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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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关于诉权理论的研究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刑事领域,虽然也有学者关注诉权理论研究,但着眼点主要在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而对被害人的诉权问题,则鲜有学者予以关注。研究被害人的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进而探讨被害人刑事诉权的保障问题,有助于填补我国刑事诉权领域的研究空白,同时可以推进我国刑事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化,建立和健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诉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完善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博士论文。全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约15万字。
     第一章被害人刑事诉权概述。研究了“诉权的一般理论”、“刑事诉权理论的导入”和“被害人刑事诉权”三个问题。
     文章提出,诉权理论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萌芽并发展起来的,先后出现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等诉权学说。后来,随着“宪法诉权说”的兴起,诉权的研究范围开始拓展到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提出了广义诉权的概念。广义诉权概念为在刑事诉讼中导入诉权理论提供了可能性。
     在“刑事诉权理论的导入”部分,首先对刑事诉权理论导入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刑事诉权内涵和外延的剖析对刑事诉权进行了界定。进而指出与民事诉权相比,刑事诉权具有多阶段性、大多具有公权力属性、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某些刑事诉权主体的限制性等特征。刑事诉权具体表现为公诉机关的公诉权、被害人的刑事追诉权以及被追诉人的诉权。
     在“被害人刑事诉权”部分,对被害人的刑事诉权进行了界定,指出刑事诉权是被害人针对国家司法机关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诉权的相对独立性、诉权的完整性、诉权行使的受制性等基本属性。通过对一些与被害人刑事诉权相关的概念的比较,提出了如下观点:承认公诉为主并不能否认被害人的刑事诉权,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仍然是相对独立的诉权主体;被害人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是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以后,依法产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权,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相对于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而言,诉权是因,诉讼权利是果,前者是后者的根基,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二章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在研究“外国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历史发展”和“中国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历史变迁”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刑事司法程序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
     本章对外国被害人刑事诉权发展历史的四个阶段进行了梳理,指出在奴隶社会时期,由于国家权力介入较少,被害人虽然形式上享有相对完整的追诉犯罪的权利,被害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权主体。到了欧洲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在欧洲大陆国家的确立,被害人追诉犯罪的权利被国家所分割,被害人逐渐失去了控制诉讼进程的命运。而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被害人参与刑事追诉的权利却因为公诉权的存在和被告人权利的扩张而不断被弱化。20世纪60年代以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已经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在“中国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历史变迁”部分,通过对我国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历史考察,得到了如下启示:我国西周时期对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较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出于维护封建王权统治的需要,国家垄断了对犯罪的追诉权,被害人成了协助国家控告犯罪的义务主体,相比欧洲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要低。自清末修律开始,我国刑事司法追随世界潮流不断发展,特别是新中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破除了国家垄断刑事追诉权的局面,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追诉权,且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呈逐步扩大的趋势。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这符合国际上越来越重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被害人刑事诉权的理论基础。从“人的主体性理论”、“报应观念”和“司法救济理论”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关于“伦理学基础——人的主体性理论”方面,长期以来,被害人虽然是刑事案件天然的当事人,但却被剥夺了作为当事人参与追诉的权利。而人是有理性的主体,基于人性、人的尊严的要求,应同等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为了实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应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于“心理学基础——报应观念”方面,尽管被害人所持的报应观念有违文明性的一面,但从一定的历史阶段来看,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报应观念为被害人享有刑事诉权提供了深刻的心理学基础。报应观念同时也说明了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享有求刑权,从而支持了被害人享有刑事诉权的观点。
     关于“法哲学基础——司法救济理论”方面,从私力救济走向公力救济,从行政救济到司法救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国家为了保证司法权的良性运转,赋予司法权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终极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刑事司法救济应遵循权(利)力制衡原则,要建立专门的追诉机关,实行控审分离,避免司法权的滥用;在赋予被害人有限的直接起诉权的基础上,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较充分的诉讼权利,方能实现对公诉权不当使用的有效监督。刑事司法救济还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决定了被害人刑事诉权的确立和行使,既要兼顾与公诉权之间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又要考虑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第四章自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及完善。研究了“被害人自诉权的历史发展及价值取向”、“被害人自诉权与公诉权关系的域外法考察”、“我国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现实考量”和“完善我国自诉制度的若干建议”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被害人自诉权的历史发展及价值取向”,从发展趋势上看,被害人的自诉权是逐渐衰弱的。被害人自诉权具有人权保障价值、权力制衡价值、利益平衡价值、诉讼效率价值、社会和谐价值等五个方面的价值取向,说明了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于“被害人自诉权与公诉权关系的域外法考察”,将域外制度分为三大模式。一是公诉垄断的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模式,以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为代表;三是公诉与自诉并存模式,以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三大模式尽管各有相同,但是通过分析,仍然可以得出三点启示:一是公诉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追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二是自诉权的行使被合理的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三是普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于“我国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现实考量”,归纳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自诉权规定的立法缺陷,指出主要存在自诉案件的范围盲目扩大,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过于粗疏,第三类自诉案件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过高等问题。进而论证了司法实践中我国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存在公诉权与自诉权的行使冲突以及被害人“自诉难”的问题。
     关于“完善我国自诉制度的若干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首先,认为我国目前应当秉承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原则,适当缩小自诉案件的范围。其次,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对此笔者提出要建立自诉告知制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建立公诉权与自诉权的选择机制,避免诉权行使的冲突;降低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建立自诉担当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参与;完善我国自诉案件的委托代理制度,实行律师强制代理等五个方面的立法建议。
     第五章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诉权的行使及完善。从“概述”、“被害人的控告权及完善”、“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实现”、“被害人的申诉权及完善”及“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及制度构建”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证。
     关于“概述”,首先从诉权的角度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进行了评析,认为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其作为刑事诉权主体的应有之义。指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行使应遵循独立性、补充性和制约性三个基本原则。并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诉权行使的特点进行了概述。
     关于“被害人的控告权及完善”,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控告权的规定进行了剖析,并对司法实践中我国被害人控告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进而提出应该从降低立案标准、增强刑事启动程序的输入功能;完善对侦查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被害人参与下的刑事撤案制度;建立中国式的强制起诉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被害人控告权的保障进行立法完善。
     关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实现”,梳理了我国是否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纷争,在肯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当享有上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对于保证被害人诉权的完整性,制约审判权,弥补公诉的不足等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并对构建被害人的有限上诉权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于“被害人的申诉权及完善”,对申诉、刑事申诉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指出被害人的再审申诉权具有诉的法律性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生效判决救济机制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在分析归纳法、德、日、俄罗斯等国家生效判决救济程序特点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生效判决救济程序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启示。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被害人申诉难、再审程序启动难以及被害人滥用申诉权、反复申诉等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明确提出应以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再审之诉。
