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研究的实践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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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以来,法律方法受到了学界的普遍关注,法律方法研究呈蓬勃发展之势。然而,一方面,学界有关法律方法问题的探讨逐渐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造成了法律方法研究“实践面向”或者“理论面向”的困惑:其一为对有关法律实践工作方式方法的经验、原理和理论的系统研究,其二为对西方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思想的哲理化研究;另一方面,与法律方法研究的方兴未艾形成反差的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国内鲜有从从宏观立场上对该研究领域进行归纳和反思。本文将立足国内已有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梳理、总结国内法律方法研究的名称争议和研究对象变迁历程,进而归纳并阐述法律方法研究的立场和定位在于其实践面向。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并交待本文需要论述与回答的问题。
     第二部分,从概念的形成看法律方法研究的实践面向。由于研究角度和方法不尽相同,国内学者对“法律方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本部分通过对“法律方法”这一概念形成的过程阐明:从“法本体”中剥离出“法学方法”,从“法学方法”剥离出“法律方法”,再从“法律方法”中剥离“法律方法论”,这一过程,是法律方法研究逐步实现实践面向的过程。
     第三部分,从研究对象的变迁看法律方法研究的实践面向。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是从法律解释开始的,在21世纪后学界对多种法律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近两年来部分法律方法研究者结合法律实践在新的领域展开了法律方法研究。本部分通过对法律方法研究对象变迁的评述阐明:从法律解释到多种法律方法,再到近两年来法律方法研究的新领域,法律方法研究对象变迁的历史是逐步实现实践面向的历史。
     第四部分,法律方法研究如何深化实践面向。本部分分别从立足我国法律制度的法律方法研究、加强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联系、注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训练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法律方法研究应当如何坚持其实践面向的立场定位,以完成其面向实践、回应实践的理论使命。
Legal method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academia since 21st century and hence the study of legal method becomes prosperous these years. However, for one aspect, the discussion of legal method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one is about the systematic study regarding the experience, principles as well as methodology of legal practice; the other is the philosophy study of Western legal methodology and legal philosophy thoughts. For the other aspect, the current study results show that few review and summary have been made to this particular academic field from national macro point of view. This dissertation will base on the current study results of legal method and summarize the naming controversy of national legal method study as well as study subjects changing process. Further, it is also purposed to generalize and elaborate that the position of legal method study lies in its practical orientation.
     The first part is‘Problem Posing’. Its main purpose is to introduce the background of the topic and the current study results. The questions needed to be discussed and answered will also be raised.
     The second part is‘Interpreting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Legal Method from its Concept Development’. As the study perspective and methods differ from others, national scholars shar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legal method’. This part will try to explain the process,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concept of‘legal method’, of disposed‘Method of Jurisprudence’from‘Ontology of Law’, disposed‘Legal Method’from‘Method of Jurisprudence’, disposed‘Legal Methodology’from‘Legal Method’, is how legal method study moves towards the practice.
     The third part is‘Interpreting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Legal Method from the Changing Process of Study Subject’. Legal method study starts from legal explan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further the study of various legal methods after 21st century. In particular, some scholars of legal method study have expanded the study in new area, integrating with legal practice in these two years. This part will elaborate that the changing history of the study subjects, from legal explanation to multiple legal methods, to new areas appeared within these two years, is the history of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legal method.
     The forth part is‘How to Develop Legal Method Study Further to Orientate the Legal Practice’. This part will discuss from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legal method study based on national legal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legal scholar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and focusing legal method training in legal education. It also digs more deeply on how to insist on the position of practical orientation, in order to accomplish its theoretical mission of practical orienting and responding to legal practice.
