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法律体系结构理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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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是对拉兹的法律体系结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法律体系结构理论在法学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期能够对法律体系结构理论以及法律体系理论做一个概括的了解。目前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方面的系统研究,尤其是对拉兹进行专门的研究非常欠缺。
     拉兹提出对法律的研究必须站在体系的高度才能够更好地对法律进行理解。法律体系结构实际上可以区分为:形式上的法律体系结构和实质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区分为:动态法律体系结构和静态法律体系结构。实质的法律体系结构关注的是法律体系内法律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所关注的是法律之间功能上的相互联系。动态法律体系结构是从法律之间的运动生成角度分析法律体系结构的,静态法律体系结构关注法律的概念分析、法律的内容、功能联系和制度等。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是按照法律体系结构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顺序进行阐述的。
     第一部分:法律体系与法律体系结构的概念和联系。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法律体系结构的相关概念以及该问题的由来。一般情况下,现代法律总是属于某一法律体系之内的,一条法律总是与其它法律之间存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这种法律之间的相互联系就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对整个法律进行尽可能不矛盾地梳理。
     这里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系统性思维方式,它区别与我们通常的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法律体系的概念。而之所以要研究法律体系问题,其核心问题还是研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背后则最终是“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无论法学家如何论辩,他们都无法脱离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和论证。
     第二部分:奥斯丁的法律体系结构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奥斯丁在法律体系结构上的观点,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从奥斯丁别的观点里推论出来的。总体上来说,奥斯丁的法律之间有两类联系,既惩罚关系和生成关系,但是这两个关系在奥斯丁的法律体系结构里不是必然存在的,也就是说他的法律体系结构不是稳定的,无论是其形式结构还是其实质结构。
     第三部分:凯尔森和边沁的法律体系结构问题。本部分介绍了凯尔森和边沁对结构等相关问题的观点。凯尔森主要关注一种动态理论,认为规范的效力最终追溯到基本规范,而与法律的内容毫无关系,而且,由于基本规范被界定在一个人类认识的先验范畴之内,所以它根本无法区别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凯尔森的理论来看,任何法律体系都是一样的。而且他还认为法律规范应该能够完全的自足和独立,因而,其法律体系只具有形式上的结构,而没有实质上的结构,也就是说凯尔森否认了法律之间的内部联系。拉兹主要对凯尔森的动态法律体系结构提出了批评。边沁对义务和制裁的概念作了区别,承认了义务性法律和制裁性法律的存在,这个区分恰恰修正了凯尔森的观点。
     第四部分:哈特的法律体系结构问题。哈特更注重法律之间的内部关系,他对法律体系的动态结构不是很感兴趣。他提出法律体系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部分组成,并提出承认规则的概念。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既是法律效力的来源,也是鉴别法律内容的标准。他试图将凯尔森的规范主义和其本土的经验主义调和在一起。
     第五部分:拉兹的法律体系结构理论。拉兹总结了以上几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有关法律体系结构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理论。拉兹首先明确了个别化的标准和原则,并细化了法律的分类,认为按照这些原则和分类基本上能够构造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结构。
     拉兹主要关注静态法律体系结构理论,把法律体系看作由授权类法律、义务性法律以及非规范性法律组成。同时他也吸取了凯尔森的动态体系理论,认为法律能够自我调节。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is paper is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theories of Raz. Inquiry into the role of the system structure theories in the legal theory, which would give an understanding generally for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theories and the legal system theories.
     Raz put forward that the research of the law would consider the system, then that can carry on comprehension to the law.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can classified into actually: Formal legal system structure and substantial legal system structure; And can also classified into from another angle: The dynamic stat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and the static stat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What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of the substance pay attention to is the materiality of the laws inside the system contact, is mutually contact of the laws function. The dynamic stat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exercises from of the law the born angle analysis legal system structure, but the static stat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then pay attention to analysis the concept, the contents and the system of the law.
     Except for the preface and conclusion,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five chapters,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theories, carry on elaborating.
     ChapterⅠ: The concept and contact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In this chapter, the writer mainly introduce something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Under general circumstance, a law always belongs to one legal system. A law always exist contact with inside and outside of other laws. And this kind of legal contacts is called legal system generally. The legal system carries on the whole law possibly.
     The legal system here is a kind of systematic mode of thinking, which distinguish with the concept of the law system in our usual text books. But the core of the research law is the problem of the research "what is law ", behind the problem is the problem of "what is justice". How regardless of the jurist does Argue, they all are unable to be separated from to this question closely examining with the proof.
