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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法原则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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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刑法原则考论——以《唐律疏议》为中心,主要讨论唐代刑法原则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对唐代刑法原则的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其他律、令、格、式为补充。唐代刑法原则既协调、又完整,各原则既有总则性规范、又有分则性具体规定,各原则之间各自对立、又相互联系。同时,唐代刑法原则具有历史继承性与创新性并存、一致性与矛盾性并存的双重品格。
     重刑原则主要指唐代律典之严刑峻罚的制度与思想,集中体现在“十恶”犯罪中。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主要是针对同时期、同一性质其他犯罪而言,是一种横向比较。在结构安排中,“十恶”犯罪列在众罪之首。在量刑上,“十恶”之重刑表现在:不适用减刑、罪不分首从、缘坐亲属、误犯处死刑、不为害者也处罚、言辞归罪、预谋犯与实行犯量刑相等、起刑点低、扩大刑法调整的范围等方面。同时,入“十恶”各罪之间也轻重不等,体现了“尊尊”为主、“亲亲”为辅。从纵向比较,唐代规定“十恶”之罪刑与前代相比处罚较轻,体现在罪名进一步细分、量刑减轻以及缩小缘坐的亲属范围。此外,对“十恶”犯罪处重刑,但在执行中未必重罚,这主要源于立法的特殊规定和执法中皇帝的权断。
     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表现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是中国古代刑法等级性的表象和外部特征。“议”“请”“减”“赎”“官当”就像一根链条将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分层次纳入法律优待的范围。在审判程序与量刑中,官僚贵族可以凭“议”“请”“减”而减轻处罚,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赎”“官当”易刑,用钱、物以及官爵代替实际的刑罚。唐代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具有等级性与广泛性。所以,唐代较前代对官僚贵族的保护更全面,表现为扩大减刑范围、扩大“官”的界定范围、扩大“官”的溯及力、扩大法律的优待以及实行有条件的连续减等。
     同罪异罚原则的本质是刑罚适用不平等,是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和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中的一重一轻的综合体现,表现为贵贱有等、尊卑有差、良贱有别,其刑等之差在四等至十一等间。在贵贱中,对皇亲的保护甚至超过五服,对官僚的保护也是严格治官与赋予特权相结合;在尊卑中,对亲属相犯不仅是不同辈分间尊卑有差量刑不等,而且同一辈分间也因长幼有差而量刑不等;在良贱中,同罪异罚还延伸至亲属和已死亡之人。所以,《唐律疏议》中的同罪同罚是在同等身份之间且没有隶属关系之下的同罪同罚。可见,《唐律疏议》处罚的不仅是行为人的“行为”,还包括行为“人”。
     恤刑原则是对老、幼、妇、疾的悯恤,体现了尊长怜幼、体恤残疾、宽仁慎刑,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的结合。唐代恤刑原则较前代处刑更轻,表现在恤刑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罪名、恤刑的方式、缘坐的亲属范围、老幼疾的认定时间等方面。但律文虽有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执法中也有例外,同时对老幼、妇孺、残疾的宽免有时也被用来规避刑罚。此外,《唐律疏议》规定的年龄、生理、性别是影响量刑的因素,而非定罪的因素,它表明《唐律疏议》中存在一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中,自首减免刑罚原则表现为不同时间自首减免幅度不同、余罪自首免刑、亲属代首与捕告的免刑、官犯公罪自首的特别免刑、共犯逃亡自首的免刑。自首减免刑罚的关键在“原”字上、为什么“原”、什么情况下“原”以及“原”的幅度有多大,这更多地取决于“功利”二字。所以,自首减免刑罚体现的是法律的功利性。但唐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必减主义,将法律的功利性绝对化,可谓得之功利、失之公正。更犯与数罪虽同是再次犯罪,但二者有所不同,对更犯的处罚重于数罪。较前代,唐代刑法原则对此规定更系统、更完善:区分了主刑和附加刑,对何罪为重、何罪为轻又有更深入的评价标准,注意到对漏罪、一事分为二罪、连续犯的处罚。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的法律用语多达13种,可分为两类: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唐律疏议》中的故意犯罪包括现代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现代刑法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这表明唐律对无犯意的行为也处罚,是一种客观结果归罪。故意与过失量刑有别:在官员失职犯罪中,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二至三等。在一般人犯罪中,由于同罪异罚原则的存在,过失犯罪的减轻处罚依据不同的身份而有不同的减轻幅度。尊长过失犯卑幼比照故意犯罪的减等幅度大,卑幼过失犯尊长的减等幅度小。此外,涉及军事利益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处刑相同,没有刑等之差。在共同犯罪中,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血缘关系和职务身份影响主从关系的认定。在主犯与从犯区别量刑中,分为三种情况:主犯重于从犯、从犯重于主犯、主犯与从犯处罚相等。它一方面表现了《唐律疏议》在法条竞合中贯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宗法等级社会下的同罪异罚原则。类举原则包括类推原则和不应得为罪。唐律中的类推原则可类推为有罪、罪重,或类推为无罪、罪轻。后者是现代刑法所提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举原则的设立表现了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但常造成罪刑擅断,其症结在于“无类而推”“无类而举”。但是,不能因为类举原则的存在就否认中国古代法制对罪刑法定的追求,限制中国古代法制之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君主专制主义,它是罪刑法定的“瓶颈”和“枷锁”,是罪刑擅断的根源。
This article, principally based upon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while reading other laws, orders, standards, and rituals, mainly investigates 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ang Dynasty are both coordinating and complete. Every principle has both general principle and sub specification. Every principle is both in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storical inheritance and creativeness, coherence and contradiction.
     The principle of severe punishment refers to the institution and thought of strict laws and severe punishment in the Tang Dynasty. I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punishment of the“ten evils”. The principle of severe punishment is said mainly in parallel comparison with other crimes with a similar nature in the same period. In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Law,“ten evils”head the list of other crimes. In sentencing, the severe punishment for the“ten evils”is reflected in, not suitable for commutation, no distinguishing for the chief criminal or accomplice, implicating relatives, capital punishment for fault crime, punishment for those who have done no harm, speech crimes, the same sentencing for premeditation and practitioner, low point of getting sentenced, and enlarging area of criminal law adjust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ten evils”are distinguished between heavy and light crimes, elders and youngsters. Vertically comparing, the sentencing of“ten evils”is lighter than the previous dynasty. It is reflected in the detailed division of the names of crimes, light sentencing of the same kind of crimes, limiting the implicating relatives. In legalization, heavy punishment for“ten evils”, while in practice, light punishment. This is mainly due to special specifications in legalization and power over law in practice.
     The nature of the light sentencing by mainly reading“eight discussions”is to safeguard to the monarchical institution, to represent the legal privileges of the aristocracy, and is the representation and outer feature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ization.“Discussions”,“requests”,“reductions’,“ransoms”,“title-forsaking”, are like chains to make the officials and their relatives serve light punishment. In legal procedure and sentencing, official aristocracy can get light punishment for heavy crimes, through“discussion”,“requests”, and“reductions”. In legal practice, they can also escape from punishment through“ransoms”and“title-forsaking”( i.e. by giving some money or forsaking one’s official title, instead of getting the legal punishment). Therefore,“eight discussions”and other principles of light sentencing have the nature of classification and universality. Hence,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officials in the Tang Dynasty is more universal than the previous dynasties, embodying in enlarging the scope of light sentencing,“officials”definition and their privileges and the conditional consecutive reduction of legal punishment.
