月二十日,诏:“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日小报,转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己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三。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载:“淳熙十六年(1189)闰五月二十日,诏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庆元条法事类》卷八《职制门·漏泄传报》载:“诸听探传报泄漏朝廷机密事者,若差除,流两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之文书,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许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
    ④ 见《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雕印文书》。
    ⑤ 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至一二六。
    ① 姜广辉:《“道学”、“理学”、“心学”定名缘起及理学形成的因与缘》,载《中国哲学》第十五辑,岳麓书社1992年5月。
    ② 《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十五。
    ① 《十七史商榷》卷九十二。
    ② 《陈亮集》卷之一《书疏·上孝宗皇帝第一疏》。
    ③ 以上两句均见《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一。
    ① 《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
    ② 《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自熙宁至靖康用人》。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元祜元年十月癸丑条。
    ④ 《邵氏闻见录》卷十三。
    ⑤ 《续资治通鉴》卷八十八。
    ① 《二程集·河南程氏粹言》卷一。
    ② 《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十五。
    ③ 关长龙:《两宋道学命运的历史考察》,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④ 《邵氏闻见录》卷十四。
    ① 靖康之难时,汴京城破,金人欲立张邦昌,宋官员中,惟秦桧上疏以为不可。
    ② 程门高第之一的游酢和胡安国对秦桧均非常赏识。并且胡安国在秦桧入为参政时,竟“喜而不寐”。见《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一。
    ③ 南宋初年,赵鼎在朝,崇尚程学,以清除北宋王学的末流。“轻薄者遂由伊川三魂之目”。他们嘲笑赵鼎是伊川的尊魂,王居正是强魂,杨时是还魂。见《朝野杂记》卷八。
    ④ 陈公辅上疏曰:“自熙、丰以后,王安石之学着为定论,自成一家。蔡京引之,挟绍述之说,于是士大夫靡然而同,风俗坏矣。仰惟陛下天资聪明,圣学高妙,将以痛革积弊,变天下党同之俗。然在朝廷之臣,不能上体圣明,又复辄以私意取程颐之说,谓之伊川学,相率而从之。是以趋时竞进,饰诈沽名之徒,翕然胥效,倡为大言,转相传授。伏望圣慈特加睿断,察群臣中有为此学鼓扇士类者,皆屏绝之。”见《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七。
    ⑤ 《宋史纪事本末》卷八十。
    ① 《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八。
    ① 京镗、何澹、刘德秀、胡纥四人因赵汝愚不加擢引而交怨。同时,四人与朱熹等也有过节。详见《庆元党禁》、《宋史·京镗传》、《宋史·何澹传》、《宋史·朱熹传》等。
    ② 《宋元学案》卷十五。
    ③ 《齐东野语》卷十七。
    ④ 《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二十六。
    ⑤ 《宋史》卷四百七十四《韩侂胄传》。
    ① 这是刘三杰的奏章,见《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五十四。
    ② 《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五十四。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
    ④ 七先生指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司马光、邵雍、朱熹。
    ①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三。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六。
    ③ 《文献通考》卷二百一十:“《诸儒呜道集》七十二卷,陈氏日不知何人所集。涑水、濂溪、明道、伊川、横渠、元城、上蔡、无垢以及江民表、刘子翚、潘子醇凡十一家,其去取不可晓。”
    ④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
    ⑥ 《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四。
    ① 《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四载:李道传奏曰:“……往者权臣顾以此学为禁,十数年间士气日衰,士论日卑,士风日坏,识者忧之。今其禁虽除,而独未尝明示天下以除之之说。臣窃谓,当世先务莫要于此。……臣愿陛下特出明诏,崇尚此学,指言前日所禁之误,使天下晓然,知圣意所在,君臣上下同此一心,感应之机捷于影响。此诏一下,必有振厉激昂以副陛下作成之意者。臣闻学莫急于致知,致知莫大于读书,书之当读者莫出于圣人之经,经之当先者莫要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之篇,故侍讲朱熹有论语孟子集注,大学中庸章句。或问学者传之所谓择之精而语之详者于是乎在。臣愿陛下诏有司取是四书颁之太学,使诸生以次诵习,俟其通贯浃洽然后次第,以及诸经务求所以教育天下人才为国家用。……陛下不以臣言为迂,诚能下除禁之诏,颁四者之书,定诸儒之祀,三事既行,人心兴起,当见天下之才日盛一日,天下之治岁加一岁,其或不然,臣请伏妄言之罪。会西府中有不喜道学者,未及施行。”
    ② 理宗宝庆三年春正月,诏曰:朕观朱熹集注,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发挥圣贤蕴奥,有补治道,朕方励志讲学,缅怀典刑,深用叹慕可特,赠熹太师,追封信国公。
    ③ 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中国士大夫群体研究之一·导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① 据《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载:“刘聘君言在太学时传写伊洛文字者,皆就帐中写,以当时法禁重也。”。又据《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一十六载:“绍兴十九年九月,崇安刘勉之卒。勉之踰冠以乡举诣太学,时蔡京用事,禁毋得挟元佑书。自是伊洛之学不行,勉之求得其书,每深夜同舍生皆寐,乃潜抄而默诵之。”
    ① 陈日升:《宋代禁书的类型及影响》,载《福建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① 是书于庆元、嘉泰年间纂成,但是所收律令实始于靖康、建炎,迄于嘉泰,因此这是南宋首部重要的律令汇编。卷一七收录有关南宋的出版法令,反映出当时的政局和印刷事业。庆元“雕印文书”敕令,若与北宋所公布的比较,显然管制比较全面而且处分较严。这因为北宋元祐五年的法规,是回应苏辙的建议而制,未经深思熟虑。庆元的条法,则是根据北宋以来所颁布的有关律令,参照客观环境修订而成,因此比较完备,但是禁令和处罚也相对严厉。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
    4.(元)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
