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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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法律馆是清末修律时不可绕过的一个机构,其所经历的一段时光也是吾国法律发达史上至为重要的转折阶段。本文运用组织行为学、比较法、法律近代化理论等相关学科与方法,对修订法律馆的所处的清末新政的背景,修订法律馆的组织机构、运作方式、人员配备、权力斗争、成就得失作一项系统的考察。希望能以此加深对我国法律近代化的认识。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主要交代本文写作的目的、本论题的研究现状、考察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意义。
     正文第一章重点阐释修订法律馆所处的时代背景,即清末新政,旨在说明修订法律是新政的一环,修订法律馆种种变化,都是与新政发展息息相关的。
     正文第二章叙述修订法律馆的历史沿革过程,早先为律例馆等一类编书机构,新政中该馆实现转型,成为新的修订法律机构,经过官制改革和宪政运动,修订法律馆成为独立的现代科层制机构。
     正文第三章叙述了修订法律馆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交代修订法律馆的组织设计、运作资金、人员配备、修律宗旨和具体修律方式,以求在微观层次上对修订法律馆有一个细致的了解。
     正文第四章叙述了修订法律馆的组织群体,侧重于分析他们在组织中的角色和对组织的作用。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先驱者和骨干力量、保守势力和激进势力。他们的合力指引着法律馆前进的方向。
     正文第五章叙述修订法律馆与其他部门的冲突与妥协,其中又渗透着部门权力斗争、理想与现实之争、文化更新与保守之争。一切意味着修订法律馆在矛盾中前进。
     正文第六章叙述修订法律馆取得的成就,并分析了其中的得失。它更多是在形式上初步完成了法律近代化,但也留下了许多遗憾。
     结论部分则突出显示:新政力度有多大,修订法律馆就能走多远,种种一切,都是时代之手在操纵。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is a system which cannot be bypassed if we want to carry out an academic research on the last years of Qing Dynasty, which was the most important historical turning point in legal development history.
     Organization behavior study, legal development and theory and comparing method will be utilized in this dissertation in order to the carry out a systematic inspection of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ackground, structure, staff, short–coming and achievements and so on .
     This dissertation includes introduction, main text and conclusion parts.
     The introduction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dissertation’s goal and significance, current research situation and the research technique as well.
     The 1 st chapter gives an in-depth explanation of the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system's background, kinsmen reformation at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which were a built-in segment and a delicate indicator of XinZheng reformation as well.
     The 2nd chapter of this dissertation trac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It was transformed from a book-compiling organization to a formal legal drafting organization. Under the bureaucracy reforma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movement, it becomes a modern and independent bureaucracy.
     The 3 rd chapter probes into law-drafting institution's establishment and the operation from a micro angle, namely fund and staff management, structure designing, law-revising goals and different law-revising ways and so on, in order to get a full and real understanding.
     The 4th chapter is specifically on the structure of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especially its role and function.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riteria, it can be divided as pioneer and backbone, preservative and progressed, which leads the direction of the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The 5 th chapter is on conflicts and the compromise between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and other departments'. This everlasting struggle is manifested by the conflicts between ideal and practice, preservative and progresses. This entire means that this system forwards in the contradiction.
     The 6th chapter is mainly about the achievements of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and then has analyzed its successes and failures. From analyzing, it is concluded that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system has been modernized firmly and that it has many built-in problems and regrets definitely.
     The conclusion part then prominently demonstrated that the law-drafting institution is based on the measures of kinsmen reformation.
引文
1 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2 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3 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 眭鸿明著:《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5 王健著:《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 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著,张月等译:《权力与规则——组织行为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1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2 参看韦伯著:《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 2005 年版相关章节。
    1 关于新政,内容浩繁,因本文主题为修订法律馆,故不拟描绘新政全貌。本章叙新政主要围绕新政事关改革法律的部分做一简单叙述,以明修订法律馆成立前后的时代背景。
    2 关于事情本末,可参看《清德宗实录》、《光绪朝东华录》(四)、李希圣《庚子国变记》、吴永《庚子西狩丛谈》等书。
    3【清】 吴永著:《庚子西狩丛谈》卷三,载王树卿、徐彻编:《史说慈禧》,辽沈书社,1994 年版,第 305页。
    4 《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总四五三六-四五三七页。
    5【清】 吴永著:《庚子西狩丛谈》卷三,载王树卿、徐彻编:《史说慈禧》,辽沈书社,1994 年版,第 324页。
    
    1《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 1987 年版(下同),卷四七六,第二七三-二七五页。
    2 《清德宗实录》,卷四七六,第二七三-二七五页。
    3 《清德宗实录》,卷四七六,第二七三-二七五页。
    1 参见池子华、李红英:《晚清直隶荒灾及减灾措施的探讨》,载《清史研究》2001 年第 1 期。
    2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法典草案一》。
    3 参见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 年第 5 期。
    1【英】 赫德著、叶凤美译《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16 页。
    2 《李文忠公朋僚函稿》,卷一○。
    3 参见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208-209页。
    
    1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214-215 页。
    2 康有为:《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352 页
    1《清德宗实录》,卷四七六,第二七三-二七五页。
    2【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 1958 年版(下同),总第四六一五页。
    3《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四六五五页。
    4 参见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历史研究》,2002 年第 2 期。
     1 《清德宗实录》,卷四九五,第五三六-五三七页。
    1 《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筹备·立宪一》。
    1 《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筹备·立宪一》。
     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修正宪政筹备事宜折》(附清单),载故宫博物院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九 O-九二页。
     1 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历史研究》,2002 年第 2 期。
     1 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上海三联书店,1999 年版,第 139 页。
    
    1 《袁世凯奏议》,卷 14,天津古籍出版社 1987 年版。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四八六四页。
    1 董康,1889 年考中举人,次年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 年义和团运动时,擢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见董康:《书舶庸谈》,辽宁教育出版社,第 120-124 页)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为该馆校理、总纂、提调。董自己曾言:“改革司法,基于修订法律,前清开馆迄今,鄙人无役不从。”见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3 页。故董康的话自然具有较强的可信性,但作为回忆录,亦难免有夸张之处。
    2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3 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法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245 页。
    4 《尚书·皋陶谟》。
    5 《周礼·秋官司寇》。
    6 参见【清】黄本骥编:《历代职官表》,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第七十一页。
    7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百九“刑法部·总序”。
    8 如《晋书·裴楷传》云:“贾充改定律令,以楷为定科郎。事毕,诏楷于御前执读,平议当否。”是晋时袭曹魏之旧,关于法律制定,仍有专门职官从事。
    1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百九“刑法部·总序”。
    2 见前揭《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五 ,“刑法部·议谳第二”,另见《唐会要》卷四十一。
    3 《宋史·钦宗本纪》。
    4 《宋史·职官二》。
    1 《明史·刑法志一》。
    2 参见郑定、闵冬芳:《论清代对明朝条例的继承与发展》,载《法学家》,2000 年第 6 期。
    3 《清史稿·刑法志一》
    4 张德泽著:《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08-109 页。
    5 见沈起炜、徐光烈著:《中国历代职官词典》。
    1 参看白寿彝等主编:《中国通史》(第十七册)“关于清代官修官修图书制度与机构”部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2 此北铁香炉,当为一巷名,至今北京市宣武区还有一地名为香炉营,离西长安街较近,而当年刑部也是在天安门金水桥外广场西侧。故律例馆的方位因当为刑部最北角。
    3 董康:《前清法律制度》,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348 页。
    4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七。
    5 【清】黄本骥编:《历代职官表》,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第六十四页。
    6 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7 同上文,引上书,第二二二五页。
    8 沈家本:《雍正三年修律黄册跋》,载上书第二二六九页。
    9《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 1985 年版,卷四九八,第五八六页。
    10 沈家本:《律例校勘记》,载《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三页。
    1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0 页。
    2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3 张德泽著:《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09 页。
    4 【清】吉同钧:《薛赵二大司寇合传》,载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三。
    1 奏折的内容见前第一章第四节。
    2 前述律例馆一般是由刑部当家堂官主持,而 1887 年刑部当家堂官应为当时的刑部左侍郎薛允升,故薛允升当为律例馆总裁。但沈家本作为提调,是律例馆实际负责人。
    3 根据沈家本自述“余承乏律例馆,首尾六载,壬辰秋,取是书与万历《大明律》,雍正五年刻本大清律,合校一过。”见前揭沈家本:《雍正三年修律黄册跋》,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六九页。而壬辰年是 1892 年,另据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中所述,1893 年秋沈被外放为天津知府,由此可见,其在律例馆任职时间当为 1887-1892 年。张、李《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9 页。
    4 伍廷芳:《咨呈外务部文》,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一日,载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中华书局 1993 年版第 90 页。
    1 伍廷芳:《致外务部函》,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八日,载上书第 191-192 页。
    2 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二十日,载上书第 47-48 页。
    3 沈家本:《万历大明律跋》,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六三页。
    4 薛允升、赵舒翘均为沈家本之前的旧律专家,刑部当家堂官,都亦有改革旧律的思想言论,关于这些思想言论,详见后面章节。
    5 载《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版,第四九四三页。
    
