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代表与选民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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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水平。对于我国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认知和判断,长期以来,们一直尊奉马克思主义强制委托代理的学理解释,并认同巴黎公社议行合一政治架构的制度模式。然而,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强制委托说以及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架构,是和选民不受任何限制地直接选举和随时罢免代表以及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联系在一起的,舍此之外,就无所谓强制委托。
     本文结合既有的代表与选民关系的五种模型,进一步梳理与提炼出我国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多重代理关系这一假设。对我国宪政法理结构关于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逻辑定位和制度分析,为本文提供了这个假设的基础。我国宪政法理结构的逻辑起点是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整个政治架构的制度中轴是民主集中制,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表征。以宪法为中心的政治法典为本文提供了论证这种代理模式的基本法理依据。
     对于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各种关系的分析,为进一步论证这个假设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也便于们把握我国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真实脉象。这种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实证考察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选举中大代表与选民关系的考察。包括大代表选举政治的经典理论及其政治特征分析,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苏维埃选举制度的模仿和改造,以及普世性的选举原则在我国的变通处理与运用,还有建国初期直接选举中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多重关系的建构,以及当前直接选举中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多重关系的建构。从直接选举出发对于这种多重代理结构的实证考察,还需要研究构建代表与选民关系的实际政治架构。
     二是间接选举中大代表与选民关系的考察。包括党治国家政治建构路线图的分析,这个路线图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制度中轴,以党组为实体性的政治组织,在大常委会和大主席团之间展开的。还包括地市级大代表的选举,以及县级大机关选举省级大代表的政治流程的考察与解释,省级大机关选举全国大代表的政治流程的考察与解析,并从中提炼出间接选举之中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多重代理“关系”的真实脉象。
     三是对于选民监督和罢免大代表机制的考察。包括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的经典理论以及法理依据的演进之分析,选民监督大代表个体和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分析,对于监督程序和制度障碍的分析,表明选民很难有效落实其对于大代表的监督权。对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罢免代表的政治流程的研究,包括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法理设置,选民和选举单位罢免大代表的制度障碍以及程序缺位等也表明选民很难有效落实其对于大代表的罢免权。
     四是大代表的实际履职路径和代表与选民关系的考察。主要包括代表与会履职及代表和选民关系的分析,代表议案、批评和建议的提取与代表和选民关系的研究,代表调查和视察制度与代表和选民关系的考察,以及大信访制度与代表和选民关系的研究等几个方面的考察和解析。从政治系统论的视角来看,这实际上就是政治制度转换过程的考察与研究。
     这些分析都为本文所提出的核心命题即大代表与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多重代理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论据。
     对于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多重代理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这是各种代理关系之中的一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念应当是一种强制委托代理关系虽然事实上并非如此。其次,这种代理关系是一种集多重代理实体于一身,包括政党代理、国家(大及“一府两院”)代理、法律监护、政策制定及执行者以及民意代理的一种代理关系。这些都是我国宪政法理制度对于大代表所提出的政治要求。因此之故,可以说代表是“一个多重代理的角色集。”再次,这些代理渠道构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中轴,以强调服从中央政治权威为主导的“民意”下降的理论,并且以民意上升的理论为辅助手段的代理结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执政党通过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实质性领导而塑造并控制着这种代表与选民之间发挥作用的实际水平。
     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这种关系模式使得代表陷入了一个多重代理关系的网络之中。这种代理结构,导致代表在履行其职责时面临一种选择的现实困境,因此之故,为了规避风险,通过个成本与收益之间理性的计算,就会选择政治不作为。否则就会面临很大的政治风险和环境压力。因为根据个体化的理性计算规则,在这种政治结构中,随着个在政治行动上风险投入的增加,就会带来个收益方面效用函数的递减。所以,目前代表群体还没有发挥代议政治的应有功能。为改变这种状态,就要构建一种代表对选民和选区直接负责的责任代理政治架构。
     这种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多重代理关系,还塑造了一种金字塔型的政治制度架构,而这个金字塔,在许多环节上都出现了民意代理在上升的渠道之中的制度设计和结构上的断层,使得基层民意较难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上升为政治国家的意志。政治国家权力决策体系的实际运营状况使得我国的代议政治和西方的代议政治从产生到发展和实际运作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对于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流、发展进程和制度结构以及能够发挥作用的效度的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制度还内在地带有某种局限性与不足之处,这也为我国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制度创新和完善提供了某种合理性辩护。
     对于我国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存在的这种多重代理关系这一核心命题的解析与论证,就能够使们得以观察我国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在运行逻辑的真实脉象。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也能够为我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一定启发。对这种多重代理的制度结构进行分析和归纳,找出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这种代理结构发挥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并完成对假设的检验就达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最后,尝试提出这种结构对制度建构的影响和制度发展的容量以及发展路向。
That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eople's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functional levels of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For quite a long time many people believed that the Marxist theory of authorized deleg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their constituency and the combination of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 actually constructed the political mechanism in China.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the conception can not hold water. For Marxist theory based on the direct election and recall system along with the responsible delegation between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otherwise there is no authorized delegation exists.
     The thesis links the existed five models of the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with the Chinese one, cleans up and puts forward the multiple delegation between the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in Chines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lays a foundation to construct the hypothesis of the thesis. The logic of our constitution rests with people's democracy and socialism. The whole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mechanism is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s also based on it. The political jurisprudence provides the foundation of this multiple delegation.
     The analyses on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s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supports the hypothesis and provides the reality for the folks to comprehend. The analyses mainly possess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First, from the direct election system to understand the multiple delegation. It includes the anslysis on the Marxist theory and the character on the political election. That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mitated the soviet election system of the post Soviet Union and flexible adopted as well as recasted it and the universal electoral principles. Further, the thesis will also unscramble the previous direct elect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man and the current one. To investigate the whole political structur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ver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Second, to explore the indirect elector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man. It includes the analysis on the party-governed 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 the structure based on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takes the party group as the substantial political structure, runs through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presidium. To explore and analyse the congressman's election of the regional and county's with the addit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man will also strengthen the very point of the multiple delegation.
     Third, to explore the superintend and recall system will include the analysis on the classical theory and the nomological foundation, the surveillance on the individual congressman as well as the congress. The analysis on the superintend porcess and the obstacles of the system indicates that the constituency can seldom make surveillance on their congressman. Furthermore, the thesis will explore the recall system which means the constituency and the electoral units can recall their congressman according to the law while acturally not. The obstacle of the nomology and the absence of the process makes it impossible for the constituency to supervise and recall their congressman successfully.
     Fourth, to explore the practic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gressman to carry out their mission. It includes both the congressman participate in the conference to put forward bills and suggestions and to investigate and inspect outside the conference. The letters and visits system also incuded in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constituency to offer suggestions and complaints to the whole 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 thus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structure and the effect of the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this part actually constitutes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in the whole system.
     All of the above have provided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nucleus proposition of the multiple delegation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To understand the multiple deleg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gressman and their constituency thoroughly, several aspects can be listed below. First, this is one of the delegated relationships which according to the the Matxist should be the authorized one while actually not. Second, the dalegation is a multiple one which consists of the party deputy, the state deputy(the legislature,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atory), the law guardian, the policy maker and the public opinion. These requirements are all out of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us the congressman can be said a role of "multiple delegated aggregate". Third, these delegated channels constructed the structure with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as its axial, with the pinpoint that the public opinion should be on the political authority decending from the center and give some necessary attention to the ascending theory of the public opinion as the assistant measurement. Last and the most important, it is the party who shapes and controls the very relationships.
     The relationships bring the congressman into a multiple net work which makes the congressman face a puzzled selective plight when carry out their performance as the deputy. Thus, in order to elude themselves from the risk and hazard, the congressman will do nothing but wait through individual rational calculation. Otherwise they will face great political venture and the pressure from the environment. So from the calculation with the increased devotion on their delegation work in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the degressive function will emerge. Thus the delegated group still not exert their political function nowadays.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 responsible delegated political structure for the congressman to their constituency.
     The present delegated relationship also constructed a pyramidal structure which faultages occur in several taches of the public opinions ascending from below and in the system designment makes it impossible for opinions of the grass roots to ascend to the state volition. That the practical status of the state power system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wester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al system from the birth to the development till the practice. Thus to analyse the origin, the development, the system structur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will definitely find some limitation and insufficiency which brings the rational justification for the system to innovate and improve.
     It is possible for the folks to apprehend the real vis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the argumentation of the multiple delegated structure. From the angle of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t will also bring some enlightenment 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o analyse and conclude the system to find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variables and to find out the crucial factor which influences the delegated structure and to check up the hypothesis will achieve the aim of the thesis. Last, 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the influence of the structure to construct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capacity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引文
1 参阅:【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南木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4月第1版,第73,127—128,141,149页;又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6月第1版,第5,12页。
    2 参见:【英】洛克著:《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91—92,95,133,151页。
    3 参见:【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另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23—27,35—77,81—125,129—168页:又见上引:《政府论》(下),第60—151页:【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1月第1版,第8—172,243—259,309—329页;【美】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5月第1版,第3—5,146,246—256,267,330页。
    4 参见: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00—205页。
    5 参见:《政治学说史》(上),第110,159—176页。据萨拜因研究,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的公民固定数目是5040,摹本上是一个“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随着世界社会的来临,这种政治形式就越来越面临公民数量急遽扩大因而难以统治的规模难题。晚近卢梭的直接民主制思想和由此思想引导的巴黎公社的政治实践就是古希腊直接民主制的近代回复,这种直接民主同样面临这一规模难题,譬如,巴黎公社实质上就是巴黎市内各社区无产阶级的代表所组成的一个规模较小政治组织,公社委员会成员只有86,至少部分是由于这一规模难题,使得这种政治形式只维持了72天。关于巴黎公社的政治形式参见马克思著:《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Ⅱ),第324—439页。
    6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等都盛赞代议制这种政治制度形式,其他还包括下文将提到的思想家潘恩,《联邦党文集》的作者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以及约翰·密尔等。参见:《联邦党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26—85各篇,即文集第127—443页。密 尔的论述详见下文引用部分。
    1 《潘恩选集》,第246页。
    2 《潘恩选集》,第246页。
    3 《潘恩选集》,第246页。
    4 《潘恩选集》,第246—247页。
    5 Reprinted in S.K.Padover(ed.),Thomas Jefferson on Democracy,p.27.转引自:【英】A.H.Birch著:《代表》,朱坚章主译,王浩博译,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民67年7月版,第34页。
    6 《代表》,第42页。
    1 《代议制政府》,第68页。
    2 《代议制政府》,第55页。
    3 《代表》,第37页。
    4 《代表》,第49页。
    5 Birch, A. H., An Essay 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Representative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oronto,1969.p17.
