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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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股减持并不必然带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却无疑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障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显得尤为重要,而国有股减持问题的解决也日趋紧迫。对此,众多经济学家献计献策,期求以经济学之“理性”谋求国有股问题的解决。然而,国有股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还是法学领域研究的范畴。尤其在对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规范几近空白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的介入。本文的写作目的不在于提出用于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案,也不在于给出某一具体的定价模型,而在于从法律的视角对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解决对策和立法建议,以期对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和实践操作贡献微薄之力。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并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组织。除前言与结论部分,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对国有股减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予以澄清。在对国有股问题的形成背景及国有股减持问题被提出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国有股减持的迫切性及减持应遵循的原则。
    文中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股权转让不属于国有股减持范畴。由于这种转让只是国有股权的内部调整,并不改变其国有性质,从而不发生国有股减持的效果。因此,这种股权变动并没有改变国有股的国有性质,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股减持并没有发生。
    减持国有股应当首先明确减持的目标。笔者认为,国有股减持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目标:微观层面的目标也应是其终极目标,即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层面的目标应是战略意义上的目标,即合理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领域布局,真正做到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对国有股减持应采取的授权立法模式进行论证。首先说明国有股问题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事项,应由其制定基本法律予以规范;然后指出目前制定基本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可行的做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国有股减持的专门法规。
    
    
    第三章对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进行了分析。其中主要论及国有股减持中的监管主体、国有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文中指出,减持国有股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使其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尤其要避免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包揽一切的做法。其次要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发言权,确保减持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更为关键的是,在股东大会对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表决时,国有股股东应当回避。在各种利益的平衡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通过程序上的规范确保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障。
    第四章对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评析。在介绍各方案基本框架和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对各方案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在配售方案部分,文章对国有股减持配售方式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售作了区分。二者由于性质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对于配售方案的法律规范,主要应从配售资金来源、配售对象和配售余额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完善。总的来讲,通过配售方案的实施基本上能够保证国有股的增值和变现。因此,配售方案对国有股股东是比较有利的。
    回购方案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有许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文中特别提到,在上市公司决定采用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应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给债权人以提出异议的机会。
    缩股方案的关键问题是缩股比例的确定,难点问题在于人们观念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笔者认为,由于实践中国有股已经不同程度地缩水,国有股缩股后出售只不过是使这种内在的缩水外在化而已。因此,只要保证国有股转让收益大于其持股成本,缩股方案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上市公司情况各不相同,加之受行业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很难用一种方法解决所有上市公司的问题。因此,须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多种方案、不同方式进行科学的组合,综合运用。具体来讲,1. 大部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至于回购的资金,可通过增发新股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2. 对于已经进入业务成熟期的低价蓝筹股公司则适于采用配售方案。3. 对于上市以来业绩较差,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缩股方式减持国有股。
    第五章在全文论证的基础上,对有关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建议予以概括和总结。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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