     The nature of different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the un-equality of legal punishment. It is embodied in the principles of heavy punishment for the“ten crimes”and light punishment for the officials and their relatives with“eight discussions”. It is represented as the distinguishing of high and low social position, and different ages, with the sentencing varying from the fourth category to the eleventh category for the same crime. In high social position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oyal family can be extended to five generations. The protection of the officials is also strict rule combined with privileges. In the sentencing of commoners, different generations will receive different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s. Even in the same generation, the older will get heavier punishment than the young for the same crimes. Among good and bad citizens, different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extended to relatives and the already dead. Therefore, same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only refers to persons with the same social status without the relationship of seniority and subordination. From this we can infer that the punishment in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is not only the crimes but also the person who commits the crimes.
     The principle of legal sympathy is reflected in the sympathy for the old persons, the under-aged, the ill and the disabled. It embodies in respect for the old, cherish for the young, sympathy for the ill and the disabled, and in forgiveness and cautious sentencing. It is the unity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nation, the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The principle of sympathy is lighter than the previous dynasties, and is embodied in the appropriate scope, the appropriate names of the crimes, the methods of sympathy, the scope of implicating relatives, and the affirmation of the old, the young and the disabled. In the written law, although there are provisions for the reduction of legal punishment, there are exceptions in legal practice, and the reduction of punishment for the old, the young, the ill and the disabled, sometimes is used to forgive them and giving up persecution at all. Besides,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stipulates that age, physical condition and sex are elements affecting sentencing, not for conviction. If this understanding stands, there exist in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crimes which do not get punishment.
     In the principle of amnesty, if a person reports his own crime within a certain time, he can get certain amount of reduction in punishment. He can get amnesty if he is an accomplice, if his relatives report him. Officials can get amnesty if he commits crime for the public good. An accomplice can get amnesty if he reports himself while on the run. The key to amnesty is“forgiveness”, why it is“forgiven”, in what condition it is“forgiven”, and how much should it be“forgiven”, all depend upon utilitarianism. Therefore, amnesty based upon self-report embodies utilitarianism in law. The reductionism in the Tang laws carries to the extreme. It can be said that justice is lost in utilitarianism. Re-commitment of crimes and commitment of several crimes are treated differently. Re-commitment gets heavier punishment than commitment of several crimes, although they are all committing crimes again. Comparing with previous dynasties, the principles of Tang law are more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They are embodied in the detailed standards of the distinguishing of principal punishment and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 in the decision of heavy or light crimes; and in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unishment of series crimes. In the 502 provisions of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13 provisions belong to subjective crimes, and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ntional and unintentional. The intentional crimes include the intentional crimes and unintentional crimes due to too much confidence in modern criminal law. Its unintentional crimes include crimes of negligence and accidents. It indicates that Tang law gives punishment for unintentional behaviour. It attributes crimes to objective results. In sentencing, there is difference between intentional and unintentional crimes. In the crimes of negligence of officials, unintentional crimes will get lesser punishment than intentional crimes, with two or three levels less. In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commoners,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the reduction of punishment for unintentional crimes will depend upon a person’s social status. The extent of reduction for elders who commit unintentional crimes against the young is larger than that for the young who commit crimes against the elder. Punishment for military crime is the same no matter it is intentional or unintentional. In co-committed crimes,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bjective elements, blood relations and social status will affe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in criminal and the accessory criminal. In the sentencing of the main criminal and the accessory criminal, there are three types: heavier punishment for the main criminal, heavier punishment for the accessory criminal and equal punishment for both. It reflects in the provisions of A Modest Discussion of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that special laws are superior than the ordinary laws,and it also embodies in the principles of different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n stratified patriarchal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inference includes the principles of analogy and undue punishment. The principles of analogy in the Tang law can be used to decide whether a person has committed crimes or not, and whether the crimes are heavy or light. The analogy for light punishment is used in modern criminal law for the benefits of the accused. The principles of analogy reflect that the legislators have realized the limitation and lagging of the law. However, the defects of this principle is to”analogue without precedents to follow”and to judge arbitrarily. Therefore, we cannot deny the pursuit in ancient society for lawful punishment of crimes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analogy.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limiting the lawful punishment of crimes lies in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monarchy. It is the“bottleneck”and the“yoke”for the principle of lawful punishment of crimes and the arbitrary judgement of crimes.
引文
①《旧唐书》卷五○《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2133页;又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408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页。但《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载:“武德二年(619),颁新格五十三条。”第1408页。
    ③《旧唐书》卷一《高祖纪》,第15页。
    ④《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34页。
    ⑤《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35页;又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09页。
    ⑥《旧唐书》卷一《高祖纪》,第46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第701页。
    ②《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41页。
    ③《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13页。
    ④《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43页。
    ⑤《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50页。
    ⑥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27页。
    ⑦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序论),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4页。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②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4页。
    ①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汪世荣:《中国古代词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戴炎辉:《唐律通论》,台北:国立编译馆1964初版,另见正中书局1977版。
    ⑥戴炎辉:《唐律各论》,台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8年版。
    ⑦汪篯:《汉唐史论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⑧汪篯著、唐长孺等编《汪篯隋唐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⑨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⑩乔伟:《唐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1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13钱大群:《唐律义疏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①高明士:《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北: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②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③钱大群先:《论唐代法律体系与唐律的性质》,载《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和《唐代法制与典籍考辨七题》,载《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只有律是刑法,令全部不是,格和式基本不是刑法。
    ④[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贾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①《盐铁论·后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本,第419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第6页。
    ③《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第706页。
    ④《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1页。
    ⑤周东平:《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①[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七《秦纪·始皇帝下》,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34页。