    6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08—109,312—314,697—698页。
    7 比如,美国是典型的分权与制衡形式,英国是具有熔权制特色的权力分割与制衡形式(参见本文所引蒋劲松《议会之母》的分析),法国是具有某种中央集权特色的权力分割与制衡的形式,俄罗斯和法国有类似之处,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执政党掌握议会和政府这一点上有点和英国相似,在中央集权架构上又和法 俄有类似之处,由此可见,每一个代议制政府的具体政权组织形式都不会完全相同,因而,也很难给出一个何谓代议制政府的确切定义,只要基本具有代议制政府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为其政治架构属于代议制政府的基本范畴。
    1 对于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特征的详细分析,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三至五节。
    2 参见:【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2—311页。
    3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21—122,130—131,284—285页。
    4 佐藤功原著:《比较政治制度》,许介麟译述,国民大会宪政研讨会出版,第16页,原书无出版年份。
    5 西方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中,不采取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即把国民分为“民”和“敌”两种基本类型,因此,他们没有在国民中设立一定标准来判识“谁是他们的敌”。
    1 关于我国“民”这一富有政治性、阶级性、选择性概念的具体含义,将在本文第一章第一节结合我国的国体——民民主专政进一步详加说明。
    2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75—176,229—231,233—235,816页。
    3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36页。
    4 据笔者和复旦大学选举与大研究中心的何俊志等8对某省级单位下属的某区大代表在2006年9月至12月之间的选举过程的全程参与和观察了解到,我国基层大代表的选举,其“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选举办公室某领导语,9月23日)都很强,比如,对于选民资格的审查,就有法定资格审查和其它审查,举例来说,选民资格审查有一种专门性的摸底排查工作,除了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之外,还联系其他部门,比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纪委、政府、区大、政协、公安、司法、检察、国安、监狱、文明办、扫黄办、xxx办等数家单位进行联合办公协查,以确保选民资格过关。笔者向选举办某领导索取相关依据,这位领导说没有并解释说,因为有时候一些要求只是上级领导口头传达的,所以没有相关文件也就无法出示。采访时间:2006年11月15日。
    5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34条。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四次修正,对于这一条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6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3条。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共四次修正,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7 参见:蔡定剑:《宪政建设与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2003年第3期。
    1 《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3、4、5条。
    2 参见:史卫民、雷兢璇著:《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9页。
    3 关于违宪审查问题的法理探讨,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五节的部分内容。
    4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78条,第87条。
    5 其它法规也存在不少类似的和宪法之间的冲突,在本文相关章节将进一步进行探讨。
    6 《选举法》第5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1 参见:《选举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相关内容。
    2 参见:《代表》,第44页。
    3 Daniel Catlingaert:《选举操纵及如何应对》,世界与中国研究所:《背景与分析》,2006年8月25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网上文摘,http://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4670
    4 按基本类分,就有commissary(委员会代表),delegate(委派代表),deputation(代表团代表),deputy(代理,代议士),representation(集团代表),representative(代议士,议会议员,下院议员),congressperson(国会代表),senator(参议院议员,上院议员,元老院议员)等,指本文所谈的西方议会代表时,可以通用代议士—deputy或者representative。
    5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99页。
    6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696页。
    7 参见:《代表》,第32页,依霍布斯的思想,如果国会议员的功能是保护其选区的利益,则选举就可视为挑选并委托委任代表的过程,因此,选举就是一项授权行动。欧洲大陆的传统一直视政治代表为选区的受托,第41页。
    8 《代表》,第3—4页。
    9 《代表》,第131页。
    1 参见:《代表》,第3,5页。
    2 参见:《代表》,第10页。
    3 参见:《代表》,第3,6,23,40页。
    4 参见:《代表》第1,10,13页。
    5 目前关于代表定义的学理性探讨基本上是沿袭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中的代表概念,关于“什么是代表”的政策性解释,根据中国大网是这样的:大代表是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若相应的法定职责。参见:中国大网,http://www.npc.gov.cn/另外仅有个别学者根据法律条文探讨过代表是“资格”还是“职务”,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法条规定,代表既是资格又是职务,所以这种探讨也没有给出特别内容。
    1 参见:《代表》,第32页,伯奇的用语是concept of delegated representation;又见上引王世杰:《比较宪法》第194页。
    2 参见:《比较宪法》,第194—195页。
    3 参见:《代表》,第3—4,32页。
    4 【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任弼译,杨吕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第123—124页。
    1 参见:《利维坦》,第100—143,174—201页。
    1 参见:《政府论》(下篇),第4,13,82—107,123—134,149—151页。
    2 参见:【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另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27—36,75—77页。
    1 《社会契约论》第125页。
    2 参见:【英】威廉·葛德文著:《政治正义论》,全名为:《论政治正义及其对道德和幸福的影响》,第一卷,何慕李译,关在汉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第1版,第3页。
    3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130—147页。
    4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177—179,192—196页。
    5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453页。
    1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497—498页。
    2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502页。
    3 参见:《政治正义论》,第719—727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37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46—64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273页。列宁在后 此对于巴黎公社的政治经验也进行了总结,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210,741页;《列宁选集》,第4卷,第48,49页。《列宁全集》,第1卷,第51页;《列宁全集》,第8卷,第248,482—483页;《列宁全集》,第11卷,第98页:《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318页;《列宁全集》,第27卷,第252—253页;《列宁全集》,第31卷,第44—45页;《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页;《列宁全集》,第34卷,第67页。
    1 参见:《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列宁全集》,第1卷,第51页;《列宁全集》,第8卷,第482—483页;《列宁全集》,第11卷,第13页。
    2 可以说,整个无产阶级专政和民民主专政体系的制度中轴就是民主集中制,关于民主集中制制度特征的分析,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三至五节。
    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5页;《列宁选集》,第4卷,第203,587页;《列宁全集》,第8卷,第481—483页;《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列宁全集》,第10卷,第162页;《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列宁全集》,第24卷,第47,438页;《列宁全集》,第25卷,第411页;《列宁全集》,第26卷,第85,335页;《列宁全集》,第27卷,第140—142页;《列宁全集》,第28卷,第281页;《列宁全集》,第29卷,第156页;《列宁全集》,第31卷,第333页;《列宁全集》,第32卷,第166,207页;《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列宁文稿》,第3卷,第79页;《列宁文稿》,第7卷,第284—285页,《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24页;《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23页;《斯大林选集》,上卷,第417—418页;《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08页;《斯大林文选》,第80,101页。
    2 【英】埃德蒙·柏克著:《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第1版,前言第13页:这种具有共产主义特征的统治方式不同于一般的专制主义,因为它插足生活的各个领域。
    3 参见: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编著:《俄罗斯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2—70页;又见黄文杨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452—469页;《斯大林文选》,第80页。
    4 参见:《代表》,第60,72页;又见:《比较宪法》,第229—23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10页,第21卷,第198页;《列宁选集》,第3卷,第725页。
    1 蔡定剑著:《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0—21页。
    2 主要参见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5—23页;蔡定剑著:《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60页;王清秀著:《大制度学》,北京:中国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37—67页;尹世洪、朱开杨主编:《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江西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92页;又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4页;《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65页;《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37—638,969—970页;《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4—55页;《周恩来选集》(上卷),第161页;《林伯渠文集》,北京:华艺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46页。
    1 伯奇称为选举的代议士,参见:《代表》,第60页;王世杰称为代表说,参见:《比较宪法》,第195页。
    2 参见:《比较宪法》,第195—196页。
    1 参见:《代表》,第43页。
    2 戴雪,也有翻译成戴西。
    3 引自【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第1版,第118—119页。原文近文言文,所以笔者在引用时进行了一定的加工和改造以便于理解,比如原文将议会翻译为:巴力门,实为英国议会(parliament)的音译,根据今天们的表达习惯,在引用时换成议会。又,笔者在查阅资料中没有发现我国文献资料库中存有布莱克斯通的原始著作,所以只好转引。在转引和改造时,如果全部翻译成现代白话文,就又失去了原文应有的韵味,所以也就不完全翻译成白话文。
    4 参见:《英宪精义》,第1—71页戴雪的解说。
    1 【英】埃德蒙·柏克著:《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第1版,前言第14—16页。
    2 参见:《自由与传统》,第11,55页。
    3 《自由与传统》,第109页。
    4 《自由与传统》,第166页。
    5 《自由与传统》,第171—172页。
    1 《代议制政府》,第28页。
    2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45,98,105,106页。
    3 《代议制政府》,第69页。
    4 《代议制政府》,第125页。
    5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173—174页。
    6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178—179页。
    7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228页。
    8 【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第1版,第115页。
    1 《英宪精义》,第119—120页:括号内为笔者所加。
    2 参见:《英宪精义》,第125—126页。
    3 参见:《英宪精义》,第127页。
    4 参见:《英宪精义》,第159页。
    5 参见:《英宪精义》,第148页。
    6 据查,英国直到1970年才真正确立一一票的男女平等的普遍选举权;参见张心永:《政制大家谈: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政制》,香港商报,2005年11月24日,摘自中国窗网站转发,http://www.cnwnc.com/20051124/ca2004613.htm
    7 参见:陈夷茁主编:《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重庆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261页对于英国地方议会功能的介绍。
    8 参见:《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262—265页,据著者称,日本地方议会都是自治性质,层次繁多可居世界之最,其地方议会层次据考证可达5—7层。
    1 参见:《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261—262页。
    2 《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259—260页,第266—268页。
    3 《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265—266页;又见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编著:《俄罗斯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2—68页。
    4 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12—13,26—37,95,105—106,117,284,235—239,335—354,376—383页。这种“同意的计算”表明:所谓的整理利益的代表,根据数理推算,随着选民样本基数的递增代表对于选区利益的代理绩效就呈现出一种递减趋势直到最后为零,如果加上多层和多重代理,代表就会有被政治权力机构操纵从而背离选民利益的倾向。举例来说,如果以代理选择民意过半加一即选择51%的“多数”策略,那么,在同级代结构理中,由于选民先选择了代表,代表在通过决议进行投票时再选择51%的多数策略,那么,最后代表代理的民意从理论上讲就是两个51%相乘即大约26%的民意,如果出现多级代理,比如五级代理,那么根据这种推算,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基层选民被代表代理的民意最多就是五个51%相乘即3%左右。如果出现政治操纵,民意代理就有可能出现负值。对于这种“同意的计算”,密尔也早有察觉。参见:《代议制政府》,第103页。而们经常同意的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根据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和公共选择理论学家美国学者阿罗的说法,实际上完全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民主的悖论”,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原理”的内涵,参见徐鸿武著:《当代西方民主思想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58—176页。
    5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103,106页。
    1 参见:《代表》,第3,32页。伯奇的说法是微体代表说(model of microcosmic representation),王世杰的论著中没有这种模型。为了保持学理结构的整全性,笔者在处理这一学理结构时,根据伯奇的微体代表说的原意,前面加上“抽样”二字,用以体现这种代表与选民关系的生成结构和原理。
    2 参见:《代表》,第5页。
    3 常模:原系指一个标准化的测验,不但内容、施测和评分要标准化,对分数的解释也必须标准化。一个测验的原始分数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可比性。在传统的测验中,把个所得的分数与代表一般同类行为水平的分数分布情况相比较,以判别其所得分数的高低。此处所指的“代表一般同类行为的分数的分布情况”,即称为“常模”。建立常模的方法是,在将来要使用测验的全体对象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称标准化样本),对此样本施测并将所得的分数加以统计整理,得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分数分布,这个分布就被称为常模。常模可因标准化时选取样本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类别,形成不同的亚常模。常见的亚常模有年龄常模、年级常模、性别常模、地域常模、民族常模、职业常模等。
    4 最近几十年,在西方自由主义与民权运动的传统下,美国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Political Correctness”简称PC,中文译作政治正确性。对于美国公民来说,一个政治上正确的必须做到不能流露出任何歧视性的情绪。这根源于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而且这种潜在的约束已经约定俗成,大有越来越严的趋势,尤其是对于那些试图从政和进行学术研究的。比如在美国对黑的称呼的变化就是一个证明:早期本来叫nigger(黑鬼)也无所谓,叫Negro则是比较正规的用法,现在则连这样称呼也完全可以打你耳光了,起码要叫black,最文明的称呼应该是African American(非裔美国)。这就是政治上完全正确。参见李慎之:《数量优势下的恐惧——评亨廷顿第三篇关于文明冲突的文章》,《太平洋学报》,1997年第2期。
    5 参见:《代表》,第33页。
    6 参见:《代表》,第9页。
    7 参见:《代表》,第10页。
    1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106页。
    2 参见:《代表》,第53页。
    3 参阅:【法】让—马里·科特雷、克罗德·埃梅里著:《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8月第1版,第1—12页。
