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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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师承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创立了包括司法院在内的五院。司法院组织机构完善,其直属的中央司法机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司法行政部、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民政府统治并推进司法变革。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颁布了一系列适应现代化需要的法律法规,在促进司法独立、推进司法制度现代化建设、废除领事裁判权、更新陈旧司法观念上,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大成就。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史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领导的司法建设,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
     近代中国没有提供司法独立充足发展的土壤源,战事不断,经济衰败,以及几千年来中国帝王政治的那一套权术法则作祟,使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的运作,长期陷入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党化等方面无法自拔,最终异化为南京国民政府垮台的合力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失败,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是孙中山的追随者对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的理解运用发生严重偏差,甚至相左,从而导致其失败的命运。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的经验教训,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迪意义。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has followed the Five Powers’Charter ideal of Sun Yat-sen , established five-council system including the Judicature Department.The organization of the Judicature Department was perfect. The four parts of it,such as the Super Court ,the Executive Court,the Executive Judicature Department, the Official Reprimand Committee, each attends to his own duties, solidifys the goverment’s rule,and advances judicature transformance.
     To meet the need of modernization ,the Judicature Department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ment has carryed out a series of laws ,pay outs persitent efforts on the judicature independence ,the modernization of judicature constructure,abolishing consular jurisdiction,renovating obsolete judicature concept,and finally accquires some success.In the developing history of modernaization judical system in modern China ,its efforts can not be ignored.
     Morden China can’t provide the soil of judicature independence,for example ,lots of war,the ruin of economy ,and the imperial politicals was still haunting.Because of those complicated factors,the running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gets into some great difficulties,such as judicature corruption ,administration power interfereing judicature and the partism of judicature,which leads to the catabolizing of government power and its final failure.On the point of law ,the comperhence of Sun Yat-sen ideals in the top ruler of goverment has occurred great mistakes,which results in those endings above.
     To our today’s law innovation,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does also have the meaning of edification.
引文
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
    ④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⑤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版。
    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版。
    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版。12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①浙江省中共党史史学会编印:《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议决案汇编》,第一分册,第375页。
    ②廖与人著:《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1983年1月版,台湾: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59页。
    ③《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④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1册,1983年版,第8页。