    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四九一九页。
    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五 O 一五页。
    3 参见载振等:《商部奏拟订商律先将公司一门缮册呈览恭候钦定折》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 》卷九。
    1 见前揭《光绪朝东华录》,第五 O 八三页、五 O 八七页。
    2 参见载振等:《商部奏拟订商律先将公司一门缮册呈览恭候钦定折》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 》卷九。
    3 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载《 中外法学》,2000 年第3 期。
    1 刑部:《刑部奏底·进呈薛尚书遗书折》,转引自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50-151 页。
    2 沈家本:《读例存疑序》,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二三页。
    3 沈家本编订:《律例校勘记》卷一,载《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三页。
    4 直到 1908 年,即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得旨允准后,大清律例才按照原先设想,系统的被改订。此前虽也有改动之处,均不够系统。
    1 曹汝霖著:《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民国六十九年(1980 年)版,第四五页。
    2 见前揭李贵连著:《沈家本传》,第 231 页。
    3 《裁定奕劻等复拟中央各衙门官制折》,载前揭《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四七一页。
    4 见前揭《沈家本年谱初编》,第 128 页。
    1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奏馆事繁重恳照原请经费数目拨给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六十号。
    2 沈家本在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形折》中奏道:“嗣臣添擢大理,缔构伊始,佐理需人,电促该员等回国。”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641 页。
    3 参见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大公报》等资料,转引自张从容:《部院之争》,未刊稿。
    1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六六九。
    2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九日,上谕军机大臣等“本日大理院奏,司法权限,酌加厘定,开单呈览一折,着与法部会同妥议,和衷商办,不准各执意见。”载《清德宗实录》,卷五七十二,第五六八页。
    3 张仁黼奏《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四页。
    4 《清德宗实录》,卷五七三,第五八一页。
    1 沈家本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八页。
    2 沈家本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八页。
    3 参见前揭《沈家本传》,第 254 页-255 页。
    4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见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八五 O-八五一页。
     1 《清德宗实录》,卷五七九,第六六二页。
    1 李贵连:《中国近代法律化简论》,载自《比较法研究》,1991 年第 3 期。
    2 梁启超:《论立法权》,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页。
    3 梁启超:《论立法权》,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页。
    4 梁启超:《论立法权》,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页。
    1 见《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第四十二号。
    2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73 页。
    1 《清史稿·刑法一》。
    2 见商务印书馆网页:http://www.cp.com.cn/sk/sk2.cfm。
    1 《清史稿·刑法一》。
    2 《清史稿·职官一》。
    1 《法律馆各项器具册》,见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档案号 10,第 16 包。
    1 这个流程更适用于五年一修时,若大修,则还要将每一改动条文呈皇帝御览钦定后重新制版刻印。
    2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1 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申报》,转引自前揭张从容:《部院之争》(未刊稿)。
    2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 第四十二号。
    3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第五十号。
    
    1 《清德宗实录》,卷五八二,第七零三页。
    2 见前揭《沈家本传》,第 270 页。
    3 见前揭《沈家本传》,第 207 页。
     1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六十号
    1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六十号。
    2 《法律馆月份支出清册表》,见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档案号 10,第 16 包。
     1 沈家本:《顺治律跋》,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六九页。
    