    4 参见:《代表》,6,40,119,133页。伯奇的说法是symbolic representation。
    1 参见:《代表》,第133页。
    2 参见:《代表》,第6,40页。
    3 Henry B. Mayo, 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 p.97.
    4 《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24页。
    5 《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23页。
    6 《列宁全集》,第32卷,第166页。
    7 参见:《比较宪法》,第196,229—230页;又见: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编著:《俄罗斯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0—44页。
    8 伯奇《代表》一文没有这种类型,王世杰《比较宪法》叫做国家机关说。
    1 参见:《比较宪法》,第197页。
    1 如前文所言,我国的大代表都用congressperson来表示,而英语的代议士主要可以用deputy,representative来表示,表示授权代理时又可以用delegate/delegation。这种授权代理代表必须忠于选民,虽然与我国国情不甚符合,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代表理念得的基本倾向是选民可以直接罢免代表,所以本文仍然取取这一个词。国外的议员如美国的国会参众两院议员都可以翻译成congressperson,但是据笔者和欧博文的探讨,他认为我们的congressperson和他们的congressperson之间,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大不相同(quite different),因此,二者之间不好使用同一个词,否则容易引起误解,这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讲的,至于我国大代表这个名称的翻译,还是从惯例取congressperson一词。此外,英语中表示代理还可以用agent,但是这个词的基本含义主要用于商业领域,可以用来指经纪,代理商,经理或者代理。政治学中也有用这个词指代带有贬义色彩的前苏联斯大林时期的代理政治。
    2 参见:《利维坦》,第123,124,143页。
    3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76页。
    4 参见:《英宪精义》,第126页。
    5 参见:《代表》,第3,5,23,32,36,84页。
    6 参阅:《比较宪法》,王对于选民和代表之间关系的说明,第195—198页。
    7 参见:《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24页。
    8 参见【美】威尔逊著:《国会政体》,熊希龄,吕德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第1版,第127页。
    9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161,163页。
    10 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五节及第五章第二节结合我国的宪政法理制度结构对这种定义的合理性辩护。
    11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特征的分析,参见第一章第三至五节。
    1 参见:《代表》,第12页。
    2 参见:《同意的计算》,序言2—3页,正文12—13,26,37页。
    3 参见:《林伯渠文集》,北京:华艺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46页;又参见本文第四、五章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外围制度结构的影响和内在的制度设计所出现的制度衔接上的断裂的分析。
    4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176—209页:又见:【法】让—马里·科特雷、克罗德·埃梅里著:《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8月第1版,第101—141页。
    1 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62页。
    2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第1版,1274b30—1301a15(卷三—卷四)。
    3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21、122、130、284页。
    4 参见:【日】佐藤功原著:《比较政治制度》,许介麟译述,国民大会宪政研讨会出版,第16—2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
    1 参见: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16页。
    2 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5页。
    3 参见:《林伯渠文集》,北京:华艺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90页。
    4 《林伯渠文集》,第90页。按照林伯渠的解释,说边区“政治上先进”,主要原因是相对于国统区的政治状况来说的,林伯渠指出:陕甘宁边区政府属于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第63页),但是“边区政府这里的民众在10年以来,就已经用自己的力量,建立了民族解放战争的堡垒,实现了民族主义;得到了民主自由,实现了民权主义;得到了民生改善,实现了民生主义。”(第90页)。
    5 参见:《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35—638页。
    6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
    1 1954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
    2 1954年《宪法》,序言。
    3 1975年《宪法》,第1条。
    4 1975年《宪法》,第2条。
    5 1975年和1978年《宪法》,第2条。
    6 1982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
    7 1982年《宪法》,序言。
    1 1999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 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 1954年《宪法》,序言。
    4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1369页。
    5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35页。
    6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 《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06页。
    2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1364—1365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9—30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8页。
    7 《列宁选集》,第3卷,第72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10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2 《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1条。
    3 《共同纲领》,第12条。
    4 1954年《宪法》,第1条。
    5 参见1954年《宪法》,序言。
    6 分别参见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第1条。
    7 1982年《宪法》,第1条。
    8 参见:《比较宪法》,第127页。在文中,王还指出了前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在处理们的受益权的时候,有将社会本位主义倒置为国家本位主义的嫌疑,转而将对于们受益权的供给变成对于自由的限制,参见第61—154页王对于苏联式国家社会主义的分析。王的话语体系虽然是对于前苏联的解说,但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来讲,这种对于社会主义应当注重民受益权的理解同样适用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目前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比较注重解决关切民生疾苦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让更多的得享各种广泛的受益权。
    9 此处是指那些民得享广泛受益权的西方国家,比如西欧和北欧等一些国家,他们自认为自己是“社会民主主义”国家或者干脆叫“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这种理解和我国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之间还存在着不少分歧,实际上,这种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一种“福利主义”国家。从公民受益权的角度来讲,应当祛除政 治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皈依学术意蕴的本质内涵,因此,西方这种话语体系的解释在学理上还是比较富有启发的。
    1 本节描述的文本依据就是现行宪法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后的最新文本。
    2 参见现行《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权。”
    3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权宣言》,第3条。
    4 参见:【法】穆尼埃起草,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通过:《权和公民权宣言》(即《权宣言》——笔者),第2条。
    5 参见聂早早:《第四次修宪是对权保障的重大突破》,《大研究》,2004年第9期。
    6 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7页。此外,王在本书中还解释到:言论自由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各项自由,参见第62—107页。
    1 参见:《比较宪法》,第61页。
    2 参见:《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35—638页。
    3 参见蔡定剑著:《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1页。
    1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5—36页,第87—8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58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4页。
    2 《列宁全集》,第34卷,第67页。
    3 参见黄文杨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文中介绍了英 国学者米歇尔·沃勒对民主集中制的评述;由米歇尔·沃勒所著,纽约圣马丁出版公司1981年出版的《民主集中制——一个历史的评价》一书是西方学者论证、阐述和评价民主集中制的历史进程的专著。本文引用内容出自黄文杨主编的书中第九部分。
    1 参见:《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6页。
    2 黄文杨对米歇尔·沃勒原文的引注,《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7页。
    1 参见:《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8页。
    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俄罗斯民族这种地缘政治不断扩长的嗜好有着精辟的分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又参见:《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9页:列宁“试图以世界革命维持苏维埃俄国的生存。所以他力图使各国党与俄共(布)的政策、党内原则一体化”。
    3 参见:《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文件》,《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第12条之规定,中国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4 《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2条,第3条,来源: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5 参见:《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3页。
    6 《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5页。
    1 《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3页。
    2 一般来说,所谓“正统”的思想,也就是提出这种思想的所主张的思想体系的“原型”,此处所讲的“正统”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偏离了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创立者即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一种经过政治国家加工和解释的“标准”的理解方式,即舍此之外的其它理解都不是“正宗的、标准的”理解,实际上是经过国家强制力所推行的一种符合政治意识形态的“标准”解释。黄文对于这种“正统”民主集中制的解释没有指出它和一般意义上理解“正统”这个术语的区别。本文认为,这种解释比较符合民主集中制的一贯制度特征,实际上也就是民主的集中制,亦即强调集中,民主只是一个修饰语。一般来说,们对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解也就是这样的,因而也可以称为“正统”的解释,因此,本文也采用黄文的这一说法。
    1 参见:《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9—464页。
    2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37—638页。
    3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354页。
    1 参见:《列宁全集》,第31卷,第44—45页。
    2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1058页。
    3 Daniel Bell,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A Venture in Social Forecasting,New York: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3.丹尼尔·贝尔借用“中轴”这一解释性的“概念图式”提出“中轴原理”(axial principle),作为一种解释性的工具框架,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这种解释工具和托马斯·库恩所讲的“范式转换”(diagram shift)有异曲同工之妙,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中轴原理”旨在说明一种各种关系的中心性(centrality),而非澄清经验性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比如,对于社会如何结合在一起这个问题,“中轴原理”力求阐明,在一种概念图式中,其它的机构或制度环绕在其周围的那种组织结构,或者说对于其它所有的一切而言,作为首要逻辑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就政治体系和政治架构来说,政治的“中轴原理”就在于说明“政治参与”的首要规则。
    1 参见:新华网主页,《新华资料》栏目中的《共产党》,http://www.xinhuanet.com/
    2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总纲》。
    3 2002年《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10条,第1款。
    4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中共中央党校编,1989年2月第1版,第616页。
    5 参见: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215页。
    6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第611页。
    1 《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2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 参见:1975年《宪法》,第3条。
    4 参见:1978年《宪法》,第3条及序言。
    5 1982年《宪法》,第3条。
    1 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7页;又参见: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35页。
    2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两部:《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第一部,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为第二部。我国所有的政治法典的特征是,后制定的法律生效之时,前面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法律随即失效即自行中止。
    3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三部:分别为《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4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两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两部:《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守则》,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5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两部分别为:《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一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两部分别为:《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和《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9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四十条。
    10 《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二条。
    11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六条。
    1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第八条。
    2 以上三点分别参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 以上三点分别参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5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21—23条。
