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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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决定了担保物权的优越地位,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担保物权不仅被动地保障债权实现,而且有助于诱导债权,促进资金融通,营造友善、有利的投资环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便利是判断担保物权制度良善的重要标准之一。担保物权法的立法及改革,均系以建立高效的担保交易制度为其重要宗旨。20世纪下半叶以来,担保物权法成为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制度发生了巨大革新。我国物权法虽然颁布的时间不长,但并没有充分吸收与借鉴世界担保制度改革的先进成果,担保物权的公力实现程序运行不佳,私力实现规则基本缺失,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有二,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也即公力实现与私力实现。本文主要围绕公力实现程序的完善和私力实现规则的构建展开。除绪论外,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即基本问题、公力实现、私力实现。全文分八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担保物权的性质、权能及实现。明确担保物权的性质与权能是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在梳理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包括两项权能,即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变价权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体现,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排他性的体现。担保物权的本质是变价权,优先受偿是变价权行使的当然结果。变价权是所有权处分权能受到限制的结果,其在变价条件成就之前是潜在的,一旦变价条件成就,担保物权人即可以实现其变价权。由于变价权体现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故原则上担保物权人行使变价权无须经过担保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得私力实现担保物权。
     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与规则首先应明确价值取向。从立法体例来看,在民商分立的体例下,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更加注重公平价值,而商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更加注重效率价值。从担保物权的类型来看,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实行更加注重公平价值,而动产担保物权的实行则更加注重效率价值。现代社会,由于担保物权更多地应用于商事交易之中,因而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更多地与商法理念相契合,体现效率、效益、安全的价值取向。由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完善应体现效率、效益、安全、公正四个方面的价值。
     第二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是指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通过何种途径对担保财产进行变价。根据不同标准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可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详细介绍了统一路径模式与分别路径模式、公力救济主义模式与私力救济主义模式、禁止约定模式与允许约定模式。关于公力救济主义的类型,则有严格的公力救济主义和宽松的公力救济主义之分。关于公力救济的司法程序也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如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德国兼采诉讼程序模式与直接申请模式,日本采直接申请模式,我国台湾地区采非讼程序模式。
     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路径现有规则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方向。现有规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非讼程序的具体运行规则不明确;质权、留置权私力实现规则缺失;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的实现适用同一途径;权利质权实现规则存在法律漏洞等。完善方向为:确立私力实现优位原则、制定详尽具体的私力实现规则、建立多元简捷的公力实现方式。
     第三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与期间。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即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方可以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在德国民法中称为变价条件成熟,《美国统一商法典》界定为“违约”,并将违约的情事留给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除具备其他程序要件外,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与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基本一致。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本文对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必备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对担保物权竞存、人保与物保共同担保、担保财产被查封三种情形下,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受限制进行了分析。
     本文对《物权法》第202条所规定的期间性质进行了分析。该期间的性质应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的计算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参照,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抵押权随之消灭。质权、留置权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这是保持担保物权体系一致性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潮流。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的,该约定并非当然无效。如果约定的存续期限短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约定有效;如果约定的存续期间长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约定无效。
     第四章为实现担保物权民事非讼程序的构建。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研究公力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首先需要明确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为此本文对非讼程序的基本原理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特性进行了分析。为明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的具体规则,本文对该程序中当事人的范围、案件管辖、裁定书的表述、被申请人实体异议的处理与救济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异议如何处理与救济是当前研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不同学说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异议在非讼程序中不予审理,以体现非讼程序的效率价值。对于非讼程序中不予审理的实体争议,应另行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普通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未来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设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实体争议的主渠道。
     第五章为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后,哪些债权计入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主要有本金最高限额说与债权最高限额说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本金债权之外的附随债权额是否列入计算范围。本文认为,从文义解释和效率价值分析,我国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债权额的计算范围应采本金最高限额说。
     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经常与抵押权不成立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混绕在一起,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性质是与抵押权实现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抵押人违约未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不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合同上担保义务,此时构成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择一行使。债权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抵押人所承担责任性质不同。
     第六章为担保物权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担保物权人获得法院许可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的法律文书之后,即可以申请对担保财产强制执行。就担保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行依据不完全相同。本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依据进行了分析,并主张未来应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可通过公证赋予抵押权、质权等意定物权强制执行效力。
     担保物权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涉及问题较多,本文主要对强制执行申请的提出、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拍卖的实施、强制拍卖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申请的提出应采“剩余主义”;我国应创设强制管理制度,允许担保物权人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关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效果,当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时,对于该物上顺位在前的担保负担应采“涂销主义”,对于创设在先的用益负担采“承受主义”。
     第七章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问题。私力实现担保物权,即通过非司法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本文对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理由、原则、内容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理由在于符合经济原则,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建立,且并不必然损害他人利益。私力实现担保物权规则的创设应遵循以下原则:担保物处分价值的最大化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简洁、具体、透明原则。此外,本文还以《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对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则构成进行了分析。
     第八章为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规则。私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则创设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该章详细论述了以下六类规则:准备规则、担保物处分规则、担保物回赎规则、以担保物抵偿债务规则、债权质权实现的特别规则、担保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规则,并提出了私力实现担保物权规则的立法建议。
Research of real security right regime undoubtedly increases in importance as privileged position of creditor's right in modern society determines the privileged position of real security right. The real security right does not only ensure realization of creditor's right,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inducing creditor's right, facilitating financing and creating friendly investment environment. Convenience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is one of main criteria to evaluate a real security right regime. Therefore establishing an efficient secured transaction system is the principle aim of legislation and reform of real security right. Since the latter half of20th century, laws regarding real security right have turn into the most active area in civil-law system and significant innovations in real security right regime have occurred worldwide. In china, the Real Right Law has not implemented for long, and it fails to take sufficient experience from foreign advanced achievements, which results public remedy procedure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runs poorly and self-help rules rarely exist. It is extremely urgent to improve the regime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functioning of public remedy procedure and structure of self-help rules. Except for preamble, it generally falls into three sections of foundation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public remedy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nd self-help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The full text comprises eight chapters as follows:
     Chapter I. Nature, Power and Function, Realization of Real Security Right.