     关于“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及制度构建”,对国外被害人参与量刑的一些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回应了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实践所引发的一些争议,指出在我国现阶段,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提出了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立法思考,指出在保障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强制律师代理等避免被害人滥用该权利。
The study of theory of the right of action in our country focuses on the field of thescienc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lthough some scholars in the criminal field also pay theirattention to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hey put the stress on the guarantee ofdefendant’s rights. Few scholars pay their attention to victim’s right of action. Exploring theforms, contents and means to exercise victim’s right of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can behelpful to fill in the blanks in the study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can promote thedeepening of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an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legal system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protection ofhuman right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tudies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which consists ofthree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Study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 author exploresthe general theory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action and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action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in the field of legal science ofcivil proceedings and then developed. Some doctrines were proposed at different times suchas “private right of action”,“public right of action”,“dual right of action”. Later, along withthe emergence of the doctrin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ction”, the study of the right of actionexpanded to the field of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broad sense of the right ofaction was brought out, which made it possible to introduce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actioninto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the par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 author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anddefines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Comparing with the right of civil action,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is multi-staged, has the feature of public power, the diversity of subject and subject limitations,which are embodied in the public prosecution right, criminal prosecution power and the otherparty’s right of action.
     In the part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 author defines the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victim’s fundamental right in the light of state judicialorgans which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relative independence, being restrictive, beingrestricted. Comparing with some concepts relating to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author proposes the following viewpoints: admitting the principal role of public prosecutiondoesn’t deny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and victim and public prosecution organs areboth relatively independent subjects of the right of action;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and the right of civil action are two of different nature, which result from the criminalinfringement upon victim, apply to different proceedings. As to victim’s rights in criminalprocedure, the right of action is the cause and the procedural rights are the result. The formeris the basis of the latter and the latter is the forms of the former.
     In the second part “The History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Action”, the author studi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inforeign countries, the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in China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he common trend of world developmen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of victim’s rights in criminal judicial procedure.
     Firstly, the author systemizes the four historical stages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in foreign countries. In slavery stage, victims were not the real subject of the right of action,although they had relatively complete right to prosecute crimes since state power seldomintervened in it. In the mid-late stage of feudal society,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inquisitional action in European countries, victim’s right of prosecution were separated bystate and victims began to fail in the control of proceedings. In capitalist society, victim’ rightof prosecution continued to be weakened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of publicprosecution and the expansion of defendant’s rights. Since the nineteen sixties, the issue ofprotecting victim’s rights has draw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attention and manycountries have made it an important aim in the reform of criminal judiciary.
     Secondly, the author, through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in our country, has gotten the following implications: a. the stipulation about victim’s criminalprocedural rights in the Western Zhou period was more complete than that in the westerncountries of the same period; b. in feudal society, the right to prosecute was owned by thestate so as to maintain the feudal monarchy rule and victims became the ones who had theduty to assist the state’s prosecution whose status was lower than those in European countries.It began not until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victims were endowed the right to prosecute crimes and the right was gradually widened. In1996,“CriminalProceedings Code” was revised in which victims’ role as litigant was written down whichconforms to the world developing trend that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are more andmore emphasized..
     In the third chapter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theauthor tries to demonstrate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ory of human’s subjectivity;idea of revenge; theory of judicial relief.
     Although victims are naturally litigant in criminal case, they have been deprived of theright to prosecute which are owned by litigant for a long time. Humans are subject withreason. Based on humanity and dignity of human, victims’ personality should beacknowledged and respected. State should provide effective guarantee to realize victim’ssubject statu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idea of revenge held by victims is reasonable in a certain stage although it violatescivilization. The idea provides the profound psychological basis for victims’ owning criminalprocedural rights. It also explains to some extent victims own the right to plea for penalty andsupports the idea that victims should own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From private relief to relief by public force,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makesjudicial power passive, neutral, exclusive and ultimate for the benign operation of judicialpower. In the relief of criminal judiciary, the doctrine of power(right) balance shall be obeyed;prosecution orga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prosecution and trial should be separated so thatjudicial power would not be abused. To endow limited right to direct action and sufficientprocedural rights to victims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n realize effective supervisionto the unlawful use of the right of public prosecution. Moreover, the doctrine of interestbalance should be obeyed, so we should balance an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 between victim’s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and the right of public prosecution and fu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other party.