    6 前项规定参见:《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后项规定在后文选举制度探讨中专门说明。
    7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一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关于各级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其他内容后文另述。
    8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口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1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3 《斯大林文选》,第101页。
    4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690页。
    5 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60页。1954年《宪法》的制定主要参照下列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9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法国1946年宪法等:又见《周恩来选集》上卷,第369页: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
    6 参见: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212—250页。
    7 参见:前引刘大生:《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及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相关论述。
    8 主要参见: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序言,在序言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种不断确认的特质。
    1 [法]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56页。
    2 [美]《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5月第1版,第146页。
    3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443—452页。
    4 参见李晓光:《我国宪法问题解决机制选择的进路分析》,《大研究》,2003年第9期。
    5 参见:1982年《宪法》序言:又参见:中国360行信息网原发,http://www.360info.cn/,中国选举与治理网转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433A29DA-3C23-46F8-A2EB-64A63385F48C},学者网上发帖探讨关于这种口号式宪法序言部分的评析。
    6 参见:蔡定剑《宪政建设与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2003年第3期。
    7 参见:尹中卿主编《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3—9,39—46,177—182,195—199,252—257,965—1006页,以上各页具体描述了每部宪法的具体制定过程和其它重要政治法典的制定情况以及颁发和生效日期。
    1 《从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制》,《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6日,原载《瞭望》周刊有删节。
    2 《南方周末:聚焦违宪审查第一悬案》,大洋网,2003年5月23日,http://www.dayoo.com/,显然,违宪审查奉行“不告不理”的“消极主义”原则,这一次虽然有公民起诉,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受理,只是将相关不合理的规定撤除,也就使这一次违宪审查诉案无果而终。其它类似诉案还有一例也是如此处理,可见,公民提请的违宪审查终难成功。
    3 李曙明:《“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请违宪审查”的法治意义》,正义网,2004年12月8日,http://www.jcrb.com/
    4 参见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
    1 参见王怡:《“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新闻周刊》,2004年7月14日。王还指出,英国的违宪审查权虽然在议会而不在法院,但前提在于英国的两院制把议会分为一个相对清静无为的上院和一个承担日常立法工作的下院。两院制为议会的自我裁判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因为它把议会作为宪法裁判者和普通立法者的两个身份有所区分。依英国宪制,实际上其议会上院就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2 参见:蔡定剑《可喜的宪政变化》,《大研究》,2005年第2期。
    3 参见:《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0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页。
    6 《列宁全集》,第11卷,第9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46—647页。
    8 《列宁选集》,第3卷,第210页。
    9 参见1954年《宪法》序言的表述。
    1 《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24页。
    2 《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23页。
    3 《列宁选集》,第4卷,第203页。
    4 《列宁全集》,第31卷,第333页。
    5 《列宁选集》,第4卷,第587页。
    6 《列宁全集》,第32卷,第207页。
    1 《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08页。
    2 《周恩来选集》,下卷,第392页。
    3 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8页。
    4 《邓小平文选》(一九三八—一九六五),第12页。
    5 《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第288—289页。
    6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35—136页。
    7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40页。
    8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47页。
    1 参见:尹中卿主编《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77—180页。
    2 《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第197—198页。
    3 《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第260—261页。
    4 参见:《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第264—265页。
    5 《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第265—266页。
    1 《列宁全集》,第25卷,第409页。
    2 《列宁全集》,第18卷,第43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页。
    4 《列宁全集》,第8卷,第248页。
    5 《列宁全集》,第6卷,第360页。
    6 《列宁选集》,第3卷,第744页。
    7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8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1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125页卢梭对于英国议员选举政治的嘲讽。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5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7页。
    4 前文已有对于巴黎公社的政治特征较为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5 参见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编著:《俄罗斯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页。
    6 《俄罗斯议会》,第22页。
    7 参见:《列宁全集》,第29卷,第85页。
    8 《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
    9 《列宁选集》,第1卷,第519页。
    10 参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519页。
    11 《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
    1 《列宁全集》,第6卷,第333页。
    2 《列宁全集》,第10卷,第353页。
    3 《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
    4 参见:《列宁全集》,第8卷,第482—483页。
    5 参见:《列宁全集》,第8卷,第482—483页。
    6 《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
    7 《斯大林文选》,第80页。
    8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9 《列宁全集》,第27卷,第140—142页。
    10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7页。
    11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6—317页。
    1 《斯大林文选》,第80页。
    2 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15—416页。
    3 参见:《周恩来选集》上卷,第369页。
    4 参见: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5—16页。
    1 《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17页。
    2 参见:《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18—19页。
    3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971页。
    4 《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65页。
    5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971页。
    1 《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第134页。
    2 《毛泽东选集》,1卷本,第1364—1365页。
    3 参见:[法]让—马里·科特雷、克罗德·埃梅里著:《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8月第1版,第1—7页。
    4 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前言第3页:蔡的调查研究宣告,所谓的“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素质太低”,不适应发展民主选举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中国老百姓有极大的选举热情和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有能力搞好民主选举,而且渴望选举民主化改革,只是我们的某些为因素和制度阻碍了他们发扬民主。此书以大量的实证调查和问卷调查证实了这一点。
    5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40—141页。
    1 邓小平在1953年2月11日在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
    2 参见:《比较宪法》,第136页。
    3 参见:现行《宪法》、《选举法》前引1983年《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4 参见:前引两部《选举法》及历次修改关于农村口和城市口选举全国大代表时的比例之规定,历史上曾有8:1,5:1之规定,今天是4:1。
    5 参见:苏联1936年宪法及《斯大林文选》,第80页。苏联在1936年以前的苏维埃代表选举中曾规定农民和工之比为5:1。又参见前引《比较宪法》第154页王的介绍和解释:苏联于1918至1936年间,其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选举亦尝采用一种复数选举制度,共产党的革命自始以城市的工为重心,所以工每2.5万选民便得选一代表出席于全苏维埃代表大会,而农民则每12.5万民才得选一代表。对于农民的歧视,1936年的新宪法将上述的不平等废除,而改采选举平等的原则。
    6 参见:《列宁全集》,第27卷,第140—142页。
    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5—56页。
    1 《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第293页。
    2 《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第161-163页。
    3 参见: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7页;又参见: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35页。
    4 参见前引:《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第4—5页。
    5 参见前引:《同意的计算》,第117,274页。
    1 参见前引:《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第124—125页。
    2 参见前引:《代表》,第12页。
    3 本文第一章第五节对于我国宪法的一般政治特征所赋予的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代理关系已有分析,本章在分析中,只关注有关大代表选举的部分内容。
    4 同前引:《共同纲领》,第4条。
    5 同前引:《共同纲领》,第12条。
    6 参见:1979年选举法第1条之规定,又见以后历次选举法的修正即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历次修正所保留的第1条之内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1 1953年选举法第4条。
    2 据了解,世界上唯一允许外国在全国性选举中投票的国家是英国。参见前引:《代表》,第67页。
    3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161页。另外据梓木研究,发现其他国家候选的年龄一般均高于选举的年龄,并且大都在20岁以上,如前苏联为21岁,法国为23岁,美意比日等国的参议院候选年龄均为25岁。参见梓木等著:《民主的构思——论我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北京第1版,第392页。另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参院议员当选年龄为30岁,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等——参见《合众国宪法》第一条,来源:前引《联邦党文集》,第453—454页。除此之外并且西方不少国家对于议员的选举还有居住资格和财产资格等方面的约束和限定。
    4 参见1954年法院组织法第31条,1979年法院组织法第34条。
    5 邓小平: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1953年2月11日在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
    6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98,114,117页。
    7 参见:《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214—253页。另据史为民等的研究:我国两部选举法对选民的参选率都没有作出规定。高参选率的要求是由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要求在保证动员的基础上,吸引选民自觉地热烈地参加选举,使参加选举的数占全体选民数的很高的比例。《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又提出参加选举的选民数,一般要高于全国第一次普选时当地选民参加选举的比例。参见前引:《直接选举》,第27页。另据穆兆勇编著:《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实录》 介绍: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数为323809684,这个数字在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口数中占97.18%。参见穆书第68—89页,广东民出版社,2006年版。
    1 参见:《立法法》,第78,87条。
    2 参见第一章第一节对于民概念的分析,在我国公民之中,直到现在也还是有这种政治分群的,又见前引1983年全国大常委会对于直选的规定,第4条。
    3 参见:1953年《选举法》,第9条。
    1 1953年《选举法》,第9条。
    2 据笔者前文提到的那位派出所所长协查,他是笔者的学生。
    3 参见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05—328页。另据本书第16页介绍:1956年5月12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对乡、镇大代表数额标准作了调整;乡、民族乡口在3000以下的,每50至100选代表一口超过3000至7000的,每100至150选代表一口超过7000的,每150至300选代表一。乡、民族乡大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15,至多不得超过70。镇大代表名额,口在10000以下的,每100至200选代表一口超过10000至30000的,每200至400选代表一口超过30000的,每400至1000选代表一。镇大代表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20,至多不得超过90。1958年3月19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认可乡级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县级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也明显具有选举权和代表权不平等的典型特征。
    4 参见前引:《我知道什么?选举制度》,第41页。
    5 比如,1953年《选举法》第55条: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据笔者对一位第九、十全国大代表采访的了解到,迄今为止,我国各地各级大代表的选举基本上都没有采用秘密写票方式的规定,采访时间:2006年6月9日。
    1 2006年12月12日某省级单位的某区大代表选举投票。
    2 就在同一次换届选举之中,应笔者之请求,一位教授兼某研究所所长对我介绍了他们单位教职员工委托投票的情况,他说,有好多老师都嫌麻烦,单位领导也知道高校教师都比较忙,所以他们也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委托投票方式,笔者进一步询问如何变通,他向我透露,实际上就是“代写”。另外,据他了解,有不少单位也是这么做的,但是“不好讲的”(原话——实际上就是不好对外面讲)。采访时间和方式:2007年3月6日电话采访。
    3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我们这些投票的文化素质都不算太低,因为我们都是国内著名大学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并且最后拿的还都是法学学位。
