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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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家对私权的干预,人类社会逐步确立了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个人私权的制度,即现代民事执行制度。由于执行环境的不同,我国存在着不同于国外的执行难问题,单单依靠强制执行并不能突破执行难的困境。执行和解制度有着不同于强制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在执行工作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立法上对执行和解没有充分重视,实践中执行和解运行混乱,执行和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和解的基本理论。明确了执行和解的概念、特征和性质。执行和解不同于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其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性质。并论证了由于公法契约化趋势、程序主体性原则、理性当事人的预设以及程序的对话性,执行和解是一项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制度有着特殊的功能与价值,在平衡多元利益和执行效益上执行和解都具有显著的优势。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进行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正在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虽然试图对执行和解规则化,但是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执行和解制度在适用范围、内容、形式与救济途径方面均存在不足,尤其是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地位与权限没有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第三部分是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放权与限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内容与形式、适当履行等均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效力上,笔者把执行和解协议分为经法院确认效力的与未经法院确认效力的两种类型。在内容与形式上,应确立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全面审查权。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严格规范当事人的反悔权;采取一定措施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定和解协议中担保的效力。在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充分利用法院的救济途径。
Human society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public use of state power to achieve individual rights with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state power and the state's privacy intervention. This is the civil execution system. As a result of the different environment, there exists "difficulties in execution" in our country. Enforcement alone is unable to break through the plight of "difficulties in execution ".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s widely used, because the function and value are different from the enforcement's.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did not pay full attention to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n practic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runs chaos, and doesn't play due effect.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The thesis contains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basic theory of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nature are cleared in this part.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lawsuit reconciliation and court mediation. It has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dual nature. As a result of the public law agreement reduction tendency, the procedure independent principle, the rational litigant's preinstall as well as procedure conversational,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s an item has the validity theoretically. In practice,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has the special function and the value, in the balanced multi-dimensional benefit and the enhancement executive benefit to have the remarkable superiority.
     The second chapter is inspects our country's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n legislates and in practice.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on on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is principled. The enforcement law draft although attempted to carry out the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regularization, had still not formed the complete system. The content, the form, the relief way of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are insufficiency. Particularly the court had not been clear in reconciliation status and the jurisdiction, caused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nfusion.
     The third chapter is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execution reconcili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ourt possesses fatal part when properly performs in the delegating and limiting power of pacification enforcing, also the effectiveness, content and modality. The author divides in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rough the court confirmation potency and not. The court should have comprehensive review 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right in the content and forma.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 parties' rights for revocation should be strictly regulated. The court should take certain measures to control the property and definite the potency of guarantees. When the agreement does not perform or improper performance, the parties can fully use court relief ways.
引文
[1]罗结珍:《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19页。
    [2]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7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6页。持相似观点的学者还有常恰,田平安等。
    [4]刘柱,安宪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5]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1]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处分权的现代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387页。
    [1]参见李浩,刘敏主编:《新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韩波:《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
    [1]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页。
    [2]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中止。但是理论界基本认为此时执行程序中止,而未终结。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也得到了正在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承认。
    [1]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1][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2][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59页。
    [4]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5]江平:《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1]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2]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3]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4]参见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0期。
    [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页。
    [3][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1]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3页。
    [2]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1]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季艳华,潘爱仙:《论司法效益》,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1][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1]参见杨荣馨主编:《强制执行立法的探索与建构--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条文与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258页。
    [2]参见蓝贤勇:《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2-464页。
    [1]参见郭春雨,王珏:《省高法倡导执行工作“和为贵”》,载《北方法制报》,2005年8月12日,第001版。
    [2]李官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8年2月6日,荆楚网http://news.cnhubei.com/hbrb/hbrbsglk/hbrb07/200802/t225267.shtml。
    [3]参见李国清,陈群安:《安陆加大执行和解力度》,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23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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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2][日]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日本民事执行制度概况》,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3][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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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参见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46页。
    [2]田玉玺,丁亮华:《试论执行和解》,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6期。
    [1]参见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1]参见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189页。
    [2]沈达明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页。
    [3]沈达明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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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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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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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刘柱,安宪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2]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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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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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徐继军:《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2.韩波:《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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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范勇,李加宝:《执行和解争议的法律救济》,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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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黄金龙:《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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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刘柱,安宪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17.李正军:《论中国民事程序法中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6期。
    18.孙建昌:《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19.唐爱元,谭红:《民事执行和解中的两个问题管析》,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20.程政举:《民事执行和解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1.廖仕梅,廖月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2.韩萌:《执行和解:定位与到位--论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10期。
    23.金俊银:《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
    1.程波:《论民事执行和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6年3月。
    2.贺旭:《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6年4月。
    3.张永彬:《论执行和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4月。
    1.郭春雨,王珏:《省高法倡导执行工作“和为贵”》,载《北方法制报》,2005年8月12日。
    2.李国清,陈群安:《安陆加大执行和解力度》,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23日。
    3.李军林,石玉振:《执行和解制度应尽快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27日。
    4.余春红:《不交上1/3款子执行和解免谈--安吉法院3项制度保障债权的实现》,载于《浙江法制报》,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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