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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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题名:The Legal Myth of the State Ownership
  • 副题名: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
  • 英文副题名:Analyses on the Corporatization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 作者:王军
  • 论文级别:博士
  • 学科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 学位年度:2003
  • 导师:方流芳
  • 学科代码:030105
  •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 论文提交日期:2003-04-01
摘要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以及与这个神话有关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实践,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
    全文共九章。第一章导论,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简要评述法学和经济学关于国家所有权特殊属性的已有研究,介绍论文的一组基本概念和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介绍论文的结构和布局。第二章,从七个方面阐释国家所有权的实质特征,指出其国家权力的本质,进而揭示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较宏观的角度阐释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在较微观的层面上深入国企公司化的重要环节,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变化和实际作为,及其对公司立法、产权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影响。这三个具体环节分别是: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发行个人股。第八章,分析国有企业所有权让渡过程中的独特法律问题。第九章是结论。
    
    一
    
    迄今为止,所有试图通过公司化或者股份制“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举措和法律设计,都隐含着一个似乎毋庸置疑的信条: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不过是所有权的两种类型,二者在权能结构、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方面没什么不同;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属于法人,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与一般的法人所有的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对个人所有权有效的法律制度当然可以移植于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当然能够效法资本主义的建立于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造为规范的、具有竞争力的公司。
    这是一个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这个神话不恰当地夸大了“所有权”概念的涵摄力,掩盖了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指导了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理论和法律实践。
    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个人所有权的所有者是个人。用民法学的术语说,二者不过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并不能说明两种所有权具有实质差别。但实际上,正因为所有者不同,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
    对某一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作为人民个体成员的个人不可能确知其个人的权益份额,也不可能以其个人权益份额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成本无法量化于个人。国家所有权不得不选择代议制的运行方式,而有资格“代理”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唯一有资格受委托的“代理人”。国家因此成为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成本的唯一合法分配者。全体人民的任何个体成员都不
    
    可能转让其权益份额,也不可能“退出”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受侵害时,全体人民的个体成员无权请求司法救济。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一言以蔽之:前者的权益和成本无法自动量化于个人,必须依赖国家分配,国家包办一切;后者天然地落实于个人,权益与成本对应,无须国家主持分配。
    国家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内在悖论是: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代理人”;事实上(也同样有法律根据),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代理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
    个人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权,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行使的公权(或称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又凌驾于人民之上,它是实际控制人民的合法的强制力量。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权力的一切特征和属性,国家权力可能产生的一切危害和弊端都可能发生于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悖论其实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悖论。然而,各种行之有效的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却不被施用于国家所有权,反而被当作阻碍国有企业商业化或公司化改革的羁绊予以抛弃。决策者相信,国家所有权可以像个人所有权一样适合公司制度,国家可以像个人一样成为合格的股东,甚至比个人所有者作得更好;因为,国家是无私的,国家会考虑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不像私人那样惟利是图、目光短浅。
    
    二
    
     要解析神话,我们就不得不深入神话的内部世界,观察神话的结构和运转;而且,不仅要了解神话的现状,还要循着历史隧道,探析它的演变历程。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早期历史的考察表明,初始阶段的国有企业在目标、功能和治理方式上皆体现出浓重的政治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分配机制的一个部件而已。在理论上,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须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享有和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完成这一创举。所谓“权益”和“风险”,最终必定落实于个人。世上不存在可以始终漂浮在“集体”之上而不落实于个人的权益和风险。事实上,个人(全体劳动人民的个体成员)能享有多少权益和分担多少风险完全取决于国家分配。
    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劳动人民从未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并直接分享其剩余收益。真正拥有实际控制权(和“控制权收益”)并能优先享有剩余收益的人,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政主管官员、国企管理层以及国企职工。当然,他们的权益分配是有差别的。国家所有权的风险同样不可能自动均摊给全民的每一成员,国家权力的控制者(作为所有者的部分成员)具有将所有权成?
This dissertation is a study on the legal myth of the state ownership and the
    corporatization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
    
    Chapter one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issertation.As a civil law concept,the
    "ownership"includes the state ownership and private ownership.A good many person
    considers that there is no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wo kinds of ownership.This idea
    is the theoretic fundament of corporatization of China's SOEs.
    
    Chapter two points that the essence of state ownership is not a private right but a public
    power.This part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 and the state in the state
    ownership system.The model of"agency and principle"can not be used to interpret
    above relationship.The state is an"agency"of the people without the latter's consent in
    the state ownership system.State ownership is a kind of public power,which has all
    dangers a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interest and risk in the state ownership
    system.It is impossible that the whole people undertake risk or enj oy profit collectively.
    The state plays as a center rol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 and risk.
    
    Chapter four analyzes the restrictive and incentive system of the state ownership.This
    part points that the restrictive system of the state ownership is a kind of supervision fromthe state force.The essence of incentive system is the distribution of state rent.
    
    Chapter five and chapter six study the defining program and the evaluating program of
    state property.Chapter seven analyzes the widespread abus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in the program of the corporatization of SOEs.Chapter eight compares legal rules
    and defacto rules over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ownership of SOEs.
    
    Chapter nine is the conclusion,which is that the state ownership should not be used for
    commercial target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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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蒋一苇、陈佳贵(主编),《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3;曹凤岐(主编),《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年,页5。
    2 范恒山,《所有制改革:理论与方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67~191。
    3 参见韩康,“法人治理结构为什么会失灵”,《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2月22日。这段话是作者对有关法律设计的综述,随后,作者指出这种“完美”设计并未达到预期目标。
    4 陈清泰,“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5期,页7~13。另参见同一作者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9期发表的文章“公司治理——解开中国国企改革的关键一环”。
    5 林毅夫、蔡昉、李周,“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改革》1995年第3期。由林毅夫和刘培林执笔的另外一篇论文指出:“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歧义。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的股东也是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之众。中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区别不在于所有者数量是几亿还是几万;而在于企业能否以公平的条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中运作;在于能否克服大中型企业所固有的委托-代理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系列NO.C2000006,2000年4月。
    6 简新华,“代理成本与公司治理结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外文出版社1999年,页220。
    7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导言”页1。
    8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页203。
    9 参见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页120~128。
    10 参见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页5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页156;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266。
    1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45。
    12 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页307。
    13 该学者指出,按照德国民法,各种公法法人,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县区或镇政府及其各级政府机关都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参见孙宪忠,“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氏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646。
    14 参见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第三编“所有权”。
    15 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页307~308。
    16 Olimpiad S. Ioffe, Soviet Law and Soviet Reality(苏维埃的法律与现实),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5), pp.119-122.
    17 参见: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页272~278;“苏联法学界讨论改革时期的国家(全民)所有权问题”,陈汉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5期,页1~10;法学研究编辑部(编),《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页339~341。
    18 参见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页137。
    19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页253~254。
    20 参见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页14~15,144~155。
    21 梁慧星,“民法通则对原来民法理论的突破”,《中国法制报》1986年11月7日第3版;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157~163;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页314~318。
    22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页18。
    23 孙宪忠,“中国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氏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289~298;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212。
    24 参见邓荣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年,页45。
    25 董辅礽,“所有制改革与经济运行机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年第1期。
    26 参见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13~16、167。
    27 参见何诚颖,“如何认识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改革》1999年第2期,页52~56。
    28 参见单羽青,“谁是国有资产的最后所有者”,《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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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苏联民法立法纲要第21条、民法典第94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
    33 “民法通则”(1987)第73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第2条。
    34 该“条例”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35 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编),《苏联民法》(上),页308。
    36 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页134~135;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页156;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266。
    37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235。
    38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360。
    39 这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专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可能采取同样的措辞。例如,日本的大岛国夫教授在谈国有企业的“公共性”时,一边说国有企业归政府所有,一边又说“所有的终极主体是国民”。转引自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页233。
    40 这个定义的一个很重要的界定是两项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而“名义上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控制。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13。
    41 参见张维迎,“所有权、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氏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71。
    42 详细的分析参见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47~117;另参见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页14。
