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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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企业进化的最高组织形态,现代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避免了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对公司运营的控制,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降低了公司的决策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即董事会拥有决策权,股东大会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使得权力滥用成为可能,而内部监督成为必需。
     现实中,以“一股独大”为特征的中国资本市场造就了强势的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力几乎是无边界的,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主动存在”的自我价值唤醒,近些年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也与证监会的预期相差甚远,这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企业群体性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参考域外立法在同一领域的成功实践,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权力秩序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外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及评述,并得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模式选择的启示;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现状及其失灵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方面的立法不足和实践冲突,探讨了中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权力层次倒挂”的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倒挂现象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普遍瘫痪或半瘫痪的本因;最后根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原理和中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环境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法律对策,并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进行关系定位与协调。
As the highest form of enterprise organizations,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character of modern listed companies can avoid the control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by the original providers of the company's property, it also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company's decisions and reduce the costs of making decisions, but it leads to an inconsistent share of property rights, that mean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he power of making its own decisions, while the shareholders have to bear the consequences of their decisions, which makes the abuse of power possible and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necessary.
     In reality, China's capital market creates a strong board under the dorminance of powerful shareholder.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enjoy a great power without borders, but the function of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weakened or even reduced to none and the effec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not as powerful as it is supposed to be, which obstructs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Therefore, based on the successful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in the same area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the reconstruction of internal power order could strengthen internal supervision of listed companies.
     Firstly, This paper cit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models about internal supervision, which is an inspiration to our chosen for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organs. Secondl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carries out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failure. We also introduce the shortcomings of legislation and the conflicts in pratice of these organs, then make it clear that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the reversal of power level" of three organs which ar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board of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in listed companies. The reversal is the major reason of the paralyzed or semi-paralyzed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Finally, according to a path-dependent change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environment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this paper focuses on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internal supervising organs of the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in law, how to arrange the internal supervising functions and improve their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ndependent directors.
引文
1 杨敏华:《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载于《台湾人文生态研究》第五卷第1期。
    2 [美]R·W·汉密尔顿:《公司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3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Boards,Report of NACD Blue Ribbon Commisssion on Director Professionalism 9(1996).
    4 The Business Roundatable, Statement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0(1997).
    5 内部人控制,指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经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参见[日]青木昌彦等著:《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张春霖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6 马荣伟:《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北大法律信息网。
    7 韩朝炜:《近年证券市场六大名案评析》,载于《公刊法律评论》,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
    8 德国《股份法》第101条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和劳方委派;向监事会派遣成员的权利只能由章程并且只能为特定股东或为特定股票持有人设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委任。监事会不拥有为进行决议所必要的成员人数的,经董事会、一名监事或一名股东申请,法院应向监事会对该人数进行补充。第95条规定,监事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可以规定某个较多的人数的,人数必须能够被3整除。第111条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1)对业务的执行进行监督;(2)可以查阅和审查公司的帐簿和文件以及财产,特别是公司金库和现存的有价证券和商品;(3)召集、召开股东大会;(4)不得将业务执行措施转于监事会;(5)监事会成员不得将职责交由他人履行。转引自杜景林、卢湛译:《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4页。
    9 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33页。
    10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11 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2 [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曼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7页。
    13 杨敏华:《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载于《全国律师》2003年9月号。
    14 此处的大公司是指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或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特别规定适用有关大公司特例的公司。参见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15 田边光政著:《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李伟群译,载于[日]滨田道代、顾功耘主编:《公司治理——国际借鉴与制度设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6 长孙子莜、安娜·阿波乃尔:《法国公司法更新》,载于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7 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18 黄铭桀:《公司监控与监察人制度改革议——超越“独立董事”之迷思》,载于《台大法律论丛》第29卷第4期。
    19 蒋大兴:《独立董事:在传统框架中行动?——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上),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20 王保树:《是采用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20世纪留下的法人治理课题》,载于《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70华诞祝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
    21 张筱峰、刘剑:《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于《求索》2004年第2期。
    22 2005年新《公司法》第53、54、55、118、119、120条规定。
    25 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26 薛美红:《构建独立董事委派制》,载于《财会研究》2006年第2期。
    27 肖曙光:《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的相关性研究》,载于《系统工程》2006年第8期。
    28 李燕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沈四金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9 龙卫球、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30 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页。
    31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第56页。
    32 李开甫:《简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33 观点详见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彭真明、常健:《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载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4 观点详见王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戚晓辉、张吴:《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融合》,载于《商业研究》2004年第21期;龙卫球、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35 观点详见王骏:《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构架的法律思考》,载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 年第12期;孙敬水:《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杨培景:《论我国公司监督模式的选择》,载于《金融与经济》2005年第9期等。
    36 Sibao Shen and Jing Jia,Will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nstitution Work in China? 27 Loy. L.A. Int'l & Comp. L. Rev. 223 (2005).