     It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of studying realization of real security right to define nature, power and function thereof. In our opinion, real security right is classified as real right on basis of combing various doctrines, which includes two types of power and function, i. e. right of appraising at current rate and priority of claim. The former reflects immediate domination of real right and the later reflects excludability of real right. The right of appraising at current rate is the core of real security right, of which exercise causes inevitably the priority of claim. The right of appraising at current rate, as a result of ownership's dispositive function being limited, exists potentially before meeting certain conditions. In principle secured party is able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appraising at current rate without security provider's permission. Unles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law, secured party is entitled to realize real security right in self-help way.
     For improving rule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it should be the objective to clarify value orientation. In case of schism on legislation of civil-commercial law, real security right regime in civil cod lays emphasis on fair value. Seen from categories of real security right, the right on immovable property regards fair value and the right on movables tends to efficiency value. Since the real security right is more frequently applied to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in modern society, reformation thereof takes more in coincidence with concepts of commercial law, reflecting values of efficiency, benefit and safety. It is determined by value orientation that perfect rule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shall embody four respects of values, i. e. efficiency, benefit, safety and fairness.
     Chapter II. Approach to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pproach to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refers that, by what approach secured property is appraised at current rate where requirement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re reached. Depending on various standards, the approaches to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can be identified as unitive mode and respective mode, public remedy mode and self-help mode, prohibition mode and permit mode. The public remedy mode is further divided in two types of strict and lenient. Judicial procedure of public remedy has various modes as well, for example, as to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Germany adopts both of litigation mode and application mode, Japan adopts application mode and Taiwan adopts non-lawsuit mode. On the basis of competitive law, this article analyses limit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rules of approaches to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nd puts forwar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he limitation mainly presents as undefined rules of non-lawsuit procedure, lack of self-help rules of pledge and lien, legal loopholes in rules of realizing pledge to rights and so on. Th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re to establish privileged position of self-help, to specify self-help rules, and to vary and simplify approaches of self-help.
     Chapter III. Conditions and Duration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Secured party is able to realize real security right only in case that agreed term matures or conditions are reached. Reaching conditions is called as maturity of condition of appraising at current rate in Germanic civil law, and it is defined as "breach" i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nless otherwise procedural factors required, condition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by self-help are basic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nes by applying to cour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by applying to court, and that secured party's application whether or not be restricted in three situations of coexistence of real security rights, coexistence of personal security and real security and sealing up secured property.
     As to Article202of Chinese Real Right Law, we present that the nature of duration therein should be an existence period of mortgage right, which calculates by reference to action limitation of principle creditor's right. Article202applies to pledge and lien by analogy, which is the requirement of keeping real security right system corresponding and conform to legislation trend of establishing unitive regime of security right on movables. Where existence period of real security right is stipulated by agreement, it is valid if agreed period is shorter than action limitation of principle creditor's right, and if not, it is invalid.
     Chapter IV. Construction of Civil Non-Lawsuit Procedure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The proceeding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dded in current Civil Procedural Law, is one of.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s of non-lawsuit procedure have to be defined prior to study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by public remed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nalyses some issues such as range of parties, jurisdiction, expression of order, remedy of and deal with respondent's substantial objection and the like.
     The remedy and handle of respondent's substantial objection is critical part of such researches. In our opinion, none of substantial objections proposed by respondent shall bring to trial in order to reflect efficiency of non-lawsuit procedure, rather to remedy through other relevant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learn from instance of legislation in Taiwan to establish an execution objection mechanism as major path of substantial dispute settlement.
     Chapter V. Law Application in Lawsuit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Calculating range of maximum amount of claim is one critical issue with respect to realizing maximum mortgage right. The calculating range refers to the amount of claim included in balance after creditor's right being confirmed. The calculating range generally fall into two methods of maximum limit of capital and maximum limit of claim, with main difference of collateral amount of claim being included or not. By analyzing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and efficiency value, in China calculating range of maximum amount of claim in maximum mortgage right should adopt the method of maximum limit of capital.
     Realization of mortgage right on immovable is often confused with undertaking responsibility in case of false mortgage, thus nature of mortgager's liability without mortgage registr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realizing mortgage. Where mortgager fails to register for mortgage, creditor is able to request mortgager for either undertaking liability for damage due to false mortgage or performing contractual security obligations.
     Chapter VI. Enforcement Procedure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fter obtaining legal document from court to permit appraising secured property at current rate, secured party is capable of applying for enforcement procedure.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depend on different rules to operate enforcement procedur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nforcement basi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and advocates affirming enforcement potency granted by notary public on mortgage, lien and so on, through amending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application for and approaches to enforcement, implement and legal consequence of judicial auction, and other issues alike. In our opinion, application for enforcement shall adopt residue principl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mandatory management system so as to allow secured party to realize real security right in means of mandatory management. Chapter VII. Fundamental Issue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by Self-Help. Self-help of real security right is to realize the right without judicial approaches. This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basis, principle and content of self-help. The major basi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by self-help is that it accords with economic principle, also makes for keeping order and rarely infringes others'interest. Establishment of self-help rules shall abide by following principles, i.e. maximization of disposition value of secured property, balance principle of benefit and simplification-specification-transparency principle. In addition, this article also analyses the composition of self-help rules for example, as German Civil Code and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Chapter VIII. Self-Help Rule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Establishment of self-help rules of real security right is the key point in this article.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rules in detail: preperation rules on realization of self-help, rules on collateral handling, rules on collateral redemption,rules on covering debts with collateral, special rules on pledge right realization, remedy rules for guarantor and related party. Moreover we put forward some legislative advises for self-help rules of realizing real security right.
引文
2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1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2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7页。
    3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4 参见[美]万安黎:《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江照信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1 经由此次修改,《法国民法典》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五卷,原第三卷第14编“保证”、第17编“质押”、第18编“优先权与抵押权”等三编被转移到第四卷,编章安排与内容都有所修改和增加,卷名定为“担保”。与此同时,法典还增加了第五卷“关于适用于马约特的特别规定”。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2 参见[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3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7-368页。
    4 OHADA成立于1991年10月17日,目前共有17个参与国,都来自非洲中西部法语区。该组织以协调与统一原非洲法国殖民地国家的商事立法为已任,目前已制定了8部商事统一法,《统一担保法》是其中之一该法制定于1997年,受法国法的影响明显,于2010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改。关于该组织及相关立法详情,参见其官方网站http://www.ohada.com,2013年11月25日最后访问。
    5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index.html,2013年11月25日访问。
    1 2013年11月22日中日韩三国学者在青岛召开了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该会议确定成立东亚担保法研究会,研究会的一项工作目标是制定担保物权示范法。中方参加学者由申政武、申卫星、彭诚信等,日方学者有近江幸治、道垣内弘人、鸟谷部茂等,韩方学者有李英俊、尹喆洪、金载亨等。
    2 徐同远:《担保物权论:体系构成与范畴变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
    3 刘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 china-cba. net/bencandy. php?fid=109&id=5398,2013年5月9日访问。
    4 See Gerard McCormack,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Law Reform in English and Canada,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No.2,2002, p116.
