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部尚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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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部作为唐代尚书省六部之一,与大理寺及御史台共称中央三法司。刑部尚书作为刑部的长官,全面负责刑部事务。本文从组织结构、职能、出身、任职、司法素养及与政治的关系诸方面,全面分析唐朝刑部尚书的司法制度和人事制度。
     第一部分考察唐代刑部的组织结构及刑部长官尚书职权的变化。依据典志的相关记载和学界现有研究成果,考察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辖四司的制度渊源及在唐初的职官设置情况。刑部职官制度在唐代经历了名称的改易和员额的增减等变化。随着刑部的地位逐渐衰落,刑部尚书多兼任宰相或财政等官职,职繁权重,甚少亲理刑部事务。后期宦官干政时,刑部尚书的人选往往受其操纵。唐代后期通判官侍郎的地位渐趋上升,出现了取代长官职权的趋势。由于刑部尚书的职权渐受侵蚀,刑部尚书已经成为节度使的“回翔之地”和宰相的“序位之官”,甚至成为供年高病重官员栖居的闲散之位。
     第二、三部分考察唐代刑部尚书的职能。刑部尚书作为刑部长官,担负着重要的司法职责:参与法典的制定与奏改、对受理的申报案件予以复核和驳正、受诏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同刑部侍郎及大理寺卿一起参预吏部对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出席赦囚大典和献俘大典等。除司法职能外,刑部尚书作为中央高级官员,还可以参议朝政、举荐官员。有些刑部尚书还被选定参预科举选士或官员考绩。由于时局的需要,部分刑部尚书须承担其它特殊任务,或参预军事行动,或兼掌财政事务,或担任留守,或领命出使,不一而足。
     第四部分探讨唐代刑部尚书的出身问题。从籍贯分布来看,整个唐代主要集中在关内、河南、河北、河东四道,唐代后期江南、淮南所出刑部尚书,都是由北方南迁而后落籍的。从出身阶层来看,他们中绝大多数都出身于地方郡姓,出身地方非郡姓者较少,皇室成员出任刑部尚书的比例也甚小。他们多数由科举入仕,尤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唐朝虽设置明法科以选拔司法专业人才,刑部尚书却无一人由此科目入仕。
     第五部分考察刑部尚书的任职状况。其所兼官职,中央官居多,主要是宰相、财政官和留守等,兼任地方官者很少。唐代前期主要迁入官为宰相、三省官员、地方官员和九寺诸卿;中期由地方官属迁入刑部尚书的任数有所增加,又出现了节度使这一新途径;至唐代后期,刑部尚书由节度使迁入者人数大增,同时也成为宰相序位的重要职位。宰相、节度使和地方官属是刑部尚书的三种主要迁出官,迁出为地方官属和节度官属的比例在唐代一直呈增长趋势。其任期近六成不满一年,从整体上来讲,唐代中期任期较前期增长,后期官员任免频繁,刑部尚书任期严重缩短。
     第六部分考察刑部尚书的司法素养。他们多出身于刑法世家,具有浓重的法学背景。他们的任职履历中,多数曾在中央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地方机构中担任过司法职务,因而饱经司法历练,具备较强的司法实践经验。在通才型官僚体系中,刑部尚书是一个具有较高专业知识要求的职位。浓厚的家学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他们出任刑部尚书的优越条件。
     第七部分考察刑部尚书与唐朝政治的关系。唐朝前期政治革命频繁,后期朋党之争兴起,刑部尚书作为中央的重要文官,每每陷入错综复杂的政坛变局之中,或而得福,或而遭祸。部分刑部尚书的任免与政局变化直接相关。由于个人品德和行政能力诸方面的差异,史官对他们的评价有若天渊。与政治局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刑部尚书的表现往往呈现出阶段性的群体特征。刑部尚书的表现与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朝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势。
As one of the six departments of Shangshu Sheng in the Tang dynasty, Xingbu, with other two centr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Dalisi and Yushitai were called as three interdependent judicial departments. Xingbu Shangshu, president of Xingbu, was in charge of the universal affairs of this department. This paper studied the system of Xingbu and each aspect of Xingbu Shangshu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was divided into seven parts:
     I . On the system of Xingbu and the changes of the duties of Xingbu Shangshu.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books and the research outcomes, this part researched the system origins of Shangshu, Shilang and four subordinate branches and the officials of Xingbu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duty system of Xingbu experienced the changes of the names and the quantities. With the decadence of the importance of Xingbu, Shangshu often took charge of the duties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finance additionally. The heavy duties made them have few time to deal with the affairs in Xingbu by themselves. To the late Tang dynasty, who should be the Shangshu was decided by eunuchs who were controlling government affair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y. Authority of Shilang, vice commanding officer expanded gradually. Because of the erosion of the posts and duties of Shangshu, it became a idle post for Jiedushi and Prime Minister, even for the officials who were old or ill.
     II. and III. On the duties of Xingbu Shangshu in the Tang dynasty. As the president of Xingbu, Shangshu had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aw: to organize and take charge of the establishing and amend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check and correct the legal cases that had handled by local government and Dalisi, to judge the important cases by the emperor's edict, to participate in judges' appointment work in Li department with Shilang of Xingbu and Qing of Dalisi, to present at the rituals of remitting prisoners and contributing captives, etc. In addition of the duties of the law, as one of the superior official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Xingbu Shangshu also had to deal with affair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fering advices and promoting the officials. Some of them were appointed to hold the examination, to check officials' political achievements, to be a diplomat, or to be Liushou in charge of all affairs while the emperor left the capital.
     IV. On the candidates of Xingbu Shangshu. From the aspect of birthplace, most of them were from the four provinces Guannei, Henan, Hebei and Hedong throughout the Tang dynasty. Those Shang Shus who were from the provinces of Jiangnan and Huainan in the late Tang were actually immigrants from the north. Most of them were from distinguished families, and the percentage of the members from the royal court who occupied the post Xingbu Shangshu is very samll. Most of them became government officials through examinations, mainly the subjects of Jinshi and Mingjing. Although there was a subject of Mingfa to select the professional officials of law, none of the Xingbu Shangshu become an official by passing it.
     V. On the shift of the occupation of Xingbu Shangshu. While the officers often held concurrently those posts in central government, like the prime minister, financial officers and Liushou, the local government posts were seldom held concurrently by them. During the early part of the Tang dynasty, Xingbu Shangshu mainly came from the prime ministers, the officials of the Shangshu Sheng, Zhongshu Sheng and Menxia Sheng, the subordinate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Qings of the Nine Si; during the middle part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quantity from the regional officials was larger and Jiedushi became a new channel; to the late Tang, the quantity from the Jiedushi increased, and the Xingbu Shangshu became the important post to raise Prime Minister's position. They were usually promoted to be the prime minister, Jiedushi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 quantity of last two kinds kept increasing throughout the whole dynasty. Nearly 60% of them lasted less than a year on their duties. Generally speaking, it was slightly longer in the middle part than the early part of the Tang dynasty. While at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officials were so frequently that the term of Xingbu Shangshu was shortened deadly.