    37 【加】布莱思·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曼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1页。
    38 刘雁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武汉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4年硕士论文。
    39 曹宗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缺失、矛盾及其整合》,载于《经济学家》2004年第2期。
    40 周作斌、史卫民:《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载于《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第4期。
    41 根据德国《股份法》的规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若规定较多之成员数时,必须为3的倍数,如公司资本不足150万欧元者,监事成员最多为9人;如在150万至1000万欧元之间者,监事成员最多为15人;超过1000万欧元者,监事成员最多为21人。关于职工参与决定法和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中的规定是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来限制监事会成员的数量的,在此不详细说明。引自杨敏华:《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载于《全国律师》2003年9月号。
    42 吴成凤:《监事会再造——基于博弈论的监事会研究》,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2期。日本商法典中要求“日本公司必须任命法定监事,法定监事不能同时是公司的董事或雇员,而且在过去的五年内既不是公司的董事,也不是公司的雇员。”现实中,利益相关的外部监事大约占法定监事的一半。
    43 我国上市公司宁愿采取股权融资是因为: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具有“软约束”的特点,上市公司管理层将股权融资作为一种长期的无需还本付息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股权融资并不能对上市公 司管理层构成强有力的约束,相反债权融资的审核更为严格。
    44 杨帆:《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载于《法学》2001年第12期。
    45 高旭军主编:《中德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46 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载于《法学》2004年第2期。
    47 刘俊海:《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48 【美】卡塔琳娜·皮斯托、约拉姆·凯南、扬·克莱因赫斯特坎普、马克·维斯特:《法律演进与移植 效果》,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二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
    49 徐大佑:《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理论研究的基本回顾》,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1期。
    50 独立董事公会对独立董事进行注册制管理,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在该组织进行登记,取得注册独立董事资格,以努力形成独立董事阶层,强化自律管理。
    51 周述荣:《公司社会责任与我国董事制度的重构》,载于《商业研究》2006年第5期。
    52 J.W.Byrd and K.A.Hickman,Do Outside Directors Monitor Managers? Evidence from Tender Offer Bid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 32(1992).
    53 刘和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论——兼论独立董事功能的定位》,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第47页。
    54 马维胜:《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综述》,载于《新疆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55 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56 沈辉:《承担与支付相分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薪酬制度的必然选择》,载于《经济师》2006年第11期。
    57 Sanjai Bhagat and Bernard Black,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Board Composition and Finn Performance,54 Bus.Law.921 (1999).