    43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页187。
    44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94。
    45 该理论认为,“所有权既具有浑然之内容,则其内容既得自由伸缩,例如所有权人于其土地上设定地上权或永佃权后,即须受其所设定之物权之束缚,然其本身似已成为不具何等权能之‘空虚所有权’(Nuda Proprietas),或曰‘裸体所有权’。然而,一旦其所设定之地上权或永佃权消灭,则所有权仍能恢复其圆满状态,譬如皮球压之则陷,脱之则圆,是即所有权之‘弹性’也。”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71年5月修订6版,页54。
    46 转引自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中外法学》2000第5期,页513~527。
    47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条(1)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48 以上外国宪法条文分别援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资料室(编),《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
    49 在西方世界,学者通常认为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是“全体纳税人”。这同样表明,国家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掌握和行使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参见斯蒂夫·汉克,“产权的必要性”,斯蒂夫·汉克(主编),《私有化与发展》,管维立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页43。
    50 本文不探讨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51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368。另参见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208。
    52 亚当·斯密论及公共设施(如运河和公路)时表达了这样的忧虑:让政府任命的委员会来管理运河和公路的话,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很可能把收取的通行税款消费在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运河和公路却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扩建。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页287~293。
    53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335。
    54 从经验主义思路分析民主模式的熊彼特指出,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人们称之为“民主”的政体,并不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作用不过是选出社会精英来治理国家。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页370~413。
    55 刘诗白,《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100。
    56 典型者如: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是由全体人民的代表——国家占有并行使其所有权的。因此,全民所有权又可称为国家所有权。参见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页175。
    57 参见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页79~81。
    58 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页33~71。
    59 由林毅夫和刘培林执笔的一篇论文指出:“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歧义。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的股东也是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之众。中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区别不在于所有者数量是几亿还是几万;而在于企业能否以公平的条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中运作;在于能否克服大中型企业所固有的委托-代理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系列NO.C2000006,2000年4月。
    60 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对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较成熟的分析工具。“租”或“租金”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古老概念,它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租金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例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创造、提高或者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来提高该集团的垄断租金。追求自然产生的租金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寻利”(profit seeking),而追求人为租金则称为“寻租”(rent seeking)。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它会通过生产新产品或者重新配置资源来创造价值;后者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它通过浪费有价值的资源来消灭价值。在政治性竞争中,政府官员获得了“设租”(rent creation)和“抽租”(rent extraction)的权力与机会,而其他人则被卷入“寻租”的竞争之中。“寻租”理论的系统介绍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16~146。
    61 卡尔·波普尔,“自由主义的原则”,纪树立等译,载“思想评论”网。另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91。
    62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页89。
    63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页154~156。
    64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页37。
    65 参见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玛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页663~665。
    66 参见保罗·约翰逊,《知识分子》,杨正润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36。
    67 2003年初,世界银行研究了国有企业治理方面的国际经验后,对中国的国企改革提出进一步商业化的建议,例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组合应当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适用于私营公司的同样法律来管理国有企业。参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从国际经验看中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14日。
    *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页97。
    68 公司化意味着国有企业完全仿照资本主义公司制度运行,国家所有权模仿个人所有权的方式控制企业。
    69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78年,页68~75。
    70 林毅夫、蔡昉、李周,“国有企业产生的逻辑”,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贸出版社1998年。
    71 参见路风,“国有企业转变的三个命题”,《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卷第1期,页81~83。
    72 参见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62~69。
    73 参见路风,“国有企业转变的三个命题”,《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卷第1期,页84~85。建国初期,党—国家对“官僚资本企业”实行没收政策,为了便于接收,企业原有管理机构被暂时保留下来。随着党、团、工会组织在工矿企业中逐步建立以及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逐步增强,1951年,党—国家发起政治运动,清洗旧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治理关系。1951年冬到1952年6月,在国家机关和公私企业中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使党—国家动员、组织工人阶级和控制企业的实力进一步增强。参见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页49~53。
    74 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企业曾经实行过各种各样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三人团”,到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实行的“厂务会议”和“工厂管理委员会”,其中都有职工代表的身影。解放战争时期,公营企业普遍施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存的制度。详细的历史记述参见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7~18。
    75 1957年中共中央提出,企业应该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随后,原来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被改为常设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1957年4月)。同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一语非常恰当地概括了党与职工民主的关系。“文革”结束后,“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顾大椿,“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国家经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企业管理司(编),《国营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4年,页109~112)。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须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其组织原则依然是“民主集中制”。
    76 各种附属于国有企业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劳动服务公司”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这些学校和公司大多无偿或者廉价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并与企业发生各色各样的关联交易。参见王凤岭(编),《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页5、76。
    77 参见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页213—214。
    78 有研究人员在1996年对508家企业调查后统计,企业福利机构经费相当于企业利润的百分比:私营企业为0.093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为0.2123%,而国家控股企业为25.041%,未经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竟高达457.73%。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页209。
    79 第一个“共产主义”国家的创始人列宁认为,全民监督国民经济,则必须消灭企业,将全国银行和工业合并为一个大“辛迪加”,也就是说,全民监督与企业制度无法兼容。他说,“无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困难,就是在全民范围内实行最精密的、最负责的统计和监督,即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工人监督。”(引自“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写于1917年10月。)而“最主要的监督办法”是:“(1)把所有银行合并为一,由国家监督它的业务,或实行银行国有化;(2)把各个辛迪加即资本家的最大垄断组织(糖业、石油业、煤业、冶金业等等辛迪加)收归国有;(3)取消商业秘密;(4)强迫工业家、商人以及一般企业主辛迪加化(即强迫他们合并为各种联合组织);(5)强迫人民联合在各种消费合作社中,或奖励这种联合并且对它们实行监督。”银行国有化的用意是什么呢?“由于对各单个银行及其业务不可能实行任何真正的监督(即使取消了商业秘密等等),就无法查出它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虚设企业和成立分行,以及使用顶名人等等的时候采取的一切极复杂、极纷繁、极狡猾的手段,只有把一切银行合并为一,才有可能实行真正的监督……”(引自“大难临头,出路何在”,写于1917年9月。)上引两篇文章载于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编),《列宁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法律出版社1959年,页91、93、113。
    80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65。
    81 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36~137。
    82 (1)中央各工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由1953年的2800个增加至1957年的9300个,占国有工业企业总数的60%,其工业总产值占国有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2)直接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90%由中央各部安排,指令性指标不断增加。(3)重要的生产资料均由中央统一分配。1953年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为227种,1957年增加到532种。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37~138。
    83 1978年以前,国有企业也反复试行过利润留成和奖励基金制度,但一直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安排,总体上是“统收统支”体制。参见何盛明(主编),《中国财政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页87。
    84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106。
    85 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1956年5月)。
    86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计划方面减少中央指令性指标,扩大地方企业主管人员的权限;(2)中央只编制年度计划,季度、月度计划由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决定;(3)简化计划编制程序;(4)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但企业的分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控制);(5)改进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详见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40~149。
    87 混乱的表现是,国民经济比例失衡,地方基本建设投资急剧增长,信贷膨胀,货币超发,形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局面。详见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页70~79。
    88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09。
    89 详见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页97~102。
    90 中共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1961)。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经济改革初期。1978年4月,国家经委在京召开企业管理改革试点座谈会,会议要求着重解决“五定”问题。参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0年大事记(1978~1998)》,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页7。
    91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11。
    92 详见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页134~143。
    93 例如,1973年的“统配部管物资”增加到617种,超过1966年的579种。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页102、141。
    94 详见武力,“五十年代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及其原因”,此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十年代国营企业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研究报告之一,
    95 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63。
    96 即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凡是重大问题均须交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厂长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徐之河、徐建中,《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页176~177。
    97 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23。
    98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页272~277。
    9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6~7。
    100 参见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1979年7月),这五个文件主要是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提高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
    101 1981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国营工业中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10月,国务院又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的意见”。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很多,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等。到1981年底,实行这种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已达4.2万家。
    102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利改税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为利税并存阶段。1984年10月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全以税代利,将企业上缴利润全部改为上缴税收。“利改税”的目的是通过税的方式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剩余分配,以固定企业的“经济责任”。然而问题是,如果国家是企业所有者代表的话,那么“利改税”等于国家放弃了所有者向国有企业索取剩余的权力,而只是以政治国家的名义征收税金。关于这个问题参见田纪云,“国营企业推行‘以利代税’的一些认识问题”,《人民日报》1983年2月7日。田纪云认为,这个问题不会改变国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
    103 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1985年9月,国务院又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作出了14条规定,要求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
