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灵魂到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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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哲学是对宪法本性的探究,宪法本性又根源于人的本性。对人的本性的不同认识在西方产生了古今宪法哲学之分,这种区分最明显地体现在《理想国》和《利维坦》这两部伟大的作品之中。古典宪法哲学是探求有关宪法本性的整全知识,这种知识必然包含灵魂的知识,因为灵魂是人性中唯一向整全开放的部分,它比其他东西更接近整全。灵魂包括理性、激情与欲望三部分,这三部分之间的秩序安排构成了灵魂的宪法。当理性控制激情和欲望时,灵魂的宪法被认为是最正义的,这种正义也就是自然正义,它存在于哲人的灵魂。灵魂的宪法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当它处于最正义状态时,这个人就是最幸福的人和最自由的人,也就是过上美好生活方式的人。城邦的宪法根源于灵魂的宪法,它指的是共同体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取决于谁占统治地位和共同追求什么。最好的城邦宪法是哲君制,哲人之所以掌握政权,是因为他的灵魂中智慧处于统治地位。哲君制与对人性的完美要求相一致,它是可欲的;同时,只有具备最有利的条件,它又是可能的。不完美的城邦宪法都与统治者灵魂的宪法之败坏相关,因此,通过教育培养统治者灵魂的德性,在他们灵魂中建立好的宪法,这是古典宪法哲学的最终目标。
     现代宪法哲学摒弃了把宪法本性放到整全中去理解的努力,在霍布斯那里,哲学寻求的仅是一种原因的知识,也就是只理解能够被我们理解的存在。灵魂超出了人类理解范围被排除在哲学之外,我们能理解的存在是身体。身体由各种激情所驱动,其中最强烈的是对暴死的恐惧。恐惧是最为可靠的激情,它是自然权利的根源。自然权利构成了现代宪法哲学的伦理基础,它的目的是自我保存,核心内容是自由。自然法(laws of nature)是根据自然权利推导出的道德法则(moral laws),而不是再理解为自然法(natural laws)。正义现在变成了身体的意志,再也没有道德评价功能。身体的各种激情或意志统统理解为权力,它是人与人和人与国家之间进行沟通的唯一媒介。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众多个人权力转变为主权权力。主权者之所以是主权者,不是因为他的智慧和理性,而是他的意志。宪法首先体现的是主权者的意志,其次体现了主权者和臣民之间以保护与服从为主旨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主权者保护下的身体自由包括外在的生命权和内在的信仰自由和德性教育的自由。
     斯宾诺莎和洛克在霍布斯所开创的身体宪法哲学基础上把它进一步向前推进。斯宾诺莎把宪法哲学的伦理基础由霍布斯的自我保存变成“理性的自我保”,由此论证了思想自由的合理性。洛克把自我保存发展为“舒适的自我保全”,把生命权扩展为财产权也就顺理成章。在财产权基础上对主权权力进行宪政化,是洛克对霍布斯的宪法哲学进行另一重大修正。现代宪法哲学在人性认识上的困境,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古典灵魂宪法哲学的意义。但如何利用古典灵魂宪法哲学来补救现代身体宪法哲学,这个任务只能由现代人自己去完成。
The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quests for the nature of constitutions, which stems fromthe human natur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n the human nature through time have causedthe gap between the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and its modern counterpart, and the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best demonstrated in the great works of Plato’s Republic andThomas Hobbes’ Leviathan. The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quests for the wholeknowledge about the nature of constitutions, which would inevitably reach the domain ofsoul for it is the soul and only the soul that is open to the whole of human nature, closerthan anything else. The soul itself consists of reason, spirit and desire. The order amongthem makes the constitution of soul. When reason takes control of spirit and desire, theconstitution is believed to be the justest. And the just is called the natural justice, whichexists in the soul of philosophers. The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ul decides the lifestyle of aperson who would be the happiest and the freest and who would live the best life, when itis in condition of the justest. The city-state constitution is rooted in that of soul. It refers tothe lifestyle of the community, which relied mostly on who was in leading position andwhat was the general pursuit. The best city-state constitution is that philosophers rule askings.Philosophers were put onto the throne because it was the wisdom in his soul thatruled. The philosopher-ruling constitution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for theperfectness of the human nature, and it is desirable; meanwhile, in favourable conditions, itis possible as well. By contrast, imperfect city-state constitutions are generally resultedfrom the corru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soul of the ruling class. Therefore, the utmostgoal of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is to cultivate virtue in the ruling class andestablish good constitution in their soul.
     Modern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quits the effort to put the nature of constitution into the whole. In Hobbes, philosophical pursuit is but the knowledge of cause, that it is anunderstanding of what is understandable. It means that soul is beyond humanunderstanding and then is denied by philosophy and what we can understand is thephysical being, the body, or the flesh. Our body is driven by various passions among whichthe strongest is the fear toward death. Death is the most reliable passion, the root of naturalrights. Natural rights lay an ethical foundation for modern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Theaim of natural rights is self-preservation and the essence of it is liberty. Laws of nature aremoral laws deduced on natural rights, and they can’t be understood as natural laws. Then,just becomes physical will, and there is no more moral criticizing function in it. Thepassions in a person are referred as right as a whole, the only medium of communicationbetween human individuals or nations. By reaching social contracts, a number of personalrights become sovereign power. A sovereign rules not because of his wisdom or reason,but his will. A Constitution first of all reads the will of the sovereign, and then it revealsthe obligation relationship, the basic right between the sovereign and his/her subjectsaiming at protection and obedience. The bodily liberty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sovereign includes physical liberty and the interior liberty in belief and moral education.
     Spinoza and Locke advanced further on the basis of the body constitutionalphilosophy established by Hobbes. Spinoza turned the ethical foundation of the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from Hobbes’“self-preservation” into “rationalself-preservation”, and thus justified the thought of liberty. Locke developed the notion of“self-preservation” into “comfortable self-preservation”, and hence justified the extensionof life right to possession right. The shift from sovereign power to constitutionalgovernment is another great improvement of Hobbes’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by Locke.The plight of the modern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in understanding of human nature,prompts us to rethink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lassical soul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Butthe task as to make use it to compensate the modern body constitutional can only beaccompanied by people today.