引文
[4]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5]关于“法律方法”在学界的称谓之争及其准确具体的内涵界定,详见后文论述。
    [6]参见刘拓:《2009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刘拓、韩钰:《2010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1页。
    [8]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9]参见【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1页。
    [10]【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11]【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14]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15]参见葛洪义、李晓辉:《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参见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17]《论语·卫灵公》第十五。
    [18]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19]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引论。
    [20]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1]拉伦茨著、陈爱娥翻译的《法学方法论》2003年在大陆地区出版之前,该书由(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1997年版,已经流入内地;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199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之前,也已经进入大陆。其他影响较大的译著有【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美】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22]例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等单位2006年发起的年度性的法律方法学术论坛,名称就确定为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25]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原本法学的探源》,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26]夏辰旭:《缘何是法律方法——基于中国正名观的认识》,载《东岳论丛》2010年第5期。
    [27]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8]姜福东:《为什么不是“法学方法”——与王夏昊先生商榷》,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10期。
    [29]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30]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31]参见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3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33]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34]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5]例如,黄文艺:《论法学方法论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张骐:《法学方法论及其在法治研究中的应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4期;唐昊涞:《现实主义:法学流派抑或法学方法?》,载《法律方法(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36]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原文即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37]林来梵、郑磊的《法律学方法论辩说》中将德国流派的“法学方法论”从三个层次的内涵进行分析,即“法学”、“法学方法”和“(方法)论”,其中前两个层次是对“法学方法”典型涵义的界定。参见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3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96页。
    [39]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265页。
    [40]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41]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不同界定,详见后文论述。
    [42]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43]例如,陈金钊就认为,“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其实践面向能力是较低的,它只能解释世界,而不能够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的方法”。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425页;此外,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赵玉增有较为翔实的分析和归纳,共总结出了六种区别,说明了二者中心意义的不同,参见赵玉增:《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44]《论语·子路》第十三。
    [45]参见侯学勇:《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46]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47]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48]《汉语大词典(第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0页。
    [4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06页。
    [50]【德】阿迈纳:《方法论导论》,王路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页;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5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52]《辞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56页。
    [53]【英】Simon Blackburn:《牛津哲学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54]【英】马克·布劳:《经济学方法论》,石士均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页。
    [5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56]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57]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5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121页。
    [5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0页。
    [60]参见李睿:《中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偏误与方向》,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1]诚然,在研究“法律方法”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每一个学科都会涉及方法论的问题,加强“论”的成分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参与到了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在此只是论述清楚“法律方法”与“法律方法论”在研究旨趣和研究领域上的不同,并仅就“法律方法”这一研究进行深入解说。
    [62]参见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206页。
    [63]参见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问题》,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4]参见严存生:《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65]参见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6]参见谢晖:《法律方法:法律认识之根本》,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67]参见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68]参见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69]参见陈朝阳:《法律方法之基础:司法能动性》,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
    [70]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71]参见赵玉增:《法律方法释义》,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2]参见戚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73]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7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75]参见葛洪义:《法理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6]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77]【德】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78]欧阳康:《社会认识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79]【德】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
    [80]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81]于向阳:《试论用经济法律方法管理经济》,载《东岳论丛》1985年第5期。
    [82]徐广林:《试论经济管理中法律方法的有关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第6期。
    [83]【苏】B·K·马穆托夫:《经济法律方法》,黄欣译,载《国外法学》1986年第2期。
    [84]徐广林:《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载《江西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85]徐广林:《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载《江西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86]参见刘升平:《谈谈法律解释》,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5期。
    [87]参见罗耀培:《法律解释对法制协调发展所起的作用》,载《法学》1984年第7期。
    [88]参见吴大英、刘翠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
    [89]参见刘升平:《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5期;马朱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原则》,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孔小红:《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实践》,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孙国华、郭华成:《法律解释新论》,《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张文显:《略论法律解释及其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90]参见曹建厚:《谈谈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载《人民司法》1984年第8期。
    [91]参见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法学》1988年第5期。
    [92]参见崔惠平、王琼:《法律职业的结构与教育问题探讨》,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
    [93]参见周广然:《谈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作用》,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6期;张春生:《法律语言艺术》,载《法治论丛》1989年第3期;赵海伦:《试论法律语言特色》,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5期;陆宏哲:《试论法律语言的表现力和特点》,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
    
    [96]参见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97]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3页。
    [98]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3页。
    [99]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9页。
    [100]参见葛洪义、李晓辉:《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01]参见陈金钊等:《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载《法学》2003年第5期。
    [102]参见魏胜强:《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3]参见陈金钊:《探究法治实现的理论——法律方法论的学科群建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04]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
    [105]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
    [106]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107]【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陈若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08页。
    [108]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109]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110]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99-200页。
    [111]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12]参见蒋惠岭:《论司法救助与法律职业化问题》,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