     VI. On the Xingbu Shangshu' qualities of the law. Most of the Xingbu Shangshu were bora of the aristocratic families with acknowledge background of law. During their experiences of officials, most of them occupied the posts of law and had plenty of practices. In the system of all-around officers, the president of Xingbu was a post acquiring hig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herefore, the sound background of law and rich practice on judicial posts were the two essential prerequisites to be the Xingbu Shangshu.
     VII.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Xingbu Shangshu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Tang dynasty. During the early part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political revolution happened frequently, and during the late part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conflicts among the different parties rose . Being the important civil official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Xingbu Shangshu often became involved in the turbulence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either being promoted, or suffering disasters. The appointment of Xingbu Shangshu connected closely with the changes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Because of the huge distinctions of the qualities of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abil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the evaluation given by historians were different completely. Adapting with the shift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s, the behavior of Xingbu Shangshu usually had a group characteristic. Their behaviors reflected political circumstances of the Tang dynasty.
引文
① 韩愈:《韩昌黎全集》 卷37 《复仇状》,中国书店 1991年版,第445~446页。
    ②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卷1 《名例》疏议,中华书局 1996年版,第3页。
    ① 仁井田陞编著:《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
    ② 池田温编集:《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 1997年版。
    ③ 学界对律令格式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42~155页。
    ④ 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中华书局 1986年版。
    ① 《史林》 15:4(1930年)。
    ② 原载于日本唐代研究会编:《隋唐帝国东世界》,汲古书院 1979年版;收入《唐代政治社会史研究》,同朋舍 1986年版。
    ③ 收入《唐宋史论从》,香港龙门书店 1980年版。
    ④ 齐鲁书社 1986年版。
    ⑤ 中华书局 1993年版。
    ⑥ 台北东大图书公司 1995年版。
    ⑦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年版。
    ⑧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4本,1952年,后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91年版。
    ⑨ 《兰州大学学报》 1988年第2期。
    ⑩ 《唐代前期尚书省的机构设置及其特色》(收入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年版)。
    11 《中国史研究》 1989年第3期。
    12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2年。
    ① 分别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4本第2分(1983年)、第56本第2分(1985年).
    ② 《唐代通才型官僚体系之初步考察——太常卿、少卿人物的任官分析》,收入许倬云等编:《第二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汉学研究资料暨服务中心 1983年版。
    ③ 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后增改为《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 1933年版。
    ④ 上海法政学社 1932年版。
    ⑤ 商务印书馆 1934年版。
    ⑥ 商务印书馆 1933年版。
    ⑦ 分别载于《法学月刊》 1947年第2期和第4期。
    ⑧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
    ⑨ 法律出版社 1985年版。
    ⑩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11 群众出版社 1984年版。
    12 台北文津出版社 1999年版。
    13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天津社会科学》 1985年第3期;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北京大学学报》 1988年第4期;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北京大学学报》 1991年第2期;巩富文:《唐代的三司推事制》,《人文杂志》 1993年第4期;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 1999年版。
    ① 台湾三民书局 1966年版。
    ②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年版。
    ③ 有斐阁1940年版;岩南堂书店 1979再版。
    ④ 东京大学出版会 1959年版;1980年再版。
    ⑤ 明好社 1970年版。
    ⑥ 《社会科学论丛》 第28期,长崎大学 1979年版。
    ⑦ 《人文杂志》 1985年第6期。
    ⑧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1年第1期。
    ⑨ 台湾 《社会科学杂志》 第23期,1975年版。
    ⑩ 《历史研究》 1981年第5期。
    11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8年;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12 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
    13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
    14 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15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① 关于唐代贱民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以日本学者滨口重国《唐王朝贱人制度》(京都大学文学部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版)一书最为重要,其它还有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② 王永兴先生利用正史及敦煌文献,详细论述了刑部比部司作为领导机构对于中央诸司及地方诸州、军实行全面勾检的情况,以及尚书都省和财务系统对文书的勾稽检核工作,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版)。吴丽娱先生认为:比部的勾检是唐代财务勾检的主体和核心;唐后期三司分掌财政,比部的勾检审计权消退,三司内部勾检官制发展,逐渐取比部而代之;再到后来三司勾检系统独立统一,并再度回归比部(《唐后期五代财务勾检制探微》,《唐研究》第6期,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③ 张邻、周殿夫 《唐代的关津制度》(《中华文史论丛》总第35期,1985年第3期)、刘燕俪《水上交通管理》(收入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版)都有关于唐代关津的论述。尤其是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 2000年版),广泛使用汉简及敦煌吐鲁番文书,将出土文物、文书与史籍文献相结合,对汉唐尤其是唐代过所的申请、勘发程序、勘验原则、勘验过程等进行了分析论证。
    ①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375页。
    ② 《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作“霍晃”(第7348页);《唐会要》 卷39 《定格令》 作“崔冕”(第822页)。
    ③ 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50,中华书局 2005年版,第602页。