    4 参见:1953年《选举法》,第39条各项之规定。
    5 参见:1953年《选举法》第41条。
    6 参见前引笔者对那位大机关领导的采访。
    1 参见前引:《代表》,第12页。
    2 参见1953年《选举法》第35—39条,又见1979年《选举法》第7条,第31,32条,以后历次选举法的修改保留了类似规定。据笔者对一位某地区级大部门领导的采访了解到,即使规定“指导”实际上也是“领导”,历来都是如此,他还说,区分领导和指导没有意义,因为据他了解和介绍,大机关的大部分工作员甚至包括一些法学家也持这种观点,这是我们的国情所决定的,他还说,对于这种规定刻意加以区别可以说是一点意义也没有,因为实践证明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说有区别的话,也只是文本上的汉字写法不同,所以不要去抠文本,要看现实运作状况,采访时间:2006年12月12日。稍后笔者在一次全国性的关于大研究和选举与监督法问题的学术交流会期间,对一位大问题专家和法学家的采访也证实了这位大机关领导的说法。采访时间:2006年12月17日。
    3 参见前引:Almén,O:Local People's Congresses,Interest Group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4 参见1953年《选举法》,第47条;又见1979年《选举法》,第26条,以后的选举法修改基本上保持了这一规定。
    5 据笔者对著名的大研究专家史为民研究员的采访了解到,1953年选举法颁布以后,第一次全国民参加的各级大代表的选举,尤其是全国大代表的选举,曾经出现过民主党派单独提出代表候选的做法,并且由竞选的要求和愿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行为,所以,直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组织提名都是一种“捆绑式”的提名,即执政党联合所有的民主党以及工青妇组织共同提名代表候选,这样就可以规避组织化的竞选活动,采访时间:2006年6月23日。
    6 1953年4月3日公布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选举法作了补充说明。这种补充性规定是对于正式法条某些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以后的一种通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新的法律颁布,如果不正式宣布旧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已经废除,这些文件和规定就一直有效。笔者在2006年的选举观察中,就看到了建国初的相关文件依然生效,比如,在一本文件集之中就有《中共中央及有关部门和政务院关于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文件,第437—438页。这些文件如果不能进入选举工作的内部,是看不到的,笔者曾经向一位工作员询问是否可以作为研究资料复印保留一份,这位工作员包括本请示了有关领导之后还是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另外,在一次会议之中,有一位选举工作小组的领导见笔者记录一些讲话内容(这些讲话都是口头传达的,没有文件可看),她便向我询问记录原因,我回答说,作为真实资料保存以供研究,她很是紧张,后来经带队老师解释她才对我放松了警惕。另据一位学者跟笔者通过email的交流了解到,这种规定有时候也包括一些领导的讲话,都有可能规约着具体的选举活动的质量,虽然这些讲话的内容大多很难形成文件来传达。
    1 参见1954年《地方大和民委员会(即政府)组织法》,第4条。
    2 参见1954年《地方大和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23,24条。
    3 关于该规定的重要内容,参见导言对于代表资格的探讨。
    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页。
    2 参见前引:《民主的构思》,第393—394页。据了解,大国之中,只有英国议会上院议员由任命而非普选产生。
    3 参见前引:《俄罗斯议会》,第39页。
    4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县乡以下大代表直接选举,不包括政府领导的选举,我国各级政府领导都是问接选举,并且不受选举法的约束,因为我们的选举法的名字就叫做《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严格来说,这部法律仅对代表的选举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领导的间接选举制度。
    5 参见:《直接选举》,第110,115页。
    1 本选举观察小组观察本次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果。后来笔者了解到,那位职工业感到很疑惑,并表示出某种委屈感,说为什么选我搭配呀?和区领导搭配不好等之类的话。后来经过仔细打听有关知情,了解到这是组织安排,统战部门当然要服从组织安排,时间:2006年12月21日。
    2 后来据笔者走访了解,这位楼长是一位年龄在70岁左右的阿姨。笔者给这位阿姨进行了沟通,她说:“家都不愿意(当代表候选),我闲着没事,街道办主任让我当,告诉我没啥负担,我就当了”,时间:2006年12月26日。
    3 笔者观察某地所有134个选区得出的结论。因为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的原始资料笔者都曾看到过。
    4 参阅:《直接选举》,第116页。
    5 参见:《民主的构思》,据梓木介绍,国外选取划分的基本准则是以口为基准的选举权平等原则,为达到这一目的,在选区划分时一般遵循三项基本原则:票力平等原则,即同等数量的代表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属地原则,即通常按照国家的自然地理界限和行政区划分选区:选区变动跟进口变动原则,即选区要定期改划,以保持议员所代表的口的准确性,第393页。
    1 《列宁全集》,第28卷,第443页;又参见:《列宁全集》,第3卷,第759页:《列宁全集》,第29卷,第85页。
    2 参见董瑶舆编著:《日本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188页。
    3 比如根据排列组合,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这四类选区划分标准再加上1,2,3名选区代表名额制,就可以产生七种数据中任选两种的结果,等于21种。如果在加上“两个大体相等”,理论上的选区划分结果就可以产生36种不同结果。再将城镇和农村搭配,就可以产生55种搭配方式,实际上,搭配方式的复杂程度产生的结果可以不止55种。
    4 比如,笔者在选举观察中发现,在选区划分之初,根据纳税标准(1500万元1个代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得多于3个代表,这个标准纳税企业并不知道),某外资企业根据纳税和口两项标准分配了3个代表名额,可是后来选举委员会怕出“问题”(笔者询问过怕出什么问题,没有得到有关员的答复),就将原来打算将这个企业划为同一个选区的计划取消,将其选民分别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纳税地点等几项标准进行拆分,使得这个单位的代表名额由3个变成1个,当然,这种安排要有一定经验,才能保证让选民“心服口服”。
    5 参见前引:《直接选举》,第12—13页。
    1 Yoon Szu-Mae, Election watchdog: Electoralroll tainted, postpone polls, March, 8. 2004. www.malaysiakini.com
    2 National Democratic Institute,Preelection Assessment Delegation to Cambodia,February,4.2003.and International Republican Institute,Cambodia Voter Registration Report,February,14.2003.注1和注2均来自Daniel Carfingaert著:《选举操纵及如何应对》,世界与中国研究所《背景与分析》,2006年8月25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转发。http://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4670
    3 参阅:《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214—217页。一位登记组的领导对笔者所言,他富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连续负责六届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方面的工作。时间:2006年11月15日。此外,他还介绍说,虽然不少政府机关的领导对是否当选代表感兴趣,如果没有当选代表,就感到脸上无光。但是领导的登记已经基本上不是选民登记而是候选登记。
    4 《直接选举》,第296页。
    5 参阅:《直接选举》,第257页。
    1 参见选举法的历次修正及2004年第四次修正后重新颁布,第26—28条;又参见:《直接选举》,第13—15页。
    2 参阅:《直接选举》,第15页。
    3 参阅导论“选民的概念解析”。
    1 上一次换届选举,有不少地方如北京和深圳在换届选举之中有竞选等方面的活动。有关研究可参阅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大常委会编著:《海淀大现象》,民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吴佩霜:《“北京现象”的另类解读——让大代表成为政治家》,《新闻周刊》,2004年1月9日;邹树彬、唐娟、黄卫平:《2003年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北京与深圳比较》,《大研究》,2004年第4期等。
    2 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591—592页。
    3 据笔者对一位基层大工作部门的领导的采访整理,没有得到更多的比较验证,因为这种能够得到真实情况的说法不可多得,采访时间:2006年9月28日。
    4 我们看一下选举工作机构有关权威材料所列举的工、农民和领导干部:(1)工:主要包括地测、采矿、采油、天燃气、采盐、采铁、采金、采煤、化工、军工、国防、包装、橡塑、纺织、印刷、裁减、皮革、粮油、乳类、酒类、食品加工、屠宰、肉蛋生产、饲料、烟酒、农药、木工、造纸、水泥、抹墙、建筑、玻璃、耐火、陶瓷、影音、广电文化、珠宝、地毯、玩具、油漆、纺纱、雕刻、美术、土石、混凝土加工、钢筋加工、防水、装饰、古建筑、路桥铁航、水、泵、环保、包装、运输、营业采购、推销展销、典当租赁、废品收购。市场监管、储运、烹饪、调酒配餐、旅游、健身、娱乐、美容、摄影、验光、洗染织补、医疗、中介、物业、供水、供热、浴池、印刻、机电、办公、保育、家政、殡葬、商业、服务等等。(2)农民:园艺、实验田、草药、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养殖、农机、水库、农田、灌排、农林牧鱼水等等。(3)领导干部:乡镇书记、副书记、乡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县级以上党委、大、政府、政协等副职以上、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国家企事业领导干部。应当说明,这种分类,实际上虚张了工阶级的基础,提炼了工阶级是领导阶级的话语体系。再者,这些标准是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的,比如,笔者认识的一位乡党委书记,他认为自己的代表身份是领导干部,但是上级部门在统计代表比利时写成了农民。这种现象在较高级别的间接选举中也是如此,后文将进一步加以说明。
    1 参阅:《直接选举》,第17页。
    2 参阅:《直接选举》,第332—447页。
    3 比如,笔者参加的某地大代表选举,共计需选举代表284,预留名额3,余下281名代表之中只有1一线名工代表,其余的都是各个单位的领导。当笔者参加统计时,一位大部门的负责说:“总算有一个工了”。实际上,据笔者后来回访,这位工代表是某外企的一位搬运工,由于该企业领导对于当选代表不感兴趣,所以也乐于送个情。再者,据笔者和一位负责了六届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一位大机关的领导了解,所有的统计数字都可以灵活掌握,比如,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工多少,干部多少,知识分子多少等等。而代表职业的原始资料只是内部保留,不向外公布,最后公布的只是一个个当选代表的名字和经过加工的代表比例。
    4 史为民举过一个例子可谓这种配置型多重身份的典型表征:“某选区的王素英、出于一身兼有女性、少数民族、非党员的身份,成为‘保证当选’对象;至于如何保证其能当选,据有关的选举组织机构负责向课题组说明,是通过‘反复强调’、‘群众理解’,但要注意‘话不能说过头’”。至于此外还有没有由于要符合代表的性别、职业、党员、民族等比例而作为保证当选者,由于属于‘内部掌握情况,课题组未悉其详。’”见《直接选举》,第266页。在笔者的选举观察之中,发现凡是组织联合提名并“保证全部当选”的除中共男性党员以外的所有的代表候选都基本上具有这个特色,至于如何安排,一位大部门的领导说:“这里面的技巧,会上不多讲了,但是各具体分配到的单位要负责安排好,如果有什么问题,会后可以个别探讨。”笔者会后虽然去找过他进行个别探讨,但是他说这不属于选举观察的范围,因而最后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时间:2006年9月28日。这种配置型的代表也有总结成“无知少女型”的大代表(无党派士、知识分子、少数民族或者民主党派、女同志)。
    5 参阅:《直接选举》,第447—448页。
    1 孙哲著:《全国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231页。
    2 参阅:《直接选举》,第200页。
    1 信息来源:某省级单位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一位大副主任内部交流经验介绍的部分内容之记录摘要,笔者参加了这个重要的培训会议,会后又和有关领导交流了看法,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达成了合作交流与某些交流原则,时间:2006年10月10日。
    2 一位大机关的领导在我工作的小组(事务组)上网工作之际,无意之中说出口的,他当时看了我一眼,我装作没听见(这是可能的,我参加的工作小组有4位主要工作员,每天接待数十次,所以办公室吵吵嚷嚷,有时候被各种琐碎的事务弄得晕头转向,部分工作员口出抱怨之词,也能给研究员提供不少信息),随后就出去到开水了以化解尴尬,时间:2006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所幸的是,我参加的小组能够看到所有的选举工作方面的原始材料,并且还要参与整理,加之本小组都是和我同龄的,所以交流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小组有一位计算机高手,那些领导处理不了的所有的材料和关键程序设计都要到我们小组要求我们帮助处理。
    3 参见:《议会之母》,第163页。
    1 参见:《直接选举》,第28—29页;又见2004年《选举法》。
    2 《直接选举》,第60页。
    3 《直接选举》,第237页。
    1 参见:《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第966页。又见全国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民共和国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436页的一个例证: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县乡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民团体党组:中央同意全国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县乡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县乡两级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做好工作,保证本次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中共中央,一九九O年一月九日。
    2 据了解,这次换届选举由于前此全国各级大换届选举所形成的党委书记普遍兼任大常委会主任这种政治格局,几乎所有的党委书记都是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具有最后的决定权。笔者在换届选举总结大会上跟一位大副主任的谈话得知,在这次大会上,另一位副主任在面对所有的20位(应到29,请假9)常委会组成员汇报工作总结时也提到了区党委书记的大常委会主任身份和选举委员会主任身份,时间:2006年12月21日。
    3 参阅:《直接选举》,第70—71页。
    4 一位在民政局工作并负责过多次居委会和大代表选举的干部这样告诉我她的体会。时间:2006年11月21日。据了解,民政局自建国以来就一直是基层大代表选举的主要参与者。
    1 参阅:《直接选举》,第236页。
    2 这里有一个细节,在推荐初步代表候选时,所加盖的公章都是党支部的,有两个街道的公章还是街道党工委纪检部门的,有一个街道在推荐初步代表候选时用了街道办的公章,笔者同组一位负责打电话请那位街道负责拿回去重新改换党支部公章。到了后来推荐正式代表候选时,公章就全部换成了选举办的公章。笔者在事务组见到了至少1500多枚各种各样的公章。
    3 《直接选举》,第115页。
    4 据选举观察了解,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都是必须当选的,这就类似于间接选举中“戴帽选举”。如果安排某选区的组织提名不能当选的话,选举组织机关有权把名额收回或者授意另一个机关按照组织意图“推选”候选。后来笔者了解到某区组织提名的分配单位基本上都是属于要害部门,推荐的候选人都是各部门的领导。某区组织提名的具体部门有: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区组织部、区大、区团委、区妇联、区统战部、区法院、区国资委、区工商联、区教科文卫、区财政局、区武装部、区驻军、区中学、九三学社、XX研究所、区教育局、区医院、“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教会等,共有七个民主党派的成员被组织提名,不包括台盟。笔者推测,这种组织提名的大致分布状况可能反应了组织提名的一般情形(因为相关的组织提名分布状况的材料不可多得,所以不好作出对比分析)。材料来源:2006年12月22日选举小组成员总结大会召开,会后笔者向一位负责统计的核心成员索求组织提名的资料,他让笔者看了一眼一份印数仅为20份的内部文件,随后笔者根据回忆整理。这种组织提名的选举,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确认性选举。
    5 参阅:《直接选举》,第244页。
    1 邓小平:《坚持和完善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加快》,《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页。
    2 参阅:《直接选举》,第115页。
    3 《直接选举》,第431页。
    1 参阅:《同意的计算》,第37,95,105—106,237,383页。
    2 关于雅典政制之详情,参阅[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月第1版。对于雅典城邦制度的最佳解读,参阅顾准著:《顾准文集》,贵州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63—231页。
    1 刘引文可参阅前引:《代议制政府》,第68,70—71页。
    2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更多详细论述参阅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zhijieminzhuliujn.htm;关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详述又见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第1版,第1—52页。
    3 孙哲著:《全国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64页。
    4 Edited by Merle Goldman., The Paradox ofChina's Post-Mao Reform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Shiping Zheng., Party Vs. State in Post-1949 China: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Shao-Chuan Leng., Changes in China: Party, State, and Society,. Lanham, MD: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Charlottesville]: White Burkett Miller Center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Virginia, 1989.