    [113]参见黄文艺、卢学英:《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114]有关会议的研讨成果,详见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网(www.chinalegalmethod.com):《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简报》及黎伟华:“法官与律师需要良性互动——‘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21期。
    [115]【美】约翰?M.康利:《法律语言与权力》,程朝阳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的话。
    [116]【美】希勒、【德】格罗斯费尔德:《比较法律符号语言学和分裂的头脑》,钱大军、那力译,黄文艺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117]参见周少华:《规范技术和语言权力——语言在法律中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118]参见宋北平、陈勇:《语言哲学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119]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20]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7页。
    [121]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0-46页。
    [122]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3]参见卢秋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张纯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分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杨德祥:《法律语言模糊性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
    [124]参见孙来清、毕可良:《从语言模糊到裁判确定——一个有关司法过程的语言叙事》,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125]参见陈坤:《法律、语言与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语义学能给我们提供什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126]参见董晓波:《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27]【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28]【英】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42页。
    [129]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130]参见解兴权:《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
    [131]参见解兴权:《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
    [132]【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133]参见韩登池:《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7期。
    [134]参见韩登池:《论法律推理与司法改革——以司法裁判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
    [135]张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
    [136]参见陈金钊:《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律方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7]参见赵玉增:《法律推理研究述评》,载《泰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3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86页。
    [139]参见王利明:《论法律解释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1期。
    [140]参见沈宗灵:《论法律解释》,《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141]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190页。
    [142]参见陶凯元:《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现状之剖析》,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143]参见丁戊:《法律解释体系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2期。
    [144]参见孙日华:《法律解释的成本——兼论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
    [145]参见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146]参见魏胜强:《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载《法学》2007年第1期。
    [147]参见王彬:《法律解释的制度逻辑——基于中国语境的分析》,载《法律方法》(第10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48]参见陈金钊:《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遗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境况之一》,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49]参见周赟:《法律解释(学)的理据、概念及价值》,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150]【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莹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译序。
    [151]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96-222页。
    [152]参见焦宝乾:《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53]参见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154]参见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55]参见魏胜强:《法律论证的意义探析》,载《郑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56]参见焦宝乾:《法律论证的思维特征》,载《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57]参见董玉庭:《论法律疑罪的本质及克服》,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
    [158]参见陈金钊:《从法律感到法律论证——法律方法的转向》,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59]【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莹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译序。
    [160]参见晋松:《法律论证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转型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裁判困境及其反思》,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61]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14-222页。
    [162]参见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163]参见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64]参见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165]【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页。
    [166]参见刘兵:《法律修辞学的旨趣和意义》,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67]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168]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7页。
    [169]参见陈金钊:《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方法论》,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70]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237页。
    [171]参见彭中礼:《论法律事实的修辞论证——以“崔英杰案”为例》,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72]参见武飞:《调解中的法官修辞》,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173]参见袁传有、廖泽霞:《律师辩护词中修辞疑问句的隐性说服力》,载《当代修辞学》2010年第4期。
    [174]参见张云秀:《论法律修辞运用的范围与限制》,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戴津伟:《修辞与近代法治理念》,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75]参见参见刘拓:《2009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刘拓、韩钰:《2010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焦宝乾:《2008年度国内部门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载《法律方法(第九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焦宝乾:《法律方法论中国化的一种实践——2009年部门法方法论研究通览》,载《法律方法(第十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76]例如焦宝乾《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王彬《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77]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178]参见陈金钊、焦宝乾:《研究的困惑与执着——2009年度法律方法论学术报告》,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9]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80]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81]参见郑金虎:《法律方法研究中本体论倾向的哲学评析》,载《泰山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182]关于法律方法研究的中国化问题,详见后文论述。
    [183]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85]参见厉尽国:《“疑难案件”中的法律推理与司法论证——基于许霆案的分析》,载《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6]参见刘军:《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方法与限度——以许霆案为例对法官思维的反思》,载《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7]参见李见伟:《浅析许霆案中的法律方法问题》,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88]如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游伟:《许霆盗窃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梳理及反思》,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蔡宏伟:《“许霆案”与中国法律的形式主义困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等等。
    [189]参见杜少光:《处境尴尬的法官——从许霆案说起》,载《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90]参见杨治:《网络奥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91]参见罗智敏:《从邓玉娇案看民众“干预”司法的若干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192]参见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93]参见姜福东:《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以“顶盆过继案”为例》,载《法律方法(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94]参见孙光宁、杜少光:《疑难案件产生的法律方法之维——从梁丽案切入》,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95]参见杨圣坤:《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从肖志军案切入》,载《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96]参见彭中礼:《论法律事实的修辞论证——以“崔英杰案”为例》,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97]参见葛洪义:《法律的方法与地方的法制》,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00]参见葛洪义:《法治国家与地方法制建设的关系》,载《法治论坛》2010年第1期。
    [201]参见葛洪义:《地方法制的意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初探》,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202]参见葛洪义:《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03]参见张国平:《法治视野下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204]参见张千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以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权为考察》,载《求是学刊》2010年第1期。
    [205]参见李旭东:《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权力的运行策略——从“驻京办”透视地方法制》,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06]参见张千帆:《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研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207]参见封丽霞:《地方‘先行先试’的法治困境》,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08]参见孙笑侠、钟瑞庆:《“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以浙江省法治发展实践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209]参见彭世忠、孙伟锋:《解构地方法治的中国语境》,载《求索》2010年第9期。
    [210]参见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分析与制度进路》,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211]参见柯卫、王国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思考》,载《求索》2010年第8期。