    1 参见薛允升:《唐明律合编·自序》。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四页。
    1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确定改重为轻宗旨附带提到:“近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新律未颁即将磔罪、枭首、藉没、墨刑先后废止。卒至民风丕变,国势日益,今且为东亚之强国矣。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正是模范列强思路的典型体现。载前揭《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2 当然关于继受日本法律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系政治、地域、种族、文化等等,详可参张中秋:《中日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4 期。但体察修订法律大臣希望高效率制定新律的动机,其赴日考察需要的时间少,经费少,且语言文字障碍少是最直接的考虑。
    3 张中秋:《中日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4 期。
     1 连清末以熟悉洋务,思想趋新的大僚袁世凯就新定《刑事民事诉讼法》也上奏折道:新纂之法,内有扞格者数条。见《清德宗实录》,卷五六六,第四八六页。
    1沈家本:《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 O 三二页。
    2《度支部奏议复修订法律大臣沈等奏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日,第一百一十二号。
    3《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二》。
    4《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二》。
     1《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二》。
    2 笔者细细翻阅修订法律馆全宗档案,发觉在第 8 包中发现科员纪凤瑞写给陈司长的信,要求添派人手,于漯河采办麸料,此时当为庶务处负责。
    1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四八三三页。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四九一九页。
    3 沈家本《薛大司寇遗稿序》,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二三页。
     1 《清史稿·刑法三》。
     1 《议复御史富稼条陈清理例案》,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九五八页。
    1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八页。
    2 参见《法部最新通行章程》,载《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四七七—五四四页。
    3 《议复御史富稼条陈清理例案》,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九五八页。
    4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1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2 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3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1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第二二二四页。
    2 董康曾言:“年余,政府诘问,沈大臣征求众议”,记叙当为光绪三十年末之事。见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惟前文述及,董文为其在民国期间对清末修律经历的回忆,故时间或有误记,但殆无可疑的是沈
    在修律工作全面展开前,必征询过馆员的意见。
    1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2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1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2 沈家本:《压线编》序,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一一六一页。
    3 吉同钧:《请减轻刑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1 吉同钧:《请减轻刑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八页。
    3 吉同钧:《谨减轻窃盗死罪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4 吉同钧:《谨减轻窃盗死罪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5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八五一—八五二页。
     1 汪荣宝:《修订法律大臣编纂现行刑律删除总目议》,载汪荣宝著:《金薤琳琅斋文存》。
    1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八五一—八五二页。
    2 第一历史档案馆中保存着修订法律馆对“犯奸”律文的修订稿残本,内开:纵容妻妾犯奸,律文修改;亲属相奸,律文修改,修改 1 条;污执翁奸,律文修改;奴及雇工奸家长妻,律文修改,修改 2 条,删除一条;奸部民妻,律文修改;居丧及僧道犯,律文修改;良贱相奸,律文修改;官吏宿娼,律文修改,删除一条;买良为娼,律文修改,修改 2 条,删除 2 条。见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2 包。
    3 见《修订法律馆对职官律例修改稿》,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3 包。
    4 法典条文引自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乾隆五十五年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一五四-一五五页。因法典内大小字号相间,难以区分,为便于阅读,故本文将律正文大字加上着重黑体字样。
    1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四页。
    1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汇编》,第八三八页。
    2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八日,第十九号。
    3 从光绪三十四年到宣统二年,京内外各衙门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统称“签注”,完整签注应该包括对草案发表整体看法的原奏折和附录的对草案总则和分则逐条发表意见的清单。这些“签注”,直接影响朝廷对新刑律的通过。关于签注的完整研究,参见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博士论文。
    1 沈家本等:《修订法律大臣奏筹办事宜折并单》(宣统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政治官报》宣统元年二月二日,第四七一号。
    2 笔者在第一历史档案馆搜索“修订法律馆全宗”内载所译文本,所获甚微,仅见法律馆翻译稿本的残本,有:白振民译、张孝移补校:《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全宗号 10,第 10 包;施尔常译:《民事诉讼法》,全宗号 10,第 11 包;杨志询译,张孝移、汪有龄校:《民事诉讼法》,全宗号 10,第 12 包。这些译员当归属译书处,惟译文不全,且无序跋,无法勾勒动态过程。
    2沈家本等:《修订法律馆奏筹办事宜折并单》(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四日,第七九八号。
    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2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3 比如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二日,修订法律大臣在《议覆江督奏恤刑狱折》内,主张将“窃盗罪”改重为轻,其依据的论据即为中外法典比较所得:“考今世各国刑法,窃盗之罪,法兰西处罚役;德意志处禁锢或十年以下之惩役;比利时处一月以上五年以下之禁锢;英吉利处五年以下惩役或二年以下之禁锢,附加苦役及黑牢;日本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之禁锢。其余各国大致相同。间有并科罚金者,非通例也。”见《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八页。
    4 薛氏遗著中《读例存疑》由沈家本于光绪三十三年交由律例馆出版,而《唐明律合编》则于民国十一年经由徐世昌加以刻版刊布,才为世人所知,但对于法律馆原刑部同人而言,则应不陌生,尤其是于薛氏有师生之谊的沈家本和吉同钧等人则更为了解。
    5 笔者深信人的知识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其从事学术或者工作的方法也有前后关联性。何况董康在此书的“凡例”中有一段话,记叙其自清末以来的修律情况,主要回顾其自《钦定大清刑律》(新刑律)起自民国后第一次修订刑律止的一个过程。其中最后一句话尤值得重视:“于本法寝馈既深,故编中兼用各案理由,以作解释。偶附管见,用备将来之采择焉。”于“本法”即指历次修订的“刑法”;“编”中,即指此《刑法比较学》一书,将“各案理由”即指将各个法典条文做一个比较列表。其目的是为了将要进行的刑法第二次修改做参考,其方法当延续清末修律中比较列表的形式,见《董康法学文集》,第 491 页。
    1 民国肇始,将清末颁布的《钦定大清刑律》,删去与国体相抵触各条,用以颁行,名为《暂行刑律》。
    2 引文均见《董康法学文集》,第 491 页。
    1 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新定专律》。
    2 《大清刑律草案》,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载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文后附录,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博士论文。
    3 自光绪二十九年由伍廷芳等撰拟商律之后,至光绪三十三、三十四年间,又思对商律进行完善,遂请志田钾太郎起草商律草案,为与前伍廷芳等商律相区别,后一草案习惯又称“志田案”。
    4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八日,第十九号。
    1 《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2 汪荣宝著:《汪荣宝日记》,宣统元年三月初八日。北京图书馆馆藏稿本。
    3 当然,并非除开这些日期汪就未从事民事诉讼律的修订工作,我们仅就汪明确记载有“修订民诉律”字样的日记内容做一个统计,因汪日记过于简略,经常只记载“……往法律馆”,再无下文,其往法律馆是否也修订了民诉律,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知道的是,当时工作的重心在修订民诉律,自然也兼及其他活动。
    4 汪荣宝著:《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三月二十日。
     1 汪荣宝著:《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1 李岳瑞:《春野室冰乘》。
    2 黄静嘉:《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一位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五辑。
    3 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一,“部务”。
    4 吉同钧:《薛赵二司寇合传》,载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三。
    5 孙家鼐:《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转引自前揭黄静嘉:《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一位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五辑。
     1 所谓太监拒捕杀人案,指的是光绪二十二年四月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阎葆维等一伙人到北京大栅栏庆和戏院看戏时,因与别人争座位发生口角,仗势横行,打散群众,砸毁戏院柜房。中成练勇局队长赵云起带人来弹压时,他们拒捕,李苌材砍伤了兵勇刘文生等二人,张受山杀死了队长赵云起。光绪皇帝闻知此事,降旨刑部“从严议处”。薛允升时任刑部尚书,待案子查清后,遂按照清朝的法律,拟就了对李苌材、张受山等人分别处以斩首和流放边疆的判决,呈奏皇帝待批。不料太监总管李莲英为罪犯说情,并请慈禧太后出面干预,力主从轻处理。光绪帝屈从太后旨意,改以“伤人致死”之罪重新议奏。但薛顶住压力,上疏言:“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为符合。且我朝家法严,宦寺倍治罪。此次从严惩治,不能仰体哀矜之意,已愧於心;倘复迁就定谳,并置初奉谕旨於不顾,则负疚益深。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肃清辇毂,裁仰阉宦,则仍依原奏办理。若以为过严,或诛首而宥从,自在皇上权衡至当,非臣等所敢定拟也。”疏上,仍敕部议罪。其时莲英遍嘱要人求末减,允升不为动。复奏请处斩张受山,至李苌材伤人未死,量减为斩监候。见《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九·薛允升传》。
    2 《清史稿·列传二百二十九·薛允升传》。
    1 何刚德:《春明梦录·客座偶谈》卷上 ,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年版,第 69 页。
    2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
    3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
    4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
    1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
    2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
    3 “重逢乡举”指中举人满 60 年,按薛于道光二十年(1840 年)中举人,而此时为 1899 年,正好距薛中举人时间为 60 年。重宴鹿鸣又称重赴鹿鸣宴。清代科举制度中对考中举人满六十周年者的庆贺仪式。举人于乡试取中满周甲之期,再逢足科乡试,经奏准得赴为新科举人所设之鹿鸣宴。谓之重宴鹿鸣。以庆贺曾取中举人而享高寿。属于朝廷对老臣的奖励。
    4 见前揭《沈家本年谱初编》,第 65-68 页。
    2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八八。
    1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例一》。
    2 为行文简洁故,《大清律例》中该条例文仅仅引开头一句,以明例文之所在。例文可见《独立存疑》、《大清律例》、《刑部奏删新律例》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下同。
    3 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九·户律户役·入户以籍为定》。
    4 《读例存疑卷七·吏律职制·官员赴任过限》。
    5 此七种应删的状况,为华友根先生归纳得之,参见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年版第 249-259 页。
     1 引文均出自《删除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四页。
    2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序。
    1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五刑》。
    2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十·起除刺字》。
    3 薛允升:《妇女实发律例汇说》。
    1 见《妇女实发律例汇说》,载《沈家本未刊稿七种》(《中国珍惜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三册,沈厚铎主编)第四七七页。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四 O 七页。
    3 《律例校勘记卷一》,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三页。
    4 见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三十二·刑律八·人命一》,惟为简洁故,《律例校勘记》内记载该条文仅用“本宗尊长”代指该例文。
    5 《律例校勘记卷四》,载前揭《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第一五九页。
    1 《读例存疑》袁世凯“序文”。
    2沈家本:《故杀胞弟二命现行例部院解释不同说》,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一三五页。
    3 《清史稿·列传二百五十二》。
    4 吉同钧:《薛赵二大司寇合传》,载《乐素堂文集》“卷三”。
    1 关于赵舒翘的死亡,朝野有不同议论,时人李希圣云:“舒翘习律令,以刑部主事外任,五迁至尚书,颇自喜。大阿哥之立,大召对群臣,太后出诏书遍示之,皆失色。舒翘独前贺曰:‘赖社稷之灵,天下臣民有主矣,复何疑?臣犹恨其晚也。’太后大喜。其自涿州归,极知拳匪当肇祸,以附刚毅故,盛绳之,卒以此死。拳匪之杀白莲教也,狱不具,即反有迹,案律妇女不同谋,不缘坐,舒翘心知其冤,私窃叹,然不敢言,其于速化取容,天性也。”是赵心知义和团会成肇乱之源,但以刚毅竭力促成“连拳灭洋”故,不敢反对。见李希圣:《庚子国变记》,载王树卿等主编《史说慈禧》,第 251 页。又江庸曾回忆:“赵舒翘以刑曹简凤阳知府,不十年开抚江苏,所至有清名,迨官司寇入军机,则仰承上意,逶迤进退而已。赵与刚毅素昵,当拳匪初起,余在京师孝钦欲遣刚赵出京察看,刚远朝密陈拳民志在灭洋,非叛逆可比,今已首受约,不如抚而用之,赵心知其谬,不敢直言,沈家本子惇有大毛村哭天水尚书诗:‘君独知其非,密陈不可恃’,赵对人言,诚知其非,然密陈不可恃,殆非事实。拳匪既不得逞,于使馆,日于城乡掠杀良民以快其意,一日虏大小男妇百余人诬为妖人交刑部处斩。司官以例须问取口供,乃能定罪。面请赵示。赵云,此天意,何问为?遂骈诛焉。乔茂萱丈方官刑部,盖目击其事,《驴背集》谓‘刑部鞫之’与所闻稍异。”是赵迫于义和团的势力,怨杀教民百人,不可避免留下污点。见江庸:《趋庭随笔》,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84-85),第 4-5 页。
    2 前揭《沈家本年谱初编》,第 79 页。
    3 按,此“薨”字当为“罢”字之误,薛允升其时被罢刑尚之职,但薛在赵死后,又被任为刑部尚书。
    4 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一”《部务》。
    1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 1990 年版,第一千八-一千十九页。
    2 “沈家本热”,有其必然性,因为其为中国法律史上承上启下式的人物,也是法律发展转折点上的人物,沈既是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或者说终结者,又是新法学的第一代学人或者说西方法学的最初系统传播者。甚至可以说沈是传统法的终结者,法律近代化的开启者。沈同时又集很多角色于一身,司法系统中,沈为法部侍郎;法律编纂系统中,沈为主要领导人;法学教育系统中,沈为管理法律学堂大臣;立法机关系统中,沈一度为副议长;法律学术殿堂中,沈还是法学研究家。这种种身份集中于一人,不可避免使其因为典型而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明星人物”,自 1990 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举行以来,关于沈的专著、书籍、论文不断出现,至 2003 年,在浙江湖州又举行了“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沈氏的影响更是飘扬过海,两次回忆都留下了论文集。于此几可见研究的广度与深度。
    3 国内迄今为止对此研究最为精深的,当属李贵连先生,李的一系列关于沈的研究论著,笔者以为代表了国内目前的最高水平。关于沈的生平与事功,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 1992 年版。另见黄源盛:《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晚清刑律变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2 年。
    1 前揭江庸:《趋廷随笔》,第 4-5 页。
    2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选保法律馆提调人员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第四十二号。
    3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选保法律馆提调人员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第四十二号。
    4《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一号。
    5《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一号。
    6 同上。
    7 沈对下属的经济体恤,具体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运作资金”部分。
    