引文
①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②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256页。
    ③《严复集》(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页。
    ④《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1页。
    ⑤《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2页。
    ①参见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身体的形成(1895—1937)》,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尤其是第二、三章。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③[德]阿图尔·卡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另参见[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54页。
    ④[德]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汪庆华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②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
    ③林国华:《古典的“立法诗——政治哲学主题研究”》“著者卷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①转引自[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197页。
    ②[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本文采用的是郑戈的译文,[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页。
    ③转引自《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页。
    ④[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开篇引言”,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⑤郑毅:《什么是宪法哲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26页注⑥。
    ①[美]布鲁姆:《巨人与侏儒》,张辉选编,秦露、林国荣、严蓓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②[美]:《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研究》,张缨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226—227页。
    ③[美]:《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论理解启蒙》,杨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①[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引言”,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189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⑤施特劳斯在早期著作(如《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多用“自然法”(natural law)的概念,但以后他基本把naturallaw保留给基督教的托马斯主义传统,而用natural right来同时指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学说和近代以来霍布斯的“天赋人权”学说。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载[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页注(25)。
    ⑥[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8页。
    ⑦[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9、185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注意一种被遗忘的写作艺术》,载刘小枫选编:《苏格拉底与现代性——施特劳斯讲演与论文集:卷二》,林志猛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同时可参见施特劳斯下面这句话:“一本显白的书因此含有两种教诲:一种是具有教谕性质的大众教诲;另一种是关于最重要的哲学教诲,仅仅透过字里行间暗示出来。”[美]列奥·施特劳斯:《迫害与写作艺术》,刘锋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②Leo Strauss,The City and Ma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pp.51-54.
    ③Leo Strauss,The City and Ma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p.138.
    ④该章已译为中文——《<王制>义证》,收入刘小枫选编的《<王制>要义》之中。
    ⑤Eric Voegelin,“Equivalences of Experience and Symbolization in History”,in Eric Voegelin, Published Essays,1966-1985,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Eric Voegelin,V.12,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0,p.166.
    ①Eric Voegelin,The New Science of Politics:An Introductio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p.152-161.
    ②[德]沃格林:《<王制>义证》,载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261页。
    ③[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5页。
    ④[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⑤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页。
    ⑥[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⑦[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①[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②[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应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③[英]昆廷·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序”,管可秾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8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①梁成意:《西方现代宪法的危机与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72页。
    ②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③林来梵:《“身体宪法学”入门随谭》,《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20—124页。
    ②[美]克吕格:《<王制>要义》,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③[美]罗森:《西方宪政主义》,余履雪译,载李强主编:《宪政与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④苏格拉底之前有关灵魂的各种解释都不包含“自我”的概念。在荷马的词汇中,灵魂指的是“生命的气息”、“生命的原料”、“生命的动力”,强调的是赋予身体以生命的“生命灵魂”,而不是形成人之自我意识的灵魂。因此,在荷马的希腊文中,我们找不到“我希望”或“我想要”等类的词语。自然哲学家关注的则是万事万物的灵魂,即万物有灵论,而不是人的灵魂,有关灵魂概念在苏格拉底那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参见邓世安:《古希腊人魂的概念——从荷马到柏拉图》,载成功大学历史学系:《西洋史集刊》(第2期),成功大学历史系出版社1980年版,第1—24页;另参见刘莘:《苏格拉底:灵魂与身体》,载《重庆师范大学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0—36页。
    ①[英]A·E·泰勒、[奥]Th.龚玻茨:《苏格拉底传》,赵继铨、李真译,1999年版,第83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译/疏,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36c,第127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译/疏,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127页第注③。
    ④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98c-99b,第67—68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96a-99d,第64—68页。
    ①苏格拉底这段时期关于灵魂的观点同样出现在色诺芬的著作中,色诺芬笔下的苏格拉底认为灵魂既非由物质构成,也不是来源于物质,作为单一不变的精神实在,它由神赋予的。因此,作为在我们里面统治着一切的灵魂,它是人之最重要的部分,要比人的其他一切都更具有神性。[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0、160页。
    ②Cf. Werner Jaeger, Paideia: 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 (vol. II),translated Gilbert Highet,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1971, p.199.
    ③据说柏拉图对开篇进行了多次改写。[古希腊]拉尔修:《明哲言行录》,徐开来、溥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页。
    ④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27a,1968, p.3.《理想国》的中译本主要参照的是郭斌和和张竹明的译本,同时参考了王扬的最新译本,英译本参考的是布鲁姆(Allan Bloom)的译本。凡英译本与中译本个人认为意思差不多或一致的地方,本文注明中文的出处;凡中译本和英译本有出入的地方,本文注明英文的出处。无论是中译本还是英译本,均注明斯特方编码和出处的页码。
    ⑤[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T.M.罗宾森英译,楚荷中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译文参见[德]沃格林:《<王制>义证》,载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①转引自[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注①。
    ②罗森认为这种强迫是不正义的,不正义先于正义,暗示正义城邦起源于非正义和强迫。这里也暗示了古典与现代政治哲学在理解起源上的区别,前者认为善好的政治秩序只有建立最初的暴力之上,马基雅维利则在《君主论》中表明,正义的城邦只有在没有朽坏的东西中建立。这里还暗示,最大的暴力是针对统治者而不是公民,针对的是精神而不是肉体。[美]罗森:《诗与哲学之争》,张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111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18c,第277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18d,第278页。
    ①余纪元:《〈理想国〉讲演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118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24e,第287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33d,第300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32c,第298页。对照布鲁姆的英译本,译文略有改动,为了行文的统一,本文把“good”都译为“好”。
    ①[英]Ian McLeod:《法理论的基础》,杨智杰译,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3页。
    ②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3—124页。
    ③肯宁顿:《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载刘小枫编:《施特劳斯与古今之争》,高艳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9b,第267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5a,第260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8c,第266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8b,第266页。
    ③参见贾冬阳:《“出离”与“返回”——柏拉图“洞穴比喻”的临界启示》,载萌萌学术工作室主编:《政治与哲学的共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9b,第267页。
    ⑤阿那克萨戈拉等人对世界上的事物和过程的研究方法是,是把世界上的事物和过程,追溯到世界上别的事物和过程那里去。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97b-98b,第65—67页。
    ⑥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99d-e,第69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克拉梯楼斯篇》,彭文林译注,联经出版社2002年版,384d、435d-e,第6、140页。
    ②在《斐多篇》中柏拉图承认伦理之物和数理之物有理念,《理想国》和《克拉梯楼斯篇》都承认人造物有理念,但不是变动之中的事物,即不承认流动存在于理念之中。彭文林认为,从这点可以推断《克拉梯楼斯篇》是柏拉图的中晚期过渡作品,存在于《理想国》同一时期,而不是有学者所主张的是他的早期作品。[古希腊]柏拉图:《克拉梯楼斯篇》“导论”,彭文林译注,联经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第53—54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克拉梯楼斯篇》“导论”,彭文林译注,联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5页。
    ⑤[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①关于柏拉图哲学中事物“是什么”与事物的“理念”、“本性”和“自然”之间关系的论述,请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绪论”,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②梁娥在《哲学的新论》中,开宗明义就阐述了提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她认为,问题的提法,不单规限而且引导答案的答法——不管是对的,还是错的。一门哲学的特色,是由提出问题而不是由所认定的答案决定。答案只是一堆事实,问题则提供一个架构,将事实的图像显示出来。转引自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秩序情结——中国思想的社会学诠释》,巨流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35页。我们常说提出有意义的问题比找到正确的答案重要说的就是这个哲学道理。哲学的价值正在于它提出有意义的问题,以此指引人们思考的方向。柏拉图通过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为开篇,并以这一贯穿对话始终,表达了古典宪法哲学最根本的特征是对“善恶”的伦理关注。霍布斯《利维坦》中提出是人的生存困境问题,因此将“自我保存”作为伦理基础。
    ③在希腊人时期,“自然”(physis)首先是指事物的本性、本质,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用来指“自然物总和或聚集”即“自然界”或“宇宙”,而到了近代科学勃兴和唯物主义哲学发达以后,“自然”逐渐变得和“自然界”同义。[英]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2页。
    ④Nomos一词本来是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没有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的区别,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靠风俗习惯(未成文法)来调节的。在希腊城邦国家形成以后,产生了人制定的法律(nomos),不过当时还没有分清法律同风俗习惯、未成文法(习惯法)的区别,仍用nomos来称呼。后来希腊和波斯之间以及希腊城邦之间缔结的协议和条约也叫nomos。王克金:《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的本性》,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第24页。
    ⑤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83.