     In the fourth chapter “The Exercising and Perfecting of Victim’s Right of PrivateProsecution in the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the author focuses her study on thefollowing four issues: a.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victim’s right ofprivate prosecution; b. the research on the extraterritorial law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victim’s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and public prosecution; c. the practical measurement of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d. some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tendency, victim’s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hasbeen gradually weakened. Victim’s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s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inthe proceedings for it has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can limit and balance powers,balance interests, improve efficiency and make harmonious society.
     After the extraterritorial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victim’s right of privateprosecution,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re are three modes: a. mode of public monopolyrepresented by America and Japan; b. mode of public-prosecution-based supplemented byprivate prosecution represented by German, France and Russia; c. mode of co-existence ofpublic prosecution and private prosecution represented by Britain and Taiwan. In spite of thedifferences of these three modes, the following implications can be lightened: a. publicprosecution has been the major means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moderntimes; b. the exercising of the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has been limited to a certain extent;c.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has been strengthened.
     As to the issue “the practical measurement of 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private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first summarizes the legislated defects about victim’s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tipulat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Code” and points out theremainly exist the following problems: the range of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has beenunreasonably widened; the stipulation about the range of the second type of the cases ofprivate prosecution is inattentive; there exist serious legislated defects about the third type of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the standard for whether to place a case on file or not is too high,and so on. Then the author demonstrates that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andpublic prosecution contradict each other and it’s difficult for victims to make private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bout the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the author expounds systematically in two aspects. Firstly, we should temporarily adopt andobey the doctrine of public-prosecution-based supplemented by private prosecution andappropriately narrow the range of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ondly, we should establishand perfect the guarantee system for 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our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above mentioned, the author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legislation as follows: to establish the informative system of private prosecution to protectvictims’ right to know, to establish choosing mechanism in and between the right of public prosecution and private prosecution to avoid the contradiction in exercising the two differentrights, to lower the standard in deciding whether to place a cas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on afile or not to protect victims’ right to start proceedings,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or privateprosecution undertaking to enforc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ases of privateprosecution,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nsignment agency and adopt the lawyers’ enforcementagency in the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fifth chapter “The Exercising and Perfecting of Victim’s Right of CriminalProsecution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there are five parts: a. brief introduction; b.victim’s right of complaint and its perfection; c. victim’s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realization; d.victim’s right of petition and its perfection; e. victim’s right of penalty proposal andi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The author first analyzes victim’s litigant status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in our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ight of action and thinks that victim, as the subject of the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should be endowed litigant status. The author then points out that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action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hould obey the basicdoctrines of independence, complement and restriction. Besides, the author briefly explainsthe characteristics of 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criminal action in the cases of publicprosecu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tipulation about victim’s right of complaint in“Criminal Proceedings Code” available in our country, makes a complete and systematic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victim’s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action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cause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guaranteeingvictim’s right of complaint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lower the standard for placing a case ona file, strengthen the input function of start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decision whether to place a case on a file,establish the system criminal case dismiss participated by victims, establish the system ofChinese enforcement prosecution.
     In the third part of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clarifies the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s aboutwhether victims should be endowed the right of appeal. Based on the affirmative idea thatvictims should have the right of appeal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the author furtherdemonstrates that endowing victims the right of appeal is very significant to guarantee thecompleteness of victim’s right of action, restrict jurisdiction, make complements to the public prosecution.
     In 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defines and classifies petition, criminal petition and so onfirstly and points out victim’s retrial petition has the legal nature of action. Secondly, theauthor comparatively investigates the relief mechanism of effective judgment in the civil lawcountries and emphatically expound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effective judgment reliefprocedure in civil law countries on the reform of the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in ourcountry based on analyzing and summarizing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ffective judgmentrelief procedure in France, German, Japan and Russia. Lastly, the author makes a deep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present China such as: it’s difficult for victims to exercisethe right of petition; it’s difficult to start the retrial procedure; victims excessively exercise theright of petition make repetitive petition. Furthermore, the author affirmatively proposes toestablish retrial action based on the right of ac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fifth par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ng situation of victims’ participation inpenalty in foreign countries, responds to the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victims’ participation inthe practice of penalty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at it is significant and practical to endowvictims the right of penalty proposal. At last, the author proposes to establish the penaltysystem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victims at legislation level and points out that some specificsystems, say lawyer’ enforcement agency, should also be adopted to avoid victims’excessively use of the right of penalty proposal.
