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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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它具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弥补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不足,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本文从比较各国的合同附随义务入手,明确了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特征、性质及其分类。此外,在与其他相关义务的比较中,本文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文章也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权利人应采用的救济方式这三方面对违反此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加以论述。至此,本文完成了对合同附随义务的体系化研究。
     本文共有三章。第一章是合同附随义务的概述,旨在明确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在分析了德国、日本、台湾和我国学者关于合同附随义务认识的基础上,得出了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为了合同利益和债权人人身、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并非自始确定的义务。它属于法律的模糊规定。合同附随义务弥补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不足,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合同交易的安全,同时,合同附随义务也促使了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协调发展,使法律更趋向实质正义。
     本文第二章从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特征、性质和分类这几方面进一步论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由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可知,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和广泛性、从属性和非独立性、辅助性和保护性。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诚信义务,一种当事人自律而被法律认可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可按其功能、内容、可否转化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每一分类都有着其特殊的价值。
     第三章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此违约责任应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以债务人的过错、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有损害作为构成要件。在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时,债权人一般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赔偿的范围由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和区分过错原则来确定。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origins from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t can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society, and compensate for the deficiencies occurred in laws and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with the function of pursuing virtual justice. This thesis defines the concept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by comparing various countries’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s. Then, the jurisprudence basis, characters, nature and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are expatriated on. In addition, having compared with other relevant obligations, its definition is further made clear. The thesis also discusses the legal results induced by violating this obligation in the aspects of nature of liability, important composing conditions and relief methods that debtees will resort to. Therefore, the thesis finishes the systematic research on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The whole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chapters.
     Chapter One, which is a general summarization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aims at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the scholars in Germany, Japa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is drawn. In the writer’s opinion,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is not a legal obligation confirmed from beginning. However, it is engender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and aims of contracts 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is standardized by legal fussy (indefinite) stipulations.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makes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in legal regulations and contractual agreement, protects debtees’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ensures the safety of contractual transactions. Meanwhile,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also promotes the perfection of debt theory in civil law, indicates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and free contract principle, and impels laws to be of more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second chapter furth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in the aspects of its jurisprudence basis, characters, nature and classification. From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we can conclude that its jurisprudence basis i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it is not only indefinite, exoteric, and extensive, but appurtenant, dependent, accessorial and protective as well. It is a legal duty of good faith, which is recognized by laws when people follow self-disciplines.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can be classified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its function, content, and transferability. And each classification has its special value.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legal result induced by the violation of collateral obligation. Once contractual collateral obligation is violated by debtor, he shall assume the liabilities resulted from the breach of contract. The important composing conditions of such liabilities shall consist of t debtees’fault , breach of collateral obligation, and impairment to debtors , with principle of fault being liability principle. When a debtee breaches the collateral obligation, the corresponding debtor can only resort to the relief method of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shall be confirmed by entir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foreseeable principle and principle of fault differentiation.
引文
1 张春普:“附随义务涵义和价值理念的探析”,载《河北法学》2001 年第 2 期。
    2 [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51 页。
    3 [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51 页。
    4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4 页。
    5 这里的附随债务就是本文所说的附随义务,只是翻译不同而已。
    6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6 页。
    7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5 页。
    8 台湾学者蔡章麟将“Nebenpflicht”翻译为附从义务;前文也提到台湾学者林诚二将其译为附随债务,可见在台湾“Nebenpflicht”有着不同的译法,但考虑到“附随义务”能更好的表现此义务的特征而且使用也较普遍,所以采用了“附随义务”一词。参见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6 页。
    9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6 页。
    10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6 页。
    11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1 页。
    12 黄茂荣著:《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 页。
    13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35-336 页。
    14 王利明、姚欢庆、张俊岩著:《合同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7 页。叶知年:“合同法应设定附随义务”,载《政治与法律》1999 年第 1 期。
    15 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法学》1999 年第 10 期。
    16 江平著:《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64 页。
    17 崔文星:“对附随义务的界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 年 2 月。
    24 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三节。
    25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3页。
    26 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0 页。
    27 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法律确定规定。
    29 冯文生、何生、黄静、冯思华、邓耀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要”,载《河北法学》2002 年第 2 期。
    30 西塞罗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23 页。
    31 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6 期。
    32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第 4 期。
    33 徐国东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78 页。
    34 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9 页。
     35 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0 页。
    36 黄茂荣著:《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 页。
    37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1 页。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6-107 页。
    38 王泽鉴先生对此也表示同意。参见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7 页。
    39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1 页。
    40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民法学说与判例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107 页。
    41 叶知年:“合同法应设定附随义务”,载《政治与法律》1999 年第 1 期。
    42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4-85 页。
    43 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2003 年版第 66-74 页。
    44 本段参考了向甬的“论合同义务的本质”一文。参见向甬:“合同义务的本质”,载《法学》1999 年第 9 期。
    45 此段论述的合同附随义务是广义的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考虑到论述的完整性,特意加入此种分类。一方面使文章更全面,另一方面也为下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同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比较作铺垫。
    46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二卷—— 债法原理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7页。
    47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二卷—— 债法原理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8页。
    48 崔建远著:《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3—64 页。
     49 张驰、鲍治:“附随义务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载 1999 年第 6 期第 24 页。
    51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7 页。
    52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九卷——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9 页。
    53 黄茂荣著:《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 页。
    54 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卷——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71 页。
    55 黄立先生认为成立不完全给付要件有六:(1)须违反债法上的给付及附随义务;(2)其违反不得由于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3)有损害发生;(4)所为给付导致结果减少,引起影响履行利益之损害;(5)须可归责于债务人;(6)学理上主张,主张他方为不完全给付者,自身须遵守契约。参见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53 页。
    56 苏永钦先生认为成立不完全给付要件通说有三:(1)须债务人已为给付;(2)须给付不完全。其中包括附随义务的违反;(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参见苏永钦:“回顾不完全给付制度于民法七十年来之发展”,苏永钦等著:《总则·债编 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9-311 页。
    57 李永军:“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载《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4 年第 2 期。
    58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 页。
     60 罗玉章、陆瓯:“浅析违反附随义务担责的归责原则”,载《律师世界》2003 年第 5 期。
    62 尹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梁慧星主编:《迎接 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三辑)2000 年版第 33 页。
    63 尹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梁慧星主编:《迎接 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三辑)2000 年版第 33 页。
    64 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一节。
    65 王泽鉴先生也有相同的观点。参见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三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4-96 页。
    66 王富博:“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5 月 6 日 B④版。
    67 李晶著:“附随义务:‘义’不容辞的合同外义务”,载《法制日报》2000 年 6 月 11 日第 3 版。
     68 崔建远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0-261 页。
    69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4 页。
    70 此“要素债务”对应本文的义务体系中的给付义务。
    71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7 页。
    72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9 页。
    73 Begruendang,BT-Drucks 14/6040,S。141。转引自林景林、卢湛编著:《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4 页。
    74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6 页。
    76 邢颖著:《违约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10 月版第 159 页。
    77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54 页。
    78 毛瑞兆:“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4 期。
    79 范在峰、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 年第 3 期。
     80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完全赔偿原则下,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场合才可采用可预见原则限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6 页。法国法还规定可预见性规则可以与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第 3 项规定的诚实信用义务联系起来。参见范在峰、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 年第 3 期。
    87 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6 页
    88 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0 页。
    89 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2-163 页。
    90 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额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度。他认为“德国判例对于因订约上的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所生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明白表示不以履行利益限制之”。参见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五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8 页。
    1.[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2.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3.王泽鉴著:《王泽鉴法学全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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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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