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配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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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罪配刑就是对处于数罪形态的犯罪分配刑罚。英美法系不重
    视对数罪问题的研究,大陆法系的研究又相当凌乱,国内学者的研
    究大多停留在条文表层,所以,目前世界上尚无人系统地研究这个
    问题。由于立法上存在着混乱,实践中无所适从,所以攻克这个难
    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同种数罪采用并罪的方法寻找出与数罪等效的一罪,为之配刑
    即是为同种数罪配刑,实践中存在的数额犯的犯罪数额的累加,和
    非数额犯同种数罪的从重处理,都是并罪的具体方案。异种数罪通
    过个罪所配之刑运算来推出数罪整体应配之刑,这就是并罚的方法。
    数罪并罚有三个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它们
    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具有正当性。其中限制加重原则是最常用的原
    则,随着个罪中最重的刑期的增加,限制的程度应该越来越大,加
    重的程度越来越小。这种变化规律可以用公式表示。这个规律的发
    现为从立法上解决限制加重原则的量化问题创造了条件。
    作为一种特殊的异种数罪,牵连犯应以从轻并罚为原则。异种
    主刑的并罚仍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无须作不必要的刑期折算。个
    罪所对应的刑种和刑度同样可以满足数罪配刑的需要,无须为数罪
    另设刑种和刑度。现行刑法的有关数罪的条文没有统一的配刑理念,
    应该以数罪配刑的基本理性进行梳理。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s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crime that is in modality of several crimes. It is not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study i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it is very random in civil law countries. Most scholars' research is very superficial in China. In a word, there is no one who research the problem in all round way and deeply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the randomness in learning and absence in legislation, the judge don't know how to deal with this sort of case in practice, so to solve this problem is greatly useful in theory and reality.
    The way of merger of offences is fit for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plural crimes of the same kind, that is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a crime which is equivalent with the plural crimes of the same kind. For example cumulating the amount or giving heavier punishment, Through operating the punishment of every crime we can get the punishment of several crimes, This process is called concurrent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There are three principles in concurrent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ncluding principle of absorption, cumulation and limitative aggravation. They have justification in their own area of application, and principle of limitative aggravation is in the most common use.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maximum term, more restriction is found. And this rule can be expressed by formula. This discovery paves the road for working out the problem in legislation.
    As a different kind of several crimes, the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principle for implicated crimes is less concurrent punishment. Range of punishment and kind of punishment for a single crime can fill the need of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so it is not necessary to set range of punishment and kind of punishment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a single crime. Limitative aggravation should be the main
    
    
    principle for the concurrent punishment of different kind of principal punishment, an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onvert the different sort of principal punishment. Because there is no uniform idea of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in articles on several crimes, we should card the law with basic sense of distributing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引文
[1]邱兴隆,《配刑原则统一论》,《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2]参见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1996年4月版,第3—5页。
    [3]在本文中,一罪与数罪相对称,一罪是指独立于数罪之外的一个犯罪,个罪是指数罪中的某一个犯罪。
    [4]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61页。
    [5]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同。
    [6]关于刑罚根据论的详尽论述请参见邱兴隆著,《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330页。
    [7]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可能推翻一个政权、一个政府、甚至是一种社会制度。
    [8]参见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刑罚与犯罪》,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9]参见黑格尔著,范扬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10]邱兴隆博士曾以刑罚的有限性和犯罪的无限性,推出宽容和节俭是社会的明智选择。限制加重原则正是在数罪配刑中,俭用刑和宽容用刑的一种刑罚制度。参见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1]参见《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泽,第65页。
    [1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96页。
    [13]若刑期简单相加而不加限制,使得大量的犯罪包括一罪和数罪的刑期很快升至人的寿命之上,在人的可能承受的刑期之上的刑罚,其实质严厉性处于同一次序。
    
    
    [14]参见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5]198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并罚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
    [16]我国数罪并罚原则不允许将刑种升格,若在有些国家允许升格,则另当别论。
    [17]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18]陈兴良著,《刑罚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4页—535页。
    [19]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8页。
    [20]刘选,《限制加重原则的估堆量刑及其救治》,《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21]谢强,《1.5+3=4?》,《社会》,2000年第1期。
    [22]参见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页;姜伟著,《犯罪形态论》,法律出版1994年3月版,第24页。
    [23]邱兴隆著,《罪罚讲演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89页。
    [24]参见邱兴隆著,《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5页。
    [25]学界对按罪配刑与按需配刑,存在一定的争议。参见邱兴隆著,《配刑原则统一论》,《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需和罪都是影响配刑基准的因素,为研究方便,先假定需的因素不变,
    