    ⑥[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
    ①布鲁姆认为,克法洛斯与苏格拉底所理解的言谈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对克法洛斯来说,言谈只是一般的闲聊,它是一种老年人打法光阴的方式,而对苏格拉底来说,言谈是灵魂中高级的爱欲活动,具有哲学意味;克法洛斯喜欢言辞已是耋耄暮年,对苏格拉底来说,言谈是他一生的爱欲满足。参见[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1b,第6页。
    ③[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①[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②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没出现的原因还可能是苏格拉底的精灵不让他从事政治活动。[美]列奥·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月版,第1页。
    ①[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4b,第12页。
    ③[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载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63—164页。
    ④[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4c,第12页。
    ⑥希腊语aretê(音译为“阿瑞忒”)这个词被普遍地运用于所有领域中,其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卓越”(excellence)。它的用法可以由其所处的特定上下文得以限定,一匹赛马的“阿瑞忒”在于它的速度,一匹拉车的马的“阿瑞忒”在于其力量。如果这个词用在人身上,在一般的语境中,它意味人所能有的所有方面的优点,包括道德、心智、肉体、实践各方面。英文把它被译成道德味很浓的virtue(德性),基佐认为这令其丧失了所有希腊的风味。[英]基托:《希腊人》,张清津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王扬先生认为中文可翻译为“优秀品质”、“最佳本质”、“杰出的品格”或“美德”。[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注①。
    ①[德]弗里德兰德:《<王制>章句》,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6c,第16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38e-339a,第19页。
    ①[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②克勒托丰认为:“遵守统治者的命令是正义。”[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40a,第21页。这是一种趋近法律实证主义的观。
    ③[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5—56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52a,第39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53c,第41页。
    ③[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58e-359a,第46页。译文略有修改。
    ①[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59b,第46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60c,第47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65b,第53页。
    ⑤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 p.337.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68d,第57页。
    ②张文涛:《<王制>与古典政治哲学:政治、哲学与灵魂》,载萌萌学术工作室主编:《政治与哲学的共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9年版,第120页。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69a, p.45.
    ④希腊语physis(自然或本性)最初意指“生成”(“growth”),因而也指某物所成长的样子,也就是说,生成一词表示某物在完全长生、能像成熟的同类物一样活动时所具有的特征。[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绪论”,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⑤[德]弗里德兰德:《<王制>章句》,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①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65a, p.46.
    ②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72a, p.49.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72d,第63页。
    ④[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75a,第67页。
    ⑥[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75b,第67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76a,第69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76b-c,第69页。
    ③[德]沃格林:《<王制>义证》,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④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28e-429a, p.107.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32a,第152页。
    ②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33a, p.111.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35a-435b, pp.113-114.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43d-e,第172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44b,第173页。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44d, p.124.
    ①灵魂的“宪法”是柏拉赋予constitution一词的崭新涵义,它与城邦的宪法或城邦宪法相对应。由于我们通常忽视柏拉图灵魂的宪法这一层涵义,宪法仅指的是“城邦的宪法”或“国家的宪法”这一层涵义。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89b,第382页。
    ①在古典哲人看来,事物的本性只有在其完善形态,亦即事物的目的(telos)和理念中才会真正呈现。[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另参见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0—331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95b,第386页。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591d-e, p.274.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90e-591a,第384页。
    ⑤参见[瑞士]葛恭:《柏拉图与政治现实》,黄瑞成、江澜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⑥[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4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法]亚历三大·科耶夫:《论僭政——色诺芬<希耶罗>义疏》,何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75e-576a,第57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84c,第373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86a-b,第376页。
    ②马特:《柏拉图的神话戏剧》,载张文涛选编:《神话诗人柏拉图》,罗晓颖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③命运三女神指的是拉赫西斯、克洛索、阿特洛泊斯,她们是“必然”的女儿,控制着推动所有球形天体转动的“必然”纺锤。
    ④daemon,希腊神话中半人半神的精灵,负责守护某个人或者某个地方,一般译为守护神或命运,命运是守护神的引申含义。
    ⑤拉赫西斯女神的名字“∧χεσι”本意就是“分配者”,但她抛弃了命运的分配权,让每个灵魂自由选择自己的守护神。
    ⑥[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17e,第442页。
    ⑦[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T.M.罗宾森英译,楚荷中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18e,第423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19b-c,第423页。
    ③在柏拉图那里,“只关心自己的事物”特指哲人的生活方式。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96d-e,第248页。
    ④德内恩:《解决诗与哲学的古老纷争:柏拉图的奥德赛》,载张文涛选编:《戏剧诗人柏拉图》,刘麒麟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3页。
    ⑤[美]朗佩特:《施特劳斯与尼采》,田立年、贺志刚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71页。
    ⑥[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绪论”,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55e,第18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57b,第189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
    ④王玉峰:《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对柏拉图〈理想国〉的一种批判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80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57d,第190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62c,第197页
    ③柏拉图用了一个比喻来加以说明:“像我们中间某一个人的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作为一个人的有机体,在统一指挥下,对一部分所感受的痛苦,浑身都感觉到了,这就是我们说这个人在手指部分有痛苦了。这个道理同样可应用到一个人的其它部分,说一个人感到痛苦或感到快乐。”[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62d,第197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58d,第192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17b,第131页。
    ①[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①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73d-e, pp153-154这段话刚好处于整篇对话的正中,《理想国》全书的编码是从327a到621d,这段文字被安排在473d-e部分。
    ②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472d, P.152.
    ③沃格林认为,以“理想的”一词来翻译柏拉图的用语“好的”、“最好的”、“正确的”或者“根据本性的”,失之肤浅。“理想”一词的主观性,摧毁了柏拉图寻求实在的客观性。参见[德]沃格林:《<王制>义证》,载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④[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2页。
    ②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127.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88b,第235页。
    ④[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91e,第240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96d-e,第248页。
    ③[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
    ①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544d-e, p.222.
    ②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544e, p.222.
    ③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45d-e,第315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46a,第315页。
    ⑤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544c-d, p.223.