    ⑤谢振民著:《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⑥张宪文总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该室人员,并计划执行有关执掌的一切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四),案卷号55,《司法院人事室、统计处、会计处人员考绩表》。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四),案卷号56,《司法院三十二年度考绩统计表》。
    ②赵金康著:《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0页。
    ③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11页。
    ④廖与人著:《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1983年1月版,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63页。
    ⑤叶孝信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
    ⑥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184页。
    ⑦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1册,1983年版,第7页。
    ①张宪文总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②谢振民著:《中华民国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③1947年3月2日最高法院院长夏勤呈书司法院院长居正,谈论关于大法官之任用问题,指出“查大法官之职掌,依宪法之规定,为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所负任务并不限于释宪,其运用解释权能否圆满而有效,与国家之安危,人民之利益,社会之正义感,所关甚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125,1947年3月2日。
    ①廖与人著:《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1983年1月版,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107页。
    ②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1册,1983年版,第3页。
    ③吴建铭著:《司法院定位之研究》,2001年6月,台湾: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第24页。
    ④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1册,1983年版,第9页。
    ①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9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37,1942年。
    ③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10页。
    ④王超著:《中国历代中央官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212,《司法院人民呈诉1-38号》,1949年4月-9月。
    ①陈之迈著:《中国政府》,第2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173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81页。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81页。
    ④赵金康著:《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①《三年来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34年版,第57页。
    ②1940年1月,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以战区内人民颠沛流离,为便利诉讼关系人之义,呈请司法院院长居正,凡上诉最高法院巡回审判之民事案件,似应一律请予暂免征收诉讼费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109⑥,1940年1月30日。
    ③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④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7页。
    ①杨兆龙著:《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②张生著:《中国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88页。
    ③谢振民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④张生著:《中国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载《行政法学研究》, 2002年第4期,第88页。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二九(4),案卷号33。
    ①《行政法院组织法》,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66册,第176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二十九(4),案卷号222,《行政法院员工人数暨薪响查报表》,1948年6月底。
    ③根据行政法院1948年4月-1949年11月该院公务人员考绩表,王芝庭,评事兼庭长,简任,奖励加年功俸30元,合格,月支俸800元;季手文,评事,简任,奖励加年功俸,合格,月支俸770元;钟孟雄,书记官长,简任,奖励为晋级,合格,依原拟晋级简任三级;杨玉清,书记官长,简任,奖励为发给奖金,合格。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二九(4),案卷号1,《行政法院该院公务人员考绩表》,1948年4月-1949年11月。
    ④张生著:《中国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88页。
    ⑤《行政诉讼条例》(1933年5月6日),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66册,第189页。
    ⑥《三年来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34年版,第137页。
    ⑦张庆军、孟国样编著:《民国司法黑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①钱端升等著:《民国政制史》(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53页。
    ①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8页。