    104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 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继续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105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规定”(1986),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06 参见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该条例宣称承包制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承包制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承包制的主要形式有:(1)“双保一挂”。双保,即保上交税利,保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挂,即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2)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在核定上交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3)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进行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5)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实行的有石油、煤炭、石化、冶金、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承包制的理论分析,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52~173。
    107 本文不认为承包制是国家和经营者共享剩余索取权。“共享”观点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69。承包制把通常意义的企业所有权安排颠倒过来:所有者让出剩余索取权而成为获取合同收益的一方。然而,所有权的成本和风险依然由所有者承担。因此,企业承包者“包盈不包亏”、短期行为严重,是不可避免的。
    108 1991年9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的20条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109 周叔莲,“20年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理论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3期,页1~11。
    110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
    111 在这一改革思路下,企业控制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始终无法摆脱“放—乱—收—死”的恶性循环。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119。
    112 譬如有的学者就认为,在企业财务统收统支的经营体制下,管理人员虽然缺乏积极性,但也无法通过侵蚀利润和国有资产追求自身利益。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改革》1995年第3期。
    113 关于“控制权收益”,参见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案研究”,《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114 薄一波在回忆录中说,“大跃进”以来,一些单位的党委领导变成了党委书记一人包办,有人称之为“书记一长制”,当时生产技术工作中的许多“瞎指挥”和“无人负责”现象与此有密切关系。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页964~965。1957年前后的“鸣放”期间,各种报刊上登载了大量批评国营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浪费资财、公款消费等现象的杂文小品文。例如,当时《中国青年报》刊发的“×××的威风”一文揭露了某联社主任的腐败行为,打油诗“婆婆多”讽刺了工厂中管理人员人浮于事、互相推委责任和过度职务消费的现象,“×书记万里搬家记”和“新院长善治家”批评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以权谋私行为。参见段跃(编),《乌昼啼:“鸣放”期间杂文小品文选》,中国电影出版社1998年,页283~286;346~347;363~365;371~373。
    115 企业经营权和负责人权力的法定范围可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
    116 国企负责人历来与行政官员一起纳入同一任免渠道,都是根据官员本人和任职单位的行政级别,将任免权限分配到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党和国家机构。国企分为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直属企业和部、委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国务院直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任免。部委直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历来由部、委任免。但是,1998年之后,国务院最新推出的管理方案是收回部、委对500个大型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权,这500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将由国务院、中共中央的“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任免。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也是根据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任免。1997年,中共中央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其主要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如下:(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企负责人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必须按照人事任免权限选派和推荐;(2)“国有企业党的工作要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财务决算和资产重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公司制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是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厂长(经理)、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3)在公司制企业中,如果人选同时具备担任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条件,可以身兼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者是党委副书记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担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以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层干部的任免要事先经过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考察,然后,由企业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最后,以厂长(经理)的名义任免。转引自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21~423。
    117 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335~337。
    118 有研究认为,尽管企业有辞退职工的法定权力,但由于种种“非经济”原因,企业仍倾向于“自愿不解雇”,就如本文所指出的,将用工权移转给职工本人。参见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页68、100~101。
    119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国有企业“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同时要求在企业中普遍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6年9月,中共八大提出,在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61年9月,中共中央公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肯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并明确了职代会的职权。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遵行党委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1988年4月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是企业工会。1992年4月3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120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
    121 1990年代初对400多家国营企业的一项调查问卷表明,在职工能够参与决策事项中,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住房分配”、“工资和奖金的决策”、“辞退(或开除)工人”、“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制定”、“企业自留利润的使用”。参见董辅礽、唐宗焜(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制度与效率》,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年,页46。
    122 但职工可能拥有一些非正式的控制权,比如职工通过“激烈行动”而获得的对企业的控制。详见本文第八章。
    123 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特殊化问题在“文革”前就引起中共中央的严重关切。1979年,邓小平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特殊化”问题的严重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并拟订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271~277。
    124 参见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页217、221。
    125 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统称为“股份制企业”。
    126 关于我国公司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页18。
    127 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1986年12月)。
    128 例如“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1988)规定,省属和利润归省财政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须报省经委、省体改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第7条);“海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1991)规定,审批机构是“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第48条)。各地的规定各有不同。
    129 例如“海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1991)规定,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由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资产评估审查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税务厅下达确认书(第49条)。
    130 例如,“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1992)规定,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政府体改部门批准(第73条)。
    131 参见方流芳,“公司审批制度与行政性垄断”,《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132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页18。
    133 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宣称的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和“原则”看,该“办法”以及两个“规范意见”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设定规章。
    134 例如,电力工业部“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1993)规定,电网公司和电厂股份制试点,必须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再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规定,“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经贸部直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等资料并提出意见。
    135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3条,“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15条。
    136 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第6条。
    137 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第7条。
    138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4条
    139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2条
    140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另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第19条。
    141 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1993)第18、20条。
    142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
    143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89、94条,“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58条。
    144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页19。
    145 我国公司法“总则”一章的部分条文与这次会议的决议内容在文字上都是一样的。以下作一对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参见公司法第4条第2、3款)。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5条)。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参见公司法第4条第1款)。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参见公司法第6条)。要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参见公司法第7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146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147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12月20日)。
    148 李巧宁、赵悦,“猴王大股东解谜”,《财经时报》2001年3月13日。
    149 参见卢晓利,“炒股炒亏的五亿元哪去了”,《证券时报》2001年3月26日。
    150 王智、贾伟,“猴王集团破产案再起悬念”,《经济日报》2001年3月15日。
    151 参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券报》1993年11月30日。
    152 卢晓利,“ST 猴王:弄虚作假‘集大成’”,《证券时报》2001年3月28日。
    153 卢晓利,“ST 猴王:弄虚作假‘集大成’”,《证券时报》2001年3月28日。
    154 李巧宁、赵悦,“猴王大股东解谜”,《财经时报》2001年3月13日。
    155 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页79~80。
    156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发〔1997〕16号)。
    157 在本文第七章第三节援引的康赛集团案中,康赛集团管理层就是通过这种手法炒作本公司的股票。
    158 中国证监会“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8日)。
    159 “宜昌有关负责人承认猴王集团曾剥离资产”,《证券时报》2001年3月20日。
    160 谢潞锦,“黑手是怎样伸向ST猴王这个‘唐僧肉’的?”,《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7日。
    161 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页120。
    162 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页110。
    163 施勇峰、吕鹏、江时强,“有关方面披露猴王集团资产‘缩水’30多亿元详情”,新华社2001年3月24日。
    164 王智、贾伟,“猴王集团破产案再起悬念”,《经济日报》 2001年3月15日。
    165 施勇峰、吕鹏、江时强,“有关方面披露猴王集团资产‘缩水’30多亿元详情”,新华社2001年3月24日。
    166 参见:骆晓鸣,“宜昌有关负责人承认猴王集团曾剥离资产”,《证券时报》2001年3月20日;卢晓利,“炒股炒亏的五亿元哪去了”,《证券时报》2001年03月26日。
    167 王智、贾伟,“猴王集团破产案再起悬念”,《经济日报》 2001年3月15日。
    168 最大债权人(华融)对猴王集团破产的抗议,经过短暂的激动和喧嚣后,很快就没有下文了。
    169 宜昌市市长助理、猴王集团国有资产持有机构负责人解释猴王集团破产前分离资产的理由之一是,猴王集团破产会给8671名职工造成利益损害,分离部分企业,可以分流部分职工,减轻社会压力。“猴王集团破产前曾分离11家企业”, 新华社2001年3月27日。
    170 谢潞锦,“猴王集团破产焦点,究竟是一笔怎样的帐”,《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0日。
    171 吕鹏、江时强,“华融等三大债权人向湖北高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新华网武汉2001年3月23日电。
    172 2001年3月湖北省省长张国光曾经亲临宜昌解决猴王破产案。参见田路,“职工、董事怨声载道,猴王股东大会炸了窝”,《财经时报》2001年3月30日。
    173 2001年4月即有宜昌市政府高层人士指出,“湖北省高院肯定会考虑省政府的意见,所以直接受理ST猴破产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次让债权人补充材料,下次也许还会以更多的理由不受理或暂缓裁决。”卢晓利,“前后两次‘变脸’,宜昌玩ST猴王于股掌之间”,《证券时报》2001年4月16日。
    174 “猴王集团正式退出ST猴王”,《中国证券报》2002年7月30日。
    175 “猴王集团受贿贪污案两主犯被终审判决”,《三峡晚报》2000年11月2日。
    176 骆晓鸣、卢晓利,“上市以来大规模欺骗,谁该对猴王事件负责?”,《证券时报》2001年3月29日;刘国芳、李清理,“ST猴王疑团重重,职工民怨沸腾”,《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其实,在特派员稽察期间,湖北省的某些负责人就在公开场合讲,易继纯和朱黎阳“都是好同志,没有问题。猴王集团是个好企业,要好好支持”。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页355。
    177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调查表明,破产企业领导人中,当“翻牌”企业领导的占26%,升官的占9%,调任其他企业领导职务的占23%,被免职或退休的占42%。转引自“企业破产逃债遇上制度克星”,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际网页(2002年9月3日)
    178 破产企业故意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已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
    179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
    180 谢潞锦,“猴王集团破产焦点,究竟是一笔怎样的帐”,《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0日。
    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4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12、14条。