    ⑥[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47b-c,第316-317页。对照布鲁姆的英译本,译文略有改动。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49d,第320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0a,第320页。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550b, p.227.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0b,第320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0e,第322页。
    ⑥[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⑦[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1e-552a,第323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2b,第324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2b,第324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3d,第326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7d,第332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61a,第33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61c-d,第33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64a,第342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65e,第345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69c,第351页。
    ②参见[法]福柯:《不正常的人》,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03—104页。
    ③在《理想国》第六、七卷中,柏拉图认为对智慧的热爱也是爱欲的一种形式。布鲁姆认为,相比《会饮》和《斐德若》中,《理想国》中对爱欲的讨论是不完善的,若要使其变得可理解,就必须拓展它以提供一个更为充分的爱欲说明。这种不完善,导致了一种对僭主和哲人之间隐藏的亲缘关系的意识。这种亲缘关系表现在,首先,僭主和哲人的在他们对自然的追求中都轻视法律或习俗;其次,他们都意识到自己的根本不完善并渴望整全,他们都是有强烈的激情,非常专注的人;最后,潜在的僭主被引导可能成为哲学家。参见[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169页。沃格林认为《理想国》中的爱欲有善恶之分。僭主的爱欲是哲人爱欲的邪恶替身,哲人爱欲是一种积极的力量,能带领超越他自己而趋向善。这两种爱欲的行动样式都是“狂热”,但一个推动灵魂向善,一个向恶;一个是灵魂好的守护神,一个是恶的守护神。参见[德]沃格林:《<王制>义证》,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论柏拉图的<会引>》,邱立波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1月,第11页;另可见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 p.136.
    ②[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③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52d, P.31.
    ④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365b, P.42.
    ⑤[德]弗里德兰德:《<王制>章句》,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①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米诺斯》,林志猛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6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25b,第140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56a,第330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23e,第138页。
    ⑤[德]伽达默尔:《伽达默尔论柏拉图》,于纪元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⑥[法]卢梭:《爱弥儿》(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6月,第11页。
    ①在古希腊基本学科有三门——体育、文学和音乐。体育既包括身体锻炼,也包括节食和医疗。从《理想国》的内容来看,这里的音乐包括音乐和文学,相当于现代“文化”这一词。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页注②。另参见[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另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页注②。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01d,第108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24c,第139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02c,第109页。译文略有改动。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05a,第113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07a,第40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392a-b,第93页。
    ③[德]沃格林:《<王制>义证》,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①马特认为柏拉图的神话最终意在揭示关于世界和灵魂的源初真理。马特:《柏拉图的神话戏剧》,载张文涛选编:《神话诗人柏拉图》,罗晓颖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②[德]沃格林:《<王制>义证》,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04b,第258页。
    ④柏拉图在描述洞穴比喻之前就表明,“接下来让我们把受过教育的人与没受过教育的人的本质比作下述情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89b,第272页。
    ①张志扬:《西学中的夜行——隐匿在开端中的破裂》,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18c-d,第277页。
    ③罗森认为转向愿意并不意味着“教化”,是惊奇的突然启明使“教化”突然发生了。参见[美]罗森:《诗与哲学之争》,张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134页。这与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起于对自然的惊异”的观点相吻合。[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982b,第5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25d-e,第289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40a-b,第309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19c-d,第279页。
    ③安德鲁提出了不一样的解释,哲人下降洞穴和走出洞穴一样都是出于哲人的内在必然性,而不是外在强迫。[美]安德鲁:《下降到洞穴》,载刘小枫选编:《施特劳斯与古今之争》,张新樟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5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19e-520a,第279—280页。
    ①法是一门分配的技艺,照看灵魂的技艺。在希腊语,“法”有“分派”、“牧养”、“歌曲”、“曲调”的含义。[古希腊]柏拉图:《米诺斯》,林志猛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6页。关于法与上述诸词在词源上关系的详细考古分析,请参见程志敏:《宫墙之门——柏拉图政治哲学发凡》,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7—110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9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97c-d,第248—249页。
    ④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8页。
    ⑤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传达了在哲人出现之前,诗人荷马作为城邦的教育者在当时希腊人生活中的地位,“因此,格劳孔啊,当你遇见赞扬荷马的人,听到他们说荷马是希腊的教育者,当管理人们的生活和教育方面,我们应当学习他,我们应当按照他的教导来安排我们的全部生活,这时,你必须爱护和尊重说这种话地人”。[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07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97e,第392页。
    ③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
    ④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
    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98e,第393页。
    ⑥[德]沃格林:《<王制>义证》,刘小枫选编:《<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①有学者指出木匠造床与其说来自神的理念,不如说来自使用的的图纸和蓝图,而这蓝图是基于床如何才“好”的知识。参见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1页。
    ②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06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01b,第397页。
    ④张文涛:《哲学之诗——柏拉图<王制>卷十义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页。
    ①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ranslated, 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asay by Allan Bloo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1968,605b-c, p.289.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608b,第408页。
    ①参见[意]尼可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3—74页。
    ②[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67页。
    ③[美]:《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2页
    ④[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8页。
    ⑤[意]尼可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页。
    ⑥参见[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①Harvey C. Mansfield,, Machiavelli’s Virtu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 p.120.转引自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与脉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84页。
    ②转自王军伟:《霍布斯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③[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4页。
    ④Frank M. Coleman, Hobbes and America: Exploring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Press,1977, p.4.转引自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⑤[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序言”,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1页。
    ⑥[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9页。
    ⑦[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页。
    ②《圣经·创世纪》的开篇是“起初,神(上帝)创造天地”,让古代与基督教相互厮打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惯用的手法。
    ③[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④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艺术馆1985年9月年版,第1页。
    ①转引自[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②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与脉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02页。
    ③[美]马克·里拉:《夭折的上帝:宗教、政治与现代西方》,萧易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页。
    ⑤把国家看成一项艺术品在当时是一种非常盛行的观念,雅克布·布克哈特的名著——《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第一章的标题即是“作为一种艺术工作的国家”。参见[瑞士]雅克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页。
    ①[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40页。
    ②林国华:《身体、灵魂与主权者的权力》,载《法制日报》“理论版”,2008年8月6日。
    ③这是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的第一版对霍布斯的评价,施特劳斯发现在1932年发表的第三版中,施米特把霍布斯只描述为“真正有力而系统的政治思想”。[美]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评注》,载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③,这也是这篇评注中的唯一一条注释。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论理解启蒙》,杨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84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页。
    ①[美]史蒂文·夏平、西蒙·谢弗:《利维坦与空气泵——霍布斯、玻意尔与实验生活》,蔡佩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②[美]史蒂文·夏平、西蒙·谢弗:《利维坦与空气泵——霍布斯、玻意尔与实验生活》,蔡佩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③[美]史蒂文·夏平、西蒙·谢弗:《利维坦与空气泵——霍布斯、玻意尔与实验生活》,蔡佩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霍布斯在《论物体》中开篇就批评当时哲学的不成熟,“在我看来,人们现在谈起哲学,就像谈起古时候的玉米和酒。酒和玉米一开始就长在田里,没有人会去关心它们的栽种。”The English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1, collected and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Rouledge/Thoemmes Press,1839-45, p1.