    5 据蒋劲松研究,英国的执政党和议会下院的实质领导权高度熔合,实际上,可以认为是政党在领导下院和政府,这个特征和我国的执政党有某些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是,英国拥有反对党制度作为规避执政党独 裁的政治救济制度。关于熔权制政治体系,详见前引蒋劲松著:《议会之母》,第101,176,250,316,365,376,410,444,450,452各页。
    1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参见第一章第三至五节。
    2 参阅:《全国大制度研究》,第64—67页。
    3 《选举法》,第7条。
    4 参见:《全国大组织法》,第5,6条;《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12,13,16条。
    5 现行《选举法》,第35条。本节的《选举法》,如不特加说明,都是指现行《选举法》即2004年新修正和重新颁布的《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即1953年《选举法》对于间接选举的大代表规定的内容较少,研究价值不大。另外,现行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颁布于1979年,关于间接选举大代表的内容也是对于1954年第一部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度跟进,因此,在研究时,如果像直接选举一样按时段分开叙述意义不大,所以本节内容不再单独安排前此的《选举法》和《组织法》的法条和法理分析。
    6 《选举法》,第32条。
    7 参阅:《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如何产生的?》: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领导机构,领导并主持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经预备会议从本届本级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全国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大常委会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全国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并选举通过。全国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通常包括下列员:(1)党和国家领导;(2)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和无党派爱国士;(3)中央党、政、军机关有关负责民团体负责;(4)经济特区的代表,港澳地区的代表,劳动模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代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宗教、华侨等方面的代表;(5)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代表;(6)各代表团负责。来源:《中国教育报》,http://www.jyb.com.cn/gb/jybzt/2002/lhztbd/5.htm
    1 从全国大历届大会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参见前引:《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54—2004),第4—5,39—40,99,145,177—178,195—196,277,371,477—478,659—660,859—860页。
    2 《代表法》,第11条。
    3 《全国大制度研究》,第244页。
    4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
    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8条,中共中央2002年7月9日。
    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7条。
    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3条。
    2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第6条,1990年1月12日。
    3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第6条。
    4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
    5 《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第11条。
    1 不设区的市和县一样直接选举大代表。
    2 史卫民、刘智著:《问接选举》,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303,306页;下文所引《间接选举》均是指本册。
    3 参阅:《间接选举》,第255页。
    1 参阅:《间接选举》,第257,259页。
    2 代表提名候选的时间限定,史为民列了一个某省的表格,从具体时间规定可以看出,在通过选举办法之后的次日(严格的限定在上午,宽松的限定到下午)甚至当天,代表联合提名候选即告截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拟提名候选的代表不仅要领取提名候选登记表,还要联络到足够的代表数(10以上),完成所有提名手续,是相当紧张的。这样的程序安排,对代表提名候选肯定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间接选举》,第274页。
    3 参见:《间接选举》,第274页。
    4 参见王金洪:《代表构成规定对大代表选举的影响分析——以广东H大学2003年经历的三次大代表选举为例》,“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3年8月20日载文(首发),http://chinaelections.org/:欲搜索网页内容请参阅“谷歌”搜索引擎,http://www.google.cn/intl/zh-CN/搜得得“大与议会网”2003年10月5日之网页快照:http://www.yihuiyanjiu.org/oldweb/llyj_d.asp?id=1195,不明原因导致整篇文章不可搜索得到,但是已有内容就足以说明本文需用的资料和问题。王文还举例说明了广州某大学分配的1名市大代表名额,按要求候选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高学历、高级职称,并应是女性、非中共党员。
    1 参见:《间接选举》,第277页。
    2 参见:《间接选举》,第280—281,285页。
    3 据选举观察,直接选举制中也有一部分预留名额,比如笔者所见某区大代表选举,应选代表为284名,实选281名,预留3名,笔者就此向一位大领导请求解释,他说:“留给将来的领导,领导在换届选举之中有可能调整,不留名额,那新领导往哪安排?”后来笔者仔细考察,之所以预留三个名额,其代表职位可能留给区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区长、副区长等领导。时间:2006年12月11日,投票日的前一天。
    4 历届全国大代表的选举组织机构有一定不同之处,据《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第一届全国大代表的选举组织机关是中央民政府,见第24—28页:第二、三届为全国大常委会,见第93,141页:第四、五届的组织机关为中共中央,见第172,190页;第六届以后均为大常委会,并且从第六届开始,全国大代表的选举准备工作都是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见第269—270,365—366,471—472,655—656,855页。
    1 其它级别的大代表的选举也有民意下降的特色,比如先选举产生全国大代表,再由设区的市和直辖市的县、区大代表选举产生下一届省、直辖市大代表,直到最后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一届县、区等大代表。参见赞成康:《理顺各级大代表的选举顺序》,《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2 费成康:《理顺各级大代表的选举顺序》,《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3 参阅:《间接选举》,第182,186,188页;《议会之母》,第163页;《国会政体》,第126页。
    1 参阅:《间接选举》,第205—206,212页。
    2 参见:《间接选举》,第198,201,214—215,225页。
    1 《间接选举》,第215—216页。
    1 参见:《间接选举》,第219—220,226,255页。
    2 《心里装着老百姓 履行大代表职责》,民网强国论坛,http://www.people.com.cn/GB/32306/54155/57487/4188929.html
    3 《间接选举》:第227页。
    1 田义常:《由姚秀荣落选想到的......》,2003年7月9日,《中国大新闻网》,http://www.peopledaily.edu.cn/GB/14576/15217/1959504.html
    2 参见:《间接选举》,第227—228页。
    3 参见:《间接选举》,第427—428页。
    4 “霍布森选择”的典源是这样的,1613年,英国剑桥商霍布森卖马,他口口声声说,我的马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但却附了一个条件,必须选购靠近大门边的那匹马。们把这种定制化的可供选择的方案称做“霍布森选择”。因此,所谓“霍布森选择”就是只有一个方案可行,没有选择余地的“假性选择决策”,这也就是选择程序设计的的不可选择性悖论。
    1 《间接选举》,第425页。
    2 比如甘肃华亭政府网2004年8月30日网上发布信息:地方大代表中共党员198名,占84.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群众36名,占15.4%;妇女28名,占12%;少数民族27名,占11.5%。http://www.huating.gansu.gov.cn/XzigDetail.asp?SID=4&KID=38
    3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大换届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共党员在地方各级大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但不要超过大代表总数的65%;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大代表中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士要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低于上届: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按选举法规定执行。要少安排政府组成员当本级大代表。各级大代表名额,一般不再增加。”八至十届对比数字参见《间接选举》,第359,463页。参照对地方大代表中党员代表的比例规即不超过65%,党外士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士和群众的比例应为1/3左右。以北京为例大代表构成目标参见:《细解北京区县选举流程》:北京市第十三届大代表构成目标为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65%,非中共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35%;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28%;35岁以下青年代表比例应比8%有所增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代表要高于84%;代表中领导干部数不宜过多,代表中要适当增加经济、科技、教育、法律等方面代表,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代表;区级政党和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不超过应选代表总额的20%,来源: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2181338.html;笔者参加的大代表的选举观察,也证实了这一点,某区大代表的党派构成和北京的要求基本相同,2006年9月28日,某区大常委会选举办关于代表结构的要求,根据记录对照所得结论。
    1 参见:《间接选举》,第362页。
    2 参见:《代表》,第53页。
    3 《选举法》,第12条,1995年以前为8:1,1995年以后为4:1。
    4 新华网2007年3月9日的报道也证明了这一点,据《新一届全国大代表更多女性更多一线工农》报道,8日向大会提交的第十一届大代表名额和选举决定草案中出现许多新亮点:首次明确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来自一线的工和农民代表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这标志着我国将首次在农民工队伍中产生全国大代表。近几届全国大代表构成中,工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农民代表数偏少。为此,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和农民代表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从这种表述的潜台词就可以证实实际上全国大代表基本上没有一线工和农民这个判断。据本报道,说明目前我国拥有1.5亿进城 打工的农民工而没有1例全国大代表。而根据目前的大代表选举的政治运行逻辑推断,约4亿基层工和约9亿农民也是如此。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7-03/09/content_5820659.htm
    1 参见:《间接选举》,第192—196,221—222,400,439页。
    2 邹平学著:《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48页。
    3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349页。
    4 同前引新华网2007年3月9日报道:有关士认为,决定草案提出明确妇女代表比例,增加一线工、农民工代表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降低了官员代表比例。在全国大代表韩德云看来,决定草案的这一规定,传递出优化大代表结构的积极信号,而划分大代表的身份并不是最终目的,无论是官员代表,还是基层工、农民,妇女代表,选举大代表最关键的还是代表是否具备参政议政能力和素质。“不能简单地认为工代表就是代表工,农民代表就是代表农民。不管什么身份的代表,发挥代表职能作用的关键是你能不能接受民的监督,能不能为民代言,是否切实履行代表职责。”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7-03/09/content_5820659.htm
    5 《间接选举》,第376页。
    1 《间接选举》,第389—399页。
    2 《间接选举》,第405页。
    1 参见前引:《全国大制度研究》,第36—37,64—67页。
    2 《列宁全集》,第29卷,第156页。
    3 《周思来选集》下卷,第392页。
    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8页。
    5 同前引:《中华民共和国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第567页。
    1 蒋劲松:《全国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6期,2004年11月。
    1 《监督法》即《中华民共和国各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有监督程序方面的法条规定,但是《监督法》是规范各级大常务委员会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行为的,不适用于选民对于大代表的监督。
    2 《选举法》(2004年修正),第44—48条。
    1 属种关系又称上下位关系,指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所包括,包括概念是属概念,被包括的概念是种概念。除种属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大的概念之间关系的分类标准即相关关系,它系指属种关系以外的具有交叉、并列、对立关系的概念,以及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等关系。
    2 《选举法》,第44—48条。
    3 比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国会各院拥有“在三分之二数同意下开除议员”的权力,地方议会议员也只有选举制度而无罢免制度,英制与美制类似。参见前引《联邦党文集》,第454—455页;又见前引《国会政体》,第12页:“民通过两年一次的选举对他们自己的代表进行平衡”;及前引《议会之母》,第97,101,159,164,169,175—177,213,222,248—249页。
    4 参阅:《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38,217,21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46—647页,及参见本卷,第358页;又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6 《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17页。
    1 参阅:《比较宪法》,第61,19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页。
    3 参阅:《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6页。
    4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1 《列宁全集》,第10卷,第353页。
    2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7页。
    3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4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6—317页。
    5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35页。
    6 参阅:《列宁全集》,第26卷,第335页。
    7 参阅:《列宁全集》,第27卷,第140—142页。
    8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8页。
    9 《列宁全集》,第27卷,第252—253页。
    1 《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
    2 《列宁全集》,第43卷,第110页。
    3 《俄罗斯议会》,第35页。
    4 《俄罗斯议会》,第40页。
    5 《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32、35页。
    6 《斯大林选集》上卷,第414页。
    7 参见:《俄罗斯议会》,第42页。
    1 《列宁全集》,第36卷,第155页。
    2 《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58—59页。
    3 参见:《代议制政府》,第98,103,105页。
    4 参见:《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15—19页。
    5 参见:《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17页。
    1 参见:《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22页。
    2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民出版社,1986年2月第1版,第369页。
    3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74页。
    4 1954年《宪法》,第17条。
    5 1954年《宪法》,第38条。
    6 1954年《宪法》,第61条。
    7 参见1978年《宪法》,第16,17,29,35条。
    1 1982年《宪法》,第3,27条。
    2 1982年《宪法》,第77条。
    3 1982年《宪法》,第102条。
    4 1954年《全国大组织法》,第37条。
    5 1982年《全国大组织法》,第45条。
    1 1979年《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8条。
    2 即现行《选举法》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3 《选举法》,第43条。
    4 1995年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一位大专家说,2004年修改的原因在于2002—2003年深圳等地有3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罢免代表所致,这样,就提高了选民罢免代表的门槛。2006年12月17日笔者的采访。本文后面将有相关的材料说明这类罢免活动及其结果。
    5 《选举法》,第44条。
    1 《选举法》,第45条。
    2 《选举法》,第48条。
    3 《代表法》,第5条。
    1 林洁榕:《民代表大会需要民监督——民监督大的制度分析》,《大研究》,2005年第6期。
    2 同前引:《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72页。
    3 参见蔡定剑:《加强大监督亟需程序支持》,《民论坛》,2006年第5期。
    4 参见蔡定剑:《加强大监督亟需程序支持》,《民论坛》,2006年第5期。
    1 同上引:《民代表大会需要民监督——民监督大的制度分析》。
    2 参阅:《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271—272页。
    1 参阅:《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137—138,441,514页。
    2 关于代表的具体履职路径将在下一章详述。
    1 参见:《全国大制度研究》,第258页。
    2 比如根据刘智等著:《数据选举: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95页之介绍:进行一次乡级大代表选举,全国最低要配备选举工作员400万;进行一次县级大代表选举,全国最低要配备选举工作员近500万。这是最基本的力投入,实际投入量(加上临时性工作员)还要大得多。选举的力投入,还有一个重要的参考数。第一次全国普选,投选举的 干部总数为2579390,其中指导干部(应即各级选举机构配备的领导干部)749695,技术员(应即各级选举机构配备的工作员)1829695。第一次普选全国登记选民326747138,平均每127名选民配备1名选举工作员或选举干部,与1979年以后的情况基本相同。也就是说,用大力投入来进行选举,是有传统的。各地培训选举骨干的情况不同,工作量有大有小。如果按照40—50名选民中培训1名选举骨干,工作量会相当大,全国每次选举最低也要培训1300万……实际的选举骨干培训量还要高一些。
    1 参见:《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210—275页。
    2 参见:《间接选举》,第45—46页。
    1 《选举法》,第45条。
    2 《选举法》,第47条。
    3 《选举法》,第41条。