    1 王泽鉴先生在《民法物权》序言中指出,物权法的现代化使人民在私法自治上有了更多物权种类的选择及内容形成的自由,提升了资源利用的效率,更进一步维护、体现了人的尊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2页。
    1 参见余建华、孟焕良:“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1日第3版;潘晶晶:“7500万担保物权不用打官司就实现”,《浙江法制报》2013年1月17日第3版;顾建兵、刘昌海:“南通海安:实现担保物权案9天内审结”,《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19日第3版。
    1 传统观点认为,物权法具有鲜明的本国或本民族的特色,从而形成物权法的“固有法性”,或称为本土性、士著性、民族性。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2 比较法学存在多种方法论,包括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概念比较与功能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等等。
    3 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4 参见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5 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1 参见余能斌:《现代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276页。
    2 参见[日]加贺山茂:“担保物权的定位”,于敏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第476页:孟勤国:“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徐洁:“论担保物权——关于性质与立法的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3 参见孟勤国、冯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载孟勤国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
    4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5 参见[日]加贺山茂:“担保物权的定位”,于敏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第482页。 产生一定关系,此种关系为典型的物权请求关系,而非所有人之给付义务关系,此乃不及于人的关系之具有物权性者也,参见Westermann,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 Aufl2,94.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381页。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8页。
    2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4页。
    3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
    4 参见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6-7页。
    5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6 参见[日]伊藤进:《民法·担保物权》,评论社1987年版,第8页。
    7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389页。
    1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七章为“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八章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有着强烈抽象偏好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并没有抽象出“担保物权”的概念,这并非立法的疏漏,而是为追求概念精确性而有意为之。孙宪忠教授认为,作为“教授立法”的产物,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未抽象出“担保物权”的概念,原因在于“土地债务”制度的存在,土地债务与其他制度缺乏抽象的共同基础。因为按BGB第1191条的规定,土地债务是一种存在于土地之上的独立物权,是一种“抽象”的物权,即不以任何债权原因关系为其存在前提,因此逻辑上土地债务不能被作为担保物权的下位概念。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258页。
    2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258页。
    3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4页。1 Baur/Stiirner, Sachenrecht, C. H. Beck Verlag,17. Auflage, Munchen,1999. s23-24.
    5 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本质,主要有科勒(Josef Kohler)的“价值权说”、基尔克(Otto von Gierke)的“有限责任的物上债务说”、布雷姆尔(F rans Peter Bremer)的“换价权说”。其中,在当今德国,“换价权”的思想占据支配地位。上述观点分歧的根本点在于,不动产所有人对于物上债务是否负有支付金钱的义务。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4页。
    6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0页。
    1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3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法的制度构建和优先受偿权的依据,东亚过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
    集。关于担保物权实行的基础是变价权(私权)还是执行权(公权)在日本学界争议很大,该争议起源于《日本民事执行法》将原来担保物权实现的任意拍卖纳入到该法之中,但同时又将实行担保权的拍卖作为独立的一章。参见[日]生熊长幸:执行权和换价权——以作为担保权实行方式的拍卖为中心,载冈山大学创立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法学和政治学的现代的展开》,有斐阁。
    4 关于担保物权人的变价权与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董学立甚至认为,担保物权人的变价权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并进而认为抵押权就是一个附实行条件的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参见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5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6 See Wolf/Raiser:Sachenrecht,10. Aufl.1957,转引自[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 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1 参见[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361页。
    2 参见[德]M·沃尔大:《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361页。
    3 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88页。
    4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3-634页。
    1 关于抵押权的“实行”与“实现”含义上的区别,我的导师刘保玉教授认为,“实行”侧重于权利行使的过程,“实现”侧重于权利行使而使债权受偿的结果。参见刘保玉:《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对于上述区分,我甚是赞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使用了两个单词,即foreclose和enforce,前者指自力实行,后者指司法程序执行,这两个概念显然与“实行”更为接近。
    2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4页。
    4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29页。
    5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6页。
    1 See Duncan Fairgrieve,Provision of Security in transition countries,Law in Transition(Spring 1998).
    2 参见刘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china-cba.net/bencandy.php?fid=109&id=5398.2013年5月9日访问。
    3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4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A/CN.9/WG.VI/WP.55序言部分,http://www.uncitral.org/,2013年12月1日访问.
    1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41段。
    2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A/CN.9/WG.VI/WP.2/Add.1第15段.
    3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31/Add.1,第28段。
    4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76页。
    5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2 [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3 参见黄文艺:日本民事执行法的新改革,http://www.zwmscp.com/a/yuwaicaipan/20100709/214.html,2013年12月1日最后访问。
    4 这种归属清算的实行方法是在代物清偿预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参见[日]青木则幸:关于担保权对外效力的担保权实行方法的制约,载《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5 参见[日]青木则幸:关于担保权对外效力的担保权实行方法的制约,载《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6 Michael Adams, Okonomische Analzse der Sicherungsrechte,Atehnaum 1980.S.11。
    1 [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2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 《·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1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607条设立了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规则。
    2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31/Add.1,第27段。
    1 2006年3月23日法国司法部长作的《关于2006年3月23日第2006-346号关于担保的法令的报告》,载于J.0.n。71 du 24mars 2006,p.4467,teste n。28。转引自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2 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1 《魁北克民法典》第274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抵押权:可以占有受负担财产并管理之,折价清偿债权,通过法院当局出售或自行出卖它们。”参见《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2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1页。
    1 参见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治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2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3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23段。
    4 参见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1 Westermann/Gursky/Eickmann,Sachen recht:ein Lehrbuch,7Aufl.,1998,§100,Rdn.2.转引自[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2 Franz Gschnitzer.Oesterreichisches Sachenrecht.2Aufl,1985,S,214.