    1 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六。
    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四一三页。
    3 《钦差出使日本国大臣胡惟德咨复法律馆事》,见修订法律馆档案全宗,全宗号 10,第 10 包。
    4 《民立报》,宣统二年九月廿五日。
    5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1 相关法条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审判》。
    2 因本文所用历法均为阴历(农历),故二月有三十日。
    3见戴鸿慈:《致任公先生书》,载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380-381页。
    4 清朝官制,各部院尚书为从一品秩,而大理院正卿为正二品秩,见前揭张德泽著:《清代国家机关考略》,附表一。
    5 张从容认为,沈的行为“在此,大理院的扩权倾向较为明显,它超越了司法审判的权限,将权力扩大到司法行政事务,加之行动迅捷,在部院关系上显然占据了主动……此举反映了久居刑曹的沈家本的过人之处。他显然了解大理院的审判职能极为单纯,在没有宪法作为分权依据而仅依凭笼统的官制改革方案和官制节略来划分权力的前提下,与法部相比,大理院明显处于弱势。况且大理院的权力来源在很大程度上需由法部让渡、需向法部争取,因此,如果大理院仅拘泥于审判事务,不涉足行政,刚刚诞生的大理院极有可能成为一个摆设。出于对改革走势和部院现实关系的清醒认识,沈家本拿出了积极的应对方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大理院的地位,并且明确大理院的职责范围,显然是在策略上占了主动。”见其《晚清司法改革中的戴鸿慈——兼论传统官员的知识转型》一文,载于《中华法系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主板),2006 年 9 月。
    1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按语折并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二七页。
    2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按语折并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二七页。
    3 比如沈为新律文的出台上奏理由时,往往都以收回“治外法权”作为论据,目的是用这种“帽子”打压反对党使其缄口。
    4 在沈被任为大理院正卿时,董是以法部职员的身份在日本考察,后沈将董从日本召回,以法部候补郎中的身份在大理院任职,在沈的一个奏折内,曾提及此事:“嗣臣忝擢大理,缔构伊始,佐理需人,点促该员等回国”,见《董康法学文集》,第 641 页。
    1 《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五月十一日。
    2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七页。
    3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七页。
    1 转引自沈厚铎:《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试论沈家本先生诗歌中的忧国情报国志》,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4 页。
    2 吉同钧:《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演词》(光绪三十二年),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3 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见《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 O 四七页。
    
    1 沈家本:《论威逼人致死》,见《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 O 九一-二 O 九二页。
    2 吉同钧:《法律馆第三集课艺序》,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3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
    1 【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2-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 5 页。
    2 所以在给他们作完传后,有一个简短总评:“论曰:自变法议兴,凡新政特设大臣领之。百熙管学务,家本修法律,并邀时誉。景崇之主教育,谋沟通新旧;式枚之论宪政,务因时损益。而大势所趋,已莫能挽救。家鼐儒厚廉谨,常以资望领新政,每参大计,独持正不阿。贤哉,不愧古大臣矣!”见 《清史稿·列传二百三十》。
     1 伍廷芳的生平和功业,可参见丁贤俊、喻作凤著:《伍廷芳评传》,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相关章节。
    1 此增加个人权力的战术参考了 Jennifer M.George & Gareth R.Jones 原著、吴玲玲审定:《组织行为》(台湾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版,第 802 页)一书中提供的分析框架,该书中对组织中增加个人权力战术有:选定功能权和部门权的来源——认清谁拥有权力——控制议程——引进外来专家——建立联合及结盟,其结果是使经理人能成功的发展权力基础并从事政治,本处使用该框架时,针对法律馆这一特别组织做了改动。
    2《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1 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2 见前揭《伍廷芳集》,第 230 页。
    1 前揭《伍廷芳集》,第 50 页。
    2 《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3 此表为程燎原先生所绘,笔者略作改动,见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191 页。
    1 张一麐著:《古红梅阁笔记》“刑事诉讼法之确定”,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4 页。
    2 见氏著《伍廷芳与清末政治改革》,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 年版第 241-242 页。转引自苏亦工:《重评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之关系》一文,摘自 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02750688.html。
    3 苏亦工:《重评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之关系》一文,摘自 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02750688.html。
    4 伍廷芳:《呈外务部文》所附《履历单》,(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载前揭《伍廷芳集》,第 296 页。
     1 参见陈毅撰:《郇庐遗文》一书中的相关纪年方式。
    1 参见杜春和、耿来金整理:《吉同钧东行日记》,载《近代史资料》(总 87 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69 页。
    2 吉同钧:《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演词》光绪三十二年,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3《吉同钧东行日记》,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初九日,载前揭《近代史资料》(总 87 号),第 78 页。
    4 吉同钧:《乐素堂主人自叙赋》,载《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
    1 吉同钧:《论新刑律之颠末流弊并始终维持旧律之意》,载《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
    