    ②《史记》卷五《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第220页。
    ③《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3153页。
    ④《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第2152页。
    ⑤[日]大庭修先生在《汉律中‘不道’的概念》一文中,还指出不道罪主要规范以下行为:“欺骗天子的行为;勾结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政治主张缺乏一贯的原则,使天子与朝议迷惑的行为;对天
    ①《礼记·王制》[汉]郑玄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本,第1344页。
    ②《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第1260页。
    ③《周礼·秋官司宼·庶氏》[汉]郑玄注解“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十三经注疏》本,第888页。
    ④《汉书》卷八二《王商传》,第3374页。
    ⑥《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第3408页。
    ⑦《汉书》卷七五《李寻传》,第3193页。
    ①《汉书》卷八○《淮阳宪王钦传》,第3314-3316页。
    ②《汉书》卷七五《眭弘传》,第3153-3154页。
    ③《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第978页。
    ④《汉书》卷六六《杨恽传》,第2893-2894页。
    ⑤[日]大庭修:《汉律中‘不道’的概念》,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页。
    ⑥《汉书》卷七○《陈汤传》,第3025页。
    ⑦《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28页。
    ⑧《汉书》卷七四《丙吉传》,第3149页。
    ③《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第2152页。
    ④《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第1915页。
    ⑤《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第3307页。
    ⑥《汉书》卷九七《孝元冯昭仪传》,第4005页。
    ⑦《汉书》卷九○《严延年传》,第3667页。
    ①《汉书》卷七二《鲍宣传》,第3093页。
    ②《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第3287页。
    ③《汉书》卷七○《陈汤传》,第3026页。
    ④《汉书》卷九四下《呼韩邪单于传》,第3801页。
    ⑤《汉书》卷六八《霍光传》,第2952页。
    ⑥《汉书》卷一五下《王子侯表》,第495页。
    ⑦甘肃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载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61页。
    ⑧石冬梅:《论唐代的谋反罪》,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卷第2期。
    ①《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第3277页。
    ②《汉书》卷二○《平帝纪》,第356页。
    ③《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2页。
    ④《二年律令·贼律》,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7页。
    ⑤《后汉书》卷七○《孔融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第2279页。
    ⑥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4页。
    ⑦《晋书》卷三○《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922页。
    ⑧《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3页。
    ⑨《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5页。
    ①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1页。
    ②《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6页。
    ③《晋书》卷一《宣帝纪》,第20页。
    ④《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6页。
    ⑤《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7页。
    ⑥《晋书》卷五《孝怀帝纪》,第116页。
    ⑦《晋书》卷六《明帝纪》,第163页。
    ⑧《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称其亲祖父母等》总第52条,137页。
    ⑨《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第248条。“私约”是指“双方相互对年龄、身体、身
    ①《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4页。
    ②《晋书》卷六一《周嵩传》,第1660页。
    ③《梁书》卷一六《王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第268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第6-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议,第7页。
    ②《新唐书》卷一六二《薛存诚传》,总第5002页。
    ③《旧唐书》卷一五三《薛存诚传》,第4090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议,第6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口陈欲反之言》总第250条,第325页。
    ①[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九《刑法·守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379-4380页。
    ②[唐]张鷟:《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321-322页。
    ④《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36页。
    ⑤《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36页。
    ①《旧唐书》卷七四《崔仁师传》,第2621页。
    ②《新唐书》卷九九《崔仁师传》,第3921页。
    ③《旧唐书》卷一八九上《敬播传》,第4954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2页。
    ⑤《旧唐书》卷六六《房玄龄传》,第2467页。
    ①《旧唐书》卷四《高祖纪》,第71页。
    ②《旧唐书》卷六五《长孙无忌传》,第2455-2456页。
    ③《新唐书》卷一一三《徐有功传》,第4188页。
    ④《新唐书》卷二九○《来俊臣传》,第5907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
    ⑥《新唐书》卷一五六《韩游瓌传》,第4906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第6条疏议,第7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口陈欲反之言》总第250条疏议,第325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第6条疏议,第8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七《名例律·谋反》第251条,第325-326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口陈欲反之言》总第250条疏议,第325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议,第15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注文,第10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总第270条注文,第348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杂记》,第746页。
    ③《隋书》卷二《高祖纪下》,第46页。
    ④《汉书》卷五○《张释之传》,第2311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总第270条,第348-349页。
    ①《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指斥乘与及对捍制度》总第122条,第207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疏议,第10页。
    ④《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指斥乘与及对捍制度》总第122条注文,第207页。
    ⑤《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指斥乘与及对捍制度》总第122条疏议,第207-208页。
    ⑥《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合和御药有误”条、“造御膳有误”条、“御幸舟船有误”条,总第102条(第190页)、总第103条(第191页)、总第104条(第192页)。
    ①《旧唐书》卷七○《戴冑传》,第2532页。
    ②[唐]王维:《王右丞集笺注》卷二七《哀辞祭文连珠判十五首·宫门误不下键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1年[清]赵殿成笺注本,第488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五《厮库律·故杀官私马牛》总第203条疏议,第283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功力采取不任用》总第244条疏议,第317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第717页。
    ②《论语·学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本,第10页。
    ③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务馆,1934年版,第296页。
    ①教令也称教命,《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总第348条注文言:“谓可从而违”。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第437-438页。
    ②《周礼·地官·大司徒》,第707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5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4页。
    ①[日]若江贤三:《秦汉律中的“不孝”罪》,载《东洋史研究》,1992年第55卷第2期。
    ②《二年律令·贼律》,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注解:“‘枭其首市’谓斩首悬于市。”第13页。
    ③《二年律令·贼律》,第13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解释:“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这里表明至少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注意到未杀被捕与已杀被捕不同,即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不同。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注解:“叚(假)大母,庶祖母或继祖母?钡?14页。
    ④《汉书》卷四四《衡山王传》,第2156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一六六《刑法·杂议上》,第4288-4289页。
    ⑥《汉书》卷六八《金日磾传》,第2960页。
    ⑦《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点校本,第2878页。
    ⑧《三国志》卷四《魏书·高贵乡公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陈乃干校点校本,第147页。
    ①《晋书》卷五○《庾纯传》,第1401页。
    ②《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534页。
    ③《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第1702-1703页。
    ④《宋书》卷九五《索虏传》,第2356页。
    ⑤《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2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25页。
    ⑦《二年律令·杂律》,第34页。
    ①《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第1903页。
    ②《汉书》卷一五上《王子侯表》,第43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子孙别籍异财》总第155条,第236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居父母丧生子》总第156条,第236页。
    ⑤《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第5512页。
    ⑥《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7070页。
    ⑦《旧五代史》卷七五《高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982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5页。
    ②《二年律令·贼律》,第13页。
    ③《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7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义绝离之》总第190条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刘俊文点校本,第268页。
    ①《论语·子路下》,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本,第924页。
    ③《史记》卷一○《季布传》,第2729页。
    ④《后汉书》卷三四《梁统传》,第1166页。
    ⑤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1页。
    ⑥《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1页。
    ⑦《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十三经注疏》本,第2243页。
    ①《二年律令·告律》,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注解:“威,婆母。”第27页。
    ②《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28页。
    ③《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9页。
    ④《宋书》卷六六《何尚之传》,第1733页。
    ⑤《宋书》卷五七《蔡廓传》,第1570页。
    ①《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0页。
    ②《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总第46条,第130-131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和》总第260条答,第334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总第345条疏议,第432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总第346条疏议,第435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部曲奴婢告主》总第349条注文,第438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父母死诈言余丧》总第383条,第472页。
    ③[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八○《丧制·不许临丧嫁娶及上墓欢乐诏》,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26页。
    ①《晋书》卷二○《礼志》,第621页。
    ②[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刑法部·决狱》,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868页。
    ③《汉书》卷八七下《扬雄传》,第3569页。
    ④《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第2435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一○《礼·丧遇闰月议》,第2659页。
    ⑥《晋书》卷一○五《石勒下》,第2736页。
    ⑦《晋书》卷八四《殷仲堪传》,第2194-2195。
    ⑧《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父母死诈言余丧》总第383条,第472页。