    3 Franz Gschnitzer(Fn.5),S.215.
    1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79-38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8-678页。
    2 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3 张自合:“论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法学家》2013年第1期。
    1 Baur/Stuerner, Sachenrecht,18. Auf 1.,2009, §40, Rdn.36.
    2 Westermann/Gursky/Eickmann (Fn.4), § 100, Rdn.2.
    3 Man fred Wolf, Sachenrecht,23Auf1.2007, Rdn.874.
    4 Baur/Stuerner (Fn.28), §40, Rdn34. 由于《德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容忍请求权性质上也属于物上请求权,因此,该对物之诉也可以理解为物上受领人针对物上责任人的给付之诉。
    1 Jauernig, in:Jauernig 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Kommentar,13. Aufl,2009. vor § 1113, Rdn.14.
    2 Manfred Wolf (Fn.30), Rdn.874
    3 执行名义在《日本民事执行法》中称为“债务名义”。《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2条规定了7种债务名义。《日本民事执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下列文书(以下称“债务名义”)进行强制执行:1、确定的判决;2、假执行宣告的判决;3、不按抗告程序不能声明不服的裁判(如未被确定不产生效力的,只限已被确定的);4、假执行宣告的督促支付令;4之2、法院书记官决定诉讼费用或和解费用负担额的处分或者法院书记官决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执行费用及应返还金额的处分:5、对于支付一定金额或者给付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的请求,由公证人作成的,记载债务人立即服从强制执行的公证证书;6、确定执行判决的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7、同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书。
    4 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51页。
    5 参见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 参见曾启贤教授在“非讼事件法暨民法债编总则修正后适用问题”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非讼事件法暨民法债编总则修正后适用问题》,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学术研究会2006年编印,第23页。
    2 参见[日1中野贞一郎:《民事执行法》,青林书院2006年版,第347页。
    3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页。
    4 参见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22-223页。
    5 参见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13页。
    6 参见吴光陆:“如何拍卖抵押物(二)”,《月旦法学杂志》第15期。
    1 参见吴光陆:“如何拍卖抵押物(二)”,《月旦法学杂志》第15期。
    2 对于《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1条的规定,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解读,如程啸认为,日本立法采用的是与台湾地区相似的非讼模式,张自合则认为,日本所采的系直接申请模式。参见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张自合:“论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法学家》2013年第1期。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2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1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9页。
    2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3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4 《法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挪押相当于债权质权。对于什么债权可以设定挪押,《法国民法典》没有太多的限制,既可以是现在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第2357条),既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第2358条如果以账户设定挪押,用以担保的数额是担保实现之日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第2360条。
    1 徐国栋:《魁北克民法典》导读,载《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2 《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1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2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 参见旧]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4 《日本民法典》第354条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第2347条有相似之处,即质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以质物抵偿被担保债权。
    1 参见旧]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7页。
    2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9页。
    1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
    1 Casner, Law of Property, p.739.
    2 Durfee, Cases on Mortgage, p.355, n223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0页。
    3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4 Lynn M.LoPucki et al., Secured Credit:A Systems Approach,4th. ed., New York, A spen Publishers,2003.p.31.转引自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1 See John Simpson, Joachim Menze, Ten Years of Secured Transaction Reform, Law in Transition, Autumn 2000, P.21.
    2 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145页。
    3 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1 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页。
    2 文中所引条款请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84页。
    1 参见冈本参太郎《注释民法理由·物权编》(1987年),第448-452页。
    2 生熊长幸:执行权和换价权——以作为担保权之实行方式的拍卖为中心,《法学和政治学的现代的展开》。
    1 这是因为19世纪后期,作为重要的担保手段的依然是不动产质,抵押权在农村等地并没有被认为重要。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2 修改之前的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第2款规定:“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修改后的民法典第873条之1第1款规定:“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予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
    3 台湾地区“公证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了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公证书的范围。台湾地区“公证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请求公证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为作成之公证书,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者,得依该证书执行之。一、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至一定数量为标的者。二、以给付特定之动产为标的者。三、租用或借用房屋,约定期间并应于期间届满时交还房屋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约定非供耕作或建筑为目的,而于期限届满时应交还土地者。
    4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1 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0-394页。
    1 参见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民商法论丛》第40卷,第271页。
    1 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
    2 参见刘保玉:“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改进与规则完善”,《公民与法》2012年第7期: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
    3 吴庆宝、王松、张媛媛:“抵押权实现:程序定性和规则设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页。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5 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页。
    1 参儿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页。
    1 参见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第4版。
    1 参见黄家镇:“破解动产抵押的‘戈尔迪之结’——论《物权法》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
    1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 参见董翠香:“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抵押权的实现和独立担保的认可为视角”,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吴铭奂:“公证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力以保护银行债权刍议”, 《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1日第8版。
    1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316页。
    2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6页。
    2 可以就以下情形约定特别终止权:不按时缴纳利息;建筑物或者共同承担的标的物没有被保险;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的财产开始了破产或者和解程序、对土地进行了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等。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59页。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60页。
    1 参见彭熙海:《担保物权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2 参见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318页。
    3 参见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331页。
    4 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法学》2010年第1期。
    5 参见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6-37页。
    1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
    2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1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2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7页。
    1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参见奚晓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第7版。
    2 台湾地区1973年第一次民事庭长会议决议,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3页。
    3 追偿权属于新产生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应从追偿权能够行使之日起算。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2页。
    1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2 参见[日]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287页。
    1 参见尹田: 《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3页。
    2 最高法院法官王闯认为,《物权法》第202条是整部物权法中唯一使用司法解释语言表述立法内容的条文,也由此导致该条文的含义不清,并认为《物权法》第202条在立法技术上属于一个不大不小的“败笔”。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中)——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3 参见徐洁:“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与及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下)”,《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付小川:“担保物权为除斥期问客体之质疑——兼评《物权法》第202条”,《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宋晓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4 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中)——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5 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页;屈茂辉: 《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页。
    6 参见黄松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页;刘贵祥: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 《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吕伯涛.: 《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1 参见高圣平:“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28卷第6期。
    2 参见王闯: “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中)——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3 参见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1 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中)——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1 该法典第2798条规定:“自登记动产抵押之日或登记赋予此等抵押以效力的通知之日或更新登记之日其10年后,动产抵押消灭。”第2799条规定:“自登记不动产抵押之日或登记赋予此等抵押以效力的通知之日或更新登记之日起30年后,不动产抵押消灭。”参见《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
    1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2 参见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与及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下)”,《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3 参见高圣半:“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 参见高圣半:“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孙鹏:“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1 参见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 参见尹田:“抵押权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1 参见徐同远:“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论纲”,《石家庄学院学报》第15卷第5期。
    2 参见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 参见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岳麓法学评论》第25页。
    1 《德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定:(1)在故意责任的情形,不得预先以法律行为减轻时效。(2)不得以法律行为将时效加重至30年的时效期间以外,其自法定的时效开始时间计算。该条文的称谓为“不准订立时效协议”,由于其内容仅系对某些情形下时效协议的否定,故有学者认为该条文的正确称谓应为“关于时效的协议”。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2 参见徐同远:“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论纲”,《石家庄学院学报》第15卷第5期。