    ④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s,vol.1,edited by Willianm Molesworth, London:Routledge/ThoemmesPress,1992,p.xiv.译文参见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2—33页。
    ②[英]霍布斯:《论物体》,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60—61页。
    ③[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应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④[英]霍布斯:《论物体》,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63页。
    ⑤又譬如,霍布斯认为:“推理就是步伐,学识的增长就是道路,而人类的利益则是目标。”[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4页。
    ⑥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176.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页。
    ②转引自胡景钊、余丽嫦:《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9页。
    ③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vol.1, collected and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Rouledge/Thoemmes Press,1839-45, p.15.
    ④转引自[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⑤[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页。
    ①[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②[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③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8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艺术馆1985年9月年版,第22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艺术馆1985年9月年版,第34页。
    ⑦[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7页。
    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艺术馆1985年9月年版,第23页。
    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艺术馆1985年9月年版,第26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
    ②因为在古希腊传统中,哲学和科学是一回事,哲学—科学是一个连续体。柏拉图认为哲学家(philosophos)爱的是episteme。Episteme这个词在英语世界经常翻译为science。在亚里士多德那里,philosophia和episteme经常换用。大概自17世纪牛顿开始,哲学与科学才开始分流,后者专指狭义的自然科学。康德以后,哲学家才逐渐无法染指科学的工作。到了20世纪,社会“科学”才取得建制化的学科地位。Scientist是到19世纪才发明的,此前人们习惯用自然哲学家这个称号。参见陈嘉映:《哲学·科学·常识》,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8—12页。
    ③这种转变发生在1629年至1630年霍布斯周游欧洲大陆期间,在一位先生屋里,霍布斯发现桌子上有一本欧几里德的《几何原理》。当他读到“定理47”时,他说:“这不能!”于是他开始对这个定理进行证明。这个证明又引他去看前面的定理。最后,它被折服了。这使他爱上了几何学。[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赞誉“几何学是上帝眷顾而赐给人类的唯一科学”。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①转引自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3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页。
    ④[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下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月,第140页。
    ⑤详细分析请参见John Witkins, Hobbes’s System of Ideas, England: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89, pp.41—42.
    ⑥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vol.1,collected and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London:Rouledge/Thoemmes Press,1839-45, p.viii.
    ⑦参见[英]梅森:《自然科学史》,上海外国自然科学哲学著作编译组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74页。
    ①转引自[美]史蒂文·夏平、西蒙·谢弗:《利维坦与空气泵——霍布斯、玻意尔与实验生活》,蔡佩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7页。
    ③转引自吴增定:《有朽者的不朽: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意识》,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7页。
    ②吴增定:《有朽者的不朽: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意识》,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③[英]霍布斯:《论公民》“献辞”,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④霍布斯在《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对“分析—综合法”中作了清晰的交代:“就我的方法而言,我认为,辞章之常规结构尽管条理清晰,单凭它却是不够。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然后看看它的出现、它采取的形式,以及正义的起源,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其成分。对于钟表或相当复杂的装置,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合适、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英]霍布斯:《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⑤[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①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vol.1,collected and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London:Rouledge/Thoemmes Press,1839-45,p.74.
    ②[美]马歇尔·米斯纳:《霍布斯》,于涛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6—1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9页。
    ②在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中,有关激情的推理与有关语言的推理构成了人类特有性质的推理,它们都被归入自然哲学的范畴。[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63之间的图表。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7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6页。
    ③胡景钊、余丽嫦:《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8—19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页。
    ②单纯的激情是指理性尚未介入,激情与激情之间也没有相互影响的最原初的激情,它包括欲望与嫌恶、爱好与憎恶、爱好与憎恶、快乐与悲伤等;非单纯的激情就是上述单纯的激情在理性参与下所出现的激情,它们包括希望与失望、畏惧与勇气、自信与不自信等等。
    ③转引自[英]昆延·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的自由》,管可秾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32页。
    ④转引自[英]昆延·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的自由》,管可秾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5页。
    ①霍布斯在强调身体激情的相似性同时,他提醒我们要注意个体激情的差异:“我说的激情相似,是指人人都具有的,如‘我愿’、‘害怕’、‘希望’等等;不是指感情对象的相似:因为个人的素质和个人所受的教育千差万别。”[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页。
    ②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英文版中和1668年的拉丁文版中,都找不到柏拉图意义上的激情(spirit或thymos),取而代之是passion这个词。为了区分二者,有人把spirit或thymos翻译为血气,passion翻译为激情。
    ③[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213页。
    ④英吉尔伯特·赖尔:《心的概念》,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6页。
    ⑤在第十三章论述自然状态下信约的有效与无效时提到:“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3页;在第十九章论述君主制比贵族制和平民制更能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时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时,它会先顾个人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4页;在第二十七章论述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易于产生罪恶时指出:“野心和贪婪也是经常存在而且富有压力的激情,而理智不能经常存在来抵抗它们。”[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3—64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5页。
    ③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
    ⑤[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6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①[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②[美]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新亨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96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④[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⑤[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高修如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9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8页。
    ③霍布斯从例外状态来思考政治问题,与他的经历有关。1640英国查理一世和国会之间出现了一系列武装冲突和战争。他在《利维坦》结尾写道:“现时的骚乱局势促使”他完成了《利维坦》的写作。[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7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
    ⑤[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⑥[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载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李秋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页。
    ②[英]霍布斯:《法律要义》,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③[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4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⑦[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1页。
    ②霍布斯认为平等需要承认,他是这样论证平等的:“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必须予以承认。如果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也必需承认这种平等。”[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7页。
    ③霍布斯指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出更高的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94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⑥[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福山同时认为,霍布斯这种为承认而斗争的欲望(荣誉)可追溯到《理想国》中灵魂中激情那个部分。[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191页。国内也有学者持同样观点,这种欲望在柏拉图那里叫作“意气”或“激情”(spiritedness),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称为“荣誉”(honor),在基督教神学家那里被被贬为“野心”(ambition)和原罪(sin),在马基雅维利那里被讴歌为“荣耀”(glory),在霍布斯那里则被称为令人恐惧的虚荣。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与脉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277页。本人赞成德鲁里的观点,认为霍布斯那里承认的欲望与柏拉图灵魂中的激情是有很大的差异。柏拉图是一个客观主义者,他在分析激情时,是把它当作正义灵魂的一部分,正义首先关乎灵魂内部三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他人的关系;而承认的欲望必须欲求他人认同对自己想象中的高评价,它是主体间性的。参见[加]德鲁里:《亚历山大·科耶夫——后现代政治的根源》,赵琦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24页。
    ⑦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论理解启蒙》,杨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9页。
    ④身体的恐惧和精神的恐惧二分法在《利维坦》中的两个地方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在第十四章论述恐惧最能加强信约的力量时,霍布斯指出:“这两种激情(恐惧)有两种十分普遍的对象,一种是不可见的神鬼力量,另一种是失约时将触及的人的力量。在这两种力量中,前一种力量较大,但就恐惧感讲来,则一般是对后一种的恐惧较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7页。另外在论述因恐惧所为或不为是否而获得宥恕时,霍布斯认为,恐惧的激情并不是每一种都能使其所产生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唯有对身体伤害的畏惧才能如此,我们称这种恐惧为身体的恐惧。相反,根据幻象恐惧或精神性恐惧走出或不做某些违法行为时就不能获得宥恕,相反却是一种罪行。例如,有人根据某人的行为或其威胁而推理说,他可能时会杀我,于是先杀了他;有人听到侮辱的恶化,或受到某些小侵害就破坏法律,并以私人报复的恐惧来保障自己的未来;还有人由于自己迷信,或过分听信讲幻象异梦的人的话怕鬼,于是便怕由于作了或不做种种事情而受到归伤害(而做与不做这些事情却是违法的),而去做或没有做的事情。[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90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153—154页。
    ④施特劳斯认为虚荣和恐惧的根本对可以通过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来解释。霍布斯在处理触觉和视觉这两种展示物质性的感觉时,他更偏爱触觉而不是视觉,即触觉具有优先性。虚荣是与人的视觉相联系,因为我们在意的是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希望得到别人的承认;而恐惧是身体受到来自他人的对抗——对生命的致命威胁,通过触觉感知的。从霍布斯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统一性也能看出,霍布斯最为肯定的是恐惧,最为否定的是虚荣。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论理解启蒙》,杨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17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97页。