    5.不著撰人:《宋史全文》,载《景印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6.(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7.(宋)赵升:《朝野类要》,载《景印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8.(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2000年版。
    9.(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7年版。
    10.(清)毕沅:《续资治通鉴》,载《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11.(清)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载《景印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1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适园丛书》本,(民国)张均衡靼,民国乌程张氏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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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清)陆心源:《宋史翼》,中华书局1991年版。
    15.(宋)王称:《东都事略》,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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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元)陈桎:《通鉴续编》,载《景印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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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不著撰人:《靖康要录》,载《宋史资料萃编(第1辑)》本,文海出版社民国56年(1967)版。
    31.(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载《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本,文海出版社民国58年(1969)版。
    32.(宋)江少虞:《皇朝类苑》,载《宋史资料萃编(第3辑)》本,文海出版社民国70年(1981)版。
    33.(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0年版。
    34.(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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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宋)李觏:《李觏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71.(宋)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0年版。
    72.(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载《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3年版。
    73.(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载《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3年版。
    74.(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载《四部丛刊初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
    75.(宋)魏泰:《东轩笔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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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宋)罗璧:《识遗》,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七十五年(1986)版。
    78.(宋)岳珂:《愧郯录》,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七十五年(1986)版。
    79.(宋)费衮:《梁溪漫志》,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80.(宋)朱弁:《曲洧旧闻》,载《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2002年版。
    81.(清)潘永因:《宋稗类钞》,载《史料笔记丛书》,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
    82.(宋)岳珂:《桯史》,载《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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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宋)薛季宣:《浪语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85.(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商务印书馆1959年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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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载《宋元笔记丛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版。
    88.(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
    89.(宋)沈括:《元刊梦溪笔谈》,文物出版社1975年12月。
    90.(宋)汪应辰:《文定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1.(宋)汪藻:《浮溪集》,载《四库全书珍本别辑》。
    92.(宋)周必大:《鸿庆居士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3.(宋)陈渊:《默堂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4.(宋)李纲:《梁溪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 版。
    95.(宋)李光:《庄简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6.(宋)魏了翁:《鹤山集》,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7.(宋)张九成:《孟子传》,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98.(宋)余允文:《尊孟辨》,载《景印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75年(19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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