    3 Siehe Wieling, Sachenrechts,3. Auf 1., Springer Verlag,1997, s.271.转引自常鹏翱: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载吕伯涛《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参见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1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2 关于司法权性质二重性理论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法]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234页。
    3 参见章武生:“非讼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4 参见郝振江:“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 参见刘海渤:“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初探”,《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6 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7 参见刘海渤:“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初探”,《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8 参见郝振江:“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法学家》2011年第4期。
    9 参见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1 参见刘海渤:“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初探”,《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2 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3 参见杨立新、汤维建:《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1 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2 参见[日]铃木正裕:《非訟事件と形成の裁判》,载铃木忠一、三ケ月章主编:《新··実務民事講座8非訟·家事·人矫事件》,日本評論社1981年版,第21页。
    3 参见赵蕾:“诉讼与非讼的再区分”,《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
    4 参见谢颖梅:“民事非讼程序基本问题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 Kollhosser/Bork/Jacoby,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2. Aufl.,2002,S.119. 转引自姜世明:“非讼程序之终结及救济(上)”,《台湾法学杂志》第154期。
    1 参见郝振江:“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的新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2 参见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3 参见陈荣宗等:“法院裁定有无既判力”,《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三民书局1986版,第24页。
    4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院字第2235号解释。
    5 参见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家事非讼事件之研究》,台湾“司法院”秘书处内部发行,第16页。非讼事件的多样性或称百货店性,也有学者称之为聚合性。参见郝振江:“论民事非讼程序的功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1页。
    2 参见许上宦:“声请拍卖抵押物之相对人”,《植根杂志》第2卷第7期。
    1 参见邵明:“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范围”,《政法论坛》2009年11月。
    1 参见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第4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也持此观点。
    2 参见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第4版。
    3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3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6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646aa000101g175.html,2013年6月13日访问。
    5 参见程啸:“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1 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法学》2010年第1期。
    2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316页。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3页。
    2 参见曹上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3 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法学》2010年第1期。
    1 参见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 月。
    1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特字第4号裁定,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1日第6版。参见赵正辉、夏倩:“无锡作出一直接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日第3版;周颖:“萧山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萧山日报》2013年3月11日第4版。
    1 相关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7年台抗字第319号裁定、1969年台上字第3718号判决。
    2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997年度司拍字第528号简易庭民事裁定。
    3 关于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详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参见邢嘉栋:“实现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之问题与思考”,《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8日第7版。
    3 参见张孟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初探”http://www.ahcourt.gov.cn/sitecn/ms/53359.html,于2013 年5月26日访问。
    1 参见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2 参见朱亚平、朱琴梅:“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3期。
    3 参见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第4版。
    4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425页。
    1 参见邓辉辉:“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从二元分离适用论到交错适用论的发展”,《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页。
    2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3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0年台抗字第244号判决认为,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只须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且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法院即应为准许拍卖之裁定。至于为拍卖程序基础之私法上权利有瑕疵时,应由争执其权利之人提起诉讼,以资救济,抵押权人并无于声请拍卖抵押物前先行确认其权利存在之义务。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2 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法学》2010年第1期。
    3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均有可能与执行债权人发生实体争议,为此,分别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了初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但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仍付之厥如。参见王娣: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政法论坛》第30卷第1期。
    1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2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3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0年台抗字第244号判决认为,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只须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且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法院即应为准许拍卖之裁定。至于为拍卖程序基础之私法上权利有瑕疵时,应由争执其权利之人提起诉讼,以资救济,抵押权人并无于声请拍卖抵押物前先行确认其权利存在之义务。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4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2 参见杨建华:《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一)》,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10页。
    3 我国不少学者也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无既判力,但没有进一步区分裁定的不同内容。参见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4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77年台抗字第205号认为,声请拍卖抵押物,依非讼事件法,并无再审及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之规定。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 参见刘保玉:《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1 参见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97年度司拍字第528号民事裁定,http://www.110.com/panli/panli_5857.html,2013年11月16日访问。
    1 参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济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孔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 参见朱述行: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限额之浅析,http://www.lawtime.cn/article/11141227774127871oo41033,2013年8月14日访问。
    2 参见王超男、马永强:“银行实务中的最高额担保”,《农村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
    1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1页。
    1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权·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1页。
    2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4页。
    3 王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2版,第606页。
    4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2 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59页。
    1 参见吴春林:论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http://article.chinalawinfo_com/ArticleHtml/Article_41609.shtml, 2013年8月9日访问。
    1 参见敏旭、梁展欣: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http://www.gzcourt.ogr.cn/fxtt/mins/2011,06/09619451593-html,2012年12月6日访问。
    1 参见李娟: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也有效,《徐州日报》2011年2月17日第11版。
    2 案例来源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济民五终字第201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3 张卫平:司法统一:“实然与应然”,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707,2012年12月6日访问。
    4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 参见姚敏旭、梁展欣:谈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http://www.gzcourt.org.cn/fxtt/mins/2011/06/09619451593,html,2012年12月6日访问。
    2 参见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1 See Klaus Mueller, Sachenrecht, Rn.840转引自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页。
    1 See Francesco Gazzoni, Manuale di diritto privato, Napoli:Edizioni Scientifiche Itiliane,2006,P.613转引自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法学》2010年第3期。
    2 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法学》2010年第3期。
    3 参见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页。
    4 参见姚敏旭、梁展欣:“谈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http://www.gzcourt.org.cn/fxtt/mins/2011/06/09619451593.html,2012年12月6日访问。
    5 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 参见姚敏旭、梁展欣:“谈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http://www.gzcourt.org.cn/fxtt/mins/2011,06/09619451593_html,2012年12月6日访问。
    1 参见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1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页。
    2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页。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1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2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172页。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177页。
    4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5 参见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6 参见[日]生熊长幸:“执行权和换价权——以作为担保权之行使方式的拍卖为中心”,载《法学和政治学的现代的展开》。
    1 参见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 参见徐研、周凡:“公证机构赋予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法理探析”,《中国司法》2006年第5期。
    2 参见吴铭奂:“公证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力以保护银行债权刍议”,《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1日第8版;董翠香:“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抵押权的实现和独立担保的认可为视角”,《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页。
    1 台湾地区“民法”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问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2 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规定,“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 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1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2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653页。
    4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5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1 See Chrstopher M. E. Painter. Tort Creditor Priority in the Secured Credit System:Asbestos Times, the Worst of Times," Stan. L. Rev., vol.36, no.4 (April 1984), pp.1058.