    [212]参见宋方青:《论地方立法的真善美及其实现》,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213]参见汪庆红:《地方立法监督实证研究:体制与程序》,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
    [214]参见冯健鹏:《地方法制下的立法理由公开制度及其建构》,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15]参见刘治斌:《基层法院改革对司法体制变革的可能贡献——以两个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为例》,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16]参见徐子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思考——兼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之提升》,载《法学》2010年第4期。
    [217]参见陈天林:《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理念及其初步实践》,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陈建平:《历史上中国中央与地方实质性分权的实验——以民国<湖南省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样本》,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18]葛洪义:《法律的方法与地方的法制》,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19]参见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20]参见李桂林:《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21]参见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
    [222]参见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223]参见王建林:《司法能动的中国特色——兼与美国司法能动的比较》,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224]参见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225]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226]参见王建国:《司法能动与纠纷解决》,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227]参见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228]参见潘云华:《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229]参见孙日华、胡平:《转型中国司法客观性面临的理论挑战》,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230]参见王夏昊:《法律方法论视角下的司法能动性及其界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31]参见陈金钊:《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232]参见曹守晔:《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孟燕菲:《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孙谦:《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233]参见王志强:《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武树臣:《“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探寻》,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胡兴东:《中国古代判例法模式研究》,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王振民:《法律体系的新成员——案例指导制度》,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姜建初:《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体系》,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何美欢:《案例指导制度的域外经验》,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张永红:《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234]参见苏泽林:《用创新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5期。
    [235]参见方易、林萌:《从方法论的角度审视案例指导的司法运作过程》,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236]参见魏大海:《案例指导制度建构中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2期。
    [237]参见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载《法学》2010年第8期。
    [238]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1期;李友根:《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李瑰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之辨》,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39]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240]【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24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24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2页。
    [243]【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244]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245]参见王健:《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载《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6]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误区”?》,载《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7]鞠实儿:《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248]参见何勤华等:《关于法学中国化的追问与思考》,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陈金钊:《法学中国化的夙愿》,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陈金钊:《对“法学中国化”的理解》,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49]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50]参见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251]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4页。
    [252]参见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253]参见张利春:《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的影响——以日本的经验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
    [254]陈金钊:《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255]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 19页。
    [256]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57]例如,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官们宁愿到最高法院业务庭编辑出版的审判参考书籍中搜寻相似案例进行参考。
    [258]【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259]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260]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26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262]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63]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
    [264]郑永流:《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65]参见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266]郑永流:《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68]参见姜福东:《三十年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的使命》,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269]参见魏胜强:《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2、【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3、【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4、【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8、【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德】阿图尔·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10、【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1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4、【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
    1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16、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17、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9、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20、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2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2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2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
    24、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
    25、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三卷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26、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27、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
    28、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
    2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0、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3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1-6辑,法律出版社。
    32、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1-10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2、葛洪义、李晓辉:《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葛洪义:《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4、葛洪义:《法治国家与地方法制》,载《法学》2009年第12期。
    5、侯学勇:《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6、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7、焦宝乾:《“法律方法”的用语及概念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戚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9、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10、焦宝乾:《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1、焦宝乾:《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12、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13、张青波:《试论法律方法的意义及其局限之克服》,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14、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15、葛洪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与演变——对法理学知识谱系的一种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16、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7、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18、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19、严存生:《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20、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1、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22、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3、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24、周永坤:《法律方法的法本体意义》,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25、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26、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7、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8、李睿:《中国法律方法研究的偏误与方向》,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Neil MacCormick: Institutions of Law: An Essay in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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