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理论对接与实践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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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法和刑法的规范共同构成一个权利保障的体系,不仅是权利实现的基础,而且也将形成韦伯所称的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化’。侵权法和刑法的协调配合以及共同对权利实行严密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点。”民事侵权之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相互对接与交叉重叠的诉讼过程之中,二者之间理论上的厘定和实践中的把握,无论对于司法部门还是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都是事关重要的。随着技术的飞跃、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呈现扩张趋势,侵权法从债权中的分离及其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侵权法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侵权法尚不够完善,与刑法相比,还存在许多理论上的困惑,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争,归责原则的理论定位、特殊侵权抗辩事由的理论分歧等等。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借助刑法理论,在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疏理出一条理论通道及其契合之点,为司法部门准确界定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把脉。
Law on tortious acts and criminal law together constitute a system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rights,which is not only the basi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but also constitutes what Weber called the 'formal rationalization1 required by modern rule of law. The complement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tort law and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strict protection of joint rights are the significant features of a society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The damages for civil torts and penalties for criminal offences complement and overlap in the judiciary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es. The theoretical definition of the two and the balancing in practice are important both for judiciary organizations and parties to the lawsuit. With the rapid advances of technology and social development,tortuous acts assume a trend of grow in social life. The separation of tort law from the law on obliga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no faul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principles mark a new historical stage of tort law. Nevertheless,it is unde
    niable that tort law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anything but perfect in contrast to criminal law and leaves many theoretical frustrations,i.e. controversies over legal requirements of tortuous acts,theoretical positioning,of liability imputation,and theoretical discrepancies over defenses for special torts. Thus,the writer undertakes to carve out a theoretical passage between civil torts and criminal offences on the basis of criminal theories and tries to sort out a meeting point to provide a basis for accurately defining civil torts and criminal offences by judiciary organizations.
引文
[1]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2页。
    [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3] 参见张明锴:《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21页;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140页。
    [4]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5]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6] 参见潘同龙等主编:《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7]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台湾地区版1978年,第101页。
    [8]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9]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10] 在西欧大陆刑法理论中,犯罪必然是违法行为,但违法的本质却存在客观违法与主观违法的理论分歧,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
    
    触犯了法律就具有违法性;主观违法性论把法律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违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违法性的有无,只有能作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谈得上有夫违法性的问题,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所以客观的违法性论把主观恶性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而主观违法性论却恰恰相反,把主观恶性作为违法和必然条件。
    [11]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1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13] 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页。
    [14] 杨立新著:《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15]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16]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441—443页。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著:《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7] 参见爱德华·J·柯恩卡著《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 王利明、杨立新著:《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0页。
    [19]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20]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32页。
    [21]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520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
    [22]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页。
    [23] 见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8—729页。
    [24]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189页。
    [25]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26] 参见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27] 参见米健:《再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28]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29]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
    [30] 参见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31] 转引自陈浩然著:《理论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3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33] 转引自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87—88页。
    [34] 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第82页,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
    [35] 参见张明楷:《中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125页。
    [36]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453页。
    [37]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44页。
    [38] 王利明等:《侵权行为法》,第27页。
    [39]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34页。
    [40] [英]瓦莱里·安·彭林顿:《香港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01页,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41] 详见拙文:《徘徊于前苏联模式下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及其前景展望》,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刊(总第25期)。
    [42] 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43]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客观违法性论主张,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又称“结果无价值”;主观违法性论主张,支配行为的主观恶性是违法和根据,又称“行为无价值”。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王利明、杨立新著:《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 谢邦宇、李静堂著:《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8 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9 郭明瑞、房绍绅、於向平著:《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 潘同龙等主编:《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 陈浩然著:《理论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4 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 徐爱国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 宋才发著:《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8 杨立新著:《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9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台湾地区1978年版
    20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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