    罪的严重性因素变化就体现了应受惩罚性的变化,同样的道理再适用于需的因素的研究。
    [26]邱兴隆博士在其《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6月第1版,388页,论述了这一原则,虽不是直接讨论本文的论题。笔者认为这种理念具有普遍适用性。
    [27]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64—65页。
    [28]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475—477页。
    [29]表中所用数据的单位取决于一定的国家有刑徒刑的最小时间单位。
    [30]参见邱兴隆著,《罪罚讲演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206页。
    [31]为什么量刑者本人是清楚的呢?这是因为在给重罪配刑时,犯罪的严重性有多大,所配之刑对应犯罪的严重性区间有多大应该清楚,轻罪的严重性,司法官也应清楚,从而两罪相加所形成的值是不是突破重罪之刑所对应的犯罪严重性区间,司法官也应该是清楚的。
    [32]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33]或者说在司法解释中,在美国有量刑指南,在我国没有系统的量刑指南,但有司法解释与之相当。
    [34]关于连续犯如何处罚,请参见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1996年版,第251页。对于连续犯的处罚问题的争论程度丝毫不亚于同种数罪,笔者在本文中是解决数罪配刑问题,将问题推到作为一罪的连续犯上,也可以算是完成大吉了,但连续犯是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的非典型的一罪,所以,笔者想在注释中表明最后的观点,数次犯罪,就视同连续数次犯罪,相当于一次犯与数罪同等危害的一罪。
    [35]笔者不同意将人身危险性等同于犯罪可能性。而认为人身
    
    危险性等于犯罪的可能性乘以可能所犯之罪的严重性。你可以说曾10次偷过鸡的人再偷的可能性比曾3次杀过人的人再杀的可能性要大,但你不能说前者比后者的人身危险性大。
    [36]只有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为每种犯罪设置量刑幅度时,考虑到了每种犯罪的同种数罪也要在此幅度内裁量,才可以把同种数罪作为一罪处理,立法者不是具体的一个人,不好去问“他”到底考虑了没有。我推断“他”是没有考虑,也无法考虑。如果考虑的话,每种犯罪的量刑幅度都会很大,轻罪与重罪也就很难在区分。整个刑法典也就成了满目重刑的刑法典。
    [37]这是199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罪数理论研讨会上的一个提法。
    [38]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1996年版,第274页。
    [39]在此情况下,可以数罪并罚,取限制加重原则的下限,即数罪中最重刑,有同样的效果,不矛盾。
    [40]在抽象意义上,相同的罪即配刑因素相同的罪。
    [41]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16页。
    [42]邱兴隆著,《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扉页。
    [4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57年2月16函中,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批复中,1984年9月17日的电话答复中、等、多次应下级法院的请示予以答复此问题,并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
    [44]当然仍然难表达完整之意。
    [45]这里之所以用重字而不用高字,是因为不同种主刑的刑期不具有可比性。
    [46]一部完善的刑法中应该对一罪的诸形态包括连续犯的配刑有所规定。若暂且没有规定,连续犯的配刑同同种数罪一样需要转换,即进一步转换成典型的一罪,思路是设想这些罪行发生在一次
    
    犯罪中如何处罚。比如:盗窃枪支罪是非数额犯,某人三次共盗窃三支枪,犯三个非数额同种数罪,我们可以将其转化为此人一次盗窃三支枪的一罪,刑法分则如何对待这样的一罪,也就应如何对待相应的同种数罪。这与数额犯同种数罪的配刑理念是一致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4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年4月16日法复[1993]3号)。
    [48]对单纯的刑事审判虽无影响,但有时难免在附加刑方面出现问题,所以还是正式审一次为好,更何况还可能有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不审判是无法解决的。
    [4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5年5月8日)。
    
    
    [1]【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93年版。
    [4]【日】西村克彦著,《犯罪形态论》,良书普及会,1969年版。
    [5]【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9]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0]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版。
    [11]邱兴隆著,《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12]邱兴隆著,《罪罚讲演录(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
    [13]邱兴隆著,《刑法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邱兴隆著,《刑法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16]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0]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4月版。
    [22]胡学相著,《量刑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4]张希坡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5]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
    [26]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
    [27]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88年八月版。
    [28]金凯编著,《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版。
    [29]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0]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编,《刑法总则分解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57年4月版。
    [32]《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33]《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4]《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6]《加拿大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法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8]《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高铭暄,《谈谈我国的一罪与数罪》,《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
    [2]高铭暄,《谈谈我国的一罪与数罪》,《人民检察》,1983年第8期。
    [3]马克昌,《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4]邱兴隆,《配刑原则统一论》,《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5]邱兴隆,《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
    [6]邱兴隆,《配刑辩》,《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7]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8]陈宝树,《论数罪并罚》,《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
    [9]汪元金,《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10]张渑祖,《日本的数罪及数罪并罚》,《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11]孟庆华,《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评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12]刘选,《限制加重原则的估堆量刑及其救治》,《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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