    2 参见张艳丽:“民事执行中强制管理措施的构制”,《理论学刊》2002年第3期。
    3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
    3 参见卢申玲:“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北大法律网2013年11月19日访问;余思澄: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实务面临的几个问题”,《中国典当》2013年2月刊。
    1 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2 《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3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德国和瑞士只承认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不承认动产抵押,故不存在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法国民法典规定在不动产之上既可以设立质权也可以设立抵押权,故存在不动产质权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3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4 抵押权的竞存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权竞存、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均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竞存、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竞存;质权的竞存主要是指登记的权利质权的竞存;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则包括质权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竞存、质权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竞存;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竞存、留置权的竞存、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竞存。
    5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参见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页。
    3 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中)——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4 参见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页。
    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之2第1款,“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者,该不动产上之抵押权,因抵押物之拍卖而消灭。”我国《物权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担保物权实现时,担保物权消灭。
    2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1 参见徐听:私力救济的概念,《诉讼法论丛》第九卷,第593页。
    2 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2 参见徐听:“为什么私力救济”,《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4段。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21段。
    5 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6页。
    1 参见雷继平:“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存款是否构成侵权”,载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2 参见贺卫方:《法学:自治与开放》,《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1 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5段至11段。
    2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29段。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31/Add.1第10段。
    1 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0-394页。
    2 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5段至18段。
    1 See Grant Gilmore, Security Interests in Personal Property (Vol Tw o) (Union, New Jersey:The Lawbook Exchange,Ltd:1999),pp.1233-1234.
    1 参见翟云岭、吕海宁:“求证留置权的本质效力”,《法学》2011年第2期。
    2 《德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第273条,该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基于与作为自己义务发生根据同一的法律上的关系,对债权人享有一项届期的请求权的,除由债务关系可以得出其他的规定之外,直至自己应得的给付被实行之前,其可以拒绝履行所负担的给付(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是留置权在物权关系或者说占有关系中的特别规定,其实也是对第273条的一个修订,因为依据第273条第1款,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该请求权已到期的前提条件(einen falligen Anspruch gegen den Glaubiger)。
    3 我国《合同法》分别在加工承揽合同(第264条)、货物运输合同(第315条)、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第380条、第395条)和行纪合同(第422条)中规定了合同债权人的留置权;《海商法》分别在船舶制造(修理)合同(第25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87条)、船舶租赁合同(第141条)和海上拖船合同(第161条)中规定了合同债权人的留置权;《民用航空法》在救援服务合同、维修保管合同(第18条、第19条、第22条)中规定了债权人的留置权。
    4 此外还包括: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物享有质权(德国民法典第583条);加工承揽人对定做人的动车享有质权(德国民法典第647条)。此外,《德国商法典》也规定了许多法定质权,例如经纪人(《德国商法典》第397条)、承运人(《德国商法典》第464条)、仓储人(《德国商法典》第475b条)和货物船运人(《德国商法典》第441条)享有的法定质权。参见[德]M·沃尔大:《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345页。
    5 参见[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1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3页。
    2 参见[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3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0、564、565页。
    1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3贞。
    1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4页。
    1 参见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高圣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1 参见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 VI/WP.2/Add9第14段。
    1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1页-392页。
    2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权·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5页。
    1 参见《担保示范交易法草案》,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index.html,2014年3月13日访问。
    2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参见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3 William H· Lawrenc, William H· Henning, R· Wilson Freyermuth,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 New York:Mattew Bender & Company,1997, pp.421.
    4 《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1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2 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3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创刊五十周年纪念文集。
    1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400页。
    2 参见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 VI/WP.2/Add9第30段。
    3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创刊五十周年纪念文集。
    1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尚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385页。
    1 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2 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0391页。
    1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25页。
    1 共同抵押,亦称为连带抵押或总括抵押,系指为同一债权之担保而就数个不动产所设立之抵押权。关于总括抵押权的性质,有复数抵押权说、单一抵押权说、折衷说之分。参见陈荣隆:《辅仁法学》第12期,第257页;佐久间弘道:《共同抵当的理论与实务》,第33-34页;谢在全:《担保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年版,第743页。
    1 甲为担保对于乙的40万元债务,就1号和2号两笔土地抵押给乙,如果1号地上还有丙的顺位在后的抵押权10万元,2号地上还设有丁的抵押权20万元。假设乙选择1号地实现债权,且全部变现款为40万元,那么丙的抵押权落空。相反,如果乙选择2号地实现其债权,那么丁的抵押权就会落空。
    2 参见郭明瑞:“关于共同抵押权的若干问题”,《北方法学》2012年第1期。
    1 参见谢在全:《担保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749页。
    2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页。
    3 参见周伦军:“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主要问题”,《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4页。
    4 参见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1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374页。
    2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William H· Lawrenc, William H· Henning, R· Wilson Freyermuth,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 New York:Mattew Bender & Company,1997, pp.412-413.
    2 See General Elec. Capital Corp. v. Stelmach Const. Co.,2001 U.S. Dist. LEXIS12987,45U.C.C.Rep.Serv.2d 675(D. Kan.2001)(sale price substantially below valuation of debtor's expert did not render sale commercially unreasonable where secured party followed reasonabale sale procedures directed toward enhancing sale price.)