    ①《礼记·王制》[汉]郑玄注,第1344页。
    ②《周礼·秋官司宼·庶氏》[汉]郑玄注,第888页。
    ③《隋书》卷二《高祖纪下》,第43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造畜蛊毒》总第262条
    ⑤《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第887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造畜蛊毒》总第262条,第337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应议请减》总第11条,第36页。
    ①《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犯流应配》总第24条,第68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造畜蛊毒》总第262条问答,第338-339页。
    ③[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八《贼盗律·造祅书祅言》,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吴翊如点校本,第289页。
    ④钱钟书先生曾考释“媚道”是一种妇人魇魅的方术,它可以使人失宠遭殃,亦可以使己承恩致福。参见钱钟书:《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外戚世家”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1页。李建民先生也提到“妒妇”常用方术化解自我失宠的困境,其所用的求爱方术被贬称为“邪”术。(参见李建民:《“妇人媚道”考——传统家庭的冲突与化解方术》,载《新史学》1996年第7卷第4期,第1-32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憎恶造厌魅》总第264条,第340-341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杀一家三人支解人》总第259条,第332-333页。
    ①《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称日年及众谋》总第55条,第141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疏议,第321页。
    ③[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366页。
    ④《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96页。
    ⑤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①可参见《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谋杀期亲尊长”条、“部曲奴婢谋杀生”条,总第248、253、254条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妻殴詈夫》总第326条,第410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子孙违反教令》总第348条,第437页。
    ④《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总第46条,第131页。
    ⑤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台湾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⑥《唐律疏议》律文与经学的对应关系,可参见王宏治:《<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探究》,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文化研究》2008第4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25-143页。
    ⑦《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居父母丧生子》总第156条,第236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詈祖父母父母》总第329条,第414页。
    ③《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称期亲祖父母等》总第52条,第136页。
    ④《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称期亲祖父母等》总第52条,第136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殴妻前夫子》总第333条,第419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殴妻前夫子》总第333条,第419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兄姊等》总第328条,第413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除名》总第18条,第48页。
    ②《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总第26条,第70页。
    ③《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8页。
    ④《魏书》卷七下《高祖纪》,第174-175。
    ⑤《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85页。
    ⑥《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1-83页。
    ①《旧唐书》卷五七《刘文静传》,第2294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第708页。
    ④《商君书·错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蒋礼鸿《商君书锥指》本,第65页。
    ⑤《韩非子·八经》,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梁启雄《韩子浅解》本,第448页。
    ①《韩非子·制分》,第519页。
    ②《商君书·赏刑》,第101页。
    ③《韩非子·奸劫弑臣》,第109页。
    ④《商君书·靳令》,第81页。
    ⑤《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第236-237页。
    ⑥《韩非子·六反》,第433页。
    ⑦《韩非子·六反》,第432页。
    ⑧《韩非子·解老》,第145页。
    ⑨《商君书·开塞》,第58页。
    ⑩《商君书·赏刑》,第101页。
    11《盐铁论·刑德》,第566页。
    12《商君书·去强》,第30页。
    ①《韩非子·有度》,第41页。
    ②《商君书·画策》,第107页。
    ③《商君书·弱民》,第121页。
    ④《商君书·弱民》,第124页。
    ⑤《韩非子·六反》,第434页。
    ⑥《韩非子·六反》,第434-435页。
    ⑧《尚书·商书·汤誓》,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本,第160页。
    ①《尚书·商书·盘庚中》,第171页。
    ②[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2页。
    ①[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页。
    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③[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八议》总第7条,第17页。
    ②[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71页。
    ③《周礼·秋官·小司寇》[汉]郑玄注,第873-874页。
    ④[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3页。
    ⑤可参见除复观:《<周官>成立之时代及其思想性格》,收入《徐复观论经学史二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又见乔伟文集编撰委员会:《乔伟文集》(一)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页。
    ⑥温慧辉:《<周礼>“八议之辟”考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⑦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
    ⑧《后汉书》卷八○《乐成靖王党传》,第1673页。
    ①[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注文,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陈仲夫点校本,第187页。
    ②《册府元龟》卷八○二《总录部·义第二》,第9317页。
    ③《三国志》卷二○《魏书·中山恭王衮》,第583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五二《刑法部·赦》,第2916页。
    ⑤[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一二六《报应·羊聃》,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88页。
    ⑥《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1-702页。
    ⑦《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6页。
    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1页。
    ⑨《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曾载:“封爵之誓曰:‘使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宁,爰及苗裔。’”比喻封爵与国共存,传之无穷。(参见《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第877页。)
    ⑩《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1页。11《隋书》卷五一《长孙览传》,第1328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八议》总第7条疏议,第16-17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第713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八议》总第7条疏议,第17页。
    ③这里的“令”指《狱官令》。
    ④《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八议者》总第8条,第32页。
    ⑤[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第187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八议者》总第8条疏议,第32页。
    ①《册府元龟》卷六一六《刑法部·议谳》,第7122页。
    ②《册府元龟》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第1709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伤妻妾》总第325条,第409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杀人》总第306条,第387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五《刑法·刑制下》,第4262页。
    ⑥《周礼·秋官·小司宼》,第872页。
    ⑦《汉书》卷一下《高祖纪》,第63-64页。
    ⑧《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49页。
    ⑨《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74页。
    ①《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1695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皇太子妃》总第9条,第32-33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皇太子妃》总第9条疏议,第33页。
    ④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126页。
    ⑤[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第187页。
    ⑥[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第191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皇太子妃》总第9条,第33-34页
    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1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七品以上之官》总第10条,第34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09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00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31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第84页。
    ④汉代赎刑之适用可参见高叶青:《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24卷第6期;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⑤《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8页。
    ⑥《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第1132页。
    ⑦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甘肃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甲渠候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
    ⑧参见孙艳:《秦汉赎刑论考》,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⑨《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40页。
    ⑩《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55页。
    ①《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60页。
    ②《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61页。
    ③《汉书》卷五四《李广传》,第2443页。
    ④《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第3959页。
    ⑤《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第3275页。
    ⑥[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皇帝丙》,第3492页。
    ⑦《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3页。
    ⑨[唐]杜佑:《通典》卷一六四《刑法·刑制中》,第4228页。
    ⑩《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1页。
    ①《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0-82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三《名例律·过失杀伤人》总第339条,第42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疑罪》总第502条,第575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应议请减》总第11条,第35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五品以上妾有犯》总第13条,第38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以理去官》总第15条,第41页。
    ①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192页。
    ②《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4页。
    ③《史记》卷五《秦本纪》如淳注,第217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五一《刑法部·免官》,第2909页。
    ⑤《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⑥《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9页。
    ⑦《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85-2886页。
    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3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官当》总第17条,第44-45页。
    ②参见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载《中国历史学会史学辑刊》1989年第21期,第33-39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官当》总第17条,第45-46条。
    
    ①《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除免比徒》总第21条,第61页。