    ①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4《比部考》,附于《历代刑法考》第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 1985年版,第2145~2146页。
    ① 《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 吏部郎中,第35页。
    ② 《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404页。
    ① 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1《述制》,中华书局 1986年版,第16页。
    ① 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91年版。
    ② 《唐仆尚丞郎表》卷1 《述制》,第19页。
    ③ 《新唐书》卷160《徐浩传》,第4965~4966页。
    ④ 据《唐仆尚丞郎表》卷8《辑考二下·尚书右丞》“徐浩”,他于至德二载至乾元元年任尚书右丞(第467页),则其建言必在此两年内。
    ① 《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中对卢携被贬时的职官记述不确,严耕望先生已有考证,见《唐仆尚丞郞表》卷17《辑考六上·兵部尚书》“卢携”,第924~925页。
    ② 《旧五代史》卷60《苏楷传》,第811页。
    ① 崔凝录取进士共二十五名,但参加复试者为二十四人。《莆阳黄御史集》附录《昭宗实录》:“丙申,试新及第进士张贻宪等于武德殿东廊。内一人卢赓称疾不至,宣令舁入。又云华阴省亲,其父渥进状乞落下。分二十五铺分。不许往来。”可见卢赓并未参加复试。己亥日公布复试结果,名单中总共二十四人,也无卢赓。《旧五代史》卷60《苏楷传》:“初,循子楷,乾宁二年登进士第。……昭宗命学士陆扆、冯渥重试于云韶殿,及格者一十四人。诏云:‘苏楷、卢赓等四人,诗句最卑,芜累颇甚,曾无学业,敢窃科名,浼我至公,难从滥进,宜付所司落下,不得再赴举场。’”而《昭宗实录》所载敕文曰:“其赵观文等四人并卢赡等十一人并与及第;其张贻宪、孙溥、李光序、李枢、李途等五人……且令落下,许后再举;其崔励、苏楷、杜承昭、郑稼等四人诗赋最下,不及格式,芜(?)颇甚。曾无学业,敢窍科名,涣我至公,难从溢进,宜令所司落下,不令再举。”可见《旧五代史》此处记载有两处错误:将及第十五人记作十四人;将并未参加复试的卢赓记入落第并不令再举者名单中。
    ② 《为赵侍郎陈情表》,《文苑英华》 卷601,第3123页。
    ③ 《旧唐书》卷106 《杨国忠传》,第3244页。《新唐书》 卷206 《杨国忠传》 略同。
    ④ 唐代后期刑部尚书兼任宰相、盐运使、判度支、判户部等的情形,参见本文《兼任官》一节。
    ⑤ 《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91年版,第483页。
    ① 《新唐书》卷129《严挺之传》,第4480页。
    ② 《旧唐书》卷151《王锷传》,第4061页。《新唐书》卷170《王锷传》所载略同。
    ③ 参见李锦绣:《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第二节《四等官制的解体》,收入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8~48页。
    ① 《唐代法制研究》第一章第二节,台湾文津出版社 1999年版,第23~63页。
    ② 本表据《旧唐书》卷50《刑法志》绘制。如其它记载对《旧唐书》卷50《刑法志》与所载内容:(一) 有补充作用,则详加注明;(二) 有矛盾之处,尽量加以分析考证;(三) 基本相同,则不再标注。
    ① 《旧唐书》卷1《高祖纪》:武德元年五月壬申,“命相国长史裴寂等修律令”。《唐会要》卷39《定格令》:“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令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综上所述,唐朝建立后第九天便令裴寂等着手撰修律令:三天后即六月一日,命刘文静等因开皇律令而增补,成五十三条格,同年十一月四日颁下;新格颁布后,又命裴寂等继续撰定律令,至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可见武德年间修纂法典是一项整体工作,只不过格典首先修成,律令式修成较晚。本表分别列入,目的是便于浏览,并非将这一整体工作割裂开来。
    ②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作“王孝达”,第1494页。
    ③ 以上四人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补充。其中殷开山职衔“吏部尚书”为“吏部侍郎”之误,严耕望已经指出(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10《辑考三下·尚书吏部侍郎》“殷开山(峤)”,第543页)。
    ④ 《旧唐书》卷80《韩瑗传》载:“父仲良,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掌定律令……于是采定《开皇律》行之,时以为便。”(第2739~2740页)可见大理少卿韩仲良参预了武德年间法典的编纂。
    ⑤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第1494页。
    ⑥ 《旧唐书》卷50《刑法志》:“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于是颁行天下”,《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略同,不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旧唐书》卷1《高祖纪》:“(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大赦天下,颁行新律令。”可知武德律令式修成于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于次月庚子颁布天下。
    ⑦ 据《大唐故司宗寺丞上骑都尉王君(植)墓志铭并序》:“年廿三,雍州贡明法省试攉第,授大理寺录事,丹笔无冤,黄沙绝滞。迁长安县尉,目览耳听,片言折狱。堆几之案云撤,盈庭之讼雾收。应诏举,迁魏州武阳县令,仍在京删定律令。讫,赐帛五十匹,授尚书省都事。”后曾出任太府寺丞、司农寺丞、大理寺丞、泾州长史、宗正寺丞,“以龙朔二年二月十日,寝疾卒于会稽郡,时年六十。”(《全唐文补遗》第3辑,第379页)王植卒于龙朔二年(662),享年六十,则其二十三岁明法及第时为武德八年(625)。及第后王植任大理寺录事、长安县尉,迁魏州武阳县令后留京删定律令,则此事应在太宗年间。故将王植系于此处。
    ⑧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贞观式33篇,20卷;《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相同。据刘俊文先生考证,贞观式应为32篇,14卷(参见《唐代法制研究》,第26~27页)。
    ⑨ 据《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唐会要》卷39《定格令》。
    ⑩ 《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中“式四十卷”。“四十”当是“十四”之误。
    ① 据《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唐会要》卷39《定格令》。
    ②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永徽)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记:“(永徽)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诏颁于天下。”《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载:“(永徽四年)十一月癸丑……颁新律疏于天下。”可知,永徽《律疏》于永徽四年十月九日奏上,十一月癸丑颁于天下。
    ③ 据唐高宗仪凤元年十二月五日《删定刑书制》,《文苑英华》卷464,第2369页.
    ④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有“右庶子李义琰”和“工部侍郎李义琛”;《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相同。而《店会要》卷39《定格令》无“李义琛”,而有“工部侍郎李义琰”。考诸《旧唐书》卷81及《新店书》卷105《李义琰传》,李义琰上元时,授“同中书门下三品,兼太子右庶子”,后致仕:其从祖弟李义琛“累迁刑部侍郎”。据严耕望考证,李义琛由工部侍郎迁刑部侍郎是在仪凤末、调露中(参见《唐仆尚承郎表》卷20《辑考七下·尚书刑部侍郎》“李义琛”,第1012页)。则《唐会要》是将“工部侍郎李义琛”误作”工部侍郎李义琰”,并且遗漏“右庶子李义琰”。
    ⑤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载“刑部侍郎张楚金、金部郎中卢律师”;《唐会要》39《定格令》载“刑部侍郎张楚金、右司郎中卢律师”;《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则载“刑部侍郎张楚金、兵部侍郎卢律师”。考证:(一)据《旧唐书》卷187上《张楚金传》:“高宗时累迁刑部侍郎”,《新唐书》卷191《张楚金传》:“累进刑部侍郎”,证明此处刑部侍郎当是“张楚金”无疑。严耕望也已指出《旧唐书》“张楚”为“张楚金”之误(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20《辑考七下·尚书刑部侍郎》“张楚金”,第1011~1012页)。(二)关于卢律师的职衔, 各书记载不一。据各书对修纂法典者按职衔由高到低排列的常理推断,《册府元龟》所载“兵部侍郎卢律师”为误。然而还不能确证其为“金部郎中”抑或“右司郎中”。学者多将其列入存疑(参见[清]赵钺、劳格:《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卷15《金部郎中·补遗》,中华书局 1992年版,第740页;岑仲勉:《郎官石柱题名新考订》卷15《金部郎中·存疑》,中华书局 2004年版,第106页)。或许《新唐书》所载正确,即此文当是两“金”相叠,《旧唐书》漏一“金”字,而标点者不识其由,仅将一“金”断入下文,致使“张楚金”成“张楚”。
    ① 据《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载:“《永徽令》三十卷;《永徽留本司格后本》十一卷刘仁轨撰。”即这次删辑格典将《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十八卷删为《永徽留本司格后本》十一卷。而《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七卷,这次删改后的《永徽散行天下格后本》卷数不明。刘俊文先生认为仍是七卷(《唐代法制研究》,第33~34页)。
    ② 《旧唐书》卷50《刑法志》:“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三月九日,删辑格式毕,上之。”则两书时间记载相差一月。严耕望指出:“观宰相书衔,当以‘三月’为正。旧志误。”(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20《辑考七下·尚书刑部侍郎》“张楚金”,第1011页)