    ②[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③[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9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8—249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页。
    ⑥[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①Thomas Hobbe, Hobbes’s Leviathan, with an essay by late W.G. Pogson Smith, Oxford:Clarendon Press,1909, P.99.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③Ius naturale这个拉丁文短语在17、18世纪的时候被习惯性地书写为jus naturale,这两个拉丁词语在含义上一直是通用的,jus naturale实际上等同于ius naturale。
    ④[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8页。
    ⑤在现代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出现之前、自然正当(right by nature或natural right)、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和自然法(natural law)基本等同。
    ⑥[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页。
    ⑦John Finnis, Natual Law and Natual Rights, New York: Oxford Uiversity Press,1980, p.206
    ⑧[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①[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4页。
    ②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73页。
    ③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④登特列夫说:“罗马的自然法概念,绝非一项革命原理。其中没有为‘人权’的辩护。它也跟在某些近代宪法中所设定的所谓‘高级法’观念没有多少相同之处。本身不过是‘被反映在现有法律上’的东西,它绝不含有可以‘予法律以合法的认可而使其成为法律’之义。事实上,‘当发生冲突时,它往往都是被已然成为法律的那些法律所压倒’。不论跟自然法多么违背,奴隶制度这类的体制,甚至在拜占庭法学家眼中,也仍然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与合法的东西。为了要正确了解罗马自然法概念,我们不但需要摆脱近代自然权利的概念,而且还需要摆脱今时大家已经很熟悉的‘实定法从属于自然法’的观念。”[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25—26页。
    ⑤[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57页。
    ⑥[美]列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载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施特劳斯演讲与论文集:卷二》,丁耘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⑦[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②杨帆:《自然权利理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页。
    ③因此(consequently)是由霍布斯知识论中关键词序列(consequence)引申而来。
    ④在霍布斯定义自然权利的61个单词中,own这个单词就出现了4次,另外还有一个它的同义词himself。
    ⑤霍布斯在早期的《论公民》认为权利这个词的确切含义是每个人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自然权利的首先基础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①在《利维坦》中,在阐述第一条自然法则时,他把自然权利概括为,“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来保卫自己”。[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页。
    ②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③霍布斯总结两条人性的绝对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并努力予以避免。[英]霍布斯:《论公民》“献辞”,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⑤[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①[加]莎蒂亚·德鲁里:《亚历山大科耶夫:后现代政治的根源》,赵琦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311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7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5页。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的前言中施特劳斯同样对霍布斯的开创性作了精当的概括:“霍布斯显然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和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他的首创性的。”[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前言”,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②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1—122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2页。
    ①Daryn Lehoux, Laws of nature and natural laws,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A,Volume37,Issue4, December2006,527—530.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7页。
    ②本文中根据不同场合不加区分地用了“意愿”和“意志”来指称“will”。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4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9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7页。这是《利维坦》中唯一一次将恐惧与骄傲相提并论。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7页。
    ④霍布斯指出,“除开个人对自己崇拜如神并看作在背信弃义时对自己进行报复的那种不可见的力量所感到的畏惧之外,就没有其他东西可以加强通过协议订立的和平协议,使之不为贪婪、野心、肉欲或其他强烈欲望的引诱所危害”,因此,“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因恐惧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7、105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10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9页。
    ②譬如,霍布斯在分析自然状态下所的契约时指出,“因恐惧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他接着指出,这类契约便是“有效的”,亦即立约者负有遵守的义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8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9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9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9页。
    ①奥克肖特是从人的自然权利和力量的不平等去理解霍布斯的义务理论,他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进而认为下列三种情况下说一个人“有义务”不做或阻止某种行为都是不恰当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在某种行为的意志和实施上受约束是因为理性的判断和恐惧而产生的约束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如果一个人想做他因为缺乏力量而不能去做的行为(如举起超过他举重能力的重物);如果约束完全是外在的,而不是自我强加的。[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②小詹姆斯.R.斯托纳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法律乃是一份信约加上一把剑”,因此“信约和主权就好像一只钟表中的各种部件一样,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所有部件必须各就其位,整套机械才能正常运转”。[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8页。
    ②从正义延伸到诚实德性的详细讨论,请参见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204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②利维坦是建立在“必须承认彼此平等”基础之上,这意味着要抹杀人类之间的彼此差异,包括德性之间的差异。
    ③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208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0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载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施特劳斯演讲与论文集:卷二》,丁耘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在《法律要义》中,当生命遇到危险时,就否定了勇气作为一种德性的地位。霍布斯说:“勇自为德之一端,无畏系其极致,然若得正果,如何不能称之为德?而大难巨险而极端畏惧,更何必责之为愆(vice)?”[英]霍布斯:《法律要义》,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③[英]霍布斯:《法律要义》,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同时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2页注(27)。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7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7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7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第45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第4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第54页。
    ①[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8页。
    ③[英]霍布斯:《霍布斯<利维坦>序言》——致最尊敬的朋友弗朗西斯·戈多尔芬先生》,袁柏顺译,载马德普主编:《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2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63页。
    ①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施特劳斯发现,霍布斯把他的人性认识与权力科学建立起直接联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种种思想的困境之后才逐渐确立的。上面所提到的财富、地位、智慧等在1950年发表(写于1940年)的《法律要义》中霍布斯是以“荣誉”为框架来处理,而在《利维坦》中才改为以“权力”为框架来处理。参见[英]霍布斯:《法律要义》,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9—40页;另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④[英]罗素:《权力论》,吴有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⑥[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⑦[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李永晶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
    ②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③在霍布斯那里,“权力和原因是同一回事,原因和结果与权力和行动者相对应;而且双方是相同的事物……无论由于什么原因使行动者拥有对其对象产生作用所需的所有条件(即各种属性之结合),我们认为,他只要愿意便有权力产生这种影响。……所以,行动者的权力和有效的动因是一回事”。[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⑤吴增定:《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权力之恶”问题》,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第139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63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8—199页。
    ②转引自[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7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页。
    ①[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53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①[英]欧内斯特·巴克:《社会契约论·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李丽红、张红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219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2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2页。
    ①当时关于人的定义的权威观点是,“一个人就是具有理性本质的个别物质”,它由基督教哲学波爱修斯所提出,并得到阿奎那支持。[爱尔兰]菲利普·佩蒂特:《词语的创造——霍布斯论语言、心智与政治》,于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③在霍布斯那里一群人和人民(a people)是严格区分的,在《论公民》中霍布斯特别做了区分,“人民是个单一的实体,有着单一的意志;你可以将一种行动归于它”。[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在《利维坦》中他默认了这一区分,用“一群人”而没有用“人民”来指自然状态下的共同生活。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⑥施米特认为对权威指的是一种本质上以连续性因素为基础的声望,涉及到传统和持久性。有些机构或个人虽然没有了权力,但还可能继续保持着权威。[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注①。
    ①Frank M.Coleman, Hobbes and America: Exporing the Costitutional Foudation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nto Press,p.90.转引自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②Frank M.Coleman, Hobbes and America:Exporing the Costitutional Foudations, oronto: University of Tornto Press,p.90.转引自汪栋:《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5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1页。
    ①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在实现这种转变过程中有两个概念取了关键作用:一个是他创造了人格这个概念,另一个是代表。代表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根本的必然。实际上,在主权者和个人意志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服从于主权者就意志着做主权者而非个人意愿的事。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4页注(30)。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3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7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5页。有论者指出,从这里可以表明,在霍布斯哲学中,主权在人们缔结契约之前就已经存在,只不过它仅仅是一种潜在的自然武力。契约的作用不过是对这种权力进行正式确认,使它从一种潜在的自然武力转化成具有绝对权力的主权。在这个意义上,主权就是一种超越理性契约之上的神秘启示力量。吴增定:《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22页。但也有论者认为霍布斯在这里犯了“循环论证”的毛病,详细论述请参见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②[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③施米特从政治神话的角度对霍布斯为何用怪兽——利维坦——作为书名作了出色的评论。[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51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3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6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6页。