    ②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①司法行政部职员接受教育的程度较高,据1934年的统计,高等教育,国内毕业102人,肄业12人;国外毕业40人,肄业3人;中等毕业58人,肄业15人;初等毕业1人;未详17人;共248人。《本部人员教育程度及成绩》,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辑:《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度司法统计》,南京京华印书馆1936年版,第6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页,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137。
    ③1943年1月,湖南省衡阳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廖允祚怠忽职务,玩视命案,被湖南高检处呈报司法行政部,予以申诫处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页,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137。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61。
    ⑥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1983年版,第1册,第7页。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①1932年8月——1937年8月期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湖北、江西、江苏、湖南、安徽、热河、察哈尔、四川、陕西、福建、河北、甘肃、宁夏、北平、河南、山西、上海、青岛、山东、绥远、贵州、广东共23个省、市。其中最早成立的是湖北省,绥远省地理位置最为遥远,共有19个省3个市成立该机构。
    ②廖与人著:《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1983年版,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252页。
    ③陈之迈:《公务员惩戒机关》,载《社会科学》,第一卷第二期,1936年1月出版,载《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3页。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1994年版,第29页,考试院档案,三七,513。
    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据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第二款,判决因疏忽导致多名人犯逃脱的前安徽省青阳县管狱员熊启周减月俸百分之十,期间为五个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95,《蒋匪首都地方法院院长及苏、浙、皖、赣暨厦门等地司法官被付惩戒控案》,1928-1940年。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考试院档案,三七,513。
    ②赵金康著:《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96页。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考试院档案,三七,513。
    ④谢振民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8页。
    ⑤《公务员惩戒法》第17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时,其职务应当停止:①、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②、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③、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以上之宣告、在执行中。第18条规定,依前2条,停职中所为之职务上行为,不生效力。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考试院档案,三七,513。
    ⑥赵金康著:《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北京:人民出版社社2006年11月版,第196页。
    ⑦如曾宪明,四川泸县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长,免职并停止任用一年;余振品,河南郾城县司法处看守所所长,免职并停止任用一年;莫超人,广四阳朔县县长,免职并停止任用一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52,《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函送委任职以上公务员处分表》,1943年-1944年1月。
    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261,《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撤职休职报告表》,1949年。司法行政部判四川长宁县司法处审判官雷心诚任用内弟陈阴民为执达员,判处申诫处分。
    ①陈之迈著:《中国政府》,第2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197页。
    ②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③1946年,四川酉阳县县长兼司法处检察官李伯阳被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记过一次,理由为李伯阳忽略勘验程序及不明审检权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55。司法行政部判四川长宁县司法处审判官雷心诚任用内弟陈阴民为执达员,判处申诫处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96。
    ①王宠惠著:《关于司法改良事项十八年三全大会之司法院工作报告》,《法律评论》6卷21号,1929年3月出版。
    ②如1942年9月,江苏高院拟具《江苏战时司法推进办法》,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本省巡回审判得因地制宜及交通情形划分为若干小区,每一小区辖若干县,置办事处,并规定了巡回审判的经费归属。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卷号37,《司法行政部呈请江苏高院拟具江苏战时司法推进办法及江苏关于文卷物品战时处置办法祈鉴核示遵由》,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①如1940年四川长宁县司法处审判官雷心诚贪污一案,足可见之。雷心诚担任该县司法处审判官,却任用其内弟陈阴民为执达员,并会同贪污,司法行政部判处雷心诚申戒处分,并将陈阴民斥革。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96,《四川、广东、广西各县司法官被控及惩戒》,1940-1943年。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955,《衡阳地方法院呈请改革法制的建议》,1934年5月。
    ③居正:《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申报》,1935年11月21日。