    ③ 《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纪》:“(垂拱元年三月)颁下亲撰《垂拱格》于天下。”(第117页)《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垂拱元年三月)辛未,颁垂拱格。”(第84页)《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820页)
    ④ 《文苑英华》卷463则天载初元年正月一日《改正朔制》:“仍令所司刊正礼乐,删定律令格式不便于时者。”(第2360页)
    ⑤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尚书左仆射唐休璟”,“左”为“右”之讹,严耕望先生已经指出(参见《唐仆尚承郎表》卷5《辑考一上·尚书左仆射》“豆卢钦望”,第323~325页)。
    ⑥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散骑常侍李怀远”;《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载“左散骑常侍李怀远”。《旧唐书)卷50《刑法志》漏载李怀远。
    ⑦ 《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与《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载祝钦明职衔为“礼部尚书”。
    ⑧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兵部郎中狄光嗣”:《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兵部郎中姜师度、户部郎中狄光嗣”。赵钺、劳格认为是《旧唐书》脱漏七字所致(参见《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卷11《户部郎中》,中华书局 1992年版,第533页)。 应是“三”、“正”形近致误,兹存疑。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宋璟职衔为“吏部侍郎兼侍中”,兹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与《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改。
    ②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为“杨縚”,第822页。
    ③ 据《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第1493页。
    ④ 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⑤ 据《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第1477页。
    ⑥ 《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作“霍晃”(第7348页);《唐会要》卷39《定格令》作“崔冕”(第822页)。
    ⑦ 《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第208页)及《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① 《新唐书》卷56《刑法志》载:“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第1413页) 刘俊文先生将敦煌所出《天宝令式表》残卷中的田、禄、假宁、公式、官品等五令及祠部、文部等二式与《唐六典》、《通典》所我开元令、式进行比较,证明这次编修法典确有其事(《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之《二八:P.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中华书局 1989年版,第355~403页)。
    ② 《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乾元二年三月诏曰:‘……自今以后,诸色律令,杀人、反逆、奸盗及造伪、十恶外,自余烦冗一切删除。仍委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共详定,具件奏闻。”(第7349页)由于无其它史料,刘俊文先生认为“此次集中立法活动似无结果”(参见《唐代法制研究》,第50页)。
    ③ 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④ 经刘俊文先生考证,贞元令、格确实存在并得到实施(参见《唐代法制研究》,第51~53页)。
    ⑤ 据《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第421页)及《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⑥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兵部郎中熊执易”(第822页),而《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载“兵部郎中蒋武、户部郎中熊执易”(第7349页)。考诸史料,元和二年熊执易在户部部中任(见《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卷11《户部郎中》,第557页;岑仲勉:《郎官石柱题名新考订》卷11《户部郎中》,第79页)。可见《册府元龟》所载正确,《唐会要》载“兵部郎中熊执易”是“兵部郎中蒋武、户部郎中熊执易”之夺文。
    ① 据《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第1497页)及《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② 据《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第421页)及《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页)。
    ③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至(元和)十年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其元和二年准敕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第822~823页)可见,宪宗元和二年开始的法典编修工作于元和五年结束。
    ④ 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823页。
    ⑤ 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3页。
    ⑥ 《唐会要》卷39《定格令》:“本司尚书崔植、侍郎景重详正敕格”(第823页)。严耕望先生指出其“当即韦弘景之夺文也”(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20《辑考七下·尚书刑部侍郎》“韦弘景”,第1029页)。
    ⑦ 《旧唐书》卷17上《文宗纪上》:“(大和元年六月)癸卯,诏: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已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第526~527页)
    ⑧ 据《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第1497页。
    ⑨ 史料没有对这次编修法典的开始时间以予以记载。《唐会要》卷39《定格令》:“寺和四年七月,大理卿裴谊奏:‘当寺《格后敕》六十卷,得承谢登状,准御史台近奏。从今已后,刑部、大理寺详断刑狱。一切取最后敕为定。”(第825页)刘俊文先生据此。判定大和四年七月为本次法典编修的开始时间(参见《唐代法制研究》,第56页)。笔者认为这种判定欠妥,兹存疑。
    ①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为“开成元年三月”(第823页)。据严耕望先生考证,“元”为“三”之伪(《唐仆尚丞郎表》卷20《辑考七下·尚书刑部侍郎》“狄兼谟”,第1033页)。
    ②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第7355页。
    ③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起贞观一年”,第7357页:《唐会要》卷39《定格令》作“起贞观二年”,第824页。
    ④ 《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4页。
    ①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3《名例·犯流应配》疏议,第256页。
    ② [北宋]窦仪等:《宋刑统》卷3《名例律·犯流徒罪门》,吴翊如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页。
    ① 此案在《新唐书》卷94《张亮传》也有简略记载。
    ② 《唐律疏议笺解》卷10《职制·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第810页。
    ③ 《唐律疏议笺解》卷1《名例·十恶》,第59页。
    ④ 《唐律疏议笺解》卷18《贼盗·造妖书妖言》,第1329页。
    ⑤ [清]永瑢等撰:《四库全书总目》卷82《史部·政书类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12页。
    ① 《唐律琉议笺解》卷21《斗讼·斗故杀人》,第1478页。
    ② 《新唐书》卷163《柳公绰传》所载略同。
    ③ 《唐律疏议笺解》卷21《斗讼·斗故杀人》,第1478页。
    ④ 《唐律疏议笺解》卷6《名例·二罪从重》,第439页。
    ⑤ 《唐律疏议笺解》卷6《名例·二罪从重》,第440页。
    ⑥ 《唐律疏议笺解》卷11《职制·监主受财枉法》,第863页。
    ① 《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注,第189页。
    ① 《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第192页。
    ②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陈仲安:《唐代的三司——读史札记之一》,《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6年第8期;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胡沧泽:《唐代御史台司法审判权的获得》,《厦门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收入《唐代御史制度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8页)。