    ③[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0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0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1页。
    ①[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②由于主权者既具有最大的权力,又拥有最大的权威;换言之,它即具有采取任何行动的强大力量,还拥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正当理由,霍布斯把它们被统一称为主权者的“权利”。
    ③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的解释》,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④参见[英]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应星译,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230页。
    ⑤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136页。
    ⑥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6页。
    ①钱永祥是从认识论去解读主权的绝对性,他认为它指的是作为众多标准的终极颁布者之意义下的“绝对”。参见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的解释》,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6页。这一点完好地体现在霍布斯关于惩罚权的论述中: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每一件事物都具有权力,并有权做他认为对保全自己必要的任何事情;为了这一点,他可以征服、伤害或杀死任何人。这就是没一个国家所实行惩罚的根据。臣民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主权者;只是由于放弃了自己的这种权利之后,就加强了他的力量,根据他认为适合于保全全体臣民的方式运用自己的这一权利。所以这一权利并不是赋予他,而是留给他,并且只留下给他一个人。同时除开自然法对设下的限制以外,留给他的这一权利就象单纯的自然状况和人人相互为敌的状况下一样完整。”[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1—242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6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5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6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8页。
    ②转引自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得主权论的一个新解释》,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③[英]霍布斯:《法律要义》“译者前言”,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0页。
    ④转引自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⑤[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64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4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8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2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4—225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4—225页。
    ②[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153页。
    ③[英]欧内斯特·巴克:《社会契约论: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李丽红、张红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21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2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3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3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3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④霍布斯说道:“自然权利——人们的天赋自由则可以由民法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制订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敌人。”[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8页。
    ⑤霍布斯指出:“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2页。
    ⑥[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⑦[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①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 New York:Vintage Books,1977, pp.137—138.
    ②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 New York:Vintage Books,1977,p.222.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5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7页。
    ⑥[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①[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②[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4页。
    ③[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7页。
    ④[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①[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0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0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8页。
    ②自然法的一般法则是:“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①[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载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②在论述宥恕时,霍布斯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如果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放弃主权所必不可缺的任何权利,因而使臣民获得任何与主权不相容(即与国家生存本身不相容)的自由时,该臣民如果拒绝服从与这一被授与的自由相违背的任何命令的话,便是一种罪恶,并且违背臣民的义务,因为这一主权既是他为了自己的防卫而自行同意建立的,他就应当看到哪些事和主权不相容,并且应当看到这种与主权不相容的自由是由于对其恶果无知才被授与的。但他如果不但不服从,而且在执行中反抗官吏的话,那就是一种罪行了;因为他要是提出申诉,就可以完全不破坏和平而得到合理解决。”[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235—236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9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5页。
    ②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李永晶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页。
    ③霍布斯指出:“三种危害和平和政府的看法,在我们这里主要是出自不学无术的神职人员的口头和笔下,他们违反理性地断章取义,将圣经上的文字拼凑在一起,尽一切可能使人们认为圣洁之品和自然理性不能相容。”[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53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75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54页。
    ②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与脉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48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99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00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55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51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55页。
    ④霍布斯说:“智慧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而激情的差异则一部分是由于体质不同,另一部分是由于教养有别而来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3页。
    ⑤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断:“人天生是适合社会的动物”,他认为:“人是可以变得适合社会的,但不是通过自然,而是通过教育。”[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章第二节注释①,第11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0—28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5页。
    ②[美]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邓文正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4—45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77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83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5—266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1—262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3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7页。
    ④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⑤[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77页。
    ⑦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249页。
    ①[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②转引自吴增定:《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
    ③转引自吴增定:《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①[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页。
    ②在17世纪,现代自然科学家和哲学家用努力(strive)来表示物体的运动,霍布斯将它用在人的情感领域,用来表示人最基本的自我保存的欲望。斯宾诺莎把它变成了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用来指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的一种样态,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都抗拒一切对自己的否定。吴增定:《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6页。
    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93—94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28页。
    ⑤[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页。
    ①[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9页。
    ②[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③[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5页。
    ④[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3页。
    ⑤[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9页。
    ⑥[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页。
    ⑦[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8页。
    ⑧吴增定:《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4页。
    ①[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7页。
    ②吴增定:《斯宾诺莎的理性启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页。
    ③罗森认为,这种差异是由他们形而上学的导向不同造成的。在霍布斯看来,个人的自我保存意识比社会、哲学和宗教产生更早,而且实际上正是社会、哲学和宗教产生的先决条件。于是,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人所共有的自我保存意识将继续保持到社会产生之后,并存在于社会之中。既然社会秩序只是个人决定接受共同的约定之后才产生的,因此个人决定的人身自由绝不可能转变为公众的安全保障。由于斯宾诺莎承袭的是斯多葛的传统学说,认为永恒秩序是先于并独立于个体及个体的意愿而存在。因此从人类的自然状态到社会的转变并不是像霍布斯认为的那样是由于产生了秩序,或者说发现秩序的条件。恰恰相反,社会是哲学产生的条件,或者说是发现秩序的条件。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个体自我保存的有力保障是哲学,而不是所有个体之间的自主的情感共性。[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24—525页。
    ④[法]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录》,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0页。
    ①[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2页。
    ②[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③[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④[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29页。
    ⑤[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9页。
    ①[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59页。
    ②[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4页。
    ③[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3页。
    ④斯宾诺莎说:“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置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0页。
    ①[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9页。
    ②[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7页。
    ③[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7页。
    ④[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8页。
    ⑤[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5页。
    ⑥[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5页。
    ⑦[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35页。
    ⑧[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2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26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35页。