    ②《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以官当徒不尽》总第22条,第64-65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应议请减》总第11条,第37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人兼有议请减》总第14条,第39页。
    ①对假版官,钱大群先生解释为:“指借正授官的品级名号作名义上的虚授。”(可参见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②以上引文皆为《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以理去官》总第15条,第40-41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无官犯罪》总第16条,第42-43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律·议请减老少疾不合拷讯》总第474条,第550页。
    ②《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11页。
    ③[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96页。
    ④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4页。
    ①《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左丘明撰、[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本,第1821页。
    ②吕思勉:《夏商周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25页。
    ③《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79页。
    ④《汉书》卷二三《刑法志》韦昭注,第1081页。
    ⑤《尚书·虞书·舜典》,第128页。
    
    ①《周礼·秋官·司寇》,第871页。
    ②《周礼·秋官·小司寇》,第873页。
    ③《礼记·文王世子》,第1404页。
    ④《尚书·周书·酒诰》,第207-208页。
    ⑤参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东京:文求堂书店,1935年版。
    ⑥《商君书·赏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蒋礼鸿《商君书锥指》本,第100页。
    ①《二年律令·具律》,第20页。
    ②《二年律令·贼律》,第12页。
    ③《二年律令·贼律》第15页。2006年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注释:“有秩,汉制官秩比百石以上称为有秩。五大夫,汉爵第九级。”
    ④《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第1825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发冢》总第277条疏议,第355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园陵内草木》总第278条,第355页。
    ②《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5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总第302条,第383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于宫内忿争》总第311条,第394页。
    ①《旧唐书》卷一七上《敬宗纪》,第518页。
    ②《册府元龟》卷一五《帝王部·宽刑》,第1675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殴皇家袒免以上亲》总第315条之答曰,第399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总第302条,第383-384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十恶·九曰不义”疏文解释:“‘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第15页。
    ③官长是古代行政单位的主管官员,是包括“长官”在内的流内有阶品官员的通称。
    ④《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殴制使府主刺史县令》总第312条疏议解释:“‘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第395页。
    ⑤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第1503-1504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总第302条,第383-384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佐职统属殴官长》总第313条疏议解释:“‘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第396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佐职统属殴官长》总第313条疏议解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戍,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第396-397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佐职统属殴官长》总第313条疏议解释:“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第397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诬告反坐》总第342条,第428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总第350条,第439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总第302条,第383-384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总第316条疏议解释:“‘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第399页)即流外官(指九品三十阶流内官以外的低级吏员)和平民。另见《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除免比徒》总第23条疏文言:“流外之职,品秩卑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第65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总第316条疏议解释:“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第399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总第314条,第397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监临官司殴统属》总第318条,第403页。
    ②《旧唐书》卷八《玄宗纪》,第176页。
    ①《册府元龟》卷一五二《帝王部·明罚》,第1701页。
    ②《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第332页。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兄姊等》总第328条疏议,第413页。
    ②《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5页。
    ③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下册),第1559-1560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二《刑法部·徒作年数》,第287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残害死尸》总第266条,第343页。
    ②《宋书》卷八一《顾觊之传》,第2080页。
    ③《二年律令·贼律》,第13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妻殴詈夫》总第326条,第410-411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伤妻妾》总第325条疏议,第409页。
    ③《仪礼·丧服》,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郑元注、[唐]贾公彦疏《十三经注疏》本,第1109页。
    ①《二年律令·贼律》,第14页。
    ②[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刑法部·决狱》,第2868页。
    ③[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刑法部·决狱》,第2868页。
    ①《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第4304页;又可见《新唐书》卷一六三《柳公绰传》,第5022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总第331条,第416页。
    ③旧妻、妾指夫亡改嫁的妻妾。
    ④《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总第331条疏:“‘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416页)就是说被休弃和自愿离异之妻妾不适用此条,因被出者、和离者与夫家义绝恩断,双方没有尊卑关系,故同凡人相犯,适用凡斗法。
    ⑤[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第366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缌麻小功亲财物》总第287条,第365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卑幼将人盗己家财》总第288条,第366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缌麻小功亲财物》总第287条,第365页。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第1825页。
    ②[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贾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总第28条,第74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缘坐非同居》总249条答曰,第324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扣》总第260条答曰,第334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总第400条,第486页。
    ③[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郎中》,第193页。
    ④《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第1382页。
    ⑤[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郎中》,第193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部曲奴婢良人相殴》总第320条,第404-405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总第375条,第466-467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3页。
    ②《二年律令·杂律》,第34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憎恶造厌魅》总第264条,第340-341页。
    ②《礼记·中庸》,第1629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残害死尸》总第266条,第343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穿地得死人》总第267条,第344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主殴部曲死》总第322条,第406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总第323条,第407-408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部曲奴婢告主》总第349条,第438页。
    ③《二年律令·告律》,第27页。
    ④《旧唐书》卷一二五《张镒传》,第3546页;又可见[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第892页。
    ⑤[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纪·太宗文武大圣大广孝皇帝上之中》,第6061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总第351条疏议,第440页。
    ②《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总第47条,第131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强盗》总第281条,第357-358页。
    ④《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第7071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部曲奴婢良人相殴》总第320条,第405页。
    ①《诗经·小雅·北山》,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汉]毛亨传、郑玄笺,[唐]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本,第463页。
    ②《左传·昭公七年》,第2047页。
    ③《礼记·礼运》,第1418页。
    ④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页。
    ⑤《史记》卷二三《礼书》,第1167页。
    ⑥《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第2124-2125页。
    ⑦《论语·颜渊》,第855页。
    ⑧《荀子·劝学》,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清]王先谦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本,第12页。
    ⑨《荀子·富国》,第178页。
    ①《礼记·祭统》,第1602页。
    ②《新书·礼》,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本,第214页。
    ③《春秋繁露·奉本》,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本,第275-276页。
    ④《论衡·谢短》,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黄晖撰《论衡校释》本,第566页。
    ⑤《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第1554页。
    ⑥《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695页。
    ⑦《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序),第3页。
    ⑧《礼记·乐记》,第1529页。
    ⑨《礼记·乐记》,第1530页。
    ⑩《盐铁论·周秦》,第584页。
    11《礼记·坊记》,第1619页。
    12《荀子·致士》,第263页。
    13《左传·定公四年》,第2337页。
    14《荀子·议兵》,第267页。
    ①《白虎通义·宗族》,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本,第393页。
    ②《白虎通义·宗族》,第397-39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①《礼记·檀弓上》[汉]郑玄注,第1274页。
    ②《礼记·内则》,第1463页。
    ③《孟子·尽心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本,第931页。
    ④[清]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何文光整理,第10页。
    ⑤《左传·昭公十四年》,第2076页。
    ②参见甘怀真:《中国中古时期君臣关系初探》,载《合大历史学报》第21期,第42页。
    ③《尚书·周书·洪范》,第190页。
    ④《孝经·广扬名章》,第2558页。
    ⑤《新书·大政下》,第350页。
    ⑥[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3页。
    ①陈兴良:《刑事责任能力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第1999年第6期。
    ②《尚书·虞书·舜典》[唐]孔颖达疏,第128-129页。
    ③《礼记·曲礼上》,第1232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0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18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22页。
    ②《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③《汉书》卷十○《平帝纪》,第356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六《刑法部·枭首》,第2893页。
    ⑤《后汉书》卷四六《郭忠传》,第1556页。
    ⑥《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699页。
    ⑦《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1页。
    ⑧《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06页。
    ①《礼记·王制》,第1346页。
    ②《礼记·王制》,第1347页.