    1《吉同钧东行日记》,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载前揭《近代史资料》(总 87 号),第 79-80 页。
    2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3 吉同钧《现行刑律讲义》之“自序”(法部律学馆)。
    1 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贴》,载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后附说帖。
    2 历史法派的核心观念,如许章润教授所评论的:“因为,所谓的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如其(萨维尼)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而这个大写的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总是表现特定民族的生活。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的行为方式,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契合不悖,融和无间,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法律因而成为民族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见【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中文版序言”。吉同钧虽从未如此言明,但观其所有的言行,似乎都在强调这个观念。
    3吉同钧:《论新刑律之颠末流弊并始终维持旧律之意》,载《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
    1 吉同钧:《答友人问新刑律之得失》,载《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
    2 杜牧:《樊川文集》卷一〇《注孙子序》。
    3 吉同钧:《现行刑律讲义》之“自序”(法部律学馆)。
    
    1 吉同钧:《秋审条款讲义序》,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2 吉同钧:《答友人问新刑律之得失》,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3 吉同钧:《律学馆第五集课艺序》,载《乐素堂文集》,卷五,“法律门”。
    4 《清德宗实录》,卷五八六,第七五二页。
    5 吉同钧:《乐素堂主人自叙赋》,载《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
     1 吉的《乐素堂文集》中,每每见“韩城顽固山人铁石吉同钧”字样,虽此文集编定在民国时期,但我们也可以觇其保守态度。
    2 吉同钧:《刑制论》,卷六,“法律门述古类”。
     1 顾迪光:《五十感怀兼以自寿且纪往事》(庚申),载其《漱尘室集》卷四。
    1 参见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前揭《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2 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233 页。
    3 王式通(1863—1961),字志盦,号书衡,祖籍浙江绍兴。光绪十七年中式京师顺天乡试举人,候补内阁中书。光绪二十四年成进士,用主事,签分刑部,主稿云南司。平日多参稽律例,每有所得,遇有冤情,随事指摘,所平决无不厌服。光绪二十九年,补刑部山东司主事,充修订法律馆纂修。光绪三十二年,王式通擢升刑部安徽司员外郎兼提调法律学堂,学部初立,即奏荐式通赴日本考察学务,调查法典,为订正法律之根本。式通在日逾半年,周谘博访,手书札记数十万言,光绪三十三年,就补大理院推事,以御史记名总办法律馆,兼充礼部礼学馆顾问官。光绪三十四年,擢推充任学部谘议官,宣统三年,署刑部总检察厅丞、大理院少卿。 王著作有《志盫文稿》等。关于其生平,参见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二十一辑。
    4 朱汝珍(1870-1943),广东清远人,光绪十八年入广雅学院,光绪二十三年拔贡,以朝考一等钦点七品小京官,签分刑部江苏司行走,光绪三十年,甲辰恩科会试,以一甲第二名赐进士及第,授翰林院编修,三十二年被派选日本法政大学读法律,回国后先后任刑部主事,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先后参与制定民法,商法,著有《中外刑法比较》等书。
    5 王守恂(1864-1937),字仁安,天津人,光绪二十六年冬回京充刑部山西司主稿,光绪三十年充法律馆纂修,得研习东西洋各种法律书,编刑律奸非罪草案,编大清律名例与日本刑律总纲对照表并附说明书,光绪三十一年,受法律大臣指派,出洋考察刑律(未果),嗣调巡警部,奏留开办部务,光绪三十二年,奏补巡警部员外郎,升郎中,后改民政部郎中。著有《王仁安集》,关于王的履历,参见《王仁安集》相关内容。
    
    1 王守恂:《王仁安集》之《仁安诗稿》卷七。
    2 董康:《前清法律制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360 页。
    3 董康:《新旧刑律比较论》,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483 页。
    4 董康:《刑法宜注重礼教之刍议》,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626 页。
    5 董康:《前清法律制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360 页。
    1 董康:《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713-714 页。
    2 曹汝霖 (1877—1966),上海人,字润田。早年留学日本东京法学院。光绪三十一年回国派商部行走,后历任外务部主事、员外郎、右侍郎等职,光绪三十三年奏调入法律馆任纂修。
    3 章宗祥 (1879—1962),字仲和,吴兴(今湖州)荻港人。早年中过秀才,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留学日本,获明治大学法学士学位。二十九年回国,在北京京师大学堂任教,清廷赐进士出身。曾任法律馆纂修官、工商部候补主事、民政部财例局提调、宪政编查馆编制局副局长等职。宣统元年(1909)任北京内城巡警厅丞,曾参与审理谋刺摄政王载沣未遂案。二年任法律编纂局编修、内阁法制院副使。
    4 陆宗舆(1876—1941)字润生(闰生),浙江海宁人。光绪二十四年留学日本,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光绪二十八年回国后任奉天洋务局总办兼管东三省盐务;交通银行协理、印铸局局长等职。光绪三十四年奏调到馆任咨议官。
    5 江庸(1878~1960 年) 福建长汀人。早年留学日本,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归国后授法政科举人。曾任清政府大理院推事、北洋政府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司法总长及政法大学校长、朝阳大学校长等职。光绪三十三年奏调入修订法律馆任纂修。
    
    1 参见前揭《曹汝霖一生之回忆》,第二七页。
    2 转引自前揭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第 64 页。
    3 汪荣宝:《赵欣伯中华民国刑律论序》(丁卯),载其《金薤琳琅斋文存》。
    1 参见《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八、初九、初十日。
    2 举一例以证之,在法律馆中,非正式团体存在最为显著者为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汪荣宝四人,汪的日记中频频出现与其余三人交往、宴饮、商讨的记述。而时人亦视此四人为一亲日集团:“留学生归国,大多偃蹇潦倒,独章宗祥、陆宗舆、汪荣宝及曹(汝霖)四人,大走红运。时上海林黛玉、陆兰芬、张书玉、金小宝四妓,亦鼎盛一时,名为四金刚,宦途中人遂以曹、章、汪、陆喻之为林、陆、张、金。”粤东闲鹤编著:《曹汝霖》,载《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 4 辑,科学出版社 1959 版。
    3 【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著、张月等译:《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 150 页。
    4 因修订法律馆管理模式属于松散型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且有委员、译员无定制的状况,所以系统查明修订法律馆所有成员(只要与法律馆关涉)的情况,在现有的资料下,几属不可能之事。仅举一例,笔者在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发现三部修订法律馆所译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文本残稿,分别为白振民译《民事诉讼法论》(第六编);施尔常译:《民事诉讼法》;杨志洵译:《民事诉讼法》(第二编);此三人为修订法律馆译员,但关于法律馆的其他文献材料未见记载,即可证明,我们所了解的法律馆成员仅仅为馆内核心成员,至于此表中所列,也非法律馆所有具有留学背景的成员。此表根据前揭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相关材料绘制而成。
    1 《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二四页。
    2《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议复朱福铣奏慎重私法编别选聘起草客员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七三号。
    3 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与京师法政学堂》,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编:《文史资料选辑》,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0 年 7 月。
    4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与京师法政学堂》,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编:《文史资料选辑》,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0 年 7 月。
    1 关于冈田等日本法学家生平,参见前揭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第 172-174 页,181-173 页;及王健著:《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95-196 页。
    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四一二页。
    1 岛田正郎著、左秀灵译:《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载“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第九卷《法学论集》(台湾)中华学术院编,1983 年版,第一五六页
    2 京师模范监狱现已不复存在,原址在现在北京宣武区自新路经济日报社一带,从现在残留的地名“自新路”、“半步桥”,当可想见当年此一带的状况。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议复朱福铣奏慎重私法编别选聘起草客员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七三号。
    4 参见前揭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第 172-174 页,181-173 页。
    