    183 这已经被认为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祸害深远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认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首先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即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其次是,“审判活动行政化”。即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第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即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参见“肖扬详析法院改革八大目标”,《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9日。这三个“严重问题”都为党政系统干预和控制司法审判提供了便利条件。
    184 稽察猴王集团的特派员路耀华在其“实录”一书中写道,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第37办事处“八进八出猴王集团公司,前后呆了八个多月”。参见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前言”,页4。但我们无法知道,这“八进八出”的八个月究竟花费了国家财政多少钱。
    185 参见:骆晓鸣,“宜昌有关负责人承认猴王集团曾剥离资产”,《证券时报》2001年3月20日;卢晓利,“炒股炒亏的五亿元哪去了”,《证券时报》2001年3月26日。
    * 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编),《列宁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法律出版社1959年,页113。
    **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页132。
    186 林毅夫、蔡昉、李周,“国有企业产生的逻辑”,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贸出版社1998年。
    187 张维迎同样认为,政府主管部门集中计划的代价是资源配置无效、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的损失以及政府官员方面严重的“代理问题”。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15。但是张维迎认为集中计划能够严格限制企业经理的偷懒则是不符合事实的,详细分析见下文。
    188 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188、197。
    189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指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1952年1月9日,薄一波在“为深入地普遍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的报告中列举了若干重大贪腐案件,并指出当时的贪污、浪费和违反财政纪律的现象“相当普遍存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组(编),《保持廉洁反对腐败文献选编》(内部发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7、15。
    190 参见李富春,“厉行节约,为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195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组(编),《保持廉洁反对腐败文献选编》,页66~73。
    191 1957年2月8日的中共中央“关于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仍然把整治贪污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参见李雪勤、李雪慧(主编),《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49。
    192 这次“新五反”不同于1952年的“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193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要求,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当把所有亏损的企业排队,并且查明亏损原因,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亏损问题。凡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的企业,必须力争在1963年第一季度内,至迟在第二季度内,消灭亏损现象,并且由亏损转为盈利。”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组(编),《保持廉洁反对腐败文献选编》,页90~102。
    194 参见田纪云,“国营企业推行‘以利代税’的一些认识问题”,《人民日报》1983年2月7日。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指出,“少数企业领导班子……搞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甚至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截留上缴利润,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等。”同年3月,赵紫阳在“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又指出,“现在不少企业乱摊成本、偷漏税款、截留上缴利润等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1081、1201。
    195 王炽、王雷鸣,“李金华报告1999年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新华社 2000年7月7日。
    196 丛亚平,“去年对国有企业的经济审计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高达228亿元”,《北京青年报》 2001年1月6日。
    197 李建兴,“审计署企业审计发现三大突出问题”,《人民日报》2003年1月24日第2版。
    198 这六类属于“严打”对象的职务犯罪是: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金融领域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基层多发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华社北京 2002年5月29日电,“检察机关将严打六类严重职务犯罪”。
    199 重庆市和江苏省的有关数据,转引自张严,“要治厂先治党——关于‘穷庙富方丈’现象的剖析”,《人民日报》1997年3月21日。
    200 胡世涛、冯岐骏,“关于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调查及对策”(2001年10月),中国检察日报社“正义网”
    201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李继华的调查数据表明,从1998年至2000年10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7.6%。犯罪嫌疑人系国有企业单位的13人,事业单位的4人,国家机关单位的1人,金融机构的1人。他们中犯罪时的最低年龄只有19岁,犯罪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李继华将这种职务犯罪低龄化趋势称为“26岁现象”。李继华,“腐败新动向:犯罪分子平均年龄25.6岁”,《中国信息报》2000年11月24日。
    202 “‘前车’不远,‘后车’又覆”,《南方周末》1996年8月9日,第9版。转引自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19。
    203 “首钢挖出5条大蛀虫”,《劳动报》1996年7月23日,第2版。转引自方流芳,同上注引文。
    204 关于携款外逃事件的综合报道,参见王永前、周清印,“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半月谈》杂志社特供,新华网 2002年8月20日;师永刚,“追捕外逃贪官”,《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0月25日。
    205 2002年据山东省检察机关统计,在当前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案件发案比例逐年上升,且挪用公款数额日益增加。与以往挪用公款多用于个人购房、炒股相比,利用公款注册私营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当前挪用公款犯罪的新动向。新华社济南2002年6月17日电,“警惕挪用公款‘借鸡下蛋’现象”。
    206 例如,山东某酒厂厂长为帮助其内弟开办纸箱厂,私下以酒厂的名义向银行担保贷款50万元,后来纸箱厂因管理不善破产,无力还贷,酒厂负连带责任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近65万元。李晓波、李勇,“堵住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黑洞 ”,《法制日报》2001年3月31日。
    207 李士忠的原话是,“法人层次多,严重失控,不少单位都有四、五级公司,经营者都不知道有多少子公司,如何控制”。许晖、杨扬,“国资流失十大漏洞”,《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5日。
    208 参见王永前、周清印,“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半月谈》杂志社特供,新华网 2002年8月20日
    209 段跃编的《乌昼啼:“鸣放”期间杂文小品文选》就反映了1957年“鸣放”期间人们以笔为武器揭露和批判各种不良现象的历史。
    210 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8号。
    211 1998年以前,在北京市,任用一名市直管总公司行政副职,大致要经过如下程序:(1)由总公司提名、上报工委(“工委”是“工作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共北京市委内设的分管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大致有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城建工作委员会、商贸工作委员会、外经贸工作委员会等);(2)工委初步研究同意后,与组织部主管处室协商;(3)由工委和组织部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协调;(4)由工委和组织部进行考察,形成正式考察材料;(5)工委讨论研究同意正式上报市委组织部;(6)组织部主管处室召开处务会讨论后,向主管部长进行汇报;(7)提交部务会讨论;(8)报市委主管书记审批;(9)由市人事局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任用材料;(10)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后正式对外公布。这与党政干部的任用程序基本一致。任用一名行政副职的时间通常在三个月以上。详见北京市委组织部课题组,“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与管理问题的调查”(1998),载“北京党建”网页
    212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离任审计起源于山东菏泽。菏泽的经验是:由一位地委副书记负责,组成一个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委、工商、税务等12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督促落实离任审计。随后,中央纪委肯定了这一做法,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但是,目前在各地进行的离任审计,大多数是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的,执行情况也仅限于党委的组织部门进行例行监督。因此,难免出现审计受阻现象。有时候,即使发现了问题,由于领导对该问题不重视或有意掩盖,离任审计便无从进行。而且,离任审计很容易蜕化为例行公事,甚至沦为个别领导排除异己的工具。士心,“离任审计:再铸一柄反腐利剑?”,《中国青年》2000年2月号。
    213 参见蒋黔贵(时任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2日。
    214 具体而言,一是不好监督。有的厂长(经理)认为自己作为党员行政领导,也是上级党组织考察任命的,对党委的监督工作不理解。二是无法监督。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不接受监督,党组织也无有效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调动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失误了,只要查不出个人贪污,损失再大,也不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党组织对资金运作过程的了解,只能凭主要负责人的介绍。如关系搞不好,党政主要领导“顶”起来,党的领导就可能被“晾起来”,企业行政工作不理会党委,党组织就成为“摆设”。三是无力监督。同级纪委对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很难发挥有效作用,企业审计、监察等部门都是专门的职能监督部门,但由于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都在本企业,事实上无法对其领导进行监督。企业外部的监督,如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由于部门分工,条块分割,很难形成整体合力。详见北京市委组织部课题组,“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与管理问题的调查”(1998),载“北京党建”网页
    215 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从来都声称要依靠群众监督,厂务公开就是群众监督的措施之一。2002年3月,中纪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和广大企事业的干部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厂务公开。同年6月23日,新华社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参见:新华社2002年3月20日报道;江泓,“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哪些‘厂务’须公开”,新华社北京2002年6月23日电;冀文海,“‘厂务公开’改善国企治理结构”,《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5日。
    216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1998)和“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1998)规定,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稽察特派员实行三年任期制、行业回避制,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稽察特派员只负责察帐,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
    217 (国有企业监事会)刘社建,“后稽察特派员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学消息报》第28期总393期(2000年7月14日)。
    218 参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年9月)。
    219 “国有企业监事会堵住国有资产流失‘黑洞’”,《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2月1日。
    220 “北京市首批监事会进驻国企”,《北京青年报》2001年7月24日。
    221 参见“刑法”第165~169条、第382~396条。
    222 检察机关也有可能提起民事诉讼。例如2002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民事公诉案”)。该案的诉由是,国有事业单位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将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以低价拍卖给洪素琴等19名被告。据调查,拍卖价格大大低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同时拍卖过程中还存在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低价竞买行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确认该县良种场与洪素琴等19名被告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详见李建平、岳耀勇,“民事公诉:保护国有资产的新尝试——透视浙江首起民事公诉案”,《法制日报》2002年8月14日第3版。
    223 200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报告指出: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1)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3)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4)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帮助建立防范机制,减少了职务犯罪和建设资金流失。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 ,“中国检察”
    224 2000年,沈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聘请铁西区检察院反贪局长李长森、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李立景分别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和监事。于克,“检察官当上公司董事”,《经济参考报》2000年11月1日。
    225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高检发〔1999〕24 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办案不能只讲法律效果,还得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要文明执法,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决不能“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李沉浮、苏生地,“误入‘鞋’途不能自拔”(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鲍绍坤),《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1月17日。
    226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高检发〔1999〕24 号)。
    227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贾疆在其“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要全心全意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一文中写道:“对于牵涉重大法律政策问题或者对整个经济工作、企业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参见中国检察日报社“正义网”
    228 事实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均归党政系统控制。从监护国家所有权安全的视角看,检察机关只不过是主管国有企业的党政系统下属的一个监察部门——下属部门显然不可能监督上级领导。
    229 詹森和麦考林指出,企业本身的市场即资本市场制约着代理成本的大小。所有者有权把企业整个或分拆卖掉,在资本市场上,管理者经营的企业被所有者出售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所有者发现其他人对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高于自己的评估,他们就会出售自己的企业。显然,其他人可能在监督方面比他们更有效率,或者一个具有杰出管理才能和足够财富的个人可能购买该企业。在后一种情况下,由单独个人买下的企业就会完全消除代理成本。Michael C. Jensen and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参见中译本“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载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页30。
    230 汉斯曼认为,敌意收购对公司管理层日常经营中的懈怠可能无能为力。敌意收购的热潮兴起于1980年代,在此之前鲜有发生,然而股权分散的商事公司早在一个世纪前在美国就已经非常普遍了。这说明,敌意收购并不是一个关系到公众公司长期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机制。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页83~85。
    231 德姆塞茨指出,分散的股权可能通过转让而充分地集结起来,然后以外部接管或委托投票等方式达到规训管理层和降低所有权成本的效果。他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说法使人感到困惑,因为,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根本不可能把宝贵的资产控制权拱手交予他人,除非此人与自己具有共同利益。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第一卷)》,段毅才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页245~249。