    ④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2册,1983年版,第514页。
    ⑤全国司法会议《大会宣言》,《法学杂志》8卷5期,1935年11月1日版。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212。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5),案卷号220,《司法行政部三十六年度司法行政部工作计划》。
    ①谢振民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4页。
    ①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1937年版。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450,《各省关于司法事项的建议案》,1941-1942年。
    ③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1937年版。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37,《司法行政部呈请江苏高院拟具江苏战时司法推进办法及江苏关于文卷物品战时处置办法祈鉴核示遵由》,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⑤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1937年版。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149,《山西高院呈送各新监狱调查表》,1928-1929年。
    ②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1937年版。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十一),案卷号116,《司法行政部训练看守办法、名册及成绩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008,《夏家恒建议采用科学化新监及地下监狱的文件》,中华民国三十六年。
    ⑤如1947年江西省靖安县司法处募款修建监所,司法行政部予以嘉奖,并对办事及出力人员由该院加以奖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70,《江西靖安县司法处募款修建监所及出力人员嘉奖的文书》,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
    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007,《四川改良监狱研究会呈送改善监所制度建议书》,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
    ⑦乔丛启著:《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页。
    ①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华民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9页。
    ②吴海燕:《六法全书基本特点的一种探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③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①阮毅成著:《中国法治前途的几个问题》,《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十三号, 1933年7月1日版,第79页。
    ②【美】费正清、赖肖尔著:《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吴世民等校,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8页。
    ③胡汉民著:《胡汉民先生文集》,第四册,台北1978年版,第797-798页,779页。
    ④居正著:《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大东书局1947年版。
    ⑤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77页。
    ①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13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二十九(4),案卷号222,《行政法院诉讼案件终结及调查统计表》,1943年11月-1948年3月。
    ③台湾国史馆编印:《司法院史实纪要》,第1册,1983年版,第10页。
    ①杨兆龙著:《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①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华民国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7页。
    ②孙中山:《在广州中国国民党恳亲大会的演说》,载《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2页。
    ③朱汉国主编:《南京国民政府纪实》,第3-4页,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①《中国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重要决议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第161-162页。
    ②白纯著:《国民党“以党治国”理念的发展脉络(1928-1937)》,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③李烈钧指出以党治国,“无异操纵政权于少数人之手……而政权集中无异于帝王专制”。《李烈钧反对一党治国》,载《晨报》1927年12月5日。
    ④王宠惠著:《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一》,《法律评论》第6卷21号,总第281期,1929年3月3日出版。
    ⑤王宠惠著:《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一》,《法律评论》第6卷21号,总第281期,1929年3月3日出版。
    ①居正著:《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二十二卷第十号,1935年5月16日,第6-21页。
    ②居正著:《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6年5月16日出版,第8页。
    ③居正著:《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年5月16日。
    ④张知本著:《中华民国法学会之使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1号,第8-9页,中华法学会创办,1936年9月1日出版。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9088,《安徽第三监狱工作报告》,1943年。
    ①王用宾著:《二十五年来司法官任用之检讨》,《中央周报》,第438期,1936年10月26日出版。