    ③[唐]杜佑:《通典》卷五《食货·赋税中》,第92页。
    ④[唐]杜佑:《通典》卷五《食货·赋税中》,第96页。
    ⑤参见盛会莲:《论唐五代的三疾救恤》,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⑥《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许嫁女辄悔》总第175条,第253页。
    ⑦[唐]李林甫:《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第753页。
    ⑧[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228页。
    ⑨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65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斗殴杀人》总第306条,第387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妻妾殴詈夫父母》总第330条,第415页。
    ③《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0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第739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应议请减》总第11条疏议,第35页。
    ⑥《旧唐书》卷三○《刑法志》,第2135页。
    ⑦《旧唐书》卷三○《刑法志》,第2136页。
    ⑧《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09页。
    ⑨《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第81页。
    ①《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第81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
    ③《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第81页。
    ④《周礼·秋官司寇·司厉》,第882页。
    ⑤[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第367页。
    ⑥《周礼·地官司徒·乡大夫》[唐]贾公彦疏,第716页。
    ①《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页。
    ②《二年律令·具律》,第21页。
    ③转引自崔永东:《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变化与法律制度的变革》,载林明、马建红主编《中国历史上
    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④《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⑤《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7页。
    ⑥《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①《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总第47条,第132页。
    ②《礼记·曲礼上》,第1232页。
    ③《周礼·秋官司寇·司厉》[汉]郑玄注,第882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0l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49页。
    ③详细论述可参见孔庆明:《从<秦简>看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④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189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第42条疏议解释:“‘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第116页。
    ⑥《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总第81页。
    ⑦[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第1569页。
    ⑧《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第1200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第1572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2条。
    ③《唐律疏义》卷四《名例律·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总第30条疏议,第82页。
    ④《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第82页。
    ⑤《周礼·秋官·司刺》,第880页。
    ⑥《唐律疏义》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疏议,第82页。
    ⑦《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三》,第1106页。
    ⑧《汉书》卷二○《平帝纪》,第356页。
    ①《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第35页。
    ②《周礼·秋官·司刺》[汉]郑玄注,第880页。
    ③《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0页。
    ④《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0页。
    ⑤《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⑥《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84页。
    ⑦《南齐书》卷五三《孔琇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点校本,第922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②[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五《刑法·刑制下》第4246页。
    ①[唐]张鷟:《朝野佥载》,第35页。
    ②具体指:告罪、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另立户口、分割家产;对父祖供养有阙;在父母的丧期内,自我作主嫁人娶妻,或玩赏音乐歌舞,脱去丧服穿吉庆之服;听知祖父母、父母亡故,隐瞒不公开表示哀痛;诈说祖父母、父母死亡。
    ③《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囚不得告举他事》总第352条,第440-441页。
    ④《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11页。汉代诉讼制度规定凡被逮捕及关押者均须戴刑具,但老少、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颂系”。
    ⑤《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⑥《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3页。
    ⑦《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第739页。
    ②《新唐书》卷一九五《张琇之传》,第5584页。
    ③[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二一四《唐纪·玄宗至道大圣大明孝皇帝中之中》,第6811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3页。
    ①《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时未老疾》总第31条,第84-85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时未老疾》总第31条疏,第86页。
    ③《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7页。
    ④《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699页。
    ⑤《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699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缘坐非同居》总第249条,第324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42条,第116页。
    ③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289-290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杀人移乡》总第265条,第341-342页。
    ⑤《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⑥《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⑦《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11页。
    ①《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妇人怀孕犯死罪》总第494条,第570页。
    ②《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拷决孕妇》总第495条,第570-571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妇人有官品邑号》总第12条,第38页。
    ④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第154-155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五品以上妾有犯》总第13条,第38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以理去官》总第15条,第41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少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3页。
    ③[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6页。
    ①参见李守芹:《论犯罪构成的要件》,载《河北法学》1983年第3期;傅家绪:《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杨兴培:《犯罪主体的重新评价》,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②陈兴良:《刑事责任能力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第1999年第6期。
    ③《尚书·周书·梓材》,第208页。
    ④《礼记·曲礼上》,第1232页。
    ⑤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参见《周礼·秋官·司刺》,第880页。)
    ①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46页.
    ②《尚书·周书·康诰》,第203页。宁汉林先生将其理解为中止犯罪,并认为《尚书·周书·洪范》中“凡厥庶民,有猷有为有守”是关于自首的规定。(参见宁汉林:《中国奴隶社会刑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总第71期),第48页。)
    ③[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13册,第173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08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07页。
    ④《二年律令·具律》,第22页。
    ⑤《二年律令·亡律》,第30页。
    ⑥《二年律令·亡律》,第31页。
    ⑦《汉书》卷四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2156页。
    ⑧《汉书》卷七七《孙宝传》,第3258页。
    ⑨《汉书》卷四五《伍被传》,第2174页。
    11《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9页。
    12《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第118页。
    ①《梁书》卷三《武帝纪下》,第91页。
    ②《北史》卷七〇《韩褒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2416页。
    ③《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1-103页。
    ④(参见[唐]杜佑:《通典》,第4260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第101页。
    ⑥[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五《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第75页。
    ⑦《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第101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4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总第29条疏,第79页。
    ③《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4页
    ④《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1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官私马牛而发》总第279条,第356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私铸钱》,总第391条,第480页。
    ⑦《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议,第101页。
    ⑧《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第37条,第101页。
    ①[唐]沈亚之:《冯燕传》,收入[宋]李昉:《文苑英华》卷七九五,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13-1914页。
    ②[唐]沈亚之:《冯燕传》,收入[宋]李昉:《文苑英华》卷七九五,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13-1914页。
    ③《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1-102页。
    ①《宋书》卷六六《何尚之传》,第1733页。
    ②《北齐书》卷二九《郑述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点校本,第398页。
    ③《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1-102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三和卷二四《斗讼律》中“告祖父母父母”条、“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条、“告缌麻以上卑幼”条、“部曲奴婢告主”条(总第345、346、347、349条)规定了违反容隐义务的处罚。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注文,第102页。
    ⑥《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谋叛以上本服期者,谓非缘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期。”第102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第41条疏,第114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总第41条疏,第114页。
    ③主典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稽查违失,官文书稽程,别人觉举,故不得免。
    ④《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总第41条,第115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总第41条疏,第115页。
    ①《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稽缓制书官文书》总第111条,第196-197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总第41条,第114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官司出入入罪》,总第487条,第564页。
    ④《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公事失错自觉举》总第41条疏议,第114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总第38条,第106-108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52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总第38条疏议,第107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总第38条之问答,第107页。
    ③[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二五三《唐纪·僖宗惠圣恭定孝皇帝上之下》,第8213页。
    ④[唐]杜佑:《通典》卷九《食货·钱币下》,第200页。
    ⑤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总第38条疏议,第107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总第38条答曰,第108条。
    ③“伤杀及告亲属法”可参见《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缌麻兄姊等》总第327条,《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总第346,《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告缌麻以上卑幼》总第347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总第253条。
    ④《汉书》卷四四《衡山王传》,第2156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2-103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人》总第256条,第329页。
    ⑦《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总第253条,第327页。
    ⑧《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官当》总第17条,第45页。
    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总第150条,第231-232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问答,第103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五《厮库律·私有禁兵器》总第243条,第313-31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律·受所监临财物》总第140条,第221-222页。
    ④《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第105-106页。
    ①《隋书》卷七五《马光传》,第1717页。
    ②《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私有玄象器物》总第110条,第196页。
    ③[唐]张鷟:《龙筋凤髓判》卷四《太史》,收入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④《旧唐书》卷三六《天文》,第1336页。
    ⑤《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总第82条,第172-173页。
    ⑥《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议,第106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凡奸》总第410条,第493页。
    ⑧《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议,第106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序),第3页。
    ②《旧唐书》卷一五七《王彦威传》,第415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造畜蛊毒》总第262条,第337-339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总第37条疏,第101-103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①《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总第29条,第79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经断后三犯》总第299条,第378页。
    ③参见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邹涛:《唐律中的“累犯”》,载《社会科学》,1985年第7期;又可见朱作鑫:《论“唐律疏议”中的累犯制度》,载《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月。
    ④参见《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版,第218页。
    ①《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总第29条,第79页。
    ②《尚书·虞书·舜典》,第128页。
    ③[宋]朱熹:《晦庵集》卷三七《书·答郑景望》,第1628页。
    ④[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八《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13册,第257-258页。
    ⑤《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页。
    ①《尚书·虞书·舜典》[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第128-129页。
    ②《尚书·周书·康诰》,第203页。
    ③李学勤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牧牛只被判处罚金,没有遭鞭打。(参见李学勤《岐山董家村训匜考释》,收入中国古文字研究会、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④参见岐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窖穴发掘简报》,载《文物》1976年第5期.