    ③[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④[美]约翰·麦考米克:《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徐志跃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⑤[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66页。
    ①《政府论》的上篇主要是驳斥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的教诲,意图是指出君主绝对权力建立在《圣经》上不可行的,由此否定了权力起源的神圣性。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6页。
    ③[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洛克把《政府论》中权利改为利益,以与灵魂的利益相互应,因为没有“灵魂的权利”这样的说法。
    ④[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7页。
    ⑤[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7页。
    ⑥[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7页。
    ①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与脉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262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1页;[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8—549页。
    ③[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5页。
    ①[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3—74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4页。
    ③[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4页。
    ④[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7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6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②[美]列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载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施特劳斯演讲与论文集:卷二》,丁耘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4月,第38—39页。
    ③正在这一点能看得出洛克的自然权利与古典自然法的差异,而与霍布斯的相近性。施特劳斯认为洛克是一个“隐蔽的霍布斯主义者”,他表面上追随传统自然法的教条,实际上用现代性自然权利取代了古典的自然法。[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1—222页。
    ④洛克认为:“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气、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页。
    ⑤[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7页。
    ⑥财产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estate)指的是庄园或房屋或产田等产业;广义的财产(property)包括人的生命(life)、自由(liberty)和产业(estate)。[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2页。中译本把property和estate都译为财产。
    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28页。
    ⑤[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53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27页。
    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27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2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50页。
    ④[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页。
    ⑤[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89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15页。
    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⑧[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6—197页。
    ②洛克认为从历史上看,人们认识到需要对统治者权力进行限制是一个经验逐渐教导的过程,最初政府是把统治权交到一个人手里,他要么英勇善战,要么德高望重,除了事情的本质和政府的目的所需要者外,对他没有其他任何明白的限制或约束。在这艰苦而有道德的时代里,天真和诚实使人们彼此有深厚的信赖,人们没有感到统治者的压迫。可是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9—70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7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①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5页。霍布斯则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它“给予国家生命和活动”。[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页;[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2页。
    ④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4—89页。
    ⑤周永坤教授认为,当由国家代替个人“执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洛克实际上把执行权利的能力和权利加以区分了。因此,洛克首先在学理上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力区分。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①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3页。
    ②洛克的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包括现代理论中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参见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③洛克和霍布斯都在政治社会与政府之间作出了区分,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也即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他们那里指的是国家commonwealth,国家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公民、政治的联合体,或者说是一个社会(society一词在英语中意指的是人们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结成的联合体)。“‘commonwealth’一字,我在本文中前后一贯的意思应当被理解为并非指民主政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政府而言,而只是指任何自主的社会。”[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1页。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引言中就指出大家联合起来创造的“人造人”(利维坦)就是“国家“(commonwealth),拉丁文为“cititas”。[英]霍布斯:《利维坦》“引言”,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页。在论述国家通过社会契约诞生时,霍布斯又指出,“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commonwealth),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cititas)”。[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7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8页。另参见洛克相似的论述:“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是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
    ⑥J.H.Fraklin, John Locke and the Theory of Sovereign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p.ix.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6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9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7页。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3页。
    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册),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68—169页。
    ②[法]科耶夫:《黑格尔导读》,姜志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据施特劳斯分析,霍布斯一开始崇敬贵族式德性,并把荣誉与贵族等量齐观,随着后来对暴死所造成的恐惧的关注,他越来越远地背离了他最初对贵族德性的承认。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3—70页。
    ④[美]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刘景联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施特劳斯作出了相同的诊断,霍布斯从一个不真实的前提开始建构人类社会,即人作为一种缺乏对神圣约束的意识的存在。[美]列奥·施特劳斯、[法]亚历三大·科耶夫:《论僭政——色诺芬<希耶罗>义疏》“英文版编者导言”,何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⑤[美]列奥·施特劳斯、[法]亚历三大·科耶夫:《论僭政——色诺芬<希耶罗>义疏》“英文版编者导言”,何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6—17页。
    ①[德]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4页。
    ②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页。
    1、[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译/疏,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2、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克拉梯楼斯篇》,彭文林译注,联经出版社2002年版。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注,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6、[古希腊]柏拉图:《米诺斯》,林志猛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
    7、[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英]霍布斯:《法律要义》,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9、[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1、[英]霍布斯:《利维坦》附录,赵雪刚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12、[英]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13、[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坤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4、[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5、[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7、[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8、[英]洛克:《自然法论文集》,刘时工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
    19、[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0、[美]列奥·施特劳斯、[法]亚历三大·科耶夫:《论僭政——色诺芬<希耶罗>义疏》,何地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21、[美]列奥·施特劳斯:《苏格拉底与阿里斯托芬》,李小均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
    22、[美]列奥·施特劳斯:《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研究》,张缨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23、[美]列奥·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4、[美]列奥·施特劳斯:《论柏拉图的<会引>》,邱立波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25、[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6、[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论理解启蒙》,杨丽等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27、[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李永晶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
    28、[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29、[美]列奥·施特劳斯:《古今自由主义》,马志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0、[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
    31、[美]列奥·施特劳斯:《迫害与写作艺术》,刘锋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32、[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下册),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3、[美]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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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4、[英]昆廷·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管可秾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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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法]皮埃尔·莫内:《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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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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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omas Hobbes, On the Citize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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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ric Voegelin, Equivalences of Experience and Symbolization in History”,inPublished Essays,1966-1985,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Eric Voegelin,V.12,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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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嘉映:《哲学·科学·常识》,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
    3、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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