     ChapterⅡ: Austin's viewpoint concerning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In this chapter, the writer mainly introduce something about the standpoint of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of Austin. Austin's law system structure is unsteady.
     ChapterⅢ: Kelsen and Bentham's viewpoints concerning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I think the norm validity end to trace back to the basic norm, but have no a relation with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Kelsen denied the internal contact of the law. Bentham made differentiation to the concept of the obligation and the sanctions, admitting the duty laws with the existence of the sanctions law.
     ChapterⅣ: Hart's viewpoints concerning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He put forward the legal system two parts to constitute from the primary rules the secondary rul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recognization also.
     ChapterⅤ: Raz's viewpoints concerning th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Raz tallied up above a few legal positivism jurists relevant legal system structure of theories, put forward own theories. Raz was explicit first the standard of the individuation of Laws, thinking to can construct a perfect legal system structure basically according to these principles.
引文
①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7页。
    ② 同上书,第18页。
    ①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228页。
    ② 同上书,第228-246页。颜厥安对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的兴起作了非常精彩的论述。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203页。
    ② 同上书,第4页。
    ①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69页。
    ② 注:“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换言之,它在一部法律内部或与其他法律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存在内部与外部的紧密联系……人们常常将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称为‘法律体系’。对整个法律秩序的与决策对象有关的规范进行总体性的并且尽可能不矛盾的梳理,就构成了体系。”[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69页。此处的“法律规范”就相当于文中的“法律”,是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粒子”。这段引文基本准确给出了“法律体系”的概念,指出了这个概念的系统性思维。另见该书69页:“‘法律体系’这个词有和多含义:借助于法律体系,人们根据领域的不同对一切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如民法、公法、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可以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秩序体系’。法律汇编与法学教育中的教学计划也要遵循这样的划分。重要的是: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体系并没有规范性的意义。换言之,将法律规范进行这样的划分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③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④ 注:功效原则指法律体系的存在以法律体系的被服从和遵守为条件。
    ⑤ 注:所谓临时性法律体系是指特殊时期的法律体系,两种临时性法律体系可以因为某一标准而属于某一法律体系。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② 同上书,第266页。
    ③ 同上书,第169页。另第55页有类似的论述。拉兹之所以认为个别化原则还和法律的内容相关,是因为拉兹非常注重法律体系的实质同一性。
    ①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① 邱昭继:“约翰·加德纳:法律的合法律性”,《清华法学》,2006年第七辑,第275页。
    ② 此处是参考了不同的说法后所做的总结,具体见:[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等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③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④ 同上书,第18页。
    ⑤ 同上书,第24页。
    ⑥ 哈特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第一,我们能以他的一般命令认知一个特定社会的法律,并能把它与其他许多也治理着社会成员生活的道德的或纯习惯的规则、原则或标准区别开。第二,我们能够在法律的领域确定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还是某个更大的制度的从属部分。”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①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① [美]凯尔森:《什么是正义》,英文版,第278-279页。转引自[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②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② 同上书,第140页。
    ③ 参见:凯尔森采取了如下的论点:“法律是规定制裁的主要规则。”因而根本不存在禁止谋杀的法律,仅有指示官员在某些情况下,对犯谋杀罪的那些人适用某种制裁的法律……它们(规范)只针对官员,指示官员在某些条件符合时适用某种制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② 扬道弘:“纯粹性的追求——Hans Kelsen的基本规范理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6年6月,第218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① 扬道弘:“纯粹性的追求——Hans Kelsen的基本规范理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6年6月,第226页。笔者另注:授权规范在凯尔森看来,只是施加制裁的一个条件;而废止规范涉及到了有效之链如何中断的问题,例如一个授权法律被废止了,那么曾经依此授权法律制定的法律是否还依然有效呢?凯尔森并没有仔细思考这个问题。
    ① 参考第三章第一节论述以及注脚。
    ②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③ 同上书,第87页。
    ④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1-93页。
    ②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③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④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①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68页。
    ②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①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② 同上书,第83页。
    ③ 同上书,第34-35页。
    ①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英文版,第112页。转引自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②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③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② 注:拉兹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他说:“使用个别化的指示经常是因人而异的,”但通常会有两种方式,“第一,许多法律单元都是一种稳定形态结晶……第二,即使规则所针对的事实并不是结晶为规则的同样事实,人们同样可以根据公认的原则将其按照公认的方式加以分类。”同上书,第266页。
    ①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②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①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9页。