    ⑤参见孙诒让:《古籀拾遗古籀馀论》卷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72页。
    ⑦《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9页。
    ①[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怀效锋、李鸣点校本,第48页。
    ②以上引文出自《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总第29条,第79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犯徒应役家无兼丁》总第27条(第72-74页),《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总第28条(第74-7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犯徒应役家无兼丁》总第27条,第73页。
    ②《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总第28条,第74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经断后三犯》总第299条,第378-379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经断后三犯》总第299条疏议,第378页。
    ②[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第366页。
    ③《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页。
    ④[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六,第82页。
    ⑤《尚书·周书·吕刑》[唐]孔颖达疏,第250页。
    ⑥《尚书·周书·吕刑》,第251页。
    ①《春秋公羊传·庄公十年》,第223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63页。
    ③《春秋公羊传·庄公十年》[汉]何休注,第2231页。
    ④《春秋公羊传·昭公六年》[汉]徐彦注,第2318页。
    ⑤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实际执行的刑罚,其它轻罪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又称“从一重”。
    ⑥《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页。
    ⑦以上《燕子赋》原文见潘重规主编:《敦煌变文集新书》第7卷《燕子赋》(一)(甲本),第1143-1160页。
    ⑧《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页。
    ①以下引文出自《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130页。
    
    ①《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贡举非其人》总第92条,第183-184页。
    ②以上引文出自《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二罪从重》总第45条,第123-130页。
    ①《尚书·虞书·舜典》[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第128-129页。
    ③《尚书·虞书·大禹谟》,第135页。
    ④《尚书·周书·洪范》第190页。
    ⑥《周礼·秋官·司刺》[汉]郑玄注,第732页。
    ⑦《周礼·秋官·司刺》[汉]郑众注、[汉]郑玄注,第880页。
    ①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6页。
    ②[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第366页。
    ③《商君书·开塞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蒋礼鸿《商君书锥指》本,第57页。
    ④《荀子·非相》,第83页。
    ⑤《荀子·非相》,第89页。
    ⑥《荀子·解蔽》,第397-398页。
    ⑦《韩非子·说疑》,第411页。
    ⑧[日]水间大辅:《秦律、汉律的杀人罪类型》,《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研究报告》,2002年8月。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0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2-193页。
    ②《二年律令·贼律》,第11页。
    ③《汉书》卷八三《薛宣传》,第3395-3396页。
    ④《盐铁论·刑德》,第567页。
    ⑤[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刑法部·决狱》,第2868页。
    ⑥《春秋繁露·精华》,第92-93页。
    ⑦[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刑法部·决狱》,第2868页。
    ⑧《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第1544页。
    ⑨《盐铁论·刑德》,第567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戏杀伤人》总第338条,第425-426页。
    ②《周礼·秋官·司刺》[汉]郑众注、[汉]郑玄注,第880页。
    ③《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8页。
    ④《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8页。
    ⑤《唐律疏议》中,在以“失”表述过失的主观心理的18条律文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官员失职犯罪中的过失心理,共16条,见有总第92、112、499、171、230、485、494、495、474、478、486、487、488、491、498、501条。一类是常人犯罪中的过失心理,共2条,见有总第428、430条。
    ⑥《唐律疏议》卷一五《厮库律·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总第196条,第275-277页。
    ⑦《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官司出入人罪》总第487条,第563-566页。
    ⑧也有学者提出《唐律疏议》的过失犯罪应分为三大类型,即“过失”、“失”和“误”,参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⑧见《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监临自以杖捶人》总第483条,第560页。
    ⑩参见《唐律疏议》卷七《名例律·宫殿作罢不出》总第65条,第156-157页。
    11参见《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水火损败征偿》总第434条,第512页。
    12参见《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总第401条,第487-487页。
    ①黄明儒:《浅析“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91-95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水火损败征偿》总第434条,第512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总第423条,第504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过失杀伤人》总第339条,第426-427页。
    ⑤例如:为惩治官吏在堤防修筑及渡口交通管理上的失职行为,《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失时不
    ①《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律·过失杀伤人》总第339条,第426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笞刑五”条、“杖刑五”条、“徒刑五”条、“流刑三”条、“死刑二”条,即总第1-5条的注文规定了不同刑等对应的不同赎铜数。
    ③《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应议请减》总第11条,第36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乏军兴》总第230条,第305页。
    ⑤张少瑜:《唐朝前期军事法执行状况及主要影响因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第2001年第1期。
    ①《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乏军兴》总第230条,第305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征人巧诈避役》总第236条,第310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官司出入人罪》总第487条,第564页。
    ④[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魏刑法·法经》,第366页。
    ⑤[日]掘毅:《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36页。
    ⑥《二年律令·盗律》,第17页。
    ①《汉书》卷六四上《主父偃传》,第2804页。
    ②《汉书》卷四五《伍被传》,第2174页。
    ③《汉书》卷七七《孙宝传》,第3258页。
    ④《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第2883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5页。
    ⑥《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8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同谋不同谋殴伤人》总第308条,第391页。
    ⑧《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同谋不同谋殴伤人》总第308条,第390页。
    ⑨《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恐喝取人财物》总第285条答曰,第360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共盗并赃论》总第297条,第376页。
    ②《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漏泄大事》总第109条,第32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人》总第256条,第329页。
    ④《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8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叛》总第251条,第325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嫁娶违律》总第195条疏议,第273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2页。
    ②《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0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教令人告事虚》总第357条,第445-446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律·死罪囚辞穷竟雇请人杀》总第471条,第547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诈教诱人犯法》总第378条,第469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嫁娶违律》总第195条,第273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0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18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5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被囚禁拒捍走》总第465条,第537页。
    ③《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本罪别》总第43条,第116页。
    ④《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5页。
    ⑤《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本罪别》总第43条,第117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反大逆》总第248条,第321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共盗并赃论》总第297条,第376页。
    ①[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太宗文武大圣大广孝皇帝上之上》,第6042页。
    ②《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人》总第256条,第329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驿使以书寄人》总第124条,第208页。
    ①《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6页。
    ②《唐律疏议》一二《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总第150条,第231页。
    ③[唐]杜佑:《通典》卷七《食货·丁中》,第155页。
    ④《唐律疏议》一二《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总第150条,第231页。
    ⑤《唐律疏议》一二《户婚律·私入道》总第154条注文,第235页。
    ⑥《唐律疏议》一四《户婚律·嫁娶违律》总第195条,第273-274页。
    ⑦《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总第83条,第174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私铸钱》总第391条,第480页。
    ②[唐]杜佑:《通典》卷九《食货·钱币下》,第200页。
    ④《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赃》总第32条疏议,第87页。
    ⑤《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6页。
    ⑥《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幼及疾有犯》总第30条,第82-83页。
    ①《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9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总第42条,第116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监主于监守内奸》总第416条,第496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共盗并赃论》总第297条,第376页。
    ①《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第134页。
    ②[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第191页。
    ③《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辄引制敕断罪》总第486条,第562页。
    ④《尚书·周书·吕刑》,第250页。
    ⑤《礼记·王制》,第1343页。
    ⑥《尚书·周书·吕刑》,第250页。
    ⑦[宋]蔡沈:《书经集传》卷六《吕刑》,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8册,第135页。
    ①《荀子·大略》,第500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0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4页。
    ④“廷行事”义为法庭的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廷行事中的“廷“字当指廷尉,廷尉纂辑判例,并分发全国执行。
    ⑤《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6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15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16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67-168页。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79-180页。