引文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8页。
    2[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莫纪宏、张毓华:“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宪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69页。
    4我国著名律师陈有西律师曾在他的一篇博文“校园惨案频发是社会矛盾失控信号”中提到:“必须让老百姓能够在法庭讨回并实现公道;必须让中国律师把中国百姓带回到理性、公平的法庭去解决纠纷;必须让中国的法院能独立、公平的进行司法。”2011年12月16日,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50164521.html。
    5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孙宁华:“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樊学勇、陶杨:“刑事诉权理论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李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从聂树斌案谈我国刑事诉权的缺失”,《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
    6虽然近十年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曾先后出现了几篇从程序法角度研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博士论文,但很少有从诉权角度去完整阐述被害人的刑事诉权行使及保障问题。参见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9年版;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陈彬、李昌林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欧卫安:《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韩流:《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兰耀军:《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有代表性的专著主要有:薛凌刚:《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陶杨:《刑事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9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第11页。
    10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第2页。
    1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5页,注释①。
    12黄风编:《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3[日]中村英郎:“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的目的”,陈刚译,《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转引自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4[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15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
    16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8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19江伟,前注[17],第20页。
    20江伟、邵明、陈刚,前注[10],第10页。
    22由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此对四种学说不作详述,具体可参见孙森淼:“论诉权学说及其实用”,《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95页;[日]兼之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260页;薛凌刚:《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147页;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9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2页;王锡三:“近代诉权理论的探讨”,《现代法学》1989年第6期。
    23[日]斋藤秀夫:《民事诉讼法概论》(新版),有斐阁,昭和57年版,第41页下;[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民事诉讼法讲义》(补订二版),有斐阁,昭和61年版,第21页下,转引自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24[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4页;[苏联]A·A·多勃洛沃里斯基:《苏维埃民事诉讼》,李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页,177—180页。
    25江伟、邵明、陈刚,前注[10],第43页。
    26江伟、邵明、陈刚,前注[10],第45页。
    27常怡主编,前注[16],第139页。
    28常怡主编,前注[16],第140页。
    29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成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30[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版补正版),弘文堂,1998年版,第172页,转引自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260页。
    31江伟、邵明、陈刚,前注[10],第146页。
    32但民诉法学者曾分三个层面对诉权的属性进行分析:作为应然层面的人权意义的诉权(宪法上的权利),作为一般实证法层面的法律意义上的诉权,以及作为当事人在具体诉讼层面的实然意义上的诉权。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页。
    3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35欧仁山:“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实现途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5页。
    36江伟、邵明、陈刚,前注[10],第101页。
    37孙宁华:“论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3期,第52页。
    38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2001年第4期。
    39孙宁华,前注[37],第52页。
    40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41孙宁华,前注[37],第53页。
    42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7页。
    43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125—126页。
    4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16页。
    45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增订版,第336—341页。
    46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第7‐9页。
    48汪建成、祁建建,前注[43],第127页。
    49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
    50孙宁华,前注[37],第53页。
    51王长莹:“刑事诉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毕业,第16页。
    52陶杨:《刑事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53郝银钟:《刑事公诉权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54周国均、宗克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第41页。55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将被害人定义为“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了会员国现行刑事法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显而易见,这里所谓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参见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56从被害人学的角度看,关于被害人的概念主要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一切经历了痛苦和压迫,承受了非正义的不幸结果的个人,其内容涵盖了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生理上还有社会上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狭义的被害人仅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承担者,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被害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还有人主张程序被害人的概念,所谓程序被害人,是与实体被害人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自身并没有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基于法律拟制的由实体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或团体)担当的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65页;刘万奇:“刑事被害人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第19页。
    57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58鉴于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具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亦即刑事被害人,上述观点谨在此予以说明。
    59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60许志:《刑事侦查前沿问题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10页。
    61还有一种观点主张把被害人刑事诉权划分为积极意义诉权与消极意义诉权,认为凡是推进诉讼进程的是积极诉权,比如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阻碍诉讼进程的是消极诉权,如撤诉权、和解权、调解权等。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并想进一步说明,这种划分对于正确认识被害人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诉权行使的特点有积极意义。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被害人即可以行使积极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消极意义的诉权,这是其诉权完整的表现;但是公诉案件中,由于公诉权的存在,被害人行使刑事诉权受到公诉权的制约,其诉权行使具有滞后性、补充性的特点,所以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诉权更多体现为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诉权,其消极意义上的诉权被公诉权的积极行使所消化,而当公诉权消极行使的时候,被害人的诉权就被赋予了积极启动诉讼程序的意义。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权行使主要是从积极意义上来探讨的,排除了对消极意义诉权的研究,这也是笔者没有把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纳入本文研究的一个原因。参见兰耀军:“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权保障及完善”,《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63王志华:“公诉权理论新探”,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毕业,第3‐11页。
    64汪建成、祁建建,前注[43],2002年第6期,第125页。
    66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67由嵘:《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68陈少林、顾伟,前注[53],第122页。
    69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4页。
    70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一),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194页。
    7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律制度史教研室:《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分册),内部资料,1980年版,第136‐137页。
    72杨正万:前注[59],第30页。
    73宁松、白彦:《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74杨正万,前注[59],第22页。
    75卞建林,前注[69],第11页。
    76《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77何家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79[苏]费多罗夫:《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叶长良、曾宪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14页。
    80何家弘,前注[77],第157页。
    81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83何家弘,前注[77],第25页。
    84王晋、刘生荣:《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86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88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89《宣言》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1)被害人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宣言》要求成员国在设立司法和行政机构向受害者提供救济渠道时,应当告知受害者通过这些机构寻求救济的权利(第5条)。同时,应当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第6条a项)。(2)参与诉讼的权利。根据《宣言》第6条b项的规定,应当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实现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3)获得援助的权利。《宣言》第6条C项要求成员国应当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4)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权。《宣言》第6条d项规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胁和报复。
    90具体包括:在保释时如认为有必要,对被害人予以司法保护;为家庭暴力或性犯罪的被害人保密;探索为涉及未成年人、易受伤害的被害人的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庭;提出能帮助被害人了解判决信息的审判工作框架;检察机关在决定有条件警告时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和意见;增加罪犯对被害人赔偿的途径;改进刑事司法机构对被害人的服务和沟通途径;确保被害人免受恐吓或免遭再次伤害;以及建立整个刑事司法机构能够同意遵循的被害人行为准则等等。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4页。
    91施鹏鹏编译:《法国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重要内容举要(七),2011年10月8日,http://droitcompare.fyfz.cn/art/288454.htm。
    92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页。
    93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94《尚书》,慕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08页。
    95蒲坚主编,前注[93],第333页。
    96(春秋)左丘明:《国语·周语》。
    97蒲坚主编,前注[93],第339页。
    98《唐律疏议·斗讼律》第365条。
    99《唐律疏议·贼盗律》第260条。
    100参见《唐律·斗讼律》中“殴伤妻妾”、“妻殴詈夫”、“妻妾殴詈故夫父母”、“子孙违反教令”条。
    101杨正万,前注[59],第7页。
    102“凡是刑事案件因被害者之告诉、他人告发、司法警察之移送或自行发觉者,皆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但必须亲告之事件,如胁迫、诽毁、通奸等罪不在此限。”参见《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46条,《大清法规大全》卷7。
    103“凡刑事案件,因县知事之访闻,被害者之告诉,他人之告发,司法警察官之移送,或自行投首,县知事认为确有犯罪之嫌疑时,得径行提审。但必须亲告之事件,不在此限。”参见《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6条。
    10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二分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105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106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第第377条规定,被害人对于左列各款之罪,得自向该管法院起诉:一、初级法院管辖之直接侵害个人法益之罪。二、告诉乃论之罪。该法第338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得独立自诉。第2项规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亲属自诉。但不得与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参见杨正万,前注[59],第8页。
    108林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8页。
    110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111夏勇:前注[32],第74—76页。
    11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英译本。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116[德]黑格尔:前注[1],第132页。
    118[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
    119[德]黑格尔,前注[1],第132页。
    120薛凌刚:《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121夏勇,前注[32],第132页。122[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第84页。
    123[日]奥村正雄:“英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保护”,《刑法杂志》第29卷第2号。
    124宋英辉:《刑事诉讼理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125[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772页。
    126[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9页。
    127杨正万:前注[59],第102页。
    128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129See Chain Perelman,”Justice Re-examined”,i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ordrecht: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90. p.91-92.