    ②《司法院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蔡洪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65册,第509页。
    ③《现任司法官调京训练第一期举行开学典礼,叶氏训词》,《中央周报》第440期1936年11月9日出版。
    ④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三十二卷第十号,第6-21页。
    ⑤第三个试题是“三民主义题”,包括四个小题:⑴、中国民族受帝国主义的压迫有哪几种?⑵、试述孙中山先生的平等观;⑶、试述“权”与“能”之作用及区别;⑷、何谓节制资本?如何才能节制资本?第四个试题是“建国大纲题”,包括三个小题:⑴、试列举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各项重要工作;⑵、何谓一完全自治之县?⑶、试根据建国大纲说明县与省之关系,及省与中央之关系。第五个试题是“建国方略题”,包括三个小试题:⑴、试说明党员入党与官吏就职必须宣誓之理由,过去袁世凯称帝之失败与宣誓有无关系?⑵、试说明孙中山先生发展国营事业所指定之四项原则;⑶、何谓动议?动议之措辞如何?《法律评论》,第八卷第六号,1931年11月16日。
    ⑥《法律评论》,第十二卷第十八期,1935年3月3日。
    ①1935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举办专门党员司法考试,居正为典试委员长,居正、戴传贤等九人为典试委员,凡是考试合格者,可以充任司法官、承审员、书记员和监狱官等职。《法律评论》,第十二卷第三十一期,1935年6月2日。
    ②如1943年四川绵阳地方法院院长胡凤丹,因仅举行两次总理纪念周,被检察官以违法渎职罪检举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部及司法行政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289。
    ③【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④1933年,中国的工厂总数达3167家,雇佣工人超过50万,许多工厂采用先进的技术,现代工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现代工业的总体水平非常有限,这年的现代工业、手工业、采矿业和公用事业的产量,总共只占国内净值的10.5%,扣除手工业产品,只占总产出的3.4%。【美】吉尔伯特·罗兹曼著:《中国的现代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19页。
    ⑤王宠惠:《关于司法改良计划事项十八年三中全会大会议决之司法院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6卷21号。
    ①阮毅成:《中国法治前途的几个问题》,《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十三号,第78-85页,1933年7月1日。
    ②张仁善著:《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③司法行政部1936年4月20日训字第1984号训令,《法律评论》13卷29期,总第653期,1936年5月17日出版。
    ④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0页。案卷号109,《工部局监狱补报在监因病死亡之人犯清册》。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223,《广东、广西高等法院检察处报送视察司法情形》,1943年。
    ②如(一)、衣。有狱以来四十年,棉衣旧絮逐年重弹,从未更新,战后数年来未拆洗之棉衣,妨害公共卫生,危险极大。(二)、食。每日一粥一饭,菜少叶少绿素鱼肉之携鳞带毛牛皮之伤齿,饭盆多污锈,等级分配之不均,全部监犯染有坏血症,寸息奄奄,大都苟延残喘。(三)、居。⑴住偷工减料做成的术屑地板,为监犯终年起居处,盛夏酷暑如在蒸馏器中,冬天寒气刺骨,整夜辗转呻吟,卷成笔状,起居大肆喘哮,积月经年多患咳血肺痨之症;⑵雨天囚室内成涓涓细流,湿水触夫易患廯疥;⑶舍房地位仅容二人,令三人杂居,夜间必一人伴便桶而眠,浊气妨害健康,意志不合,易起纠纷,倘每人一室,最易发生自杀。(四)、医院死亡率。监犯致死者原由,一是缺少食物补助品而缠久病者,最难救治,因而致死者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是狱衣冷暖失衡,易感冒流行症,冬季长期无被,度长期之行军生活,而致疾病不救者占百分之十;三为公务员为达到其减职之目的而未遂,因而凶殴致死者或自杀者亦有之;四是医务人员不管不顾,患者因而气病夹攻,而自杀者有之。综合起来,监犯死亡总比率为百分之五。工部局之年报不足证也,1937年10月至12月三月间,论死者约900余人,全部裸体,最痊外人监舍菜圃中另有813人,被流弹伤毙有27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五),案卷号211,《司法行政部上海监狱监犯病苦请求改良待遇》1944年。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007,《四川改良监狱研究会呈送改善监所制度建议书》1947年。
    ④杨兆龙著:《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①如1947年广东阳山地院及看守所全体呈递司法行政部,陈述物价飞涨下司法人员生活困窘不堪,要求改善生活。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二,案卷号212。
    ②吴之椿认为:“30年来中国的法制现象,显然应该是高度工商社会秩序和工商业的政策和目的的结合的表现,但是中国国民自今还没有自传统的社会束缚中解放出来……中国法律的现象和法律应有的本质显然没有因果关系。吴之椿著:《法治与民治》,上海生活书店1946年版,第2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④孙晓楼著:《行宪与司法独立》,《新法学》1卷2期,1948年版。
    ⑤王奇生著:《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各地方层级的运作(1929-1937)》,《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①钱端升认为:“国民党政权成了蒋介石和中央政治会议分治的政治…‥军事及蒋先生所处理的其他事项,他有全权处理,中政会的决议仅是一种形式。此外的事项则中政会有全权处理。”钱端升著:《对于六中全会的期望》,《独立评论》第162号,1935年8月4日出版。
    ②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③张奚若著:《废除一党专政、取消个人独裁》,载《张奚若文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1页。
    ④秋宗鼎著:《蒋介石的侍从室纪实》,转引自付春杨:《民国时期政体研究(1925-1947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⑤审判大汉奸周佛海案,最能体现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形,1946年11月首都高等法院判处周佛海死刑,蒋介石以周佛海在抗战时,曾提供重要敌伪情报,“有功国家”,用手令命最高法院改判,最高法院以司法独立为由,不能接受主席命令,只能依法定程序依法审判,但认为周佛海“有功国家”,可在判决后,由国家元首以特赦改为无期徒刑。蒋介石很快下令,特赦周佛海,改为无期徒刑。此案表面上维持了司法独立,保持了司法权威,但以最高元首的特赦形式改变了司法审判结果,其行政干涉司法的印迹非常明显。