    1 冈田朝太郎:《法学通论》九卷,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四年刊印。
    2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3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4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5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1 《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初六日。
    1 如礼部在宣统二年十二月的《礼部奏尊拟礼学馆与法律馆会同集议章程》一折(并单)中,直接将臣部礼学馆与法部法律馆作并列。而观清末所有关于礼学馆的材料,未见礼学馆以一主体身份对外活动,是礼学馆似仍隶于礼部,而礼部官员也想当然认为法律馆当属于法部,可见此观念到宣统间依然存在。见《政治官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第一一七八号。
    1 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二“新衙门争权”。
    2 参见前揭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第 367-373 页;张德美著:《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78-283 页;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375-381 页;此外,张从容博士还就此问题展开过专门研究,见其《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一个侧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届博士论文,此外还有其余涉及此问题的著作,兹不赘述。
    1 叙述部院之争,往往意在揭示其对于近代司法独立产生的作用,是近代争取司法独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片断。上注所引之书多是从中立意。
    2 这类叙述主要内容针对作为主体的人,以及在新政中的知识转型。代表作有前揭李贵连:《沈家本传》,第234-241 页,前揭张从容:《晚清司法改革中的戴鸿慈——简论传统官员的知识转型》一文。
    3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五七九页。
    4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五七八页。
    5《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6 参见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一个侧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届博士论文。
    7 参见《法部尚书戴鸿慈等奏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揽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司法权限》。
    8 参见《大理院奏厘定司法权限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司法权限》。
    1 时至宣统二年二月初六日,时任职宪政编查馆的汪荣宝尚看见枢臣为此集议:“早起,续拟报律修正案语,三时许,到宪政编查馆,枢堂咸在,会议法部与大理院权限轇轕,此问题终不得要领而散……”,见《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二月初六日。
    2 张德泽先生认为刑部各司处的分工,非常混乱,十七清吏司本是按省区分,但各司又有管别省的,而且还兼办其他部务,且各司承办各衙门的文移也十分纷乱,因此“这种混乱的分工,不会有好的行政效率”,参见其《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 110-111 页。
    1 《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2 《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3 《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1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档案全宗》,全宗号 10,第 8 包。
    2 案件经过详见沈家本:《故杀胞弟二命现行例部院解释不同说》,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一三一页。
    1 吉同钧:《调和部院核复陕西杀弟案说贴》,载前揭《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述古类”。
    2 《宣统政纪》,卷四 O,第七二五页,宣统二年八月上。
    3 《宣统政纪》,卷四一,第七三九页,宣统二年八月下。
    4 《大清现行刑律》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奏请修改后颁行,至宣统二年九月初二日,修订法律大臣会奏刑律装册呈览,随即颁示中外。见《政治官报》宣统二年九月五日,第一零五七号。
    5吉同钧:《调和部院核复陕西杀弟案说贴》,载前揭《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述古类”。
    1 吉同钧:《调和部院核复陕西杀弟案说贴》,载前揭《乐素堂文集》,卷六“法律门述古类”。
    2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汇编》,第八三五—八三六页。
    1 《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宜妥慎进行不能操之过急片》,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三七页。
    2 参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上书,第八三七-八三八页。
    3 参见《法部尚书戴鸿慈等奏修订法律办法折》,载上书,第八三九-八四二页。
    4 参见《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载上书第八四九-八五 O 页。
    5【美】罗斯科·庞德著,曹玉堂等译:《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3 页。
    2 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 1980 年版,第 3088-3095 页。
    1 此处的律学馆是商部内的一个法律法规编订机构,不同于后来法部下设的律学馆,后者是一个法律教育机构。
    2 《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3 《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10 包。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10 包。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8 包。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19 包。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10 包。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10 包。
    2 最明显的例证是宣统元年二月,内阁侍读大学士甘大璋向朝廷奏宪政、礼学、法律三馆亟宜贯通一折,内有“该三馆为议法之权衡”之说,是甘将三者作为同一个级别的机构并列称之,为立法活动中三个修订机构,宪政馆主宪政性法律,法律馆主主要的法典,而礼学馆主礼治规范。见《政治官报》宣统元年闰二月六日,第五 O 五号。
    3 礼部在宣统二年复奏内阁学士甘大璋奏“宪政、礼学、法律三馆亟宜贯通”一折时,曾提及:“惟查礼制法律固属于臣部与法部,而纂修编订则专隶于臣馆与法律馆”,是礼部将法律馆与礼学馆等同看待,都仅作为纂修编订机构,且认为法律馆隶属于法部。见《政治官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第一一七八号。则礼部是以礼学馆之地位度法律馆,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1 《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一页。
    2《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谕旨》。
    3 关于清末立宪运动过程,详参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 71-124 页。
    4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七一五页。
    5 奕劻(1838-1917),爱新觉罗氏,满族镶蓝旗人,乾隆帝第十七子永璘孙。1884 年起任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并封庆郡王,次年会同醇亲王奕譞办理海军事务,1894 年封庆亲王,1900 年与李鸿章同为议和全权大臣,与八国议和。总理衙门改外务部后,奕劻外务部总理大臣,位列朝班之首,1903 年升任军机大臣,1906 年充编纂官制大臣,1907 年充宪政编查馆大臣并兼管陆军部,1908 年以亲王世袭罔替。为晚清政坛重臣,且因自同治以来,世袭罔替亲王的只有恭亲王奕訢和醇亲王奕譞,至于皇室远支仅有奕劻一人,由此益可见奕劻在政坛的地位谥泄痴挝幕校喑贾苯庸芾淼牟棵乓蛄斓既松矸荻苤厥樱纬L?
    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四七-五一页。
    2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四七-五一页。
    3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四七-五一页。
    4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四七-五一页。
     1 见《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引文出处同上。
    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四七-五一页。
    2 《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调查统计一》。
    3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一号。
    1 《宪政编查馆奏调员分任馆务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第四十三号。
    2 《宪政编查馆奏调员分任馆务片》,载《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四月五日,第五六二号。
    3 《宪政编查馆奏遴员派充本馆一二等咨议官缮单呈览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四月五日,第五六二号
    1 《宪政编查馆奏遴员派充本馆一二等咨议官缮单呈览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四月五日,第五六二号
     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五一页。
    1 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届博士论文。
    2 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清华法学》第八辑。
    3 仅就是否要立宪而言,就有大量官员上奏反对,如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内阁中书王宝田等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江苏巡抚陈夔龙奏新政请勿庸扩充宪法或暂缓施行,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章京鲍心增条陈护惜三纲振兴吏治等项不必泥言立宪,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拣选知县举人褚子临等条陈宪政八大错十可虑,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外务部员外郎辜汤生陈言内政宜申成宪外事宜定规制并请降谕不准轻改旧章创行新政,分别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一五一-一六一页,第一七六-一七七页,第二一一-二一八页,第二二七-二三二页,第三 O 七-三一二页。
    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六三六页。
    3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六三六页。
    