    232 一个相关案件可以说明国家暴力被滥用的危险。2002年12月5日,《南方周末》报道了一起地方党政系统操纵司法机器侵夺私人企业、陷害私企业主的案例。此案发生于河北省卢龙县。1993年6月,卢龙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的永平联合社承包给天津一家造纸厂。遭到该企业负责人姚青山的强烈反对。两个多月后,姚青山被卢龙县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随后,县政府主持召开有县乡镇企业局、工商局、审计局、法院、农业银行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求法院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裁定永平联合社破产。河北省卢龙县原县法院院长贾庭润接到这个案件后,发现“整个卷宗里找不到犯罪证据”。法院对该企业的调查证明,该企业属于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合伙的“红帽子”企业,企业主的身份是农民,不属于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然而,县领导已经决定将姚青山打入牢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一位领导甚至私下劝贾庭润:“给(姚青山)判个二三年,等几年这些领导不干了,再给他平反不就行了。”贾庭润坚决抵制县领导的错误决定。但他恪守法官良知的结果就是被革去院长职务、被贬为县司法局一般干部,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工资由原来的620元降为350元。当然,这个私企业主也被卢龙县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事发8年之后的2002年11月,卢龙县法院开庭重审姚青山一案。冤案有了转机。然而,企业早已成为废墟,姚青山也已残疾。郭国松,“恪守法官的良知有多难?”,《南方周末》2002年12月5日。
    233 “公司法”第57条、第123条第2款、第128条第2款。
    234 参见“公司法”第37~54条,第102~128条。
    235 参见“公司法”第60条第1款、第61条第2款。
    236 参见Donald C. Clarke(郭丹青),“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法大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页120。
    237 见下文“湖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审批程序”中的审批依据(2)。有研究者认为,政府部门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事实上经营者自己决定激励方式和标准,经营者收入水平不能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熊志军,“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难点与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9月14日。
    238 这些“标准”显然是非常有弹性的。另外,将“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作为评估管理者报酬的一个指标似乎不妥。因为,“职工工资水平”通常是企业管理者决定的,以职工工资增长作为提高管理者报酬的参考指标,可能导致管理者为提高自己的报酬水平而不顾实际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39 转引自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湖南劳动保障信息网”的“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栏目
    240 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1997)规定,国家的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地区、部门的重大工资收入政策必须报中央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收入管理,承担相应的宏观调控责任。
    241 在约束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对管理者的激励很容易变成管理者自己决定的“激励”,这也是控制权滥用的现象之一。
    242 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243 例如,2001年4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出三项制度改革,试图强化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剥离国有企业的“行政色彩”。这三项制度是:(1)在人事方面,国企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2)在劳动制度方面,取消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的身份限制。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3)在收入分配方面,建议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技术人才。
    244 从以下规范文件中皆可读出激励措施的等级分配色彩。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1992)规定,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一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的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至二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殖、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1997)指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根据完成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绩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把经营者工资收入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倍数以内。在地方政府,2002年底,湖南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小型、中二型、中一型、大二型、大一型、特大型区分,其“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分别为2.5倍、3倍、3.5倍、4倍、4.5倍、5倍。转引自吴湘韩,“湖南国企高管年薪不再旱涝保收”,《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3日。
    245 路风,“国有企业转变的三个命题”,《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卷第1期,页93~103。
    246 路风,“国有企业转变的三个命题”,《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卷第1期,页101。
    247 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248 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249 “于志安事件的思索”,《瞭望》1995年第49期。转引自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19。
    250 参见喻新安,“红塔:体制不变,换谁也难干”,《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5月31日。
    251 朱文轶,“李经纬事件调查 ”,《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第43期。
    * 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胡骑、席学媛、安强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页201。
    252 参见国家国资局政策法规司,《法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119~120。
    253 1989年11月中共中央13届5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启动了第五次“清产核资”。
    254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中共15届4中全会通过)。
    255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27条规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而按照“公司法”(1993)第7条的规定,国家企业改建为公司时必须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256 1989年8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国资局”)要求各地方研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政策,提出界定依据、政策原则和管理办法方面的建议,以便研究制定统一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界定。参见国家国资局“关于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1989)。
    257 例如,国家气象局“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3)第3章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规则;水利部、国家国资局“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规定了若干界定“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第3章规定若干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规则。
    258 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1994),其中规定:中心支行、省分行及总行使用信用社管理费形成的资产,归农业银行所有,属国有资产。再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
    259 例如,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2);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劳动部、国家国资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1997)。
    260 例如,深圳市企改办“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4)在产权界定的规则上,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有所增减: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部分增加3条界定规则,另增添挂靠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规则,但在国有企业部分删减一条界定规则。再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8)在相应条款却删除上述两个界定规则。
    261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区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界定规则。地方规章也一律是这种体例,至多补充上挂靠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参见深圳市企改办“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4)。
    262 1996年国税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第14条)
    263 唯一能找到的一个例外是深圳市企改办“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4),其中专门规定了挂靠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规则。
    264 参见王凤岭(编),《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页237~240。
    265 参见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266 参见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14条。
    267 在下文的第二类个案中,我们会看到原集体企业一旦被界定为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最先的动作就是任命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68 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第32条规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269 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第16条。
    270 参见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第18、19条。
    271 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第17条。
    272 以集体科技企业为例,国家科委和国资局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其下可设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发文、档案及公章保管等项工作。国家科委、国家国资局“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6),第3条。
    273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24、25条,另见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第22条。
    274 例如,民政部的计划财务司有权处理该部直属企业的产权界定和纠纷。民政部“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第3条。
    275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28条。
    276 国家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第26条。
    277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28条。产权界定本来就是要确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因此,当有关各方对企业资产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发生争议时,这一规则无法告诉人们应当适用何种界定程序。
    278 北京市国资局“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1997),第4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8),第11、12条。
    279 吉林省国资局“吉林省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操作暂行办法”(1999),第5条。
    280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29、30条。
    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指出:1、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中所谓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显然指的是“国有企业”,换言之,非国有企业者不得援引此例提起行政诉讼。
    282 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第31条。实践中,与集体企业发生产权界定争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通常是该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参见下文个案分析),因此,上述法条所谓“司法程序”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会以行政诉讼的形式出现。
    283 参见“赵立新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批复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15号。该判决指出:“其他经济成份”是指除全民所有制经济成份以外的其他所有制成份,赵立新(原争议企业经理)与成套公司(争议企业)或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产生的纠纷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指的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第31条)。
    284 该案事实主要参照:方大丰,“长沙:挥别国企”,《财经》2000年9月号;石家友,“‘阿波罗置换’震动长沙国企”,《中国青年报》2000年10月31日;刘雪梅,“明朗MBO:友谊阿波罗情理法兼顾三方共赢”,《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1月26日财富版。
    285 据胡子敬本人透露,最初拟定“友谊阿波罗”改制方案时,其个人持股是30万。由于难以吸引外人融资,胡“不得不一次次往返于市政府大院,希望市里同意给自己更高的认股权限。反复做工作后,市里同意胡持股500万,其中400万政府融资。”参见刘雪梅,“明朗MBO:友谊阿波罗情理法兼顾三方共赢”,《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1月26日财富版。
    286 参见“刑法”第396条第1款。
    287 中央政府曾经规定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一律不得以股份的形式分给个人。参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的“原则”第(四)项。但是,在推进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这一禁区出现了松动,一些地方立法允许将原来列为集体资产的企业历年积累中的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例如,“甘肃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3)第13条,吉林省体改委、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1994)的“产权界定”部分,“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5)第26条第8项。1997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的上述规则予以认可(第13条)。一些地方政府显然走得更远,并未将量化资产的范围局限于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一些地方立法明文规定,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或称“集体积累”)量化为个人股,这种个人股主要是“分红权”,通常限制转让和继承。例如,“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2)第11条,“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3)第8条,“甘肃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3)第19条,“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4)第17条,“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4)第15条,“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4)第12条,“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试行)”(1995)第22条,“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5)第31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8)第四部分的规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表明中央政府承认了量化集体资产的合法性。“通知”指出,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通知”还规定,为支持企业改制,国家优免个人“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总的来说,尽管中央政府的法律文件没有一般性地允许量化集体资产,地方政府的立法也仅仅是允许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有条件地量化部分集体资产,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比较起来,后者的政策和法律限制显然宽松得多。
    288 周静恺、肖世峰,“‘三个符合’突破传统桎梏—‘友谊阿波罗’改制备忘录(下篇)”,《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0月27日。
    289 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熊志军(时任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副司长),“国有企业利用贷款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8月27日评论版。
    290 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第8条第2项)。
    291 参见刘雪梅,“MBO重新点燃国企经营者财富梦”,《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7月16日第29版。
    292 我看不出三家企业在产权界定方面有什么实质区别,但为何惟独“友谊阿波罗”的产权界定和量化配股不算“国有资产流失”呢?