    ②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89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② 注:哈特用“禁止盗窃”的例子对自我指涉性(self-referring)的法律做了解释。规则Ⅰ——没有人可以盗窃。规则Ⅱ——对于任何一个违反了包括此规则在内的任何法律的人,共同体的机关(法官)将会惩罚他。规则Ⅱ的内容指涉了一个无限的义务系列。情形Ⅰ——法官必须惩罚任何盗窃者。情形Ⅱ——对于一个未能惩罚盗窃者的法官,另外一个法官必须去惩罚他。情形Ⅲ——对于上述之另外一个法官,如果失职而未惩罚第一个法官,还要再有一个法官去惩罚他。如此以至无穷。[英]哈特:《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另《法律的概念》第29页有相同的论述。
    ①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② 同上书,201页。而且他也指出:“并不是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的。”“并不是每一种法律义务都以强制为后盾。”同上书第221页。
    ③ 同上书,第205页。
    ① 注:拉兹是这样表述的:任何一种特殊的M类法律的存在都不依赖于具体的有关法律材料得以创造的环境,而是依赖于这样一种判断,即承认它的存在是不是会促进决定着个别化原则的任何一种普遍目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第209页。
    ② 注:拉兹在后来的第二版增补中承认法律上的允许也是规范。《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第267、273页注释。
    ①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
    ②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①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英文版第16页。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① 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4年4月,第55页。
    ②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注释。
    ① 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4年4月,第55页。
    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英]哈特:《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版。
    8.[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等译,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
    10.[美]丹尼斯·M·帕特森:《法律与真理》,陈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6.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0.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附文’”,支振锋译,载于《清华法学》,2006年第五辑。
    2.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4年4月。
    3.陈景辉:“原则与法律的来源”,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4.邱昭继:“约翰·加德纳:法律的合法律性”,载于《清华法学》,2006年第七辑。
    5.扬道弘:“纯粹性的追求——Hans Kelsen的基本规范理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6年6月。
    6.俞静贤:“法概念与法律的规范性—以凯尔森为中心的考察”,载于《清华法学》,2006年第九辑。
    7.陈锐:“法理学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8.陈锐:“从外在视点到内在视点: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9.陈锐:“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载于《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2期。
    10.陈锐:“论法律实证主义”,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11.王莉君:“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基本概念”,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12.马英:“理解凯尔森—对纯粹法学的一种解读”,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13.张书友:“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的凯尔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
    14.曾莉:“哈特法律思想研究”,西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五月。
    15.吴佩谕:“分析法实证主义论法律客观性”,(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06年6月。
    16.马得华:“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哈特承认规则的发展”,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
    17.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18.谌洪果:“‘爱这个世界’:哈特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怀”,载于《法政论坛》2006年第1期。
    19.刘作翔:“奥斯丁、凯尔森、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根据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卷。
    20.朱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1.喻中:“论法律作为两类授权规则的结合”,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2.谢晖:“论法律规则”,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3.刘星:“法律‘强制力’的弱化”,载于《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24.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载于《学术交流》2006年第6期。
    25.梁晓俭:“试论凯尔森基础规范的合理性”,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1.[英]拉兹:“以规则来推理”,雷磊译,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908
    2.[英]拉兹:“纯粹理论的纯粹性?”胡昌明、王麟译,正来学堂网,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7512
    3.[英]布莱恩·贝克斯(Brian Bix):“H.L.A.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周林刚译,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767
    4.[美]安德雷·马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中的渊源论”,王小石头译,正来学堂网,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491
    5.[英]布菜恩·贝克斯(Brian Bix):“拉兹论必然性”,于庆生译,正来学堂网,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910
    6.[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一)”,张书友译,正来学堂网,http://dzl.1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369.
    7.[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二)”张书友译,正来学堂网,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4370
    8.布莱思·莱特尔:“超越哈特——德沃金之争:法理学中的方法论难题”,陈锐译,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441
    9.[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http://newasong.fyfz.cn/blog/newasong/index.aspx?blogid=143545
    10.谌洪果:“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352
    11.刘星:“德沃金的‘理论争论’说”,载于《外国法译评》,1997年3月,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liuxingdewojin.htm
    12.颜厥安:“论证、客观性与融贯性——由几篇文献检讨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455
    13.陈景辉“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实证观念与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正来学堂网,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3046
    14.庄世同:“论法律的规范性,and why?”法学评论网,http://www.fatianxia.cn/paper_list.asp?id=3631
    15.马弛:“康德认识论背景下的基础规范”,http://newasong.fyfz.cn/blog/newasong/index.aspx?blogid=122613
    16.徐爱国:“论分析法学”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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