     1《礼部奏筹办礼学馆大概情形并拟定章程折》(并清单),见《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一》。
     1 《礼部奏筹办礼学馆大概情形并拟定章程折》(并清单),见《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一》。
    1《修订法律大臣奏拟修订法律大概办法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八日,第十九号。
    2《修订法律大臣奏开馆日期并拟办事章程折并清单》,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一号。
    3《掌辽沈道监察御史履晋奏礼学馆宜专派大臣管理与法律馆会同商订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百三十四号。
    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九 O 九页。
    2《会议政务处奏议复御史履晋奏礼学馆宜专派大臣管理与法律馆会同商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第三百号。
    3 《会议政务处奏议复御史履晋奏礼学馆宜专派大臣管理与法律馆会同商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第三百号。
    1 《会议政务处奏议复御史履晋奏礼学馆宜专派大臣管理与法律馆会同商订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第三百号。
    2 《政治官报》宣统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第四六八号。
    3《礼部奏尊拟礼学馆与法律馆会同集议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第一一七八号。
     1《礼部奏礼学开馆酌拟凡例进呈等折》(并清单),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函第四册。
    2 《礼部奏尊拟礼学馆与法律馆会同集议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第一一七八号。
     1 《礼部奏尊拟礼学馆与法律馆会同集议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第一一七八号。
    1 参见《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五七页-五三五九页。
    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五七页。
    3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三五九页。
    4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五 O 四页。
    5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五 O 六页。
    6 《清德宗实录》,第五六四卷,第四六三页。
    7 《清德宗实录》,第五六六卷,第四八六页。
    8 《清德宗实录》,第五六九卷,第五三四页。
    1 张之洞:《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载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三册)卷六十九,河北人民出版社版,第 1772 页。
    2 张之洞:《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载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三册)卷六十九,河北人民出版社版,,第 1773-1774 页。
    3 张之洞:《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载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三册)卷六十九,河北人民出版社版,,第 1774 页。
    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百四十四,刑三,第九八八八页。
    1 前揭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第 182 页。
    2 宪政编查馆编:《刑律草案签注》(宣统二年)。
    3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六页。
    1 张之洞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被授予军机大臣,进京入参机务,旋即被任命管理学部事务。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九 O 九页。
    3 《清朝续文献通考》,九九二四页。
    4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六页。
    5 宪政编查馆编:《刑律草案签注》(宣统二年)。
    1 宪政编查馆编:《刑律草案签注》(宣统二年)。
    2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八页。
    3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九七二页。
    4 都察院签注原奏,转引自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届博士论文,第 45 页。
    5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八页。
    1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八页。
    2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八五八页。
    3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九 O 九页。
    1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2 奕劻:《奏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敬谨分别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载《钦定大清刑律》所附奏折。
    3 宪政、法律两馆馆员汪荣宝在日记中记载道:午刻,到修订法律馆,得睹刑律草案会奏稿,法部已允于明日具奏,惟于草案内加附则五条,大旨谓:“阅,于伦纪各条悉依旧律办理”,似此附则五条为法部之意见,见《汪荣宝日记》,宣统元年十二月廿一日。
    4 修订法律馆印:《修正刑律案语》。
    5见本章第二节“礼学馆”部分所载:“……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胜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理民彝于不蔽,该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
    2 参见李贵连著:《沈家本传》,第 257-356 页。
    1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2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七月六日。
    3 《汪荣宝日记》,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4 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893 页。
    5 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899 页。
    6 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02-903 页。
    7 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27 页。
    1 陈宝琛:《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奸罪说》,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55 页。
    2 陈宝琛:《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奸罪说》,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60 页。
    3 赫善心:《德儒赫氏中国新刑律论》,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74 页。
    4 赫善心:《德儒赫氏中国新刑律论》,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78 页。
    5 开院时有三大演讲:“一为某议员弹劾庆亲王,一为刘莼生报告预算案,一为杨皙子说明新刑律,俱滔滔作数万语,听者神旺,记者腕疲。”见易宗夔著、张国宁点校:《新世说》,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年版,第43 页。
    1 参见杨度:《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转引自《沈家本传》,第 334 页。
    2 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867 页。
    3 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867 页。
    4 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872 页。
    5 参见:《林氏辩明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不容两立说》,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991-999 页。
    
    1 《时报》,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版。
    2 见前揭董康:《书舶庸谈》,第 34 页。
    
    1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百四十六,“刑五”,“法部奏准附暂行章程五条”,第九九一七-九九一八页。
    2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360 页。
    3 董康:《刑法宜注重礼教论》,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626 页。
    1 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例一》。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四页。
    3 《法部申明罚金定章并酌拟详密办法》,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变通旧律例一》。
    
    1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三二八页。
    2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四一二页。
    3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五五二四页。
    4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九一八页。
    5 《清末筹备立宪裆案史料》(下),第九四二页。
    6 《清德宗实录》,卷五七九,第六五八页。
    1 《修订法律大臣奏为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前揭《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所附奏折。
    2 《修订法律大臣奏为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前揭《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所附奏折。
    3 《奏为编订现行刑律告竣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出处同上。
    4 奕劻等:《奏为遵旨核议具奏修订法律大臣奏编定现行刑律告竣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出处同上。
     1 奕劻等:《奏为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请旨颁行以资遵守折》,载前揭《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所附奏折。
     1 光绪三十一年夏,伍廷芳、沈家本议复《御史刘彭年奏禁止刑讯有无窒碍请再加详慎》一折时,提到“至该御史请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告成后,即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纂订,以成完备法律,洵属有条不紊。臣等俟刑律告竣后,即行分别编辑,陆续奏闻,再现在改章伊始,一切未能详备,必得诉讼法相辅而行,方能推行无阻,拟编辑简明诉讼章程,先行奏明办理。”见前揭《伍廷芳集》,第 271 页。
    2 参见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638-651 页。
    1 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八四三页。
    2预备案: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光绪三十二年春脱稿,是年秋,因冈田朝太郎入馆,遂废此案,另纂新案。第一案:冈田主纂,三十三年八月脱稿,由修订法律馆奏进。第二案:宣统元年十二月,法部、修订法律馆在根据地方督抚的签注,修订而成,名《修正刑律草案》。第三案:宣统二年,宪政编查馆核订第二案时,以第一案为基础修正而成。第四案:宣统二年冬,宪政编查馆将第三案提交资政院,资政院法典股对第三案加以修改而成。第五案:资政院三读会通过第四案总则,分则未及议毕而资政院闭会,分则暂从第四案。第六案:宣统二年十二月,朝廷以上谕裁定第五案之分歧而予以颁布,这一案就为最后钦定大清刑律的定本,予以颁行。参见前揭:《沈家本传》,第 284 页。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刑律草案折并清单》,载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法典草案一》。
    1参见《日本刑事法评论》第二卷第 9 期第 56 页,转引自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研究——清末以来的中国监狱学述论》,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届博士论文。
    2 因笔者迄今未能看到《大清刑律草案》原文,所以本文中关于大清刑律草案的介绍系根据薛梅卿、叶峰《浅谈〈大清监狱律草案〉的立法意义》,载《政法论坛》,1987 年第 1 期;以及参考以上郭明、岛田正郎诸文撰成,俟笔者日后觅得原文再做进一步研究。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第 7 包。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九一一-九一三页。
    3 关于习惯对清末制定民法的意义,参见刘广安:《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1996 年第 1 期。
    1《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议复朱福铣奏慎重私法编别选聘起草客员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七三号。
    1 商部(农工商部)制定起草了清末大多数商事法律法规,计有:光绪二十九年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该法典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前者共 9 条,带有总则性质,后者共 11 节 131 条,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光绪三十年五月颁布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共 18 条;光绪三十年六月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 28 条;,宣统二年十一月提交资政院审议的《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是农工商部在此前《钦定大清商律》的基础上改定而成,仍分总则和公司两编,前者包括商人、商人能力、商业注册、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代理商 7 章 86 条,后者包括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例 6 章 281 条。此外,该部还制定有《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暂行章程》、《运送章程》、《保险规则草案》等等。
     1参见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461 页。
    