    293 新华社评论员,“制止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29日第1版。
    294 王莹,“法院生效判决为何执行受阻”,《人民日报》2000年7月20日;杜登彬,“2654万资产究竟属于谁?”,《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8月10日。
    295 潘圆,“国企公司欲罢集体厂长”,《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22日第2版。
    296 潘圆,“集体企业路在何方”,《中国青年报》2001年1月10日。
    297 罗旭辉、张婷,“‘流亡’的法定代表人”,《中国青年报》2001年4月30日第2版。
    298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第6条。
    299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8年的调查表明,73.3%的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是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参见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1998”,《管理世界》1998年第4期,页137。本文援引的案例:(1)廊坊开发区中油管道正泰物业公司(简称正泰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简称管道局)在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申报成立的“三产企业”。该企业于1993年5月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是,管道局短期借款(累计15329万元)、局机关职工集资(81.7万元,1995年12月归还)和局有关单位的扶持资金。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审计意见书”〔2001〕审意字第7号。原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刘自力皆由管道局任命。(2)北京依达羊毛衫厂(原北京羊毛衫试验厂)创办于1981年,是国企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下属的集体企业,范佩莉于1987年被针织公司任命为该厂厂长。
    300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党组织关系上的统辖权势必使得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超乎寻常的干预能力。
    301 在正泰公司个案中,该公司之所以执意要解除与管道局的“挂靠”关系,就是因为1998年以来管道局不断干扰公司事务。例如,管道局让正泰公司接管一个已倒闭的饭店,又强行要求正泰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一家个体户合资组建塑钢材料公司。
    302 被称为“二国营”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权力的广泛和专断性上与国企法定代表人极其相似。关于国企法定代表人权力和利益冲突的分析,参见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19~438。
    303 参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章。本文援引的四个案例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争议。
    304 参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
    305 例如:(1)太原南郊公司案。1998年4月,南郊公司请求小店区委和政府批准公司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此举引起了该区乡镇局和国资局的强烈不满。该区随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整顿领导小组,进驻该公司。同年7月25日,整顿领导小组试图强行接管该公司,遭到了该公司职工强烈反对。区政府于是调集公安和检察机关力量强行查封南郊公司。随后变更公司隶属关系,罢免该公司总经理,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2)北京外贸依达羊毛衫厂案。1997年该厂开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为将来的股份制改造做准备。当时针织公司(羊毛衫厂的主管机关)为了堵上其3000万元的亏空和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缺口,意欲借改制的当口,将羊毛衫厂的集体资产平调总公司。这遭到羊毛衫厂的反对。法定代表人先后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始终没有合理解决。最终矛盾升级,矛头直指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21日,针织公司派人前往羊毛衫厂宣布罢免厂长范佩莉职务并任命新厂长。而羊毛衫厂的数十名职工则将针织公司人员拒之门外,罢免和任命未能进行。(3)正泰公司案。2000年初,正泰物业公司向主管机关管道局申请并提出了突出经营者和公司职工个人利益的改制方案,要求分配资产或拥有股份,方案被管道局否决。之后,管道局多次在局务办公会议上声明:正泰物业公司所有利润都是管道局资金创造的,资产必须归管道局所有。2000年12月,刘自力被职工选举为正泰公司经理。随后,刘向工商分局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然而,管道局却任命了正泰公司的新经理,并免去刘的副经理职务。
    306 当然,争议企业一定是资产殷实效益优良的好企业,否则主管部门弃之惟恐不及,哪里还会争夺产权?上述四家企业都是这样的“好”企业。
    307 南郊公司和正泰公司提出的改制方案都是突出经营者和公司职工个人利益的方案。
    308 参见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集体经济遭遇空前困境”,《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3月21日。
    309 在处理集体企业产权纠纷的案件中,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屈从于权势,站在大企业和有权势者一边,或者曲解法律,或者玩弄法律程序,使被侵权者申诉无门。有些案件甚至可以拖延几年不判决,把集体企业拖死。参见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集体经济遭遇空前困境”,《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3月21日。在南郊公司和正泰公司两案中,企业原主管部门对依合法程序作出的产权界定结论置之不理,继续“强占”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
    310 北京外贸依达羊毛衫厂就是依靠职工暴力将针织公司新任命的厂长拒之门外。
    311 本案主要参考:韩家文,“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财产”,《法制日报》2000年4月9日第2版;米格,“侯瑞昌巨额产权案终审败诉”,《北京青年报》2000年5月26日第27版;吴明,“侯瑞昌巨额产权案尚无定论”,《北京青年报》2000年6月30日第18版。
    312 据报道,1997年8月侯瑞昌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受阻,答复是该案属民事诉讼。此后,他又连续3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不受理,直到1999年4月侯瑞昌第5次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吴明,“侯瑞昌巨额产权案尚无定论”,《北京青年报》2000年6月30日第18版。侯瑞昌“喊冤”的声音照例引起了新闻媒体、法学界人士、民主党派人士的关注。也许他们的关注会起作用。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我们的社会,本来是用来救济私人权利的诉权却时常要依靠一些未必可靠的法外力量给予救济,这本身就是对当代法制的莫大嘲讽。本文援引的材料即来自《法制日报》和《北京青年报》等报刊的报道,其间有法学界人士表达观点。民主党派人士的呼吁参见“依法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载于北京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推出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网站”的“党风廉政建设”栏目。
    313 例如:(1)赵立新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批复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15号;(2)重庆市无线电话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财政局案,参见倪建新,“沈联森:还我企业”,《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13日;(3)财政部官员承认,近年来,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的行政行为涉讼较多,由于产权纠纷案件属于司法管辖还是行政管辖在法律上不明确,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国资部门处境“尴尬”,不调处纠纷可能被诉“行政不作为”,调处的话,又可能被诉“行政越权”。参见蒋胜林(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几个问题”,《国有资产管理》2000年第2期,页19。
    314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5月6 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特别指出,“关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由个人投资开办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企业的经营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性质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确属私营性质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据此,一个合理推论是,“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尚不被法院直接受理,“假全民”企业就更不可能了。
    315 前述“赵立新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批复纠纷上诉案”和“重庆市无线电话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财政局案”之所以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完全在于政府或者国有部门首先进行了产权界定。假定政府或者国有部门“按兵不动”,拒不进行产权界定,径直采取强制措施接管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那么这两个案件就很可能成为侯瑞昌案的翻版。
    316 巴泽尔指出,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他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又说,权利的界定受个人最优化的影响,界定消耗资源,完全界定所费成本更加昂贵,因此,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参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88。
    317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在当代中国区别“合法”与“非法”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1)“法”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法与“政策”经常混用,不合法律但合乎政策的行为经常得到法院的支持;(2)我国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主流观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非法)”,而不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合法)”。
    318 计划经济体制试图以“公有制经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从而禁止一切私人经济,但实际上,私人经济在“最危险却又最安全的地方”(即“公有制经济”的边缘和缝隙中)不可阻挡地生长起来。例如国有部门为增加内部人福利而投资或者贷款扶持下属集体企业、私人投资“挂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体内,也无处不在地活跃着私人利益,尽管它们时刻处于夹缝之中。
    319 以产权界定的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的改制方式,长沙并非始作俑者。1997年,重庆市嘉陵化工厂被职工出资收购。在设计收购方案时,江北区派往企业的“改制指导组”将评估资产中的647万元无形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从而使总资产接近了职工的购买能力。但是,产权界定并非“嘉化”改制的主要环节,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详见方向明,“450万何以买下1.5亿国有资产——谁在导演‘嘉化’改革”,《三联生活周刊》1997年第20期,页18。
    320 公共财产在人们观念中的真实地位,正如费孝通早在1940年代所说的,“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页21。
    *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柯达公司购并中国感光行业案例研讨会”,方流芳教授所作评论,天则经济研究所网页
    321 例如,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规定,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注册后方可执业。
    322 例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第16条规定,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323 参见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7、8条。
    324 参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3)。
    325 例如,建设部和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6、7条规定,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关于组织2002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规定,2002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为每人人民币120元。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宣教信息中心和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为本年度考试进行辅导。本文作者2002年8月1日经电话询问得知,辅导班共辅导9天,每人费用约500元人民币。
    326 参见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13条。
    32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修订),第6条。
    328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第9条。
    329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第17条。
    33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1993),该局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第19条。
    33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30至33条。
    33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4条。
    333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2至58条。
    33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
    335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12月)。
    336 具体做法是将评估结果确认的范围限缩于四个方面: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1998)。
    337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1998)。
    3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2002年初发出通知,决定在2002年上半年结合公司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顿公司出资行为的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严厉查处资产评估机构出据虚假评估报告的非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发出通知,严打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人民日报》2002年2月2日第5版。
    339 例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执照的审批权已经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任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获得它的许可。
    340 王哲、赵邦宏、刘巧茹,“资产评估环境初探”,估价师资讯网
    34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
    342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
    343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重申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并指出,不得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组织评估,并由几个部门分别审核确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统一性,割裂了企业整体资产,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此应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
    34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
    34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
    346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
    34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第13条。
    348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
    349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第4条。
    35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第2、5条。
    351 当时,获此执照的评估机构为107家。于宁、凌华薇,“中国资产评估业大事记”,《财经》2002年第11期,页82。
    352 参见于宁、凌华薇,“评估之秘”,《财经》2002年第11期,页90。
    353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354 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第10条。
    3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第3条。