    3 William H· Lawrenc, William H· Henning, R· Wilson Freyermuth,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 New York:Mattew Bender&Company,1997, pp.419.
    1 William H· Lawrenc, William H· Henning, R· Wilson Freyermuth,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 New York:Mattew Bender&Company,1997, pp.413.
    2 See 742 F.2d1095,39 U.C.C. Rep. Serv.9(7th Cir.1983)
    3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index.html).
    4 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2页。
    5 《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1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2 参见奚晓明主编:《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2267页。
    3 《德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债权对所有权人已经届期的,或者债务人有权给付的,所有权人有权向
    2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9页。
    3 顺位固定主义是在先顺位抵押权消灭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保留一个空座,不让后顺位坐上来,而德国的制度却是设法保留一个先顺位的担保物权来“占座”,以此阻止升进(如果先顺位权利被消灭了,后顺位是可以升进的)。所以,单纯从理论层面而言,很难说德国采用的是顺位固定主义,不过从制度形成的实际结果来看,确实与顺位固定主义相差无几。参见王全弟、盛宏观:“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法学》2008年第4期。
    4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8-681页。
    1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9-420页。
    2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
    3 参见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8-409页。
    1 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82页。
    2 参见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3 参见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1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页。
    2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页。
    3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页。
    1 参见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2 王利明:“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法学》2014年第1期。
    3 参见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2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1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218页。
    2 参见 A/CN.9/WG.VI/WP.55/Add.3。
    1 参见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008年4月29日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09978,2014年2月2日访问。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008年4月29日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09978,2014年2月2日访问。
    1 参见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展开,《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第6版。
    2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8页。
    3 参见联合国《担保交易立法指南》A/CN.9/WG.VI/WP.2/Add.1第17段;A/CN.9/WG.VI/WP.2/Add.9第10段。
    1 参见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法学》2008年第1期。
    2 参见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法学》2008年第1期。
    1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515条、《韩国商法典》第59条。
    2 参见近江幸治:日本抵押权实行制度的最新修改,渠涛译,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3 参见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1 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
    2 参见吴光明:“流抵契约禁止原则之转变”,《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辑,第92-108页。
    3 台湾地区民法原第873条第2款规定:“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其约定为无效。”
    4 参见谢哲胜:“流质(押)契约自由与限制”,《私法研究》2008年第1期;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法学》2008年第1期。
    1 参见谢哲胜:《民法物权》,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321页。
    2 参见吴光明:“流抵契约禁止原则之转变”,《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一辑。
    3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改之前,对于约定抵押权人自行变价的条款视为流押条款。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1年台上字第223号即认为,“借款契约,订有届期不偿,可将抵押物自行觅主变卖之特约,实不啻将抵押物之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按诸第873条第2项之规定,其约定无效。”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6页。
    2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1 参见联合国《担保交易法立法指南》A/CN.9/WG.VI/WP.2/Add.9第26段。
    2 参见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620条、621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9-7:216条;《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A/CN.9/WG.VI/WP.57/Add.2第71条。
    2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对于物保与人保之间是否允许相互追偿未做规定,故是否允许担保人之间相互形成追偿权是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参见宋晓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1 参见联合国贸易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A/CN.9/WG.VI/WP.57/Add.2第71条。
    2 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第418-419页。
    3 参见《美洲担保法典》第61条。
    1 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622条之规定。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A/CN.9/WG.VI/WP2/Add.9第38段,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commission/working groups/6Security_Interests.html.
    2 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7页。
    3 《德国民法典》第1275条所规定的债权质权是以可以请求给付的权利为标的,故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质权是一般的债权质权,即对可以设质的债权类型未加限制。
    4 2003年法国民法典改革将“质押”和“挪押”分立并列,赋予了新的含义。法国民法典中的“质押”大致相当于我国物权法中的动产质押,“挪押”大致相当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押。法国民法典中关于“挪押”的一般性规范,只有1款,即第2355条第1款,其他条款皆是以“债权”为客体的“挪押”规范。可见,《法国民法典》中有关挪押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债权挪押”。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106页。
    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0条规定,“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可见,只要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可作为债权质权的标的,故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债权质权也是普通债权质权。
    6 参见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
    1 参见[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355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2-745页。
    1 参见赵万一、余文淼:“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法学》2009年第9期。
    2 除前述立法例外,《魁北克民法典》第2743条、《日本民法典》第367条也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质权人的直接收取权。
    3 参见[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5-836页。
    2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5条;《德国民法典》第1281条、1282条;《日本民法典》367条;《法国民法典》第2364条、2365条。
    1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5条第1款、第907条;《日本民法典》第367条;《德国民法典》第1281条。
    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6条之2规定,“质权人于所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而未受清偿时,除依前三条之规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八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实行其质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5页。
    1 参见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7页。
    1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7-608页。
    1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2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1 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1、李世刚:《法国担保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徐同远:《担保物权论:体系构成与范畴变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6、刘保玉:《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余能斌:《现代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1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2、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18、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治出版社1997年版。
    19、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20、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
    2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6、彭熙海:《担保物权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7、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8、吴庆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29、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
    30、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3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屈茂辉:《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4、吕伯涛:《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6、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38、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9、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0、杨立新、汤维建:《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宣巽东:《非讼事件程序法》,北京聚魁堂装订讲义书局1937年版。
    43、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4、杨建华:《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一)》,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7年版。
    45、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8、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9、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50、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51、谢哲胜:《民法物权》,三民书局2007年版。
    5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于海涌:《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4、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郭明瑞:关于共同抵押权的若干问题,《北方法学》2012年第1期。
    2、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法学业刊》五十周年纪念专刊。
    3、[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学》2008年第1期。
    5、[日]铃木贤:中国的立法论与日本的解释论——为何日本民法典可以沿用百多年之久,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
    6、王利明:一个解释论的时代已经到来,《北京日报》2013年3月18日第20版。