    1 《大学堂章程》,载《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大学堂》。
    2 《大学堂章程》,载《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大学堂》。
    3 《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载《伍廷芳集》,第 273 页。
    4 《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载《伍廷芳集》,第 273 页。
     1《江宁提学使详遵饬考选官绅请咨送京师法律学堂肄业文》,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六十三号
    2 沈家本:《设律博士议》,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 O 六 O 页。
    1 沈家本:《法学通论讲义序》,载前揭《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二二三三页。
    2 《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载《伍廷芳集》,第 273 页。
    3 《修律大臣奏定法律学堂章程》,载《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法律法政学堂》。文中提及的编制、课程内容均出自此章程。
    1《法部奏酌拟京师法律学堂毕业学员改用法官办法折并单》,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八月二十日,第一 O四三号
    2《学部议复法律大臣奏法律学堂乙班学员改官办法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四函第三十二册。
    3 《学部议复法律大臣奏法律学堂乙班学员改官办法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四函第三十二册。
    4 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与京师法政学堂》,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编:《文史资料选辑》,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0 年 7 月。
    1《修订法律大臣奏馆事繁重恳照原请经费数目拨给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号。
    2《修订法律大臣奏拟修订法律大概办法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八日,第十九号。
    3 《修订法律大臣奏馆事繁重恳照原请经费数目拨给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十号。
    4 关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起因、过程和范围、问题、意义,更详尽的论述可参见眭鸿明:《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一书,从事调查的尚有宪政编查馆和民间组织,本文仅就法律馆在此过程中的活动做一简单叙述。
    5《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遵旨胪陈管见折》,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六十四号。
    1《宪政编查馆奏拟请饬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并办事章程折附片及清单》,《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调查统计一》。
    2 《宪政编查馆奏拟请饬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并办事章程折附片及清单》,《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调查统计一》。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谨拟咨议调查章程折并单》,见《大清法规定大全·吏政部·内官制二》。
    4《修订法律馆奏筹办事宜折并单》,见《大清宣统新法令》第二函第十一册。
     1 修订法律馆印:《调查民事习惯问题》,光绪三十四年。
    1 修订法律馆印:《调查民事习惯问题》,光绪三十四年。
    2《东方杂志》,第四年(光绪三十三年)第三期。
    3《修订法律大臣奏编订民商各律照章派员分省调查折》,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第八四五号。
    4《修订法律大臣奏编订民商各律照章派员分省调查折》,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第八四五号。
     1 刘广安:“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1996 年第 1 期。
    1 胡思敬:《国闻备乘》,卷四“督抚趋时”。
    2 所谓“任务互赖”,是指某成员执行的工作影响组织中其他群体成员作为的程度,而集合式任务互赖,则是指在此类任务互赖中,每一名成员对群体绩效的贡献都是分开独立的,而下文所述的连续式互赖,则是指群体成员必须依照既定的顺序来进行特定动作而产生的任务互赖的状况。参见前揭:Jennifer M.George & Gareth R.Jones 原著、吴玲玲审定:《组织行为》,台湾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版,第 474-475页
    
    1 赫善心:《德儒赫氏中国新刑律论》,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 976 页。
    2 章宗祥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 2 页。
    1 朱勇:《理性的目标与不理智的过程——论《大清刑律》的社会适应性》,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94 页。
    2 司法行政部印行:《中华民国法制史料汇编》,民国七十一年七月版,第三十二页。
    
    1 《东方杂志》,第六年(宣统元年)第四期。
    2 相关部分参见张家镇等编《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1 梁启超:《过渡时代论》,载《清议报》,第 82 期。
     1 前揭萧功秦著:《危机中的变革》,第 156 页。
    1 【英】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243 页。
     1 参见杨韶刚著:《精神追求:神秘的荣格》,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4 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修订法律馆全宗,全宗号 10,共 19 包。
    2、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
    3、《钦定大清刑律》,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4、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乾隆五十五年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5、《清会典》,中华书局,1991 年影印本。
    6、【清】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
    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8、《清 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宣统政纪》),中华书局,1987 年影印本。
    9、《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印行,台湾考证出版社,1972 年影印本。
    10、【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 年版。
    11、《李文忠公朋僚函稿》,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12、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13、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 1998 年版。
    14、王树卿、徐彻:《史说慈禧》(内收《庚子西狩丛谈》、《庚子国变记》等书),辽沈书社,1994 年版。
    15、董康:《书舶庸谈》,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
    16、【清】黄本骥编:《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
    17、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年版。
    18、金梁:《光宣小记》,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年版。
    1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年版。
    20、刘海年、韩延龙等整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1、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22、吉同钧:《审判要略》(宣统庚戌仲冬),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
    23、沈厚铎主编:《沈家本未刊稿七种》,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
    24、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中华书局 1993 年版。
    25、王式通:《志庵文稿》,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26、汪荣宝:《金薤琳琅斋文存》,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27、汪荣宝:《汪荣宝日记》,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年影印本。
    28、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
    29、陈毅:《郇庐遗文》,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30、何刚德:《春明梦录·客座偶谈》,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年版。
    31、李岳瑞:《春冰室野乘》,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 年版。
    32、江庸:《趋庭随笔》,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33、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三册)卷六十九,河北人民出版社版,1998年版。
    34、顾迪光:《漱尘室集》,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35、胡思敬:《国闻备乘》,重庆出版社,1998 年版。
    36、王守恂:《王仁安集》,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37、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 年版。
    38、【日】冈田朝太郎:《法学通论》九卷(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四年刊印),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39、《大清宣统新法令》,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
    40、《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 年版。
    41、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 年版。
    42、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3、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 年版。
    44、张家镇等编《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5、司法行政部印行:《中华民国法制史料汇编》,1982 年版。
    46、易宗夔著、张国宁点校:《新世说》,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年版。
    47、修订法律馆印:《修正刑律案语》,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
    48、《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年版。
    49、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50、薛允升:《读例存疑》,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 年版。
    51、《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52、《大清民律草案》,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53、陆宗舆:《五十自述》,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古籍部)藏。
    54、伍廷芳:《大清新编法典》,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 年版。
    55、《二十四史》,中华书局横排本,1999 年版。
    56、【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 年版。
    1、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2、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
    3、李贵连著:《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4、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5、王宠惠著:《困学斋文存》,(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 年出版。
    6、张晋藩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7、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8、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9、眭鸿明著:《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10、王健著:《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1、【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著,张月等译:《权力与规则——组织行为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12、【德】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 2005 年版。
    13、【英】赫德著、叶凤美译《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
    14、萧功秦著:《危机中的变革》,上海三联书店,1999 年版
    15、张德泽著:《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6 年版。
    16、【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 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17【美】Jennifer M.George & Gareth R.Jones 原著、吴玲玲审定:《组织行为》,台湾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版
    18、丁贤俊、喻作凤著:《伍廷芳评传》,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19、白寿彝等主编:《中国通史》(第十七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20、【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21、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 年版。
    22、【美】罗斯科·庞德著,曹玉堂等译:《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
    23、张德美著:《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4、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
    25、周晓虹著:《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26、华友根著:《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年版。
    27、【英】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28、杨韶刚著:《精神追求:神秘的荣格》,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1、北京政治官报局:《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宣统二年)(全四十八册),国家图书馆藏。
    2、《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国家图书馆藏。
    3、《民立报》,(宣统二年),国家图书馆藏。
    4、《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三年-宣统三年),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5、池子华、李红英:《晚清直隶荒灾及减灾措施的探讨》,载《清史研究》2001年第 1 期。
    6、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 年第 5 期。
    7、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历史研究》,2002 年第 2 期。
    8、郑定、闵冬芳:《论清代对明朝条例的继承与发展》,载《法学家》,2000 年第
    6 期。
    9、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载《 中外法学》,2000 年第 3 期。
    10、田东奎:《清末立宪中的满族因素》,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
    11、李贵连:《中国近代法律化简论》,载自《比较法研究》,1991 年第 3 期。
    12、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错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 4 期。
    13、张中秋:《中日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4 期
    14、苏亦工:《重评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之关系》,载 www.cass.net.cn/file。
    15、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研究——清末以来的中国监狱学述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 届博士论文。
    16、薛梅卿、叶峰《浅谈〈大清监狱律草案〉的立法意义》,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 1 期;
    17、刘广安:《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1996 年第 1期。
    18、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一个侧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届博士论文。
    19、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法学出版社,2006 年版。
    20、朱勇:《理性的目标与不理智的过程——论《大清刑律》的社会适应性》,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21、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文后附录,中国政法大学 2005年博士论文。
    22、黄源盛:《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晚清刑律变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1992年博士论文。
    23、梁启超:《过渡时代论》,载《清议报》,第 82 期。
    24、【日】岛田正郎著、左秀灵译:《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载《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第九卷《法学论集》(台湾)中华学术院编,1983年版。
    25、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与京师法政学堂》,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编:《文史资料选辑》,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0 年 7 月。
    26、粤东闲鹤编著:《曹汝霖》,载《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 4 辑,科学出版社 1959版。
    27、杜春和、耿来金整理:《吉同钧东行日记》,载《近代史资料》(总 87 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
    28、沈厚铎:《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试论沈家本先生诗歌中的忧国情报国志》,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29、张从容:《晚清司法改革中的戴鸿慈——兼论传统官员的知识转型》一文,载于《中华法系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主板),2006 年 9月。
    30、黄静嘉:《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一位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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