    130[美]伊恩·罗宾逊:《社会学》,黄育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5页。
    131[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5页。
    13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133[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页。
    13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135[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137苏力:《法治的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
    138陈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139[美]E·博登海默,前注[118],第398—399页。
    140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
    141张泽涛:“过犹未及: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之反思”,《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142卞建林,前注[69],第6页。
    143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144《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该类侵害行为进行有效的补救。
    145杨正万:前注[59],第221‐222页。
    14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147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注②。
    148[美]E·博登海默,前注[118],第361页。
    149叶峰、谢鹏程:“论执法体制和执法环境的改善”,《法学》,1997年第2期。
    150吴卫军:《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73页。
    151石红梅:“刑事自诉权的价值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5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153[美]波斯纳:《法的经济学分析》,蒋兆康译,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154陈卫东、王政君:“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55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56孔璋:《中美公诉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157宴向华:“美国大陪审团与检察官公诉权”,《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158[美]琼·雅各比:《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159[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张凌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160[日]田口守一,前注[44],第101页。
    161卞建林:“颇具特色的日本刑事起诉制度”,《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
    162[日]松尾浩也,前注[159],第157‐159页。
    163[日]松尾浩也,前注[159],第153页。
    16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1条规定:法院开始调查,以提起公诉为条件;第152条:(1)提起公诉,专属检察院行使。(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165《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74规定的自诉案件,是指直接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非法侵入家庭住宅、轻微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伤害他人财产、轻微恐吓、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以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犯罪。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
    166[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167《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如果不支持要求提起公诉的申请,或在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刑事诉讼程序时,都应当通知告诉人,并且应同时阐明理由。告诉人如果也是被害人时,检察院的通知书应当告知其可以声明不服的权利和期限。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决定并向上级抗告后,受抗告检察院上级官员拒绝裁定时,被害人还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裁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申请正当并裁定准予提起公诉时,法院可裁定检察院负责执行。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必须服从并提起公诉。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16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169[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1版),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469页。
    170《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规定,故意轻度损害他人健康、殴打、诽谤、侮辱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只能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告诉提起。《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171这九种“公诉——自诉”案件是: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侵害私生活,暴力性行为,强奸,侵害通信、电话、邮政或其他通讯秘密,侵犯妇女平等权,侵害住宅不受侵犯权,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等。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172虽然自诉案件和自诉——公诉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告诉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第4款、第147条第2款、第318条第3款、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之状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没有提起告诉时,检察长以及侦查员或者调查人员经检察长的同意,也有权提起刑事案件。
    173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自诉担当制度。这种自诉担当发生在自诉启动前,检察长担当自诉后不改变案件的自诉性质,从而有别于德国的自诉接管。自诉担当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由于孤立无援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被害人没有行使告诉权。自诉担当的效力是检察长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并作为自诉人出庭支持控诉,,,但被害人与被告人仍然有权自行和解。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参见兰耀军:“论自诉担当”,《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174[美]琼·雅各比,前注[158],第12页。
    175[英]鲁柏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0页。
    176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
    177何家弘,前注[77],第27页。
    178王晋、刘生荣,前注[84],第51页。
    179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181林俊益:《刑事诉讼法概论》(下),台北:新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183林国贤、李春福:《刑事诉讼法论》(下),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45页。
    184张丽卿:《刑事诉讼理论与运用》,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553页。
    186台湾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的协助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陈述意见权。法院应将自诉案件之审判期日通知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检察官应于在审判期日出庭陈述意见(法典第330条)。(2)自诉担当。所谓自诉担当,是指当被害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自诉权,从而导致自诉机制出现障碍是,由检察机关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或者介入到已经开始的自诉程序中代理被害人为诉讼行为以支持控诉的一项诉讼制度(参见兰耀军:“论自诉担当”,《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3)独立上诉权。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的判决,可以独立上诉(法典第347条)。另自诉人撤回上诉,必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法典第356条)。(4)自诉判决书的送达与检察官的处分。自诉案件之判决书,并应送达于该管检察官。检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辖错误之判决书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者,应即开始或续行侦查(法典第336条)。
    18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88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89[美]琼·雅各比,前注[158],第11页。
    190吴卫军:“我国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92陈兴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194正如日本学者大谷实所言:“刑事诉讼为国家所独占,私人诉讼不予许可。但如果不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出犯罪被害人的意思的制度,则《刑事诉讼法》便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任。”参见[日]大古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9‐310页。
    199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页。
    200陈滔,前注[138],第210页。
    20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没有能够提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02最高院《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03《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04熊秋红:“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205姚莉:“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06熊秋红,前注[204]。
    207高一飞:《程序超越体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页。
    211“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具体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确有错误,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查。(2)接到被害人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要求被害人和不追诉机关分别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3)法院进行审查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证据,必要时,可以自己进行调查核实。(4)法院审查完毕,如果认为被害人申请有理的,应当作出继续追诉的决定,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执行,且不得拒绝。如果被害人申请无理由的,应当驳回,且要承担因申请程序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参见张有亮、喻兴龙:《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另,应注意将司法审查制度和第五章所讲的强制起诉制度作适当区分。从一定意义上说,强制起诉制度实际上就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运用,但严格来说,二者仍然有一定区别,应该说司法审查制度与强制起诉制度是一种包容关系,强制起诉是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12邱巧红:“论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时诉权的行使”,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毕业,第27‐28页。
    214所谓特殊情形一般是指被害人依法不能行使自己的追诉权、犯罪分子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或者案件性质严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些情形下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干预。参见姚莉:“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215吴卫军:“论自诉担当”,《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36页。
    216兰耀军:“论自诉担当”,《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217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自诉担当也有差别,除检察官接管或担当诉讼的情形不同以外,最重要的不同体现在自诉担当是否改变原自诉程序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和俄罗斯规定的是检察长(官)协助自诉人进行自诉;德国检察机关的接管从根本上改变了自诉的性质,使之成为“自诉转公诉”。两种不同模式在其制度框架内各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和正当性。参见吴卫军:“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18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37条规定,检察官不负有参加自诉程序的义务,法院认为应当由检察官接管诉讼时,向他移送案卷;检察院也可以在判决发生效力前的任何程序阶段中以明确的声明接管追诉。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