    ③ 《关于三司》,《唐代法制研究》第三章第二节,第241~247页。
    ① 此案在《资治通鉴》卷196《唐纪十二》太宗贞观十七年(643)(第6186~6192页)、《旧唐书》卷76及《新唐书》卷80《太宗子庶人祐传》、《旧唐书》卷77及《新唐书》卷106《刘德威传》、《新唐书》卷100《权万纪传》中都有记载。
    ② 《新唐书》卷223上《奸臣上·李义府传》及《资治通鉴》卷201《唐纪十七》高宗龙朔三年(663)三、四月条记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第4558~4559页。
    ② 本案在《旧唐书》卷97及《新唐书》卷125《张说传》中都有记载。
    ① 两唐书《刑法志》中仅载三司使,无“详理使”。《新唐书》卷140《吕諲传》:“以御史中丞崔器、宪部侍郎韩择木、大理卿严向为三司使处其罪,又诏御史大夫李岘及諲领使。”(第4649页)《资治通签》卷220《唐纪三十六》肃宗至德二载(757)十二月辛亥注曰“因按狱,特置此官”(第7045页)。
    ② 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15《辑考五上·礼部尚书》“李岘”,第830~831页。
    ① 《隋书》卷27《百官志中·尚书省》,第752页。《通典》卷23《职官五·尚书下》“刑部尚书”所载相同。
    ② 《隋书》卷25《刑法志》,第706页。
    ③ 《通典》卷169《刑法七》“赦宥”,第4386页。
    ④ 《唐六典》卷16《卫尉寺》,第464页。
    ⑤ 《通典》卷130《礼九十·开元礼纂类二十五·嘉礼九》“宣赦书”,第3346~3347页。
    ① 《唐仆尚丞郎表》卷21《辑考八上·工部尚书》“郑朗”,第1059页。
    ② 《唐仆尚丞郎表》卷6《辑考一下·尚书右仆射》“崔彦昭”,第391~393页。
    ③ 关于唐代转运使和盐铁使的设置、职能、任职等情况,分别参见何汝泉的《唐代转运使初探》(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和宁志新的《盐铁使》(收入《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2~227页)。
    ① 《唐仆尚承郎表》卷14《辑考四附考下·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崔珙”,第803~804页。
    ② 《唐仆尚承郎表》卷14《辑考四附考下·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徐商”,第808页。
    ③ 《唐仆尚承郎表》卷11《辑考四上·户部尚书》“李福”,第661~662页。
    ① 《唐故刑部尚书崔公府君墓志并序》,《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201~202页。
    ① 《唐仆尚丞郎表》卷19《辑考七上·刑部尚书》,第986~987页。
    ① 苏颋:《刑部尚书韦抗神道碑》,《全唐文》卷258,第2617页。
    ② 《唐仆尚承郎表》卷15《辑考五上·礼部尚书》“韦弘景”,第835~836页。
    ① 《大唐故光禄大夫工部尚书使持节都督荆州刺史驸马都尉上柱国莘安公窦公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2辑,第94~96页。
    ② 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5页。
    ③ 《大唐故尚书右仆射特进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赠司徒并州都督卫景武公之碑并序》,王昶辑:《金石萃编》卷51,中国书店1985年版。
    ④ 《大唐太子少保上柱国颖川定公之碑》,《金石萃编》卷50。
    ⑤ 《口唐故刑部尚书长孙府君(祥)墓志铭并序》,《全唐文补遗》第2辑,第257页。
    ① 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30~632页。此墓志又载于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1辑,第46~48页。
    ② 《大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左仆射上柱国赠司空芮国公豆卢府君之碑并序》,《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29~32页:陈尚君《全唐文补编》附录之《全唐文又再补目录》卷2,第2246~2249页。
    ③ 史念海先生将萧至忠本贯列入河南道沂州承县(见《两〈唐书〉列传人物本贯的地理分布》附表一《唐代前期人物本贯分布表》,《唐代历史地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笔者认为是不准确的。沂州承县是其郡望,其先祖于陈亡后即徒居关中,成为长安人。因而萧至忠本贯应为雍州长安县。
    ④ 毛汉光:《隋唐政权中的兰陵萧氏》,《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① 《两〈唐书〉列传人物本贯的地理分布》,《唐代历史地理研究》,第443页。
    ② 《唐故东都留守东都畿汝州都防御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尚书左仆射判东都尚书省事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赠司空崔公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第2122~2124页。
    ① 狄归昌:《唐故刑部尚书崔公府君墓志并序》,《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201~203页。
    ① 《两〈唐书〉列传人物本贯的地理分布》注第190,《唐代历史地理研究》第461页。
    ② 《唐故太尉兼中书令西平郡王赠太师李公神道碑铭并序》,《金石萃编》卷108。
    ③ 《唐仆尚丞郎表》卷19《辑考七上·刑部尚书》“李玭”,第1001页。
    ① 《故承相太子少师赠太尉牛公神道碑铭(并序)》,《全唐文》卷720,第7406页。
    ② 《唐故太子少师奇章郡开国公赠太尉牛公墓志铭(并序)》,《全唐文》卷755,第7825页。
    ③ 《两〈唐书〉列传人物本贯的地理分布》附表二《唐代后期人物本贯分布表》,《唐代历史地理研究》第438页。
    ① 《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第2443~2444页。
    ② 王仲荦:《〈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考释》,《(山昔)华山馆从稿》,中华书局1983年版。另,学界对此残卷的年代认定尚存争议,毛汉光认为成文于天宝元年至乾元元年(742~758),见《敦煌唐代氏族谱残卷之商榷》,《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① 王仲荦:《〈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考释》,《(山昔)华山馆从稿》。另,学界对此残卷的年代认定尚存争议,毛汉光认为成文于元和十五年至咸通十三年(820~872),见《敦煌唐代氏族谱残卷之商榷》,《中国中古社会史论》。
    ② 岑仲勉:《〈元和姓纂〉四校记》,郁贤皓、陶敏整理,孙望审订,中华书局1994年版。
    ③ 王仲荦:《〈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考释》,《(山昔)华山馆丛稿》。
    ① 毛汉光:《中古家族之变动》,《中国中古社会史论》。
    ② 《金石萃编》卷50。
    ① [清]徐松撰,孟二冬补证:《登科记考补正》,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年版。
    ② 《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337页。
    ③ 陈尚君《全唐文又再补目录》卷2,《全唐文补编》第2246~2249页:《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29~32页。又,《全唐文又再补目录》曰:“公讳口望,字思齐,昌黎徒河人。”但《全唐文补遗》作:“公讳望,字思齐,昌黎徒河人。”可知《全唐文补遗》漏“钦”字。
    ① 刘肃:《大唐新语》卷6《举贤》,许德楠、李鼎霞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2页。
    ① 《全唐文》卷343,第3477页。
    ② 《全唐文》卷258,第2616页。
    ① 《全唐文》卷714,第7336页。
    ① 《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134页。
    ② 《文苑英华》卷870,第4591页。
    ① 《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183页。
    ② 《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201页。
    ① 关于唐朝明法科考试的研究成果有:郑显文《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彭炳金《论唐代明法考试制度的几个问题》:郑显文《再淡唐代的明法考试制度——兼答彭炳金先生》(分别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2002年第2期和2002年第6期)。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著,曲阳译《奈良时代的大学寮明法科》(收于何勤华编的《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虽为阐发日本奈良时代大学明法科情况的著述,但文中多处涉及唐朝明法科的状况。
    ② 《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礼部尚书,第109页。
    ③ 《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礼部尚书,第109页。
    ① 《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337页。
    ② 《唐代墓志汇编》,第618~619页。
    ③ 《唐代墓志汇编》,第736~737页。
    ① 据《新唐书》卷73下《宰相世系表三下》(第2968~2969页),元方为玄之之子,琛之孙,误。参
    ① 《故承相尚书左仆射赠太尉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并序》,《全唐文》卷714,第7335~7337页。
    ② 《新唐书》卷162《李逊传附建传》,第5002页。
    ① 《后汉书》卷54《杨赐传》,第1784页。
    ② 《旧唐书》卷59《屈突通传》,第2319,2320页。
    ③ 为使本表简洁,资料来源不再列入,具体可参见本文《籍贯分布》《入仕途径》两节。
    ① 《大周故秋官尚书秀容县开国男尔朱府君(杲)志石文》,《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337页.