    ⑩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75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77页。
    ①《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②《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0页。
    ③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7页。
    ④《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
    ⑤比况:类比,附会。
    ⑥《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
    ⑦《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2页。
    ⑧《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3页。
    ①《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第1547-1549页。
    ②[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二四九《职官部·府属》,总第1176页。
    ③《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
    ④《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38页。
    ⑤《晋书》卷三○《刑法志》,第923页。
    
    ①[唐]杜佑:《通典》卷一六七《刑法·杂议下》,第4313页。
    ②《新唐书》卷二○○《赵冬曦传》,第5702页。
    ③《唐律疏义》卷六《名例律·断罪而无正条》总第50条,第134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八《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总第269条,第346页。
    ②《唐律疏议》卷六《贼盗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疏议,第134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告缌麻以上卑幼》总第347条,第437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盗缌麻小功亲财物》总第287条,第365页。
    ⑤《唐律疏议》卷六《贼盗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疏议,第134页。
    ⑥《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以理去官》总第15条,第41页。
    ⑦《唐律疏议》卷六《贼盗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疏议,第134页。
    ⑧《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总第253条,第327页。
    ⑨《唐律疏议》卷六《贼盗律·断罪无正条》总第50条疏议,第134页。
    ⑩《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殴詈祖父母父母》总第329条,第414页。
    11《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第12-13页。
    12《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诈陷人至死伤》总第385条,第474页。
    ①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1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谋叛》总251条,第32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总第271条,第349页。
    ④《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称乘舆车驾及制敕》总第51条,第135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总第271条疏,第349页。
    ⑥《唐律疏议》卷七《卫禁律·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总第58条,第149页。
    ⑦《唐律疏议》卷一五《廐库律·监主借官奴畜产》总第208条,第286-28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和》总第260条,第333-334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部曲奴婢良人相殴》总第320条,第40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劫囚》总第257条,第331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强盗》总第281条,第356-357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劫囚》总第257条答曰,第331页。
    ⑥《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总第47条疏议,第132页。
    ⑦《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强盗杀人不告主司》总第360条,第449页。
    ⑧《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威力制缚人》总第309条,第392页。
    ①《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不应得为》总第450条,第522页。
    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94页。
    ③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四》,第105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四八《刑法部·黥》,第2898页。
    ⑤《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昌邑哀王刘髆》,第2768-2769页。
    ①《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第3277页。
    ②《二年律令·贼律》,第10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不应得为》总第450条,第522页。
    ④《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总第80条,第页。
    ⑤《唐律疏议》卷七《卫禁律·向宫殿射》总第73条,第163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口陈欲反之言》总第250条,第325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私有禁兵器》总第243条,第314-315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擅发兵》总第224条,第298-299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镇所私放征防人还》总第235条,第309-310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律·贷所监临财物》总第142条疏议,第224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律·长吏辄立碑》总第134条疏议,第217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律·拷囚限满不首》总第478条疏议,第554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总第387条,第475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私使丁夫杂匠》总第247条疏议,第318-319页。
    ⑤《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官户奴婢亡》总第463条疏议,第537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养杂户等为子孙》总第159条,第238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诈疾病及故伤残》总第381条疏议,第471页。
    ③《诗经·小雅·北山》,第463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以妻为妾》总第178条,第256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匿父母及夫等丧》总第120条,第205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居父母丧主婚》总第181条,第258-259页。
    ②《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父母死诈言余丧》总第383条答曰,第473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律·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总第401条疏议,第487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教令人告事虚》总第357条,第446页。
    ⑤《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违律为婚离正》总第194条,第272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毁天尊佛像》总第276条,第353-354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律·犬伤杀畜产》总第206条,第285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贼盗律·知略和诱强穷盗受分》总第296条,第375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诈陷人至死伤》总第385条,第474页。
    ①[唐]张鷟:《龙筋凤髓判》卷二《苑总监》,第201-202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第709-710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议刑轻重》,第709-710页。
    ①《管子·任法》,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颜昌峣《管子校释》本,第381页。
    ②《管子·明法》,第386页。
    ③《商君书·修权》,第83页。
    ④《商君书·赏刑》,第100页。
    ⑤《韩非子·大体》,第224页。
    ⑥《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总第484条,第561页。
    ⑦《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总第47条,第131页。
    ⑧《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41页。
    ⑨《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序),第3页。
    ①《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41页。
    ①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①《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08页。
    ②[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山东:齐鲁书社,2000年姜涛点校《二十五别史》本,第262页。
    ③[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论公平》,第183页。
    ④《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34页。
    ⑤《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第1412页。
    ⑥[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赦令》,第268页。
    ①[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论公平》,第181页。
    ②[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261页。
    ③《旧唐书》卷五○《酷吏·来俊臣传》,第2143页。
    ①《旧唐书》卷一八六上《来俊臣传》,第4838页。
    ②《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辄引制敕断罪》总第486条疏议,第562页。
    ③[唐]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第188页。
    ④《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律·辄引制敕断罪》总第486条,第562页。
    [1]《周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2]《尚书》,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3]《诗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4]《礼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5]《左传》,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6]《春秋公羊传》,北京:中华书局,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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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论语》,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本。
    [9]《孟子》,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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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淮南鸿烈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刘文典撰、冯逸、乔华点校本。
    [15] [西汉]贾谊:《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本。
    [16] [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本。
    [17] [西汉]桓宽:《盐铁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本。
    [18] [东汉]王充:《论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黄晖撰《论衡校释》本。
    [19] [东汉]班固:《白虎通义》,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本。
    [20] [西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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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
    [23] [晋]陈寿:《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陈乃干校点本。
    [24] [唐]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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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唐]李百药:《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点校本。
    [30] [唐]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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