    219《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法典》第147条、318条、321条和323条。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2兰耀军,前注[217]。
    223廖中洪:《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227有学者认为德国也是世界上少有的将被害人视为公诉案件当事人的国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三种程序,即附带诉讼程序。规定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有权作为公诉案件附带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并享有包括知情权、阅卷权以及上诉权在内的一系列同公诉人类似的诉讼权利。参见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5页。
    228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程荣斌:“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229吕宗慧:“论我国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新发展”,《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
    230龙宗智,前注[38]。
    231周国均、宗克华,前注[54]。
    232周国均、宗克华,前注[54]。
    234韩流:《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200页;周国均、宗克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235宋英辉语,转引自张敬博:“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人民检察》2009年第17期。
    236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237郝银钟,前注[53],第109页。
    238韩流:“论被害人诉权”,《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285页。
    24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4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43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244姚莉:“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熊秋红:“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尹丽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245[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04—205页。
    246See 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Belmont, CA: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0, p.164.
    247法条,前注[241],另外,公安部《规定》第162条和最高检《规则》第129条,对此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248陈冬:“改革我国刑事立案标准问题的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249法条,前注[241]。
    250法条,前注[242]。
    256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257陈冬,前注[248]。
    258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
    259徐静村主编,前注[256],第139页。
    260[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林钰雄:《检察官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261《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7条:“检察长有权提起刑事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侦查案件,也可以亲自受理案件,在必要时亲自进行某些侦查行为。”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62许海峰:《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264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7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
    265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具体是指当被害人不服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停止公诉程序的通知时,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两周内向上一级检察官提出申诉,如果不服上一级检察官作出的维持诉讼终止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在1个月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法庭进行审查决定。州高级法院接到申请后,有权调阅案卷,自行或委托州检察官进行调查。州高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就申请作出结论。决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终结;决定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但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看法,甚至要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6—87页;徐静村主编,前注[256],第196页。
    266林钰雄:《检察官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47页。
    267日本的准起诉程序具体是指:针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罪等侵犯人权案件的告诉人、检举人不服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时,从接到不起诉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请求法院将案件交付审判,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请求有理由的,应当将案件交付管辖地方法院审判,并指定律师维持公诉,如果被害人的请求不当,应当赔偿有关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2页;[日]田口守一,前注[44],第135页。
    268林国贤、李春福,前注[183],第143—153页。
    269《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182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70裴苍龄:“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271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272以上观点参见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8—389页;王建:“驳赋予公诉被害人上诉权的观点”,《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杨正万:“被害人的上诉权再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李文健、陈海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应当被赋予上诉权”,《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273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页。
    275任喜跃:“被害人上诉权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76龙宗智,前注[38]。
    277莫纪宏、张毓华,前注[3]。
    27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279管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导言部分。
    280谭世贵:《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
    281陈卫东:《刑事二审程序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282姜福先、张明磊:“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2期。
    283谭世贵:“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法学家》,2001年第3期。
    284黄海波、刘旭红:“刑事二审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285《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86裴苍龄:“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287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二: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绝对上诉权,即被害人应当享有与被告人一致的上诉权,也即被害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无论公诉机关是否提出抗诉,都可以提出上诉,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另外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原则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但考虑到公诉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上诉权的行使应该有所限制,应附条件。参见杨正万:“被害人的上诉权再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288林国贤、李春福,前注[183],第262页。
    289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90兰耀军:“论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和保障”,《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报》,2004年第3期。
    293表一、表二的数据来源陈光中:《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4页。
    295《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6页。
    296邓颖:《刑事申诉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297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298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301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0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04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4页。
    305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68页。
    306虽然日本在上个世纪50年代因为宪政制度的改革,其刑事诉讼法受美国法的影响较大,但在非常救济程序的设计方面,更多还是受大陆法“既判力”理论的影响。比如在日本的最高法院判例中,就不认为控方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构成了“双重危险”。参见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3页。
    307“保护被告人”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再审仅限于为了受到有罪判决的被告人的利益,重在对可能受到误判的特定个人的人权保护;“客观真实模式”的特点是再审不限于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也可以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是对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有更为严格的限制,重在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社会公正。参见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32页;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308以上内容参见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31—750页;《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33页;[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张凌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1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16《律师法》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317陈卫东:“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法学家》,1999年第4期。
    318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19彭海清:“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管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
    321徐静村主编,前注[256],第196页。
    322彭海清:前注[319]。
    323朱孝青:“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324《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i)(4)规定,量刑前,法院应当询问量刑时在场的暴力犯罪或者性犯罪被害人,并应当准许被害人发言或者提交有关量刑的信息。无论被害人是否在场,被害人向法院致辞的权利都可以由下列在场的人员行使:不满18周岁或者没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一名或者数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参见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325所谓“被害人影响性陈述”,是指被害人在量刑阶段向法官作出的关于犯罪对其家庭或个人造成的肉体与精神上的伤害或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影响的陈述。房保国:前注[140],第165页。