    ② 《旧唐书》卷186上《酷吏上·来俊臣传》:“俊臣累坐赃,为卫吏纪履忠所告下狱.长寿二年,除殿中丞。又坐赃,出为同州参军。”(第4840页)《新唐书》卷209《酷吏·来俊臣传》所载略同。据尔朱杲墓志,“以长寿三年正月廿四日,薨于永昌县温柔里之私第”(《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337页),则尔朱杲由太子宫尹改授卫州刺史是受来俊臣贪赃案的牵连。
    ③ 参见《资治通鉴》卷207《唐纪二十三》中宗神龙元年(705)正月及卷208《唐纪二十四》中宗神龙元年(705)二月,第6578~6583页。
    ④ 张金龙师将中国古代负责君主安全保卫及首都治安防卫的武官统称为禁卫武官,并对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的组织系统、职掌、历史沿革以及与当时的政治联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开辟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新领域(参见《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全二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
    ① 另参见《新唐书》卷110《李多祚传》、《资治通鉴》卷207《唐纪二十三》中宗神龙元年(705)正月,第6578~6579页。
    ② 另参见《新唐书》卷120《杨元琰传》、《资治通鉴》卷207《唐纪二十三》中宗神龙元年(705)正月,第6579页。
    ③ 《资治通鉴》卷207《唐纪二十三》中宗神龙元年(705)正月,第6579页。
    ④ 《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附幼子李湛传》不载李湛受武三思贬抑之事。《新唐书》卷110《李多祚传附李湛传》:“三思恶之,贬果州刺史。”(第4126页)可见武三思虽未置李湛于死地,但将其贬官却是事实。
    ⑤ 参见《旧唐书》卷109和《新唐书》卷110《李多祚传》。
    ① 《新唐书》卷120《桓彦范传附杨元琰传》记载略同。
    ② 《旧唐书》卷185下《良史下·杨元琰传》所载略同,唯作“三迁刑部尚书”,第4811页。
    ① 《旧唐书》卷91《桓彦范传》,第2931页。
    ② 《旧唐书》卷51《中宗韦庶人传》、《新唐书》卷5《睿宗纪》、《新唐书》卷76《中宗韦皇后传》、《资治通鉴》卷209《唐纪二十五》睿宗景云元年(710)(第6641~6642页)都有记载。
    ③ 《资治通鉴》卷210《唐纪二十六》睿宗景云元年(710)八月:“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裴谈贬蒲州刺史.”(第6655页)。即裴谈被贬为“蒲州刺史”,与《新唐书》卷128《齐澣传》所载“汾州刺史”不同。另,《唐仆尚丞郎表》卷19《辑考七上·刑部尚书》“裴谈”,严耕望先生在“考证二”中指出:“然七月八日丁巳,岑羲已兼刑尚.且党韦后诸相或罢或贬或诛皆在七月上中旬,惟误在八月,亦可疑。盖七月八同丁巳已卸刑尚,至八月始贬耳。”(第984页)笔者认为,只要联系《新唐书》卷128《齐澣传》,就可以较为圆满地解答严耕望先生提出的这一问题。理由如下:根据《齐澣传》,可以确定裴淡被贬起因于被弹劾,则《资治通鉴》中裴谈被贬时“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官衔并非其当时实际所任官职,而是被弹劾时所居官职。明乎此,则可以做如下推论: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摄太尉裴谈被弹劾发生于七月八日丁巳或稍前,七月八日丁巳岑由宰相罢为右散骑常侍·兼刑部尚书,而直到八月,弹劾裴谈案的处理结果才最终公布。因而,七月八日丁巳或稍前裴谈由于被弹劾而卸任后,岑義兼任刑部尚书,两者前后相继,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史料中诸处记载均不误。即《新唐书》卷128《齐澣传》的记载,不仅可以消除严耕望先生对《资治通鉴》将裴谈贬官系于八月的质疑,而且为他提出的裴谈“盖七月八日丁 巳已卸刑尚,至八月始贬耳”这一推测提供了有力证据。
    ① 《资治通鉴》卷210《唐纪二十六》玄宗开元元年(713)六月,第6681~6682页。
    ② 《旧唐书》卷7《睿宗纪》、《新唐书》卷5《玄宗纪》、《旧唐书》卷183和《新唐书》卷83《太平公主传》,及《资治通鉴》卷210《唐纪二十六》玄宗开元元年(713)七月(第6683~6685页)都有记载。
    ① 对郭元振官历的具体考证参见严耕望:《唐仆尚承郎表》卷19《辑考七上·刑部尚书》“郭元振”,第984~985页。
    ② 《文苑英华》卷972,第5113页。
    ①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五月,第7904页。
    ②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九月,第7908页。
    ③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月,第7909页。
    ④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第7910页。
    ⑤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第7910页。
    ①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九月,第7908~7909页。
    ②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第7910页。
    ③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第7911页。
    ④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一月,第7912页。
    ⑤ 《新唐书》卷179《舒元舆传》,第5322页。
    ⑥ 《资治通鉴》卷245《唐纪六十一》文宗大和九年(835)九月,第7908页。
    ⑦ 参见本文《唐代后期刑部职权与地位的变化》一节。
    ① 《资治通鉴》卷265《店纪八十一》昭宣帝天祐二年(905)五月,第8643页。
    ① 《资治通鉴》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907)三月,第8670页。
    ② 《资治通鉴》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907)四月,第8673页。
    ③ 参见孙国栋:《唐贞观永徽间党争试释》,《唐宋史论从》,香港龙门书店1980年版,第1~16页。
    ④ 《旧唐书》卷80和《新唐书》卷105《来济传》。
    ⑤ 《旧唐书》卷65和《新唐书》卷105《长孙无忌传》。
    ① 《旧唐书》卷85和《新唐书》卷113《唐临传》。
    ② 《新唐书》卷78《李道宗传》记载略同。
    ③ 《旧唐书》卷87和《新唐书》卷117《李乾祐传》:《旧唐书》卷81和《新唐书》卷106《卢承庆传》。
    ④ 《新唐书》卷123《赵彦昭传》所载略同。
    ⑤ 《文苑英华》卷972,第5111、5114页。
    ⑥ 《新唐书》卷123《赵彦昭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22《韦安石传》所载略同。