    4 参阅:《数据选举》,第82页:在不同级别的直接选举中,“口总数”和选民总数的统计范围不同。在县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时统计的“口总数”和选民统计,包含全国口;而在乡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时统计的“口总数”,只是全国乡级行政单位所辖口总数,包括所有农村口和城镇口,不包括城市口。又据盛华仁:《依法做好县乡两级大换届选举工作》,《求是》,2006年第16期:这次县乡大换届从2006年7月1日启动,到2007年12月31日结束,共19个月。选举涉及的乡级政权35400个,县级政权2800个,要选出的大代表达200多万。将在乡镇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有6亿,而在区县大代表换届中投票的选民将会达到9亿。另据盛的说法进一步证明,即使是直接选举的大代表,选民也很难监督要害部门的大代表的选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通盘考虑县乡大、政府及县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领导员的选安排,统一考察。对因工作需要拟提名为县乡大代表候选的政府或‘两院’领导员,应当及早安排到位,以免给选举工作带来不便。”如此看来,对于这些要害部门的大代表的的监督和罢免,其权力并不在选民之手而属于组织调控的范围。
    1 参阅:胡大伟、晋国群:《试论我国大机制的非行政化》,《大研究》,2005年第1期。
    2 张高:《33名选民要罢免大代表》,《北京晚报》,2003年6月11日。
    1 详见:《凤凰周刊》,2003年第26期,2004年第6期。
    1 详见:2005年8月24日《民网》相关报道:《大代表赌博罢免案搁浅》。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3639851.html
    2 详见:2005年8月24日《民网》相关报道:《大代表赌博罢免案搁浅》。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3639851.html
    3 卢鸿福:《谁有权罢免间接选举的大代表资格?》,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C6C49204-54F1-4A27-A344-8D5699F34B69}
    1 参阅:卢鸿福:《谁有权罢免间接选举的大代表资格?》。
    2 《湖南一大代表被罢免全国大代表资格》,《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30日。
    3 参阅:《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15,217,219页。
    1 《代议制政府》,第71页。
    2 《代议制政府》,第78页。
    3 《代议制政府》,第80—81页。
    4 《代议制政府》,第110,125页。
    1 参见:《代表》,第69,104页。
    2 参见:《代表》,第69—72,104页。
    3 参见:《代表》,第69—72,104页。
    1 参见:《代表》,第69,71—72,104页。
    2 参见:《代表》,第99,104,111页。
    3 《英国议会》,见第29页,相关分析见第532—533页。
    4 《议会之母》,第253—254页,关于议员为选举谋利益的更详细描述,同时参见第223—249,251—276页。
    5 参见:《左右未来》,第112,143—259,283—284,362—369页:又见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海南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153—158,184—185,190,202—217页。
    1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4 新华网,2005年6月20日,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6/20/content_3107591.htm
    5 2005年6月17日全国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中国大新闻网转发,http://npc.people.com.cn/GB/14997/53064/4265418.html
    6 《共同纲领》,第13条。
    7 参阅1954年《宪法》,第21—60条。
    8 比如,现行《宪法》单是“代表”一词就出现了197次,“代表大会”也出现了161次,可见,其频度是相当高的,这也说明大的政治权威确实从政治法典的文本制度上得以加强了。
    9 1982年《宪法》,第62条。
    1 1982年《宪法》,第67条。
    1 1949年《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一条。
    2 参见:《组织法》,第2、第3、第4条。
    3 参见:《组织法》,第6条。
    4 参见:《组织法》,第7条之规定。
    5 参见:《组织法》,第8至第19条。
    6 参见:《组织法》,第3条。
    7 参见:《组织法》,第4条。
    8 参见:《组织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9 参见:《组织法》,第24条。
    10 参见:《组织法》,第30条。
    11 参见:《组织法》,第31、32条。
    12 参见:《组织法》,第34条。
    13 《中华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 参见:组织法,第6条,第7条。又见何俊志:《监督法与中国地方大的发展空间》(研究大纲),复旦大学选举与大制度研究中心成立暨“监督法与大制度的未来走向”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2月17日,未刊。
    2 参见:《组织法》,第8条。
    3 参见:《组织法》,第9条。
    4 参见:《组织法》,第11—22条。
    5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参见:《代表法》,第2—3条。
    7 参见:《代表法》,第4—5条。
    8 参见:《代表法》,第6条。
    9 参见:《代表法》,第19—28条。
    10 参见:《代表法》,第9条;还有多处类似规定,在其它重要政治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1 参见:《代表法》,第6—18条。
    2 参见:《代表法》,第7—39条。
    3 参见:《代表法》,第40—43条。
    1 刘政:《从历史进程看民代表大会会期制度的完善》,《中国大》,2006年第1期。
    2 关于议会辩论的政治价值,詹宁斯认为这是民自由的根本保证之所在,英国议会的真正职能就是对政府政策提出质询并加以辩论,使辩论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不是下院对政府的控制,而是下院所不喜欢的事情常常代表着选民所不喜欢的事情这一事实,因为政府和下院的权威都是民那里取得的,而独裁政治和专治政府不需要民主自由的政治辩论。参阅【英】詹宁斯著:《英国议会》,蓬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初版,前言第14页,正文第8,185,188,314,540页。威尔逊也认为,对于国家大事,自由和公开辩论可以愈辩愈明,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保持清醒头脑。参见【美】威尔逊著:《国会政体》,熊希龄,吕德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第1版,第126页;威尔逊关于辩论的详细论述见第44—57,66—68,126各页。美国参议院甚至有“无限制辩论”(unlimited debate)的制度规定,这种制度既是参议院议事的一大特色,也是美国国会标榜的自由、民主的模范。原则上,只要参议员愿意,他就可以无限制地在院会中延长或持续辩论,任何中断发言的提议必须由演讲者本同意。参阅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04页。日本国会也重视辩论,参见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2页。可以这样说,议会辩论制度是西方保障选民利益,维护自由民主的比较成熟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3 《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208页。
    4 参见前引:《数据选举》,第77页之介绍,1995—1998年全国大代表总数2981—2993,省级大代表20544,市级大代表98072,县级大代表585194,乡级大代表2478722,合计:31855133。各级大代表的数目从1995年以后基本保持稳定。
    5 根据宪法,全国大组织法,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法定的国家机关、团体和符合法定联名数量的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具体要求如下:向全国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全国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大代表;向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全国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10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向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主体必须是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民政府,10以上的大代表;向县级以上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以上的大常委会组成员,县级的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三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议案。乡级民代表大会没有常务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只有主席团议案、代表联名议案和政府议案三种形式。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这种法定的国家机关、团体和法定联名数量的大代表,构成了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1 《全国大组织法》,第9,10,32,37条:《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9,18,30,46条:《代表法》,第9条。应当指出,关于议案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指称范围是相当难以把握的。比如,根据全国大议事规则第21条之规定,法定机关或法定数的代表“可以向全国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般来讲,质询案和罢免案作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形式,无疑应属于议案的范围,议案和质询案、罢免案的关系应是逻辑学上的属种关系。然而,该议事规则第12条第2款却作了如下的规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里,质询案、罢免案和议案三者处于并列地位是平行关系,即议案不包括质询案和罢免案。宪法和组织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于是,议案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一种捉摸不定的状态,让难以把握,从而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另外加上法律对议案具体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和“职权范围内”两个词语的界定就很难掌握。
    2 参阅肖子策:《论代表议案工作机制的合理构建》,《大研究》,2006年第5期。
    1 参阅段占清:《试论大议案的构成要件》,中国大新闻网,2006年1月5日。
    2 譬如,据孙哲研究,美国众议院的议案包括州或者选区议案,团体议案,个议案等三个方面,并且对于议员的提案数和提案数量不加任何限制。照常例,众议院召集全院大会的时间只安排在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的上午。如果前一天有权优先考虑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召集会议的时间还得推迟。一般的情况是星期一不能召集委员会,因为这天上午照例用于对各州点名,让他们提交议案和决议案;星期五也不能召开全院大会,因为这天是关于个(或社团、公司)利益的议案日,通常为所有权委员会或其他列入“个利益议案日程”的议案创始所垄断。在规则上,参众两院对本院议员的提案权均不加限制,任何一位议员个,或多位议员联名,均可在国会会期的任何一天提出数量不限的议案。议员如果不能照顾选区地方利益并且从联邦政府中为选区选民争取实在好处,那就会面临被选下台的危险。议员在国会中的最主要职责就变成了通过提出各种议案维护选取利益,只有这样看护好自己的选区才能算是选民利益的代表,所以,国会议员甚至连事关选民个利益的议案也能向国会提出,比如一些移民或者归化等个问题。此外,美国自治的地方议会更加能够解决更多的事关个或者众多利益集团的议案。参阅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95—205页。
    1 参阅徐爱民:《大代表,你的议案从哪里来》,新华网,2006年2月16日及孙万昌:《关于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质量的思考》,中国大新闻网,2006年5月17日。
    2 高勇:《完善代表议案提交机制的有益探索》,中国大新闻网,2005年12月20日,http://npc.people.com.cn/
    3 参阅陈程:《大代表议案建议全面公开四川省首吃螃蟹》,国际在线,2006年1月19日,http://gb.cri.cn/
    1 参阅肖子策:《论代表议案工作机制的合理构建》,《大研究》,2006年第5期。
    2 参阅周其明:《保证代表的提案权使大代表更好地表达民意志》,《大研究》,1999年第5期。
    1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不少领衔提案和联名之间缺乏沟通这种情形也大量存在,很可能就是领衔提出议案,找其他代表联名签署,其他签署只是签上名字而已,请参看一则报道。耕尘:《大代表,你签名时阅读议案了吗?》日前,全国大浙江团秘书处发现,一名大代表竟然在两份意见截然相反的议案上——分别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缩短或延长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年限——同时署名。同一位代表分别在两份意见截然相反的议案上签名,这不能不令感到惊讶。对此,惟一的解释只能是他根本就没有阅读——就更不要说研究了——这两份议案。而由此我们当然要质疑这位代表的责任心,一份你根本就没有阅读的议案,你怎么可以随随便便签上自己的名字呢?难道你就不怕你自己签名的议案一旦被通过后会祸及国计民生?来源:《济南时报》,2006年3月15日。
    2 参阅段宏庆:《盘点大代表议案制规划与程序脱节》,《财经杂志》,2005年第6期。
    3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3/23/content_2731416.htm
    1 参见新华网:《全国大常委会将39法律草案列入明年立法计划》,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2/28/content_3981365.htm,又见新华网:《全国大常委会07年立法计划出台》,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2/27/content_5779318.htm
    2 只有较高级别的大代表,比如省级和国家级大代表才有立法议案提出权,因为低级大并不制定法律,所以省级以下地方大代表所提的议案一般是指除立法议案之外的其它议案。
    3 孔令尚:《大会议为何少见议案》,《大研究》,2000年第6期。
    4 议案率是指经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立为正式议案处理(简称“立案”)的议事原案与代会收到的议事原案的比率。
    5 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gdnj.gov.cn/100_80_1001_915.html
    1 参阅李玉梅、马灿荣、刘东风:《浅谈大代表的议案率》,《大研究》,1995年第4期。
    2 谭显聪:《代表议案缘何难立案—对部分市县乡代会期间议案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怀化大网,2004年5月9日,http://www.hhrd.cn/xsreadnewsx.asp?id=251&xsid=13
    3 笔者于2006年6月—12月对于三个县级大常委会的采访和对于部分乡镇级大的了解也证明了不少地方多年以来几乎没有出现过代表提出的议案。有两位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副主任干脆告诉我,他们所在的单位根本就不存在代表提出的议案。
    4 参阅芍曙:《谨防换届之年代表议案“零立案”》之介绍:从地方大历届换届之年实践看,有的存在“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有的对工作缺少激情,对代会缺少热情,对代表议案的立案显得冷漠,有的认为代表议案越少越好,没有更好。致使县、乡每年代会所立议案寥寥无几,换届之年常常为“零”。中国大新闻网,2006年01月24日,http://npc.people.com.cn/
    5 谭显聪:《代表议案缘何难立案——对部分市县乡代会期间议案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怀化大网,2004年5月9日,http://www.hhrd.en/xsreadnewsx.asp?id=251&xsid=13
    6 参阅肖俊:《周晓光现象的启示》,《大研究》,2004年第6期;又见《义乌推广大代表工作站》,大公网,http://www.takungpao.com/news/06/03/10/ZM-536003.htm等。此外还有代表网上征集议案的例子等一些代表征集议案的例子和报道,如慕毅飞:《代表网上征议案有利于集中和代表民意》,浙江在线,2006年 1月18日,http://www.zjol.com.cn/;省级大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报道如陈立华、逯海涛、刘焜:《浙江省大首次向全省民征集立法项目》,《钱江晚报》,2004年11月12日。
    1 雷平:《“议案大王”的议案质量为啥这么高》,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57/3108990.html;另见正义网:《刘绍璋:我的秘诀就是多渠道了解民意》,http://www.jcrb.com/zyw/n635/ca399788.htm
    2 参阅朱凌著:《我反对——一个大代表的参政传奇》,海南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1 参阅:《议案和建议的区别》,民网,2003年10月10日;又见翟超:《关于代表议案的若干问题》,中国大新闻,2005年2月18日。
    2 参阅潘心华:《关于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思考》,《民主法制建设》,2004年第5期。
    3 参阅陈康信:《好建议要过好“三关”》,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9790D96D-BA4F-4D03-9DB7-5AF2C6671F8B}
    1 参阅许祖华:《市大代表公开征集建议100个意见箱街头亮相》,新华网,2004年4月3日。
    2 刘裕国:《四川绵阳市大代表建议首次全部公开》,《民日报》,2006年4月12日,第10版。
    1 参阅潘心华:《关于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思考》,《民主法制建设》,2004年第5期及陈康信:《好建议要过好“三关”》,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9790D96D-BA4F-4D03-9DB7-5AF2C6671F8B}
    1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大代表作用 加强全国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华网,2005年6月2日。
    2 《全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4条,2005年6月17日全国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中国大新闻网,http://npc.people.com.cn/GB/14997/53064/4265418.html
    3 《全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5条。
    4 《全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8条。
    1 陈杰:《大代表的表达权不可随意限制》,《东方早报》,2005年7月22日。
    1 参阅卓越:《大“调查权”论析》,《大研究》,1995年第6期。
    2 参阅《宪法》第71条,《全国大组织法》第37,38条,《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1,52条。
    1 《列宁全集》,第20卷,第384-385页。
    2 《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78页。
    3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39页。
    4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10页。
    5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10页。
    1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12页。
    2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2页。
    3 《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72页。
    4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09页。
    5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91页;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页。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3页。
    7 江泽民:《全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93年7月5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81页。
    8 江泽民:《全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93年7月5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82页。
    9 迄今为止,主要的政治法典如《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都没有关于“检查”的规定,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执法检查”从属于调查。
    10 1954年《宪法》,第35条。
    1 1954年《全国大组织法》,第30条。
    2 1982年《宪法》,第71条。
    3 1982年《全国大组织法》,第37,38条。
    4 《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26条。
    5 《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26条。
    1 《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1条。
    2 《地方大和政府组织法》,第52条。
    3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9条。
    5 《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议事规则》,第六章,第45-48条。