    326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司法区允许缓刑监督官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并将该份书面材料附在判决前报告之后。这些报告可以使缓刑官员与被害人的会议记录,也可以是被害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有些法院甚至允许被害人参与整个量刑听证程序,并当庭作出口头陈述。这也被认为是扩大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的重要标志。参见[美]韦恩·R·拉菲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1页。
    327See Robert P. Mostellert,“Victim impact evidence: Hard to find the real rules”, Cornell L.Rev. vol.88,2002‐2003,pp.543‐554.
    328尼古拉·裴多菲尔德:“量刑与公正——关于刑罚理论及量刑法的一篇英文报告”,《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329所谓“陈述意见的权利”,是指被害人可以在法庭上就自己受害的经过和受害的情况作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也有权陈述。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2条之二;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2011年12月16日,http://review.jcrb.com/zywfiles/ca541923.htm
    330宋英辉·刘兰秋:“日本1999年至2005年刑事诉讼改革介评”,《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331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页。
    332陈瑞华老师曾提到:中国法院的量刑过程其实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的行政决策审批获得,包括院长、庭长的审批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活动,而与量刑结局有着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333李和仁:“量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检察日报》,2001年2月12日。
    334付剑锋:“全国首例缓刑听证案调查”,《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6日。
    335依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被害人在刑事庭审中主要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在开庭审理阶段,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可以申请回避,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进行辩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后,被害人还可以对证据、案情发表意见,与被告人、辩护人相互辩论。参见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336李和仁、王渊:“量刑建议活动缺乏统一标准,专家探讨新形势下制度改革”,《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337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法治资讯》,2008年第6期。
    338蒋晨:“多此一举的量刑建议”,《江南时报》,2003年6月24日;王青山:“检察院探索量刑建议引争议——是监督还是侵权?”,《四川日报》2009年9月2日。
    339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编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2页。
    340陈卫东:前注[328],第327页。
    341See Markus Dirk Dubber, Victims in the Waron Crime:The Use and Abuse of Victims’Rights,New York: New YorkUniversity Press,336(2002),转引自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
    342东汉·王符:《潜夫论·明暗》。
    343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44如果关系相近的近亲属有不同的量刑建议,应该允许他们各自陈述和表达。参见赵志梅:“论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有效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46有学者针对量刑建议内容的不同,将量刑建议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以及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三种。其中概括的量刑建议,它在指明量刑应适用的刑法条款基础上,仅提出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有选择余地的量刑建议;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指所建议的刑罚没有幅度,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上都是确定的,没有选择余地。同时规定在不同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的内容可以有所不同。本人不太赞成这种观点,为了真正发挥被害人量刑建议对量刑的影响,有必要从严要求,规定任何阶段提出量刑建议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建议要明确具体。参见王军、吕卫华:“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春秋)左丘明:《国语·周语》
    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
    3[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1版),罗洁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0[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波斯纳:《法的经济学分析》,蒋兆康译,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
    17[美]琼·雅各比:《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
    18[美]韦恩·R·拉菲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美]伊恩·罗宾逊:《社会学》,黄育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20[日]大古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1[日]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日]兼之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3[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张凌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张凌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第二版补正版),弘文堂,1998年版。
    28[日]斋藤秀夫:《民事诉讼法概论》(新版),有斐阁,昭和57年版。
    29[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民事诉讼法讲义》(补订二版),有斐阁,昭和61年版。
    30[苏]费多罗夫:《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叶长良、曾宪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1[苏]A·A·多勃洛沃里斯基:《苏维埃民事诉讼》,李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32[苏]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3[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4[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5[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36[英]鲁柏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7[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8《尚书》,慕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
    39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
    40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1陈彬、李昌林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2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3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4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5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6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48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9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0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增订版。
    51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3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4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5陈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56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57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8陈卫东:《刑事二审程序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9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0陈卫东:《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1陈兴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2邓颖:《刑事申诉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东汉·王符:《潜夫论·明暗》。
    64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5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6高一飞:《程序超越体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6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8管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9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0韩流:《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1郝银钟:《刑事公诉权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72何家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73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4黄风编:《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5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6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7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9孔璋:《中美公诉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80兰耀军:《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1廖中洪主编:《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82林国贤、李春福:《刑事诉讼法论》(下),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
    83林俊益:《刑事诉讼法概论》(下),台北:新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
    84林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5林钰雄:《检察官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6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7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8宁松、白彦:《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89欧卫安:《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0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1齐延平:《人权与法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2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93宋英辉:《刑事诉讼理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4苏力:《法治的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5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96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7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8谭世贵:《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9陶杨:《刑事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0汪建成:《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专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101王晋、刘生荣:《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02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3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4吴卫军:《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0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6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7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8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9熊秋红:《刑事辩护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0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1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2许海峰:《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3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14许志:《刑事侦查前沿问题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5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