    ② 《新唐书》卷119《李又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31《李适之化》所载略同。
    ② 《资治通鉴》卷215《唐纪三十一》玄宗天宝五载(746)正月,第6870页。
    ③ 《新唐书》卷130《裴宽传》、《资治通鉴》卷215《唐纪三十一》玄宗天宝三载(744)十二月所载略同。
    ④ 《资治通鉴》卷215《唐纪三十一》玄宗天宝四载(745)三月,第6864页。严耕望先生已经指出,《资治通鉴》此处“脱四月”(参见《脚仆尚丞郎表》卷19《辑考七上·刑部尚书》“裴敦复”,第989页)。
    ① 《旧唐书》卷105和《新唐书》卷134《韦坚传》都有较详细的记载。
    ② 《旧唐书》卷186下《酷吏下·吉温传》,第4854页。《新唐书》卷209《酷史·吉温传》所载略同。
    ③ 京兆尹韩朝宗因与李适之关系友善而被外贬,参见《旧唐书》卷99和《新唐书》卷131《李适之传》,张荣芳已经指出(《唐代京兆尹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09~110页)。
    ① 《资治通鉴》卷216《唐纪三十二》玄宗天宝八载(749)六月,第6896页。
    ② 《资治通鉴》卷216《唐纪三十二》玄宗天宝九载(750)四月,第6899页。《旧唐书》卷106和《新唐书》卷206《杨国忠传》均有记载。
    ③ 《新唐书》卷78《李齐物传》所载略同。
    ①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第3424页。
    ② 《旧唐书》卷130《关播传》,第3628~3629页。
    ① 《新唐书》卷151《关播传》,第4818页。
    ② 牛李党争作为唐朝政坛一场大事件,文献中涉及较多,学界研究成果颇丰。关于对立两派各自的核心人物,诸家罗列各不相同。李浩先生根据陈寅恪、岑仲勉、傅璇琮等十三位先生研究成果中涉及牛李党争的文献进行统计,列出《文献中所提及李党人物统计》和《文献中所提及牛党人物统计》两表(《唐代关中士族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153页)。本文为行文方便,对表中所载人物直接冠以“牛党”或“李党”,尽管这些人物中有些虽牵涉党争,实难以归入党人。特此说明。
    ③ 《旧唐书》卷164《王播传》,第4276页。《新唐书》卷167《王播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67《段文昌传》,第4368页。《新唐书》卷89《段文昌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65《郑覃传》所载略同。
    ② 大和九年李宗闵及郑注等排斥李德裕,及李德裕外贬后郑注陷害李宗闵的情况.可参见傅璇琮:《李德裕年谱》,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43页。
    ③ 《新唐书》卷182《崔珙传》所载略同。
    ① 详见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14《辑考四附考下·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崔珙”,第803~804页。
    ② 参见《旧唐书》卷168和《新唐书》卷177《钱徽传》。
    ③ 《新唐书》卷175《杨汝士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附敏中传》,第4358~4359页。《新唐书》卷119《白居易传附敏中传》所载略同。
    ① 白敏中于会昌后期及宣宗初期竭力排挤李党的情况,诸种史料记载稍有出入,傅璇琮先生作了详细考证,参见《李德裕年谱》,第454~518页。
    ② 《新唐书》卷182《周墀传》,第5370页。
    ③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所载,第1472页。
    ④ 《旧唐书》卷160《宇文籍传》,第4209页。
    ⑤ 《新唐书》卷182《周墀传》,第5370页。
    ⑥ 《新唐书》卷132《蒋係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32《蒋乂传附子伸传》,第4534~4535页。
    ② 韦保衡官历史书记载有缺漏,严耕望先生作了考证,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6《辑考一下·尚书右仆射》“韦保衡”,第388~389页。
    ③ 《资治通鉴》卷252《唐纪六十八》懿宗成通十四年(873)九月、十月,第8167页。
    ④ 《新唐书》卷184《韦保衡传》,第5398页。
    ⑤ 杨收因杨玄价之助而拜相。见本文《唐代刑部尚书职权与地位的变化》一节。
    ⑥ 《新唐书》卷184《杨收传》所载略同。
    ① 《旧唐书》卷177《刘瞻传》,第4606页。
    ② 《新唐书》卷181《刘瞻传》,第5353页。
    ① 关于王铎担任宰相后的官历,史料记载各有疏略,严耕望先生对其作了考证,见《唐仆尚丞郎表》卷5《辑考一上·尚书左仆射》“王铎”,第350~351页。
    ② 《新唐书》卷185《王铎传》,第5406页。
    ③ 《新唐书》卷163《孔纬传》所载略同。
    ④ 《资治通鉴》卷261《唐纪七十七》昭宗乾宁四年(897)四月,第8504页。
    ① 《旧唐书》卷85《唐临传》,第2812页。
    ② 《新唐书》卷113《唐临传》,第4184页。
    ① 《旧唐书》卷89《姚璹传》,第2904页。《新唐书》卷102《姚璹传》所载略同。
    ② 《大周故秋宫尚书秀容县开国男尔朱府君(杲)志石文》,《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337页。
    ③ 《旧唐书》卷186上《酷吏上·来俊臣传》:“俊臣累坐赃,为卫吏纪履忠所告下狱。长寿二年,除殿中丞。又坐赃,出为同州参军。”(第4840页),《新唐书》卷209《来俊臣传》所载略同。据尔朱杲墓志.“以长寿三年正月廿四日,薨于永昌县温柔里之私第”,则尔朱杲由太子宫尹改授卫州刺史是受来俊臣贪赃案的牵连。
    ④ 《旧唐书》卷60《宗室·河间王孝恭传附子晦传》,第2350页。《新唐书》卷78《宗室·河间王孝恭传附晦传》所载略同。
    ⑤ 《新唐书》卷191《忠义上·张道源传附楚金传》,第5503~5504页。
    ⑥ 《旧唐书》卷187上《忠义上·张道源传附族子楚金传》,第4870页。
    ⑦ 《新唐书》卷209《酷吏·来俊臣传》,第5906页。
    ⑧ 《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第93页。
    ① 《旧唐书》卷90《杜景俭(佺)传》,第2912页。
    ② 《大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左仆射上柱国赠司空芮国元公豆卢府君之碑》,《全唐文补遗》第7辑,第29~32页。
    ③ 《旧唐书》卷92《韦安石传附从祖兄子巨源传》,第2964页。《新唐书》卷123《韦世源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90《杨再思传》,第2919页。《新唐书》卷109《杨再思传》所载略同。
    ⑤ 参见本文《刑部尚书与政治革命》一节。
    ① 《旧唐书》卷96《宋璟传》,第3031页。《新唐书》卷124《宋璟传》所载略同。
    ② 《旧唐书》卷96《宋璟传》,第3034页。《新唐书》卷124《宋璟传》所载略同。