    1 《代表法》,第26条。
    2 《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守则》,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3 《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57页。
    1 吴云效、李祥法:《大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大研究》,2005年第7期。
    1 参阅石华:《民意调查应纳入大工作体系》,《大研究》,2004年第12期。
    2 参见:《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248页。
    1 刘政:《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创立:张治中建言毛主席首肯》,民网,2007年2月27日。
    2 《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1955年8月6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又参阅前引:《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74页。
    3 同前引:《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第75页。
    1 《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208页。
    2 刘政:《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创立:张治中建言毛主席首肯》,民网,2007年2月27日。
    3 2006年6月9日,笔者对某区大常委会某副主任的采访。
    1 王民爱:《代表视察要敢于“突出重围”》,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 {A9C113B3-C728-4761-8A5C-08AB33237EDB}
    2 王军荣:《大代表要微服私访?》国际线上专稿,两会系列评论之二十三,国际在线网,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3821/2005/O3/lO/l15@475753.htm
    3 笔者对某县级市大常委主任的采访,时间:2006年8月9日;另外可参阅各地对于大代表具体视察内容的报道。
    1 参阅王民爱:《代表视察要敢于“突出重围”》,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A9C113B3-C728-4761-8A5C-08AB33237EDB}
    2 参阅郭德刚:《代表视察引入“公示,,制度》,《民日报》,2004年5月12日,第13版。
    3 中国大新闻网,《全国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33098/index.html中国网:《全国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OO6-08/08/content 7064463.htm新华网,《全国大常委会2006年将对11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2/28/content 3982184.htm新华网,《两会特稿:中国民主政治稳步前行》,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7-03/15/content 5848919.htm中国大新闻网:《解读2007年立法和监督计划》,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41246/41337/5422052.html
    1 参见李春旺:《大代表先听民声再视察好》,地方大创新网,http://www.lpci.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01
    2 《信访条例》,第2条,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另,国务院在1995年还颁布过一部《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废止。
    1 参阅许志永、郭玉闪、李英强:《宪政视野中的信访治理》,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2005年7月18日提供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刊发,http://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4592
    1 参阅:《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第475-476页;又参阅:《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289页。
    2 庞然、李廷华编:《荡涤阴霾——信访报告文学选》,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1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150页;又参见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1 《政务院关于处理民来信和接见民工作的决定》,1951年6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OO4-12/16/content 2342345.htm
    2 1954年《宪法》,第17,97条。
    3 1975年《宪法》,第27条.
    4 1978年《宪法》,第16条。
    5 参阅:1978年《宪法》,第17条。
    6 1978年《宪法》,第55条。
    1 1982年《宪法》,第27,41条。
    2 1995年《信访条例》,第10条。
    3 2005年《信访条例》,第16条。
    4 参阅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一世纪》,2005年6月号,总第八十九期;又见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及周梅燕:《理性求解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OO4-O7/O5/content 1571708.htm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OO4-O7/05/content 1571708 1.htm
    5 1995年《信访条例》,第9条,2005年《信访条例》,第15条,对于公民面向大及其常委会的信访活动有建议处置权和代理处治权。
    6 参见:1995年《信访条例》,第9条,2005年《信访条例》,第15条。
    7 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学者于建嵘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 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此项调查包括对进京走访者进行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万多封检举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住“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
    1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在北京大学的演讲》,燕南首发,http://www.yannan.cn
    2 参阅:何俊志、王伊景:《代理关系的虚化与重构——大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之路》,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学术网,2001年4月30日,http://www.wiapp.org/stpaoers/stpapet06.html:张军:《信访,承受不能承受之重》,《民信访》,2003年第4期;《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11月20日;胡奎、姜抒:《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面临非常考验》,《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12月8日;张量、齐彬《中国最高权力机构一年接多少民众来信》,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hk/cgi-bin/shownews.pl?filenamc=0227046.CNS&date=20040227&type=chinese《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41104/xw/szxwl/200411040012.asp:石毅:《上访者被鉴定为精神病——委托鉴定方称遵领导指示 缘起于领导“高度重视”》,《京华时报》,2005年01月29日;郭宇宽:《悲愤的朝圣之路——上访者群体调查及对造成上访的制度文化土壤的思考》,世纪中国网,www.cc.org.cn:周梅燕:《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7BA38FCA7C-A7C2-4CC1-B023-22BBE042D302%7D;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一世纪》,2005年6月号,总第89期;孙大雄:《论信访权的权利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1 参见何俊志、王伊景:《代理关系的虚化与重构——大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之路》,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学术网,2001年4月30日,http://www.wiapp.org/stpapers/stpaper06.html
    2 林伯海:《信访资源的整合与信访制度创新浅谈》,《大研究》,2005年第4期。
    3 笔者在选举观察研究中发现,大机关从选举活动的第一天起,就有公民向选举组织机关检举揭发某些部门的领导,我们所在的办公室——事务组,每天也接到类似的电话,但是我们无权处理,也只能建议他们转打另一个电话。另据了解,不十分了解大机关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办公地点的公民是很难成功地见到信访机关的工作员的,因为一是他们可能经过在政府综合办公大楼的正门时被保安支开,二是被带领到另一个十分难以找到的地点,那里铁门一天到晚紧闭并且内设信访接待机关,笔者曾经打算以公民身份申请进入,但是被我的一位同事劝阻,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得到大机关的领导的联系和许可,不方便到信访部门进行观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另一方面,令感到欣慰的是,我在餐厅吃饭的时候,结识了大信访部门的一位工作员,并有幸进入他们的办公室攀谈,据这位负责讲,他们对于公民信访的处理能力“极为有限”。
    1 参见何俊志、王伊景:《代理关系的虚化与重构——大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之路》,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学术网,2001年4月30日,http://www.wiapp.org/stpapers/stpaper06.html
    1 参见古长秀、许玲:《创新大信访工作机制》,《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 冀刚毅:《关于大信访工作机构职能作用的一点思考》,《大研究》,2001年第12期。
    3 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0期;冀刚毅:《建议将制定国家信访法纳入立法规划》,《大研究》,2004年第2期;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魏文彪:《大代表介入信访是一有益探索》,《大研究》,2004年第5期;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赵凌:《信访条例修改欲走“第三条道路”》,《南方周末》,2005年1月13日:林伯海:《信访资源的整合与信访制度创新浅谈》,《大研究》,2005年第4期;于建嵘:《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5期;周梅燕:《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newsid=%7BA38FCA7C-A7C2-4CC1-B023-22BBE042D302%7D孙大雄:《论信访权的权利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1 参见周中质:《信访的尴尬与大的缺位》,民网,来源时间:2003年11月27日。
    1 参见魏文彪:《大代表介入信访是一有益探索》,《大研究》,2004年第5期。
    2 参见林伯海:《信访资源的整合与信访制度创新浅谈》,《大研究》,2005年第4期;古长秀、许玲:《创新大信访工作机制》,《大研究》, 2005年第9期:刘志锋:《泉州洛江区试行“代表代理信访制”》,《民政坛》,2005年第10期;周梅燕: 《理性求解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4-07/05/content 1571708.htm 及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4-07/05/content 1571708 1.htm
    1 参见:《英国议会》,第28页。
    1 参见:《议会之母》,第261,266,269,274页,“门诊”即“clinic”,一般是指小诊所,此处是指各位议员在选区所设的工作室,用以方便地倾听民意,化解民怨,这个用语非常形象地展示了议员所应当具有的功能,既能倾听民意,又能给部分选民开出心理处方,还能解释自己如何履行了代表职责。我国部分大代表自设的大代表工作室与此有类似之处。
    2 参见:《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第314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17,20,21,22,44卷。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4卷。
    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4.《列宁全集》,第1,3,6,8,9,10,11,15,18,20,24,25,26,27,28,29,31,32,33,34,36,43卷。
    5.《列宁选集》,第1,3,4卷。
    6.《列宁文稿》,第3,7卷。
    7.《斯大林全集》,第4,8,12卷。
    8.《斯大林选集》,上、下卷。
    9.《斯大林文选》。
    10.《毛泽东选集》,1卷本。
    11.《毛泽东选集》,第1,2,3卷。
    12.《毛泽东文集》,第2,8卷。
    13.《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
    14.《周恩来选集》,上、下卷。
    15.《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
    16.《刘少奇选集》,上、下卷。
    17.《林伯渠文集》,北京:华艺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1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19.《邓小平文选》,第2,3卷。
    20.《邓小平文选》,1938-1965,1975-1982。
    2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
    22.江泽民:《全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二部分:专著类
    23.蔡定剑著:《中国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24.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25.陈夷茁主编:《中国乡镇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重庆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26.董瑶舆编著:《日本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7.顾准著:《顾准文集》,贵州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28.何俊志著:《制度等待利益:县级大制度成长模式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29.黄文杨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
    30.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海南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
    31.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第l版。
    32.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第1版。
    33.梁华著:《地方大调查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4.刘政、程湘清等著:《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
    35.刘智等著:《数据选举: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36.穆兆勇编著:《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实录》,广东民出版社,2006年版。
    37.庞然、李廷华编:《荡涤阴霾——信访报告文学选》,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1月北京第1版。
    38.浦兴祖著:《中华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39.浦兴组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
    40.全国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民共和国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41.全国大办公厅研究室编著:《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42.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大常委会编著:《海淀大现象》,民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43.史卫民著:《公选与直选:乡镇大选举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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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史卫民、雷兢璇著:《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46.孙哲著:《全国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47.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48.田穗生、高秉雄、吴卫生、苏祖勤著:《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第1版。
    49.陶东明、陈明明著:《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50.王清秀著:《大制度学》,北京:中国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51.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52.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编著:《俄罗斯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3.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4.徐鸿武著:《当代西方民主思想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55.尹世洪、朱开杨主编:《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江西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6.尹中卿主编:《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事记》(1954-200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57.朱凌著:《我反对一个大代表的参政传奇》,海南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58.梓木等著:《民主的构思——论我国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北京第1版。
    59.邹平学著:《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60.赵心树著:《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61.周叶中著:《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6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另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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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英】詹宁斯著:《英国议会》,蓬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初版。
    87.【英】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键译,贺卫方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1月第1版。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条例类
    88.《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89.《中华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90.《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9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92.《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1979年。
    93.《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1953年。
    94.《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1955年。
    95.《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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