    58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第57页。
    59 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60 平来禄:《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载于《当代财经》2003年第10期。
    61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62 徐子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载于《法学》2001年第7期。
    63 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64 宫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65 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66 邵少敏:《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67 林章兵:《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载于《商业研究》2004年第6期。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曼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美】R·W·汉密尔顿:《公司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张国平:《当代企业基本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刘连煜:《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版。
    12、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杜景林、卢湛译:《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6、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8、【日】滨田道代、顾功耘主编:《公司治理——国际借鉴与制度设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胡铭:《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0、于潇:《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马连福:《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中国的实践与日本的经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2、高旭军主编:《中德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
    23、【英】乔纳森·查卡姆著:《公司常青——英美法日德公司治理的比较》,郑江淮、李鹏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5、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邵少敏:《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
    28、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9、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0、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1、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2、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1、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载于《法学》2004年第2期。
    2、徐子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载于《法学》2001年第7期。
    3、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4、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5、甘培忠:《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由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观察》,系2006年向《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提交的论文。
    6、龙卫球、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 元结构模式的调整》,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7、刘灵芝:《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的重叠与协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8、吴劲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10、李开甫:《简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11、杨帆:《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载于《法学》2001年第12期。
    12、彭真明、常健:《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载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3、刘俊海:《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14、韩朝炜:《近年证券市场六大名案评析》,载于《公司法律评论》,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长孙子莜、安娜·阿波乃尔:《法国公司法更新》,载于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6、蒋大兴:《独立董事:在传统框架中行动?——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上),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17、王保树:《是采用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20世纪留下的法人治理课题》,载于《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70华诞祝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8、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
    19、刘雁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全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库。
    20、【美】卡塔琳娜·皮斯托、约拉姆·凯南、扬·克莱因赫斯特坎普、马克·维斯特:《法律演进与移植效果》,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二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
    21、马维胜:《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综述》,载于《新疆大学学报》2003年第1 期。
    22、马荣伟:《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北大法律信息网。
    23、王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24、戚晓辉、张昊:《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融合》,载于《商业研究》2004年第21期。
    25、张筱峰、刘剑:《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于《求索》2004年第2期。
    26、薛美红:《构建独立董事委派制》,载于《财会研究》2006年第2期。
    27、肖曙光:《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的相关性研究》,载于《系统工程》2006年第8期。
    28、吴成凤:《监事会再造——基于博弈论的监事会研究》,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2期。
    29、徐大佑:《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理论研究的基本回顾》,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1期。
    30、周述荣:《公司社会责任与我国董事制度的重构》,载于《商业研究》2006年第5期。
    31、沈辉:《承担与支付相分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薪酬制度的必然选择》,载于《经济师》2006年第11期。
    32、平来禄:《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载于《当代财经》2003年第10期。
    33、周作斌、史卫民:《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载于《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第4期。
    34、孙敬水:《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35、曹宗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缺失、矛盾及其整合》,载于《经济学家》2004年第2期。
    36、樊清华、曹捷生:《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整合的立法思考》,载于《企业经济》2005年第6期。
    37、李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董事制度》,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2年第12期。
    38、王骏:《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构架的法律思考》,载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39、缪艳娟:《重塑我国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兼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协调》,载于《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40、唐清泉、罗党论:《设立独立董事的效果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载于《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期。
    41、林章兵:《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载于《商业研究》2004年第6期。
    42、李燕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于沈四金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3、刘和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论——兼论独立董事功能的定位》,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4、祝孔海:《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关系问题分析》,载于《企业经济》2005年第2期。
    45、龙燕柳:《现代公司治理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载于《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6、杨培景:《论我国公司监督模式的选择》,载于《金融与经济》2005年第9期。
    47、陈彦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于德国公司治理法典中法规地位之探讨》,载于《政大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48、黄铭桀:《公司监控与监察人制度改革议——超越“独立董事”之迷思》,载于《台大法律论丛》第29卷第4期。
    49、杨敏华:《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载于《台湾人文生态研究》第五卷第1期。
    50、杨敏华:《两岸公司法——监事会与监察人职权之比较》,载于《全国律师》2004年11月号。
    51、杨敏华:《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之研究》,载于《全国律师》2004 年7月号。
    52、杨敏华:《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载于《全国律师》2003年9月号。
    53、林国全:《监察人修正方向之检讨——以日本修法经验为借镜》,载于《月旦法学》2001年06期。
    54、林仁光:《论经营者诚信、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制度与公司治理》,载于《月旦法学》2004年03期。
    55、Sibao Shen and Jing Jia, Will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nstitution Work in China? 27 Loy. L.A. Int'l & Comp. L. Rev. 223 (2005).
    56、Thomas J. and re, Jr., Some Reflections on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 Glimpse at German Supervisory Boards, 70 Tul. L. Rev. 1819 (1996).
    57、J.W, Byrd and K.A. Hickman, Do Outside Directors Monitor Managers? Evidence from Tender Offer Bid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 32 (1992).
    58、Sanjai Bhagat and Bernard Black, 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Board Composi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54 Bus. Law. 92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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