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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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并将继续生活在以互联网络为纽带,以信息为核心内容的新信息时代。网络像一把双刃剑一样深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探讨的是近年来被争论的沸沸扬扬,甚嚣尘上的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
     虽然各国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密切关注,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及保护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立法保护的缺位与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增多以及其类型的多样化之间产生了断层。
     现今,我国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质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的方式方法差异也很大。如将网络虚拟财产当作无形财产加以保护,或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物而不予立案。因此本文将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为核心展开论述。笔者将采用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与逻辑推理等方法进行研究,力图用所学,为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尽一份力。
     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全文探索的基础。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对各位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自己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内涵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将虚拟财产与一些相关概念进行区分。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来明确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同时,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为下文提出立法保护建议和司法保护建议做铺垫。同时,笔者还分析由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多方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在本文中笔者分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部分叙述。在立法现状部分,笔者对一部分可以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和评析。由于司法现状比较多样化,因此笔者采取举例说明的方法,选取了三个笔者认为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反映我国目前部分司法现状。
     第三部分:本部分解决的是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笔者同样是分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两部分进行探讨。在立法建议中笔者通过对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的探索,来寻求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上的保护。在司法建议中,笔者根据第二部分的三个案例进一步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案件的解决方案。
引文
1目前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无形财产说、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利说等。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4页。
    2张楠楠:《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3他们认为:“在财产的属性上,至少可以说“虚拟财产”是具有可能符合财产的要件的。可以这么说,无论经过我们的讨论,“虚拟财产”是物或是权利,只要承认其经济价值,作为一个开放型的财产范畴,是完全可以接纳的。”蒙海滨:《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中国政法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4如美国著名学者Dvaid Nelmark就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任何兼具无形性和排他性的财产利益,无形性是与传统财产(或不动产)的区别,排他性则是与知识财产的区别。”代筱筱:《浅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河南大学2010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5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6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7转自:中科软件园,http://www.4oa.com/office/750/964/1734/1737/200511/79842.html.
    8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9页。
    9《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新华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70页。
    10 [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2页。
    11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
    12如美国学者Fairfield就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数据编码,它广泛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包括许多非常重要的网络资源。这种数据编码经常构成互联网本身的组成部分,包括域名、统一资源定位系统、网站、电子邮件帐户和整个虚拟世界都是这种数据编码的例子。这种编码持久存在,必须排他地占有,但其他人可以接触到它,这种数据编码就是虚拟财产。”转引自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1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14刘少军、王一轲:《货币财产(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15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16李艳梅:《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广西师范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17刘少军、王一轲:《货币财产(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8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19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在2001年11月23日做出一个法律解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一部分。”魏峰:《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的法律探究(下)》,http://www.zjdagong.com/show.asp?id=1149.
    20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21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22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3“按照物理学原理,液、气、热、电、声、波都是由一定质量的原子所构成的物质。在法学上,这些物质虽然没有固定形态,但是由于其具有满足社会物质生活需求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控制,故成为民法上的物的组成部分。”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24物权的特性包括:一、对世性,即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特定性,即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且客体具有确定性、特定性、独立性、可控制性。三、支配性,即对标的物直接管领和处置,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行为介入。四、绝对性,概而言之是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任意。五、排他性:即权利不容他人侵犯,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害的权利。石春玲:《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2页。
    25债权的特性:一、债权是财产权,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完成特定给付并保有该给付效果,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二、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三、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系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即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他们之间也不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五、债权具有平等性,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同等的效力。六、债权具有期限性。七、债权类型具有任意性。王卫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14-316页。
    26如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持续性,持续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但这种持续性是有别于永续性的。白哲:《论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中国政法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27“所谓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所谓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28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0日起施行)
    3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页。
    3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34刘智慧:《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35转自: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27/371436.shtml.
    36王卫国:《民法学(卷四)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7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38“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不管其是性急、害羞、健忘,还是反应慢、粗心大意等,原则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并不因此而得到原谅;也不考虑行为人的经验、能力。其客观判断标准有两种特殊情形:第一,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39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40转自: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0-03/12/content_2081014.htm?node=7905.
    41转自:硅谷动力,http://games.enet.com.cn/article/A4320101215006.html.
    42美国立法为:“当一个人去世后,活着的人需要得到合法的授权才能进入到他的虚拟账户中,或是按照死者生前遗愿为账户做出必要的说明,或是直接将这个虚拟账户关闭”转自:硅谷动力,http://games.enet.com.cn/article/A4320101215006.html.
    43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44转自:判决书,http://www.panjueshu.com/jilin/jilinshi/zhongyuan/lianzhong.html.
    4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李宏晨为参与游戏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是客观事实,因游戏中的一些问题也确实給李宏晨的精神带来影响和不快,但李宏晨在付出的同时,已经从享受游戏的乐趣中取得部分回报,并不因问题的发生而全部损失;而且李宏晨物品的丢失,北极冰公司仅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并不能确定是直接侵权人,被删除的复制物品本身不具备法律认可的价值,通过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正常的物品进行恢复,应当可以对李宏晨受到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李宏晨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转自:中科软件园,http://www.4oa.com/office/750/964/1734/1737/200511/79842.html.
    46“损害事故发生后,虽然权利人受有损害,但如果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的时候,赔偿义务人在赔偿其所受到的全部损失时,应当在赔偿额中扣除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利益”。王卫国:《民法(卷四)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47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48如我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49王卫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8页。
    [1]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卫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刘智慧:《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4]王卫国:《民法学(卷四)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新华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6][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8]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9]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10]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3]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4]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刘少军、王一轲:《货币财产(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石春玲:《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7]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张楠楠:《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李艳梅:《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代筱筱:《浅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蒙海滨:《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5]白哲:《论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2]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
    [3]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4]魏峰:《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的网络探究(下)》, http://www.zjdagong.com/show.asp?id=1149.
    [1]《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0日施行)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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