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相关问题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一方基于良好友善的动机向对方无偿提供一定财物或者服务的行为。它彰显着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有利于增进人们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道德、伦理、宗教等社会规范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然而好施惠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形并不罕见,尤其在施惠人导致受惠人损害的情况下,一方面,施惠行为乃施惠人出于好意而为,对自身并无利益可言,倘若法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未免显得过于严苛,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受惠人虽然接受了施惠人的帮助,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获得损害陪偿的权利,法律理应对此予以保护。那么,如何在两者间进行平衡,既能充分保护受惠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又能顾及施惠人的良好动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重要。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好意施惠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好意施惠的界定也存有争议,这对进一步分析好意施惠引致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造成很大障碍。本文将对好意施惠行为概念、特征进行概括总结并对其行为性质、判断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好意施惠引致纠纷的处理方式及施惠人侵权责任的减轻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判例并参照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运用了综合比较、经济分析、利益衡量等多种研究方法。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好意施惠概述,从国内外文献资料关于好意施惠的记载入手,对好意施惠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划分标准作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此部分重点分析了学界关于好意施惠性质认定的各种观点,并将好意施惠与相类似的行为进行比较,进而明确好意施惠行为乃不受法律约束之社会层面上的行为;第三部分是好意施惠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介绍了主观与客观标准,同时指出主观标准的不足之处,并给出了几项具体的客观判断标准,为进一步分析好意施惠致害问题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是好意施惠引致纠纷的处理方式,本部分对好意施惠纠纷进行了分类,以好意施惠行为致害引发的纠纷为重点,通过多角度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对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予以适当减轻、缓和。
Gefalligkeiten is also called friendship behavior. It is a kind of action that one party provides property or service to the other party for free out of good motives and friendliness. It can reveal one's good character of willingness to help. Since it can strengthen the friendly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accelera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t is advocated and encouraged by social norms such as morality, ethics and religion.
     However, the situation of disputes happen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Gefalligkeiten is not rare. Especially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party of giving help causes the party of receiving help to suffer damage, on one hand, the act of giving help is out of good willingness and this party can not benefit from the act. If the law requires the party of giving help to undertake all the responsibilities, it would be too harsh and unfair, and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the other party receives the help, it does not mean that he/she agrees to abdicate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 So it becomes very important to balance the two sides, which means to fully protect the favored party'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and take the good motives of the party of giving help into consideration as well.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has not made clear regulations on the relevant issues of Gefalligkeiten and there is a controversy over the definition of Gefalligkeiten in the academic world. These block the way of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responsibility undertaking issue of damage caused by Gefalligkeiten. This paper will summarize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efalligkeiten and analyze its nature and judgement standard.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will make further research on the treatment of disputes caused by Gefalligkeiten, state the mitigation of tort liability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finally come to a definite conclusion. By using foreign theories and cases as reference and consulting the existed domestic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adopts many research methods such as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economic analysis and interest measurement.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Overview on Gefalligkeiten. I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types and judgement standard of Gefalligkeiten by referring to the record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documentations. The second part is Characteristics of Gefalligkeiten. This part stresses on the analysis of various points of view in the academic world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Gefalligkeiten's characteristics and defin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falligkeiten by compraring Gefalligkeiten and other similar acts. The third part, Judgement Standard of Gefalligkeiten, mainly state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tandards on judging Gefalligkeiten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liability issue. The fourth part is Treatment of Disputes Caused by Gefalligkeiten. It claasifies the types of Gefalligkeiten disputes and focuses on the disputes on damage caused by Gefalligkeiten. After multi-angl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he author takes the view that in Gefalligkeiten,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party that gives help should be mitigated appropriately.
引文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51页。
    ②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①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②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③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④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20页。
    ①许莲花:“好意施惠行为研究”,2009年延边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8页。
    ①黄锡生、关慧:“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3卷第4期,第21页。
    ①周健美:“好意施惠行为及相关的责任承担”,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40页。
    ②胡丹:“论好意施惠”,2007年山西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①许莲花:“好意施惠行为研究”,2009年延边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①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3页。
    ②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③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2-503页。
    ④参见沈明、梁仁杰:《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⑤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⑥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9页。
    ②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9页。
    ③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①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②[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②参见汪渊智:“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载《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5页。
    ③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①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②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③参见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
    ①许莲花:“好意施惠行为研究”,2009年延边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①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②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87页。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7页。
    ②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③[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154页。
    ②[英]P.S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①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③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1页。
    ④[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⑤[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②[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③[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④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②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9页。
    ②参见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②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③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①参见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②[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②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2页。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③[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①王洋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②梁慧星:“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http://yapian.fyfz.cn:80/ art/524036.htm,2010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①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②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②参见黄文平、王则柯:《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7页。
    ③梁慧星:“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http://yapian.fyfz.cn:80/ art/524036.htm,2010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出版社1979年版。
    [1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3]沈明、梁仁杰:《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4]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6]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9]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3]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5]黄文平、王则柯:《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汪渊智:《民法总论问题新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7]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8]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9]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0]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1]张民安主编:《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侵权案件审判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单飞跃、杨期军:“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虑”,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2]王伟:“论情谊行为的法律定位一以建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的”,载《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洪彩霞:“论好意施惠”,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期。
    [4]汪渊智:“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载《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5]杨蝉:“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一从(楼上楼下)的个案角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6]黄锡生、关惠:“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7]周健美:“好意施惠行为及相关的责任承担”,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8]郭志文:“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1期。
    [9]丁凤楚:“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0]高晓:“论自愿承担风险”,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1]郭平宜:“好意施惠之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12]李艳:“德国民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3]张周清、刘红刚:“好意施惠关系初探”,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14]张平华:“君子协定的法律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15]钟科见:“论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6]胡丹:“论好意施惠”,2007年山西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7]许莲花:“好意施惠行为研究”,2009年延边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8]梁慧星:“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http://yapian.fyfz.cn:80/art/524036.htm。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