    7、许明月:论现代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的理念与模式,《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8、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9、加贺山茂:担保物权的定位,于敏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期。
    10、孟勤国: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11、徐洁:论担保物权——关于性质与立法的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7 年第5期。
    12、孟勤国、冯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载《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鹏: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14、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5、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16、张自合:《论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法学家》2013年第1期。
    17、吴光陆:如何拍卖抵押物(二),《月旦法学杂志》第15期。
    18、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0卷。
    19、刘保玉: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改进与规则完善,《公民与法》2012年第7期。
    20、吴庆宝、王松、张媛嫒:抵押权实现——程序定性和规则设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21、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第4版。
    22、黄家镇:破解动产抵押的“戈尔迪之结”——论《物权法》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
    23、董翠香: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抵押权的实现和独立担保的认可为视角,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4、吴铭奂:公证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力以保护银行债权刍议,《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1日第8版。
    25、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学》2008年第1期。
    26、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法学》2010年第1期。
    27、奚晓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第7版。
    28、徐洁: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29、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0、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与及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下),《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31、付小川:担保物权为除斥期间客体之质疑——兼评《物权法》第202条,《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32、高圣平: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28卷第6期。
    33、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4、尹田:抵押权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5、徐同远: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论纲,《石家庄学院学报》第15卷第5期。
    36、常鹏翱:抵押权制度中的自由与限制,载吕伯涛主编《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
    37、廖中洪:制定单行《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建议与思考,《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38、章武生:非讼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39、郝振江: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40、刘海渤: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初探,《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41、赵蕾:诉讼与非讼的再区分,《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
    42、郝振江: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的新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3、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44、谢颖梅:民事非讼程序基本问题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5、陈荣宗等:法院裁定有无既判力,《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三民书局 1986版。
    46、许士宦:“声请拍卖抵押物之相对人”,《植根杂志》第2卷第7期。
    47、邵明: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范围,《政法论坛》2009年11月。
    48、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月。
    49、朱亚平、朱琴梅:《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3期。
    50、邓辉辉:《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从二元分离适用论到交错适用论的发展》,《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51、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52、戴玉龙:强制管理之于不动产执行的困惑与突破——兼论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生存权之平衡,《法律适用》2008年第11期。
    53、张榕、杨兴忠:强制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11期。
    54、李炎: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
    55、张榕、杨兴忠: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56、徐听:私力救济的概念,《诉讼法论丛》第九卷。
    57、雷继平: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存款是否构成侵权,载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
    58、贺卫方:“法学:自治与开放”,《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59、张晓娟:交易安全与效率视野下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之变革,《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60、王全弟、盛宏观: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法学》2008年第4期。
    61、程啸、王静:论保证人之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法学家》2007年第2期。
    62、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法学》2008年第1期。
    63、近江幸治:日本抵押权实行制度的最新修改,渠涛译,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4、谢哲胜:流质(押)契约自由与限制,《私法研究》第六卷。
    65、吴光明:流抵契约禁止原则之转变,《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辑。
    66、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67、李明发、郑峰:论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顺位确定,《学术界》2011年第4期。
    68、李霞:论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及其效力关系,《政法论丛》1999年第4期。
    69、郭明瑞: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三个问题,《江淮论坛》2011年第6期。
    70、费安玲、龙云丽: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
    71、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72、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73、王利明: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法学》2014年第1期。
    1、[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哗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9、[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日]中野贞一郎:《民事执行法》,青林书院2006年版。
    12、[日]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有斐阁2005年版。
    13、[日]我妻容:《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4、[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7、[美]万安黎:《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江照信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1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法]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Gerard McCormack,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Law Reform in English and Canada,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No.2,2002.
    2、Duncan Fairgrieve, Provision of Security in transition countries, Law in Transition (Spring 1998).
    3、C. Felsenfeld, But the Proposed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was Adopted (1993) 26 Loy. L. A. L. Rev.597.
    4、Ronald C. C. Cuming,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cured Financing Law:the Spreading Influence of the Concepts UCC, Article 9 and its Progeny in Ross Cranston(ed.), Making Commercial Law, Essays in Honour Roy Good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
    5、John Simpson, Joachim Menze, Ten Years of Secured Transaction Reform, Law in Transition, Autumn2000.
    6、E. Afrancisk. Jthomas:Mortage and Securiy, Bufferdorth,1986, p119.
    7、Grant Gilmore, Security Interests in Personal Property (Vol Two) (Union, New Jersey:The Lawbook Exchange, Ltd:1999).
    8、Jens Hausman, The Value of Public-Notice Filing Under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9.
    9、Philip R Wood, Comparative Law of Security and Guarantees, Sweet and Maxwell London,1995.
    10、Robert E Scott, The Politics of Article 9,80 Virginia Law Review,1994.
    11、Elaine A. Welle, An Introduction to Revised Article 9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Wyoming Law Review,2001,1.
    12、Eldon H. Reiley, the Article 9 Revision Process and Interpretation of Original Article 9,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Law Journal Vol.31:243, 1999.
    13、William H·Lawrence, William H·Henning, R·Wilson Freyermuth,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s, New York:Matthew Bender & Company,1997.
    14、John O·Honnold, Steven L·Harris, Charles W·Mooney, Cases, 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Security Interests In Personal Property, New York:The Foundation Press,1992.
    15、[日]近江幸治:担保法的制度构建和优先受偿权的依据,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6、[日]青木则幸:关于担保权对外效力的担保权实行方法的制约,东亚国 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7、[日]道垣内弘人:让与担保和信托,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8、 [韩]权澈:让与担保,东亚国家融资担保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9、[日]生熊长幸:执行权和换价权——以作为担保权之行使方式的拍卖为中心,《法学和政治学的现代的展开》。
    20、[日]三月章: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的再编成——以抵押权行使中债务名义的必要性为中心,三月章著《民事诉讼法研究》(第6卷),有斐阁。
    21、[日]中野贞一朗:担保执行的基础,《民商法杂志》创刊五十周年纪念论集II,有斐阁。
    22、[日]铃木正裕: 《非訟事件と形成の裁判》,载铃木忠一、三ケ月章主编: 《新·実務旃民事講座8非訟·家事·人拆事件》,日本評論社1981年版。
    23、Westermann/Gursky /Eickmann, Sachenrecht:ein Lehrbuch,7Aufl. 1998, Rdn.2.
    24、Franz Gschnitzer, Oesterreichisches Sachenrecht,2Aufl,1985.
    25、Jauernig, in:Jauernig 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Kommentar, 13.Aufl,2009, vor, Rdn.14.
    26、Kollhosser /Bork /Jacoby, 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2. Aufl. 2002, S.119.
    1、《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制定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担保示范交易法草案》,载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index.html)。
    5、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8、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美]布拉德福德.斯通:《统一商法典》(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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