    356 参见李建兴,“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述评之六”,《人民日报》2001年4月10日第5版。该文还指出,有的中介机构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中介机构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357 1993年的年检还发现:评估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揽评估业务。一些评估机构在承揽评估业务中,往往凭熟人关系办事,给资产占用单位个别人送礼、给好处等手段拉来客户,甚至有的评估管理部门硬性给企业指派评估机构。这些做法,都直接影响评估机构在评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也难以保证评估的质量。一些评估机构在做评估项目时,对具体评估项目的有关资料还没有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就匆忙进点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评估粗糙;评估结果受委托单位意见的影响或受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严重,评估结果随意性较大,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资产价值量。参见“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在机构管理和一九九四年年检中应加强的几方面工作”,转引自国家国资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1994)。
    358 参见李巧宁,“中介机构脱钩困难重重”,《财经时报》2000年8月29日。
    359 参见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有关程序的通知”(1999)。
    360 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上海证券报》1998年11月20日。另参见凌华薇、于宁,“资产评估:天平失衡”,《财经》2002年第11期,页80。
    361 “四川新津国土局局长贪污83万被判14年”,《四川青年报》2000年12月27日。
    362 邢台市土地管理局干部利用职权,采取让房地产开发商为用地单位代办征地手续的方式,搞暗箱操作,贪污受贿,违纪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仅贪污受贿金额就达2200余万元,涉及土地征用、审批、发证、监管各个环节,牵涉房管、交通、建委、城建、工商等部门,多达5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人。参见冀岸,“‘土地爷’的错位人生”,《法制日报》2001年6月20日第6版。
    363 新华社深圳2001年12月12日电,“深圳原副市长王炬被双开,挖出一批贪官”。
    364 新华社杭州2002年2月9日电: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至2001年3月间,徐友来利用担任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管理费减免、土地地价确定及出让手续审批等过程中,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6万余元;1995年1月至2000年2月,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52.6万余元。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12月间,徐友来违反土地开垦费的使用规定,擅自决定采用用地单位自行委托造地的虚假形式,将有关用地单位应入财政造地基金专户的开垦费等共计人民币184.5万元作为委托造地费支持给某私营企业,造成国家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徐友来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赃款142万余元被追邀。
    365 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决定”(2000年)。2000年12月,在国土资源部就该“决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说,在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管理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在行政审批、确权发证、执收执罚、项目管理等权力运行过程中。参见郄建荣,“国土资源部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2日。
    366 这方面的报道参见于宁、凌华薇,“评估之秘”,《财经》2002年第11期,页90~91。
    367 有研究者指出我国资产评估的收费方法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无法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公允性。详细讨论参见王诚军,“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方法亟待改革”,《国有资产管理》2001年第1期,页57。
    368 参见凌华薇、于宁,“资产评估业:十年无准则”,《财经》2002年第11期,页92。
    369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无论是否以国有资产出资。
    370 参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之四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24条。
    371 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8月号。
    372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之八。
    373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24条第3项。“证券法”(1998)中没有这一限制。
    374 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1993)第2条。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后,“定向募集”不再是发行股份的合法方式。
    375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
    376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有研究者认为,国家区分“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的动机是控制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股票交易市场的资金容量。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页182。
    377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第(三)项。
    378 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1994)。
    379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之八。
    380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第12条。
    381 参见彭兴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湖北证券研究》1997年12月31日。
    382 譬如,在北京市,企业改制申请由市体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报市政府体改办股份制处,股份制处依据公文处理规定报分管主任;(2)股份制处根据分管主任的批示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股份制处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4)会审合格后,由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领导签批意见;(5)签批同意后,由股份制处起草批准文件;(6)将批准文件报分管主任签发后正式印发。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44号)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6号)。
    383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24条第3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第8条第5项和第46条也规定了这一限制。
    384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之五。
    385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30条第1项。
    386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之五。
    387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30条第5项。
    388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
    389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再次通知各地各部门“清理”定向募集公司职工股的“不规范做法”。这些“不规范做法”包括:(1)未经审批擅自发行内部职工股;(2)获得批准,但超比例和超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交易内部职工股。参见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1993年7月)。
    390 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1993)第18至20条。
    391 参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国证券报》1993年10月24日。
    392 参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券报》1993年11月30日。
    393 参见路耀华,《猴王集团稽察实录:一个特派员的稽察日记》,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页27、209、214、221、260、275、362、376。
    394 根据国家体改委1994年的统计,在被调查的44个省市中,天津、辽宁、吉林、甘肃、西安等省市内部职工的持股比例都超过了20%,超过比例最大的西安市达到41.4%。谢悦,“除却巫山不是云”,《中国证券报》1997年10月13日。转引自江平、卞宜民,“中国职工持股研究”,《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9月),页401。
    395 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1994)。
    396 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
    397 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1998)。
    398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目前股票市场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谈话”(1994年2月4日)。
    399 1997年初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按照“新股”、“历史遗留问题股票”或“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的划分,披露上市股票的类别。参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7)。
    400 本案主要事实的资料来源: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券报》1996年12月27日;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仲生等人贪污案判决书,“中国刑事检察”网 ;沈发,“挥剑斩‘股鼠’——‘东锅’贪污案侦诉纪实”,《改革时报》2000年1月11日;郑思清、陈宏宇,“‘东锅’开审第一天”、“‘精英’们的‘空手道’——东锅事件的背后”,《中国证券报》1999年4月14日第1版、第5版;任硌,“‘东锅巨贪’今被依法严惩”,《人民日报》1999年6月28日;1999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1999〕22、23、24号,“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中维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401 “公司法”第152条第(四)项。
    402 根据1999年6月2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同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403 由于是以非法收购的身份证冒名认购,东锅公司并未收到购股款,所以,要合法持有这种个人股还须补交股本金。
    404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2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
    405 康赛集团案件的资料来源:新华社北京2000年10月11日电,“中纪委公布对徐鹏航同志问题审查结果”,《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2日第1版;郭国松、张斌,“上市黑洞”,《南方周末》2000年11月23日;方政军、傅刚、江时强,“从‘康赛现象’看行政审批权的漏洞”,《中国证券报》2000年11月26日;罗盘,“‘康赛大案’庭审实录”,人民网武汉2001年2月28日电;刘向东、刘国芳,“穿透黑幕——来自‘康赛大案’庭审的报告”,《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24日第1版;方政军、傅刚、江时强,“‘公关股’放倒多名高官,康赛大案庭审直击”,《北京青年报》2001年7月6日;“康赛集团股票案:副司长写下万言悔过书”,《北京晨报》2001年11月12日。
    406 “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海证券报》1996年8月24日。
    407 语出郭国松、张斌“上市黑洞”,《南方周末》2000年11月23日。
    408 张五常,“关于腐败的简单一般均衡理论”,氏著《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1年,页485~487。
    409 该表格所录事件截止于2002年9月19日。
    410 刘向东、刘国芳,“穿透黑幕—来自‘康赛大案’庭审的报告”,《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24日第1版。
    411 罗盘,“‘康赛大案’庭审实录”,人民网武汉2001年2月28日电,
    412 “湖北康赛大案宣判,原副总经理陆梅玲被判6年”,《楚天都市报》 2001年7月5日。
    413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第24条第3项,第30条第5项。
    414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1994)第1条第3项。
    415 贺宛男,“上市公司停发职工股意味着什么”,《上市公司》第107期(1998年12月)。
    416 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
    417 资料来源:新华社电,“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报:严肃查处大庆联谊股票案”,《中国证券报》1999年11月26日第1版;“大庆联益股票案被严查”,《北京青年报》1999年11月26日第7版;“大庆联谊股票事件”,《南方周末》1999年12月10日第8版;胡斌,“大庆联谊股票案,新闻背后的新闻”,《环球时报》1999年12月3日第10版;中国证监会“关于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2000年3月31日,证监罚字〔2000〕16号)。
    418 “公司法”152条第(三)项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大庆联谊主要发起人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是一家乡镇企业,拥有大庆联谊总股本73.3%的股份。参见“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国证券报》1997年4月26日。从控股股东的“经济成分”上看,大庆联谊应是一家乡镇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故无法适用上述对国有企业的优惠规定。1997年11月,时任大庆联谊董事长的张大生突遭枪击身亡。同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化集团公司宣告成立。集团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联谊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大庆市人大副主任薛永林当选为董事局主席。参见胡斌,“大庆联谊股票案,新闻背后的新闻”,《环球时报》1999年12月3日第10版。以上事实似乎说明,大庆市政府对大庆联谊公司拥有实质性控制权。
    419 参见“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国证券报》1997年4月26日。“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证券时报》1997年5月20日。
    420 “大庆联谊股票事件”,《南方周末》1999年12月10日第8版。
    421 但公开披露的只有如下几人:(1)大庆市人大主任钱棣华接受大庆联谊公司现金20万元,已被开除党籍,撤销人大主任职务,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大庆市委副书记吴云波收受6.6万元股票溢价款。吴云波被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大庆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李天红于1997年7月,以每股9.87元的价格,为市国税局11名领导干部购买了9.8万股公司职工股,并将股本金共计96.6万元交联谊公司财务部门暂收。同年12月,李天红提出兑现股本金和溢价款,联谊公司即为其办理了取款手续,李天红共取款218万余元。李天红将其中167万余元分别交给市国税局10名领导,余下的51万余元扣除股本金,李天红实际获利28.4万余元。此外,1997年7月,大庆市国税局局长那凤岐通过李天红购买联谊股票5.6万股,获溢价款74万元。那凤岐、李天红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见胡斌,“大庆联谊股票案,新闻背后的新闻”,《环球时报》1999年12月3日第10版。
    422 证券市场的实际功能不是按市场规则配置资源,而是为政府审批权提供竞价拍卖的“寻租市场”。参见刘冬,“江苏上市公司‘集体寻租事件’”,《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6月10日。
    423 参见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第5条、第6条。
    424 参见: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之三;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之二。
    425 例如在辽宁省,参与审批程序的主管部门至少有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门、体改委、计经委等。参见辽宁省“关于国营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1991)。
    426 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第34条第2款。
    4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 12号)。
    428 例如: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4);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4)。
    42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之三。
    430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第29条。
    4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
    432 比如,国有企业因未履行到期债务,其资产被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或折价冲抵债务,尽管这里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但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如果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是国有股权的话,理论上应无不同。