    ③ 《旧唐书》卷100《王志愔传》,第3123页。《新唐书》卷128《王志愔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88《陆元方传附子象先传》,第2876页。《新唐书》卷116《陆象先传》所载略同。
    ⑤ 《旧唐书》卷92《韦安石传附从父兄子抗传》,第2963页。《新唐书》卷122《韦安石传附抗传》所载略同。
    ⑥ 《旧唐书》卷185下《良吏下·崔隐甫传》,第4821页。《新唐书》卷130《崔隐甫传》所载略同。
    ⑦ 《旧唐书》卷99《李适之传》,第3101页。《新唐书》卷131《李适之传》所载略同。
    ① 参见本文《刑部尚书与朋党之争》一节。
    ② 《旧唐书》卷99《严挺之传》,第3105页。
    ③ 《新唐书》卷129《严挺之传》,第4483页。
    ④ 《新唐书》卷191《李憕传》所载略同。
    ⑤ 参见本文《刑部尚书与朋党之争》一节。
    ⑥ 《旧唐书》卷113《苗晋卿传》,第3351页。《新唐书》卷140《苗晋卿传》所载略同。
    ⑦ 《旧唐书》卷113《苗晋卿传》,第3358页。《新唐书》卷140《苗晋卿传》所载略同。
    ⑧ 《旧唐书》卷112《李巨传》,第3346页。《新唐书》卷79《李巨传》所载略同。
    ⑨ 《旧唐书》卷112《李麟传》,第3339页。《新唐书》卷142《李麟传》所载略同。
    ⑩ 《旧唐书》卷128《颜真卿传》,第3592页。
    11 《旧唐书》卷112《李暠传附族弟齐物传》,第3337页。《新唐书》卷78《宗室·淮安王神通传附齐物传》所载略同。
    12 《旧唐书》卷130《王玙传》,第3618页。《新唐书》卷109《王玙传》所载略同。
    13 《旧唐书》卷122《路嗣恭传》,第3508页。《新唐书》卷138《路嗣恭传》所载略同。
    ① 《旧唐书》卷118《元载传附王昂传》,第3414~3415页。
    ② 《旧唐书》卷130《关播传》,第3629页。《新唐书》卷151《关播传》所载略同。
    ③ 《旧唐书》卷131《李勉传》,第3634页。《新唐书》卷131《李勉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36《刘滋传》,第3752页。《新唐书》卷132《刘滋传》所载略同。
    ⑤ 《旧唐书》卷151《王锷传》,第4060页。《新唐书》卷170《王锷传》所载略同。
    ⑥ 《旧唐书》卷147《高郢传》,第3976页。《新唐书》卷165《高郢传》所载略同。
    ① 《旧唐书》卷146《郑元传》,第3968页。
    ② 《新唐书》卷195《孝友·余常安传》,第5587页。
    ③ 《旧唐书》卷157《李鄘传》,第4149页。《新唐书》卷146《李鄘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67《赵宗儒传》,第4362页。《新唐书》卷151《赵宗儒传》所载略同。
    ⑤ 《旧唐书》卷129《张弘靖传》《张延赏传附子弘靖传》,第3610页。《新唐书》卷127《张嘉贞传附弘靖传》所载略同。
    ⑥ 《旧唐书》卷148《权德舆传》,第4005页。《新唐书》卷165《权德舆传》所载略同。
    ⑦ 李宗闵:《故丞相尚书左仆射赠太尉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并序)》,《全唐文》卷714,第7336页。
    ⑧ 《旧唐书》卷164《王播传》,第4275页。《新唐书》卷167《王播传》所载略同。
    ① 李宗闵:《故丞相尚书左仆射赠太尉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并序)》,《全唐文》卷714,第7336页。
    ② 《旧唐书》卷164《王播传》,第4276页。《新唐书》卷167《王播传》所载略同。
    ③ 李宗闵:《故丞相尚书左仆射赠太尉太原王公神道碑铭(并序)》,《全唐文》卷714,第7336页。
    ④ 《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附暧子钊传》.第3472页。《新店书》卷137《郭钊传》所载略同.
    ⑤ 《旧唐书》郑155《李逊传》,第4123页。《新唐书》卷162《李逊传》所载略同。
    ⑥ 《旧唐书》卷119《崔祐甫传附子植传》,第3442页。《新唐书》卷142《崔植传》所载略同。
    ⑦ 《新唐书》卷163《柳公绰传》,第5021页。
    ⑧ 《旧唐书》卷165《柳公绰传》,第4304页。
    ① 《旧唐书》卷157《韦弘景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将“竟行前命”一句读入引号内,又在勘误记中指出“此句与上文文义不贯”(第4158页)。笔者认为此处句读不妥,文字无误。从上下文来看,韦弘景封还诏书后,宰相被迫将刘士泾改用为卫尉少卿。穆宗虽遗使劝谕韦弘景等,但韦弘景“竟行前命”,激怒了穆宗,致出巡地方。“竟行前命”并非穆宗晓谕韦弘景的内容,应指韦弘景虽经劝谕仍不同意将刘士泾任命为太仆卿,坚持将其任命为卫尉少卿。这样理解,文通义顺。另,《册府元龟》卷460《台省部·正直》:“韦弘景……穆宗用为太仆卿,弘景执奏不可。中人宣谕再三,弘景不为之回。帝怒,乃令弘景使安南邕容宜慰。”(第5476页)因而此处“弘景不为之回”与《旧唐书》中“竟行前命”所指相同。《旧唐书》“竟行前命”前省略主语韦弘景。是产生歧义的根由。
    ② 《旧唐书》卷157《韦弘景传》。第4153页。
    ③ 《旧唐书》卷157《韦弘景传》,第4154页。《新唐书》卷129《韦弘景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65《殷侑传》,第4322页。《新唐书》卷164《殷侑传》所载略同。
    ⑤ 《旧唐书》卷173《郑覃传》,第4492页。《新唐书》卷165《郑覃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64《卢景亮传附王源中传》,第5044页。
    ② 《旧唐书》卷158《郑余庆传附子澣传》.第4167页。《新唐书》卷165《郑余庆传附澣传》所载略同。
    ③ 《旧唐书》卷177《崔珙传》.第4588页。《新唐书》卷182《崔珙传》所载略同。
    ④ 《旧唐书》卷163《崔弘礼传》,第4266页。《新唐书》卷164《崔弘礼传》所载略同。
    ⑤ 杜牧:《唐故东川节度检校右仆射兼御史大夫赠司徒周公墓志铭》,《全唐文》卷755,第7828页。
    ⑥ 《旧唐书》卷165《柳公绰传附子仲郢传》,第4305页。
    ⑦ 《旧唐书》卷165《柳公绰传附子仲郢传》,第4306页。《新唐书》卷163《柳公绰附仲郢传》所载略同。
    ① 《新唐书》卷181《刘瞻传》,第5353页。
    ② 《旧唐书》卷177《路岩传》,第4603页。
    ③ 《新唐书》卷165《郑余庆传附从谠传》,第5064页。
    ④ 《旧唐书》卷158《郑余庆传附澣子从谠传》,第4170页。
    ⑤ 《旧唐书》卷178《崔彦州传》,第4628页。《新唐书》卷183《崔彦昭传》所载略同。
    ⑥ 《旧唐书》卷172《牛僧孺传附子蔚传》,第4473~4474页。
    ⑦ 《旧唐书》卷179《孔纬传》,第4649页。《新唐书》卷163《孔纬传》所载略同.
    ⑧ 《新唐书》卷184《卢携传》,第5399页。
    ⑨ 《旧五代史》卷4《太祖朱温纪》,第61页。《新五代史》卷43《裴迪传》所载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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