    ⑥居正认为,五权并不能独立行使权力,五院的设置虽是一种进步的象征,但如果不能独立自由的发挥作用,进行运转,“仍等于无制度”。居正著:《创新难守成亦不易》,载罗福惠、萧怡编:《居正文集》(下),第636页。
    ⑦王用宾著:《过去一年之司法行政概要》,《中央周报》第394、395、396期合刊,1936年1月6日出版,“专载”第4页。
    ①《司法院通令所属改进县司法组织》,《中央周报》第413期,“大事汇述”,专栏第14-15页,1936年5月4日出版。
    ②居正著:《十年来之司法建设》,《中华法学杂志》,1937年第一卷第五、六期。
    ③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6页。
    ④齐锡生认为:“如果说在战时中国曾有过统治精英的话,那么,这些精英既不是国民党中央执委,也不是中央政府的部长们,而是那些拥有实权,实际上控制着军队、疆土、民众、市场和生产能力,以及在不同程度上控制着政府机构的军事将领们”。齐锡生著:《国民党的性质》(下),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7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2页。
    ⑤韩秀桃著:《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61页。
    ⑥《何濂回忆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页。
    ⑦据统计,从1928年到1949年各省主席中,出身文人的只有18位,主政年数之和为41年;出身武人的却有127位,主政年数之和为397年。文武人数之比,文人占12.5%,武人则占87.5%;主政年数之比,文人只占9.6%,武人却占到90.4%。《省政府主席文武出身背景及主政年数统计(1928-1949)年》,载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173页。
    ⑧沈怀玉著:《湖北省的行政督察员制度》,载陈三井主编:《郭廷以先生九秩诞辰纪念论文集》(下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年版,第189页。
    ⑨赖琏著:《行政效率与服务精神》,载《行政效率》,转引自白贵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官制、官俸及对基层社会的影响》,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9卷第1期,2006年1月。
    ①《望人权牢记约法第八条》,《论评选集》第2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五辑》,台湾: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第679页。
    ②章若渊著:《现代立法问题》,上海:上海民智书局,1933年版,第464页。
    ③《云南日报》,1939年4月2日。
    ④《法律评论》,1935年12月。
    ⑤G·罗兹曼认为,在旧中国“一方面在分散的通商口岸中,工厂得到发展,同时在各口岸城市的郊区,农业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广大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那些边远地区仍然非常落后,仍然靠人力手工操作,并经常遭到战争和天灾的破坏。”G·罗兹曼著:《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9页。
    ①李建钊著:《当前法律教育的危机》,《法声新闻》第478期,1948年版。
    ②周茂德著:《清末和民国时期江油县司法概况》,四川《江油市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总第8辑,1988年版,第23-24页。
    ③1939年,广东英德法院书记官梁寿裼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70元小洋作为差旅费,事后,当事人向广东高院首席检察官检举,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97。
    ①培根著:《论司法》,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152,《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函送委任职以上公务员处分表》,1943年-1944年1月。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七,案卷号201.
    ①“抗战以来,最使人痛心者,莫过于司法界声誉之跌落。此乃国家前途命运之最大隐忧,可惜尚不被人重视。司法之受人指摘不外两端,案件积压,往往经年不决,使人不敢问津,一也。任情裁判,不负责任,反正每案必经上诉,使人信仰尽失。挽救之法予意由各地方筹款,合成硬币或米谷,成一司法基金,责成各级法院院长,广罗推事,或额外聘资深律师,组织一临时委员会,负责清理积案,同时规定推事接办新案,于某一期限办结者,应得若干奖金。以上两种开支,皆由此司法基金支付。再则司法制度,应规定推事问案,应对裁判负责。凡推事判案有若干以上经上诉撤销者,应罢免其职务,并同时取消其法官资格及律师资格。一方面提高上诉费用,以免一般人利用之以拖延时间。而陪审制度之引用,更值得我们的研究或促进。”徐道邻著:《假如政府肯全面革新》,《申报》1949年2月6日,第1张。
    ②《中华法学会年会在沪举行》,《法律评论》15卷10期,总第746、747期双周合刊,1947年11月8日出版。
    ③张仁善著:《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为个案的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④王自新著:《从新法之施行难说到旧习之革除不易》,《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4月,第4页。
    ①司徒雷登评价国民政府时说,“政府也不乏正直、自由人士,但体制则滋生、培育着罪恶,并进而导致了自身的毁灭。司徒雷登著:《被遗忘的大使:司徒雷登驻华报告》,1948年4月26日,第196页。
    ②翁敬棠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有:检察权不独立;组织机构不独立;配置的人员太少;经费不独立;上级机关行文不专属;警备力太弱;待遇歧视;检察官于侦查方面,往往不够主动等。翁敬棠著:《论加强检察制度》,载《中华法学杂志》第7卷,第2、3合刊,1948年印行。
    ①张仁善著:《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年,2005年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97页。
    ②范连生:《简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惩治腐败的监察工作》,载《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4卷第1期,2006年2月。
    ③周念忠、祝灵君著:《从政治发展看南京国民政府的覆灭》,载《探索》1999念第1期,第47页。
    ①对于司法腐败与南京国民政府失败的关系,张仁善阐述地比较清楚,参见张仁善著:《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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