    433 参见:余闻,“另类股市?—法人股拍卖市场火爆表象下的怪圈”,《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26日;刘雪梅,“国有股权‘合法流失’,财政部高院联手狙击”,《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6月25日;吴铭,“司法裁定转让冻结股权露玄机”,《中国证券报》2001年10月19日。
    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5、8、9、12条。
    435 其法律根据是,“公司法”第144条规定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通知”还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要积极协助法院的司法工作,对于法院裁决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应当尽先组织安排。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证监发〔2001〕119号)。
    436 事实上,证监会的禁令的确起到过立竿见影的效果。2001年10月的一篇报道说,上海一家规模较大的拍卖机构10月1日以前受法院委托拍卖的几宗法人股,在上述证监会禁令实施后到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办过户手续,就吃了闭门羹。杜亮,“证监会与高院规定冲突?非流通股转让遭质疑”,《财经时报》2001年10月17日。
    437 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证监发〔2001〕119号)。
    438 尹涛,“财政部日前决定取消部分国有股权变动审批”,《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0日。
    439 蚌埠市建立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出售国有企业,被其“兄弟城市”淮南市的一些人士推崇为高效率的典范。参见刘建锋、 杜登彬,“政府应是什么角色?——淮南购并事件调查(四)”,《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2月17日
    440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蚌政办〔2000〕9号)(2000年3月)。
    441 刘建锋、 杜登彬,“政府应是什么角色?——淮南购并事件调查(四)”,《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2月17日
    442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17日)。
    443 参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之三;“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之四。
    444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445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1995年9月28日)。
    446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 年9月12日)。
    447 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人民日报》1998年7月11日 。
    448 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人民日报》1998年7月11日。
    449 评论员文章,“煞煞‘卖企业’这股风”,《人民日报》1998年8月5日第1版。
    45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451 会议对不同情况的国有企业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6日)。
    452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17日)。
    453 例如:本文第五章举例分析的长沙市国企改制就是在国务院干预下搁浅的;1997年安徽滁州的国有企业扬子集团公司的改制也是在中央政府干预下宣布为不合法。参见张庭彬,“扬子改制改来改去”,《南方周末》2000年4月14日。
    454 参见“民法通则”(1987)第44条第2款和“公司法”(1993)第184、185条。
    455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在四家商业银行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利用股份制改造逃废债是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参见郑轶楠,“逃废银行债务:国有改制企业是‘主犯’”,《新财经》2001年7月9日。
    456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规定:如果企业财产已经抵押或质押给金融机构(债权人),出售方在出售这些财产时必须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购买双方与债权人就债务处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出售。
    457 参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之三;“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之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之三。
    45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459 “合同法”(1999)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60 周其仁,“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3月21日评论版。
    461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的“原则”之一就是: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类似规定还有“公司法”第213条、“刑法”第396条第1款等等。
    462 参见“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之二。
    463 参见“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之一。
    464 新华社评论员文章:“制止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29日。
    465 国家国资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规定:评估价经确认后应当作为转让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66 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第17条规定:转让国有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467 关于“净资产值”的分析引自周其仁,“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3月21日评论版。
    468 参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之六;“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之八;“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3条;“公司法”(1993)第7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第40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
    469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之五;“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之十七。
    470 “合同法”(1999)第10条第2款。
    47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第31条。
    472 有学者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有争议的是,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变更登记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标志?现行立法尚缺少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原理作出分析和选择。综合分析表明,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其一,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其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其三,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5日第3版。
    473 “公司法”第145、146条。
    474 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5日第3版。
    475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第3条。
    476 参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第9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第26、27条。
    477 参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第28条。
    478 例如:四川省政府“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第12、26条;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1995)之一;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8)第4、21条;“德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479 例如: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1996)第20条;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17条。
    480 例如,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1998)第17条。
    481 参见“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和59条。
    482 张明栋案中,抚顺市委就以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为由收回已被出售的企业。参见郭国松,“国企转让,政府说变就变;强行收回,还要兴师问罪”,《南方周末》2000年7月14日。
    483 “帐面弄虚作假,国资流向谁家”,中国中央电视台2001年5月26日《焦点访谈》节目
    484 袁成本,“丹东竟有如此‘产权交易’”,《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5日第3版。
    485 李颖、袁泉,“私企并购国企三道坎”,《中国证券报》 2000年11月28日。
    486 本案资料援引自杨玉熹,“国企员工身份依赖与消除——私企并购国企的个案研究”,《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73~93。
    487 原企业在册职工1528人。截至1996年,企业帐面资产总额8529万元,负债10047万元,累计亏损3420万元。
    488 “三个买断”是指将整个国有资产一次性买断、将职工的全民身份一次性买断和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买断。“一个保障”是指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等权益,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489 袁泉,“‘海天’:夹生饭怕是难煮熟”,《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4日。
    490 在本案中,无人质疑企业让渡本身的合法性。2000年市化工局诉海天集团时,市化工局首先就请求法院确认并购合同“合法有效”。袁泉,“‘海天’:夹生饭怕是难煮熟”,《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4日。
    491 本案主要参考材料:(1)“曲线救国和杯弓蛇影——四砂事件说明了什么”,《证券时报》2000年7月6日;(2)“四砂股份风云再起”,《证券时报》2000年7月22日;(3)“监事会抗衡董事会”,《中国青年报》2000年8月7日;(4)“四砂股份乱成一锅粥”,《中华工商时报》2000年8月25日;(5)“四砂股权争夺上演动作片,国资局角色令人瞠目”,《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30日,“21世纪财经”版;(6)“企业控制权大角力—‘四砂风波’的来龙去脉”、“‘四砂’如何向股东交代”,二文均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5月9日;(7)“解开四砂谜团还要靠审计”,《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5月10日;(8)“四砂股权争夺纠缠个人恩怨,救星叛徒5人转”,《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5月14日,“21世纪财经”版;(9)“告别四砂”,中国中央电视台,2001年7月18日《经济半小时》节目。此外本文还参考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登载的公告和其他分析文章。
    492 当时的公司董事长是孙致太,由其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菜芜等三个柠檬酸厂的收购。
    493 有报道指出上述收购的操作说法如下:首先由四砂股份为艾史迪公司担保贷款收购四家柠檬酸企业,再由四砂从艾史迪高价收购这些厂,艾史迪因此便凑足了购买四砂股权的资金。参见新华网济南2001年5月8日电,“四砂股份:一朝被蛇咬?”,载于新华网
    494 《证券时报》2000年1月16日登载“四砂股份发布重要公告:宁馨儿公司间接控股四砂股份”。公告称:四砂股份董事会接到第一大股东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通报了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和宁夏银川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联合收购通辽艾史迪集团公司的事宜。其中,北京宁馨儿公司占艾史迪总股本的82%,宁夏银川对外经贸公司占艾史迪总股本的18%。宁馨儿公司已成为艾史迪的绝对控股股东。艾史迪持有四砂股份法人股6975万股,占四砂股份总股本的34.48%,该部分股权已全部质押,其中4650万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质押期自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2325万股质押给淄博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期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宁馨儿公司作为通辽艾史迪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已间接控股四砂股份。
    495 被董事会罢免职务的柳长信是公司党委副书记,是“党建小组”的主要成员,当时主管公司经营。
    496 两份公开信分别登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3月7日和16日。
    497 该公司总裁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山东省政府投资的企业,我们与第二大股东淄博市国资局的关系处理得非常好,公司管理失控的局面很快就会改观。参见“四砂股份高层再换班,山东高新投全面入主要做战略股东”,《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21日。
    498 “四砂股份选出新董事会”,《中国证券报》2001年9月21日。
    499 例如淄博市党委支持组建“党建小组”控制公司,淄博市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也都明确表示,恢复原总经理柳长信的职务是董事会进驻四砂的条件之一。参见:刘冬,“四砂股权争夺上演动作片,国资局角色令人瞠目”,《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30日“21世纪财经”版;刘冬,“四砂股权争夺纠缠个人恩怨,救星叛徒5人转”,《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5月14日“21世纪财经”版。
    500 余力,“重庆:叫卖千亿国资”,《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1日。
    501 乔国栋,“要改变‘宁予洋人,不予家奴’的做法——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治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1月8日。
    502 参见杨瑞法,“嘉兴药厂改制凸显制度黑洞 ”,《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10月15日“产经”版。
    503 参见韩黎芳,“谁毁了奶酪——洛阳私企兼并国企第一案调查”,《中华工商时报》 2002年1月9日。
    504 参见:郭海峰,“买下国企买下麻烦”, 《财经时报》2000年3月8日;王裕台、王南,“‘吴安民状告国资局’一案追踪”,《中国经济时报 》2000年12月20日;吕立峰、陈丰,“新疆首例公民买断国企案一波三折”,《检察日报》2001年1月31日。
    505 事后证明四砂购入的4家柠檬酸厂实际收益率远远低于预测。截止2001年1月,4个生化厂,已有2个停产,2个虽在正常运转却没有现金回流。此外,四砂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造成四砂的损失。
    506 参见辰雨,“山东上市公司重组缘何纷争不断”,《中国证券报》2001年9月27日。
    507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08 在上文的案例中,职工抗议的焦点都是反对剥夺他们的国企职工身份。在吴安民案中有的职工说“要当主人,不当马仔”; 在河南洛阳中泰房地产公司兼并国企洛阳水泥制品厂案中,职工中流行过这样的口号:“宁喝国企的汤,不吃资本家的肉”。
    509 在破产公司财产的分配上,国有企业职工得到的待遇远远高于其他破产企业。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及“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对于国有企业员工在企业破产时享有的待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甚至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成为首要的目标。
    510 “买断工龄”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按照职工在某国有企业的“工龄”长短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工龄”越长数额越大。至于这笔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有人认为是国家对职工在职期间低工资的补偿;也有人认为,职工曾经为国有资产积累作出了贡献,当职工离开国企时,国家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报酬,而这些报酬应当按照“工龄”计算。
    511 罗湖区纪委、监察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深圳明镜网
    512 例如:粤美的MBO的价格就有争议。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深方大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28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08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3.45元。黄金老,“反收购规制:被收购公司的应尽义务”,《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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