    116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7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118由嵘:《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
    119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9年版。
    120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21张丽卿:《刑事诉讼理论与运用》,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
    12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23张有亮、喻兴龙:《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
    124赵国玲:《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125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6郑水流:《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二分册),内部资料。
    128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律制度史教研室:《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分册),内部资料,1980年版。
    129周伟:《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0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3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3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4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5[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36[日]奥村正雄:“英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保护”,《刑法杂志》第29卷第2号。
    137[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138[日]中村英郎:“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的目的”,陈刚译,《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39[英]斯宾塞:“我们需要起诉人对判决的上诉吗?”,《外国法学译从》1988年第4期。
    140卞建林:“颇具特色的日本刑事起诉制度”,《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
    141陈冬:“改革我国刑事立案标准问题的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142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143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144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145陈卫东、王政君:“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46陈卫东:“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法学家》,1999年第4期。
    147程荣斌:“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148樊学勇、陶杨:“刑事诉权理论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149付剑锋:“全国首例缓刑听证案调查”,《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6日。
    150韩流:“论被害人诉权”,《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151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法治资讯》,2008年第6期。
    152黄海波、刘旭红:“刑事二审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53姜福先、张明磊:“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2期
    154蒋晨:“多此一举的量刑建议”,《江南时报》,2003年6月24日。
    155兰耀军:“被害人视野中的刑事案件撤销制度”,《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9期。
    156兰耀军:“论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和保障”,《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报》,2004年第3期。
    157兰耀军:“论自诉担当”,《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158兰耀军:“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权保障及完善”,《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59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60李和仁、王渊:“量刑建议活动缺乏统一标准,专家探讨新形势下制度改革”,《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161李和仁:“量刑建议:摸索中的理论与实践”,《检察日报》,2001年2月12日。
    162李龙:“民事诉权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163李文健、陈海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应当被赋予上诉权”,《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164李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从聂树斌案谈我国刑事诉权的缺失”,《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
    165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166刘万奇:“刑事被害人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167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2001年第4期。
    168吕宗慧:“论我国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新发展”,《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
    169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70莫纪宏、张毓华:“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宪法研究》2002年第1期。
    171尼古拉·裴多菲尔德:“量刑与公正——关于刑罚理论及量刑法的一篇英文报告”,《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2欧仁山:“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实现途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73裴苍龄:“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74彭海清:“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管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
    175邱巧红:“论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时诉权的行使”,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毕业。
    176任喜跃:“被害人上诉权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77石红梅:“刑事自诉权的价值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78孙宁华:“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
    179孙森淼:“论诉权学说及其实用”,《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180谭世贵:“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法学家》,2001年第3期。
    181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182王长莹:“刑事诉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毕业。
    183王建:“驳赋予公诉被害人上诉权的观点”,《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
    184王军、吕卫华:“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85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86王青山:“检察院探索量刑建议引争议——是监督还是侵权?”,《四川日报》2009年9月2日。
    187王锡三:“近代诉权理论的探讨”,《现代法学》1989年第6期。
    188王志华:“公诉权理论新探”,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毕业。
    189吴卫军:“论自诉担当”,《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90吴卫军:“我国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91吴卫军:“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92熊秋红:“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193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194宴向华:“美国大陪审团与检察官公诉权”,《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195杨正万:“被害人的上诉权再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96姚莉:“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97叶峰、谢鹏程:“论执法体制和执法环境的改善”,《法学》,1997年第2期。
    198尹丽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199张敬博:“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人民检察》2009年第17期。
    200张泽涛:“过犹未及: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之反思”,《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01周国均、宗克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202朱孝青:“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03赵志梅:“论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有效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04陈有西:“校园惨案频发是社会矛盾失控信号”,2011年12月16日,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50164521.html
    205施鹏鹏编译:《法国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重要内容举要(七),2012年1月8日,http://droitcompare.fyfz.cn/art/288454.htm
    206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2012年12月16日,http://review.jcrb.com/zywfiles/ca541923.htm
    207《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
    208《大清法规大全》卷7
    20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10《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11《法国刑事诉讼法》,罗洁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12《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1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214《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5《唐律疏议·斗讼律》
    216《唐律疏议·贼盗律》
    217《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218005年至2009年《中国法律年鉴》
    1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 Belmont, CA:WadsworthPublishing Company,1990.
    2Chain Perelman,“Justice Re-examined”,i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ordrecht:D. ReidelPublishing Company,1990.
    3Markus Dirk Dubber, Victims in the War on Crime:The Use and Abuse of Victims’ Rights,New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2.
    1Douglas Evan Beloof,“The Third Model of Criminal Process: The Victim Participation Model”,Utah Law Review.1999, pp.289-330.
    2Kent Roach,“Four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Criminology, Vol.89,No.2,1999, pp.671-716.
    3Robert P. Mostellert,“Victim impact evidence: Hard to find the real rules”, Cornell L.Rev. vol.88,2002-2003,pp.543-554.
    4William T. Pizzi,“Victims’ Rights: Rethinking Our ‘Adversary System’”, Utah Law Review.1999,pp.34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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